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19

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2 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 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 2 人的为 80 平方米,3 人以上的 为 10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户 口簿和身份证;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单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 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才可申请领表。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 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

2005 年 11 月 1 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 3 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 倍

3、没有住房或者 3 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

4、28 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 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 80 平方米的经 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 2 人为 80 平方米,3 人为 100 平方米,4 人以上 120 平方米。

6、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 8 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 (房地产大厦十楼, 政策咨询、 投诉电话: 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 5 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 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

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 具的相 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 知单”到小区报

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摘要】网络经济在追求效率和经济的同时,带来了社会经济多层面的问题,使得传统法律规制失范。在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商业欺诈、侵犯隐私、网络产权、违反公平正义、知识产权侵权、虚拟财产保护和继承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这些问题的解决已超出了现有法律所涵盖的范围,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平衡各方权利需求要求,是政策解决工具选择的价值体现。商业伦理重构为网络经济法律困境寻找新的突破口。

【关键词】网络经济;法律困境;商业伦理

网络经济是人类社会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传统经济衍生物,是近年来出现的创新型经济领域概念,是网络发展改变社会结构的经济反映,其称谓见于1998年10月Lee.w.mcknight 与Joseph P.Bailey 编著的《网络经济学》一书,曰“Internet Economics”,似乎约定成俗为此称谓。对于其概念的内涵,国内目前尚存在不同的观点①。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乌家培教授将网络经济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对网络经济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去认识它。从经济形态这一最高层面看网络经济就是有别于游牧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信息经济或知识经济。由于所说的网络是数字网络,所以它又是数字经济……从产业发展的中观层面看,网络经济就是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网络产业,既包括网络贸易、网络银行、网络企业以及其他商务性网络活动,又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设备和产品以及各种网络服务的建设、生产和提供等经济活动……从企业营销、居民消费或投资的微观层面看,网络经济则是一个网络大市场或大型的虚拟市场……网络经济的上述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的。网络市场扩大了,网络产业发展了,表现为全新经济形态的网络经济也就必然水到渠成了。”[1]笔者认为,乌教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界定较为妥善,能够揭示网络经济的表达内容和本质特征。

一、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困境

网络是一个高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领域,其经济模式下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环节也因为基于网络技术和服务而具有网络自身特性。网络经济的发展往往不仅要求信息技术的跟进和创新,更是需要整个配套网络环境供应链的有效衔接和配套,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网络经济在硬件技术上与西方国家相差无几,但是,网络技术的建设并不代表了承载网络经济运行环境的健全。比较突出的是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信用机制的滞后,层出不穷的诸多法律问题不断制约着这个新型经济圈的产出价值。困扰网络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商业欺诈

虚拟的交易环境通过网络平台产生了企业、个人、制造商、物流、仓储、银行等一系列民事主体之间的关联和互动。然而,正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在追求效率和便捷的同时,被各种商业欺诈和侵权所困扰。网络虚假拍卖、网络短信电话诈骗,虚假广告信息、虚拟物品交易欺诈、假冒伪劣产品在线交易、网络服务欺诈、虚假价格欺诈、网络实时合同诈骗,有人做过统计结果显示计算机网络诈骗目前已是世界各国增加最快的犯罪活动。

(二)网络民事侵权

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另一类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网络经济模式下,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滥用、人格权侵权呈现主体、行为、结果等多样化多层次发展趋势。不法商家或者机构,擅自买卖或非法传播注册会员或有交易信息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是当侵权主体本身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强势垄断地位时候,侵权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可控使得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公开,难被权利人控制,同时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造成的不可处理性问题,给传统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规则原则等带来了新的难题。[3]团体或经营实体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往往破坏力要比单个民众更强大和可怕。这些群体掌握着大量的公众信息和相关隐私,当公众的隐私和信息作为商品被经营时候,这些主体成为最危险的侵权方,也成为往往法律难以驾驭的难题。

(三)网络产权的保护和继承

实践中,有如下几类网络财产因为产权界定不明存在很大的法律困惑。一是电子商务过程中,网上店铺由于个体或者机构的经营管理积累了包括信用累积、顾客资源、点击流量、智力创新资源、网络商品等一系列内容的网络财产,当店铺的所有人因为死亡等原因而使这些资源和财产成为事实上存在的具有价值的遗产,能否被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备受争议。二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及其发展的超常性,有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一直滞后。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又存在着单纯的复杂矛盾关系。如果单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则有可能损害网络共享,如果单纯强调网络资源共享,又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的忽视。[4]基于此矛盾的困扰,使得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有过之而不及之势。三是当自然人死亡时候,其网络虚拟财产和邮箱、QQ等网络个人财产能否被继承人顺利继承,亦是网络经济发展给法律提出的思考。

(四)扭曲的个人价值观冲击法律价值指引

网络经济中,色情交易,网络赌博、违禁品交易、信息安全、黑客横行……这些行为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力为法律门槛设置了更多的要求。网络经济时代正将人类带入一个祸福并至的崭新世界。它模糊了空间地理概念,正打破我们按地域划分人群的方式和传统的分工形式,同时,网络经济也对我们用以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等提出了全面的挑战。[5]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法律追求的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运用法律追求的价值正确引导网络经济中各方主体价值取向,并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规范和控制,是新型经济向传统法律提出的考验。

综上所述,与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伴随而来显失公平、违反公平正义、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而传统的立法手段囿于复杂的程序和各方综合权衡,对网络经济暴漏出的弊端和缺陷監管上处于滞后的状态,法律手段的调整处于被动状态,预防和风险控制往往比惩罚与救济更符合网络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更具有效性。商业伦理的重建,承接社会担当此时便弥足珍贵。

二、商业伦理重建的法理基础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学院讲授道德品行的学问,提出了ethikas(伦理学)这个术语,此后,伦理就成了与道德品行有关的概念。进而,把伦理学的概念引申到商业领域就形成了商业伦理的概念。[6]劳拉﹒纳什把商业伦理定义为“研究如何将个人道德观规范运用到商业企业的行为和目标中。它不是单一的道德标准,而是研究企业如何影响代表企业的个人针对特定问题的立场。”[7]纳什提出商业伦理处理政策的三个基本问题:(1)选择应该遵循什么的法律并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2)在主流法律之外的经济社会问题之间进行选择;(3)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优先性之间进行选择。[8]教育学家寇北辰先生将商业关系理解为“商业活动中商人与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商人与国家法律法规、商人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商人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商业中的同行业之间等的关系”。[9]网络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已构成一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般地,人们认为网络经济(Network Economy)就是互联网经济(Internet Economy),是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网络产业,是联结无数企业和消费者的一个庞大的虚拟网络市场。[10]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机,减轻物资的依赖,减少中间环节,特别是,网络经济可以带来一种全新的、开放式的新型网络伦理文化。[11]笔者在此将商业伦理引申到网络经济规范中,认为,在网络经济中,商业伦理是指网络经济中,规范和调解参与网络活动的各方主体关系总和,是各方利益体的价值取向理性选择。

伦理在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传统上一直都将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重要手段。西方的伦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着重要的哲学派别和人物(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黑格尔、摩尔、罗素等等),但是始终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从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伦理学探讨的是生活幸福论,而近点从霍布斯至罗尔斯以来,则重在论证“正义”的价值取向。他们关注的是建立一个以契约与义务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追求正义为目的的伦理思想。中国的伦理则一直以儒家作为主流学派,道家和佛家相辅相成。以义取利、崇尚节俭、富而好礼和均贫思想是儒家的中心内容。在整个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关于伦理、秩序的论述,占了重要地位。[12]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非常注重一个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而如何让个人或者企业科學的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不得不强调核心竞争力。那么什么才是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技术、信息、人力资源等固然重要,但是在所有的要素背后,起统领作用,具有上升到灵魂所在的重要位置的应该是伦理、信用、理念。网络经济时代如果不讲信用和注重伦理层次的规范,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将被禁锢在一个狭小的发展空间内裹足不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成员的伦理建设往往不相一致,甚至有时候还会出现大相庭径的短暂混乱期,但总的来说是一个相互适应和选择的变迁过程。一旦约定成俗,便成为社会经济的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解和制约。网络经济亦不例外,需要在自身发展中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相应的商业伦理来指引价值取向以及解决法律所面临的困境。有了共同伦理价值取向的选择,法律便多出一只万能手来从预防和监督上维护网络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益。

三、重建商业伦理的设计思路

(一)建立有序的诚信机制,规范经济参与主体行为

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意。之所以后来把它转义为“信”的意思,乃因为西塞罗(Cicero)及其斯多亚(Stoa)哲学同道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 quod dictum est,appellatam fidem),此语相当于中文表达的“言必行,行必果”。[1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较滞后,信用体系与经济利益体及产业链间的衔接往往处于缺失或者仅仅有名无实的状态,企业的资信状况、个人的信用状态以及自信查询和求证等都比较混乱。建立和诚信机制以及信用查询制度对于商业伦理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经济规范以法律引导为辅,网络自治为主

网络的发展是基于自由和便捷高效,是一个完全无边无界无时间限制的平台,如果法律规制过多,势必影响正常的交易及经济活动的进行,但是,如果过于追求自由便使得网络经济负重前行,瞻前顾后,势必受到一些影响。所以,解决矛盾的根本之策便是加快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完善现有实体经济相关法律政策,使已有的法律适用性延伸至网络经济体中。让法律成为网络经济环境的保卫者,让网络自治成为该经济体的主要调解人。制定行业内部规范,让行业规制和企业自律成为主导。

(三)建立符合网络特点商业伦理规范体系支持

结合中国已有的传统伦理与西方经典伦理理论,加强对网络经济主体的道德教育和伦理塑造,提炼和鼓励符合当代网络经济的伦理文化。“一个真正的伦理学体系,必定是要建立在不可替代或者难以推倒的具体方法之上的,而不是涉及内容的广泛、概念的新颖或者自圆其说的灵动转折”。[14]自主原则、无害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是支持网络经济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应用到网络经济中即是要求网络活动的参与者要充分尊重利害人的自主权利,尽可能的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知情前不得将其有关产权或者其他利益相关得以应用。

四、小结

网络经济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但是借助该经济载体而滋生的法律困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是每个国家基于国情的不同,表现的法律问题形式和重点各异,在法律不是万能的现实情况下,商业伦理的重建对网络经济良性发展至关重要,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选择。可以说,当完整而又成熟的网络伦理体系形成了,那么,网络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便自然不会再困扰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国内主流的观点有2种:一是,网络经济师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以高新技术革命、金融创新为基础的现代商务经济;二是,网络经济就是以互联网络技术应用为基础,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收入来自于网络相关产品和服务经济模式。

参考文献:

[1]乌家培.网络经济及其对经济理论的影响[J].学术研究,2000.1.

[2]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51.

[3]纪良纲.商业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8.

[4]纪良纲.商业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58.

[5]宋海龙.网络经济时代伦理规范面临的挑战与出路[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19(6).

[6]刘光明.新商业伦理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3.

[7]Nash,L.(1990).Good Intentions Aside:A Manager’s Guide to Resolving Ethical Problems,5.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8]约瑟夫•;W•;韦斯(Joseph W•;Weiss).商业伦理:利益相关者分析與问题管理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

[9]http://blog.ifeng.com/article/22430987.html[EB/OL].访问时间2013年1月15日.

[10]孙颖.网络经济对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影响[J].学术交流,2004.8.8/125.

[11]刘光明.新商业伦理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8.

[12]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7.

[13]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史(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348.

[14][美]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M].刘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52-56.

作者简介:李红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博士研究生;谭毅,工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摘要:由于投融资体制不同,我国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建设规律存在差异,高速公路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具有过度建设倾向,表明当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中蕴含不合理成分。收集我国2001—2015年省级面板数据,基于公路基础设施空间外溢视角,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对全国以及分区域的高速公路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进行研究发现,公路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空间溢出效应十分明显。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规模已经过度,且不同区域高速公路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差异明显。其中,东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基本适度,可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无法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仍需吸引社会资本加大高速公路建设力度;西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严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可接受范围,应暂缓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将重心转移到普通公路建设上来。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发展;适度性;空间外溢;空间杜宾模型

一、引言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遭遇了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制约,特别是公路建设,无论是技术等级还是里程均无法满足需要。加快包括公路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国人的共识,这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时代背景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使我国公路事业在解除资金制约的同时得以飞速发展。交通运输部《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7.73万千米,是1984年底的4.9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2.35万千米,总里程位居世界第一。在短短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创造了世界公路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然而,在中国财政分权与预算软约束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具有过度支出倾向,[ 1-2 ]公路收费政策适时地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必要的融资手段。为凸显政绩,地方政府既具有极大的扩张高速公路投资规模以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观意愿,又具有利用公路收费政策突破经济资源约束落实投资计划的能力,这为高速公路投资效率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埋下了隐患,并直接制约区域经济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地方政府是否会利用政策漏洞过度修建高速公路?或者说,与普通公路相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规模是否已经过度?换言之,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很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内部供给结构,这从中西部地区部分高速公路车流量稀少的现象可见一斑。本文将基于规范的实证研究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研究结论对公路收费制度创新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參考价值。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有关基础设施与国民经济增长的适应性问题,国外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分别是以罗森斯坦·罗丹(Rosen? stein·Rodan P N)[ 3 ]为代表的基础设施超前发展论和以艾伯特·赫希曼[ 4 ]为代表的基础设施滞后发展论。反观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历程,基础设施建设对国民经济增长提供的巨大助力可以证明,基础设施超前发展论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然而,我国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的过度投资也使学界发出了防止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的预警。[ 5 ]

围绕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适度性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颇有建树的研究。部分学者根据公路里程相关数据,对公路建设的适度性进行了定性评价。例如,陆大道[ 6 ]基于调研数据指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失控。更多学者开展了规范的定量研究。例如,万丽娟等[ 7 ]在丁建勋[ 8 ]提出的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倒“U”型变动关系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公路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倒“U”型关系,并利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数据,采用人口规模与GDP指标拟合了公路基础设施投资的适度规模水平,用以评价我国各地区公路基础设施的适度性;王姣娥等[ 9 ]采用类似的研究方法,以收费公路为研究对象,对包括我国在内的32个国家样本进行回归检验,得出了我国收费公路规模已经偏离经济总量水平的结论。

上述定量研究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所得标准对中国的适用性值得商榷。公路的适度性标准应随不同的经济体以及各经济体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变化。在以往使用的国际样本中,包含诸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所得到的标准不能简单照搬到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二是无法反映公路基础设施的内部供给结构。根据2011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2号),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技术等级公路均属于普通公路和非收费公路,财政性资金将主要用于非收费的普通公路的建设与养护,而收费的高速公路则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与社会资本投入。投融资体制的不同使得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具有不同的规模形成规律,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而已有研究并没有考察两者的相对规模状况,无法识别公路基础设施的内部供给结构。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说

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公路基础设施或交通基础设施整体投资规模的适度性,其理论基础为,在不考虑空间外部性的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规模的增加对经济增长具有方向相反的两种作用力量。其中,正向作用来源于交通运输条件改善为生产要素流动带来的便利性,负向作用来源于政府为增加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而收税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以及政府通过融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对私人部门投资的挤占效应。在上述两种力量作用下,交通基础设施规模与区域经济增长有可能形成理论预期的倒“U”型关系,因而存在适度投资规模。

然而,本文并不研究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的总量适度性,而是以普通公路为参照考察高速公路规模与区域经济增长之间的适应性问题,即认为高速公路相对于普通公路存在过度建设趋势,上述理论直觉来源于以下机理:

一是竞争效应。在以往唯GDP论的政绩考核标准下,地方政府官员往往热衷于基于需求侧管理的基础设施投资。此时,公路收费政策提供的融资便利成为高速公路相对于普通公路过度建设的主要原因。

二是结构效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域交通需求持续增加,已经建成的普通公路有可能被改建为设计交通量更大的高速公路,为避免改建带来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成本,在规划时直接修建高速公路往往成为一劳永逸的选择。因此,即使不考虑地方政府官员带有寻租意味的高速公路建設偏好,高速公路本身仍然具有过度建设倾向。

三是运营效应。当前高速公路收费成为一种政策惯性,而收费的普通公路总量很小且逐年递减。根据《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里程12.35万千米,其中95%是收费公路。高速公路收费运营环节排除了部分道路使用者,使之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在对高速公路需求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高速公路收费行为的存在,往往需要更大规模的高速公路才能满足这一需求,而相似情况在非收费的普通公路中并不存在。

上述机理形成了本文的研究假说,即我国高速公路整体建设规模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已经过度。为验证上述理论直觉,本文另辟蹊径,通过比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对经济增长的产出弹性考察两者的相对规模状况,即认为产出弹性较大者是区域经济增长的稀缺要素,其规模处于相对不足状态,反之则相反。

三、研究方法

(一)模型选择

公路基础设施的空间正外部性已经被学者广泛证实,[ 10 ]为避免公路产出弹性因忽视空间溢出效应而产生的偏误,本文将采用空间计量模型进行研究。经典空间计量模型包括空间自回归模型(SAR)、空间误差模型(SEM)、空间杜宾模型(SDM),分别用以研究被解释变量的空间相关性、误差项的空间相关性及解释变量的空间相关性。

在上述三种模型中,本文选择空间杜宾模型作为基本研究模型,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公路基础设施不仅会通过影响本地区经济增长间接作用于相邻地区经济增长,而且会通过空间上的外部性直接作用于相邻地区的经济增长。这种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正外部性来源于公路基础设施对相邻地区区域外市场的开放、劳动力空间流动的加速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 11 ]负外部性主要集中于高速公路,因为高速公路伴随的收费行为会通过降低贸易总量、降低国内市场整合程度、推高物价来阻碍区域经济增长。[ 12 ]

二是空间杜宾模型的结果比空间自回归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的结果更容易接受。[ 13 ]这是因为,空间误差模型中解释变量的溢出效应通常为零,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而空间自回归模型对每个解释变量的溢出效应与直接效应的比率均相同,很容易得出错误的溢出效应符号。因此,应将实证研究重点转移到空间杜宾模型中来。

空间杜宾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式(1)与标准线性回归模型的不同之处在于引入了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Wy和WX。其中,W为空间权重矩阵,y为被解释变量向量,αιn为常数项向量,X为解释变量矩阵,β为待估参数向量,ε为误差项向量。

由于引入了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回归系数不再具有原先的含义,为反映空间杜宾模型中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勒沙杰(Lesage J P)等[ 14 ]在其著作中提出了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概念。其中,直接效应为地区i的解释变量xir对本地区被解释变量yi的平均影响,间接效应为地区i的解释变量xir对其他地区被解释变量yj(i≠j)的平均影响,总效应为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之和。他们认为,空间杜宾模型中回归系数的大小与显著性不再重要,应当将注意力集中于对三种效应的解读,并给出了具体的推导过程:

因此,直接效应为矩阵Sr(W)中对角线元素的平均值,间接效应为矩阵Sr(W)中非对角线元素的平均值,总效应为矩阵Sr(W)中所有元素的平均值,具体如下: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海南和西藏的高速公路均不收费,理论上不具有上文所述的过度建设倾向,因此本文选取我国大陆其余29个省级行政区作为研究样本,并收集它们2001—2015年的面板数据。同时,在参考诸多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外溢研究的基础上,对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筛选,各变量具体情况和数据来源如下:

1.被解释变量

人均GDP(pergdp)。作为宏观经济研究的重要指标之一,人均GDP包含区域经济增长的丰富信息。本文以人均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并使用人均GDP指数将之调整为2000年不变价。

2.核心解释变量

一是高速公路(eway)。在以往的研究中,尽管已有少数学者研究了不同技术等级公路基础设施的空间外溢效应,[ 15-16 ]但尚无通过考察产出弹性比较区域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相对规模关系的研究。为使各省市区不同年份的高速公路存量具有可比性,我们参照德缪杰(Demurger S)[ 17 ]的做法,将高速公路里程除以各省市区的土地面积。

二是普通公路(oway)。鉴于前文对高速公路变量的相关处理,本文使用各省市区公路总里程减去高速公路里程再除以各省市区土地面积来表征该变量。

3.控制变量

一是人力资本(hum)。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将人力资本作为内生变量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并证明人力资本积累对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本文选择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人力资本的代理变量,参照杨孟禹等[ 18 ]的做法,使用六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表示,即:

人均受教育年限=(样本含小学文化程度人口数×6+初中文化程度人口数×9+高中文化程度人口数×1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数×16)/六岁以上抽样总人口

二是产业结构(ind)。产业结构升级是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之一,本文以产业劳动力人口分布作为产业结构的代理变量,具体用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数量与就业人员总数的比值表示。

三是政府干预(gov)。综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使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作为代理变量。

四是开放程度(fdi,tra)。一个区域对外开放程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言而喻。其中,外商直接投资(fdi)伴随着显著的技术溢出效应,[ 19 ]而对外贸易(tra)则是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因此,本文以FDI占当年GDP的比重与进出口总额占当年GDP的比重两个变量来度量开放程度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由于FDI与进出口总额均以美元价格衡量,因此首先以各年四季度平均汇率将之调整为人民币价格,然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五是市场结构(str)。我國的改革开放实质上是一个由政府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过渡的市场化过程。本文使用非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占在岗职工人数的比重作为市场结构的代理变量。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市区统计年鉴。为消弱数据的异方差性,本文将各变量取自然对数后纳入模型,回归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参见表1。

(三)空间权重矩阵选择

在空间计量研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空间权重矩阵为简单权重矩阵,也称邻近权重矩阵,即如果区域i与区域j具有共同的地理边界,则矩阵中对应的元素wij=1,否则wij=0。本文使用简单权重矩阵W作为基本空间权重矩阵。

四、计量检验与实证结果

(一)空间相关性检验

本文将人均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在使用空间计量模型前,需要检验其是否存在空间相关性。同时,本文拟将样本总体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子样本分别进行研究,以探寻不同区域高速公路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上述做法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假定,即认为同一区域内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与经济发展具有相同的空间相关性,否则不能得出具有规律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分别使用简单权重矩阵与经济权重矩阵计算Lnpergdp和Lneway的莫兰指数I,以检验人均GDP与高速公路密度的空间相关性,所使用的软件为Stata 14。表2的计算结果显示,在两种空间权重矩阵下,无论是人均GDP还是高速公路密度,几乎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强烈拒绝无空间自相关的原假设,且二者均呈现出空间正相关性。因此,该结果证实了空间计量模型的适用性,也初步验证了我们分区域子样本进行研究的可行性。

(二)回归结果及分析

将变量纳入(1)式的空间杜宾模型,并控制地区固定效应,使用极大似然法对固定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进行估计,所用软件为Stata 14,回归结果可参见表3。其中,W指简单权重矩阵,W*指经济权重矩阵。同时,我们参照区域经济划分将样本总体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子样本,其中东部子样本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等11个省市区;中部子样本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西部子样本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市区。

由表3可以看出,除东部子样本经济权重矩阵回归结果外,其余结果中被解释变量人均GDP的空间滞后项系数均显著大于0,说明省域经济增长呈现集聚状态,并从侧面印证了使用空间计量模型的正确性和稳健性。正如前文所言,由于在模型中添加了被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回归系数不再反映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因此,解释变量及其空间滞后项系数的大小和显著性均不再重要,应将注意力集中到对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解读上。表4给出了各解释变量三种效应的估计值和统计检验信息,表格内容的设置与表3类似,这里不再赘述。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对核心解释变量的结果进行解释与分析。同时,由于所使用的是变量的自然对数形式,故各效应的估计值均具有产出弹性的解释。

总体来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三种效应的估计值均显著为正。其中,直接效应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对本地区的区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间接效应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对邻近地区整体的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证实了公路基础设施空间正外部性即空间溢出效应的存在;总效应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对区域整体经济增长具有显著拉动作用,是区域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在全部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083、0.099、0.183,而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16、0.218、0.335。可以发现,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均低于普通公路,即普通公路的产出弹性高于高速公路。这样的结果说明,全国平均来看,对于某个省份而言,无论出于本地区经济增长的考虑还是周边区域经济增长的考虑,普通公路的边际投资报酬均高于高速公路,即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规模过度,该研究结果证实了本文的研究假设。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103、0.145、0.248,仍小于普通公路的0.134、0.155、0.289,且结果均十分显著,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在东部子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09、0.130、0.239,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21、0.168、0.289,普通公路的三种效应仅仅略高于高速公路。这说明,在东部地区,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呈现出微弱的过度修建态势。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东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与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为0.114、0.120、0.235,与普通公路的0.128、0.149、0.277仍然比較接近,且结果均十分显著,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在中部子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20、0.276、0.396,而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093、0.090、0.183。可以发现,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略高于普通公路,而间接效应远高于普通公路,总效应受间接效应的影响也远高于普通公路。这一结果十分耐人寻味,中部地区高速公路整体呈现出规模不足的态势,即受“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推动修建的高速公路无法满足中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且主要表现为对邻近省份高速公路修建的诉求。其原因主要在于,高速公路属地管理模式与显著空间正外部性产生的空间泄漏效应使中部各省产生严重的“搭便车”行为,扭曲了高速公路建设的经济激励,意味着各省单边治理无法根本破除中部地区公路基础设施内部结构弊病,打破地区垄断、实现跨区域联盟成为改革的当务之急。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124、0.191、0.314,而普通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117、0.119、0.235,数值关系与简单权重结果相比,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且结果均十分显著,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在西部子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083、0.153、0.235,而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95、0.428、0.622。可以看出,西部地区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要远低于普通公路。这说明,对西部地区而言,高速公路规模过度状况非常严重,公路基础设施内部结构严重失衡。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083、0.253、0.336,而普通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229、0.492、0.722,无论是数值关系还是显著性情况均未发生明显变化,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综上所述,与普通公路相比,我国东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规模基本适度,这主要得益于该地区较高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东部地区一方面有充足的财政资金用来修建普通公路,可以不必过度依仗公路收费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路特许经营提高运营效率,使高速公路发展始终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中部地区无法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本。中部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既不能像东部发达地区那样获得大量的民营资金与外商投资,也不能像西部落后地区那样依靠政策倾斜获得财政和地区转移支付。同时,较强的空间正外部性使得经济激励发生扭曲从而产生空间泄露效应,不合理的投融资结构和空间泄露效应共同导致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西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规模严重过度,其原因显而易见,一方面,西部地区缺乏多样化的经济增长手段,对地方政府而言,无论是出于刺激经济增长还是出于提高政绩的考虑,修路架桥均是一条可选择的“捷径”,而公路收费政策为其解除了资金约束;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且人口密度较小,现有“凡是高速公路就收费”的政策惯性导致公路使用率下降,个别路段甚至出现了越收费越亏损的现象,难以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全国整体受西部地区影响较大,高速公路呈现出过度建设态势,表明当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蕴含不合理成分。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公路基础设施的空间外溢视角,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分析2001—201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通过比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产出弹性,考察高速公路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无论是全国还是东、中、西部各地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对区域经济增长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均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不仅能够直接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而且具有较强的空间正外部性。这种空间正外部性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通过完善区域公路运输网络直接提升邻近地区经济增长;二是通过刺激本地区经济增长进而借助空间集聚效应来拉动邻近地区经济增长。

第二,全国样本研究结果显示,高速公路产出弹性显著低于普通公路,即高速公路整体呈现过度建设态势。本文认为,这种过度建设的现状主要由三个因素引发,即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竞争产生的竞争效应、普通公路高昂改建成本产生的结构效应、高速公路收费运营产生的运营效应。以往研究主要关注对公路基础设施整体规模适度性的考察,却忽略了其内部供给结构问题,而内部供给结构失衡作为制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瓶颈,表明当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蕴含不合理成分。

第三,由于竞争效应、结构效应、运营效应在不同地区作用程度不同,且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间泄露效应,导致不同区域高速公路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关系不尽相同。其中,东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基本适度,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无法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西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已经严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的可接受范围。

上述结论的政策含义显而易见,今后一段时期,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应主要围绕规模与结构展开。具体如下:

第一,从公路规模看,公路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依旧明显,仍需加大建设力度。由于当前财政资金与公路投资需求相比仍然不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仍需借助公路收费制度发展高等级公路,以此作为公共财政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重要补充。同时,西部地区既是高速公路规模过度最为严重的区域,也是公路基础设施最为短缺的区域,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借助自身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区位优势,大力吸引中央政府政策与资金倾斜,使区域内包括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解除交通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制约。

第二,从公路结构看,当前我国公路交通领域正致力于构建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非收费公路两翼齐飞的“两个公路体系”,却由此衍生出了高速公路过度建设的倾向,应从顶层设计入手予以完善和补充。首先,应协调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相对规模,通过公路网规划工程对各地规划进行统筹协调,对未纳入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地方高速公路设置一定的政策门槛,推迟或不批复其建设计划。其次,当前政策蕴含着“凡是高速公路就收费”的政策惯性,致使部分高速公路越收费越亏损,应及时转变“高速公路即收费公路”的固化观念。在实施层面,应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针对高速公路是否收费进行规范的国民经济评价,对不适合收费的高速公路由公共财政供给,增加高速公路的有效供给。最后,全国整体特别是西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过度,暴露出了公路投融资体制的缺陷。当前高速公路已经呈现出过度建设趋势,而地方政府修建高速公路的热情依然高涨,却忽略了普通公路的建设,究其本源,仍然是资金问题。由于政策并不鼓励普通公路实行收费制度,应通过拓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 ship,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修建普通公路:一是通过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为普通公路筹集资金;二是政府财政可通过按合约确定的金额对投资普通公路的社会资本进行补偿;三是使用影子收费模式,与按确定金额支付不同,影子收费中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财政资金应与公路绩效挂钩。

参考文献:

[1]姜子叶,胡育蓉.财政分权、预算软约束与地方政府债务[J].金融研究,2016(2):198-206.

[2]周黎安.中国地方官员的晋升锦标赛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2007(7):36-50.

[3]ROSENSTEIN- RODAN P N.Problems of industrialisation of eastern and south-eastern Europe[J].Economic journal,1943,53(210/211):202-211.

[4]艾伯特·赫希曼.经济发展战略[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67-87.

[5]李芳琴.防止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J].中国经贸导刊,2015(23):30-33.

[6]陆大道.关于避免中国交通建设过度超前的建议[J].地理科学,2012,32(1):2-11.

[7]万丽娟,刘媛.中国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适度性理论及实证检验[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5):34-40.

[8]丁建勋.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最优规模估计[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29(2):28-31.

[9]王姣娥,莫辉辉,焦敬娟.中国高速公路基础设施与财务状况的空间格局[J].地理研究,2013,32(11):2079-2091.

[10]刘生龙,胡鞍钢.基础设施的外部性在中国的检验:1988—2007[J].经济研究,2010,22(3):4-15.

[11]胡鞍钢,刘生龙.交通运输、经济增长及溢出效应[J].中国工业经济,2009(5):5-14.

[12]CHEN S,HE X.Road to success?the effects of road toll on economic growth in China[J].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2015,22(2):158-162.

[13]埃尔霍斯特.空间计量经济学:从横截面数据到空间面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8-30.

[14]LESAGE J P,PACE R K.Introduction to spatial economet? rics[M].Boca Raton:CRC Press,2009:34-39.

[15]刘玉海.交通基础设施的空间溢出效应及其影响机理研究——基于中國制造业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D].天津:南开大学,2012:77-111.

[16]刘秉镰,武鹏,刘玉海.交通基础设施与中国全要素生产率增长[J].中国工业经济,2010(3):54-64.

[17]DEMURGER S.Infrastructure and economic growth:an ex? planation for regional disparities in china?[J].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1(29):95-117.

[18]楊孟禹,张可云.中国土地财政与城乡关系的互动影响[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4):76-85.

[19]王满四,张延平.欠发达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以江西赣州为例[J].中国流通经济,2012(4):59-64.

[20]林光平,龙志和,吴梅.我国地区经济收敛的空间计量实证分析:1978—2002年[J].经济学(季刊),2005,4(S1):67-82.

The Adaptability Study of the Expressway Scale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Provincial Panel Data in China from 2001 to 2015

JIA Rui-ning and XU Hai-cheng

(Chang’an University,Xi’an,Shannxi710064,China)

Key words:Expressway;economic development;adaptability;spatial spillover;Space Dubin Model

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去年公布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以

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分三类:

●第一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周浦,5600元/m2(销售基准价格,下同);(2)浦东航头1号、3号地块,5600元/m2;(3)浦东航头4号地块,多层5300元/m

2、高层5600元/m2;(4)闵行浦江7号地块,一期多层5000元/m

2、高层5300元/m2,二期多层5300元/m

2、高层5600元/m2;(5)闵行浦江10号地块,多层5300元/m

2、高层5600元/m2;(6)松江泗泾新凯项目,多层5200元/m

2、高层5500元/m2;(7)青浦华新项目,5800元/m2。

●第二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的具体项目有:(1)青浦诸光路,6700元/m2;(2)江桥,6850元/m2;(3)嘉定南翔,7000元/m2;(4)宝山顾村,多层6700元/m

2、高层7000元/m2。

经济适用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摘 要】 2020年4月2日,瑞幸咖啡自爆严重财务欺诈行为再次引发中美跨境证券监管问题的讨论,中国证监会(CSR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分别做出严厉声明与系列反应。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受制于两国不同的社会制度、证券法律、监管模式和市场成熟度,目前尚未形成系统的、双边一致与标准化的法律依据及执行标准。文章首先较为系统地回顾了中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已有内容与模式;在此基础上,基于瑞幸事件初步分析并构建了中美跨境证券监管的合作框架,当前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潜在难点主要包括如何就中国籍高管开展惩戒合作、如何提高跨境调取审计工作底稿的便利性、缺乏针对其他相关方的监管合作等;最后,对中美证券监管合作框架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以期更好地维护中美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秩序,并保护中概股境内外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 瑞幸事件; 中美跨境; 证券监管; 合作框架; 长臂管辖

一、引言

瑞幸咖啡(LK.US,以下简称“瑞幸”)总部位于厦门,自2017年6月注册成立,2018年1月在北京和上海正式开始运营并进行快速扩张,至2019年末其门店数量超过4 500家,成为我国最大的咖啡连锁品牌。2019年5月17日,瑞幸登陆纳斯达克,成为世界范围内从成立到IPO最快的公司。

2020年2月1日,著名做空机构浑水(Muddy Waters)代发做空瑞幸的研究报告,直指其财务欺诈、商业模式缺陷与若干危险信号。2020年2月3日,瑞幸发布公告否认了浑水做空报告的所有指控。2020年2月5日,美国部分律师事务所开始启动针对瑞幸的集体诉讼,瑞幸则开始连续披露股权变动事宜。2020年4月2日,瑞幸向美国SEC递交了文件,自曝公司存在严重财务舞弊行为。由三名瑞幸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②的内部调查表明,瑞幸从2019年第二至第四季度与虚假交易相关的总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22亿元,同时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也因虚假交易而大幅膨胀。自爆财务欺诈令瑞幸股价在一小时内经历5次熔断,一度暴跌81.30%。2020年4月3日,负责瑞幸IPO及年报审计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则公开回应:在对瑞幸2019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管理人员在2019年第二至第四季度通过虚假交易虚增了相关收入、成本及费用,并就此向瑞幸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汇报,瑞幸董事会因而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负责相关内部调查③。

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高度关注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市场的法律和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2020年4月21日,美国SEC发布名为《新兴市场投资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和其他风险,补救措施有限》(《Emerging Market Investments Entail Significant Disclosure,Financial Reporting and Other Risks;Remedies are Limited》)的声明,指出“与美国国内相比,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信息披露不完全或具有误导性的风险要大得多,并且在投资者受到损害时,获得追索的机会要小很多。”此外,声明还指出“PCAOB在获取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进行审计所需的基础工作文件方面能力有限”。2020年4月23日,SEC主席杰伊·克莱顿(Jay Clayton)发布言论称:因为信息披露的问题,投资者近期在调整仓位时,不要将资金投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长期以来,对类似“瑞幸”这样的主要业务和资产在境内、但注册地及上市地在海外的境外上市公司的跨境监管与境内监管成为一大难题,甚至在部分环节出现监管空白。总体而言,境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遍布全球,存在诸多管辖权主体,不同主体间存在监管重叠或无法获取部分必要的跨境监管信息,加大了对此类上市公司的监管协调难度。为此,本文以瑞幸事件为契机,对中美跨境监管合作进行较为系统的回顾与展望,以期更好地维护中美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秩序,并保护中概股上市公司境内外投资者的利益。

二、中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式概述

20世纪8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及证券跨境发行与交易的加剧,使得一国的监管机构所需的信息极有可能超越本国国界,产生了跨境监管的信息不对称与不完全。尽管受制于主权政治、经济文化、会计审计准则差异、监管体系差异等因素的挑战,但各国在投资者利益保护、培育资本市场诚信的目标是一致而共同的。因此,跨境证券监管合作便成为一个必要和必然的选择,需要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共享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

我国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中国证监会赋予了跨境监管主体权力④,即我国证券监管跨境合作的实施主体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下设国际合作部,具体负责“联系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境内与境外有关机构的交流合作活动,承担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关系的有关事宜”⑤。同时,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因此,目前我国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多边及双边监管合作展开,如图1所示。

(一)证券监管多边合作方式

由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以下简称“IOSCO”)开展的全球性监管合作,对我国实施多边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影响最为深远。IOSCO是由各国各地区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组成的专业组织,致力于制定国际公认的监管准则和执法标准并推动其得到一致实施,以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应对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在执法、市场及中介监管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強投资者对证券市场诚信的信心;为成员在全球和地区层面进行经验交流提供平台,以协助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适度监管⑥。当前,中国证监会、美国SEC均是IOSCO的正式会员。

IOSCO于1998年首次发布了《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以下简称《目标和原则》)这一纲领性文件,确立了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目标和原则》制定了38条原则,分别涉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证券监管的执行、监管合作、发行人、审计师、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信息服务商、集合投资计划、中介机构、二级市场和清算与结算等问题。该《目标和原则》不具备强制效力,但可指导IOSCO成员结合各自市场的特点和发展水平自主实施相应监管,开展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IOSCO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咨询、合作与信息交换的多边备忘录》(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该多边备忘录规定了各成员间相互协助和信息交换的原则、协助范围、协助请求及执行的要件、允许提供的信息、保密性和可以拒绝给予帮助的情形,为信息共享设立了国际基准,有力地促进了跨境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和诉讼,并加强了世界各国证券法的执行。此外,IOSCO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磋商、合作与信息交换加强版多边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加强版多边备忘录》)。该加强版多边备忘录增加了签署方在维护市场诚信和稳定、保护投资者、震慑市场不当行为和欺诈时的执法权力,拓宽的执法权有力拓展了各国(地区)监管机构间信息交流的广度、深度⑦ [1]。

除了在IOSCO国际监管合作框架下开展多方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我国还开展区域间的多方证券监管合作。代表性的区域多方证券监管合作有《东亚合作联合声明》《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以《东亚合作联合声明》为例,其指导东亚成员在货币与金融合作领域内,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加强政策性对话、协调与合作,指出“初始阶段可以集中在宏观经济风险管理、加强公司管理、资本流通的地区监控、强化银行和金融体系、改革国际金融体系”。

(二)证券监管双边合作方式

在证券监管多邊合作方式基础上,我国还通过签订司法互助协议、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开展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司法互助协议是指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订立的、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国际证券监管的双边条约。司法互助协议有利于证券监管合作中法律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等,可以加大打击跨境证券犯罪的力度。双边谅解备忘录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签署的、约定双方就某些具体事项进行协作的意向性文件,但不具备强制法律约束。谅解备忘录可以参照IOSCO在1991年发布的《谅解备忘录准则》,由签署双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合作需求自由进行选择,主要内容通常涉及信息交换与共享、监管权力划分等多个方面,形式也较为灵活。

截至2020年4月,中国证监会已累计同美国、新加坡等64个国家或地区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我国证监部门还积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加强交流合作,参与了二十国集团(G20)、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世界银行(WB)、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个多边框架合作等。

对于中美双边证券监管合作而言,中美间的双边协议⑧可以追溯到1994年签署的《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最近则是2013年中国财政部、证监会与PCAOB签署的执法合作备忘录,涉及范围包括信息交流、证据协助、审计底稿“出境”、观察检查等,开始实施跨境会计监管合作。已签署的中美谅解备忘录及合作协议如表1所示。

总体来看,我国跨境监管合作虽在多种协作形式上都有所涉及,但依据IOSCO于1991年发布的《谅解备忘录准则》进一步制定的双边协作谅解备忘录开展的协作模式最为常见,有效协作方式还比较单一。比如,《中美证券合作、磋商及技术援助的谅解备忘录》仅概括性指出“主管机构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将向对方提供获取信息和证券材料方面的协助,以便于各自对其本国证券法规的实施”。通常,谅解备忘录对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较少,缺乏可实际应用的具有针对性、前瞻性的条款。

三、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初步框架:基于瑞幸事件的案例分析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是解决瑞幸事件后续问题并免于发生中概股信任危机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文结合瑞幸事件,分析中美跨境证券监管的合作现状,归纳现有的跨境监管难题及初步指导方案,以期为有针对性地改善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提供初步思路。以瑞幸事件为例,基于IOSCO《目标和原则》及中美签订的多边、双边备忘录的相关内容,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可以构建如图2所示的初步框架。

(一)对于监管机构

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初步框架下,双方监管合作的主体分别为中国证监会和美国SEC。作为一国的监管主体,在执行单边证券监管时,IOSCO《目标与原则》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具备全面的检查、调查和监察的权力,并具备全面的执法权。等效的双方执法权是开展有效证券监管合作的前提,美国当前已签署IOSCO加强版双边备忘录,而中国暂未签署。

比较中美《证券法》对证监会的执法权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力范围和种类过少,而SEC具有强制传唤涉案人员、申请搜查令、起诉权、刑事案件移送权、行政处罚权等。在正式调查程序中,SEC能够实施强制获取证词,传唤证人作证,冻结账户和搜查,强制被调查人提供任何与调查相关的账户信息、文件、信件、备忘录或其他文档,获取被调查对象的银行账户、通讯记录等措施[2]。《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第929E条授权SEC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在美国全境适用的、要求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或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传票,扩大了人员范围,保障了调查的展开和成效[3]。可见,面对IOSCO加强版双边备忘录对执法机构提出的新的履职要求,中国证监会目前执法权力范围过小,种类也较少。这使得中国证监会有时无法按境外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协助,削弱了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效果与作用。

在执行双边证券监管合作时,CSRC及SEC作为IOSCO的正式成员,应按照《目标和原则》提出的“监管机构应建立信息分享机制,阐明何时、如何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和非公开的信息”,为外国监管机构提供协助。中美证监会在跨境证券监管上的已有进展包括认真履行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加强与对方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证券犯罪,维护市场诚信。

以瑞幸事件为例,参考IOSCO多边备忘录的执行框架,针对瑞幸财务欺诈调查的中国境内相关部分,SEC可以IOSCO认可的书面格式向CSRC提出协助请求。书面协助请求内容可以包含请求调查的瑞幸事宜及请求目的、该请求得到协助的作用、SEC所掌握的有利于CSRC后续提供瑞幸请求材料的信息、特别预防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CSRC则根据其请求,在我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基础上,执行SEC的协助请求。同时,针对瑞幸事件的特殊性,可以开展更为具体的双边合作协议,以更为顺畅地完成对瑞幸相关调查的协助及关键信息交流。

(二)对于发行人

发行人作为证券发行的主体,基于中美监管的属地原则,发行人的注册、发行和交易地点决定了其主要监管体系以及受监管范围。自萨班斯法案(SOX)实施以来,SEC要求外国发行人企业同国内发行人企业一致,遵守SOX的所有条款,即对其国内发行人企业和外国发行人企业适用统一的公司治理与监管条款。瑞幸在美国纳斯达克发行上市决定了对瑞幸负有首要监管职责的是美国监管机构,包括PCAOB、纳斯达克交易所以及司法监管等。但鉴于瑞幸主要业务和资产遍布中国境内,还需探讨两方的跨境监管合作问题,即美国对瑞幸中国境内部分的域外监管,以及中国证监会是否可以开展对海外上市公司的“长臂”监管。

对于瑞幸案例而言,美国域外监管的重点之一便是对于发行人的中国籍高管等是否可以通过跨境监管合作对其实施惩罚。根据萨班斯法案(SOX),如果上市公司被认定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相关人员最高刑期可达25年有期徒刑及500万美元罚款,但在实践上,美国对于中国籍高管却很难实施惩罚,极大地降低了中国籍高管在美犯罪成本⑩。因此,是否就高管惩戒达成引渡条款是未来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发展的重要方向。

中国证监会的“长臂”是否可以或有必要延伸到海外上市企业,这需要确定新《证券法》新增的“长臂”监管条款的明细解释并借鉴美国判断域外监管适应的效果标准。早期,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即我国过去采用的是属地原则。而新《证券法》增加“当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损害境内市场和境内投资者时,可接受中国法律管辖”这一条例,赋予了域外管辖的权利{11}。域外管辖具体包括域外立法管辖、域外执法管辖和域外司法管辖。目前,我国新《证券法》新增的域外管辖规定较为笼统且宽泛,缺乏明确的域外管辖适用标准以及具体的可操作内容,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域外管辖权过度扩张或过度缩小、管辖权冲突等问题。这就需要厘清可遵循什么原则来判断是否施行域外管辖权,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域外效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处理大量的涉外证券诉讼案件中,逐步突破原来严格遵循的属地管辖原则,逐步发展出诸多判断原则和标准。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借鉴美国在实践中积累的相应行使方式。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行使方式为:根据域外效力与关联程度确定对该事项是否拥有事项管辖权,如确定其拥有管辖权,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就可直接进行适用。效果标准正式在美国证券反欺诈诉讼管辖权领域被确立要追溯到1968年的Schoenbaum v. Firstbrook案,该案法官认为此案可以依据《证券交易法》主张对该案的管辖权,所谓效果是强调对美国境内利益的影响应该达到可预见和实质性的程度[4]。《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有条件地继续沿用“效果测试标准”(Effect Test)和“行为测试标准”(Conduct Test)。效果测试标准是指“当不当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对母国具有明确可预见的实质性损害后果,法院拥有管辖权”;行为测试标准是指“当不当行为发生在境内,且该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有重要推动,此时即便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12}。

以瑞幸事件为例,瑞幸的“不当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对该“不当行为”关联程度的判断适用“效果测试标准”,即判断瑞幸的财务欺诈行为对中国境内是否产生“实质、直接、可预见”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可以或有必要对瑞幸可实施域外监管。从“实质性”的要件来看,美国法院认为,如果境外的行为影响到了在美国注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且损害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时,该行为则将会被认定为在美国境内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瑞幸由于发行和交易主要在中国境外,从主要持股人持股情况来看,董事长陆正耀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3.94%,拥有36.86%投票权,注册于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大钲资本和愉悦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15%、5.30%(如表2所示);未披露的股东里面也不排除有其他中国投资者。但是,瑞幸是否对境内投资者造成实质性损害存在争议,即并没有相应资料显示中国投资者所受损失占比,无法判断是否达到实质性损害。鉴于长臂管辖权这一新增条款还没有明确的适用规定,且暂时无法从效果准则上判断是否造成了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损害,中国证监会的域外管辖权对瑞幸事件是否适用还有待商榷。此外,瑞幸公告称其首席运营官(COO)以及部分下属员工伪造了销售额,这使得对瑞幸高管的后续惩处加大了难度,需要在高管惩处上进一步跨境合作。

(三)对于会计师事务所

对负责发行人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以及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也是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框架下的重要内容。对于瑞幸事件而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永”)是其IPO及年报审计师,安永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潜在问题并推动了瑞幸的内部调查,但其究竟是否该承担相应责任尚不明确。

对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我国是由财政部起主导作用,而中国证监会则根据证券法进行相应监管。在《萨班斯法案》(SOX)颁布后,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在SEC指导下由PCAOB负责监管,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的权限,即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为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在PCAOB注册,并提供审计底稿{13}。SOX法案规定了PCAOB享有定期检查在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包括可以查阅审计工作底稿;而根据中国法律,2009年10月由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明令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制作的工作底稿及相关档案应存放在境内。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经过审批之后,才能通过官方渠道间接向境外提供审计底稿。我国一直反对PCAOB入境现場检查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不受限制地查看审计工作底稿。显然,这种审计底稿的提供方式无法完全满足美国监管当局的需要,这就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14}。

2012年10月,中国财政部、证监会宣布与PCAOB 签订协议,允许中美双方在设定的过渡期内互派观察人员观察对方的审计监管过程;2013年5月,中国财政部、证监会与PCAOB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涉及范围包括信息交流、证据协助、审计底稿“出境”、观察检查等,开始实施跨境审计监管合作{15}。在瑞幸事件中,负责审计的安永华明作为中国在PCAOB注册的A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我国财政部、证监会的监管。中美相关协议及执法备忘录可作为本次瑞幸事件的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参照,目前只能由美国要求中方提供证据协助,或由美方向中方调取部分审计底稿,PCAOB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提出申请,中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美方提供相关的信息,对其展开审计监管合作。

(四)对于其他相关方

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初步框架下,还涉及自律组织、律师事务所、信贷评级机构等其他相关方角色。一方面,自律组织、律师事务所、信贷评级机构需对发行人企业进行执业与监督。以自律组织为例,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FIA)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可通过三类自律组织来实现对发行人的自律监管。另一方面,IOSCO《目标和原则》就其他相关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或评估服务的其他机构应根据其活动对市场的影响情况或监管系统对其依赖程度接受相应的监管”,并在接受监管的背景下接受相应的惩罚。当监管系统使用自律组织在其各自专长领域履行直接监督职责的,这些自律组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如萨班斯法授予PCAOB的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权和调查及处罚权,但PCAOB受SEC的监督。因此,如何对境外中介机构实施跨境监管并后续追责,也会涉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

在瑞幸事件中,与瑞幸相关的其他方角色包括纳斯达克交易所、中美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等)、信贷评级机构和承销商(瑞士信贷、摩根士丹利、KeyBanc Capital Markets、Needham & Company、中金公司、海通国际)以及境内外投资者。其中,中金公司、海通国际属于注册于中国的机构,他们还要受境内监管机构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关分支机构和自律组织有权对信用评级机构展开监督检查和自律调查,必要时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联合调查{16}。

(五)小结

以上分析了监管机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方在整个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初步框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总体而言,中国境内企业采用直接或间接上市模式在美国上市后,其在美国境内部分主要受到来自美国监管体系的监管,美国境外部分则受到美国的域外监管,包括对美国发行人域外部分、域外会计师事务所、域外中介机构。而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触发我国对境外发行人的“长臂”监管。对于瑞幸事件,当前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潜在难点包括:(1)针对瑞幸发行人的监管合作,主要是如何就中国籍高管开展惩戒合作;(2)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合作,主要是如何提高跨境调取审计工作底稿的便利性,是否可以进一步程序化和标准化;(3)针对其他相关方的监管合作,目前中美之间尚没有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

四、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未来展望

(一)加强我国证监会的执法权力

执法有力的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得以成功的前提。证券市场较为发达和成熟的美国,通过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详细规定了SEC的监管权限。此外,《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赋予了SEC监管合作的权力,并通过制定《国际证券合作执行法》对证券监管国际合作进行了规范[5]。而我国目前《证券法》对跨境监管合作权限的范围、行使监管合作权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等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执法权的范围和种类也较少。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这些监管权力的明确将显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二)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日常监管

未来,我国应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监管,有利于维护中概股的国际声誉并为其长期国际融资提供便利。对海外上市公司的境内监管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于为本国企业境外上市的过程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另一方面还需对本国企业境外上市后的境内日常运营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监管。瑞幸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我国目前对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日常境内监管严重不足,甚至是监管空白。

(三)拓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途径和内容

当前,拓宽我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途径和内容,可从推动实施IOSCO《目标与原则》的有关工作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发展阶段,推动其具体落实和实施以便与境外监管机构协同打击跨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争取尽早签署IOSCO加强版多边备忘录,展开全方位、立体型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拓宽跨境信息披露监管合作模式及内容,尤其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尽可能就与公司财务造假等关键信息内容进行披露及信息交换,有效拓宽信息披露途径及内容。

(四)完善证券法域外监管适用的具体规则

我国新《证券法》旨在严格保护境内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免受任何证券欺诈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也是效果标准能够适用于跨境证券欺诈行为的理论基础。新《证券法》的“长臂”监管还只是处于初步法条阶段,尚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本文认为,可有限度地扩张我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策略,细化域外管辖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效果标准”“行为标准”等类似原则或标准,扩大域外管辖灵活操作的范围,以更充分地保護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

(五)争取实现中美审计等效监管

在独立审计监管上,相互信赖对方的监管可以有效避免双重监管和节约宝贵的监管资源,互信意味着各成员国与第三国可以依赖各自的审计监管,从而实现对全球会计师事务所更为有效及高效的监管。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并不等于一个国家(地区)直接进入另一个国家(地区)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而是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可以评估对方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按照彼此信赖的原则实现监管的合作[7]。2011年2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首次认可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第三国审计监管体系的等效;2011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在北京签署了职业道德等效联合监管声明,确认内地职业道德守则和香港职业道德守则实现等效。因此,实现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个关键途径就是按照完全信赖的原则实现中美两国的等效审计监管。

(六)强化对其他相关方的跨境监管合作

在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同时,相关监管机构还需负责对相关境内外其他类型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合作。其他相关方的行为合法性会影响发行人境内外日常运营,需要建立合理可行的跨境其他相关方监管安排,明确境内外其他类型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通过境内监管和跨境监管“双管齐下”,共同监督其他相关方审慎执业。

【参考文献】

[1] 刘凤元,邱铌.证券市场跨境监管研究——以EMMoU为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9(12):100-111.

[2] 张彩萍.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D].北京:外交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8.

[3] 杜涛.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终结还是复活?——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orrison案及《多德—弗兰克法》第929P(b)条[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2,7(4):201-232.

[4] DAVID J GERBER.Beyond balancing:international law restraints on the reach of national laws[J].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84,10(1):185-190.

[5] 王锐.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6] 林泰,郑利红.国际证监会组织的作用与局限——基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视角[J].经济与管理,2011, 25(1):77-81.

[7] 陆建桥,林启云.国际会计审计及其监管的最新发展与中国对策——欧盟国际会计发展大会综述[J].会计研究,2010(3):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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