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

2024-05-07

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旅游保险产品 问题 对策

我国的旅游业近几年快速发展,国内旅游人数在2011年达到26.4万亿人次,入境旅游接待人数在全球排名第三,出境旅游客人数在亚洲排名第一。与不断增长的旅游市场相比,当前我国旅游保险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诸多影响旅游保险发展的因素中,产品问题更为突出。

一、旅游产品存在的问题

根据中国人保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旅游保险市场每年约70亿元以上的保费潜力,只有不足20%转化为保费收入。以统计最为准确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为例,该险种2011年总保费仅为10637.3万元,而2011年我国旅游产业的总收入为2.25万亿元,旅游保险的占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在影响旅游保险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产品问题更为突出,主要问题有:

(一)产品结构单一

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外,目前市场上的另一主打的旅游保险产品即旅游意外险主要涵盖旅游、交通、住宿、旅游景点和旅游意外救援保险等,保险责任范围较小,缺乏选择空间,对旅游人员尤其是自助游人员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个环节的风险保障需求还没有有效覆盖。对旅游人员在旅行过程中可能参与的带有较高风险性质的活动如漂流、热气球、跳伞、潜水、蹦极、探险、骑马、滑翔、攀岩等,有的保险公司列为保险主险的“除外责任”。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还无法保障到旅游客在旅途中可能遭遇的各种风险,难以满足不同需求的旅游者。对于那些挑战型、刺激型体育旅游项目,高风险旅游爱好者越来越不满足于这种传统的旅游保险所承保的范围。2010年开始推出的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扩大了保障范围,但顺应快速增长的散客需求的产品形态依然不多。

(二)销售渠道狭窄

目前,保险公司销售渠道是以旅行社代理、顾客上营业窗口投保、少数业务员直销等形式,保费来源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旅游保险的需求主体分散性明显,而以团体保险为主的销售模式与当前旅游市场的自助游、散客化潮流不相匹配。目前,保险公司在创新销售渠道和销售手段方面没有明显成效,如通过网络销售、电话投保、手机短信投保等方式还难以使旅游保险保费规模化。而作为主渠道的旅行社,其相关人员的旅游保险知识还有欠缺,对意外险和责任险的特点和区别也掌握的不是很到位,这种专业水平就更难说服对旅游意外险认知程度本来就不高的旅客。

(三)宣传力度不够

作为经营旅游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认为旅游保险的量小、分散、手续繁琐,对公司的保费规模和经营利润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很少组织有规模的理念推广活动和产品促销活动,甚至在黄金周期间也很少见到类似的活动。产品宣传的不到位使旅游者对旅游过程中的风险、旅游保险的功能作用、旅游保险产品的特点等缺乏了解,大量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而旅行社认为旅游保险非主业,缺乏动力。

(四)认知上有误区

很多旅游者对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区别不太了解,尤其是随团出游的人员,认为旅行社投保了旅游责任险,出现任何事故都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旅行社为了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以更便宜的价格招揽客户,对旅游意外险也不主动介绍,更不会引导,甚至在有人问及时,以旅行社责任险比较全面的说法作为回答,打退了游客选择旅游意外保险的愿望。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只承担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而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游客是间接受益人;如果旅行中的意外事故,是因游客本人原因而非旅行社原因导致的,不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

(五)理赔难

由于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旅游法》,虽然旅行社责任属强制保险,但旅客出险界定责任有一定难度。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经营中,旅行社提供的是一种中间代理服务,对于已发生的事故,理赔的前提就是要确认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这涉及旅游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以地点来说有景区、酒店、餐饮等,就交通工具来说有航空、铁路、汽车、游船,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经营主体,剔除这些主体的责任才能最后确定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调查取证、保险查勘都需要一个过程,时间不会很快。旅游事故往往涉及到前面所说的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的法规规章,出现纠纷在所难免,由于目前没有专业权威的仲裁调解机构,对事故的理赔也就不会一帆风顺。同时,国家旅游局与中国保监会近两年推出的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实行了有责预付、无责垫付、巨灾“超赔”和调解处理等机制方面的创新,对较大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了有效处置,使旅游人员与旅行社的纠纷减少了,较好的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转移了旅行社的风险,但随着旅游产品的日益丰富和旅游形式的多样化,新的风险因素也在增多,保险理赔也面临了新的考验。

(六)责任确定不合理

由于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历史不久,旅游保险出现的时间更短,保险公司经验数据积累不够,使旅游保险在设计保险条款的责任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以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有的保险公司把死亡给付、伤残给付、意外医疗和突发疾病医疗列为主险责任,游客只有买与不买两种选择,不像附加险那样进行自助套餐式选择,也增加了旅游者的经济负担,结果容易让低风险客户拒绝投保,而有高风险倾向的客户却留了下来,产生逆向选择,尤其是突发疾病责任部分更容易出现地道的风险,承保之后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另一方面,他们采取团体保险方式,通过大数法则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人群中分散风险,从而使自助游人员被拒之门外。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保证利润、防范逆向选择,干脆把突发疾病医疗作为除外责任。这样虽能控制风险,但使那些大量有着保险保障需求又没有逆选择倾向的人员投保无门,又违背了保险的大数法则,也背离了旅游保险的本质功能。

(七)费率厘订不科学性

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和弹性等基本原则。目前,我国旅游险费率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精算,由条款制订人员实现设计赔付率目标,根据经验确定,设计流程过于简单,有的公司甚至模仿其他公司的条款,随意调整费率,保险公司确定的费率偏高也就是必然的。以目前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几乎每家公司都有这一产品,条款内容相差无几。这种方式既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又不利于激发潜在的保险需求,影响市场的培育。

二、完善旅游保险产品的对策建议

(一)丰富产品结构

作为市场主打产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近几年在不断的完善,2010年开始推出的全国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在保险责任方面有所突破,对以前没有涉及的内容如游客食物中毒、旅游交通事故、游客精神损害等进行了覆盖。还增加5种附加险,如紧急救援费用险、旅程延误险、旅行取消险和抚慰金附加险等,使游客的自由选择余地更大了。2012年的统保项目,对附加险保险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把以前作为除外责任的恶劣天气、政治原因、猝死等风险因素纳入其中,应该说保险责任越来越宽泛了。但是,面对日益增长的自助游人员的保险产品进展还不明显。首先,应扩大旅游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旅游者在整个旅途中,各种意外因素可能会引起人身伤残、身故,产生医疗费用,还有可能携带的行李和证件等相关物品的遗失,因遗失可能会产生各种额外支出,旅游者也可能因不慎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虽然有些属于责任险的承保范畴,但是通过产品创新可以使旅游意外险的范围进一步延伸,建立起包括交通工具、住宿旅客、观光娱乐、餐饮卫生以及第三者责任等多领域的产品体系。其次,针对自助游、自驾游、互助游、高铁游、游轮游等新的旅游业态日益增多的现状,深入研究这些业态的特点和旅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的风险因素,推出相应的保险产品。最后,对不同的群体推出不同的保单,不同群体面临不同的风险,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年人等,他们的项目选择和风险倾向各不相同,需要有相应的产品。如太保寿险设计的“家庭旅游保” ,就属于套餐式家庭旅游意外保险产品,涵盖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随团出游和自助出游的家庭都可以投保,一家人仅80元保费就能拥有104万元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最多可为5人,一张保单保全家,每位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障金额为52万元(18岁以下为12万元),改变了传统旅游保险产品保额低的情形。

(二)拓展销售渠道

在继续开展保险公司直销、旅行社代理外,为了给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保险公司大规模扩充代理机构,应该设立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点,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销售,使旅游保险像日常消费品一样在旅游者外出旅行的过程中根据需要随时随地可以购买到。旅游保险可以在银行代理渠道推广,可以设计简便的旅游保险套餐,以卡单形式置于银行网点。这一渠道的优势明显:过程简单,保险公司的人员无需现场讲解;交费方式灵活,客户通过银行卡或者存折账户可以转账;银行网点众多,客户的时间便于安排。此外,可以学习银行ATM机、铁路的自动售票机以及中国移动的自动充值机的做法,开发旅游保险自动售卖系统,设计制作旅游保险产品的自动售卖机,与保险公司的销售系统链接。这些自动售卖机可以安放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出入境办事处大厅、旅游景点等出游的必经场所,一方面特殊的环境可以形成购买旅游保险的氛围,另一方面非常便利的服务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投保。

积极探索电话投保、网上销售等现代保险手段。2006年,太保财险浙江分公司联合浙江移动推出了航意险,只要发送短信即可购买,简化了保单的投保流程,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各方面成本。

拓展网络销售渠道,使投保人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全“e”过程也顺应了“e”时代的消费潮流,客户可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可以一次购买也可以多次购买,可以一份也可以多份购买,投保时间和生效时间不冲突,鼠标一按可以完成整个投保过程,如网上投保——核保——费用支付——保险公司承保——出具电子保险凭证等。

(三)强化品牌意识

品牌知名度的高低决定了品牌忠诚者的多少,进而会影响商品的竞争力和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就在于以自己的产品形象去服务于社会,而大众也首先是从某种产品的形象去认识和理解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产品品牌作为一个企业和行业的名片,其好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感受和认识,影响了公众对一个企业的印象,也影响了社会对一个行业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旅游保险商品是无形产品,它提供的是风险保障和服务。因此,对旅游保险应该强化宣传,形成品牌。

旅游保险品牌的宣传是一个系统,当前最重要是加强对保险消费观念的传播,加强对产品、服务、理赔案例方面的宣传等。加大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首先应加强所有旅游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培训让所有销售人员了解各旅游保险产品及特点,加强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使他们真正在销售旅游保险产品过程中起到宣传保险观念的作用。其次,应调动公共、社会资源,通过媒体、专业旅游网站、专题活动、讲座等大力宣传旅游保险。

结合大型理赔案例进行宣传是较为生动、有效的形式。2010年,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过去一周后,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旅客购买航空意外保险的比例比平时提高了15%。如“9·11”事件后,美国旅游保险额增加20%—30%。

(四)深化旅保合作

旅保深化合作,既能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目前保险机构和旅行社博弈的焦点仍旧集中在保险产品定价及赔偿额度上,处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初级阶段而缺乏产业链层面的深层合作,未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相互间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旅游保险牵涉到多个行业和不同的主体,如管理部门有旅游局、保险监管部门甚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企业有旅行社、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代理公司以及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加上旅游者构成旅游保险的利益攸关方,如果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旅游保险发展步伐。因此,建立健全旅保合作机制很重要,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能有效沟通,可以及时发现新问题,顺应新需求,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就更具针对性;保险公司通过旅保机制可以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把握风险、设计条款、计算费率等方面更符合实际。

(五)加强行政监管

在促进我国旅游保险发展中,旅保监管部门尤其是旅游管理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实施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统保项目的切实强化监管,能否把旅行社责任险统保项目列入对旅行社考核最至关重要。随着统保机制的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更为宽松了,而旅游意外保险的作用是责任保险无法取代的,要加大力度,出台措施,明确旅行社主动向游客宣传介绍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发挥旅行社面广众多的优势,使旅行社在推广旅游保险知识方面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我国旅游保险市场潜力巨大,旅游保险在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部门认识的提高,通过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旅游保险的消费需求会进一步显现,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供给也更加多样化、个性化,旅游保险产品供需失衡的问题会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①王芳,辛立秋. 浅谈我国旅游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2)

②熊伟,胡洋. 旅游者对旅游“非营利”理念的感知研究——基于扎根理论[J].旅游科学,2012(02)

(石曦,高级经济师,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金学院。研究方向:旅游安全保障)

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旅游者景点选择的需求偏好是旅游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现有文献对旅游者需求偏好关注不足且缺少自下而上的量化方法和模型支撑。文章采用陈述性偏好法(SP)研究鼓浪屿旅游者对旅游景点的需求偏好,并为规划应对提供决策建议。主要结论为:鼓浪屿旅游者最喜欢的景点类型是音乐文化,其次是自然风光、万国建筑和名人轶事,旅游者为相应类型景点的“愿意支付价格”分别为34元、30元、25元和15元;旅游者为减小每一级拥挤程度的“愿意支付价格”为38元;鼓浪屿上大多数的景点门票价格高于旅游者的期望;由于旅游设施不足以及过度商业化,原本被寄予厚望的景点并没有引起旅游者的太多关注,旅游者在进入景区前对旅游体验的预期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落差。

[关键词]陈述性偏好;需求偏好;景点票价;旅游环境评价;旅游行为研究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 969/j.issn.1002-5006.2018.12.016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旅游业已成为服务贸易的主体性产业,堪称“世界第一大产业”。近年来,伴随着“以人为本”的规划思想的深入和渗透,旅游需求偏好(preference)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旅游需求偏好指游客对某一旅游产品或旅游目的地所表现出的心理倾向(如感兴趣和愿意消费的程度)。它是旅游行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量化分析方法的引入尤为关键。现有量化方法大体上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显示性偏好法( revealed preference,RP)。其理论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Samuelson率先提出。他认为,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的购买行为显示了他个人的内在偏好倾向。该方法对受访者在现实环境中的真实、客观行为进行调查,通过以人们对现实产品的实际选择、使用或购买行为来反映受访者的偏好倾向。另一类是陈述性偏好法(statedpreference,SP)。该方法“直接询问(just ask)”受访者的选择、态度、动机、满意度、信任度、忠诚度、支持度等方面。基于选择的结合分析法( choice-based conjoint analysis)是SP数据的重要分析方法之一,它起源于市场研究的需要,通过对要素进行虚拟组合,让受访者从不同组合方案中选择满意的方案,以此推算要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RP和SP法在行为偏好研究与应用中各有优缺点。RP法的优点是“真实性”——能真实地反映现实问题,缺点是要素组合极为有限;SP法重在调研分析受访者在虚拟环境中的期望与需求偏好,从受访者期望与偏好的角度切人问题,具有调研成本低、变量易控制、允许现实中不存在的选择场景、保证变量差异足够大、省时省力等优势,缺点是受访者的回答和实际行为可能并不完全吻合。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共享随机效用理论(random utilitytheory)这一理论体系,但它们在数据收集、假设和统计分析等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现有文献来看,应用SP方法开展旅游环境评价(如景区资源特点评价)是旅游研究中一个热门的课题方向,原因是“以人为本”的规划思想受到了更多的重视。旅游学者多从环境影响要素、环境承载力等角度切入。在量化方法方面,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和数理模型分析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例如,张文忠对使用经济价值评价方法进行居住环境评价的原理进行详细介绍;赵倩等将SP方法应用到城市居住环境质量评价中,评估各居住环境质量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并对不同人群的偏好差异进行分析比较。虽然运用SP方法来把握使用者需求能够有效地帮助旅游地的治理改善,但总体来看,当前此方法在国内旅游领域的应用还不多见。

本文通过让旅游者在虚拟的备选方案中做出选择来收集景点需求偏好信息,并分析各景点要素对旅游者的吸引力,揭示旅游者的景点选择偏好规律,搭建资源与市场对接的桥梁,探索旅游景点的优化措施与评价方法,为旅游环境质量评价和政策分析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它的主要贡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SP数据和离散选择模型(discretechoice model)的联合使用应用到旅游管理领域;(2)基于SP数据建立离散选择模型,识别旅游者需求偏好和评估景点各特性的相对重要性;(3)定量测算旅游者对景点各特性的“愿意支付价格( willingnessto pay,或期望价格)”;(4)比较“愿意支付价格”和实际支付价格,测度二者差距,评价景点是物超所值(性价比高)或是货次价高(性价比低);(5)对比旅游者期望环境与现状环境,分析差异出现的原因;(6)提出基于离散选择模型结果的景点优化配置策略。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旅游学者们借助SP法,探索了游客或居民的偏好结构和评价,包括对旅游目的地、旅游路线、交通工具、旅行行为模式、旅游产品和接待设施等方面。国外相关研究起步较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内容较为广泛,研究较为深入和细致。Louviere和Hensher预测了国际展览会的游客需求。基于对Sapmi现实和潜在游客的调查,Pettersson分析了产品、价格和可达性3个因素对一个旅游提议(offer)的影响,并指出价格的影响最大,可达性次之。Hearne和Salinas分析了哥斯达黎加Brava火山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反映了国际和国内游客偏好需求的差异。Kelly等探索了加拿大Whistler的游客对实现“节能环保高效(eco-efficiency)”策略的回應。Apostolakis和Jaffry对游客对国家Cretan岛的若干假定政策的偏好(如周日票价减半)进行了研究,为未来的需求管理( demandmanagement)的策略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Albaladejo-Pina和Diaz-Delfa指出建筑类型、区位、面积和质量等因素共同影响西班牙Murcia游客的乡村住处选择。基于网络的市场调研数据,Crouch等分析了游客的人口属性和备选项属性对4种太空旅游偏好的影响。Oh等探索了游客和居民对公共海滩可达性和便利设施的偏好差异,并据此提出3个方面的建议:征收停车费以补贴增加的海滩接入点、谨慎选择商业发展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建立减少使用者冲突的规章制度。Lindberg和Veisten识别旅游设施选择偏好的影响因素,并反映当地居民与游客在偏好上的系统差异。Chaminuka等探索了南非Kruger国家公园周边乡村社区的发展可能性,估算了游客对乡村住宿、手工市场、文化乡村旅游的“愿意支付价格”。

从20世纪末开始,国内旅游學者应用SP法对旅游者需求偏好进行了一些探索。孟威和苏勤以周庄为例,分析了历史城镇类旅游地居民的交往偏好;徐升艳和周密以广西来宾忻城土司风情水街旅游产品为例,应用SP法得出了游客期望的主题和产品组合的相对重要性,为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提供了依据。基于对大连的调查,葛学峰和武春友研究了游客在产品选择过程中,其个人社会经济属性(如性别、年龄)和行为特征(停留时间、消费)对旅游产品偏好的影响,并指出乡村活动体验型产品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方向。管婧婧和俞璇识别出游客对景点路线选择的影响因素,按照影响程度将它们进行了排序(沿途景观>交通体验>在途耗时>体力支出>移动花费),并据此提出改进建议:景区在规划游线时,宜将沿途景观作为首位要素,并增加景区交通的趣味性和体验性。于超等分析了小型团体游客针对5项旅游产品属性(游览景点集合、往返交通方式、酒店级别、导游级别和餐饮标准)的期望要求。基于在航空枢纽口岸搜集的SP数据,赵现红用离散选择模型分析影响入境游客西向扩散的影响因素,发现游客旅华时间、家庭结构、旅游方式、是否受到尊重等因素显著影响其西向扩散的概率。但是,国内旅游偏好研究尚处于初、中期阶段,研究广度和深度有待提升。综合来看,SP法能够定量测度旅游地潜在或现实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属性的偏好和效用(utility),并评估旅游地环境的建设情况,辅助提出改善建议。

2 研究设计

2.1研究地域

鼓浪屿(图1a)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面积1.88平方千米,与厦门岛隔海相望。鼓浪屿自然景观丰富,历史特色鲜明。中西文化交汇、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交融的深厚内涵,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吸引了无数海内外旅游者,当前日游客量在2.5~5万人次之间。由于源远流长的音乐文化,它被誉为“音乐之岛”。2017年7月8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核,鼓浪屿正式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鼓浪屿共计90余处景点,其中,收费景点13个。近年来,基于鼓浪屿的旅游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时空行为和形态学分析,而对景点需求偏好的关注较少。本研究根据路网结构、社区边界、土地利用和景点分布等因素,将鼓浪屿划分为54个旅游区域,划分方式与文献相同(图1b)。

2.2研究框架

本研究的核心概念包括旅游者的选择需求偏好、票价分析评价、期望效用分析、期望地图以及提升策略,关键技术方法为SP调查问卷、支付意愿计算与期望地图。本研究的技术路线主要包括4个部分(图2):首先,通过SP调查问卷,获取受访旅游者SP的数据;其次,建立离散选择模型,对旅游者偏好数据进行分析;再次,根据分析结果对景点票价分析以及旅游环境评价;最后,结合现场调研和实证研究,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

2.3要素与水平设定

首先,通过预调研获取旅游者景点需求要素属性与水平,并与多个群体代表(如学者、规划师、管理人员和旅游者)访谈。预调研旨在识别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景点的关键要素。之后,通过正交设计,制作调查问卷;然后,获取问卷数据,建立离散选择模型。最后,结合实际问题,对模型结果进行应用。

结合文献梳理和前期预调研,并兼顾鼓浪屿景点选择影响要素的全面性与水平变化的前提下,确定3大类关键要素(景点类型、门票价格、拥挤程度)纳入SP调查,分设2~4个取值水平(表1)。根据鼓浪屿的实际情况,研究组将景点类型又细分划分为4类:音乐文化、自然风光、万国建筑与名人轶事,用虚拟变量描述景点是否包含这些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和开放式调查将门票价格的取值设定为0元、15元、30元、60元,将拥挤程度划分为不拥挤、一般拥挤和非常拥挤3个层次。

2.4问卷设计

调查问卷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提高受访者对SP问题的理解程度,依据3个要素和不同水平,设计了传统问卷中经常采用的偏好排序选项,设置传统选项2个,用于对SP问题的回答辅助和检验。第二部分是受访者社会经济属性。第三部分是SP调查选项。SP问题为:“假如鼓浪屿上有A、B两个景点,请选择您更想去的景点。如果都不想去,请选择C”。景点A和B是分别从各要素的2~4个水平,通过SPSS软件进行正交设计,选出最有代表性的32组选项;再由人工筛选,去除效用差别非常大的对比选项3组,保留29组选项。选项C是受访者对A和B都不满意时的选择,是理论上比A、B标准更高的景点要求。为减少由于受访者选择次数过多带来的回答效率降低的问题,将29组选项分散到4种问卷中,每种问卷中分别有7组、7组、7组、8组选项。

问卷发放于2015年11月在厦门东渡游客专用码头进行,调研对象是刚刚参观完鼓浪屿返回厦门岛的旅游者。这部分旅游者已完成鼓浪屿岛上旅行,对景点资源特点有了最直接的认识。在操作方式上,首先是小样本的预调研,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问卷调整。接着,由10位调查员分两天在东渡码头进行正式问卷发放。正式调查总共发放问卷200份,其中,回收有效问卷192份,回收率为96%。被问及能接受的最高拥挤程度时,69名(35.9%)受访者只能接受不拥挤的景点,115名(59.8%)受访者能接受到一般拥挤的景点,只有8名(4.3%)受访者接受非常拥挤的景点。在被问及哪个要素对景点选择影响最大时,82名(42.7%)受访者选择了拥挤程度。由此可见,受访者对于拥挤程度保持极高的关注度。

2.5模型建构

通过SP问卷得到旅游者对不同景点的选择,获得各要素的相对重要程度,符合离散选择模型的理论基础——随机效用理论。根据该理论,景点带给旅游者的效用是个人进行选择时的判断依据,即进行问卷回答时,受访者会选择对他/她来说效用最大的景点要素组合。本文采用的离散选择模型的效用公式如下:

Vi1Pi2Ci+ α3Mi4Ni5Ii+ α6Fi7Ti

其中,i是景点选项,即拟定的不同景点选择方案;Vi是景点i的效用确定项;Ci表示景点i的拥挤程度;Pi是景点i的门票价格(元);Mi,Ni,Ii,Fi是虚拟变量,分别代表音乐文化、自然风光、万国建筑和名人轶事的景点类型;Ti是虚拟变量,表示不选择任一景点,而是选择“都不想去”;α1-7为需要估计的变量系数。

3 研究分析

3.1模型结果解释

运用统计软件STATA (v12.0)对来自192份有效问卷、共计1421条的选择数据进行模型拟合,结果如表2所示。McFadden R2为0.18,说明模型总体拟合结果较好。所有变量在99%置信度水平下显著。音乐文化、自然风光、万国建筑和名人轶事类型景点的系数分别为1.160、1.036、0.834和0.506。变量系数的绝对值反映要素对效用的影响程度大小,而变量系数的符号反映要素对效用的影响方向。基于景点类型的系数比较,受访者选择音乐文化类型景点获取的效用最大,自然风光类型景点次之。名人轶事类型景点带来的效用最小。

拥挤程度与门票价格的系数均为负,分别为-1.291与-0.034,表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旅游者去门票价格和拥挤程度越低的景点,获得的效用越大,这符合旅游者偏好的一般规律。根据模型的系数比较,能够计算出受访者为景点类型和与拥挤程度的“愿意支付价格”。

3.2旅游环境评价

3.2.1景点票价评价

(1)“旅游者愿意为不同类型的旅游景点支付多少费用?”——“愿意支付价格”计算

在景点类型一定的前提下,旅游者消费的景点票价与拥挤程度都与旅游者景点需求偏好呈负相关关系。计算得出旅游者的“愿意支付价格”:旅游者为减小一级拥挤程度的“愿意支付价格”为38元( =1.291/0.034);旅游者为音乐文化类型景点的“愿意支付价格”为34元(=1.160/0.034);以下依次为自然风光30元(=1.036/0.034)、万国建筑25元(=0.834/0.034)、名人轶事15元(=0.506/0.034)。鉴于旅游者偏爱音乐文化类型景点(它的“愿意支付价格”最高)以及被誉为“音乐之岛”的鼓浪屿反而音乐类型的景点不足(目前仅有菽庄花园和八卦楼),可为鼓浪屿景点建设提出的规划建议是:适当增加/打造新型有趣的音乐类型景点,并融人景区联票。

(2)“参观景点花的门票钱‘值不值’?”——现有景点的票价评价

根据环境特征和设施配置,识别景点包含要素,并根据景点各方面的特性,进行效用计算。若计算出的“愿意支付价格”低于现实定价,则说明受访者认为该景点货次价高,所花门票钱“不值得”。反之则是物超所值,所花门票钱“值得”。旅游者对景点的期望价格可作为票价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按照鼓浪屿景点的知名度、规模和门票价格,选择日光岩、菽庄花园和皓月园3个知名景点对票价评价的过程进行详细说明(表3)。计算可得,日光岩、菽庄花园、皓月园在不拥堵(即理想状态)时,景点门票的期望价格分别为70元、104元、45元,都高于其现实门票定价60元、30元、30元。这说明在不拥堵时,受访者在3个景点的门票支付能够得到物超所值(“值得”)的感受。但是,现实中,日光岩与菽庄花园的景点效用需考虑拥挤带来的负向影响,因此,它们的现实状态期望价格降为32元和28元。由此可见,日光岩和菽庄花园的期望价格低于现实定价,让受访者产生货次价高的感受。而皓月园期望价格高于现实定价,让受访者觉得物超所值。

此外,本文计算出鼓浪屿13个收费景点现实价格和期望价格。期望价格的平均值43.2元,低于实际价格的平均值53.7元,说明大多数景点的现实定价高于旅游者的期望价格,会带来货次价高的感受。同样地,我们可以将景点的类型、票价和拥挤程度代人效用公式,对各个景点进行效用评价,识别出给旅游者带来高/低效用的景点。对于低效用的景点,根据实际情况,可针对性提出增加景点类型、减少票价和降低拥挤程度的规划建议。

3.2.2期望环境与现状环境对比

除了对已有景点进行票价评价之外,还可利用需求偏好机制,辅助景点发展决策。本文选取鼓浪屿上54个区域(图lb)为评价对象,根据离散选择模型结果以及各个区域中的旅游资源,绘制旅游者期望地图(图3a)。旅游期望高的区域包括45、19、18、26、27和39。根据实地调研结果,这些区域的特点为:景点密度较高和某些景点同时包含多种类型要素。

然而,将旅游者期望地图与基于GPS数据的实际游览情况(图3b)对比,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旅游者更多停留在龙头路商业区域;除了日光岩所在的19号区域以外,原本旅游期望较高的区域均没有获得旅游者过多的关注。预期和实际出现明显差异两个可能原因为:(1)景点开发不足。这体现在旅游者无法获得有效的旅游信息,尤其是对名人轶事类景点的挖掘不足。旅游者在抵达景点后并不能获得有效的旅游体验,而只能匆匆路过;(2)过度商业化。龙头路的商业活力使得大量的旅游者驻足停留,使得观览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其他旅游景点受到了忽略。

基于此,从旅游者需求偏好的角度出发,提出以下3点规划建议:一是加强与名人轶事相关的旅游设施和活动建设(比如定期举办与林语堂、舒婷、林巧稚等鼓浪屿相关人物的展览、学术研讨会),提升旅游者与景点的互动性,增加旅游者的停留时间,改善单一观览的旅行体验;二是增加旅游者获取旅游信息的渠道(比如创建鼓浪屿旅游服务App),使旅游者能更充分了解旅游景点的特色以及区位,避免被商业信息充斥的旅游区域引导,进而使更多景点进入旅游者视线;三是实时发布最新各片區人流量(拥挤程度)的信息,使得游客能提前规划并灵活调整旅游行程。

3.3景点优化配置策略

在旅游者需求偏好机制的基础上,调控景区内景点的配置条件,可实现优化目的。表4描述了现有情境下,旅游者选择热门景点、收费冷门景点和免费冷门景点的概率。表4括号里显示收费冷门景点的票价由15元降到5元的情境下各指标的数值。收费冷门景点的效用将提高至0.990,此时热门景点、收费冷门景点和免费景点的被选择概率将变为47.2%、28.5%、24.3%,冷门的收费景点的吸引力超过了免费景点。要达到同等的效用提升效果,除以上策略外,还可采取增加特定景点类型等方式,也可多种方式结合。至于具体的优化策略,需根据策略的实施难度、所需成本等标准进行取舍。据此,可指定出景区内景点的优化路径,作为规划工具应用于实践(图4)。

现实中,不同景点的具体配置情况不同,进行优化的方法及程度也不尽相同,以表4的免费景点效用(0.834)为标准,根据收费冷门景点的不同现状情景,分别制定优化策略。比如,当收费冷门景点周围无良好自然和建筑人文景观时,若想吸引更多旅游者从免费景点进入收费景点,需保证景点内部有吸引旅游者的音乐文化要素并使花费低于9.7元。

4 结论与讨论

随着以人为本、精细化城市建设理念的深入人心和个体尺度的研究方法的迅速发展,微观视角下的旅游者个体行为和需求偏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此外,旅游产业已成为国家的战略产业,再加上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成为老百姓常态化的生活方式,旅游体验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旅游者需求偏好更应得到广泛关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这方面的研究可对景区规划设计与需求分析、旅游产品开发、景区营销管理、旅游影响评价、未来情景预测和政策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提供充分有力的支持。

SP方法有广泛运用于两大类旅游研究的潜力。第一类研究以解释现象和探究机理为核心,旨在回答“是什么(what)、为什么(why)”的问题,如旅游者满意度和忠诚度的相互关系、态度/动机的决定因素。第二类研究以识别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核心,旨在回答“怎么办(how)”的问题,如旅游项目的区位选择、景点的开发建设时序、旅游产品设计和线路规划。

本文以旅游者需求偏好为导向,以新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鼓浪屿为例,通过陈述性偏好(SP)调查与离散选择模型分析,识别旅游者的景点选择需求,评价景点票价现状与旅游环境,并提出景点优化配置的策略,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主要结论如下:(1)旅游者的景点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各因素影响方向和程度有显著差异。当景点票价增加、拥挤程度升高、景点内的旅游类型减少时,景点对旅游者的吸引力降低,旅游者愿意选择的概率减小。(2)旅游者对音乐文化、自然风光、万国建筑和名人轶事的景点类型的“愿意支付价格”分别为34元、30元、25元和15元,为减小每一级拥挤程度的“愿意支付价格”为38元。(3)鼓浪屿大多数景点的现实定价高于旅游者的期望价格。(4)旅游者在景点的实际行为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原因在于旅游景点的现状不符合旅游者的预期。并且,鼓浪屿岛上的过度商业发展也使得旅游者不得不选择在商业区域停留。(5)基于旅游者的需求偏好机制,可针对收费的冷门景点现状,通过调控景点的花费、环境因素,制定并选择合适的优化策略,从而提高景点的吸引力,疏解热门景点的旅游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分析研究旅游者景点选择需求偏好的前置条件之一是旅游者对景点整体资源特点有一定程度的知悉和了解。本文将进行SP调研的对象设定为刚刚离岛的旅游者,这部分旅游者已经完成岛上旅行,对景点资源特点(比如音乐文化和万国建筑景点所涵盖的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研究者选择对刚上岛,对岛上情况不甚了解的旅游者进行调查,结果也许会有明显的偏差。这一点特别需要引起SP研究者的重视。此外,在变量选择方面,一方面参考预调研和实地访谈调研的反馈结果,另一方面也尽量遵循以下原则:(1)变量应对复杂的行为现象有较强的解释力;(2)尽可能多地纳入可通过规划设计方法进行调整控制的变量;(3)解释效力相当时,选择更为简约的变量组合。

本研究存在以下不足:(1)受样本数量限制,本文并未将受访者的社会经济属性(如性别和年龄)加入模型中(分组回归、直接引入变量或者加入交叉项)以检验它们对受访者选择的影響。(2)与大部分采用调查问卷的研究相同,本文收集到的是非随机样本(non-random sample),可能会出现“样本选择偏差( sample selection bias)”这一问题,即受访者和旅客整体在各方面属性的统计分布不尽相同(比如性格外向的旅游者更容易接受采访)。未来研究可考虑使用可矫正样本选择偏误的分析方法(如Heckman correction)来进行处理。(3)本问卷内容较为复杂。在实地搜集数据阶段,首先由调查员对问卷内容进行解释,然后由旅游者自行填写或由调查员辅助填写问卷。在此过程中,旅游者的选择或多或少可能会受到调查员的干扰。(4)本文3.3节尝试性地提出了基于SP数据和离散选择模型结果的景点优化配置策略,并展示了基于景点类型和门票价格的实际应用。但是,受制于研究设计,在此仅讨论了这两个方面。现实中,景点优化配置策略需要考虑更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在游客不了解景点潜在价值的情况下,环境解说能有效传递景点信息、弥补游客知识空白、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进而能够很好地弥补和解决游客对景点资源缺乏了解的问题,值得引起决策者的重视。

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投诉原因主要有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捆绑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同意自动续保等。

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银保监会、各保险公司以及各保险中介机构配合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这已经是今年监管部门针对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发出的第三份整治通知了。与前两份通知不同的是,这一次银保监会直接把矛头指向了第三方网络平台。

通知明文强调重点整治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检查其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业务环节。这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产品的经营活动将受到严格的监管。

监管部门为何突然有此动作?南方保险研究院认为,主要还是由于近几年来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而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却相对缺失,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乱象一:没有资质也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随着微信、微博和抖音等自媒体的兴起,部分机构或个人开始通过线上的方式来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有的通过线上招揽客户、线下召开沙龙的方式来销售保险产品。

由于自媒体缺乏准入门槛,缺乏有效的监管,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试图分一杯羹,甚至有的机构或个人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也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开展业务,获取高额的回报。

保险行业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部分人员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误导消费者,制造了新的保险销售乱象。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去年监管部门对于微信公众号“深蓝保”的排查,排查原因为“深蓝保”公众号涉嫌非法经营商业保险或保险中介业务,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承担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工作内容。

乱象二:线上展业平台乱象。

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供保险销售人员使用的线上展业APP,代理人注册成功后,即可销售该平台的保险产品,销售成功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推广费”。

而没有代理人资格的,也可以通过其中的一些平台拿到代理人资格,不需要任何的门槛,也没有任何专业的技能培训和产品培训,就直接可以在线上“上岗销售”。

这部分新挂名的代理人员往往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储备,通过他们购买保险的客户,往往更容易出现理赔纠纷。另外,通过这种方式来销售保险,平台有的以推广费之名,行返佣之嫌,直接破坏了现有的监管政策。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近两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量的激增。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互联网人身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来看,2017年以及2018年互联网人身保险规模保费均显示同比下降,2017年同比下降23%,2018年同比下降13.7%;而同期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却出现大幅增长,2017年同比增长63.05%,2018年同比增长121.01%。投訴原因主要有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捆绑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同意自动续保等。

互联网保险销售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和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为保险的普及和传播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上述乱象也给行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除去这些人为的乱象, 互联网保险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一是互联网保险销售相比线下销售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保险在线交易平台“真话保险”的调研数据,85%的人士更倾向选择理财顾问人员办理保险业务而非智能投保。因为人工服务能够使双方建立互相信任,进行高水平的人际互动以及便捷沟通,并且人工服务便于对客户进行长期的关系维护和服务,这是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仍然无法做到的。

二是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仍较单一,投保不如线下灵活。

由于受到互联网保险科技应用尚不成熟和消费者基础数据较少的限制,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基本上都集中于简单的寿险、年金险、健康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而例如健康险,有相关病史的人群在健康告知时如未通过,便无法投保。而线下投保则可以通过人工核保,由核保员审核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消费者往往更容易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那么,未来互联网保险的路在何方?南方保险研究院专家分析,互联网保险经过初期的“野蛮生长”以后,经营需要走上更为合规的道路。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经过了初期的快速增长必然重归冷静,这几乎是每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各大保险公司已经在逐步加大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的科技成分,例如中国人保在今年3月份与腾讯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中国人保数字化转型为出发点,基于腾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安全等数字化技术工具以及在用户连接的优势能力,同时发挥中国人保在传统保险领域、资金融通、综合金融、线下分支机构等多方面的优势,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为利器,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场景化、定制化的保险产品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保险的重要发展方向。

互联网保险销售未来或许将继续面临着保费下降的阵痛。随着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非法从事互联网保险经营的平台将被逐步清除出局,一些更具技术优势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将脱颖而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正在进入一个由量转质的新阶段。

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校企合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是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当前校保合作只停留在表面层次,如何加强合作的深度,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重要课题。为此,对高校与保险企业深度合作的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高校;保险公司;合作;人才培养

一、校保合作及其意义

(一)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的教育模式——Cooperative Education 演化发展来的,它将课堂学习与有计划、有监督的工作经历结合起来,允许学生走出校门,到现实世界中学习实际技能,增强学生确定职业方向的信心。德国的“双元制”、日本的“产学结合”都是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创新的重要手段。

(二)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意义

1.有利于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保险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保险教育曾出现过长期中断,人才储备少,总量严重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据统计,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人才的供需比例约为 1:4。专业人才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而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保险教育。然而,大部分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滞后于行业实践,高校教学内容与形式同行业实践相距甚远,而且实验模拟条件缺乏,保险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不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适应未来工作的能力较差。

高校只有通过与保险企业的合作,才能获取人才需求信息,进而合理设置课程,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此外,业界拥有的各种保险实践资源,是学界所稀缺的,也是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如向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为教师科研提供方便等。可见,双方合作可以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缩短人才供需的差距,促进大学生就业,为保险行业提供有用之才,实现保险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保险公司满足人才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险业的竞争与发展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与发展,而高校保险专业毕业生是保险公司人才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保险业对人才需求的瓶颈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来。保险业要实现更好、更良性地发展,没有高校保险教育的支持是不可能的。保险行业多数员工是半路出家,不具备专业系统的保险知识,因而对现有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也成为一种迫切需求。

此外,保险核心保障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功能的理论认识与科学定位,而这一任务基本上要由高校保险理论研究机构来完成。只有加强保险理论研究与市场分析,才能及时把握机遇,防范化解风险。特别是加强对保险业在长期高速发展中积累问题的研究,才能强化对保险业的风险现状和发展趋势的了解,才有可能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由此可见,保险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高校的支持。

二、当前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对于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由于可借鉴的经验比较少,加之发展的时间较短,其深入合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权责不明,缺少统筹协调机构

当前,高校学生去保险公司实习后,普遍反映保险公司不是很积极主动,只是敷衍了事。实习期间,或只是让学生参观、整理保单,或者让学生接受相应的培训,或者让学生进行街头调查、电话访问等,而很少允许学生到实际工作岗位进行操作,实习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涉及到体制、运行机制等深层次的问题还未能有所突破,也就很难规范双方的责、权、利。目前国内在开展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通常是学校主动寻求与企业进行合作,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由于学校的最终目的是把所培养的学生“推销”出去,在目前的就业环境中,企业实际上处于买方市场,所以大部分企业对校企合作并不是十分主动。这种“一头热”的状况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

(二)目前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的深度和层次不够,内容和形式单一

在目前的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中,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多数是在学生实习的安排方面。此外,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普遍缺乏多样性和综合性,非常单一。而对于高校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的制定过程,缺少保险行业专家的参与;对于保险行业急需的人才类型,高校又缺乏相应的关切。

(三)合作缺乏实质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一些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很多都是学校为了学生实习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寻求合作,而保险公司主动来高校寻求合作的则凤毛麟角。有的合作只是临时性的,如学生一次性的短期实习,因而缺乏持久性。甚至于有的学校有时只是为教学评估的需要而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一份简单的协议,举行一个签字仪式或挂牌仪式,并无真正合作的实质内容。

三、加强高校与保险企业深度合作的对策

加强高校与保险公司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需要政府、高校与保险业多方的共同努力。

(一)就政府层面而言

由于高校与保险企业主管部门的不同利益取向,需要政府部门对二者的合作进行引导和监督。

1.完善有关校保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作教育协调机构。通过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学校的责、权、利,不仅为双方的合作牵线搭桥,也能兼顾协调双方的利益。通过政府的力量搭建合作平台,规划合作方向,监督合作落实,评价合作成效。

2.创立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专项基金,扶持产学研合作。政府可以统筹经费、资源和信息,协调全局和局部利益、平衡企业和学校双方的利益。

3.强化保险行业协会的功能,拓宽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由某高校对某保险公司的点对点合作,发展到点对线、点到面的合作,为高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创造切入点,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关系。

4.出台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保险企业与高校主动合作。对积极投身合作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和支持,对做出贡献的高校、个人给予项目上的扶持和物质上的奖励,从而推动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加快知识的经济转化过程。

5.组织协调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学会、保险公司与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组成长效合作机制,吸纳各界精英参与科研团队建设。不仅有利于丰富高校的保险学科研究和教学素材,进一步繁荣保险学科研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保险业界的市场拓展。

(二)就高校层面而言

1.高校应积极为保险企业培养定单式人才。保险公司与高校联合办学,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学生毕业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就业。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理论更好的运用于实践,保险公司也相当于对人才进行了储备,选择自己需要的优秀毕业生。

2.创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密切联系保险业,共同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交换人才培养意见,研讨人才培养模式,评价人才培养质量,及时调整培养目标、计划和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3.吸引保险业界参与学科建设,强化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科研人才队伍的建设关系着研究水平的高低、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学校和专业在业内学术地位和行业的声誉。有业界精英的参与,教学与科研水平都会大幅度地提升。

4.建立并完善保险各级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机制,为保险业提供优质培训服务。高校应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学术资源和教学资源,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专门培训机构,根据业界需求制订在岗员工的培训计划,提升保险员工的素质,进一步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深度的服务。

5.通过学生实践基地建设,与保险企业建立良好的校企互动合作机制。通过实习基地的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可调动各种资源为培养师资队伍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学生也会因二者的实质性合作提高和深化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认识程度,提升操作能力,为未来参与就业竞争奠定基础。

6.建设保险专业校友会,拓宽与保险企业合作的途径。高校应充分借助校友资源,积极通过校友开展订单培养、学历培训,以及提供保险岗位技术培训服务,并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奖教金。考虑学生生源分布情况,联系不同地域不同保险公司,设立覆盖一定区域的校外实习基地网络,满足学生实践需要,也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对人才的需求。

(三)就保险公司层面而言

1.配合高校保险专业教学科研工作,建立实习基地,改善办学条件。保险公司作为学校稳固的教学实践基地,可以强化学校的教学实践环节,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提供保障。此外,帮助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如资助高校建设先进的保险专业实验中心,购置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追踪现代教育发展及学科创新的前沿,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效果。

2.参与高校的保险学科专业建设,加强横向课题合作。保险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最终受益者将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培养新一代保险专业人才,为不断完善保险人才培养计划出谋划策,给予人才与财力的支持。协助高校举办学术讲座,资助高校教师出版著作与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双方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保险公司可就一些重大问题与高校进行横向课题合作研究,提供课题研究所需的数据和第一手的实践材料,并做好研究成果的开发与转化工作。

3.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保险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终身的、全方位的专业培训,增强发展后劲,而这一需求是保险业自身所无法满足的。高校师资力量雄厚,具备为保险公司员工进行理论教学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请高校教师来公司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也可以将员工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辅导工作外包给高校,提高考试通过率,巩固现有的员工队伍。

参考文献:

[1] 曹云波.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之校企合作模式探讨[J].时代金融,2011,(11).

[2] 刘雪萍.“校企联合”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1,(11).

[3] 李佳,张丽英.保险公司与高校合作建设保险学科模式的思考[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4] 谢朝德.论保险专业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基于职业保险人岗位后发展能力的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12).

[5] 陈喜梅.金融保险专业校企合作现状、问题与对策[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

[6] 刘永刚.关于加强高校与保险企业合作共建长效机制研究[J].华章,2010,(1).

[7] 徐春红.应用型保险人才培养的产学合作机制探讨[J].当代教育论坛,2011,(3).

[责任编辑 柯 黎]

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结合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就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

关键词:运动员;就业;失业保险

一、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状况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退役运动员都属政策性安置,这几乎是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唯一渠道。在政策性安置时期,绝大多数退役运动员都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再就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策性安置的力度已经大不如前,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数量大大减少。全国各地基本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不过这种安置只限于在世界大赛摘金夺银的小部分运动员,绝大多数默默无闻的运动员无法从这个就业渠道再就业。这种情况下,很多运动员退役后走进高校求学深造。2002年国家体委办公厅下发《关于退役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退役运动员可通过单位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联系高等学校,进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为进一步拓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之路,国家体育总局于2004年宣布退役优秀运动员将获得免试进入高校学习的机会。因此,到高校求学深造成为许多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的首选。

然而对大多数成绩不突出的运动员而言,其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甚至一些冠军运动员的就业问题也得不到解决。例如前体操冠军张尚武在北京地铁站卖艺乞讨。我国运动员平均每年的淘汰率约为15%,若恰逢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超过40%,每年约有2700名运动员面临退役。 截至2009年7月,全国累计停训待安置运动员4343人,而其中45%的退役运动员不能就业安置,对于这些运动员来说,都免不了“退役即失业”的残酷现实。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的现状

国家一直十分关注退役运动员失业的问题,建国后先后制定一系列保障退役运动员就业的政策。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为解决退役运动员后顾之忧,调动广大运动员投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与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从试训开始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2011年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该法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进行规定,结合我国之前的相关法规,使我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在一定层面上比较完整了。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运动员失业保险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

通过以上阐述,可发现我国现有的专门就运动员失业保险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规章层面,层次较低,而法律层次低会使法律规范缺乏权威性。更令人遗憾的是,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运动员失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缺乏专门涉及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条文。《社会保险法》已颁布施行,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在此基础上仍缺乏与运动员失业保险接轨的具体的较高层次的法律规定。运动员失业保险立法滞后会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实际操作运行没有具体法律依据。

2.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运动员失业的法规,但大多是针对优秀运动员的,对广大基层运动员则缺乏保障。2007年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虽然规定将运动员纳入国家事业单位管理体系,实行聘用制。但相关数据表明,全国在训运动员33 294名,正式在编仅17 444名,近半数没有编制。这些没有编制的运动员退役后境况更糟糕,就算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一些退役就业保障办法,他们也无法享受到。 即便运动员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期限也难以满足退役运动员在失业期间的再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要。

3.失业保险保障资金供给不足

我国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保险费;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由此可见,运动员失业保险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是较窄的。而每年都会有众多运动员退役,最终将导致运动员在失业保险时不能获得足够的失业保险金。我国现行的体制模式没能利用体育产业的优势获得体育资金来应用到运动员失业保险中,这也是现行体制模式的缺陷。

4.运动员自身参加失业保险的意识不强

我国试图通过举国体制造就体育强国的地位,这使得多数运动员只顾专业训练而脱离家庭、教育和社会关系,他们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较为陌生,有运动员还停留在把所有一切寄托于政府的思想层面上,缺乏对未来的长远规划,自身忧患和保险意识薄弱,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在自身权益被侵犯时(如单位不给自己缴纳失业保险),也不知或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国外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一)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是存在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它于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而美国职业运动员作为以体育谋生的劳动者,属于《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对象,与其他社会劳动者一样都享受失业保险。该法案是美国各州立法的基础。根据该法案,向雇主征税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各州所筹集的失业金必须存入设立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基金,并向政府公债或社会公债投资,所得的收益用于失业补助。保障失业者合法权益,鼓励就业是该法案体现的目标。之后,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颁布了诸多有影响力的人力政策法案,例如1962年的《人力发展和训练法》,1973年的《就业和人力培训综合法》。当然,美国在之后也会根据社会变化发展情况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努力,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得以完善,这对于包括运动员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具有积极影响和意义。

(二)德国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是1927年《失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的颁布。20世纪50年代后,联邦德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迅速发展。60年代末,德国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1969年将《失业保险法》改为《就业促进法》,由对失业者消极救济转向再就业提供积极支持。1974年又颁布《失业救济条例》统一了各种失业保险的规定,使该制度更加规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1994年实施《就业支持法》,准许建立私营职业介绍所,以便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就业指导服务,它与其他立法相结合,在德国逐渐建立起促进就业型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德国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原则上,任何每周被雇佣工作18小时以上的人员都须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德国法律,除雇员和雇主缴纳失业保险费外,联邦政府还给予财政补贴,不仅如此,联邦政府还负责失业救济费用和给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可见,德国奥运代表团基本都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另外,德国最大私人赞助商DSH还为90%代表团成员提供援助。

四、完善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考

(一)加强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已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和包含失业保险内容的《社会保险法》,但与运动员失业保险相关的高层次法律并未与这些法律良好对接。因此,首先应通过相应立法实现运动员失业保险与我国失业保险的接轨,以促进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便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各地也应依据这些法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操作性强的与地方社会保障体系适应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较高层次的立法和操作性强的地方立法才能完善整个运动员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二)建立多元化的运动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在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中,经济因素的作用非常明显。我国运动员失业保险费主要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筹资渠道少,运动员所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不能满足其就业培训和正常生活需求。对此,国家应加大对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补贴,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在给予财政补贴的同时,为失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免除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另外,还可企业对比赛的赞助费用、电视广告费、广播费和比赛门票费用中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失业保险金,既能提高运动员失业期间的保障水平,又可将盈余资金为更多运动员投保,扩大受保运动员的覆盖面。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积极性

尽管我国的体育事业已取得一定成就,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却没能与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步。受制于计划经济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的影响,很多运动员没有意识到参失业保险的重要性。对此,国家应对运动员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就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政策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参加失业保险的意义,提高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所在单位进行监督,监察其为运动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使运动员的权益得到真正保障。

(四)完善退役运动员转业培训制度

运动员失业保险是对因退役而暂时无法找到工作而失去生活来源的运动员提供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广义层面上,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专业培训等手段为失业运动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等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对退役运动员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培训,从文化和技能两方面着手,增强其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使其早日再次就业。这就实现了运动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五)实行教体结合的运动员培养机制,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自身的文化素质

举国体制虽使我国体育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但也导致很多运动员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要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保险问题,应逐渐改变现行的运动员培养机制,逐步实行教体结合的培养体制,既发展运动员的运动才能,又对其进行文化教育,让其在一个正常社会教育环境中发展自己的体育特长,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避免退役后即失业。

参考文献:

[1]张玲玲,李恒江,陈炼.论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10).

[2]陈冬春.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失业保险问题的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7.

[3]丁建定.德国失业保障与就业促进政策[J].中国社会保障,2003,(5).

(责任编辑:许广东)

旅游保险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作为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具有能够综合二者优势,抑制各自弊端的作用。但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支付方式结构设计尚不合理的风险,以及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患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为规避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风险,应完善支付方式的结构设计,合理制定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引入多方谈判机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加强对其运行的考核和监督。

[关键词]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风险规避

一、引言

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医疗保险机构在参保者获得医疗服务之后,向医疗服务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对医疗资源消耗进行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它一方面体现了医疗保险对参保者医疗费用分担的功能,另一方面作为同时涉及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者三方经济利益的关键环节,对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约束医患双方道德风险以及保障参保者权益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疗保险运行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激励或负面作用,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作为综合预付制与后付制各自优势,抑制其各自弊端的新型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日渐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是从国内外研究以及各地改革实践来看,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亦存在一定的风险,发现并规避其运行风险应作为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发展完善的重中之重。

二、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存在风险

在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过程中,首先对其运行效果构成风险的便是支付方式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构建科学合理的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难度。而如果把支付方式的机构设计看作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的内部风险,则源于人们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便构成了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的外部风险。由于在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过程中,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患者分别作为医疗服务的保、供、需三方,三者之间存在着两两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方与代理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方会利用另一方不能察觉的信息,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的经济效益,而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这便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具体变现为医疗服务机构(供方)道德风险、参保患者(需方)道德风险以及“医患同盟”三种情况。

1、支付方式结构设计尚不合理。每一种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都各有其利弊,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构建的目的便是将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抵减单一医疗支付方式的负面性,并寻求医疗服务供需双方需求的平衡点,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医疗科学对支付方式设计的专业性要求高以及医保基金的合理预算划拨难度大等情况,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结构设计尚不能达到完美无缺和极尽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便不能充分发挥其控制医疗费用、有效配置医疗资源、协调供需双方利益等作用。

2、医疗服务机构(供方)存在道德风险。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而医疗服务作为专业性要求高的特殊行业,患者通常对自身的疾病情况以及所需的医疗服务程度缺乏了解,客观上医疗服务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当医疗服务机构出于“经济人”假设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便会运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产生在后付制的付费方式下诱导患者过度消费,或是在预付制的付费方式下推诿重病患者、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等道德风险。

3、参保患者(需方)存在道德风险。参保患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参保患者个人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远远低于所获得医疗服务的实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参保患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一方面为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谎报病情和小病大养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冒用医保卡骗保、诈保,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和流失的风险。

4、“医患同盟”。“医患同盟”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患者为谋求各自经济利益,二者协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利益共享的过程。“医患同盟”属于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患者合作带来的道德风险。通常情况下,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患者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例如在按人头付费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获得更多的签约人头,得到更多的医疗保险预付基金,在承诺给予参保患者一定的经济利益或满足其部分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联合参保患者谎报签约信息,以及开出“人情方”和“营养方”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三、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风险规避

针对上述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对其加以规避可以从规避内部风险,即完善支付方式结构设计,以及规避外部风险,即抑制医疗服务机构和参保患者道德风险的两个角度出发,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完善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结构设计。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构建首先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特点,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不同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其次测算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下所产生医疗费用占医疗费用总额的比例,合理制定本年度医疗费用预算,并按相应比例确定本年度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医疗费用预算情况。此外,为促进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合理运行,规避运行风险,还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采取超支不补,结余留存的方式。

2、合理制定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根据不同疾病类型以及不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制定相适应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例如,对一般的药品、诊疗或疾病采取适当提高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自付率的方式,让参保患者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以便抑制其过度医疗消费,避免参保患者道德风险的产生,减轻医疗保险基金压力。有实践表明,在我国镇江等地区的医改中,18%至20%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对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有明显抑制作用,而低于10%的自付率则无法抑制其增长态势。

3、引入多方谈判机制。为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机构与参保患者道德风险的产生,医疗保险机构应该积极探索与医疗服务机构、参保者以及药品供应商等的多方谈判机制。一方面在政府主导下,坚持以提高患者利益为导向,由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者代表共同谈判决定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支付方式,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总额预算等内容。另一方面建立双向定价机制,由医疗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并向医疗保险机构报价,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医疗服务价格。

4、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财政补贴。对目前我国公立医院的运行管理,政府存在着严重的职能缺失。财政投入的不足,导致很多公立医院的运营开支得不到满足。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医疗服务机构为获得更多经济收益而诱导患者需求,推高医疗费用,形成扭曲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变换对医疗服务成本的补偿方式,能够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对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

5、加强对医疗保险支付方式运行的考核和监督。规避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运行风险,不仅需要从制度设计方面加以完善,还需要辅以行之有效的考核和监督措施。一方面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用于考核医疗保险支付方式的设计及运行是否高效可行;另一方面应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入专家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参保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规避各种道德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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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奕钧.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与建议[J].中国药业,2011,(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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