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2024-08-03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一、重大事故的界定

1、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严重后果的。

2、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产生恶劣影响的。

3、校园内各类贵重设备设施遭自然损坏、盗窃、人为破坏,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

4、发生食物中毒,爆发传染病的。

二、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事故的是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

3、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要以最快速度报告校长室。

4、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

5、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6、校长室召开有关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公正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处理结果备案归档并在教职工大会上公告。

三、对未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人员的处理

对重大事故采取漠视、退避、推诿或掩盖等情况,给予严厉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日前,《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7月11日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深刻总结教训,采取切实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6月3日下午,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委员郭声琨同志率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传达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指导人员搜救、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并慰问受伤人员。6月4日,李克强总理通过视频系统对做好抢险救援、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期间,张高丽、马凯、孟建柱、杨晶、王勇等领导同志也通过各种方式,了解现场情况,指导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6月5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国内消防、制冷、爆炸、特种设备、化工、材料、建筑、电气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全程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宝源丰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德惠市米沙子镇,成立于2008年5月9日,法定代表人贾玉山。该公司资产总额6227万元,经营范围为肉鸡屠宰、分割、速冻、加工及销售,现有员工430人,年生产肉鸡36000吨,年均销售收入约3亿元。该企业于2009年10月1日取得德惠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2012年9月18日取得德惠市畜牧业管理局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主厂房建筑情况。

(1)主厂房功能分区。主厂房内共有南、中、北三条贯穿东西的主通道,将主厂房划分为四个区域,由北向南依次为冷库、速冻车间、主车间(东侧为一车间、西侧为二车间、中部为预冷池)和附属区(更衣室、卫生间、办公室、配电室、机修车间和化验室等)。

(2)主厂房结构情况。主厂房结构为单层门式轻钢框架,屋顶结构为工字钢梁上铺压型板,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为22.9%-23.4%)。屋顶下设吊顶,材质为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为33%),吊顶至屋顶高度为2至3米不等。

主厂房外墙1米以下为砖墙,以上南侧为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其他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冷库与速冻车间部分采用实体墙分隔,冷库墙体及其屋面内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依现场取样,材料燃烧性能经鉴定,氧指数为23.8%),附属区为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其余区域2米以下为砖墙,以上为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钢柱4米以下部分采用钢丝网抹水泥层保护。

主厂房屋顶在设计中采用岩棉(不燃材料,A级)作保温材料,但实际使用聚氨酯泡沫(燃烧性能为B3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不低于B2级的规定;冷库屋顶及墙体使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B3级),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不低于B1级的规定。

(3)主厂房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消防设施情况。主厂房火灾危险性类为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主厂房为一个防火分区,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主厂房主通道东西两侧各设一个安全出口,冷库北侧设置5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附属区南侧外墙设置4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安全出口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其余安全出口处于正常状态。

主厂房设有室内外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主厂房内设有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企业设有消防泵房和1500立方米消防水池,并设有消防备用电源,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生产工艺流程情况。该工艺流程主要有挂鸡(挂鸡台)、宰杀、脱毛、除腔(一车间,又称脏区)、预冷(预冷池)、分割(二车间,又称净区)、速冻(速冻车间)、包装(纸箱间)、储存(冷库)。

(5)厂房内的配电情况。冷库、速冻车间的电气线路由主厂房北部主通道东侧上方引入,架空敷设,分别引入冷库配电柜和速冻车间配电柜。

一车间的电气线路由主厂房南部主通道东侧上方引入,电缆设置在电缆槽内,穿过吊顶,引入一车间配电室。

二车间的电气线路由主厂房南部主通道东侧上方引入,在屋顶工字钢梁上吊装明敷(未采取穿管保护),东西走向,穿过吊顶进入二车间配电室。

主厂房电器线路安装敷设不规范,电缆明敷,二车间存在未使用桥架、槽盒、穿管布线的问题。

3.氨制冷系统情况。

(1)制冷系统基本情况。事故企业使用氨制冷系统,系统主要包括主厂房外东北部的制冷机房内的制冷设备、布置在主厂房内的冷却设备、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

制冷设备包括10台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3台15.4立方米的高压贮氨器、10台7立方米的卧式低压循环桶(自北向南分别为1-10号)等。

冷却设备包括冷库、速冻库、预冷池的蒸发排管,螺旋速冻机,风机库和鲜品库的冷风机等。螺旋速冻机和冷风机均有大量铝制部件。

10台卧式低压循环桶通过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分别向冷库、速冻库、预冷池、螺旋速冻机、风机库和鲜品库供冷,形成相对独立的6个冷却系统。

(2)制冷系统受损情况。6个冷却系统中,螺旋速冻机、风机库和鲜品库所在冷却系统的管道无开放性破口,设备中的铝制部件有多处破损、部分烧毁;冷库、速冻库所在冷却系统的管道有23处破损点;预冷池所在冷却系统的管道无开放性破口。

制冷机房中,1号卧式低压循环桶外部包裹的保温层开裂,下方的液氨循环泵开裂,桶内液氨泄漏。机房内未见氨燃烧和化学爆炸迹象,其他设备完好。

事故企业共先后购买液氨45吨。事故发生后,共从氨制冷系统中导出液氨30吨,据此估算事故中液氨泄漏的最大可能量为15吨。

(3)制冷系统设计施工情况。制冷系统的设备及管线系事故企业自行购买,在未进行系统工程设计的情况下,由大连雪山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吕文成完成安装施工。安装完成后,由大连雪山冷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设计人员郭长勇、大连市化工设计院退休职工张幸祥补充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大连市化工设计院办公室主任杨宪伟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加盖大连市化工设计院的出图章。

4.劳动用工情况。

宝源丰公司与120名工人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其余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上缴不足,部分工人拒绝上缴个人承担的资金。

5.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资质情况。

宝源丰公司非法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求每月定期自查并记录,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有8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制冷工4名、电工2名、锅炉工2名)。从赵长江谈话记录及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取赵长江资质证书考试申请材料看,赵长江的申报表无本人签字、申报事项不实、考卷不是本人所答,其所持资格证书属作假取得。

(二)项目立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和竣工验收等基本过程是:2007年11月,德惠市发改局批复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立项。12月,德惠市环保局作环评批复。2008年3月,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了宝源丰公司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此后,宝源丰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先后取得五宗地块。2008年3月,德惠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丙级资质)提交了宝源丰公司车间的《岩土工程勘察(详勘)报告》。4月,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了宝源丰公司厂房《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5月,宝源丰公司先后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土建、钢结构等,开工日期为2008年5月3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10月30日,合同价款 837万元),与铁岭瑞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此合同自2008年5月16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7月16日完成)。5月,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其中《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工程项目组织机构》中,项目经理为贾铁金,落款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11月,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出具了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2月,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德惠市环保局出具了环保验收报告;德惠市住建局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对宝源丰公司工程竣工备案;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颁发了厂房、冷库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相关单位情况。

宝源丰公司的建筑设计单位为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后改制为辽宁天维纺织研究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下简称长春建工集团),监理单位为铁岭瑞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以下简称瑞诚监理公司)。经调查,上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为挂靠借用资质违法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单位。实际情况是:

1.设计方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设计方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贾铁金安排其公司内部无设计资质人员设计,然后挂靠沈阳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履行相关建设手续。挂名的设计单位未派人参加设计验收等工作,也未收取设计费。

2.施工方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施工方是经贾铁金介绍长春建工集团职工刘升同贾玉山认识,然后由宝源丰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签订承包合同,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土建部分由贾玉山自己组织人员施工,钢构部分由贾铁金负责建设。长春建工集团及刘升收取了管理费。

3.监理方情况。

宝源丰公司项目的监理方系铁岭无业人员张新明,他向贾玉山承揽到宝源丰公司项目监理业务,由瑞诚监理公司和宝源丰公司签订合同,由张新明代表瑞诚监理公司开展监理工作。张新明不具备监理资质、不懂监理业务,并同时代表贾玉山对项目进行技术管理,分别从两家公司领取报酬。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月3日5时20分至50分左右,宝源丰公司员工陆续进厂工作(受运输和天气温度的影响,该企业通常于早6时上班),当日计划屠宰加工肉鸡3.79万只,当日在车间现场人数395人(其中一车间113人,二车间192人,挂鸡台20人,冷库70人)。

6时10分左右,部分员工发现一车间女更衣室及附近区域上部有烟、火,主厂房外面也有人发现主厂房南侧中间部位上层窗户最先冒出黑色浓烟。部分较早发现火情人员进行了初期扑救,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火势逐渐在吊顶内由南向北蔓延,同时向下蔓延到整个附属区,并由附属区向北面的主车间、速冻车间和冷库方向蔓延。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主厂房西北部的1号冷库和1号螺旋速冻机的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发生物理爆炸,致使该区域上方屋顶卷开,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火势蔓延至主厂房的其余区域。

(二)灭火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6时30分57秒,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吉林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武警、医疗、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先后调集消防官兵800余名、公安干警300余名、武警官兵800余名、医护人员150余名,出动消防车113辆、医疗救护车54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10 次现场搜救,抢救被困人员25人,疏散现场及周边群众近3000人,火灾于当日11时被扑灭。

由于制冷车间内的高压贮氨器和卧式低压循环桶中储存有大量液氨,消防部队按照"确保液氨储罐不发生爆炸,坚决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则,采取喷雾稀释泄漏氨气、水枪冷却贮氨器、破拆主厂房排烟排氨气等技战术措施,并组成攻坚组在宝源丰公司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成功关闭了相关阀门。

事故中,制冷机房内的1号卧式低压循环桶内液氨泄漏,其余3台高压贮氨器、9台卧式低压循环桶及液氨输送和氨气回收管线内尚存储液氨30吨。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的指导下,历经8天昼夜处置,30吨液氨全部导出并运送至安全地点。

当地政府已对残留现场已解冻、腐烂的2600余吨禽类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事故现场反复消毒杀菌,避免了疫情发生及对土壤、水源造成二次污染。

(三)善后处理情况。

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共成立121个包保安抚工作组,对121名遇难者家属实行包保帮扶,保持了社会稳定。121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经DNA比对确认身份,遗体已全部火化,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事故发生时共有77名受伤人员入院治疗(其中15名为重症),卫生部门成立了一对一的医疗救治小组,国家卫生计生委向长春派遣了医疗专家组,共有18名国家级专家、52名省市专家、370名医护人员参与治疗,累计会诊392人次。同时,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实施了心理危机干预治疗。77名受伤人员中,除1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其他受伤人员均可恢复生活和劳动能力。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宝源丰公司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主厂房内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板(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聚苯乙烯夹芯板燃烧的滴落物具有引燃性)。二是一车间女更衣室等附属区房间内的衣柜、衣物、办公用具等可燃物较多,且与人员密集的主车间用聚苯乙烯夹芯板分隔。三是吊顶内的空间大部分连通,火灾发生后,火势由南向北迅速蔓延。四是当火势蔓延到氨设备和氨管道区域,燃烧产生的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大量氨气泄漏,介入了燃烧。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同时伴有泄漏的氨气等毒害物质。二是主厂房内逃生通道复杂,且南部主通道西侧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锁闭,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三是主厂房内没有报警装置,部分人员对火灾知情晚,加之最先发现起火的人员没有来得及通知二车间等区域的人员疏散,使一些人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四是宝源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1.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1)企业出资人即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严重违反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生产、重产值、重利益,要钱不要安全,为了企业和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员工生命。

(2)企业厂房建设过程中,为了达到少花钱的目的,未按照原设计施工,违规将保温材料由不燃的岩棉换成易燃的聚氨酯泡沫,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虽然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但从未组织开展过应急演练;违规将南部主通道西侧的安全出口和二车间西侧外墙设置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锁闭,使火灾发生后大量人员无法逃生。

(4)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虽然制定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是为了应付检查和档案建设需要,没有公布、执行和落实;总经理、厂长、车间班组长不知道有规章制度,更谈不上执行;管理人员招聘后仅在会议上宣布,没有文件任命,日常管理属于随机安排;投产以来没有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的安全检查。

(5)未逐级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没有逐级签订包括消防在内的安全责任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综合办公室主任及车间、班组负责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安全职责和责任。

(6)企业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主厂房内电缆明敷,二车间的电线未使用桥架、槽盒,也未穿安全防护管,埋下重大事故隐患。

(7)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2010年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后,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彻底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2.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1)米沙子镇派出所未能认真履行负责全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发现宝源丰公司符合《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后,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未进行盯防和监控;对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监督检查不力,疏于日常消防安全监管,未对该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尤其是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会同德惠市消防大队进行认真严肃地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事故发生后,与企业有关人员共同对消防检查记录进行作假。

(2)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作为备案抽查项目,在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前提下,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发现和督促纠正建设单位擅自更换不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的问题;未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宝源丰公司列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监控;未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对宝源丰公司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2010年宝源丰公司多次发生的火灾事故没有认真严肃地查处,致使该企业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3)德惠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

(4)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能发现和纠正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违规将宝源丰公司建设项目作为备案抽查项目、违法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问题;监督指导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全覆盖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失职问题失察。

(5)长春市公安局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得力;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局及其消防大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督检查。

(6)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宣传贯彻《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其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存在的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7)吉林省公安厅对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及其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失察。

3.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严重缺失。

(1)米沙子镇建设分局监管人员没有执法资格证件,责任心不强、监管水平低。工作严重失职,放松安全质量监管甚至根本不监管;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解决该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工程建设中,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阻燃材料等问题。

(2)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严重失职。该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检查时,未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竣工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资料不全、工程各方质量行为不清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投入使用;对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管不扎实、不落实,现场质量检查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站负责人工作极不尽责,参与现场检查的次数少,对所负责项目的监管内容和进度不清楚且工作缺乏计划、随意性大。

(3)德惠市住建局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监督把关不严,导致该项目出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挂靠或借用资质的问题;对下属的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指导、监督、督促、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失察。

4.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到位。

(1)米沙子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日常监管随意,检查记录残缺不全;对宝源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对宝源丰公司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资质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未认真督促企业和镇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深入排查治理;督促镇有关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工作不力,且发现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后未认真督促整改。

(2)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监管缺失;发现宝源丰公司使用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和消防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监督指导市属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

5.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力。

(1)米沙子镇人民政府重经济增速、重财政收入、重招商引资,对宝源丰公司建设片面强调"特事特办、多开绿灯",要"政绩"而忽视安全生产。由镇经贸办同时代管镇食安办和安监站职责,委任的镇安监站站长和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对镇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认真深入扎实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甚至自身违法违规行政,致使宝源丰公司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不认真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的部署和要求,部署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检查措施不得力,没有发现和监控该镇存在的多处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严肃、不彻底,检查安排随意,没有计划、没有记录,发现隐患后没有跟踪整改和回访,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消除和解决。

(2)德惠市人民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片面地追求GDP增长,片面地强调为招商引资项目"多开绿灯、特事特办",忽视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督促企业、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和质量监管不得力。2012年以来,在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冬春防火百日会战以及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治理工作中,市政府只是作了安排部署,但没有对层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致使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发现和解决宝源丰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宝源丰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和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政;将工程建设审批权下放给米沙子镇人民政府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后,未能督促指导其开展相应的安全和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导致基层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落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除。

(3)长春市人民政府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贯彻落实国家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不得力;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安全及质量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不严、抓得不实;监督指导长春市属有关部门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4)吉林省人民政府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树立得不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部署要求和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全省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 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 20日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8.冷雪飞,宝源丰公司保卫科长,已因涉嫌伪造证据罪,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9.吕彦东,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大队长,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0.刘贵财,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榆树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1.高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2.兰天,中共党员,长春市消防支队农安消防大队参谋,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报捕。

13.赵震,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4.孙中光,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5.冯天明,中共党员,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干警。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德惠市检察院、长春市高新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16.宋立民,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建设分局局长。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未能发现和纠正该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建设的问题;在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查处宝源丰公司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更换建设材料等问题。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7.刘树伟,中共党员,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分管土建科、暖卫科和电气科并协助站长负责新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和纠正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等问题。在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抽查不认真,没有发现和查处工程监理人员没有资质、工程资料不全、建设施工方擅改建筑设计更换建筑材料等问题。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严重失职,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8.李云龙,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经贸办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开展米沙子镇安全监管工作;未对宝源丰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宝源丰公司制冷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宝源丰公司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问题的跟踪整改不落实。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19.刘真祥,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法违规行政;对米沙子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力;对全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米沙子镇派出所、建设分局、安监站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失察。因涉嫌渎职犯罪,6月30 日被检察机关立案。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除上述人员外,对其他涉及事故的人员是否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侦查调查,尽快公布结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滕继鹏,中共党员,德惠市米沙子镇派出所副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未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王卓,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贯彻《消防法》和《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力,未将宝源丰公司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指导米沙子镇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宋振宇,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宣传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到位,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4.赵立志,中共党员,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分管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在担任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副支队长期间,对德惠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5.王喜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对德惠市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的工作疏于管理;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赵子魁,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教育和监督管理不力;对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刘军,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分管防火工作。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对下级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不得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8.李树田,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不正确执行政策法规、行政许可项目把关不严和消防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失察;在业务培训、队伍建设、督促干部依法行政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9.邹海春,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站长。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挂靠或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严重失职,致使埋下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0.刘广春,中共党员,2005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市场管理、市政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管理等工作,2011年12月至今任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局副局长。任德惠市住建局副局长期间,对分管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建设主体挂靠和借用资质、违规设计变更、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的监管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1.宋衍昌,中共党员,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整治期间包片负责米沙子镇。发现宝源丰公司存储液氨后,未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未要求液氨制冷工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2.李振伍,中共党员,2003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科长,2013年5月至今任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项目底数不清;未督促对宝源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未督促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认真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3.陈富强,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其分管科室领导发现宝源丰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后未及时上报,未检查液氨制冷工持证情况并要求培训;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得力;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范卜,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未对德惠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督检查和对米沙子镇安监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王中丰,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联系派出所等工作。组织领导开展全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对镇派出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6.裴天吉,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党工委书记、米沙子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主持米沙子镇党委和米沙子工业集中区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甚至违规行政;对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7.王涛,德惠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德惠市城建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力;对其分管部门德惠市住建局在宝源丰公司后期工程建设中开展执法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8.王华安,德惠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组织、督促和指导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力;对米沙子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刘长春,德惠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德惠市消防、住建、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0.张德祥,德惠市市委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德惠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1.李祥,长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长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促指导德惠市开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局及其消防支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疏于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22.姜治莹,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长春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德惠市人民政府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黄关春,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兼省公安厅厅长。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指导督促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安消防机构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基层干警失职渎职等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相关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宝源丰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宝源丰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建议吉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所涉及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建议连同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沉痛教训,痛定思痛、痛下决心、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及业绩观,坚决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重速度、重增长、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甚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倾向,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发展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坚持做到发展必须安全,不安全就不能发展,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通过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法、严格考核、严肃问责,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尤其是基层、企业,牢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基础。同时,要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速度与素质、增长与质量等方面的关系,强化宏观调控、强化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端正发展思想、理清发展思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发展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强化安全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克服重生产、重扩张、重速度、重效益、轻质量、轻安全的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位置,坚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去换取企业的产量增长和经济效益。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杜绝偷工减料、降低标准等现象,坚持科技兴安,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之以恒地狠反非法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治理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认真持久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危险品的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尤其要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要通过不懈努力,切实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切实强化以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三同时"工作,进一步研究改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条件,在建筑设计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求,努力提高设防等级,并加强"三同时"审查、把关与验收,保证做到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严格限制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中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使用,保证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合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完善应急标志标识和报警系统,为作业人员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要对全省类似企业尤其是使用此种保温材料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并完善强化防控措施。同时,要层层落实特别是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深入地开展公众尤其是从业人员消防能力的提升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地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依法关闭取缔易引发火灾的"三合一"、"多合一"厂点、作坊,加强"防火墙工程"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从源头上搞好火灾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要切实强化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使用氨制冷系统企业和用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行业安全管理制度,统一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事故的防控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促进使用氨制冷系统的企业和用氨单位全体员工了解掌握氨的理化特性,并针对其危害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切实认真加以落实;要加强企业现场的监测监控,切实做好防泄漏等工作;要在劳动人员密集的地点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及事故通风系统,为贮氨器增设水喷淋装置以及集水池和事故排水系统,为紧急泄氨器增设密封的事故排水罐或排水池。在此基础上,要大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尤其要大力推广安全、环保的制冷机组。

(五)要切实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监督所有建设工程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严格落实各方的安全和质量责任,遵守建设管理流程,严格履行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许可、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手续,严禁盲目赶工期、催进度和放松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工程合理投入尤其是安全投入和合理工期,精心组织、规范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管理及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行政,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从严执法,严格把住各道关口,严禁违法违规违反程序去开"绿灯"。同时,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全面排查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非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搞好安全生产。

(六)要切实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要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责任制。尤其是行政审批,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要严格审查、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审批后要强化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违章问题,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厂小矿和小作业经营点。特别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切实调动和督促各方面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基础上,要加强事故灾难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强化救援装备配备和物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要有力组织指挥,科学安全应对,有序有力有效施救,并在救援过程中保护好现场。

(七)要切实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吉林省和长春市、德惠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领导工作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要完善工作体系、构建有力格局,做到党政齐抓、各方共同负责;要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坚决打击企业的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治理纠正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行政问题;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查,尤其要组织好当前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在正确把握形势的基础上,注重把安全生产与科学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落实为民务实的要求、提升治国理政的能力相结合,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建设、长效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监管队伍建设和投入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与水平;要坚持立足防范、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狠抓源头,强化落实、强化执行、强化基础、固本强基,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状况。通过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国务院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

吉林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央广网长春12月27日消息(吉林台记者赵孟秋)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吉林"宝源丰"公司特大火灾事故系列案件昨天一审宣判,董事长贾玉山获刑9年,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长吕彦东获刑5年半,此次火灾去年共造成121人遇难。

2014年12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贾玉山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润管理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人刘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原铁岭瑞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王大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原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吉兴工程管理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振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新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原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综合办公室主任姚改政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朝阳区人民法院还以玩忽职守罪对负有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审查以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原吉林省德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刘树伟、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城乡建设管理分局局长宋立民、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站负责人李云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三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的原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刘真祥免予刑事处罚。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吕彦东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兼任建审员刘贵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员高伟有期徒刑四年,以玩忽职守罪,对原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内勤兼防火监督员兰天免予刑事处罚;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所长赵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民警孙中光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原德惠市公安分局米沙子镇派出所民警冯天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日前,《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视察陈诉》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宣布。

2013 年 3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27 日 14 时 31 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 平台产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51.2 万元。

事故产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功德故处理和蔼后事情,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宣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导,严防再次产生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宁静羁系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卖力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惩罚和事故视察事情。国度宁静羁系总局、产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卖力同志也实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惩罚和事故视察事情。

凭据《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理惩罚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实时批准创建清远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视察组(以下简称事故视察组),由省宁静羁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宁静羁系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查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视察事情。事故视察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宁静治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视察,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 3 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阐发并对事故技能阐发结果进行评议。事故视察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查验、视察取证、技能判定、综合阐发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产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惩罚发起和事故防备及整改步伐发起。现将事故视察情况陈诉如下:

一、根本情况

(一)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

民爆公司创建于 1993 年 11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凌小燕,经营范畴为产业炸药、产业雷管、产业索类火工品等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证号:(粤)MB 销许证字--〔05〕,有效期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2 年 4 月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审。

民爆公司下设办公室、宁静科、财务科以及龙头山堆栈(含英中堆栈)、英东片堆栈、英西片堆栈、英城片堆栈等4 座堆栈。总经理凌小燕卖力公司全面事情,副经理钟志勇卖力宁静科和信息系统治理,龙头山堆栈主任陈承佩卖力龙头山总堆栈等堆栈的治理事情,周平是龙头山堆栈副主任兼2 号雷管库保管员。2009 年 9 月 10 日,民爆公司 4 座堆栈通过由原广东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投入使用。龙头山堆栈分为 2、3、4 号库,其中 2 号库审定储存产业雷管 50 万发;3、4 号库审定储存产业炸药均为 50 吨。

2012 年 1 月 14 日民爆公司与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条约》,买方条约号:YDCFC12002,约定由民爆公司向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二)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

龙山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注册创建,港台独资经营,原由安徽省海螺团体在香港注册的昌兴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提倡创建,现实际控制人是台湾台泥团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义钦,总经理吴建平兼公司宁静生产委员会主任。该公

司现有 3 条日产 5000 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年产 540 万吨、水泥 340 万吨。

龙山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由清远市工商局核发,证号:44180040000,经营期限为 200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11月 25 日;第三期技能改革情况掩护验收于 2008 年 12 月 29日经情况掩护部批复同意,文号:环验〔2008〕293 号;龙尾山石灰石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清远市领土资源局核发,证号:G440002009037120006482,有效期自 2009 年 3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法为露天开采,生产范围是 720 万吨/年;宁静生产许可证由广东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核发,证号:(粤)FM 安许证字〔2006〕(延期)1666 号,有效期自 2009 年 8 月 24 日至2012 年 8 月 23 日,许可范畴为露天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龙山公司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英德市公安局核发,证号:公爆使证字 2006019,审定使用品种为炸药和雷管。

龙山公司下设矿山分厂等 14 个部分,员工 950 名。总经理吴建平卖力全面事情;副总经理何武华卖力生产、宁静、环保等事情,分管矿山分厂。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为龙山公司直属二级单位,开采石灰石,设计生产能力 720 万吨/年,开采标高为+222.29 米至+40 米,开采方法为自上而下分台阶露天开采,矿体上部的表土笼罩层已根本剥离。民爆物品由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统一配送、采取,不设储存堆栈。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下设破碎工段、运输工段、维修工段、采矿工段等。矿山分厂设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等职位,其中,厂长魏法伟主持全面事情,分管宁静、人事、本钱、文化建立等事情;厂长助理周平卖力装备技能治理、开采治理,分管采矿工段。

采矿工段主要卖力矿山的采准、穿孔、爆破、铲装事情,共有 41 人。采矿工段设工段长、副工段长、技能主管等职位,其中,工段长王冠卖力工段的全面事情,包罗日常治理、人员治理、设备治理、宁静治理,配合分厂完成公司下达的事情任务;副工段长吴利主要分管采准和爆破。

采矿工段下设钻机班、工程机器班、988 装载机班、正铲班、爆破班等五个班组。其中爆破班有 7 人,宣守兵担当班长,成员有邱定陆、曾志国、钟锦富、范秀云、罗永培、李万厂等六人。

(三)英德市祥兴保安办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英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于 2007 年 3 月创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刘志刚的另一身份是英德市公安局职工)。工商营业执照由英德市工商局核发,有效期为 2007 年 3 月 30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经营范畴包罗宁静技能防备、宁静风险评估等。《保安办事

许可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核发,办事范畴为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保护、宁静查抄、宁静技能防备、宁静风险评估等。

2011 年 9 月 1 日,保安公司与民爆公司签署《保安员监炮协议书》,约定由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 22 名保安员,其中龙头山堆栈 6 名。保安员主要卖力做好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的保安事情;监督民爆公司堆栈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民爆物品;随运输车到达用户矿山进行监炮;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民爆公司人员与用户对民爆物品进行交代登记等。

保安公司属下 200 多名保安员,均只有公安部分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派驻民爆公司的保安员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押运从业资格证。

(四)英德市鑫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创建,法定代表人金和林,经营范畴为劳务派遣。2012 年 1 月 11 日,该公司与龙山公司签订条约,派遣 150 名劳务人员赴龙山公司从事劳务事情,完成龙山公司指定的事情任务。条约未明确劳务人员具体事情内容。

2012 年 1 月 1 日,劳务公司分别与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签订《劳动条约书》,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条约约定上述 4 人的事情内容为手风钻作业,事情所在为英德龙山产业园区。

(五)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司机、押运员、装载情况。

民爆公司共有 14 辆汽车(其中,龙头山堆栈有 7 辆运输车)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但是,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分核发的企业危险货品运输资质,龙头山堆栈 7 名司机中仅 3 人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运输从业资格证,14 辆车均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运输资格证。

8 月 27 日,龙头山堆栈共发出 3 辆车运输炸药、雷管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 133 米平台爆破作业现场。第一辆车的车牌是粤 RP1429,核载 1.95 吨;司机是叶本强,未取得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装了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第二辆车的车牌是粤 RP2553,核载 1.415 吨;司机是范桂平,未取得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是缪逢春;装了 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第三辆车的车牌是粤 RP0661;,核载 7.405 吨;司机是邓积环,持有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41822197411295314,从业类别为:J-货运,W-危驾);押运员是张廷柱;装了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未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

(六)现场勘验及查验情况。

事故现场共提取 207 份生物检材、5 份理化检材、汽车零部件碎块 106 块、导爆管 7 截、雷管脚线 10 对。

1.理化查验情况。现场中心炸点处提取的尘土、现场钻机处提取的淡黄色块状物、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灰白色粉末、

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白色粉末、现场离炸点约 300 米处提取的尘土均检出 NH 4+ 、NO3- 身分(硝胺炸药身分)。

现场发明的 7 截塑料导爆管经查验,在距离爆炸中心南侧边沿的塑料导爆管内检出黑索金身分和金属铝颗粒,其余6 份导爆管内未检出黑索金身分。

2.陈迹物证查验情况。现场提取电雷管导线两扎共 10对,一扎蓝色一扎灰色,其中 1 对没有雷管,另外 9 对连接有雷管。凭据实验结果,查验认定现场提取没有雷管的两根导线的断离陈迹切合被拧断的行动形成。

3.生物检材查验情况。现场共提取 207 份人体组织块,49 份死者亲属及伤者血样。经 DNA 查验,169 份现场人体组织块检出有效的基因分型,共检出王小东、郭孔桥、杨家松、朱光胜、邓积环、马定佳、付日旭、罗永培、陈远和、张廷柱 10 人的 DNA。

4.现场未引爆的民爆物品查验情况。事发后经现场清理,共采取未引爆、残留的炸药 4.5905 吨和雷管 411 发入库;已采取和库存同批次炸药样品,经国度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切合《乳化炸药》(GB18095-2000)或《膨化硝铵炸药》(WJ9026-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

(七)中心炸点认定。

凭据现场炸坑位置、形状、体积,周边尘土检出 NH 4+ 、NO 3- 身分,粤 RP0661 汽车碎片漫衍情况,认定此次事故中心炸点为粤 RP0661 汽车车厢内后轴位置偏右后。

(八)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发时龙山公司正在召开周例会。矿山分厂副厂长范海涛听到 133 平台爆炸声,立即领导几名矿山分厂人员乘车赶到爆炸现场查察情况并开展救援。随后,矿山分厂厂长魏法伟等救援人员陆续上山,摆设车辆送伤员去医院救治。由于爆炸现场有大量遗留未引爆的炸药、雷管,随即对现场戒严并在爆炸现场拉警戒线,要求 133 平台人员迅速撤离至现场,并在主要路口设置警戒点,向英德市政府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宁静羁系等相关部分陈诉爆炸事故情况。

14 时 50 分左右,英德市政府接报后,英德市委、市政府卖力人组织宁静羁系、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立、政法委、望埠镇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理事情。27 日晚,清远市委、市政府和省宁静羁系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分的卖力同志和专家先后赶到龙山公司指挥事故处理事情,并召开事故处理事情聚会会议。国度安监总局羁系一司副司长李峰于 28 日凌晨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事情。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的主要事情:一是摆设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宁静警戒,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备产生次生事故;二是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设备、衡宇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和统计;三是核实伤亡人员数量,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受伤者;四是组织信访维稳及善后处理惩罚,开展死伤者眷属安慰事情和受伤人员的慰问事情,审定了 10 名死者扶养亲属抚恤金,10 名死者眷属情绪稳定;五是做好宣传报道事情,28 日由英德市政府和龙山公司召开新闻宣布会,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宣布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六是进入爆炸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收集并生存相关证据,全部清除现场遗留爆破器材,完成现场防疫事情。

(九)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此次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郭孔桥、陈远和、罗永培、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邓积环和张廷柱共 10 人死亡,已经 DNA 查验确认。

2.受伤人员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 20 人受伤,其中作业现场 9 人,周边群众 11 人,最后一位伤员已于 10 月 3 日治愈出院。

3.经济损失。据统计,爆炸现场一辆运输车和一台大型钻机被炸毁,损失约 341.2 万元;外围(英红镇)损失约 710 万元(含卷闸门约 70 万元,铝合金窗、木窗约 310 万元,

天花吊顶 110 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包罗家具、家电、杂物、墙体裂缝等)约 22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1.2 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2 年 8 月 23 日,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批准龙山公司于 8 月 27 日使用炸药 11.328 吨、雷管 535 发。8 月 27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吴利打电话给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主任陈承佩,要求于 13 时 30 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 时 05 分左右,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摆设 3 辆车共登记装载炸药 13.488 吨和雷管 469 发(其中由 4 号库实际发放、运输炸药 13.488 吨,2号库登记出仓雷管 469 发),先后出发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其中,粤 RP0661 号车刚运载民爆物品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回到龙头山堆栈,未扫除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具体运输情况如下:

27 日龙头山堆栈 3 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情况表

序号

车牌号

核载重量(T)

登记装货

情况

司机

押运员

姓名

有无危险货品运输从业姓名

有无危险货品运输从业资格

资格

1 粤 RP1429 1.95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 叶本强 无 无押运员 2 粤 RP2553 1.415 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469 发雷管 范桂平 无 缪逢春 无 3 粤 RP0661 7.405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 邓积环 有 张廷柱 无

13 时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钻机班郭孔桥、王小东、赵维报、马超等 4 名工人,驾驶 2 台钻机到矿山 133 平台清理炮孔,为爆破工装填炸药做准备。

13 时 30 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宣守兵、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 5 名爆破工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风钻工到矿山 133 平台准备爆破作业。

13 时 35 分左右,爆破现场卖力人吴利和龙山公司保安陈远和随粤 RP1429 号车到达矿山 133 平台,该车直接开到炮孔四周,紧随其后到达矿山 133 平台的另外两部车(粤 RP2553 和粤 RP0661)在爆破警戒线外期待。吴利和爆破班长宣守兵指挥爆破员、手风钻工共 10 人将炸药从车上卸下,

并将炸药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约 20 分钟后,粤 RP1429 号车卸完炸药驶离爆破事情面,粤 RP2553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事情面内,爆破工曾志国从车厢尾部将雷管(雷管存放在专用箱中)搬下放到地上,由宣守兵卖力清点(清点时是一捆一捆的清点,没有一发一发的清点),确认数量后由宣守兵分两次将雷管搬至车头左前方约 3、4 米远的地方存放。其他人员继承从车上卸下炸药并直接将炸药搬到炮孔四周。其后,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共 4 名爆破工开始将炸药、雷管装填到炮孔,期间,应搬卸炸药工人的要求,粤 RP2553 号车退却了约 20 米,以方便工人将炸药从车上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约 20 分钟后,粤 RP2553 号车卸完炸药和雷管,驶离爆破事情面。粤 RP0661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事情面内,爆破工罗永培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风钻工卸炸药,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等 4 名爆破工继承往炮孔装炸药和雷管,钻机操纵工人王小东、郭孔桥两人在离停车处约 3 米的地方使用钻机套孔作业,吴利因口渴离开粤 RP0661 号车到警戒线旁边喝水。

14 时 31 分,粤 RP0661 号车车厢内产生爆炸,该车完全炸毁,抛掷物(汽车碎片)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 500 米。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龙山公司钻机工)、郭孔桥(龙山公司钻机工)、陈远和(龙山公司保安)、罗永培(龙山公司爆破工)、马定佳(鑫力公司劳务工)、朱光胜(鑫力公司劳务工)、杨家松(鑫力公司劳务工)、付日旭(鑫

力公司劳务工)、邓积环(民爆公司司机)和张廷柱(保安公司押运员)等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经济损失重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 RP0661 运输车车厢炸药产生爆炸,凭据综合视察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聚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治理杂乱,不排除 8 月 27 日粤 RP0661 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历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二是热积聚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聚,当热积聚到达一定水平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凭据气象陈诉,27 日 14 时气温达 34.9℃、相对湿度 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 RP0661 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实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历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聚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治理杂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 月 27 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 13.488 吨炸药和 469 发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 月27 日,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 133 平台的雷管总数是 469 发,但是事故产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 468 发,其中一扎(10 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堆栈收支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 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 2012 年 6 月 14 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 月 27 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3)民爆公司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 133 平台的历程中,存在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①粤 RP0661 号车司机邓积环、押运员缪逢春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返回龙头山堆栈后,未凭据操纵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龙头山堆栈陈承佩(堆栈主任)、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等人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叶本强等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龙头山堆栈陈承佩(堆栈主任)、周平(堆栈副主任兼 2 号雷管库保管员)、邓积环(司机)、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缪逢春(押运员)、张廷柱(押运员)之间均没有严格凭据按规定查对装卸、运输的民爆物品,且装货期间范桂平(司机)独自一人在 2 号雷管库装雷管上车。

④三部车辆均超载。粤 RP1429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1950 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 2928 公斤;粤 RP2553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1415 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 2470 公斤(其中炸药重量为 2400 公斤、雷管重量约为 70 公斤);粤 RP0661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7405 公斤,当日实际载重量为 8160 公斤。

⑤司机叶本强驾驶的粤 RP1429 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⑥粤 RP1429 司机叶本强、粤 RP2553 号车司机范桂平违规携带手机进入龙山公司 133 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⑦粤 RP1429 号车、粤 RP2553 号车在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与龙山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清点查对和登记确认。

⑧粤 RP1429 号车和粤 RP0661 号车在龙山公司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别的,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⑨粤 RP2553 号车押运员缪逢春和粤 RP0661 号车押运员张廷柱未持有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⑩8 月 26 日 0 时至 27 日 18 时龙头山堆栈 2 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 台车(粤 RP1429 车、粤 RP0661、粤 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2.龙山公司违法 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

(1)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产生。

(2)龙山公司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

①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卖力人陈承佩,申领了 8 月 27 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宣守兵(爆破班班长)等人均未认真查抄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录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③吴利指挥车辆在正套孔作业的钻机四周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品装卸治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 名手风钻操纵工卸炸药。

④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⑤在同一事情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⑥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宁静员程军不在岗亭。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办事运动。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

(2)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公安部分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宁静治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 8 月 27 日民爆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给龙山公司时并无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的包装质料,未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拟购买的每种炸药的具体数量、未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是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民爆物品登记制度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五是未采取有效步

伐实时发明、制止龙山公司违反有关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2)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该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构造的民爆物品羁系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经济和信息化部分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羁系不力。

(1)2010 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历程中,未依法提供该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切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证明质料,仅提供了该公司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的委托协议。在此情况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未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质料,没有见告该公司补正申请质料,也没有对该公司和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便报请省经信委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实际上,民爆公司长期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给购买单位,且这些自有车辆均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在销售民爆物品中的违法行为。

6.宁静羁系部分羁系不严,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英德市宁静羁系局的责任。一是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二是 2010 年 4 月,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的情况下,英德市宁静羁系局为民爆公司出具了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证明;事后,英德市宁静羁系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存案。

(2)清远市宁静羁系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责任。该支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龙山公司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宁静羁系局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

7.交通运输部分羁系事情 不到位。

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和执法规矩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宁静生产领导责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分增强民爆物品羁系事情,未有效督促安监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分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2)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宁静生产宣传教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分实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惩罚意见

(一)发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 9 9 名)。

1.凌小燕,民爆公司总经理。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凌小燕作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2.陈承佩,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主任。8 月 27 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陈承佩仅凭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

的电话通知,便向龙山公司发放、运输 13.488 吨炸药和 469 发雷管。陈承佩还在装载炸药、雷管时没有严格凭据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代查对;指派未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的叶本强(司机)和范桂平(司机)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的三部车辆(粤 RP1429 车、粤 RP0661、粤 RP2553)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陈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3.周平,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副主任兼 2 号雷管库保管员。周平对 2 号雷管库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账目不清楚;且在 8 月 27 日发放雷管给龙山公司时未严格凭据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代查对。周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4.魏法伟,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8 月 27 日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魏法伟作为矿山分厂厂长,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5.吴利,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段长。8 月 27 日,吴利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

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卖力人陈承佩,申领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未认真交代清点。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在宁静员程军不在位的情况下,现场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违规指挥,没有实时纠正爆破操纵人员的违规行为,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吴利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6.宣守兵,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爆破班班长。8 月 27 日,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宣守兵未认真交代清点。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品装卸治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 名手风钻操纵工卸炸药。宣守兵作为爆破班班长,违规指挥,违章操纵,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7.巫永忠,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 年 11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队大队长,卖力主持大队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巫永忠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卖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队的大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视察还发明巫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8.吴伟豪,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2 年 6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队治安中队中队长,卖力中队

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吴伟豪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具体卖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队治安中队的中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视察还发明吴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9.丘远征,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6 年 1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卖力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治理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丘远征作为具体卖力龙山公司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羁系事情的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东西的,待司法构造作出处理惩罚后,由本地纪检监察构造或负有统领权的单位实时赐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起由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的人员(共 2 2 名)。

1.郑北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1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2010 年 3 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书记,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 6 日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2 年 8 月 7日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副处级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

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郑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作为全面事情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力,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赐与规律处分,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

2.谢龙生,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1 年 6 月出生,2005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 13 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治理大队等;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作为直接分管该项事情的卖力人,对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力,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责任。视察期间,省视察组多次通知其担当视察,但其一直无故未担当视察。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赐与规律处分。别的,谢龙生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被调任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但其直到 2012 年 11 月 2 日仍然无故未到司法局报到上班,其真实原因和是否涉嫌违纪尚待视察。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另有涉嫌违纪问题,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

(三)发起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人员(共 9 9 名)。

1.凌绿绮,女,民盟成员,本科学历,1963 年 11 月出生,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2011 年 1 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协副主席。2005 年,原为国有企业的民爆公司转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原经理凌绿绮成为转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 73.76%)。2006 年 6 月,凌绿绮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2010 年 4 月,民爆公司事情人员找到凌绿绮,要求英德市安监局为民爆公司出具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证明,以便将该证明提供给宁静评估单位编写《宁静现状评价陈诉》(《宁静现状评价陈诉》是省经信委向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必备质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的情况下,凌绿绮交代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启坤、办公室副主任张月英为民爆公司出具了证明(凌绿绮自身在出具该证明的呈批表上签批同意)。对此,凌绿绮应负直接责任。事后,凌绿绮作为时任局长,也未摆设英德市安监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存案。凌绿绮作为与民爆公司有利害干系需要回避的人员,在治理存案证明的历程中,不但没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凌的行为,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错误,且情节恶劣、影响很坏、

结果严重,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立场。凌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的产生,但为事故的产生留下了重大隐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等相关规定,发起依照有关步伐赐与 免职处分。

2.李伟,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 年 4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支队长,卖力支队全面事情。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构造的民爆物品羁系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李伟作为治安治理支队支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3.盛明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4 年 12 月出生,2009 年 5 月至今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主任科员。盛明杰在 2010 年给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初审把关不严,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4.阙柱金,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57 年 3 月出生,2009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矿山宁静羁系等。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制止。阙柱金作为

分管矿山宁静羁系的副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5.钟伟强,男,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70 年 2 月出生,2008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卖力大队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钟伟强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兵,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5 年 3 月出生,2010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等事情。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蔡兵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7.陈日英,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9 年 9 月出生,2011 年 6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

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陈日英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4 年 5 月出生。2011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信等事情。张光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关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9.李启章,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3 年 6 月出生,2008 年 8 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卖力镇政府全面事情。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宁静生产宣传教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分实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李启章作为镇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起予以诫勉谈话的人员(共 5 5 名)。

1.朱国权,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 年 10 月出生,2006 年 10 月至今任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

龙山公司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监局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力。朱国权作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2.范秀和,男,中共党员,高中学历,1957 年 12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卖力主持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范秀和作为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3.蔡荣绍,男,中共党员,学历本科,1963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蔡荣绍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4.侯国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6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

品运输。侯国杰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5.廖贤就,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 年 1 月出生,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廖贤就对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五)发起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共 4 4 名)。

1.钟志勇,民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宁静生产事情。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钟志勇作为分管宁静生产事情的公司副经理,未履行宁静治理职责,未实时发明和消除宁静隐患,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建平,龙山公司总经理。吴作为公司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对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

情况下,没有要求矿山停产,而是默认矿山违法继承生产。吴建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何武华,龙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矿山分厂。何未能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矿山分厂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对矿山分厂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未提出停产发起,放任矿山分厂违法继承生产。何武华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周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助理,分管采矿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下属遵守相关执法规矩、宁静生产操纵规程;对采矿工段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没有实时纠正爆破操纵人员的违规行为。周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发起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共 3 3 家)。

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

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龙山公司。该公司在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销其《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3.保安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且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公安厅吊销其《保安办事许可证》。

(七)发起由单位进行内部处理惩罚的人员(共 1 1 名)。

刘志刚,英德市公安局在编职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且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刘志刚作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此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重大隐患事故的报告工作。

3、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4、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公司重大隐患上报工作; 4.2安环部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 4.3各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内容

5.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5.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3“双报告”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5.4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5.5、由公司安环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总经理签字上报。 5.

6、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5.7、总经理应定期向公司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5.8、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与一次性经济奖励,并通报表彰,纳入晋级考核范畴。

5.10、公司各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方式,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5.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一、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分管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的副职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四)、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准确认定

(一)、隐患的确定捕捉:主要依靠煤矿各分管系统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依据点、线、面全面检查,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为排查隐患。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

(三)、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建档登记。

(四)、有下列情况的均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设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控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出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有冲出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出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

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工艺:

(1)被列入国家应予以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并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的;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冯宏伟(矿长)

副 组 长:樊鹏、刘洧源、刘西伍、赵爱敏

成 员:刘志军、景孟佳、董俊鹏、李云飞、赵西川、

李建松、宗志强

(二)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由矿长亲自组织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

2、排查以“一通三防”为重点,从采、掘、机、通、运各环节入手,认真辩识认定,并做好记录,查出的隐患建档备案。

3、本矿井排查的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煤矿生产现场,生产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导致事故发生的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提升、火灾、水灾和其它方面的隐患。

4、列为排查的隐患必须由各分管负责人及时上报到矿生产调度室(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

5、生产调度室将捕捉到的排查隐患按照权限、责任、资金、难度四个原则进行筛选和分类。

6、通过分类,一些需求资金较多,处理解决难度大的重大隐患必须报矿长负责解决;一些投资小,难度小的隐患由生产调度室负责解决。

7、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组织三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8、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9、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

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方可恢复生产。

10、坚持每班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对煤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每班排查工作由下井带班的矿级领导负责,组织当班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负责立即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由带班矿长向矿长汇报后,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驻矿“三委派”人员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矿长签字备案。

11、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立即停止生产,排查隐患。

12、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13、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确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进行隐患处理,对于装备设施上的安全生产隐患绝对不准带病运行,坚决地限期整改合格。

14、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先停止其它工作,进行隐患处理,直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成为止。

15、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

1、实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是一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科室、各部门必须坚持经常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定期“会诊”相结合的办法,将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2、矿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和统计报告。

3、明确实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目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避免推委扯皮,拖拖拉拉,责任不到位的不良倾向,促进解决问题的主动性,保证人员落实、资金落实、设备落实、措施落实,处理隐患及时,达到“预防为主,超前控制”的目的。

4、凡是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落实、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五、执行每月、每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煤矿要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标准张贴到井口、检身房等场所,提高职工辩别、认定安全生产隐患的能力。

2、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以递交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材料形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督部门。

3、每季度第一周要将上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县安监局。

4、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煤炭安全监督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报 告 制 度

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6篇

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6.6”燃气爆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6月6日14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启动锅炉房附属建筑增压站MCC控制间内发生燃气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质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华北电监局、市总工会和朝阳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隶属于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建设规模为2台350兆瓦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年发电量34亿千瓦时,供热面积1000万㎡,供热区域40平方公里,占地9公顷,承担奥运场馆及其周边地区供热任务,同时为北京电网提供重要的支撑电源。2005年10月8日,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厂区整体工程经北京市发改委核准,2006年7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2007年12月29日1号燃机首次并网发电;2008年5月20日发电转入商业运营。

2010年7月,该单位将780兆瓦燃气联合循环机组检修维护工作外包给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外委服务合同》。同月,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服务项下的保洁服务项目分包给北京路路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保洁服务分包合同》。

(二)爆燃区域建筑及相关管线情况

爆燃事故现场位于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厂区西北角的启动锅炉房建筑楼房。该楼建设于2007年4月,2008年5月竣工,建筑面积308㎡,房屋整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部分部位为斜坡屋顶。该建筑共分为四个区域,自东向西依次为增压站MCC控制间、氮气瓶间、启动锅炉房以及启动锅炉MCC控制间。各房间隔墙及四周墙体均采用充气水泥砖填充砌筑,充气水泥砖墙体与混凝土梁之间采用实体灰渣砖斜放填充,内外墙与房屋立柱之间连接有钢筋,房间窗户为双层玻璃塑钢材质,门为铁质防盗门(门边有橡胶条密封)。

爆燃区域为增压站MCC控制间,该房间为一层,建筑面积84㎡,与氮气瓶间有墙体隔离。增压站MCC控制间为无人值守远程控制机房,主要控制启动锅炉房建筑楼房东侧天然气调压、增压站内的设备运转。

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距外墙1米)地下有一条南北走向混凝土浇筑电缆沟。电缆沟呈“凹”字型,上盖水泥盖板,宽0.9米,深0.8米,由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地下进入增压站MCC控制间,在室内地下南北向呈“U”型布局,上盖有水泥盖板,东侧电缆沟上摆放有两组控制柜,西侧电缆沟上摆放有五组控制柜。增压站MCC控制间南侧(距外墙0.6米)地下1.6米深处有一条东西走向DN100的天然气管线,通往启动锅炉。

氮气瓶间室内西南角部位有一DN180氮气主管线入地,主阀门内侧有一安全阀,连接有氮气放散口,放散口设置于室内,设计排放压力为0.99MPa。该管线由氮气瓶间外南侧地下向东进入调压站和主厂区,用于燃气管线的吹扫,管线设计工作压力为0.6 MPa。

增压站MCC控制间外北侧约12米处地下有一条由调压站至厂前区食堂的DN80天然气管线,压力为0.3 Mpa。

调压站位于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增压机房内,调压系统天然气流向依次为,天然气市政管线(管线压力为2.2 Mpa)、天然气粗精一体过滤器、流量计、电加热器、调压站、至启动锅炉和厂前区食堂。

(三)事故发生前爆炸区域周边作业情况

2012年4月底,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贸易结算用流量计需定期标定”规定,对安装在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增压调压站内用于贸易结算的启动锅炉DN50流量计进行拆卸标定, 5月底完成标定后,定于6月6日对流量计进行回装。

经调查,由于流量计安装在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增压机房,回装流量计工作应当由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人员配合完成。按照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要求,市燃气集团安排运营调度中心、燃气集团高压分公司、天环公司、佳华公司等7名人员在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3名工人配合下,于6日上午9时开始回装作业。

6月5日17许,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樊凡在厂内计算机系统内提交热工工作票(工作票编号:WT201206050023),工作内容为“启动锅炉管线流量计回装”。该工作票的工作许可人为发电部运行丙值主值班员李兴(其主要职责核实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完成后到现场确认工作终结)。发电部工作人员黄昕、刘畅负责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吹扫天然气管线。

6月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主值班员李兴到流量计回装现场下达了工作票。9时许,黄昕依次关闭天然气流量计入口阀门、启动炉ESD阀门和厂前区阀门,然后打开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待电加热器压力下降后,关闭电加热器出口阀门,将流量计入口阀门至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这段管线与其他管线隔离,打开电加热器放空阀门,把这段管线内部的天然气排空。随后通过对讲机通知位于氮气瓶间的刘畅打开氮气汇流排阀门,然后黄昕关闭电加热器放散阀门,打开两个电加热器下方用于天然气置换的氮气一次阀(截止阀)和二次阀(手动球阀),待这段管线内氮气充满并达到一定压力后,打开流量计后的天然气管线放散阀门。在吹扫过程中,发电部副主任吴华,来到作业现场,要求黄昕在流量计回装前,关闭流量计出口阀门,将氮气充到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至流量计出口阀门这段管线中,关闭电加热器下两个氮气阀门保压。在流量计回装后,利用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至流量计出口阀门这段管线内部的剩余氮气,吹扫置换流量计入口阀门至出口阀门这段管线因更换流量计进入的空气。黄昕3次吹扫该段管线后,打开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和取样阀门,用天然气检漏仪检查天然气浓度为0.5%,关闭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和取样阀门。随后,按照吴华要求关闭了流量计出口阀门,把氮气充到电加热器出口阀门至流量计出口阀门这段管线,但并未关闭电加热器下方一次阀(截止阀)、二次阀(手动球阀)。此时,黄昕通知位于氮气瓶间的刘畅关闭氮气汇流排阀门。此后,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压管网分公司王悦、苗禹对作业现场环境燃气浓度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要求后,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维护分公司徐六顺、李文福对流量计进行拆装,北京嘉华鑫业设备控制公司王克强、刘东对流量计二次仪表线进行拆接。9时42分左右,流量计回装工作完成,黄昕打开流量计出口阀门,反复开关了几次流量计后的放散阀门,将流量计入口阀门至出口阀门这段管线内空气置换成氮气。置换结束后,黄昕关闭流量计放散阀门,并打开流量计入口阀门和电加热器放散阀门将该段管线内氮气恢复为天然气。9时47分,黄昕打开电加热器旁取样阀门,用检漏仪检测天然气浓度为满值后,关闭取样阀门和电加热器放散阀门,依次打开启动炉ESD阀门、电加热器出口阀门和厂前区一次阀门后,离开作业现场。

二、事故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2012年6月6日14时左右,由京丰热电厂聘用的北京路路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保洁工人田爱珍、郑淑梅、董文彦和桂行君4名人员,到增压站MCC控制间进行保洁作业。14时0分25秒,田爱珍打开增压站MCC控制间门进行入房间,郑淑梅、董文彦在门外做准备工作,桂行君在增压站MCC控制间东侧路旁休息,14时02分55秒,增压站MCC控制间发生爆燃,爆燃冲击波将在门外做准备工作的郑淑梅、董文彦抛至增压站MCC控制间20余米外路面死亡,室内人员田爱珍受重伤。

爆燃产生的冲击波造成增压站MCC控制间屋顶隆起,四面墙体被炸毁。北侧厂区铁制栅栏墙、东侧18米处调压增压站外墙、南侧14米处循环水PC间外墙、东南侧约60米处的1号发电机组外墙均不同程度被破坏。启动锅炉房与氮气瓶间隔墙最南端氮气放散口及上部墙体位置有过火燃烧痕迹。

事故发生后,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开展抢险和灭火工作。市、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安全监管、城管、质监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以及市燃气集团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投入抢险救援工作。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抽调警力,布置警戒,封锁现场、疏散周边群众。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总队特勤大队、朝阳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左家庄中队、望京中队9部消防车63名消防官兵对事故现场开展搜救和灭火工作。市燃气集团和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紧急关闭了相关燃气阀门,启动锅炉房内的火势得到控制。

经全力搜救,14时30分,事故现场共发现2名死亡人员和1名重伤人员,重伤人员被立即送往积水潭医院医治。现场搜救工作于19时10分结束。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查,查阅了有关资料,对事故目击者和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同时结合专家分析及技术鉴定结论,查明了以下情况:

第一,事故现场氮气瓶间内氮气安全阀放散口及其上部墙体有燃烧过火现象存在,确认事故发生后,此放散口仍有天然气泄漏,并存在喷射状火焰。 第二,通过调阅调压站流量计(以下简称流量计)运行记录证实,流量计从6月6日9时47分至14时02分存在约2500 m³(标准大气压下体积)的天然气流过。经过此表的天然气一路供厂前区食堂,一路供启动锅炉,其下游再无其他用气设备。根据调取食堂日常用气量分析,每天食堂用气量在100m³左右。当天启动锅炉没有工作。通过对流量计的远传数据与流量计回装作业起始及结束时间比对,流量计回装工作结束时间与当天流量计读数变化起始时间一致,同时,流量计读数结束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吻合。由此认定从此流量计流出的2500m³天然气是此次爆燃事故的气体来源。

第三,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止回阀检测证实,止回阀不能密封,反端无法建压。止回阀流道基本处于畅通状态,不能达到阻止天然气逆流氮气管线的目的。经计算,电加热器下手动球阀和止回阀在2.2MPa压力下流通能力为801.40kg/h空气,相应压力下的体积流量为30.07m³/h,约合标准大气压下(P=0.101MPa(A),T=0℃)体积流量619.80 m³/h。在事故发生前4小时的气体泄漏量与调压站前流量计显示的约2400m³天然气(不包含厂前区食堂燃气用量)基本一致。由此认定天然气由增压机房调压站电加热器下的二次阀(手动球阀)、止回阀和一次阀(截止阀)逆流进入氮气系统,从氮气瓶间内安全阀放散口泄漏至氮气瓶间内,与实际泄漏量基本一致。

第四,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巡检员黄昕违章操作,未按照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S209FA联合循环机组运行规程》Q/JYRD-113.11-01-2011 13.2.2.1 3)管路天然气置换氮气的要求关闭电加热器下一次阀(截止阀)、二次阀(手动球阀),便离开现场;发电部运行丙值主值班员李兴,作为工作票许可人,在工作结束后也未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第五,天然气在氮气瓶间和增压站MCC控制间扩散模拟计算分析。由于氮气瓶间和增压站MCC控制间的隔断墙体完全损毁,无法找到氮气瓶间内泄漏的天然气扩散至增压站MCC控制间的直接证据。事故调查组委托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对氮气瓶间内氮气管道安全阀放散口处天然气流量进行计算,并委托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结合现场爆燃后情况对增压站MCC控制间内的参与此次爆燃事故的天然气进行模拟分析,经模拟分析认定,氮气瓶间内氮气管道安全阀放散口天然气泄漏量约为480 m³/h;在增压站MCC控制间的内部参与爆燃的天然气量为42 m³时,爆燃破坏情况与现场情况最为吻合。

第六,事故发生前,聚集在氮气瓶间内的天然气具备扩散进入到增压站MCC控制间并形成聚集的能力。事故调查组委托专家组结合上述计算和模拟结果进行综合论证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启动锅炉房整体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各房间隔墙及四周墙体均采用充气水泥砖填充砌筑,充气水泥砖墙体与混凝土梁之间采用实体灰渣砖斜放填充。由于氮气瓶间与增压站MCC控制间之间墙体在设计时未考虑隔绝气体,采用的充气水泥砖、实体灰渣砖和混凝土梁各自膨胀系数不同,在填充墙体沉降和温度变化影响下,填充墙体顶部与混凝土梁的交接处出现通体裂缝。专家对太阳宫热电厂相同年代和结构建筑物进行验证,证实类似结构墙体均存在无法对气体形成有效隔绝的裂缝,氮气瓶间内安全阀放散口泄漏的天然气的泄漏量约480m³/h,在氮气瓶间扩散达到一定压力后,经墙体的裂缝向增压站MCC控制间渗透后形成天然气聚集;二是当保洁人员打开MCC控制间门后,室内天然气经约2分30秒扰动,达到爆炸极限(浓度约为9.5%V/V),遇配电柜处点火源,发生爆燃。

调查组根据上述调查事实和分析结论,认定了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防止天然气逆流的止回阀损坏失灵;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巡检员黄昕违章操作,在实施管线燃气置换作业后,未按要求关闭一次阀(截止阀)、二次阀(手动球阀),致使天然气逆流至氮气管线系统,在氮气瓶间放散,并通过墙体裂缝扩散至增压站MCC控制间,遇配电柜处点火源发生爆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未能熟练掌握氮气置换的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用于防止天然气逆流的止回阀失灵的情况;工作票制度管理流于形式,未能认真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票制度要求到作业现场实施检查验收。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安全设施损坏和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巡检员黄昕未按照《S209FA联合循环机组运行规程》(Q/JYRD-113.11-01-2011)13.2.2.1 3)管路天然气置换的要求关闭手动球阀和截止阀,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二)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主值班员李兴,作为工作票许可人,在工作结束后未按照《工作票管理标准》(Q/JYRD-210.08-16-2011 )5.1.6.12.1的要求持工作票到现场检查验收,系统恢复过程中监督、检查不到位,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许可终结该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留用察看处分。

(三)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运行丙值值长丁广良,作为发电部运行丙值负责人,未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严格监督工作票制度的执行,致使工作票制度流于形式,管理存在漏洞,未认真审核工作许可人是否工作完全结束的情况下,盲目终结许可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四)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副主任吴华,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对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不到位;在实际置换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指挥现场作业;未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对作业人员长期不按工作票内容组织验收行为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五)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主任李俊,作为发电部负责人,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漏洞,对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不到位,没有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对工作人员长期存在的不按工作票内容组织现场验收行为失管失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

(六)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生产保障部主任唐仁宗,作为生产保障部负责人,未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发现止回阀损坏,致使安全隐患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

(七)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惠,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于生产区域内的发供电、供热主辅设备的检修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重视不够;对生产部、发电部在检维修环节中的工作出现的工作验收职责不清问题协调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北京京能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八)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崔铭,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在日常管理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生产区域内的发供电、供热主辅设备的检修管理存在问题及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格等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责成北京京能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九)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练,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责成北京京能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建议和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对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提出如下整改建议措施。

(一)组织专业力量对厂区内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预评价,针对生产各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二)依照国家标准GB26164.1-2010对公司的工作票管理标准重新修订,同时,举一反三对公司内部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完善,完善《检修管理制度》加强厂区内设备的日常巡护保养工作,定期对天然气系统和与其连接管道上的阀门进行严密性试验。

(三)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和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对现场作业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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