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

2024-07-27

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远程开放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是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核心内容。伴随社会发展对开放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质量监控体系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介绍基层电大在远程开放教育中开展“预约式”自助教学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探索与研究,探讨“预约式”自助教学的实施背景、整体实施流程、质量监控措施等内涵,剖析如何开展面授辅导、落实约课制度、自助教学监控、进行激励与约束等自助教学中的核心概念。以期为远程开放教育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提供有益补充。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预约式”自助教学;质量监控

一、“预约式”自助教学改革的现实背景

(一)缘起

学习者的需求成为远程教育发展的核心追求。许多基层电大,甚至许多远程教育,如网络教育,都面临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些现实中有需求,但是其背景行业又过于窄的专业,或者是一些随着时代发展正在衰减的专业,其背景行业也在转型中,这些专业有一些需求者,但不会太多,比如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远程教育领域,移入西山落日。这的确使人伤感,但不能不面对。再以2012年东城电大春季招生为例,专科类学前教育招生7人、广告学7人、商务英语9人、会计学9人;本科类法学10人、英语7人、建筑施工与管理8人、工程造价管理9人、社会工作7人。既要满足需求,又要降低成本,而且质量不能降低。专业小,没有规模,但教学投入不能少,教学质量不能低,教学支持服务要高质量。在实践中,许多学员还会缺勤,即使资源丰富,网上教学安排也合理,学习者的缺位是实实在在的。那些同一单位或从事同类型工作的学习者,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时间内,也会因为各种理由无法参加面授导学或者网上教学互动,即使对原来有效的学习小组,在这个时候也无法发挥作用,不管线下、线上,不管导学、面授。办法产生于困惑,许多基层电大针对这些选择了小专业的学习者,摸索着创造出这样一种教学模式。“预约式”自助教学应运而生。

(二)界定

“预约式”自助教学是指在基层电大的指导下,对于不便于统一安排面授辅导的小专业课程,课程教师根据远程开放教育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自主设计网上教学与面授教学的内容与比例,同学生协商面授课事宜,优化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预约式”自助教学的基础是课程教师设置完备的教学计划、任务安排并将其分解在每一教学周中,并在网上学习平台布置相关的教学任务,学生按照教学进度安排完成学习任务;“预约式”自助教学的亮点是摆脱传统的面授形式,师生自主约定面授辅导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以保障面授课程效果的最大化;“预约式”自助教学的保障是依托网上学习平台、课程论坛、电子邮件、移动聊天工具、电话、短信等技术手段,实现师生的随时交互,把握教学进度与学习效果。

(三)意义

为确保远程开放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在已有的开放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基于小专业这样一个现实,本着对学习者负责的态度和对教育公益价值的捍卫。“预约式”自助教学有助于小专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护理专业随着各种中专层次、大专层次卫校的关停,撤并而逐渐萎缩,甚至消失。但是,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追求,护理专业似乎又获得了新生。因此,“预约式”自助教学对一个专业的生存和发展是有一定的价值的。“预约式”自助教学是基于远程开放教育长期以来对质量关注的现实基础之上的,是远程开放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生于斯,长于斯,这种基于实践的质量探索对于远程开放教育的个性化教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整个开放教育在满足学习者个性化需求方面也具有探索意义。

二、“预约式”自助教学的实践探索

东城电大制定了《东城分校个性化辅导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确定了个性化辅导实施对象、对实施教师的要求、工作量计算、质量监控、激励办法等。《方案》对做好“预约式”自助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其实施做了充分的规划,明确了实施过程,是做好“预约式”自助教学的制度保障。

(一)准备阶段

1.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准备

教师是远程教育教学实施的关键,更是“预约式”自助教学中链接教与学的纽带,这就要严把教师质量关。东城电大要求教师具备“预约式”自助教学需要的网络与多媒体技术应用能力,具备较强的远程教学组织与一体化设计能力。教师在一体化设计中,结合课程特点和学生实际制作“预约式”自助教学需要的个性化课程多媒体,建立“预约式”自助教学资源库,并对教学资源库进行分类管理,能够让参加“预约式”自助教学的学生一进入资源库,就能快速便捷地找到需要的内容,并顺利地引导学生运用课程论坛、电子邮件、移动聊天工具、电话、短信等技术手段,与学生一起参与学习、讨论,真正实现教学相长。因此,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预约式”自助教学成功的关键。

2.完善的教学方案准备

课程教师在深入领会课程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制定适应“预约式”自助教学的课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面授教学计划和自主学习计划两部分。面授教学计划主要介绍面授课的授课内容、学习形式、授课次数、作业布置,以及对疑难问题解析安排。如“中国古代史”课程就制定了“个性化导学进程表”、“导学进程记录表”、“名词解释示范举例”等,对“预约式”自助教学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3.学生制订自主学习计划

课程教师还会指导学生根据该课程“预约式”自助教学实施方案,结合学生自己实际制订一个自主学习计划。学生自主学习计划是“预约式”自助教学的关键部分,是自助学习过程中,教师“教”与学生“学”相交互的起点。学生自主学习计划是课程教师在认真领会课程教学计划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具体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和学生知识储备、能力水平、学习需求、工作特点、时间安排等个性化差异而设计的。同时,自主学习计划又是自主学习过程中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因此,学生在自主学习计划的制订过程中,要根据“预约式”课程的特点,制定宏观与微观相结合,长期目标与短期任务相结合,终极目标与阶段性成果相兼顾的自主学习具体实施方案。具体来说,在自主学习计划中,要体现阶段性学习目标、学习方式,并体现阶段性学习成效的检查方式。对阶段性学习目标的检验与监控,可采用阶段性作业布置与交缴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以社会工作专业为例,共有10门课程参与了“预约式”自助教学,收到学生自主学习计划70份。10门课程全部完成了“预约式”自助教学学习任务。

4.细致的支持服务

在“预约式”自助教学课程实施方案中,明确师生的日常联系方式,如电话、E-mail、网上聊天方式等,以建立并巩固师生联系、解答学生自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比如,每门课程都建立了课程QQ群作为教和学的平台,教学过程涉及的教师全部加入该群,包括课程教师、导学教师、教学管理教师、支持服务教师。此外,学校对“预约式”自助教学课程的平台进行了重新设计,使之更加醒目。

5.质量监督部门的审核

参加“预约式”自助教学的课程,课程教师必须在开学前将课程一体化实施方案上交学校教学部。教学部审查的重点是课程实施方案的针对性,是否突出课程重点难点,是否结合学生特点有针对性,避免烦琐或流于形式。之后教学部签署意见,学校再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批准教学经费、资源建设经费等。教学部再根据学校审查的意见进行班级分配、机房调整、教室调配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过程

1.开展面授导学课

课程责任教师根据一体化设计方案,公布精心设计的面授导学计划,精心组织好首次面授导学课。面授导学课将帮助学生了解该“预约式”课程的特点,包括导学计划、资源到位情况、平台使用方法、学习特点等,帮助学生尽快做好学习准备。以“中国古代史”面授导学课为例,课程教师重点介绍“中国古代史”课程的教学形式、课程特点、支持服务、教学资源,公布课程的面授导学计划,并要求学生根据导学计划和自己的情况完成自主学习计划的制订。

2.落实约课制度

“约课制度”是师生根据课程实施方案,预约面授导学的时间、地点和学习形式,也包括BBS实时答疑的预约,它是“预约式”自助教学的灵魂。以面授导学课预约为例,课程教师根据一体化教学实施方案,与学生在教学QQ群里共同约定下次面授导学课的诸项事宜,完成约课任务。约课制度的人性化体现在,时间上符合所有人的要求;地点上按照就近原则,可以是教室、教师办公室、实施方案要求的实践基地,也可以是师生均方便的某一场所,如果学生是同一单位员工,教师还可以选择送教下单位。约课落实后,课程教师需将后续面授课安排上报教学部备案待查,并将面授课记录以教学日志和影像资料的形式反馈教学部。约课制度既保证了出勤率,也体现了教学的灵活性、人性化,体现了现代教育对学生的充分尊重,体现了学校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和服务理念。

3.重视自主学习过程

东城电大“预约式”自助教学强调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其中包括自我监控和外部监控两个层面。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实行自我监控,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审视和评价。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对学生学习做出奖惩,使其好的学习习惯、方式得以继续维持或促进,养成终身学习的能力。在外部监控中,电话答疑与网上交互是有效形式,并对学生学习活动提出量和质的要求。课程教师或导学教师根据学生的自学计划和学生已有水平,对每位学生与教师的电话答疑和电子邮件、BBS、QQ交流做一个最低限量的次数规定,同时规定若干封电子邮件必须是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总结,要求有阶段性学习的心得、体味、疑难等内容。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学生运用网络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技能,另一方面可以将学生的个性化学习过程置于教师的质量监控之下。自主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控,在不同阶段、不同课程还可使用学习小组活动、实践活动等监控方式。为了充分调动学生自觉接受监控的积极性,使质量监控真正起到保证和提高质量的作用,所有阶段和课程的监控都要和学生的形成性考核成绩挂钩,将课程考核成绩中平时形成性考核成绩量化到自主学习过程中的各阶段,并制定各阶段相应的得分标准。

(三)激励与约束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教师在“预约式”自助教学中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课程改革的目标,而不是新瓶装旧酒。东城电大采取多项激励措施,鼓励教师开展创新工作,比如,教材创新、教学过程创新、作业设计创新方面。特别是北京电大自开课程,东城电大“预约式”自助教学的课程责任教师都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广泛收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资料进行创新。比如,在有限的面授导学过程中,教师应尽可能地运用多媒体技术,增大课堂知识容量,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有效地激发学员的求知欲和创造性。作业设计创新是为巩固教学成果,更好地拓宽学员的知识视野,培养学员的创新能力与创造性思维。创新后的作业形式应具有更强的概括性、更广的拓展性,尽可能是教师在总结概括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知识结构和人才培养目标而精心设计出来的,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为保障“预约式”自助教学的教学质量,还需要必要的约束机制,而课程终结性考核便是检测导学过程质量和自主学习过程质量的关键一环。严把考试关是教学质量保证的关键,但这是以高质量的教学水平和高质量的教学管理为前提的,基层电大应该利用严格的考试制度来促进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

三、进一步的思考

(一)进一步探索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预约式”自助教学中,采取课程终结性考核通过率与教师课酬相挂钩的方式,具体说来,该课程最终通过率如达到或超过中央电大(必修课)、省级电大(选修课)的平均通过率,教师可以拿到该课程除去教学必须成本后的所有费用,学校不留任何收益;通过率达到100%,教师还可受到一定奖励,但反之将会受到相应的扣减,严重时课酬将寥寥无几。所以,对课程终结性考核通过率的监控措施极大地刺激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保障了“预约式”自助教学的顺利开展,也更有利于其他监控措施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探索学习者积极参与的方式

“预约式”自助教学,实际上是一种导学模式,通过个性化的小组形式,运用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帮助学习者养成自主学习学习习惯,并最终内化为学习者的学习能力。但在实际应用中,部分学习者参与积极性和自觉性还不够。课程后期,个别学习者有无奈和应付心态,自主学习习惯并没有养成,自主学习的意识、行为并不主动,学习效果不是很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预约式”自助教学的探索和推广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加强学习者参与度、积极性和自觉性,应成为“预约式”自助教学探索的重点。

(三)进一步加强规律性、可行性的探索

作为一种个性化的导学模式,“预约式”自助教学是基层电大办学模式的一种探索,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手段,也是帮助学习者提高知识掌握情况的一种方式,一项有意义、有价值的探索。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学习者参与的问题等,应明确重点,重点探索。促使学习者自觉自愿完成学习任务。就目前远程开放教育实际状况而言,“预约式”自助教学具有可行性,但如何使其更具规律性、科学性,需要基层电大遵循教育规律不断尝试和探索,使之成为提高小专业个性化教学模式的重要途径。

总之,从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发展看,需求多样化是一个发展趋势,提高应对这一趋势的能力,对远程开放教育的发展,对开放大学的发展同样意义重大。远程开放教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大学教育,其教学更多地渗透着管理的成分。课程管理、教学管理、师资管理、质量管理和行政管理共同构成了其远程开放教育体系的主体,学校的职能也更多地体现在管理与协调上。所以,要提高和保证教学质量,必须始终致力于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寻找和总结规律,使教学质量监控更好地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服务。在这条道路上,“预约式”自助教学也只是在基层电大的一次积极的有意义的尝试。

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对航油价格改革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进行探究,对形成航油价格重要因素的航煤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情况进行分析,明确我国航煤管道运输定价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航油价格改革背景下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实施的措施,明确管输定价的主体、确定管输定价权力内容、掌握管输的计价方法和程序。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发展势头强劲。航空煤油(以下航煤、航油均指以航空煤油为燃料的航空燃油)作为航空运输的最主要燃料,消费量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也在不断增长,航煤的燃油成本目前已经成了航空公司占比最大的经营成本。因此,航油价格水平对民航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推动航油价格的改革势在必行。管道运输成本是航油价格构成的重要成本要素。在相对垄断的行业特点下,对航煤管道运输的合理定价机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提升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惠及广大群众,要对价格进行严格把控。在制定管理条例的过程中,应该以政策为出发点进行探究,保障定价机制的合理性。
航油价格改革情况

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由快速增长转为高质量增长。民航业作为高质量发展的特色和龙头产业,推动了各地机场建设的小高潮和通航产业的加速布局,直接带动了作为航空最主要燃料的航空煤油的消费增长。根据中国三大航空公司公布的年报数据,航空燃料成本约占航空公司全部经营成本的1/3,成了最大的运营成本。在现有民航体制下,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航油)作为国内最大的航油供应商,牢固掌握着中国绝大多数机场航煤加注业务话语权。过去,国内航油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公布和价格指导。自2015年3月起,我国不再公布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而是需要中石化、中航油、中海油等公司按照行规进行计算和确认,因此航空公司就能根据油价的变化趋势对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加强成本控制的效果。尽管如此,航空公司對于航油的议价空间非常有限,仍然是航油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价格主导权仍然掌握在中国航油手中。因此,航油价格改革在民航体制改革中占据重要地位。现阶段,航油价格在形成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市场机制的掌控能力不足,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价格模式过于单一化,无法直观地反映供求情况和成本;没有与国际价格实现真正的接轨。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解决,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航油价格改革势在必行。

目标和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是我国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因此,改革的基本目标为由最初的政府定价过渡到政府指导定价,最终形成完全由市场定价的模式,构建符合顺应市场发展要求的航空煤油供销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为:第一,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转变,免去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环节,建立完备的市场运行机制。第二,要直观地体现航空煤油的供求情况,确保航煤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航空企业和航煤供销企业的发展水平,把经营成本限定在科学的范围内。第三,创新航煤供销机制,确保其与价格改革工作同步推进,这样供销体制改革就能有效为价格改革助力,价格改革又能进一步加快供销改革实施的速度。第四,为民航的供油体系发展助力,保障油价的合理性,与国际接轨,促进航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五,对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进行探究,确保各项操作稳步推进,促进供销企业和民航的同步发展。
航煤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情况

研究的意义

在航煤的各类运输方式中,管道运输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能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油品损耗,降低油品外泄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成本支出,其是目前航煤最主要也是最稳定的运输方式,是油品运输最佳的选择。管道运输的成本是构成航油销售成本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要想做好航油价格改革,必须首先确定航煤管道运输的价格。但是目前航煤管道运输受到区位、建设成本、运营成本不同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管道间的差异较大,做好航煤管道运输定价机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定价原则

基于我国“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2021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指出,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基于上述原则,航煤管道运输定价应贯彻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贯彻保本与合理利润的原则。明确管道运输定价对成本的补偿,保障补偿的充足性和成本管理的全面性,实现简单再生产的目的。要想提升管道运输的效果,保障管道运输企业的积极性,促进管道运输行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保障管道运行的安全,需要筹集更多的管道建设和运维资金,这就需要保障定价机制的严谨性。第二,不同管径不同输压原则。在不同管径和输压下,固定的投资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管道维护的支出也存在一定的不同,所以应该按照管径和输压来进行定价工作。第三,管距越远运价越高。现阶段按照距离进行定价的工作已经获得认可,国家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但是短距离运输仍旧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对于项目的投资是一致的。第四,不同区域运用不同的管输价格。不同区域的管道由于拆迁等因素导致建设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在运维成本方面,由于区域地理位置不同,自然环境因素和人为环境因素同时造就了不同的运维成本,这些运输费用将直接体现在管道运输成本上。第五,高低输送量峰谷原则。一般情况下,航煤管道的设计运输能力要大于实际运输要求,在实际运行中往往会根据资源和市场的供求需要采用间歇输送,管道运输的利用率有待提高。在管道闲置期间,管道运营企业也需要付出一定的运维成本,在进行管道运输定价时应该对这个因素进行探究。

影响因素

第一,航煤管道的建设成本对管道运输定价造成影响。其中包括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占据的比例较高,并且折旧率较高。项目投资时的费用,比如土地使用费、基础设施、材料以及技术会对管道的成本造成影响。第二,经营成本受航煤管道的折旧政策影响较大。管道不同生命周期需要发生的运维成本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运维成本会逐渐增加,在此情况下,管道运营企业往往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可能导致与实际经营成本差异较大。第三,管道负荷率对管道运输定价的影响。管输经济半径与管道始端输送量成正比。第四,受到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的影响。良好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水平能对管输价格进行控制,并能增强成本控制的能力。第五,管输的财政政策。如果管道运输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并且纳税额较高,就会严重影响管输的先进性。
我国管道运输定价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缺少动态价格管理机制

我国的管道运输机制与市场呈现脱节的状态,没有形成科学的运行机制。在实施价格决定工作时,决定的主体过于单一,一直由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管理权限处于高度集中的状态,运输价格机制缺少灵活性。在航油价格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在制定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时应逐渐加强对市场的考量和分析,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对行业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有效分析,保障定价工作的合理性。

没有探究管道的使用情况

管道在运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破损的情况,尤其是随着管道运行年限的增加,出现管壁破损或管道运行状态不佳的风险也将逐渐加大。如果不把这部分的费用加到管道运输定价机制中就会影响整个定价管理的全面性。对于部分长输管道,经过的路线和环境复杂,在运输油品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所以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考量,增强定价机制的时效性。

缺乏对运行费用的考量

因为管道运输具备专用性的特点,受制于油品产能和下游终端市场的接收能力,运输成本会出现一定的起伏。为了保证运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要对运输的条件进行认真考量。那些额外增加的运输费用,却无法在管道运输定价机制中直接体现。
航油价格改革背景下航煤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实施的措施

明确管输定价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都把管道的运输定价工作交给能源管理部门进行负责。能源管理部门对管道运输以及服务的成本进行探究,确定收益金额,确保收益能达到最大的限值,政府应该保障相关的企业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并应该根据实际的成本,结合资产回报率确定最终的供应价格,不能强制限定管道的运输费率。此外,部门通过管理管道的运输成本,能对运输费率进行科学控制。在我国,大型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主要由发改委负责。而对于航煤管道这类专用性管道,一般由航油供应企业自建自营,运行成本不能做到单独辨认,对于管道运输没有进行单独定价,而是将其运输成本作为航油销售成本的一部分进行核算;对于由专门的管道运营单位营运的管道,在定价时也主要受制于航油经营企业的议价能力,定价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经营成本。在航油价格改革背景下,要如实反映航油销售的真实成本,合理的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航煤管道运输定价过程中应该由独立、公开的能源资源管理部门及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来进行,致力于对管道运输企业核定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以此为行业的革新提供保障。现阶段,我国在管道运输定价机制方面获得长足的进步,能对管道运输的价格进行科学的掌控,不断提升公式的计算范围,确定具体的价格和合理费率。我国具备明显的能源优势,应该把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细化,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工作范围,这样才能保障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实施的合理性,提升能源资源的利用率,把成本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确定管输定价权力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民生关系密切的商品价格、较为稀缺产品的价格以及公益性事业的价格等,都需要政府进行统一定价并提供指导。在进行管道运输定价工作时,应该对成本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提高对价格的重视度,综合应用价格公式和指导费率。第一步,应该明确管道集团的整体运输服务费,这一项总支出主要囊括运行维护的资金、设备折旧的费用、基本的经济收入、税款等。第二步,明确总成本的功能,明确不同的划归阶段,其中主要囊括集合、运输和储存这三项操作,不同环节具备不同的经济成本。以同一条管道为例,按照不同的距离、容量、设置区域与负荷确定均价和费率。与此同时,还需要掌握管道运输的成本和定价原则,以制度为基础,按照相关的工作程序确定最终的价格,并对其进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完备的调控机制,这样就能提升服务的等级,保障各项工作的质量。

掌握管输的计价方法和程序

1.管道计价的模式

(1)成本加成定价法。管道运输定价为成本与利润相加的和。一般情况下,我国管道运输的价格都包含了投资成本,管道运输的成本主要包括维护和运输时的花费的资金,要保障利润处于合理的状态。这种定价方法符合建设部门评价方法的要求。(2)价格反转法。管道运输的成本费用就是用户支付的价格减去资源本身的出厂价格。这種计算模式较为简单,不对其他的客观因素进行考量,所以没有对管道行业的特性进行分析,价格确定环节存在一定疏漏,所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3)平均利润率定价法。总体而言,要对单位数量的油品的变动情况进行估计,确定它的边际成本,再次估算它的单位固定成本,按照航油的预计价格对成本进行计算,参考产量比例明确具体的价格。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评价老管线的工作。(4)项目评估方法。这种方法一般应用于新管线的评估工作。(5)服务成本计价法。成本定价的主要方法是把服务总成本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明确单位数量油品的运费情况,结合输送费率,计算得出管道输送的价格。政府需要参与到定价设计中,并对过程进行监管。

2.管道运输定价的程序

以管道运营单位反映的情况为参考,整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账本。由政府部门统一核定并规范管道运输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推动形成合理的航油价格机制。航煤运输企业属于服务业,并具备公益属性,运输成本与群众的使用效率(最终体现为机票价格)和经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应该建立听证会制度,广泛地采集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具有建设性的想法。

具体运行程序为:第一,进行定价。首先由发改委等政府部门核定合理的成本和收益,确定航煤管道运输价格。之后的每一年随着成本变化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颁布具体的调整方案,促进航空油料产业和管道运输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审核价格。当明确具体的价格后,应定期进行审核与评估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应聘请专家和学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的价格评定。第三,实施价格听证。举行管道运输价格听证会,采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想法,从而确定具体的价格。第四,贯彻价格开放机制。当确定最终的管道运输价格后,应立即进行通报工作。
结 语

综上所述,在航油价格改革背景下我国应该对管道运输定价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科学的探究,对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科学的监测,对价格进行审核,以市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评估工作,保障定价机制的严谨性。

(中航油石化管道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柳元华.天然气管道输送自动化技术的运用及研究[J].化工管理,2020(32).

[2]申洪亮.天然气长输管道管输定价规制研究[J].物流技术,2020(10).

[3]董邦国,何春蕾,张颙.重建中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形成机制——兼论中国“十四五”天然气价格改革的中心任务[J].天然气工业,2020(05).

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随着法制化建设的深入发展,计划生育也 从原有的人治管理向法制化管理模式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相关人员进一步发挥行政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行政;基层计划生育;作用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体制色彩,工作方式依靠政策和地方政府的调整,发展受到行政的制约。因此可见政府部门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性。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文章结合依法行政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结合现代社会需求为如何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进行策略分析。

一、依法行政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一)能够进一步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

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在新的历史发展形势下,社会发展更加突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管理下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对公民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的维护,在依法行政的管理下建设了和政府部门规章制度相配套额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依靠地方性法规规范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依法行政管理支持下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公民基本权益维护、公民生育行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有机统一。

(二)能够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

依法行政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的实现克服了原有法律只是管百姓和法律只是对民众进行约束的片面观点。依法行政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中的应用充分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人民利益维护和依法行政工作发展有效结合在一起,让人们重新认识到政府部门工作的职责和重要意义,能够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

(三)能够有效调整育龄群众生育和节育行为

基层计划生育的依法管理能够在最大限度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进行,实现对人民根本利益的保障。群众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重要主人,他们既是基层计划生育政策履行义务的主体,同时也获得相应的优生优育、合理生育的需求。依法行政管理能夠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激发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热情,更好的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二、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管理的策略

(一)依法行政主体是更新理念,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

我国社会发展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因此政府部门人员在应用依法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的时候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在依法行政管理中切实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在各个党委政府部门的领导下,政府部门要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从单向治理向多向治理、从粗放治理向集约治理的发展转变。

另外,政府部门还要定期组织民政法律讲座,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提升政府部门在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能力和执法水平,实现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统一化发展。

(二)加强对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更正基层群众计划生育理念

政府部门要向基层人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采用有效的法制手段提升宣传的有效性性,同时还要凸显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法制宣传提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在基层人民群众之间可定期开展多样化的法制宣传工作,提升基层計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组织群众举办各种类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来提升法律法规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力度。 另外,计划生育部门还可以利用多种手段加强计划生育的普法教育宣传,在社会范围内打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理想氛围。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计划生育的制度建设,明确各部门责任

虽然现阶段我国关于基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能够真正意义上落实到实际的很少,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难度。为此,政府部门需要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和基层计划生育相关的制度,比如完善农村地区奖励扶政策,完善免费服务制度,实现普惠政策和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四)完善政府部门管理机制,提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为了保证政府部门工作人们能够充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需要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在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的前提上依法管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保证其一切 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对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行为,需要加大对这种行为打击惩处的力度,减少政府部门在基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上的随意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诉,结合我国的国情发展情况,想要实现人口、经济和资源应用的协调发展,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管理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通过法律制度的宣传加强人们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全员参与、全员努力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周旻,颜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思考——以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为例[J].人口与计划生育,2015(04):28-30.

[2]杨佩韦.基层计划生育中依法行政的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实用医药,2013(12):250-251.

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工商企业的数量不断得到提升,工商企业的结构也发生了变革,由此形成的巨量数据信息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从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理念转移到服务理念上来,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服务,就必须借助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巨量工商数据信息的处理,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为工商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促进自身的监管职能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文章就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必要性入手,就如何利用大数据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提出了几点浅见。利用大数据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促进管理效率的提升,为工商企业提供发展服务。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大数据;服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8.28.096

1 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必要性

1.1 有助于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

大数据技术能对工商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在云计算技术的支持下,为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精准判读,在对未来经济趋势判断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能确保决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大数据应用中,通过成立研究小组,加强对注册等级数据信息的分析,对于企业发展与变化情况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与统计数据结合之后,掌握未来经济发展的宏观形势,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工商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能合理地预测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制定和颁布有关政策。

1.2 有助于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传统的工商企业管理中,管理的工作量较大,效率较低,在当前工商企业数量多和结构多元化的今天,其形成的大量数据信息需要加强对其的处理。如果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管理,就能有效地整合数据,对工商企业的状态通过数据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对工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和完善工商企业信用体系,掌握企业的信用状态,不定期地进行评级,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水平更加提升。信用好的企业可以在信贷政策方面得到更多的支持,信用不好的企业则知道自己的不足,强化对其的改进和优化。促进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完善,为之进行服务与监管。[1]

2 大数据技术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的对策分析

2.1 明确现状,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奠定基础

在信息时代到来的今天,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使得工商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发生巨变,通过管理方式的创新,能确保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工商部门处于当前深化改革的前沿,要想借助大数据技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利用大数据为工商管理服务,就必须在当前商事制度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的今天,加强市场的严管,才能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面临的问题。适应新时代新时期的新要求,必须对自身在工商管理方面的现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利用大数据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促进工商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

2.2 明确内容,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掌握方向

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加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其应用的内容进行明确,利用大数据为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就其应用内容而言,主要体现在数据层面和应用层面这两个方面。数据层面,加强工商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所有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在企业监督和消费维权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建立数据库群,建立覆盖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一体化平台与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和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平台等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工商系统内部信息数据的有效整合。对内则需要加强与法院、安监局、民政厅、统计局等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对外则打造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应用层面,加强工商政策管理数据挖掘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对企业发展指数、产业转型升级、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生存时间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提供决策上的支持,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引导,给社会提供一定的消费警示,促进工商基础数据为党委政府、社会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支持,加强信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维权等方面的建设。[2]

2.3 明确方式,为工商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同时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大数据时代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对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支持,在利用大数据服务工商行政管理时,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必须在应用方式上明确,具体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商数据信息,对宏观经济的走势进行判断。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工商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和研究,结合先行指标变化,对未来经济走势进行预测,以促进地区改革发展为目的,注重工商数据的应用,对未来的宏观经济走势进行预判。结合工商企业主体注册等级数据和统计局共享的宏观经济数据,对企业发展变化和GDP以及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宏观经济指标关系进行分析,探索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中的关联与影响,对宏观经济的走势进行预判。

二是借助大数据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当前,如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调整經济结构以及引导产业的转型升级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能将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产业的转型升级现状进行有效的反应,利用工商大数据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借助大数据实现产业聚集。加强工商数据的应用,注重产业规划的制定和产业规划的预测,就能为产业聚集提供巨大的参考价值。

2.4 明确目标,为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发挥奠定基础

在商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重市场主体监管的同时强化对其的服务。在大数据的应用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和政府部门对商事制度推出的改革措施。在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李克强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工商管理的监管要规范起来,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都要得到彻底落实;建立“双随机”的抽查制度,对于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选取都要随机抽取,避免监督工作有失公正。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与市场监管规律的前提下,对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研判,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服务的有效性,以信息导向为市场监管服务,注重市场发展趋势的洞察,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感知,对异常的动态进行监测,着力实现精细化的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在不同的时期,需要对发展的目标进行明确,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应加强工商数据的应用。但是大数据有着点多面广的特点,必须对其基本情况进行掌握,结合基本数据加强对基本问题的研究,在市场监管数据方面加大对其的采集,注重有关关系的分析,注重网络舆情的监测,重点探索工商等级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调整,对市场监管方式进行不断的完善,且最终实现以下目标,为监管与服务职能的发挥奠定基础。一是建立健全工商大数据管理系统,利用其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对监管行为进行指导,且将监管行为的数据反馈到系统之中,促进数据分析挖掘结果的改进,促进监管效能与服务水平的提升;二是在企业信用评分模型和消费者维权指数模型上不断完善,着力实现数据建设与应用建设双向驱动,将研究能力与技术能力进行不断的加强,促进服务成效的提升和优化。[3]

3 结 论

综上所述,在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中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具有十分强烈的必要性,这就需要我们明确现状、内容、方式和目标,并切实强化对其的应用,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服务为宗旨,以大数据技术应用为手段,强化对其的应用,才能得出更加完善的工商数据信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路颖.应用大数据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和监管能力的探究 [J].科技经济导刊,2017(22):271.

[2] 刘良伟.大数据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和监管能力 [J].现代商业,2017(5):117-118.

[3] 陈超.应用大数据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和监管能力 [J].信息化建设,2016(6):266.

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行政许可法》突破我国行政法制传统,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进行规定,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应如何保护、行政机关设定许可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 信赖保护

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突破了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在借鉴西方国家行政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政府诚信这一行政法律行为的灵魂。这一原则的核心是“政府行为要讲信用”,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在诚信的基础上产生信赖保护原则,即公民基于对行政机关信赖所作的行为,应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为了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体现“谁审批、谁负责”的立场,该条进一步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政府首先守信,才能有市场信用。

信赖保护原则本适用于私法领域,但随着现代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调控的范围有进有退,有张有弛,以及法学领域中公法私法划分的相对化,诚信原则也渐渐被引入到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表现为在各国的法律中关于行政相对方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规定的出现。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1]P52。该原则是由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确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当时,德国正处于20世纪社会法治国时代,此时的国家职能已大为转变,由消极行政转变为积极行政,“传统自由法治国家时代受限于国家目的之单纯性而产生之行政行为‘单样化’——即依靠行政处分——已不符合时代的需要”,“而是可由行政所能追求之任务而采决定所使用之法律方式”[2]P127,即行政法可依据客观需要援引私法中有关规定,在可供援引的私法原则和规范中,诚信原则成为首选,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界限”[3]P65-66 。

具体而言,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行政主体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同时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行政行为。并且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做出,没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第二,相对人信赖的对象既表现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信赖,也表现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第三,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说,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已经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内容,也是信赖保护的基础;信赖利益产生于行政行为做出后,行政相对人因为对其信赖并予以遵守而形成的安定性和确定性。一般而言,对于因行政机关自身而形成的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许可,只有在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之上的其他公民、组织的社会利益远远大于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在补偿行政相对人之后改变或撤销行政许可;第四,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要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也是其最直接的体现。[4]

对于某一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而言,我们首先应当考察的是它的设定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若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是否符合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要求。行政许可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的行政管理方式,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各专门法中的零星规定,而且也缺乏相对应的程序上的规范。在实际运作中,这种状况往往会导致行政行为可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甚或是没有法律依据,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就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导致法治主义空洞化,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危机。现代生活中又存在着行政管理的滞后与新情况层出不穷的现象,这会使得行政机关之前做出的合法许可不能适应社会的新情况而需要进行调整,在依法行政原则之外必须寻求一种新的原则予以弥补,这样就存在了依法行政原则让渡给信赖保护原则的合法空间。

其次,我们应当对相对方的利益是否值得受到保護进行探究,关键是考察其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有无可归责性。即,首先,考察受益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应当注意到的是,此处并未涉及行政主体的可归责性问题,因为行政主体负有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责,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三,判断公众有无利用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的不良企图时,应从其知识结构、所处境遇、对所授权益的需求程度及处分速度等方面进行考察。对合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而言,公众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关键该行为是否具有可预测性。

再次,经济学研究表明,社会活动都具有成本,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即意味着要付出成本,可能牺牲部分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财产赔偿,特别是在涉及到牺牲公共利益时必须要考虑成本分析。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程序是不一样的。根据传统的公共利益本位论,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公共利益,一旦与公共利益构成冲突或威胁,则个人信赖利益便不能得到保护;与此相反,在个人主义盛行时期,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至上的。在现代行政法理念下,极端化的公共利益本位与极端化的个人利益本位都是不足取的。在实践中两者必须相互妥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个人利益。况且,“个人利益之累积,亦即公益”,公益“会有保护个人利益之意义在内”。[5]

第四,在决定是否对某一项目通过许可方式进行规制的时候,应当借鉴经济学中有关经济政策与公众预期之间的动态关系模型进行分析。经济学研究发现,公众在做出当期决策的时候,不仅要考察政府当期和之前曾做过的政策选择,而且要考虑政府将来的政策趋势,同时还要参考自己的选择会对政府未来的决策产生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考虑到公众对政府政策的预期,显然不是最优的求解方法,其所得到的均衡结果也只能算是一个次优均衡。但是,如果政策制定者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安排使得公众充分相信当经济进入下一阶段以后,政府在前一阶段的承诺仍然是它的最佳选择,那么政府所期望出现的结果就能实现。在我国现阶段,通过对现行《行政许可法》的考察,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大部的许可是对相对人经济性行为的许可。因此,在确定哪些项目应属于通过许可进行管制而非市场机制进行调整时,有必要对此从“时间一致性”理论上进行分析,以减少相对人通过其他手段对法律试图通过许可进行规制的愿望进行规避,从而使许可所期望达到的目的落空。经济政策时间一致性问题的解决方法就在于事先做出令人信服的承诺。一般而言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强化政策制定者的行为准则,使其无法或没有动力去制定相机抉择的经济政策;2、加强政策制定者的独立性;3、建立良好的声誉,在紧急情况下就可以利用声誉获得较大的收益。

最后,在确立信赖保护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需要关注的另一问题是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现代社会,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个人利益,在行政主体撤销或进行授益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对信赖利益和否定原行政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进行客观的对比,在前者显然大于后者时,不得撤销或废止授益性行政行为,且不能溯及既往,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2)规定:“提供一次或持续金钱给付或可分物给付,或为其要件的行政行为,如受益人已信赖行政行为的存在,且其信赖依照公益衡量在撤销行政行为时需要保护,则不得撤销。”同时该法规定:“行政机关撤销不属于该条第2款所列的违法行政行为时,必须应相对方相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而产生,相对方所得到的财产补偿不得超过相对方在行政行为存续时所具有的利益。”另外,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20条规定:“授予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经撤销后,受益人因信赖该处分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撤销机关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受益人因该处分存续可得之利益。”[5]这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对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一是维护原相对方所信赖的行为状况不变,即存续保护;另一种是行政许可给予行政相对方遭受的损失予以金钱或实物上的保护,即财产保护。但我国行政许可法仅在第69条规定,对于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但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这类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产生信赖利益后,如果信赖利益大于公共利益,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不是重大的,应当不予撤销的规定,这在充分保护被可人的信赖利益的层面上,仍显得温情不足。

此外,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我们还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予以。例如赋予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的权利,通过《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使得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标准和程序更加明确化,在归责原则方面更加务实从而符合“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

参考文献:

[1]马杯德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陈新民.公法札记[C].台湾三民书局,1993.

[3][台]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

[4]金光明.诚信政府与信赖保护——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的展开.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4(2):2.

[5]李晓光.行政指导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与法[J].2003(4):17-19.

责任编辑 张荣辉

行政复议证明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免受侵害,以及当该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和补救,已经成为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关注的重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升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缺乏严密的法律体系和完整的制度支撑,积极探究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有效路径,成为当前我们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韦付萍(1980-),女,陕西泾阳人,中共咸阳市委党校讲师,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在行政法律体系框架中循序渐进、自上而下地推进,不断地“重塑”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和公民权利意识,“刺激”传统行政执法范式逐步转换,成为影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阳光力量”。但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起步较晚,各级政府的主动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运行在实践中遇到了制度瓶颈,其中“救济制度瓶颈”成为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实效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拟在解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提出几点思考。

一、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而向特定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指的是法律所赋予有关主体的权利成为现实的、可靠的权利,必须以有效的救济手段尤其是诉讼方式作为有关主体的权利救济的依托,即一旦主体的该项权利受到损害,该主体可以通过有效的救济途径特别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建立和完善符合现行法律体系和制度运行机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救济路径,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政府管理在行政法治框架下实现从传统“统治”向“善治”模式的转变。

从理论研究价值看,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主要围绕两大要素:“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首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是知情权,而知情权与参与权、救济权作为现代公众参与型行政管理模式中三项公众行政法权利,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基础,我们有必要通过深化信息公开救济理论认识,丰富我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内涵,在行政法框架内实现对知情权、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构建。其次,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法治轨迹研究,是政府公共治理向现代“善治”模式转变理论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政治透明是善治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政治信息的公开化。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这五大要素内涵都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律救济保障理论丰富密切相关。

从实践价值层面看,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中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治化,保护行政相对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循序渐进地实现建设“开放型”法治政府的目标;其次,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救济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当公民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受到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害时,救济制度能起到预防和补救的作用;再次,救济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参与权的前提是知情权,公民只有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才能全面、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非常明显,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矛盾复杂化,各种突发性事件频发。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课题,而信息管理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必须坚持信息公开原则。政府全面、及时、真实地公开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过程信息,必将有效保障和维护事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应急管理成本,减少突发事件的风险和损失,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稳定。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现状

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先生认为:“一个成熟的行政法体系应当包括三个必须的部分:一是可以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限制在行使上述权力时的越权行为;二是在处理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公平对待;三是必须有这样一个原则: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无最后发言权,并且公民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法庭对行政机关行为之合法性提出异议。”救济制度显然是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法治模式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承继了一般行政行为的救济路径,即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双重路径模式,其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但是,作为代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条例》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两个上位法规范的救济模式在三年来的实践运行中,受诸多体制、机制、权力生态等因素影响,实际救济效能并未能充分发挥,尤其是信息公开个案救济近乎处于“休眠”状态。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与支持中心发布的2010年《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显示,各地的行政透明度在小步前进,但各地总体得分较低。据对30个省级政府观察,有7个省2010年全省范围内受理复议案件为0,13个省诉讼案件为0,受理复议案件低于10件的有20个省份。测评对象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国务院下属机构,“监督救济”这一项平均得分最低。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当前存在着行政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够公开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复议作用甚微。由于《行政复议法》制度设计“先天不足”,复议机制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其功能紊乱与失调,实践中突出表现为行政复议过高的“维持率”,几乎沦为“缺乏资源而不能通过审判购买正义的人们推销质次价廉的正义而已”。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受理难、胜诉难,司法救济路径“棱角缺失”。一份对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透明中国网刊载的40个涉诉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显示,法院立案受理29件,占72.5%;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4件,占10%;接到起诉状后,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即司法不作为的案件共5件;在40个案件中,加上双方和解原告撤诉的案件,原告胜诉率最多只有48.75%,不足案件总数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2月30日)虽已从受案范围、被告确定、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等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特殊规范,但是信息公开司法救济面临着行政诉讼的固有瓶颈和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本身的“特质”双重“限制”,上述规范的司法效果仍然值得我们谨慎期待。

第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缺乏相应具体的“技术规范”。《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路径承继了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由选择的双重救济模式。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非“终局裁定”,该决定最终可以进入司法审查范围。但是由于两种救济路径在对接中缺乏诸如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理方式等完善的操作规范,尤其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设计中将“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实践中直接导致了行政复议机关消极维持原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救济权维护受阻。

三、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把握行政诉讼特质,突显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棱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被认为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的第三次革命,丰富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推进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救济途径瓶颈的突破,同样需要从行政诉讼理论基础的视角思考解决。

1.全面审视行政诉讼性质,实现信息公开诉讼价值。所谓行政诉讼的性质是指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所具有的本质上的特征。行政诉讼的性质在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国家中有不同的内容。我国行政诉讼于1989年独立于与民事诉讼“程序同一制”。但是20多年来,实践中并未完全摆脱民事诉讼制度模式的印迹,面临着诸多困境,权利保护不周,权力监督不力,制度运作不畅。由于行政诉讼的本质特征在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彰显,直接影响到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价值的实现。行政诉讼的性质属于诉讼理论范畴,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笔者同意“三元说”,即:第一,解决行政纠纷;第二,实施权利救济;第三,监督行政行为。如此从三个维度全面界定,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产生的历史背景、立法现状及行政审判实践一致。同时,行政诉讼性质“三维度”之间有一定层次性,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的需要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功能价值差异的重要标志。据调查,审判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接近九成的行政案件以调解结案,解决纠纷功能基本实现,但是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价值却被实质“弱化”。诉讼价值定位直接影响到诸如举证责任、审判对象、受案范围、诉讼模式、判决模式的制度设计。为此,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增强信息公开诉讼规范操作性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权利救济和监督行政的实效。

2.把握行政案件审理对象,确立信息公开诉讼“全面审查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象恒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审判对象的恒定性决定了行政审判的范围主要局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把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纳入行政审判的范围;同时,决定了行政审判超越诉讼请求的可能性,即行政诉讼突破了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诉判一致”,在行政诉讼审判中,不论行政诉请的形态如何,整个行政诉讼都是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司法权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以及特定情况,评判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对行政诉请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在一定情形下,法院有可能超越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据此,我们可以推理,法院在受理并审查原告诉请时,并不一定局限于诉状诉请,可以全面对《规定》第一条中至少五种情形的合法性审查。这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客观性”审查理念,同时更加凸显对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监督和权利人的权利救济。

3.突显行政诉讼职权主义审查模式,激活信息公开司法救济。我国行政诉讼之诉讼模式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相同,采取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的架构与运行体现职权主义,人民法院依职权指挥整个行政诉讼的运行;二是在调取证据体现职权主义;三是在行政诉讼判决上体现职权主义,突出表现在维持判决、重作判决、情况判决、变更判决等判决形式上,法院的判决在很多情况下是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依职权做出的。“职权主义模式”主要表现于举证责任规则,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职权取证。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标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必须体现权利救济原则,保障信息资源占有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诉讼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公民信息公开诉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救济不能满足公民信息公开维权的期待,法院必将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其中难免出现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形。基于此,法官应当主动行使职权调查,以发现真相和避免错误。对依职权调取证据作从宽解释,允许法官强化职权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和背景情况,可根据需要在原告诉请、当事人争议焦点和合法性审查要件之外进行必要的调查,争取主动,有效预防和阻止滥用诉权的情况发生。当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在进一步强化职权取证的同时,适当借鉴前述美国信息公开司法救济制度:如法官认为必要有权裁定采用屏蔽审查制度,《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法院应视情况采取适当审理方式,充分体现我国已迈出了探索性的一步。同时应该考虑提升我国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法院级别,从而凸显职权主义模式的审查力度。

(二)完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赋予公民权利“无缝隙”的维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的设置有代表性的,是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的“穷尽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前置主义和大陆法系以日本为代表的复议诉讼当事人自由选择主义。《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模式,采用了自由选择型模式,即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自由进行选择。从实践来看,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并未能充分发挥,尤其是长期以来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尴尬定位以及行政复议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存在许多问题。复议很难发挥作用,导致当事人纷纷“逐讼”,法院负担增加。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什么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需要很好地把握行政机关自身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之间的关系,通过改革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来达到处理行政中争议的高效和公正。各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因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及具体国情的影响而存在差异,但是其遵循的基本理念趋于一致:一是以公民权利有效救济为标准,即对于某一具体的行政争议选择司法还是行政救济,最终的判断标准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性”;二是一定范围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即发挥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专业优势,保障行政机关自主权,防止法院过早干预行政权,为行政系统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三是司法最终原则得到普遍认可,及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1]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3]张明明.中美日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4).

[4]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8-12-26(06).

[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闫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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