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论文范文

2023-09-21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应用型课程体系的重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变化,给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模式带来了挑战。本文以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为例,结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革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突破原有教学模式的困境进行探讨,以期使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更贴合应用型课程体系的需求,实现应用型课程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基金项目院2018年度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应用型课程改革项目。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融入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来,国家对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都有了新要求、新思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响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紧跟教育发展的趋势。

(一)符合高校实际需求

从建设应用型高校的实际需求来说,随着当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高等本科教育向应用型发展成为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1]。在这种应用型环境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改革创新。

(二)有利于课程内容的融合重构

应用型课程体系是指地方本科高校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理念,确定专业具体设置哪些课程,选择哪些课程内容,课程之间如何关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系统[2]。因此,在应用型课程体系的语境下,课程体系不再是课程内容的叠加,而是在综合考量地方本科高校实际情况、学生就业方向的基础上,对课程各部分内容的融合重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学校在进行应用型课程体系重构的过程中,均对这一课程进行了保留,这已然说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价值和意义,而如何使其适应教学体系的变化值得每一位授课教师深思。

(三)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能力

从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层面来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虽不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在学生毕业后的生活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覆盖面广,与社会大众的联系紧密,如果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则可以更好服务社会,实现其个人价值。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

(一)重“教”轻“学”的教学方式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大部分的内容,课程内容繁多乱杂。受课程内容多,学时少的限制,劳动法与社會保障法学课程基本沿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讲授作为课堂重点,学生以被动接受为主,没有太多讨论问题的机会[3]。“教师讲得多,学生练习少”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学生接受程度和多样化的主观需求,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以法条讲授为重点的教学内容设计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涉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及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传统的法学教学在讲授完课基本理论后,一般都将课程重点放在了法律条文的释义阐述上,教学中缺少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4]。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在学习完课程后,往往不能对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解答。加之该课程课时有限,仅有32个学时,进一步加重了理论与实践脱节。

(三)以教室场域的教学场景致使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强

就目前的教学实践来看,虽然有部分课程已经开始进行“产教融合”的探索,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的教学依然集中在课堂上,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实践的机会不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校外审判旁听所涉及的案件多以民事或刑事案件为主,很少能遇到与课程有关的案件,学生在生活中运用专业知识的机会不多。同时,学生课余时间的自主性较大,很少进行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加之该课程并非司法考试的重点考查科目,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不强[5]。

(四)课程考核体系不完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现行考核方式为“N+2”模式,成绩核算比例为期末考试成绩占50%、考勤占20%,过程考核占30%。其中,过程考核形式包括作业、读书心得、测验、小论文等。首先,因学校期末考试形式要求,教师很难突破原有的试卷、论文等考试形式,无法更进一步地考查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其次,考勤占20%,期末考试占50%的比例设置,意味着只要学生按时出现在教室,且期末卷面成绩不低于51分就可以通过考试,导致学生更看重考试分数和出勤率,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期末复习而非平时学习上。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改革的实践

(一)转变教学方式

传统的课程教学方法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度,在进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对此予以突破。首先,该课程可以采取任务驱动教学的方式,由授课教师将教学知识点结合实际问题转化为学习任务发布给学生,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尝试邀请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课程教学,将课程变为“双师同堂”,由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课程内容进行解读,增加了课程的趣味性。

(二)优化课程内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总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解决、社会保险法等内容,呈现出知识点多且学时有限的特点。在进行应用型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还要在有限的课程时间内预留实践学时。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进行优化。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突出课程内容与职业素养、行业岗位需求与能力培养的衔接。该课程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开设时间为大三第一学期,这一阶段的学生已经完成了法学多门核心课程的学习,如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一定了解。因此,任课教师在讲授完课程基本理论部分后,可以课程内容涉及的常见问题为视角,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其思考并根据此前学习的知识进行回答,之后再抛出答案,与学生共同探讨分析,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三)探索“互联网+”的教学

“互联网+”给现代教学带来了模式和方法上的突破,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融入“互联网+”模式。首先,随着网络课程的推广,各大高校陆续推出了一大批网络精品课程,弥補了线下教育的不足。授课教师可以先行安排学生通过“中国大学慕课”“学堂在线”“爱课程”等对知识点进行学习,将课程重点放在学生不懂、不会的地方,避免“填鸭式”教学。其次,在线下课程中,授课教师也可以用“蓝墨云”“雨课堂”“课堂派”等APP或者小程序来完成与学生的互动,实时把握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第三,在进行课程实践时,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连线“中国庭审公开网”,将案件庭审情况实时嫁接到课堂上,让学生对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和法条运用有更深的理解,以提升课程效果。以上方法虽然没使课程教学脱离教室这一场域,但是学生的视野不再受教室的局限。

(四)完善考核体系

应用型课程的建设要求授课教师更加关注学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6]。首先,课程考核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为法学专业非核心课程,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考试要求,可以不采取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核,所以期末考试就可以变更为案例分析(闭卷)等可留存的方式,着重考查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其次,在过程考核中,可以加入学生互评环节,既减少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也增强学生间的互动。最后,将过程考核和考勤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考勤和至少一次作业作为固定考核指标,将课堂互动、参与小组讨论等作为动态考核指标,灵活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结语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学生能力培养放在首位,无论是教学方式、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的创新,还是融入“互联网+”的教学手段,其本质都是要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转变学生的学习习惯、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任课教师先行转变思路。

参考文献:

[1]赵娟.产教融合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19(22):58-61.

[2]王桂云,王明明.构建地方本科高校应用型课程体系[J].中国高等教育,2017(18):42-44.

[3]王月春.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视角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J].高教学刊,2015(17):129-130.

[4]谭金可,续倩雯.助推卓越人才培养的多元差异化法学教学模式探索———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为例[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9,40(01):79-83.

[5]杨雪琴.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03):235-236.

[6]秦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性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探索[J].江苏科技信息,2020,37(19):53-56.

(荐稿人:苏冠元,北方民族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实际,提出发挥学生学习主体性的四种策略,使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更加有效。

【关键词】中职学校 法律教学 学生主体性

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使得我国的中职学校得到了一个好的发展机遇。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加深,教学理念也发生了新变化,新课标明确提出教学要符合充分发挥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和要求。在法律课程教学中要培养学生能够充分运用法律原理和规则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使在学校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能够应用在生活中。

什么是主体性?怎样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我国教育研究学家方明军认为:“主体性指的是人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不断发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具体包括主观能动性、学习自主性、自为创造性等特征。”学生的主体性有多种表现,比如学生在学校教育中能够利用现有资源,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有思考、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学习活动,养成更好的学习习惯,寻求更有效的学习方式,以更有利于自身的学习,同时能够形成独立的思考方式、表达方式、思维模式,塑造更加立体的自我,能够在老师的启发、指导下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在教学中要发挥学生主体性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对于学习来说,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本身就是非常重要的。中职生主要集中在15岁到18岁的青少年,只有少部分是通过成人自考参加再教育的成年人。相比于同龄已经考取高中的学生,中职学生文化基础不尽如人意,学习的主动性也不高。中职生正处在成熟和发展阶段,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 其主体意识、主体能力都相对较弱,还不能掌握自主确定目标、主动参与学习、发现问题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知识与技能,所以大多数中职生还不能独立、主动地学习。针对于中职学生这一特殊的学生群体,为了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性,需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心理上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和谐、舒适、充满讨论的课堂氛围,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法律教师切忌死板,照本宣科,如果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枯燥、无聊的氛围。教师在教学中,需要多举例子,注重案例的插入,贴近生活,开展情景模式教学,让整个学习氛围变得更加生动。教师还要注意留出一定的时间给学生自己去讨论、消化课堂知识。有时候学生之间的讨论更容易让学生发现其自身在法律过程中的问题。比如人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有的学生把两者混淆起来,通过讨论,学生从本质上认识人民和公民,找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也就是说人民是比较宽泛的说法,而公民是一个法律的名词。类似这样的问题,通过营造良好的活跃的教学、学习氛围,让学生自觉地去学习、讨论、探究,从而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二、改善教学模式,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随着教学改革,教學内容更丰富了,因此,教学手段要多样化,教学模式要有所突破,突破过去那种在教室里学生只能听老师说课的形式。过去的课学模式对于场地、人数、范围、时间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上一堂民法课堂,老师在教室内传授基本知识时,只能不停地讲,学生不停地听,在课堂上,老师几乎无法了解到学生是否完全理解了。这种纯讲授的教学模式,学生也很难在整节课堂上完全集中注意力来听讲,学生有时候当时听懂了,可是过后又忘记了。在安排这个课程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地使用身边的资源,在课前做好各方的指导和案件前的说明工作,然后建立模拟法庭,让同学模拟法官、原告方、被告方、观众等。通过演练模拟一件民事案件,让学生参与到课程当中,完全打破传统课堂的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在模拟演练中学习知识,掌握知识。

三、丰富教学方式,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丰富教学方式的首要原则就是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学生和学生之间也是平等的,每个学生都有充分的发言权、质疑权和自主权。在教学方式中多将教授法、讨论法、参观法、相关资料演示法、读书指导法、情景模式法、自主学习法等多种教学方式相结合。

比如老师在教授完了刑法的内容后,可以通过PPT或者图片展示某刑事案件的内容,让学生依此对案件进行分析,然后进行判决。或者让小区民警、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官等从事法律行业的工作人员来为学生讲解案例,也可以结合同学自身来进行讲解。比如讲解到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可以通过从学生身上来讲解,这样学生不但有了更深的印象,同时也会感觉到法律其实离我们很近。

对一些必须记忆的法律知识,教师可以整理出口诀、顺口溜等,方便学生记忆,让学生主动去记、去看、去读、去想、去背。比如当讲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含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这几项内容的时候,老师可以这样带动学生去联想和记忆。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就是一种公民表达想法的权利,也就是一种“说”的权利,选举权就是选别人来“说”,被选举权就是被别人选的“说”,言论自由权就是自己“说”,出版自由权就是自己把要“说”的写下来给人看,结社自由权利就是人们聚在一起“说”,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就是人们走到街上去“说”。通过这种办法,不但让学生充分理解公民政治权利,而且还便于同学记忆,带动了同学的兴趣。如果能适时地抛出问题,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和联想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该如何记忆,那么就能引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所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要注意对学生的引导,一般来说,对一个法律知识点的记忆,学生有过主动的思考和联想比教师反复说、不停地说要有效得多。适当的抛出一些开放性的问题,引入一些例子和案例可以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四、差别化教学方式,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

差别化教学方式的主要内容就是因材施教,不同的学生有着不一样的能力和基础,教师要发掘学生的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养。要做到了解学生的心理特点,比如胆子小的,不爱出风头的,比较内向的学生应当多关心和鼓励他们,了解他们对课堂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课上多让他们发言,鼓励他们说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对于比较活泼的学生,要注重培养他们的思维能力;对于理解能力较差的学生要重点为他们讲解法律的一些基础概念和知识。针对不同的学生,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方式,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让每个学生都学到知识,掌握知识,应用知识。

总而言之,在以往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中,教师往往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在课堂上大多时间都是以老师为主,学生参与课堂的时间比较少,忽略了学生对法律知识应用性和形成法律思维的培养,造成教学与实践脱节。过于注重理论,使课堂气氛沉闷,学生不感兴趣,教学效果不好。在这种情况下,中职教师应当相应地改善教学方式,尽量以学生为主体来开展教学活动,让学生的主体性得到发挥。

【参考文献】

[1]李洁春.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探讨[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

[2]时莉,刘婷.课堂教学中发挥学生主体性的障碍及对策浅析[J].皖西学院学报,2010(25)

[3]钱昱.学生主体性对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探讨[J].创新教育,2012(11)

(责编 卢建龙)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释放出清晰的改革信号,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五位一体”全面改革时期,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也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敏锐的危机意识。中国已成长为全球关键性大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更是中国政治结构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有助于在“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下营造和谐的政治生态环境,更是中国共产党调适治理方式、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国家治理 中央与地方关系 从严治党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力框架体系之一,在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环境下,科学地认识和总结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依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央地关系进行科学审慎的完善优化,这对进一步推动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大有裨益。从政治学理论视角出发,中央与地方关系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与省、市(县)、乡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应包括政党、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等多种形态的社会组织。为简单起见,本文所论述的央地关系仅取狭义的定义,即中央政府与一般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建国以来,这种关系始终处于动态演进过程之中。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进特点是收权与放权的往复循环;改革开放之后,以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为重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取得了宝贵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显现了诸多不足。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特殊国情与实际现状后对马克思主义的新发展。在新的问题和新的任务面前,中国共产党需要重新审视并思考中央与地方关系,这包括两点:第一,如何从中央和地方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出发,合理调整和优化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第二,如何深入把握现代社会发展规律,建构起中央与地方之间新的治理格局,建立一个高效的现代政府,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实际治理过程中需要思考和破解的时代课题。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实质和战略意义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实质。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主要是由三方面关系构成,即权力关系、经济关系和行政关系,其核心是中央与地方间的行政关系,具体又分为中央与地方间的法律关系、制度关系、政策关系、人际关系和行政调控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和官员之间的联结、互动、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不仅如此,中央与地方关系还呈现出诸多特点:首先,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多方位、多维度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层面,还包括历史与现实的呼应,国内与国外的比较等诸多方面;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持续灵活的动态发展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建构与协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上的协调和平衡,受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习俗等众多因素的影响;第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即“统一性”和“多样性”的有机结合。

在当今社会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有多重理解和看法,主要包括:其一,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中央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地方代表国家的局部利益和地方的特殊利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就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博弈;其二,中央与地方之间是一种权力配置关系,核心问题就是集权和分权,中央与地方权力如何分配的关系;其三,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权利义务的关系,主要是指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依法享有的权力义务关系。

全面把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战略意义。中国的历史遗产和文明传统都要求中国拥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活力四射的地方政府。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里对中央与地方关系不断进行探索实践,取得一定成就,但仍有诸多问题,例如“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平衡”、“区域之间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这都反应当前中国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和深刻矛盾,这在不同程度上都与中央与地方关系紧密相联。实践证明,当中央政府拥有较高权威,对地方政府拥有较高的领导能力时,政治秩序和治理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中央政府居中协调,处于“总揽其成”的核心位置,地方政府各司其责,充分发挥积极性、能动性,结合中央精神自主灵活地探讨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途径。

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应当“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关系,正确对待中央和地方之间利益格局调整。”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将传统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超越和发展,让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内涵的全新解读和重大创新。当前国际形势进入到一个有利于中国和平发展的全新阶段,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抓住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一切机遇,中国共产党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事关中国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转型、构建一个全民认同的国家治理体系。

正确处理中央地方关系应遵循的规则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相对于一般行政区域而言,中央与民族地区的关系更具特色,处理中央与民族地区关系必须始终服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这一最高价值。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降低社会的政治离心力,使各民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和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继续深化改革的目的。

第一,注重法治的作用。法治是中央与民族地区关系发展的有力保障,切实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受中央领导。另一方面,依法明确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职权的层级结构和权责关系,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和利益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也要自觉接受中央的监督,维护以中央为代表的整体利益。

第二,加强政治沟通。中国共产党必须将各族人民团结在建设社会主义旗帜之下,把中央与民族地区各种不同的构成要素、互动关系结合成一个整体,通过制度、组织、价值体系等连接纽带,建立一种政治沟通机制使其既能表达民族地区的利益诉求又能完成国家意志的传输。

港澳特别行政区。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中央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必须尊重历史和现实,尤其要尊重和遵守《宪法》和《基本法》。中央在最大限度保障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同时,必须体现中央在国家主权和国家统一等重大问题上的绝对权威,香港澳门地区应积极响应和配合事关国家发展的各项政策,继续扩大港澳的开放合作,为本地区赢得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

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中累积了相当丰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处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创造性的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才能抵御外国列强的入侵,化解各种国内政治经济危机,实现民族的独立复兴与富强。在当前,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的多种形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党的领导必须要始终坚持,但领导方式需要不失时机地进行相应性的改革,领导水平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提升。

国家结构不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无疑在新时期为中国共产党在积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指明了道路。然而有人认为国家治理的概念来自西方,就简单认为治理现代化就是西方化,需要照搬西方的国家治理模式。但事实并非如此:其一,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是在传承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渐进的结果,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深刻认识和自觉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与实质的前提下构建的,这一体制除了能使党带领国家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还能在国家面临危难和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展现出强有力的动员能力、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其二,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国的政治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是一种以政府治理或政府管理体制为重点内容的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和自觉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与优势而提出的①。

在国家治理视域下科学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

树立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科学执政理念。执政理念是各级政府的执政灵魂和价值取向,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体制的关键。首先,树立服务型执政理念。树立服务型的执政理念就是确立政府“人民公仆”的地位,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到有担当,与此同时还应积极与民众互动,对于人民所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诉求要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关行动;第二,树立高效型执政理念。中央与地方政府是否高效运作是判断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的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将效率和效能,作为完善优化执政能力的重要抓手。充分依托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从制度机制上不断提高;第三,树立有限型政府理念。政府的职能往往取决于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在公共活动的领域内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制定公共政策,但在具体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政府不宜管的太细,只需提供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竞争规则、建立健全市场法规,达到维护经济秩序、调节社会分配的目的。

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全面深化改革当下的一个重点就是政府的简政放权。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需要注重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一方面,中央要有权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整个体制的“压舱石”。必须要在党、政、军方面充分发挥统一领导性,在战略的规划部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标准的判定方面都要树立中央的权威性,真正做到关键时刻能够统揽全局,协同多方。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中央需要在一定体制框架内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对地方一些微观事物的干预,让地方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地方层面也要强化全国“一盘棋”的理念,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的同时增强大局意识,更好地肩负起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责任。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协调。法治作为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标志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参数,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要求党内的运行规矩与法治国家相协调。其一,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相关法律,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生态活动全纳入法律框架体系之下,最大程度地调动中央与地方多领域合作,在互动合作中寻求中央与地方间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才能降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权力不对称、利益不对称,从而推动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的成效;其二,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培养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两项党内法规全文公布,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新《准则》和新《条例》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中央与地方各级党员干部需要以新《准则》和新《条例》为镜子,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接受监督,增强法纪意识,带头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将“三严三实”作为检验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期党的建设伟大工程,将“三严三实”作为检验中央与地方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不仅有利于规范未来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更有利于国家领导人制定和实施有益于国家发展的政策方针,指明中央与地方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努力方向,确保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能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

首先,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以“三严三实”精神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加强党性修养,端正人品官德,培养优秀品行和高雅趣味,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避免“德之不修”,做到“持身要严”;其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践行“三严三实”中蕴含的修身立德的道理。

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形成合力。无须讳言,现阶段中央和地方有些机构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较为突出和严重,所以一定要按照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从职能和权限等角度,科学标界,相互合作,避免“三个和尚没水吃”和“九龙治水”的闹剧。也要防止利益部门化、权力碎片化的弊病,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由中央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从长远和宏观角度,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地方上的探索经验也是中央顶层设计的重要借鉴和来源之一,两者必须要相得益彰,不能以各自立场、利益和角度的不同,相互抵触和轻视。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从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宏观层面对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对改革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都要整体规划、统筹兼顾,通过调整机构、明确职能、整合资源、协调利益等方式避免我国现行治理体制中出现的政出多门以及部门和地方主义,根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形成治理合力,取得治理效果。

中央和地方关系不能仅靠中央单方面的意志来维系,中央要鼓励地方进一步解放思想和积极探索。各地区要以创新精神,努力探索服务于社会和群众的多种途径和形式,鼓励不同区域因地制宜进行差别化试点。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在地方层面先行先试,在掌握了地方治理的相关规律、积累了地方治理的改革创新经验之后及时将优秀的创新做法先在小范围内实施,并对其进行整体性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最后再向全国推行和推广,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国家制度 。

中央和地方关系与中国的统一与发展、社会的繁荣和谐息息相关,也关系到“两个百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目前,中央与地方显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说明央地关系改革还有极大的深化空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需利用新思路、新方法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不但有利于中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更有助于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

【注释】

①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六大措施”,《前线》,2014年第6期。

②“‘三块地’改革顶层设计呼之欲出 坚持不突破三条底线”,新华网,2014年12月3日。

责编 /张蕾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进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生遇到现实问题时,缺乏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探讨开展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他们予以帮助。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观念,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法制安全意识

一、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争取做到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高职院校在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性人才方面起了重要作用。高職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程度将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切实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高职院校学生成功适应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

二、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

高职院校法制、安全教育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注重对学生专业技能与知识的培养,但忽视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的薄弱,而且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不容乐观,笔者依据对600名学生相关问卷调查的数据来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

1.法制安全意识淡薄

高职院校的学生大多数来自于农村,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热议的河南大学生小闫“掏鸟获刑十年”的案例,可能小闫不知道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频临灭绝。该案例显示我们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超过50%的学生表示,刚刚认识一个朋友,该朋友如果借1000元钱,要是感觉他很诚实,不写借据也可以借给他。13%的学生表示不必写借据,朋友之间写借据有伤感情。此外还有校园偷窃事件、网络诈骗案件经常在我们学生身上上演。这些情况都说明法制、安全教育出现盲点与误区,提醒我们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事情,处理问题多从法律角度出发思考、分析与解决。

2.处理问题能力较弱,缺乏防范能力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还没有正式步入社会,还没有看到社会上的危险和丑恶的一面,而且对一些是非不能很好地做出判断。频频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受骗的案例,就说明学生在碰到一些现实问题时防范能力较弱,面对一些诱惑或陷阱时很容易上当受骗。比如街头扫二维码如今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超过95%的同学表示参与过街头扫二维码。在电子支付时代,二维码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无处不在的骗局。笔者多次提醒学生,街头的扫二维码送小礼物是在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诱惑人们,扫二维码之后,很有可能手机里被植入木马程序或是跳转到钓鱼网站,还可能引发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等。笔者发现在校园内外扫二维码送礼品处围满了的学生,还经常发现有的学生在微信群里让人扫二维码领礼物,学生们一般缺少基本的防范意识。28%的同学表示自己的权益也受到过侵犯,但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些说明相当一部分学生在遇到问题时缺乏防范意识,高职院校亟待对学生加强法制、安全防范教育。

3.校园内外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大学生做兼职上当受骗的案例屡见不鲜。近60%的学生表示遭遇过欺骗,尤其是五花八门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大学生做兼职无可厚非,它既丰富了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又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但笔者多次告诫学生在做兼职中的注意事项,比如网络刷单很多都是骗局,什么轻松日赚几百元,或让兼职者提前垫付资金,还有的虚拟单等都是骗人的,可还是有学生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兼职刷单,结果有的被骗数万元。

40%学生表示经常在宿舍偷偷使用违章电器自己煮饭,近43%的学生表示曾经在宿舍做过饭,如此大的比例让人吃惊,因为这里面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高校内频发的火灾案例给我们很大的警醒。学生宿舍是一个集体场所,是一个人口密度极大的聚居地,任何一场火灾都可能造成重大后果,带来难以估量的财产与人身损失。而且学生使用的很多都是劣质电器,大多是三无产品。这部分大学生忽视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这给我们的生活学习环境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生遇到问题缺乏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悲剧的上演。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

高职院校的相当一部分学生平时视野比较狭隘,接触社会的范围比较窄,33%的同学表示平时不怎么关注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不懂法,学校法制、安全教育不够深入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笔者所在的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的基础法律课程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根据教学大纲实施要求,该课程由思想、道德、法学三部分组成,法学部分只是其中一部分,所占课时比重不大。而学生表示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前没有学习过其他法律知识。而且调查显示学生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都不清楚。近25%的学生不知道身体受到伤害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近70%的学生不知道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知识。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才能对他们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现在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状况亟待改变。

2.学校传统教育的弊端

现在很多高职院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以教师讲授为主,采取传统的单向性灌输式教学,55%学生认为老师在授课方式上过于单调枯燥。学生被动地听,被动地学,缺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46%的学生认为教师讲授的内容缺少实用性,没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较少从法学角度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地探析。没有科学的法律教育方式,很难使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而学生碰到现实问题时也不知道应该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分析、解决,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教育的意义。由于某些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缺失,使学生知法守法的意识不强,对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3.学生法律心理不健康,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大学生法律心理主要表现为对诉讼的态度,对遵纪守法的心理状态等。大学生初出茅庐,渴望成功的心理很强。虽还是身在校园里学习的学生,但有的人的心早已跑到校外,也有一部分大学生有着很远大的理想抱负,但对社会却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碰到一些社会现象时法律观念就出现偏差。近7%的同学表示认为在某一场诉讼中,有一方胜诉了,胜诉的原因是就是彼方有很深的社会背景。近94%的受访者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还有3%的学生认为法律没有用处,平常没有使用过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可见很大一部分学生的法律心理出现偏差,他们把社会关系看得很重,并把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错误的观念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会使一些高职院校大学生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高职院校大学生犯罪率有上升趋势,频频爆出大学生砍杀老师,砍杀同宿舍同学的案件等,它是高职院校安全中最具破坏力的因素,对社会危害极大。这类犯罪大都因为法律心理不健康而使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近30%的学生表示遭遇性骚扰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相信依靠法律来解决。近98%的学生表示不会为了一元钱请律师打官司,觉得太不划算了。由此可见部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出现一些偏差,大学生法律诉讼观念并不十分强烈,缺少正确的法制观念,这些消极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对学生的人生影响不可低估,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四、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途径及思考

1.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教师要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或者学生亲身体验活动,将法制、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通过长期的法制、安全教育的宣传、熏陶、教育才能逐渐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比如在校园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活动,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校环境,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做事情要有章可循,按规则办事。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让学生对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更深地了解。在校园或班级里通过板报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制、安全知识,了解法律,熟悉法律,通过这些活动的举办达到培养学生法制、安全意识的目的,通过这些活动把抽象的法条变得具体、形象、生动,让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启迪。

2.提高教师的基本素养

现代教育理念注重“方法”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有很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对课堂高效地掌控,在课堂上能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灵活调节教学进程,活跃课堂气氛,控制教学环境,引导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等。教师要深谙学校教学规律与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正确地心理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法律教师还要具备比较系统的学科知识与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博的专业知识,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在教学中还要求教师要有独到的见解,新颖的教法、创新的思维等,还要有课外活动的组织能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新理念,弱化理论讲解,突出知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理念。学校可以多鼓励教师利用节假日去企业或律师事务所所做兼职,以丰富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也优化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3.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学内容要结合学生实际需要

首先大学生要通过自身努力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制、安全常识,碰到问题会运用法律知识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它是法制、安全教育的前提。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如果对法制、安全的认识只局限于书本上的法条,是不会形成法制、安全意识的,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亲身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中,比如观摩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性等实践认知,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参观看守所与监狱等,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才能学以致用,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

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校除了学习专业法外,基础法律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包括宪法、法学理论知识等。而与学生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如何预防诈骗,如何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合同法,如何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却涉及很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以课本内容为主线,根据学生自身实际需要开设法律课程,可以以讲座或课堂教学形式,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讲解,来解决学生实际需要,也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学生根据自身需要,会更好地领会法律知识和理论,更有利于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水平的提高。

4.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現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大都属于95后,他们的生理与心理渐趋成熟,有一定的情感意识,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但自控能力较差,遇到事情容易冲动。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缺乏必要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所以要对大学生进行正确地引导,通过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及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学生正确处理自我身心关系,健全他们的人格,让他们学会正确处理生活与学习中的压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培养他们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热爱生命,热爱生活,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提高他们的法制、安全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避免悲剧的发生。

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对于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对国家的法治建设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他们进行高效的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高度重视的内容,应坚持不懈的把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教育的始终。要深化高职院校法制、安全教育体制改革,创新教育理念与模式,把握工作重点,从而适应法治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466000 周口师范学院 河南 周口)

摘 要:劳动者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休息权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尊严。我国对休息权的保障起步较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劳动者休息权被随意践踏。本文通过多个角度对实现劳动者休息权面临的困境进行梳理,对造成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问题所在并提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一些有效措施。

关键词:休息权;法律保障;措施

在履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经过一段劳作后,为了自身的健康,提高劳动效率,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这是休息权的基本含义[1]。劳动者休息权作为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本质上属于人权范畴,世界各国一直高度重视对人权保障。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其实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尊严,承认人的主体地位,这样才能有效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实际生活中,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面临诸多困境。变相加班、超时劳动、过度劳动、法律制度缺失、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等因素导致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成为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之一。因此对我国劳动者休息权实现困境及其应对措施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休息权是《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權利之一,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给劳动者休息权提供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那么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每日有16小时,每周有 128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周六周日是休息日[2]。一些特殊行业还存在集中休息时间,比如航空、旅游以及受突发情况制约的公安、消防等,这些行业的劳动者需要连续劳动,那么休息时间可以集中安排一段休息日。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都是国家规定的全体劳动者享有的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在节日期间应当获得休息。

二、实现劳动者休息权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在法律制度方面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不断发展和完善,宪法、劳动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了保障,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目的在于使劳动者享有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以及拥有实现自我发展需要的时间,以享受生活和获得充实与发展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劳动者休息权面临诸多困境。

(一)立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导致休息权保护不力

立法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是休息权得不到有效维护的重要因素。宪法和劳动法对休息权的界定不够清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休息权作为重要的人权,理应被宪法做出明确的保护。然而,在我国宪法对权利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规定,执行力太弱,对休息权的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质的号召,保护力度有限。

在西方国家,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仅次于宪法,体现了发达国家对劳动法高度重视[3]。然而在我国《劳动法》只是规定了休息权的一些下位概念,比如加班、休假、工作时间等,对休息权的概念没有明确提出。导致在宪法中保护力度就非常薄弱的休息权进一步被忽视。只有国家对劳动者的重视才会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而国家的重视就体现在完善劳动者权利保障的细节立法上。

(二)变相加班,导致休息权被随意践踏

我国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规定,而部分用人单位混淆视听,打法律擦边球,通过加班来延长劳动时间获得利润。劳动者加班频繁,休息权被随意践踏。

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将强制加班说成“自愿加班”,以此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劳动者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所谓的“自愿加班”完全是劳动者迫于競争压力所致。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单位将自觉加班营造成企业文化,劳动者对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十分珍惜,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无偿加班,劳动者无可奈何只能默默忍受。劳动者就业的竞争,除了找工作的竞争还有找到工作后在单位内部发展的竞争。很多企业领导把加班作为自己企业内部的一种文化来宣传,用来“暗示”劳动者为了前途多劳多得。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而是普遍存在于每个企业。企业的楷模都是多年来长期加班的员工,这种“勤劳的员工”被企业大力的宣传、表彰和弘扬。休息权被践踏的淋漓尽致。

(三)超负荷劳动,劳动者过劳死频发,导致休息权难以有效落实

加班过多,工作压力过大,导致亚健康、职业病与过劳死现象频繁发生。亚健康是一种随时可能从健康转化为疾病的一种健康低质状态。对劳动者来讲激烈的竞争使自己随时有被淘汰的可能性,加班与否都有压力。当压力不断增加,相当一部分人所感觉到的焦虑,就从一种普遍的情绪体验,变成精神障碍疾病。我国是一个职业病高发的国家,职业病对我国劳动者健康的侵害越来越大,并且职业病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我国很多工厂(比如富士康),如果劳动者每天正常工作 8 个小时,每个月只能拿到几百元的底薪,这些薪水难以维持生计[4]。如果劳动者想赚取更多的钱,就只能放弃休息和放松休闲娱乐的时间来选择多加班,进行机械性的劳动。企业都是过度追求利润,底层劳动者经常从事超负荷劳动,导致近年来很多工厂的员工因不堪超强劳动的折磨而自杀事件频发。

(四)其他一些重要因素对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制约

经济条件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首先,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上涨迅速,导致消费水平逐年提高,购买房屋和日常开销使得劳动者的各项费用支出大大增加[5]。基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低,这些微薄的收入既要维持生计,又要赡养父母教育子女,经济极度紧张。其次,工作是劳动者唯一的经济来源,为了获得领导的重视晋升职务,进而增加经济收入,劳动者不得不选择加班。最后,我国的社会福利欠缺,国家不能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社会福利,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不得不依附于与用人单位不平等的劳动地位。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有效措施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健全,社会的稳定密不可分。因此,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需要从多个角度着手,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方面。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正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困难重重,应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一)促进休息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要加强休息权的宪法保障。需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休息权的内容。应将休息权的建设纳入宪政建设之中,这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宪法加强对休息权保护,应以休息权的具体内容为首,要规定休整权、休闲权、休养权,更要重点规定休息权中最基础的安宁权,这是休息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安宁权是维护人的自由、尊严的需要,在现代社会将上升到与人格权、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地位。其次,要加强休息权的劳动法保障。作为与劳动者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在众法律中应起到主要作用。在劳动法中应明确提出休息权,只有这样勞动者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利。劳动法中要明确增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加班成本,包括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加班补偿、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惩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造成劳动者身心疾病甚至死亡的赔偿等内容。

(二)加强劳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是监督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部门,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监督检查活动是休息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维护起着桥梁作用。目前的弊端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监督活动少,且都是依靠权利意识比较强烈的劳动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投诉而进行的。劳动监察行政机关应提高监督检查的频率和效率,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制定日常巡查计划,明确巡查人、巡查范围及巡查企业数量等。劳动监察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间接监督检查方式来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可以结合专业医疗、心理机构等对劳动者健康状态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力度,另一方面提升了用人单位整体形象。

(三)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意识

工会组织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正式组织。工会要打破单一的传统工会组织模式,建立起广泛的工会组织,代表職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并根据行业特点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在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淡薄。对于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往往不知所措,因此有必要在社会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使劳动者明确其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很难对所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就要求劳动者要明确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休息权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若仅有劳动权利意识,而不敢与违法行为做斗争,那么此种意识也是毫无意义,反而会助长违法行为的扩大,对维护法律的威严和法治建设起到抑制作用。

(四)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是劳动者休息权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企业的侵害使休息权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对劳动法的认同度很低,劳动者的休息权经常被企业忽视。企业之所以会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其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损害劳动者的健康,而是为了获得更多劳动者创造的利益,这是其趋利本性所致。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既可以避免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又能获得利润。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维护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手段,可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实现。首先,努力改革发展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用新技术、新方法来代替人力。其次,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劳动生产成本,合理规划各项支出。再次,变革企业的管理方式,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来协调人力资源,使得劳动者合理分工、各取所长,发挥各自优势。最后,培养企业文化。企业文化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宗旨、管理模式,还包括对待职工的态度和人文关怀。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使劳动者以更加积极、愉快工作状态来为企业获取利润。

参考文献:

[1]涂永前.《我国劳动基准立法的现状与进路》,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2]韩桂君.《劳动者权益保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3]于弘文.中国劳动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348-352.

[4]程平源,潘毅,沈承等.《囚在富士康——富士康准军事化工厂体制调查报告》,《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

[5]胡翠兰.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2011(5).

作者简介:

赵静(1987~),女,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宪法学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日本现行的终身学习体系是随着战后的社会及教育改革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而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发展特色和发展轨迹。基于此,在厘清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初创、发展、完善以及进入新世纪后取得新发展的演进过程的基础上,分析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发展的经验。

【关键词】终身学习体系;演进;经验;日本

一、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演进

(一)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初创

1社会教育相关法律的出台

为适应战后社会及产业界的发展要求,日本政府开始着手社会教育的恢复与发展,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制定社会教育相关法律。第一,颁布《教育基本法》。1947年3月,日本根据新宪法精神颁布了指导战后日本教育改革的《教育基本法》。关于社会教育,要求“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对家庭教育以及在劳动场所等社会场所进行的教育实施奖励”,“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要努力通过设置图书馆、博物馆、公民馆等设施以及学校设施或其他合适的方法来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基本法》是终身学习体系得以发展的法律基础。第二,出台《社会教育法》。为满足民众对发展社会教育的需求及民主化教育发展的需要,1949年6月,日本公布了《社会教育法》。该法规定了社会教育所包含的范围,使民众对社会教育有了清晰的认识;阐明了国家以及公共社会团体在发展社会教育方面的主要任务,明确了社会教育主事等社会教育相关职位的主要职责等。《社会教育法》是战后日本社会教育发展的法律保障。

2学校教育向社会教育的初步开放

为满足社会成员迫切要求受教育的需求,日本学校开始将自身的教育资源向社会开放。在《社会教育法》出台后,日本学校对向社会开放学校教育设施做出了积极应对:中、小学将学校教育活动结束后的操场、体育馆、游泳池以及教室等向社会开放,大学也对向社会开放学校教育设施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如开始夜间授课以及设置函授教育学部等。同时,日本大学还积极与企业联手,进行企业员工的在职教育及再教育等。武藏大学在这方面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1953年开始,该校力邀社会各个领域的杰出人才开设以社会成员为授课对象的“全校特别讲义”,以提高授课对象的一般知识水平。1961年1月14日至9月2日,该校利用每周六夜晚以函授形式提供公开的免费讲座,受到一致好评,被称为“星期六研讨会”。同时,该校还在外地开办讲演会,如“武藏大学时事经济讲演会”等,使大学的公开讲座能够惠及到周边及更远的地方。[1]

3社会教育机构的初步发展

第一,公民馆的发展。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以及公民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公民馆事业逐步进入蓬勃发展期。1954年,日本政府开始对公民馆的发展实施国库补助。到1958年9月,日本有90%的市町村设置了公民馆。[2]第二,文化中心的发展。文化中心是在报社、百货商店等场所长期举办的以社会人士和家庭主妇为对象的教养讲座。战后最早的文化中心是该时期创立的产经学园,其入学不受年龄及性别限制,可随时进入学习。第三,农民大学的出现。20世纪60年代,日本农村出现了以农民为授课对象的终身教育性质的机构——农民大学。它不同于正规的学校教育,没有专门的校园、专任的教师以及固定的教学计划,只是一种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以公民馆等社会教育设施为教学地点、由农民自主集资聘请讲师的终身教育形式,学习内容多与农村的实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包括历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内容。

(二)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

1政府部门的加入

为提高地区居民终身学习的积极性,日本政府部门开始参与到发展终身学习体系的事业中来。第一,举行终身教育会议。终身教育会议是日本各地政府部门为推动终身学习活动的开展而举行的会议,被称为“终身教育推进会”或“终身教育恳谈会”,主要负责本地区终身学习事业的开展以及推广工作。第二,将终身学习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为打造终身学习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日本地方政府将终身学习事业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如日本静冈县在1969年发表《第7次静冈县综合开发计划》,明确指出要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综合型终身教育体制推动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三,营造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为从精神上对国民的终身学习活动进行鼓励,日本各地政府积极开展有关终身学习的宣传活动。如1978年日本静冈县挂川市开展了名为“挂川学事始” (挂川市学习事业开端)的终身学习宣传活动。[3]

2学校教育进一步向社会开放,与社会教育的衔接日趋紧密

主要表现为:第一,基础教育中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变化。首先,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在能力开发策略影响下,日本基础教育开始以能力主义和人才开发为基准,全面推行能力主义教育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精神,以尽早发现学校中能够成为高级技术人才的学生。其次,在教学内容方面,日本基础教育的教学内容重点强调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基础技能的培养,从而为儿童一生的持续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大学公开讲座的初步发展。大学公开讲座对听课对象无任何限制,在职员工以及家庭主妇、一般性市民都可以参加。这种讲座可以发挥大学专门性、综合性的教育职能,不仅可以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认识大学的研究成果,还可以为社会青少年提供再教育的机会,缓解高中毕业生因高考失败而带来的社会矛盾。据统计,举办公开讲座的国家公立大学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为16%,至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上升为29%,1978年在日本全国大学中有175所大学开设了753个公开讲座 。[4]

3社会教育机构功能的丰富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馆在社区居民教育以及文化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本开始打造“公民馆”的新形象,赋予公民馆以新的功能。1967年,日本全国公民馆联合会发表了《公民馆的应有形象与今日指标》报告,指出:公民馆是地区居民“学习和创造”的教育机构,其目的在于满足地区居民生活的需要,推动居民教育、学术以及文化的普及和提高,从而实现地区民主化的发展。为实现上述目的,公民馆必须致力于实现国民的终身学习事业,同时与学校教育齐头并进,确立为全体国民教育服务的精神,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教育机会,以保障居民教育机会的均等。1973年,东京都发表《追求新的公民馆形象》报告,为公民馆如何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取得快速发展指明了道路,并将公民馆的四项功能阐释为:一是地区居民自由集会的场所;二是地区居民集团活动的场所;三是地区居民“自己的大学”;四是居民文化创造的广场。

(三)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完善

1国家对终身学习体制的完善

随着社会对终身学习要求的不断提高及国民终身学习意识的增强,日本政府对终身学习体制进行了完善。第一,颁布《终身学习振兴法》。日本政府于1990年6月29日颁布了《完善政策措施的推进体制等以振兴终身学习的相关法律》(简称“终身学习振兴法”),提出了两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私有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直接拨款的形式参与终身学习各项事业的发展工作,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减税等对企业单位推动终身学习社会发展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二是通商产业省可以直接介入终身学习社会的各项发展事业,各地区开展终身学习事业需要经过文部大臣以及通产大臣的共同认可,通商产业省还可以直接参与终身学习活动。《终身学习振兴法》极大地推动了日本终身学习事业的发展。第二,建立终身学习的专门行政机构。为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日本中央政府对行政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1988年6月17日,日本发布了关于文部省机构改革的公告,成立了终身学习局,规定:终身学习局负责终身学习事业的规划,对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以及文化振兴的相关发展做出调整;终身学习局由终身学习振兴科、社会教育科、学习信息科、青少年教育科以及妇女教育科等5个科室组成。在其影响下,日本各都道府县也相应地将“社会教育科”改为“终身学习科”或者是“终身教育科”。

2学校教育向社会教育开放层次的提升

第一,1991年4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了《关于新时代教育各项制度的改革》报告,在第三部分专门论述了大学、短期大学以及高等专科学校在终身学习社会中所应该进行的改革,如“兼职”教育的开设、社会人员特别入学范围的扩大、终身学习中心的设置以及广播电视大学全国化的发展等。第二,设置大学终身学习中心。20世纪八九十年代,越来越多的日本大学开始在校内开设终身学习中心,其任务是独立主办讲座,同时研究与其他各种学习教育机构的合作方法,对终身学习中心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成果进行适当评价,研究与学校教育学分互换的机制,同时将互换学分作为获得各种资格基础的方式。第三,为社会人士提供高层次的再教育机会。日本学校教育对研究生院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放宽研究生入学条件,使研究生培养体制进一步灵活化,扩大研究生教育的社会生源等内容,实现了不具备本科学位的毕业生可以报考研究生学院课程,成绩优秀的硕士课程人员可以一年毕业等。[5]

3社会教育机构的大发展

第一,“全国民间文化事业协议会”的成立。1989年,日本成立“全国民间文化事业协议会”,协议会的活动包括:通过主页告知社会何处有什么样的文化中心;举行会员的研修会和学习会;每年发行两次会员杂志《文化岁月》,向社会通告业界发展动态;回答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对文化中心发展提出的问题;与地区民间文化事业协议会合作。“全国民间文化事业协议会”实现了日本战后出现的文化中心的全国联合。第二,公民馆功能的进一步丰富。面对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公民馆重新调整了自身的功能。如面对日本妇女自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等,公民馆适当增加了妇女、老年人、饮食等与地区生活相关的讲座课内容。此外,在国际化社会到来的背景下,公民馆还以生活在本地的外国人和国外归来的日本人归国子女为对象,开办了大量的“日语学习班”,以满足他们学习日语的需要。第三,广播电视大学的成立与发展。为向日本国民提供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1983年日本正式成立了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对学分、课程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四)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新发展

1以市场化为原理改革终身学习形式

在人力资本论等因素的影响下,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改革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市场化原理在经济发展领域的不断深入逐渐影响到教育领域,教育的公平公正原则逐渐被激烈的市场化竞争所取代,学习者的个人消费能力成为自身接受何种教育形式以及何种教育内容的主要决定要素。在此背景下,日本终身学习体系也受到市场化运行原理的影响,开始逐渐走出政府的限制,按照教育接受者的要求安排终身学习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不断根据教育接受者的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日本以市场化为原理对终身学习形式进行改革的具体方法,是将终身学习的设施分为适合向社会开放的和不适合向社会开放的两大类。把适合向社会开放的教育设施运营承包给实力雄厚的民间组织,由民间组织向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合适向社会开放的教育设施运营监督和管理权力继续保留给政府,同时依然保留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责,从而达到平衡国家和民间组织之间利益的目的。在市场化原理的影响下,日本出现了财团管理地方终身学习社会设施的形式。以东京都新宿区为例,新宿区内多数的社会教育机构都是由指定管理者营运管理,这些设施主要包括女神湖高原学园、区民疗养所、新宿文化中心、体育馆、棒球场、图书馆、市民美术展览馆等;由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只有中央图书馆。新宿区主要的终身学习社会设施管理者“新宿未来创造财团”,目前管理着新宿的COSMIC中心、新宿历史博物馆、新宿文化中心、终身学习馆(原社会教育会馆)。除管理这些设施外,还开展各式各样的活动。[6]

2以地区主义为原则改变终身学习策略

第一,学社融合。为培养日本人的综合能力,日本积极推动终身学习体系与地区学校教育的融合,“学社融合”即为主要代表形式。“学社融合”致力于学校、社区、家庭三者合力的形成与发展,改革学校教育,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学社融合”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发展,即以地区居民自己策划、自己组织、自己参加的基本理念作为终身学习活动的立足点,充分体现出“居民主导型”的地区终身学习体系的建设。如岐阜县惠那市、枥木县鹿沼市等实施了一种名为“外卖授课”或者“外卖讲座”的终身学习发展措施,由地区居民聘请行政职员或教师作为讲师,就居民关心的社会问题以及地区建设问题等作讲座。第二,多元文化共生教育。随着在日外国人以及国外日本人归国子女人数的不断增加,日本各县开始积极推动终身学习体系中多元文化共生教育的发展。通过承认上述人员的地区受教育权利、加强与地区成员的交流等措施提升这些人员的地区主体性意识。2005年3月,川崎市制定了《推进川崎市创建多元文化共生社会的指南》,明确提出川崎市建立多元文化共生社会的理念,并于同年4月开始实施《川崎市自治基本条例》,推动了在长崎市生活的外国人与地区社会的融合。[7]

二、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演进的经验

(一)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要与时俱进

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历经了初创、发展、完善以及新世纪之后的新发展等阶段。从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主要随着两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是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立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对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提出客观要求;社会成员对教育发展的需求是推动终身学习体系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因素,对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制约和促进作用。随着社会向较高水平的发展,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成为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发展过程,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二)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导向

在战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导向起着重要作用。战后初期至20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初创、20世纪六十年代中期至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至20世纪末期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完善以及进入21世纪之后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新发展等都是在日本政府的政策导向下发生的。日本通过制定相关的文件或者报告,对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以其精神为依据主导终身学习体系的改革。在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日本政府能够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了终身学习体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融合。

(三)终身学习体系的多样化发展需要正确引导

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主要承担机构从层次上来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市町村自治团体到地方级政府,之后又发展到国家级政府;从种类上看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在现阶段,承担日本终身学习体系发展任务的机构中既包括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又包括社会教育体系中的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以及产业界的企业等。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定位承担终身学习任务的机构,是终身学习体系能否实现顺利良好发展的关键所在。在终身学习体系的初创时期,承担日本终身学习任务的机构主要是公民馆等社会教育设施。随着社会对终身学习要求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学校、企业等机构纷纷加入到终身学习体系中来。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终身学习思想对日本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深,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推动活动,同时企业教育也努力对自身的教育活动作出了改善,学校教育在提供终身教育机会方面也加大了开放程度。承担终身学习任务的各机构在日本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较好地做到了“各尽其责、各司其职”。

在我国,建立与发展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性日渐明显,国家为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终身学习体系的发展完善依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大,决定了我国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不可能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动。从长远目标来看,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终身学习体系是我国终身学习体系发展的最终归宿,日本在终身学习体系建立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和经验,对我国构建合理的终身学习体系不乏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武蔵大学五十年史编纂委員会.武藏大学五十年史[M].2002:244—246.

[2]吴遵民.公民馆与现代日本社会教育:日本公民馆研究系列讲座[J].上海成人教育,1997,(6):45—46.

[3]掛川市史編纂委員会.掛川市史[M].東京:ぎょうせい,1992:1404—1405.

[4]孙世路.日本终身教育的进展[J].东北师大学报,1981,(5):100.

[5]周建高.日本终身学习的理论与实践[D].天津:南开大学,2009.

[6]新保敦子.全球化下日本公民馆的发展及其社会影响[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1,(2):52—58.

[7]施克灿.浅析日本的“学社融合”论[J].外国教育研究,2002,(9):6—10.

(编辑/乔瑞雪)2016第1期(总第3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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