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

2023-11-07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第1篇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作为 工作人员,本人积极领导所分管的部门开展工作,今年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两个方面。为了总结20xx的成绩经验和不足,理清明年的工作思路,现将20xx的工作总结与明年的打算汇总如下: 一. 计划完成情况

(一)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共完成 个项目, 个标段的投标。其中 项目 个、 项目 个、 项目 个。

上述项目中,共中标了: XX工程 XX工程 XX工程

共 个项目,中标合同额约 亿元。

(二)从各门的情况来看

xx部圆满完成任务指标,xx部略有遗憾,另有三个部门完成率不到70%.对于每个部门对于目标完成情况都有自己的总结,大体是这些原

1、如整体大环境的影响,如经济不景气,很多机构缩减了投资项目,造成实际情况总体数量的减少,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对项目审批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的实施,8年开工项目的数量有所减少,市场竞争加剧,中标价格连续下跌,市场形势不容乐观。

2、人员的影响,人员流动性,缺乏专业知识人员。

3、业主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利用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竞争,极力操纵设计单位压低概算值和工程量,操纵个别施工单位在报价上“跳水”,操纵监理单位压低签证数量,在报价或让利系数上进行二次降价、三次降价以达到压价的目的,等等这些现实情况的存在加剧了投标报价的跳水现象。

值得欣慰的是工作中大部分同志都能兢兢业业,为了各自的任务指标而努力拼搏,各部门的总结也对各自的完成情况作了分析。但是我觉得大家都应该多从自身找找找原因:完成的好的,有哪些好的经验?完成的不好的,我哪些地方做的不足,等等。态度很重要,希望大家认真总结。也得到了后勤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如综合部牵头对资质的顺利维护极大的稳定了业务人员心态,财务部门及时准备的提供财务数据对业务费用的整体把关起到了关键作用,举个例子,如去年XX市有个项目,已经到了下班时间了,甲方要求我们马上签订协议,我们就紧急与公司联系,请求支援,办公室XX同志接到通知后,紧急处理完手头事物、履行完相关手续后与业务人员紧急赶往XX,当时正值下班高峰,一路奔波,七点左右赶到平度,顺利的签订了协议,甲方一直夸赞我们的高效率及协作精神。

二、工作当中的不足和遗憾 xx年下半年公司进行了架构调整和激励政策调整,应该说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业务发展,给各业务部带头人提供最有利的业务竞争平台。本公司也是尽最大可能的满足各业务部各项业务费用的开支,但是整体来看,效果不是太理想,主要表现在:

1、业务拓展不足,新客户开拓重视程度不够,核心客户太少,或者说已经有了核心客户,但是总是在外围的一些小项目上打转转,精力、物力、财力都没少花费,核心客户的核心项目我们没有争取到。

2、工程类代理项目发展缓慢,全年进场项目不到xx个,严重的阻碍的公司的全面发展,让本来应该成为我们优势的大而全的资质,成了拖延我们发展的累赘,这是极不正常的。

3、个别业务人员业务拓展主动性不强,有畏难情绪,守的思想严重,只想守住自己的老客户,守是守不住的。

4、另外,从管理上来讲,对各业务部的考核不是很完善和及时,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总结的。

三、20xx年工作计划与安排

1、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基础的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同时“按资、按劳、按责”相结合。

第一以绩效为基础,设立公平合理的薪酬标准、考核与评价方法、晋升与奖惩制度,这一点刘总会在后面介绍,我就不多说了。 第二建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培养人才,倡导团结协作,发扬团队精神

首先,要想持续保持招标代理的人才实力,就要不断优胜劣汰、吐故纳新,把需要的优秀人才吸引进来。逐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和制订合理透明的招聘制度,给所有应聘者提供公平竞争、公开竞岗的机会,通过双向选择吸纳优秀人才。其次,对公司员工,注重发现并挖掘个人专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聪明才干和工作积极性,适才任用,人尽其才。第三,抓好继续教育,帮助员工实现自我价值,为其提供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公司储备后续人才,培养领军统帅。认真为每一位员工考虑职业生涯的发展前景,给员工创造发挥特长和潜能的机会,让员工的成长与公司的发展同步共行,起到和谐共振的良好效应。

倡导团结协作,以协作为基础的团队精神是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公司将逐步完善部门合作业务的运作模式,加大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人员流动,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取消部门之间用人的利益化。

2、逐步建立业务开拓管理体系,将业务开拓和客户维护有机结合起来长期发挥效用。

对代理来讲,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也是中介服务公司赖以生存的条件,因此不断开拓、持续维护好客户,是我们放在第一位的工作。 业务开发首要讲的是诚信,以诚待人,信用至上,用优质服务去赢得客户,巩固老客户,把临时客户转为固定客户,树立品牌、创建声誉让客户主动上门找服务。二是广泛联系,扩大幅射范围和影响,不断拓展市场份额。三是最大效能地发挥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资质,注重综合挖掘固定客户的各项业务,开展系列化服务,深化客户关系。四是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采用几条腿走路的方式,要发挥专业所人才多、技术高、能力强的特点,敢于承接一般机构感到头痛的疑难项目,开拓别人难以承接的新业务领域。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及时了解、掌握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国际、国内、地区、行业、政府部门、主管单位、客户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信息,从中筛选有用信息,发现市场机会。六是研究建立业务开拓管理体系,进行条条管理,条块结合,分工不分家,团队合作;建立承接网络和维护管理网络,以优异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做后盾,用公司的整体实力来巩固和占领阵地。

3、投标工作是公司各项工作的龙头,由开发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所以对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内部协调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运转正常一直是市场开发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但是,各部门有各部门的工作,投标只是其中之一,容易发生冲突,以致于顾此失彼。

目前投标市场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标书编制人员不足和标书编制人员思维模式一成不变的问题。公司参与过这么多项目的投标,一些单位已经看到或得到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可能已经参考到他们的投标文件中,所以我公司的投标文件需要不断提高,不断吸取其他单位的长处,我公司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现在标书编制人员不足和标书编制人员思维模式一成不变的问题已经显现,新的技术或先进的工艺没有体现,各种管理软件和MIS系统应用方面我们没有优势,需要对上述问题给予重视和解决。 ②、工程分包招标方面

虽然我部门已经成功组织了两项工程的分包招标,但是这次组织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分包队伍推荐问题,我们建议实行施工处、项目工地谁推荐谁负责的制度,若通过招标确定的分包队伍不履约,造成我公司工程进度等方面的损失,建议对推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采取措施,将此队伍列入黑名单,不再邀请其参加我公司工程的分包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第2篇

市场管理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 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 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1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 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 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 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 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 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2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 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

3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 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七条 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使用首信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首信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

4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管理制度

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二十条 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新代理商的设置

本公司在授权新的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商及代表处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第3篇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的权利

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的义务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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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2)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

(3)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为加强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对申请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只有经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才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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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适用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招标代理活动。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是基于招标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第一,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第二,受托人给付报酬义务;第三,受托人报告的义务;第四,委托人转移有关委托人的利益和权利;第五,受托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公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按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按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第4篇

甲方(招标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自愿就 项目委托招标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委托范围及要求

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

方式组织政府招标,编号: 。乙方应本着招标程序规范、招标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招标效率更高、招标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施招标。

主管部门批复招标计划后,乙方会同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项目比较复杂的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公告应在主管部门批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乙方根据甲方的招标项目需求审查投标人资格;甲方可以在招标需求中对投标人提出资格、资质等要求,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甲乙双方应高度重视质疑处理工作,答复用语规范明确,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不得推脱应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有关投标人。质疑材料应及时整理入档、妥善保存。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派专门部门负责招标项目,并指定 代表甲方处理招标过程的相关事宜。

2、甲方向乙方说明招标的详尽工程清单、服务标准、预算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及乙方办理委托招标事项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技术资料。

3、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4、甲方确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招标方代表,并出具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5、合同由甲方与中标(成交)投标人签订;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6、甲方负责对投标人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招标项目,可与乙方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对政府招标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危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或遭遇不可抗力,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

织实施甲方委托的招标事项。

2、乙方应成立项目小组,并指定 负责处理整个项目的相关事宜。

3、乙方负责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组织开标、评审和定标工作。公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向中标(成交)单位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4、在履行招标合同过程中,甲方若与投标人产生纠纷,乙方应尽全力积极予以配合。

5、乙方对政府招标活动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招标工作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6、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招标活动的有关文件,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7、乙方对甲方负有沟通与通知义务。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解决。

8、招标过程发生的公用费用,如招标文件编制费用、专家咨询费、开标会议费、专家评审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依法按规实施招标。如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告知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报同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招标项目结束日止。

六、中标(成交)投标人的确定 □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投标人顺序,甲方确定。

七、代理服务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成交)人支付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公司制度范文第6篇

各区县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执业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区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积极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保证招标代理活动的质量,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第二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招标事宜的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

(二)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学历,并有3年以上建设行业工作经历;

(三)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和其他建设类职业证书均在本机构注册、登记;

(四)与依法取得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

(五)持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六)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对有下列行为的专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止执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在代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第三者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

(四)故意高估或低估工程造价,损害有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中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兼职;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为在招标办备案的人员,否则,相关业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行为举止得体,文明礼貌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依法代理,诚信代理。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年度备案和单项代理业务备案。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年度备案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已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到市招标办办理年度备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如开展代理业务,应先向市招标办办理单项合同备案,再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单项业务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备案的程序及须提交资料按照《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备案管理制度(试行)》(日建招发[2009]4号文件)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驻日照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具有乙级及以上代理资格,有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办公场所及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须有一方回避。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承接同一项目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参加其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示范文本,依法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等)、资格审查(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等)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并及时向招标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招标代理机构不当行为引起投诉或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负有主要及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停3个月至2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活动,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清除出日照市招标代理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市外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同时通报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项目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投标的;

(三)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未备案而开展代理业务的;

(四)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擅自开展业务的;

(五)未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七)代理业务开展前不了解招标项目现场情况,招标前发现施工单位违规进场知情不报的;

(八)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相关资料的;

(九)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代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开标现场不到位的(因变动等原因应及时配备和备案);

(十一)擅自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代理文件等资料的;

(十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代理项目公平竞争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阻碍或不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招标投诉调查处理的;

(十五)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六)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

(十七)违反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八)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或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的;

(十九)资格申请(包括资格延续、资格晋升、资格变更)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十)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一)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十二)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以恶意抬高或降低招标代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招标代理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如另有约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成本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人员变动、歇业和解散,应经市招标办核准同意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在办理后15日内报市招标办备案。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驻日照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报市招标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代理资格或资格等级延续、晋升的,需经市招标办初审合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 招标代理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市开展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范围内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代理业务:

(一)拟定招标方案;

(二)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进行备案;

(三)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在国家指定媒体和日照招标信息网发布;

(四)编制和发放投标邀请书;

(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受理招投标相关事宜;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七)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八)编写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并报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备案;

(十一)其他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按要求组建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从业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成员不得少于3名。项目组成员须具有从事建筑工程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且至少有1名造价专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开标时必须全部到场,且持证上岗,现场签到。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机构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如注册建造师必须为一级)或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且最多只能同时从事3个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同时,持《信用手册》到项目所在地招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登记,信用评价实行日常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具体按《日照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日建招发[2008]4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代理项目完整的招投标资料和各类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未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许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资料擅自引用、发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每月5日前,准确及时的向项目所在地招标办提交代理业绩统计报表。否则,将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未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1~3个月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有完整、科学、有效地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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