合同管理政策范文

2023-09-18

合同管理政策范文第1篇

一、关于管理思路。目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一类是在其他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二类账户没有明确是离岸账户,原则上应视同在岸账户管理,特别是资本项目账户和在中资银行开立的账户。据此,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按照离岸账户管理。二是纳入在岸管理,视同境内机构开户管理,毕竟大部分境内银行没有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但按照离岸账户管理,涉及市场准入问题;按照在岸账户管理,与部分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当前业务实际不符。为减少对银行的影响,兼顾中外资银行业务习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完善管理,《通知》尊重银行业务经营实际,没有简单选择是离岸管理还是在岸管理,而是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合了两个管理思路中的合理部分,既不是完全的离岸管理,也不是纯粹的在岸管理。即从利于吸引外资,鼓励银行充分竞争角度,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限制,简化了通过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交易审核手续,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同时,为防范风险,明确将该类账户存款纳入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和离岸账户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离岸账户只能在经批准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离岸银行部开立,目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可以办理;而《通知》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特指那些在非离岸银行部开立的外汇账户。因此对其标识也分别予以规范。并且,离岸账户资金不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此外,两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有着根本区别,离岸账户的收支范围因政策环境不同明显比其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要宽泛许多。

二、关于开户资料审核责任和资金运用。开户审核资料,《通知》对此未做统一明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规范的过于繁琐,不利于银行执行,并且银行均有内控程序,对开立账户有着严格的内部审核条件。因此,《通知》只做了应当审核境外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则规定,即将审核责任交给了银行。银行必须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件等,在把握客户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否则,境内银行要么不开展此项业务,要么将承担因审核不实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既可能是行政或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境内银行实际业务操作特点,特别是中资银行的习惯,《通知》要求开户资料必须提供准确的对应中文翻译,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与境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名称一致,也可以与对应中文翻译一致。部分外资银行实践中要求境外机构合法证明文件翻译成英文,其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和英文翻译保持一致,也可和中文翻译保持一致。 至于外汇账户内资金的运用,则由境内银行在监管框架下按照商业惯例执行。账户没有币种和数量限制,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经营头寸统一运用,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但需要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可以存为定期或者结构性存款,利息按规定遵循商业惯例办理即可,也可以在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境外放款或者授信规定的前提下开立信用证等,如按规定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办理境外债权登记等。但如果该账户资金对境内构成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则需要按照当前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或者有关资本市场开放的规定办理,履行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或者通过合适的境外投资机构办理。总而言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运用,必须在现行监管框架下进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否则,应待有关政策明确后方可办理。为此,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对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境内银行特别是中资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谨慎经营,控制客户识别、外债指标、客户履约不能等各类风险,如仅限总行或者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较强的部分分行开办,不要不加限制,遍地开花,造成经营和政策违规等风险。并且,将该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报送开户信息、余额变动情况和收支

明细。为此,境内银行需要提前做好内部系统调整,满足外汇局系统要求,《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银行要完成内部系统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需要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外汇局将根据银行系统调整、与外汇局系统接口建设等情况,另行通知报送时间。

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收支管理。与境外、离岸银行账户、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银行凭境外机构指令即客户填写的会计支付凭证直接办理支付或者收账手续,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和凭证。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外汇局不要求,但银行仍需要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合法。另外一个问题是直接办理,是否可以不先做资金性质申报而直接入账,对此,《通知》予以肯定,但同时也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即如果将来外汇局要求先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报告资金性质,境外机构需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或者从其收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跨境外汇收支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如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要按规定提供税务凭证,货物贸易还需进行进口报关单或者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资本项下按规定审核外汇局的核准文件等。

此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允许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结汇。在没有相应审核规范的情况下,外汇局也不得进行任何审批。结汇只有在符合有关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境内符合规定的贷款人无法履约,境外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按规定由银行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本外币头寸不匹配项下的结汇。

四、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先为境外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等。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填写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当然,在境外机构标注NRA标识前,经办银行应在付款报文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便境内收款银行识别。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时,要向银行说明收款账户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向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等。需要指出的是,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间收付款业务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关于账户识别。为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进行明显标识,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并避免外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之误解,《通知》将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需要标识NRA标识的账户,既包括普通境外商业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无论其开户是否经外汇局批准,也包括驻华使领馆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外汇账户,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标识OSA,不需改成NRA。并且,从银行角度考虑,拟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NRA,即NRA在账号字段信息内,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NRA可以不在账号字段信息内,但表现结果和形式必须是NRA+外汇账户号码。

需要指出的是,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需要在开户后至迟在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前代其向外汇局申请代码,同时完成基本信息登记,以便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应集中为其办理赋码和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最迟应在《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与系统改造同步,保证按规定报送外汇账户信息。

六、《通知》适用范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目前包括两大类。一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二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通知》主要规范的对象。此类账户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类:资本项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保证类、收购类、前期费用类账户等,须经外汇局批准;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性质相同且主要在境内使用的外汇账户,因需要结汇或者提取现钞,也需经外汇局批准;其他外汇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由于离岸账户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通知》不适用离岸账户,离岸账户仍按现行管理政策办理,如标识、外汇收支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通知》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既便利银行企业资金运营,又填补管理漏洞。但考虑到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中,部分性质特殊的外汇账户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通知》明确这些外汇账户如果有特殊规定的,首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通知》办理。其他没有任何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则必须遵守《通知》的规定,标识NRA等。

此外,《通知》明确无论中外资银行,只要依法取得吸收公众存款和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就可以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开户业务。对此,有人担心如此会不会成为境外资金进出的渠道。我们认为不会,对此也进行过认真论证。一方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在外资银行是正常和普遍业务,即早已开办,如果是资金进出渠道的话也早已实现,不会因为《通知》使然。另一方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银行除去其他负债业务外,可以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额度不会很大,不会因此成为大量境外资金进入的渠道。并且,如果银行通过资产业务运用这些账户内资金,实际上构成对外负债的话,也要按规定纳入外债指标管理。而近些年全部境内银行的外债指标也不过平均每年二三百亿美元。因此,放开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不会成为资金进入渠道。相反,由于第一次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通知》反而是规范甚至是堵塞资金通过境外机构境内账户进出的漏洞。

七、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这里的境外银行,主要指境外法人银行和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但如果境内银行的境外办事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也应适用《通知》的规定。除不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外,《通知》其他条款均可适用于境外银行。根据我们对境内部分银行的调查,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是因资金清算需要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总体估算,此类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不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故无需特殊赋码,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通知》的其他条款,如实名账户、加注非居民标志、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均适用于此类账户。

合同管理政策范文第2篇

[摘    要] 为缓解基本养老体系的压力,我国提出延迟退休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基于此背景,本文构建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模型,分别计算男性与女性在不同退休年龄下的商业养老金替代率,分析延长退休年龄对个体投保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受益程度的影响,并提出实施延迟退休、提高保费缴纳的最高上限和对收入较低的群体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的建议。

[关键词] 延迟退休;养老金替代率;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养老保障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3. 059

1      引    言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体系的三大支柱,三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养老体系的发展。目前,由于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养老负担率过高,基本养老金出现资金缺口,正面临巨大的压力,然而,我国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仍较为落后,养老体系发展尚不均衡。为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养老负担,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均衡、持续发展,我国有必要推动第三养老支柱即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其中,有学者指出采用税收优惠可以提高人们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推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缓解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压力的可行措施。我国已在试点地区推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该险种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来提高人们购买率,进而提高人们的养老保障程度。同时,针对社会基本养老金缺口问题,众多学者普遍认为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可以有效缓解养老金缺口问题,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实施延迟退休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性。若未来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我国正在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将会给个人的养老保障带来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延迟退休政策成为国内热议话题,众多学者对于延迟退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优延迟退休年龄以及该政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于文广  等(2017)通过建立延迟退休影响度指标,对延迟退休制度实施后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影响度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延迟退休和养老金并轨两项改革措施共同作用的现实效果[1]。李娇娇(2018)从理论研究和数据分析的角度出发,发现延迟退休年龄并不能彻底解决养老基金缺口问题[2]。于文广  等(2018)建立了养老保险收入支出模型,并考虑了延迟退休的影响与年龄结构的关系,引入工龄工资,分析了延迟退休政策下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3]。李晨和罗丽娜(2019)讨论了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4]。冯梦骐和张释文(2020)通过测算得出在仅考虑基本养老保险时,延迟退休会缩减养老金财富,但加入企业年金后,总养老金财富随着退休年龄的提高而增加[5]。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养老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对养老金替代率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养老金最优替代率和替代率敏感性分析。汤沁意和刘昌平(2019)测算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替代率并进行敏感度分析[6]。周海珍(2019)从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出发测算了延迟退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优替代率的影响[7]。管斌彬(2019)探究了在延迟退休条件下,最优社会统筹养老金替代率的情况以及延迟退休政策对消费、储蓄和效用的影响[8]。吕欢(2019)从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养老金替代率存在着水平相对较低、不同地区之间较大差异等问题[9]。对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税收效应和福利效应。白彦锋和董雨浦(2017)论证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投保人存在激励效应,且能够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10]。王雅婷  等(2017)认为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养老金替代率[11]。崔军和刘伟华(2018)通过建立模型对养老金替代率和政府税式支出进行了测量[12]。潘劲伶(2019)测算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最优目标替代率下的税优选择[13]。同时,有学者对正在实施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张细松(2019)等认为实施个税优惠要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扩大受众群体[14]。苏春红和杜明哲(2020)通过构建精算模型,计算投保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人群在不同收入水平下的养老金替代率,发现在现有缴费限额下投保人的养老金替代率较低,要推进现有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改革[15]。郭敏(2018)认为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大势所趋,在实施时要尽量兼顾公平[16]。根据现有研究,对延迟退休政策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结合进行量化分析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基于延迟退休背景,对不同性别、不同退休年龄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进行测算,分析个人投保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程度,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2      养老金替代率模型构建

基于延迟退休背景,构建个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金替代率模型,分别测算男性与女性在不同退休年龄下商业养老金替代率,以此分析不同退休年龄下个体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下的养老保障程度,考虑到货币具有时间价值,本文将把工资、养老金等贴现或积累至退休年龄初期进行比较。

2.1   前提假设

(1)就业年龄。假设20岁开始工作。

(2)缴費及保险金的领取。假定投保人每年年初缴纳保费至退休年龄,根据试点地区,缴费额为月工资的6%,若月工资的6%大于1 000元时,最高缴费额为1 000元;退休后,投保人每年年初领取固定的保险金,领取至预期寿命。

(3)保费成本。不考虑缴费期间的保费管理成本及分摊等。

2.2   参数设置

(1)退休年龄n。随着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未来可能会实施延迟退休政策,基于此背景,本文将分别以60周岁、62周岁、64周岁、66周岁四个退休年龄,进行测算。

(2)预期寿命及领取年限l。据统计,我国居民人均寿命由2016年的76.5岁提高至2017年的76.7岁。随着医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预期寿命将不断提高,据此,本文假定人均预期寿命为80岁,即领取年限为l=80-n。

(3)年工资Wt。(x+t)为投保人的年工资(t=0,1,2,…,n-x-1),其中,x为入职年龄,即x=20。工资水平按2018年平均工资计算,男性为8 297元/月,女性6 497元/月。

(4)工资增长率g。考虑近几年城镇员工平均工资平均年增长率及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的发展趋势,本文假定工资增长率为4%。

(5)领取时税率β。领取养老金时,对其中的25%免税,对其中75%按照10%的税率征税。

(6)预定利率i。设定预定利率为3.5%。

2.3   模型构建

每年缴纳保费

Qt=min{6%×Wt,12 000}

3      养老金替代率测算及分析

由表1可以明显看出,随着退休年龄的增加,男性与女性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不断提高,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6岁时,男性的养老金替代率由8.22%增至12.30%,增长4.08%,增长幅度由1.08%逐渐增至1.68%;女性的养老金替代率由9.07%增至13.73%,增长4.66%,增长幅度由1.23%逐渐增至1.91%;相同退休年龄下,女性的商业养老金替代率高于男性,且随着退休年龄的增加,商业养老金替代率的增长幅度也大于男性;从退休后的收入金额来看,退休年龄由60岁增至66岁时,男性的退休金年领取额由39 090.558 8元增至74 021.212 5元,女性的退休金年领取额由33 787.232 4元增至64 708.152 3元;大部分男性退休后每年领取的保险金额大于同龄女性,且随着退休年龄的推迟,男性与女性之间每年保险金领取金额的差距存在逐渐增大的趋势。

4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4.1   结论

(1)从延迟退休角度来看,当退休年龄分别设置为60周岁、62周岁、64周岁、66周岁时,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在8%-15%之间,且随退休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可见,采取延迟退休政策,可适当增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提高个人退休后的收入保障程度。目前,国际上通常认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金替代率在10%-20%比较合理,尽管实施延迟退休政策,我国第三支柱即商业养老保险为个人提供的养老保障与国外成熟国家仍有一定差异,保障程度有待提高。

(2)从男女的养老金替代率相对量来看,由于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导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不同。男性的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女性,而相同退休年龄下,由于存在最高保费缴纳限额,当月工资增加至一定金额时,缴纳保费的方式将由比例缴费制转变为固定缴费制,此时收入高的群体即男性的养老金替代率反而低,即男性的养老金替代率低于女性,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给男性的养老保障低于女性,男女之间的受益程度不一样,存在不公平性。

(3)从男女的退休金领取额绝对量来看,由于社会平均工资不同,导致男性与女性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中领取的保险金额不一样。虽然在社会平均工资下的女性获得的养老保障金额低于男性,但这并不影响女性的养老保障受益程度,反而,若深入探究低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障受益程度,由于低收入群体未达纳税标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无法激励该群体,该群体可能不会购买该类保险,从该类保险中获得的养老保障程度较低。

4.2   对策建议

(1)实施延迟退休政策。随着退休年龄的增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替代率逐渐提高,个体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程度不断提高,当退休年龄增至62岁时,商业养老金替代率在10%左右,此时基本满足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标准,但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因此,本文建议将退休年龄延长至62岁以上,在实施延长退休年龄政策的同时,也要对现行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改革,以促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2)提高保费缴纳的最高上限。目前,我国试点地区的保费缴纳的最高上限为每月1 000元,在此缴费限额下,男性与女性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中受益的程度存在差异,若适当提高最高缴费限额,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男性的商业养老金替代率可得到提高。对于部分工资较高或未来工资增长前景较好的女性而言,最高缴费限额的提高也会提高该群体的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

(3)对收入较低的群体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低收入者作为养老保障程度较低的群体,也需要从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中获得养老保障,由于税收优惠对于该群体的激励作用微乎其微,国家可以考虑采用提供保费补贴的方式来增加该群体的投保积极性,以此提高社会整体的养老程度。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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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晨,罗丽娜.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下弹性退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9(23):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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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汤沁意,刘昌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测算与敏感性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9(36):1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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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斌彬.延迟退休对养老险最优替代率的影响探析[J].大众标准化,2019(17):34,36.

[9]吕欢.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发展水平探析[J].北方经贸,2019(4):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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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雅婷,张梦婷,万里虹.我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率及缴费比例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7,31(5):13-20.

[12]崔军,刘伟华.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税收优惠测算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8(55):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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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细松,张晓云,徐硕.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推出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1(4):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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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郭敏.浅议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J].经济研究导刊,2018(35):149-150.

合同管理政策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一条 【宗旨】 ............................................................................................................. 3

第二条【定义】 ............................................................................................................... 3 第三条【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别】 ................................................................................... 3 第四条【适用范围】 ....................................................................................................... 4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 ........................................................................... 4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与职责分工 ...................................... 4

第六条【架构原则】 ....................................................................................................... 4

第七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 5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 ................................................................................................... 6 第九条【分行管理层】 ................................................................................................... 7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 ................................................................................................... 7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 ........................................................................... 7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 ....... 9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 9

第三章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 9

第十四条【范畴】 ........................................................................................................... 9

第十五条【制度体系】 ................................................................................................... 9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 10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 10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 ......................................................................................... 10 第十九条【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 10 第二十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 11 第二十一条【对分支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的特别规定】 ......................... 11 第四章 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 ........................................................ 12

第一节 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管理 ........................................................................................... 12 第二十二条【基本思路】 ............................................................................................. 12 第二十三条【职责】 ..................................................................................................... 12 第二节 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 12 第二十四条【操作风险识别】 ..................................................................................... 12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评估】 ..................................................................................... 13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 13 第三节 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 ............................................................................................... 14 第二十七条【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 14 第二十八条【外包】 ..................................................................................................... 14 第二十九条【保险】 ..................................................................................................... 14 第四节 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 14 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监测】 ......................................................................................... 14 第三十一条【关键风险指标】 ..................................................................................... 15 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报告】 ..................................................................................... 15 第三十三条【操作风险预警】 ..................................................................................... 15 第三十四条【操作风险事件举报】 ............................................................................. 15 第五节 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 16 第三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 16 第六节 操作风险资本管理 ................................................................................................... 16 第三十六条【监管资本】 ............................................................................................. 16 第三十七条【经济资本】 ............................................................................................. 16 第七节 配合监管 ................................................................................................................... 17 第三十八条【政策程序报备】 ..................................................................................... 17 第三十九条【提交报告】 ............................................................................................. 17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 ................................................................................................. 17 第四十一条【整改】 ..................................................................................................... 17 第五章 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 18

第四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 18 第四十三条【传达】 ..................................................................................................... 18 第四十四条【业务培训】 ............................................................................................. 18 第四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培训】 ..................................................................... 18 第四十六条【全员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 18 第四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考核及奖惩】 ................................................................. 19 第六章 附则 ............................................................................................ 19

第四十八条【重检】 ..................................................................................................... 19 第四十九条【解释】 ..................................................................................................... 19 第五十条【实施】 ......................................................................................................... 19 附件:名词解释 ...................................................................................... 20

一、操作风险来源 ......................................................................................................... 20

二、固有风险与剩余风险 ............................................................................................. 20

三、可能性和影响性 ..................................................................................................... 21

四、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 21

五、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KRI) ................................................... 21

六、风险映射 ................................................................................................................. 22

七、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 22

八、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 ............................................................................. 22

九、风险地图(Risk Map) .........................................................................................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总目标,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参考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经验,特制定本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指导和规范我行的各类业务活动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实现对操作风险及时、全面、统

一、有效的监控,将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使我行获取经风险调整后的最大经营回报。 第二条【定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条【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别】

我行所面对的主要操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内部欺诈:指因至少涉及我行内部一名员工的故意欺诈、盗用我行资产或违反法律/条例/银行政策等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外界诈骗:指因外界人员故意欺诈、盗用我行资产或违反法律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3)雇佣事项及工作场所安全性:因违反雇佣、健康、安全的法例或协议而造成损失,以及因支付个人伤亡索偿等行为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4)客户、产品及业务方式:因疏忽或非故意差错而未按专业守则对待指定客户(包括信托及恰当性方面的要求)、或因产品的性质/设计上的问题等造成损失的风险。

(5)有形资产的损坏: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事故导致实物资产损坏或人员伤亡造成损失的风险。

(6)业务中断及系统故障:因业务中断或系统故障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7)操作流程管理: 因在我行操作流程中由于操作差错或流程设计、维护失误,或由于不充分或失败的内部工作流程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全辖。 第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

我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衡量方法、管理工具及政策体系,减少或缓解操作风险损失,将操作风险控制在适当水平,为业务发展提供健康的内部运营环境。 具体目标包括:

(1)充分识别和持续监测我行面临的各类操作风险,清晰了解操作风险管理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应对各类操作风险,保证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建立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对操作风险的分析、预警,事先风险控制的前移;

(4)通过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及操作风险管理计量模型来实现操作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并通过更为精确的资本计量来有效节约资本; (5)降低突发性事件的冲击,保证业务正常和持续开展。

第二章 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架构原则】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是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监管要求和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对于操作风险管理,我行采取在董事会确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指导下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三道防线为基础的、层次化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

(一)董事会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负责人, 高级管理层领导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分(支)行管理层负责本机构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分行行长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总分行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本部门/条线操作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和管理者,负有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

(三)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含风险条线派驻各业务条线的机构)、法律合规部等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二道防线,负责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和相关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支持和督促工作;

(四)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三道防线,其中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依照规定揭示和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查处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我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加以管理,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并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与整体战略目标相一致、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并确定本行可以承受的操作风险水平(风险偏好);

(2)批准并定期审核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确定有效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架构中应涵盖清晰的职责划分以及明确的报告流程;

(3)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监控和评价操作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 (4)督促和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5)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受到内审部门的有效监督;

(6)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董事会可授权其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2)及时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及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报告;

(3)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4)及时了解操作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操作风险; (5)在外部市场及其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的产品、业务、信息科技系统时,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 (6)审批重大操作风险控制/缓释方案。

主管风险副行长按照高级管理层的内部分工直接领导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授权审核、审批操作风险相关制度、工作方案;

(2)监督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及成效,定期向行长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及成效;

(3)牵头组织落实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4)根据行长授权协调重要的跨部门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5)负责推动操作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其他行领导直接领导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其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主管范围内各条线和职能部门改善操作风险管理的工作重点; (2)督促主管范围内各条线和职能部门配备适当的资源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3)对主管范围内各条线和职能部门制定的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操作风险事件处理方案等进行审批。 第九条【分行管理层】

分行行长作为分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分行层面的操作风险管理体制;提升操作风险报告的全面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推进操作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等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在分行层面的贯彻落实。

分行风险总监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应协助分行行长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分行其他行领导直接领导所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拟定、回顾、修订我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2)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战略与政策,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

(3)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机制,收集及分析操作风险事件及损失数据,定期及不定期编制操作风险统计和分析报告,并就如何弥补损失提出建议,使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项重大操作风险及其成因、影响,以能采取有效的防范及降低风险的措施;

(4) 根据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研究、落实应用计量操作风险的技术方法及程序。

总行风险条线向各业务条线派驻的风险管理机构/岗位,应组织、指导、督促相应条线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并按照双线报告的要求进行报告。 分行风险管理部应组织、指导、督促分行各条线及职能部门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并及时将风险状况按照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

总分行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操作风险管理负全责。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有以下主要职责:

(1)在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内设立操作风险管理岗位,牵头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

(2)制定并定期重检本部门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风险指标和相关业务政策,并确保其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一致性;

(3)识别、评估、监测及控制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并督导下级行对口部门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4)及时、准确地按照风险管理报告机制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操作风险状况。

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人员的职责包括:

(1)在日常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上,作为与本级风险管理部门沟通的主要联络人;

(2)牵头组织部内及本条线操作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协助部门负责人拟订相应操作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3)对本部门起草/制定的、与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及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并加签意见;

(4)统筹本部门操作风险监控及报告工作;

(5)参加风险管理部举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会议及培训; (6)其他与操作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岗原则上由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从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人员中任命(分支行可适当放宽):

(1)不少于五年的银行工作经验,在本部门业务领域任职(含本行及他行)一般不少于两年;

(2)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包括主要的产品、业务操作流程、计算机应用系统等);

(3)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尤其是我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方法、操作风险报告制度等有一定的了解;

(4)管理序列副处长(含)以上或业务序列业务副经理(含)以上职级。 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任命或调整操作风险管理岗需及时报本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案。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操作风险管理岗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认为现行人选不适任的,有权向该部门提出人员调整建议,该部门一般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 总分行法律合规、运营管理、信息科技、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在管理好本部门操作风险的同时,分别牵头负责总分行法律事务、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操作风险管理,并为本行其他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情况。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案件进行查处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范畴】

本政策所称“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指单纯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政策、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于涉及操作风险管理的内容但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和/或市场风险的政策、制度及实施细则,原则上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和/或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制度体系】

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是指在前条所述范畴内规范我行操作风险管理各个方面的政策、制度、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它既包括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流程、技术等进行规范的专门性规定,亦包括为了对各项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点进行控制而单独编写或包含在有关业务办法、操作规程中的操作风险控制规范。

与操作风险层次化管理原则相适应,我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亦进行分层化管理。我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2)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3)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管理政策】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即本政策,是我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构成我行其他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的依据。

本政策经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颁布施行,风险管理部应不断研究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的方法和操作风险的管理机制,并对本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本政策的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是针对操作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的某些环节或特定类型的操作风险制定的综合性制度文件,具体分为两个部分:

(1)针对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某些环节制定的基本制度,如操作风险自我评估制度、操作风险报告制度、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管理制度等,原则上由风险管理部起草,经会签各相关部门后,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2)针对特定类型的操作风险制定的基本制度,如内部控制制度、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会计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由总行各职能部门起草,经会签风险管理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后,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发布。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ⅩⅩ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由总行法律合规部牵头制订和重检,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条线的内部控制细则。 第十九条【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制度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证我行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可及时应变,采取措施,使业务得以继续运作,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我行设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行制定的紧急事故应变方案,在重大紧急事故发生时,指挥执行应变计划;领导全行各单位应急工作的开展及落实,保障我行员工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总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设定相关的专业小组,如情报信息、新闻报道、专家咨询、法律顾问等小组,其具体职能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各部门应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独立的紧急事故应变方案;并成立本单位的应急工作组,作为本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策划、培训、测试、更新及执行应变方案。

各部门应按其主要业务及/或紧急事故的分类及性质,预先设计好向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要求协助处理的计划,以保证事发时及时沟通信息,解决问题,必要时通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跨部门问题。 第二十条【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

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是指针对具体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点制定的控制/管理规范。各部门在制定各类业务细则时应充分考虑相关的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包含相关操作风险管理的内容。同时,各部门应定期对各项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定期对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进行重检和修订。

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由各产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并经部门操作风险管理岗人员加签意见后,报本部门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其中不需要发布、仅限部门内部使用的细则,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即可)。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下发前一般应征求分行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分支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的特别规定】

各分支行可以根据总行的统一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有关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分支行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细则不得违背总行的统一规定,确有必要突破的,应报经总行批准。 第四章 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技术

第一节 业务标准操作流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本思路】

针对各类活动建立标准化的、可操作的和可追踪的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重检和修订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我行应建立针对各项产品、服务以及管理性、支持性活动的标准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重检和修订。

标准作业流程一般由文字版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和附流程图的操作及合规索引文件共同构成,两者配套使用,并以文字版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职责】

文字版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的起草、会签、审批、发布和修订、解释按照《中国ⅩⅩ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中国ⅩⅩ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以及本政策规定的有关职责进行。

附流程图的产品/业务操作及合规索引文件的制作和管理近期暂以风险管理部集中制作、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并全面审核为原则,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发布。

第二节 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识别是指对我行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中可能影响银行经营绩效,可能给银行带来财务或非财务损失的所有内部或外部操作风险因素的识别,以便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

操作风险识别是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基础环节,我行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识别制度。各级机构和部门应当按照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采用适当的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操作风险识别。

操作风险识别应当保证及时性和充分性,同时建立相应的识别制度和机制:

(一)操作风险识别过程应当认真判断和分析银行所面临的内部因素(如银行的结构、战略目标、人力资源、组织机构、产品和服务、新设备和新系统的应用、人员流动等)和外部环境因素(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变化、行业变化、市场结构调整、经济周期性波动等);

(二)各级机构和部门应当确保新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在实施推广前,对其相关的操作风险进行充分识别;

(三)对于操作风险事件损失影响程度较大或发生频率上升较快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操作风险重检;

(四)对于外包的产品或活动,应当进行充分的操作风险识别;

(五)各业务、产品的重要操作流程在新制订或做重大修订时,应当进行操作风险识别。

第二十五条【操作风险评估】

操作风险评估是针对识别出的操作风险点进行衡量的过程。风险评估可以通过业务人员自我评估、内部独立评价、外部独立评价等方法来进行,风险评估的目的是提供对全行操作风险及操作风险管理总体状况的判断,并确定操作风险管理关注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我行应当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估各类操作风险,通过采用关键风险指标、自我评估、外部独立评估和测试以及损失分布模拟等方法,建立操作风险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isk &control self-assessment),指根据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采用一定的方法,由对业务操作风险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部门组织对操作风险状况与控制效果进行的内部评价活动,是操作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

为构建操作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准确识别、评估和控制操作风险,有效降低我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我行应建立并推行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制度,并作为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的基本工具。有关制度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节 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

第二十七条【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各单位(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应根据风险识别及评估的结果对识别出来的操作风险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1)接受。对于根据我行的风险偏好认为可以接受的风险,可以接受并持续进行监控;

(2)控制。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可以通过改进控制措施等方法来更好的控制风险水平,使之降到我行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范围内;

(3)转移。在条件允许时,可以通过外包或保险将风险转移到银行外部; (4)规避。即对于不可接受的风险且无法更好的控制时,可以采用放弃业务、改变业务模式等方式来规避风险。

为保证所识别的操作风险得到妥善的应对,我行应建立操作风险管理行动方案机制,对于通过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损失事件收集等工具发现的重要操作风险点或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并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二十八条【外包】

在业务外包时,应确保业务外包有严谨的合同和服务协议、各方的责任义务规定明确,有效防范外包带来的操作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

我行可根据自身操作风险大小选择购买保险,并将其作为缓释操作风险的一种方法,但不应因此忽视对操作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四节 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第三十条【操作风险监测】

操作风险监测是指通过对各类与操作风险相关的状况及信息的日常监测,对操作风险状况及其控制/缓释措施的质量实施动态、持续的监测。

我行应逐步开发并使用损失数据库、关键风险指标等工具监测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关键风险指标】

我行应逐步建立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对关键风险指标的持续监测和报告,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早期预警。

各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均应加强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研究,鼓励各部门尝试引入关键风险指标对本部门/条线的操作风险进行监测和报告。关键风险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前瞻性原则,可以提供对操作风险的预测;(2)敏感性原则,能深入分析损失组合的变动情况;(3)可操作性原则,指标应易于理解并能方便获取所需数据;(4)全面性原则,尽量覆盖各主要业务条线及各主要的支持、辅助性活动;(5)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性原则下,应突出重要性原则,重点针对主要的风险领域。 第三十二条【操作风险报告】

操作风险报告指各报告单位根据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操作风险事件和操作风险整体状态进行描述、分析和评价,并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进行报送。操作风险报告包括操作风险事件报告和操作风险综合报告。

操作风险报告的具体要求见《中国ⅩⅩ银行操作风险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操作风险预警】

对于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应及时向总分行风险预警委员会报告,具体规定另行下发。

第三十四条【操作风险事件举报】

我行每一个单位、每一位员工在各自的业务活动中都必须全面贯彻“操作风险管理人人有责”的原则,通过全行高度警觉的操作风险意识和审慎的业务操作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轻操作风险。

同时任何单位和员工在认为有必要时均可直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异常情况。各单位和员工亦可通过其他渠道举报与操作风险有关的违规、违纪或其他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访渠道、高管接待等。接到投诉或举报的部门、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节 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建设操作风险管理的IT系统是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我行应逐步推进操作风险管理的IT系统建设,构建与我行业务规模、业务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

我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应以具备以下全部功能为努力的目标,并根据具体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

(1)支持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的在线操作,及评估结果的在线汇总、分析;

(2)与我行数据仓库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实现数据交换,支持对关键风险指标的实时监控;

(3)满足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操作风险计量及资本计提的需求; (4)构建操作风险数据库及操作风险计量模型,支持对操作风险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第六节 操作风险资本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资本】

我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操作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具体计提方法按照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执行。 第三十七条【经济资本】

根据我行经济资本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我行的操作风险资本管理应面向高级计量法进行努力,在近期以标准法作为过渡,力争通过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以实现经营目标、满足股东回报要求并促进长期价值创造为主要任务,坚持和完善经济增加值、经济资本两个核心机制,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第七节 配合监管

第三十八条【政策程序报备】

我行应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银监会报备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在报备前,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保证在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同时,有效保护我行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提交报告】

我行应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操作风险有关的报告。并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下列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一)我行机构或运钞车被抢劫、我行现金被盗窃30万元以上的案件,我行被诈骗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我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三)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四)高管人员严重违规;

(五)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其他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

(七)其他银监会规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

我行应积极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我行及各分支机构有关操作风险的政策、程序和做法进行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整改】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的问题,我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章 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十二条【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我行操作风险管理文化的基本内容是:

(1)银行是管理风险的机构,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创造价值,通过合理地承受风险来获取与风险相匹配的回报。

(2)主动合规,合规零容忍。

(3)银行最大的风险是缺乏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4)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管理人人有责。 (5)风险的早期预警有利于减少损失。 第四十三条【传达】

我行必须运用足够的资源及利用内部各种沟通渠道,将操作风险的概念、政策及管理制度传达到各级人员,树立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环境,提升风险管理文化。 第四十四条【业务培训】

员工业务培训不充分、对业务操作流程不熟悉是导致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行应通过对员工的持续培训,保证全体员工熟悉、了解本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业务要求,以有效降低因人员不合格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暴露。 第四十五条【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培训】

风险管理部门和培训部门每年应制定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对风险管理部门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及各单位的专兼职操作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内容应该包括操作风险管理理论、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我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等。

第四十六条【全员操作风险管理培训】

为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及员工操作风险管理水平,风险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及各相关单位每年应制订操作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对全行员工进行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培训。培训计划应结合风险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四十七条【操作风险管理考核及奖惩】

我行建立并落实操作风险考核及奖惩机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及奖惩机制,鼓励积极推动操作风险管理并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怠于推动操作风险管理或在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1)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在全行绩效考核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对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的考核方案,并逐步通过经济资本管理、关键风险指标等管理工具进一步完善对操作风险管理的考核。

(2)对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个案中负有责任的个人严格按照我行全员问责制度进行问责,并可通过技术培训、调整岗位、调整授权等方式,有效降低该岗位的操作风险;

(3)对各单位的操作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考核指标应综合操作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情况及重大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发生情况等指标,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机构,必要时还要通过调整授权权限、限制部分业务的开展等手段督促其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重检】

本政策由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进行检讨及提出修订建议,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检讨结果。任何重大修订必须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解释】 本政策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实施】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原《中国Ⅹ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2008版)》自动失效。

附件:名词解释

一、操作风险来源

根据本政策关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操作风险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内部程序

因银行业务流程、制度管理存在不当或偏差而没有及时完善,导致操作或执行困难,甚至给蓄意不法者留下漏洞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人员因素

人员风险源于主观和客观因素,前者为银行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违法、违规或违章操作,单独或参与骗取、盗用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或工作疏忽等行为导致损失的风险;后者为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或员工的自身能力与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不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三)系统因素

IT技术系统、机具设备因技术故障、设备失灵造成系统服务中断或错误服务,以及由于系统数据风险影响业务正常运行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四)外部事件

由于外部主观或客观的破坏性因素导致损失的风险。外部事件既包括外部人员的主观行为,又包括外部环境造成的客观事件。

二、固有风险与剩余风险

固有风险指在没有考虑控制活动的有效性或其他减小风险的措施没有付诸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操作风险。剩余风险指在现有的控制活动或其他风险减轻措施所不能完全清除的操作风险。

三、可能性和影响性

可能性和影响性是描述和测度操作风险的两个最为常见的参数。其中可能性用于对事件发生概率或频率的定性或定量描述,通常以频率(以规定的时间内发生次数来表达事件发生率的量度)或概率(以特定事件或结果与可能发生事件或结果的总数之比来量度的特定事件或结果的可能性)表示。影响性是以定量或定性的方式表示的一个事件的结果。

四、操作风险应对措施

操作风险应对措施是指对于确定的操作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结合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所确定的应对风险的方案。一般而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性,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四种不同的应对措施:对于高频(发生可能性,下同)高危(一旦发生的影响程度,下同)风险采用规避风险的方式;对于高频低危的风险采用控制风险(降低发生可能性)的方式;对于低频高危的风险采用转移风险(如保险、外包、计提准备等);对于低频低危的风险采用接受风险(暂不采取具体措施,加强跟踪监控)的方式。但是上述原则并非绝对的,我行应根据业务的战略重要性、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技术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选择对于特定操作风险最为合理的应对措施。

五、关键风险指标(Key Risk Indicator,KRI)

关键风险指标是指对业务活动和控制环境进行日常监控的指标体系。关键风险指标能够反映系统、过程、产品、人员等信息的变化情况。关键风险指标对于风险预警、日常监控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风险指标必须具有风险敏感性,能够准确反映风险的变动情况。关键风险指标应当根据业务运行中潜在的风险因素、内外部损失事件的记录以及对操作风险充分识别与评估的结果,由经验丰富的业务经理和风险经理共同制定。

六、风险映射

操作风险管理工具之一。即在梳理标准化操作流程和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的基础上,将特定的风险点映射到具体的操作环节上,在特定风险点(包含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主体等要素)与操作环节之间建立映射关系,以便于对操作风险进行针对性的管理。

七、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RCSA)

指根据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采用一定的方法,由对业务操作风险负直接责任的机构和部门组织对操作风险状况与控制效果进行的内部评价活动,是操作风险管理持续改进的基础工作和关键环节。

我行参考国际领先银行的做法,通过前期试点和全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初步构建起我行的操作风险控制自我评估体系,该体系有以下特点:

1、统一流程、分层实施。即在总行统一规划下,全行采用统一的评估流程、统一的工作语言、统一的工具模版、统一的评估标准,在总分行层面由各级业务单位分别组织实施。

2、风险评估、控制评估和控制策划的同步进行。即既对固有风险进行评估,又对现有控制措施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再对控制缺乏或控制不足的环节提出控制改进建议,形成比较完整的封闭循环。

3、风险识别、评估与风险映射方法的有机结合。即综合运用风险识别评估技术和风险映射技术,从标准作业流程出发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最后又回到标准作业流程,使得风险的识别、评估紧密围绕作业流程进行。

八、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数据库

损失(事件)数据库是对历史损失数据的全面信息进行有条理地收集和整理的工具,包括内部损失数据库和外部损失数据库。内部损失数据库记录银行发生的各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内部损失数据库从损失事件名称、发生地、发生发现时间、损失事件类型、产品线、风险点、风险成因、损失金额、损失回收情况等多个维度对损失数据进行记录。外部损失数据库记录其他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事件信息。至少包括损失事件发生时间,实际损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以及其他有助于评估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的相关性信息。

损失(事件)数据库对于操作风险管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作为知识库,可以帮助发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环节,并且可以作为员工培训的素材;其二,可以与关键风险指标等工具结合,实现对操作风险的事先预警和防范;其三,作为使用高级计量法进行操作风险在险值(VaR)等计算的数据基础。

九、风险地图(Risk Map)

风险地图也叫风险热图,是一种用图形技术表示识别出的风险信息,直观地展现风险的发展趋势,方便风险管理者考虑采取何种风险控制措施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可以使用风险地图,将业务单位、机构职能部门或程序与风险类别之间建立起的对应关系。从而直观地暴露出操作风险管理弱点所在,并且有助于突出后续管理行动的重点。

最常用的操作风险地图有两种: (1)可能性-影响程度分布图

即分别以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事件发生后的影响程度为坐标轴,构建二维矩阵,反映风险点的分布情况。

(2)类型-产品线操作风险状况图

合同管理政策范文第4篇

1.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

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2.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151亿元,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为支持做好2013年春耕备耕工作,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并要求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4.良种补贴政策

2013年,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微型薯每粒补贴0.1元,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5.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最多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6.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3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2元,比2012年提高10元,提价幅度为9.8%;2013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135元和150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10元和10元,提价幅度分别为10.0%、8.0%和7.1%。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80亿元,并按照建立完善动态奖励机制的要求,财政部对奖励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重新测算了入围奖励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猪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生猪养殖大户购买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为推动家畜品种改良,提高家畜生产水平,带动养殖户增收,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11.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抓手。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3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12.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2年落实渔业柴油补贴资金239.97亿元,2013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13.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1亿元,全面启动了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通过补贴鼓励农民大面积应用实践证明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的重大技术。主要包括:在小麦主产区全面实行“一喷三防”补助,在东北地区实施水稻大棚育秧补助,在南方早稻主要产区实施早稻集中育秧补助,在东北启动抗旱“坐水种”补助,在西南实行玉米地膜覆盖种植补助,在西北地区推广全膜覆盖沟播种植和膜下滴灌补助,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等。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贴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贴常态化。

14.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当前,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政府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7.8亿元补助经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15.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

加大对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示范区积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努力为现代农业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一是选择20个左右的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着力破解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保险发展滞后等制约瓶颈,探索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农村新型经营体系。二是对示范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三是扩大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支持示范区建设旱涝保收标准农田50万亩以上。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示范区与开发银行合作开展金融创新试点,健全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创新农业金融产品,力争今年开发性金融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16.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政策

高产创建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的重大举措,是科技增粮、科学防灾减灾的重要途径。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50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3年,国家将继续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

17.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普及,扩大配方肥推广应用,推进科学施肥技术进村入户到田。2013年,将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计划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4亿亩,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8.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技术物资补贴方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减少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2013年将继续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支持推广应用秸秆还田腐熟、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建立绿肥种植示范区。

19.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补助政策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5亿元,对水稻重大病虫害、小麦条锈病、蝗虫、玉米粘虫防控进行补助。为有效应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多发重发态势,国家将不断加强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201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补助政策。

2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扶持政策

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2012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马铃薯、苹果等农产品主产区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建设贮藏窖、贮藏库和烘房等三类共18种规格的设施。项目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点县市(团场)。2013年将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2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认定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范围内的不同鲜活农产品混装的车辆,认定为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2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 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36亿元,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资金增加到150亿元,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3年国家将继续在13个省(区)牧区半牧区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4.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2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8970万元,减船转产430万元。2013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5.“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政策

为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8亿元补助资金,支持2067个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其中生猪养殖场576个,蛋鸡养殖场477个,肉鸡养殖场227个,肉牛养殖场347个,肉羊养殖场440个。安排5亿元补助资金,支持800个蔬菜、140个水果、60个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化生产。安排2亿元补贴资金,支持26个省共756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平均每个验收合格的示范场补助资金25万元。2013年将继续扩大创建规模,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并在北方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试点工程。同时,中央财政对“菜篮子”工程畜牧水产类项目建设也将继续予以支持。

26.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3年,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进一步强化服务网点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在农户集中居住、新农村建设等地区,建设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大中型沼气工程要打破沼气工程与养殖场(养殖小区)、发酵原料与畜禽粪便的“两个捆绑”,加大规模化沼气生产厂的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

2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政策

2012年中央投入建设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项目,支持29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685个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加强条件建设。截至2012年底,累计落实中央投资50亿元,基本实现西部地区乡镇条件建设全覆盖、中东部地区乡镇仪器设备“全覆盖”。2013年继续支持东中部地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业务用房,推动实现东中部地区乡镇条件建设“全覆盖”,使全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目标。

28.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09年,国家启动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49.7亿元,支持3355个县开展了农技推广工作经费补贴试点。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26亿元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555个农业县(市、区、团、场)实施“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全力支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稳定支持该项目并适当增加经费。

29.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特岗计划

2013年,继续通过公开招聘高校农科大学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补充机制,在乡镇设置农业公共服务特设岗位(特岗农技人员),积极落实特岗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学费补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逐步解决基层农技推广队伍老化、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

30.阳光工程

2013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业专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等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31.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

2013年将继续从五个方面加快培养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急需的农业农村人才。一是对首批遴选的150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给予专项经费资助,支持他们开展自主选题、学术交流、学习培训等。二是依托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扶持培养有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组织他们到高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农业企业学习和研修。三是依托阳光工程,遴选3000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采取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参观考察、观摩展示等方式开展培训。四是依托阳光工程,选拔扶持7000名自主发展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村生产能手,开展特点鲜明、针对性强的培训工作,提高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五是依托阳光工程,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培养3000名农村经纪人,就近培训、规范管理、统一发证,造就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的农村经纪人队伍。

32.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农业部将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在全国选择100个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种养大户等,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登记、政策扶持等措施,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33.培育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3年国家将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力度。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规模,依托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举办100期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培训班,通过专家讲座、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全年培训80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2000名大学生村官。积极吸引社会力量扶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继续实施“百名农业科教兴村杰出带头人项目”,选拔33名杰出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4.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2013年中央提出要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一是增加农业保险品种。自2007年中央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以来,保费补贴品种持续增加,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方,还增加保费补贴品种,由地方财政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2013年,国家将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二是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省份补贴保费的40%,对东部沿海省份补贴保费的35%。2013年中央提出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三是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5.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田间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财政奖补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财政奖补坚持普惠制与特惠制相结合,奖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以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确定。中央财政2012年安排奖补资金218亿元,2013年将进一步健全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继续扩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36.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2012年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目前,参保人数达4.28亿人,领取养老金人数1.17亿人。2013年将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研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政策规定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养老金。参保人每年缴费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国务院制定的基础养老金低限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视财力状况可提高标准。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80元。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37.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该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2008年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全覆盖。2012年,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为240元。2013年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4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万元;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人均门诊统筹基金不低于60元,并将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等20个病种纳入合作医疗保障工作。

38.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于2008年开始试点,2012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全覆盖,五年累计支持1033.4万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2013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广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300万户左右。

农垦危房改造于2008年开始启动,2011年扩大到全国垦区。截至2012年底,国家累计安排农垦危房改造任务126.3万户,下达农垦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14.3亿元。201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37.05万户;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39.农村改革试验区政策

2011年底,农业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报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共安排24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围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建设,分别承担相关改革试验任务,以改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

合同管理政策范文第5篇

摘 要:在英国法律政策研究領域,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资助,并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随着大龄研究经费的投入,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也参与到该领域。而以经费为导向的研究,导致研究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研究本身以及研究结果被操纵。笔者将借助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法律政策研究领域的资助者和研究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采用德·塞尔托的战术理论来分析研究人员可以采用哪些策略以保持研究的独立性。

关键词:法律政策研究 独立性 资助 布迪厄

一、引言

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国政策制定者主要依据公职人员的建议来制定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点逐渐从公职人员的建议,转向研究人员的专业知识。因此,研究人员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研究资助(Melville and Quirk2007)。科研经费的来源有很多,如政府部门资助、研究委员会资助、慈善资助、利益集团资助、支持学术的独立资助等。近来,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青睐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在英国1999年发布的《政府现代化进程》(Modernizing Government)中强调,政策的制定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并以证据为基础。它也指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向专家进行咨询。正如《法律实证研究调查》(Inquiry on Empirical Research in Law)中提到的,尤其自1997年以来,政府对于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决策的态度已经非常坚定了。政府部门在预算中有用于获取必要证据的研究经费。除了需要证据来支撑改变政策的建议外,现任政府还要求对所有立法建议进行法规影响评估(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15)。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并由政策制定者直接资助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是社会法律研究的主要部分。政府部门也成为了社会法律研究的最大资助者。此外,除了大量的政府资助,许多其他资助者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政策研究领域,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朗特里(Rowntree)基金会和莱弗尔梅(Leverhulme)信托对该研究领域进行资助(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3)。

对于社会法律研究人员而言,政策研究资助已经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因为在政策研究领域有很多资助机会,而且还因为其他资助来源已经逐渐减少。过去的二十年中,在英国高等教育部门出现了一系列的经费危机。公共科研经费被削减了20%(Monbiot 2000: 263),对于学生的资助已经下降了超过40%(Thomson 2001: 6)。

从而,研究人员不得不越来越多的依赖政策研究经费,甚至到了以资助者的要求为主导的地步。例如,竞争性的投标过程,使得研究人员为了获得资助而承诺完成的研究论文将符合资助方的目的,甚至在研究开始前就做出此类承诺。有学者称政策制定者所需要的是能够支持他们决策的证据,而他们给予批判性法律研究的空间是越来越小了。也有学者发现政策制定中有一些不能触碰的话题,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的,例如,政策背后的假定、预先设定的标准以及某些解决方案(Squires and Measor2005:32)。社会法律研究人员对于社会变革越来越缺乏敏感性、批判性和影响力,他们的研究逐渐变为以取悦政策制定者为目的(Sarat and Silbey 2004)。社会法律研究已逐渐从作为一种批判性力量的全盛时期衰落到一种充满政治问题的应用科学,并完全按照资助方的意图执行(Van Swaaningen1999:7)。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研究人员的独立性,以及研究的客观真实性就至关重要。本文将采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以及德·塞尔托的战术模型,分析法律研究人员在获得资助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持独立性的一些手段。本论文是以英国的现状为考查基础的,但这一趋势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特例,在中国的法律研究中也渐渐显现。通过集中探讨英国,可以使探讨更加深入,而在这个研究中所获得经验及解决方案可用于我国的法律研究中。

二、布迪厄理论

布迪厄主要理论之一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力图在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之间寻求可以互通的媒介。他使用了场域(field)和惯习(habitus)两个重要的连接概念,以建立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即“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Bourdieu 1977: 72)。惯习是由媒介通过将社会结构内在化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性情倾向(dispositions)。惯习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或可认知的结构,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它感知、理解、欣赏和评价社会世界。同时,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将通过媒介的活动,而被外化为场域中的社会关系。

一个既定的场域也是一个斗争的空间(Bourdieu and Wacquant1992: 101)。处于不同位置上的社会行动者们在各自的场域内不断斗争,以合法化自己的位置,最大化自身利益。那些在某一领域中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行动者拥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权力。然而,来自于被主导者的抵抗也从未间断(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102)。社会行动者在这样的斗争中所使用的策略包括增加或减少他们的资本,或者“部分或全部改变游戏内部规则”(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99)。

三、法律政策研究场域

将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其中,社会行动者有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和资助者。研究人员包括:在大学的相关院系或大学的研究机构工作的研究人员,如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独立研究人员;在政府部门内部工作的研究人员(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与政府部门或私人公司合作的合伙制研究人员。资助者包括:研究委员会,如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慈善研究基金会,例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政府部门,如宪法事务部,内政部,贸易和工业部门;志愿机构和组织,如英国社会科学院(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政府部门的资助现在成为了政策研究资助的主要来源,并且主要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在政府部门资助的政策研究中,通常政策制定者是资助者。

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在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中,资助者占主导位置,研究人员处于从属位置,因为政策研究受制于政策资助。资助者的位置拥有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研究人员的位置则拥有学术资本。资助者拥有招标和决定中标人的权力,通过制造激烈的投标竞争,挑选出能够按照其要求开展研究且承诺提交符合其政策倾向的研究结果的申请人。资助者提前准备好研究计划,以控制整个研究过程。他们通常与研究人员签订短期合同,并将研究时间表安排的非常紧张,甚至控制研究成果,即什么有用,如何有用,但不问为什么有用。在《评价的政治策略》(The Politics of Evaluation)中提到(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3),政策制定者想要的是对他们最有利的部分,即支持的论点、统计数据,至于批判性的观点,即使存在于完成的报告中,也不会被用到政策制定的文本中。在本质上,他们试图控制批判的政策研究。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压制所有来自研究人员的抵抗,最终使研究人员自觉服从于政策制定者。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被用于使政策选择合法化,而不是指引政策的走向(Squires and Measor 2005: 103)。

在政策研究场域中,研究人员被场域的逻辑所限制,如果想要留下,就必须遵从资助者的要求。他们的研究必须是适当的类型,在适当的时间完成并获得有效地推广以增加在政治市场上成功的机会(Hillyard2004: 8)。在某些研究中,资助者有时甚至会给研究人员下发模板,这些模板列明所需要的特定信息、收集方式以及展示方式,而几乎没有给研究人员留下讨论的空间。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即使没有模板,研究人员也会很自然的按照资助者想要的方式行事。资助者还设定研究截止日期,并强调如果未按期提交研究报告,就会处罚研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充当了资助者的傀儡,完全成为实现政策制定者目的的工具,而无法做出真正的、独立的和专业的贡献(Squires and Measor2005)。

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法律研究是由大学研究人员开展的。大学自身研究经费的下降,使得大学内有一种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趋势。研究者需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外部的研究项目,以短期合同的形式,向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研究成果(Rock and Holdaway 1998: 9-10)。研究合同通常是3至6个月的短期合同(Scraton 2001: 3)。这所带来的问题是研究人员缺乏安全感,即工作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性,这迫使他们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寻求资助或有资助的职位。研究人员总是面临着时间的压力,一方面争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研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同时去争取新的合同(Collinson2004: 512)。

获得研究合同最重要的因素往往不是学术知识或研究能力,而是人脉。研究人员需要认识可能提供给他们研究机会的研究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未来能与他们合作的研究同行(Collinson1998: 503)。不仅如此,研究人员还需要在这些人中扩大知名度,并尽可能的与他们多交流。这使得政策研究受到更严重的时间压力。研究人员需要从已经非常有限的研究时间里挤时间做这些。因为如果他们的知名度和专业性越高,得到的资助就越多(Collinson1998: 504)。有学者提到自己极少在未与资助者沟通的情况下,先提出研究计划,然后去找资助。而是会通过相反的方式,先了解资助者想要什么,再据此提出一个研究计划。在工作的同时,不断订立新的合同(Collinson 1998: 510)。研究人员为获得资助而忙于社交,相应的,就没有时间去提高研究能力,更新专业知识。甚至有些研究人员认为提高研究能力并无必要,因为这对于获取资助不是非常有用。

四、资助者控制研究的手段

前文已提到,资助者通过竞争性招标,以及短期合同来控制研究成果。政府部门要的只是支持其政策的依据和立刻的答案,所以给予研究人员的时间极少。政策研究的诸多弊病来自那些不切实际的时间表,“用于反思的时间太少,用于在现有知识和方法基础上建构新知识的时间太少……而且用于进行交流和培训新研究人员的时间也太少”(Harlen1996: 3)。

除了时间问题,研究范围也是由资助者控制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控制进程的模式,而非由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范围的自下而上的模式。研究人员越来越难控制调查的全过程(Harvie2000)。研究过程的分工越来越细,比如选择问题、选择研究方法、取样、实地考察、解释结果等。这些工作由不同的研究人员完成。而项目的形成、开展和传播方式不再由研究人员决定,而由资助方和管理者掌控。

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将研究作为一种工具来合法化和支持他们的政策,或使政策制定者背后的商业机构受益等。在他们的角度来看,政策研究作为工具需要的只是有用性,而不是批判性,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的目标是提高政策在技术层面的可执行性,而不是质疑政策本身或他们背后的假设。“政策制定者仅强调统计数据,成本效益分析和数字,并监控项目执行、项目服从以及简单收集数据,没有动力去质询或进行批判性研究”(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9)。

五、研究人員获取部分独立性的手段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场域内,总有来自于从属位置社会行动者的抵抗。在政策研究这个场域内,处于从属位置的研究人员对于处于主导位置的政策制定者,除了服从,同样也有抵抗。虽然批判性的政策研究正在衰退,但是在社会法律研究中还有一些批判性特征。虽然研究人员也不得不做实用性研究以获得资金,但仍试图把实用性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转换成批判性的研究成果,或从受资助的项目中挤出一些时间来作批判性的研究。他们仍活动于政策研究场域中,但会想方设法摆脱资助者的主导地位。布迪厄认为,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降低对方资本,提升自身资本的策略来改变不同资本的相对价值(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 99)。因此,政策研究场域可以被视为一个斗争的空间。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研究人员能够反击。他们知道如何使用一些战术来利用政府的资助去做真正的批判性政策研究。

在政策研究中,资助者使用短期合同和紧张的时间表来控制研究人员,使其没有时间撰写批判性报告或投标其他项目,而研究人员则尽力挤出时间或偷回时间(De Certeau 1984: 38-39)。如果研究人员能够非常快地完成项目,使用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更少,他们就会得到一些额外的受资助时间来进行批判性研究或申请新项目。对于有经验的研究人员,他们清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时间。那么他们就可以在投标时建议的项目期限中挤入一些额外的时间,并把它们掩盖在不同的标题之下(Collinson2004: 323)。另一种手段是把一个长期项目,包装成几个短期项目。政府对于从长远角度来看的政策研究不感兴趣,而短期合同的问题是它没有给长远政策研究提供任何空间。如果研究人员将一个长期的项目分成几个部分,为各部分单独申请资助,这样每个部分看起来都像短期项目,但研究人员实际上能够从事一个长期项目,也许能够在项目结束时做出一些真正有批判性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人员也可以申请长期资金,但承诺政府将定期给政策制定者提供中期报告(Hensler2003-2004: 11)。

除了时间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资源可供利用,例如,在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这对未来的研究可能是有用的。尤其是對于学生或年轻的研究人员,这些项目就是带薪培训,无论从中获得的是研究技能或研究内容。即使由于时间不足或其他原因,政策研究人员无法在这个合同期内作出一些批判性的东西,他们也可以在合同结束后,以不同的观点或批判性的观点,重新发表这些资料。如果他们能获得在这个项目中所收集数据的所有权,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做批判性的研究,或在未来的研究中使用。

政策制定者所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严格控制研究范围。相应地,研究人员规避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使研究报告看起来像是完成了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目标,并服从了政策制定者的主导地位,而实际上更改了报告的结构或在报告中添加一些发人深省的部分(Ahearne1995: 174)。正是这些部分使得报告在符合服从的外表下保留了批判的本质。

上述手段对于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结构似乎只能有短暂的和较小的影响,但却使得批判性声音得以保留。此外,有了这些手段,政策研究者不仅能够作批判性研究,还可能将批判性研究的技能传授给新研究人员。德·塞尔托认为“我们永远不是在空白页上书写,而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去书写”(De Certeau1984:43)。也许那些批判性研究成果现阶段还不能被政策制定者所采用,但他们对未来政策会有一定的影响。至少,他们已经明确了而且定义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的范围。例如,20世纪60年代,很多有关刑事司法的主要定义,概念和系统思考方式来自于政策研究。虽然当时的政策研究人员对于政策制定并没有多少直接影响,但他们间接地影响了政府在那时以及未来的政策制定。虽然政府起初忽略了这些想法,但最终这些想法会塑造和定义政策研究的场域,当新的政策制定时,政策制定者就不是从零开始,而是从研究人员已经预先写好的文本开始。

六、结语

在法律政策研究领域中,处于主导位置的资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常常使用资助控制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成果。社会法律政策研究人员正在失去其独立的声音。法律政策研究应该是创造性和批判性的,它应该提供对于政策制定有价值的建议,应当告诉我们需要有什么样的政策,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政策。而在政策制定者主导的情况下,法律政策研究将会失去这些功能,逐渐沦为支持政策制定者意图的工具。目前,一些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甚至提出了一些应对手段。这些手段最重要的功能是帮助政策研究人员保持独立性,并增加法律政策研究的批判性声音,而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将最终影响政策制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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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Melville, A. and Quirk, H. (2007) ‘The Hands That Feeds Us: Negotiating Socio-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olicy Research’, ESRC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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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Van Swaaningen, René (1999) ‘Reclaiming Critical Criminolog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European Tradition’,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 3, No. 1, p 5-28

[19]Weiss, Carol H. (1972) Evaluation research: methods for assessing program effectivenes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合同管理政策范文第6篇

摘 要: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为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并把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建立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并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选择与使用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为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政府还要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职业教育政策;评估

作者简介:陈取江(1972—),男,浙江宁波人,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副处长,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管理与职业教育政策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建设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JYA001)成果,主持人:董仁忠;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研究——基于高职院校与政府、社会关系的重构”(项目编号:10YJA880026)成果,主持人:董仁忠。

公共政策是指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机构针对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通过民主政治程序制定和执行的行动方针和行为准则[1],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律形式的政策和非法律形式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政策制定是政府决策最重要的方式,是政府决策的核心。[2]规范、科学的政策评估既是政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政府决策质量的重要保证。职业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是政策评估理论在职业教育中的应用。伴随着职业教育地位的日益突出及其规模的迅猛发展,进行职业教育决策,实施职业教育行政,开展职业教育管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制定和执行职业教育政策,开展规范、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则是政府不可回避的重要责任。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职业教育政策。然而,不管是从理论研究中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漠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对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缺乏理性认识,没有建立起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体制机制,则是不争的事实。这既无助于提高职业教育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也不适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因此探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问题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提出要加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探讨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意义,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的举措以及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环境设想。

一、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是未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选择。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和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3]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包括职业教育政策方案评估、职业教育政策系统与政策过程评估、职业教育政策效果与效率评估以及职业教育政策信息、标准与方法的再评估。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不仅是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有助于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科学化。

(一)检验职业教育政策运行的效果

只问耕耘,不问收获,是政策评估的大忌。出台任何职业教育政策都旨在解决特定的职业教育问题。然而,不管预先如何针对政策设计进行科学论证,由于政策设计者认识的局限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政策效果往往不可预测。而要检验职业教育政策的效果到底如何,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就需要开展规范、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通过评估,有助于准确把握职业教育政策运行的可靠信息,总结制定职业教育政策的经验,为决策者修正、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提供依据,提高职业教育政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决定未来职业教育政策的走向

因应情势变化,一项教育政策总会呈现一定的走向。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不仅可以检验职业教育政策的效果,评判职业教育政策的价值,而且有助于发现职业教育政策的问题(尤其是方案设计和行政执行中的问题),决定职业教育政策是继续、调整还是终止。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政策指向的特定职业教育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没有大的变化,那么就有必要继续原有的政策;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就有必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变化;如果某项职业教育政策的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原有政策已明显不能解决问题,或者原有的职业教育政策已经达到目的,其政策目标已经实现,就有必要终止原有的政策。

(三)合理地配置职业教育政策资源

任何政策都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分配或再分配,而职业教育政策资源(包括人、财、物等)配置合理与否对职业教育决策者、职业教育决策执行者、广大职校生而言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政府的职业教育政策资源有限(尤其是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但是同时又要在校企合作、实习实训设施和教师教育等诸多方面采取政策举措。这就要求合理地配置职业教育政策资源(各自优先顺序及其比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则可以为合理地配置职业教育政策资源提供依据。通过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可以确认某项职业教育政策的实际价值,评判职业教育政策资源配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而据此决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资源分配顺序和数量,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以取得最佳的政策效果。

(四)强化利益相关者职业教育责任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既可以检验职业教育政策制定者工作的成效,也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成效的评价,还能增强行业企业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意识。它不仅可以为决策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企业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提供职业教育政策的相关信息,而且有助于强化各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感。在一个问责制的政治体系中,可以把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果作为对各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进行问责的依据。有效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体制机制,将促使政府主动以寻求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政策为价值导向,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凝聚力,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属于职业教育政策理论研究的范畴。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践不仅能发现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中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成因,有助于解决问题,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践,提高职业教育政策的质量和水平,而且还可以通过反思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践,总结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经验,增强对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理性认识,探寻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的规律与特征,推动职业教育政策理论的科学化进程。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

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受到政治制度、教育制度、文化传统以及其他多种因素制约,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未能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理论研究极为薄弱,因此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任重道远。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采取若干举措,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

(一)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并把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

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在观念和战略层面,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明确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在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中的定位,并把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统筹规划。其一,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同等重视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与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有多重要,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就有多重要。其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是提高职业教育政策质量、确保职业教育政策实效性的关键举措,它既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三,政府应该把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纳入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之中,统筹考虑,但是与职业教育办学质量评估以及其他类型评估相比,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循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规律。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主体在整个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在组织和人力层面,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其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因为不管是从资金投入、人员配备、评估开展还是从结果采纳等来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同时,为确保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又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尤其不能隶属于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的机构。因此要建立半官方的、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组织,集评估与研究于一体。其二,由于评估者的评估理念、评估态度、评估经验、职业伦理、能力水平等都对评估结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队伍。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者不仅要全面把握职业教育发展现状,深刻理解职业教育政策及其评估的规律与特点,具有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秉持公平、公正的职业伦理,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评估技术。其三,可以把政府关注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问题设计成研究课题,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这既能充分调动广大职业教育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唤起人们关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也能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提供另类视角,有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职业教育政策过程。

(三)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并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

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是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基本依据;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事关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质量和信度。在依据和程序层面,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并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其一,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实质上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然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是决定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的重要因素,评估标准不同,得出的评估结论就会迥异。因此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发展性标准(“质”和“量”)、效益标准(政策结果对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效率标准(政策效益与政策投入之间的比例)和回应度标准(满足政策目标群体需求的程度)。为使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具有可操作性,还必须将评估标准转化为可观察、可测量的指标。其二,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切忌主观随意,要求严格遵循科学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确保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政策评估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了解政策基本内容及相关背景;(2)确定政策相关方;(3)界定政策目标;(4)构建政策影响模型;(5)设计研究方案;(6)收集资料;(7)分析资料;(8)撰写和提交或发布政策评估报告。[4]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过程同样大致如此,只是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已。要根据具体职业教育政策的内容和背景及其他因素进行科学设计。

(四)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选择与使用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

某种程度上说,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过程就是收集、整理、分析和使用职业教育政策信息的过程;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成功取决于评估方法选择与使用的成功。在信息和方法层面,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信息系统,选择与使用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这是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其一,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信息(包括政策问题、政策投入、产出和外部环境变化等)快速反馈系统,最大限度地实现决策层、评估者、职业院校和其他政策相关方之间的有效沟通,最大限度地确保信息的真实、全面,并适时向社会传播,增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的透明度。其二,政策评估方法数量众多,各有特点,评估者要在整体把握政策评估方法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具体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目的与特定的职业教育政策特点,选择与使用一种或多种适切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方法。

三、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环境

公共政策评估在西方国家已有悠久的历史。这是与西方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分不开的。一直以来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在我国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外部条件不成熟,未能为职业教育政策评估营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不仅取决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制度本身完善与否,而且有赖于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法治环境等)。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责任化职业教育行政

这是就政治环境而言的。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政治原则要求建立责任化政府。作为自我评价和自我改进的主要工具,公正政策评估在西方国家备受推崇,以增强公共政策在政治方面的公众回应度。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被认为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其制定和执行职业教育政策始终体现和充分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但是由于决策权被少数人垄断以及责任化政府体制不健全等原因,政治制度上的优势并不必然意味着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实际上,制定、执行职业教育政策往往与社会大众的需求和利益存在较大落差,不能较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为此,就要改革政府管理工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责任化职业教育行政,加大职业教育问责力度。这是提高职业教育政策的质量和实效性并使其最大程度实现公共利益的政治保障。而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则是推行责任化的职业教育行政的需要;只有推行责任化的职业教育行政,开展职业教育政策评估才能体现其价值。

(二)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职业教育法治化进程

这是就法治环境而言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强调依法办事,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法”意指“良法”,法治意味着良法的至高无上。[5]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具有重要的价值。“法律是无情的理性”,具有内在的评判功能。完善的法治环境不仅有助于规范职业教育决策者的行为,限制职业教育政策相关者的行为选择,而且可以据此判断职业教育政策的正当性、合法性,还可以保证职业教育政策评估结论的采纳与使用。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法制不健全并且与人治相结合,使得政府权威居于第一位,这正是包括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在内的公共政策评估得不到重视的重要原因。因此为推进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工作,亟待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职业教育法治化进程。

(三)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

这是就经济环境而言的。我国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市场本身存在的弊端,都使得政府管理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需要不断地调整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作用机制的关系。作为一种分配或再分配资源的方式,包括职业教育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现代企业不仅应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且理应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伦理实体,要承担其包括参与教育在内的社会责任。由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因此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不论是对职业教育发展还是职业教育政策评估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可以想见,如果行业企业不愿意或没有深度参与到职业教育政策过程之中,那么职业教育政策评估定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骚.公共政策学[M].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8.

[2][4]张金马.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6,456-457.

[3]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09.

[5]董仁忠.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依法治理的基本条件[J].职业技术教育,2011(13).

责任编辑 韩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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