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

2024-07-14

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 国家之间经济纠缠, 错综复杂, 我国的各种企业也开始与世界相接轨, 积极参与企业转型。在国内经济发展区域平缓的阶段, 积极进行境外投资, 以求将自身企业纳入国际化, 从而使得企业更具有抗风险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 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至关重要, 直接决定了企业资金的流向以及如何能够使得企业获得更好的利润。但是一旦投资失败可能就导致企业资金供求紧张, 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各个企业在制定境外投资方案时需要强化投资决策前期的投资价值分析, 科学合理地分析投资风险, 制定科学的投资方案, 从而使得企业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润, 因此本文研究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分析就十分有实际意义。

二、风险管理决策在境外投资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决策, 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来说, 十分重要, 其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合理的管控境外投资带来的种种风险, 保障企业的收益, 从而更好地制定最佳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决策。, 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润, 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决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盲目投资, 使得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更低。

如今的时代是互联网时代、是全球经济化时代, 整个世界连成一个整体, 国与国之间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 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也建立起了更多的联系, 但是企业活动, 无论何时都是具有风险的, 境外投资也不例外, 所以做好风险管理, 依然是重中之重。很多企业在获得利润之后, 为了增加在行业的份额以及竞争力, 一般都是扩大规模的生产来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盲目投资一些新兴产业, 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的资金供求不足, 导致企业发展受限, 因此各个企业需要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合理分析自己的经济情况从而进行合理性的制定境外投资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在境外投资的运用现状

(一) 投资决策前期准备工作不完善

投资决策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期, 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 从而判断其收益、风险, 是不是值得投资等。衡量在一系列经济活动中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如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结构和预期投资回报。例如, 在过去, 投资决策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 只能通过最基本的走访调查、投资者共同研究、分析的方法。这种决策方式过于简单, 会使得企业投资风险增加。当项目可行时, 所呈现的状态仍然不系统, 思路不透彻, 相关信息和数据分析了解不到位, 就会导致投资决策者容易受到片面信息的误导, 导致投资倾向出现偏差, 最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投资项目亏损。

(二) 财务人员对于投资决策缺乏认识

受到传统思想的约束, 企业内的财务人员不断被边缘化, 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需要增强企业对于财务人员重要性的认识。传统的财务工作, 仅仅需要进行企业财务状况的记录与审核, 即:对账、清算、发放工资等工作, 工作职能较为单一, 不需要进行其他的工作。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 现代企业要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有通过数据看到投资的潜质的能力, 从而看到更大的投资目标, 为公司提供更大的效益。

(三) 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评估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许多企业都将开拓境外投资业务当作企业发展的重要道路之一。由于前期境外投资业务的无序开展, 导致许多公司都出现了亏损, 这就引起了许多企业的高度重视, 将企业外部投资的门槛卡的更严,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然而从现状来看, 内部审计制度的开展, 并没有取得很好地成效。因为, 很多企业的审计部门在审核境外投时并没有发挥好自己的职能, 没有充分地考虑到风险问题。在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中, 很多企业知识将审计工作当作一个查缺补漏的环节, 没有更多的职能, 没有足够的重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使得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策划时没有办法做到规避风险, 对于投资计划的审核也没有专业部门进行改正, 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 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在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进行可持续的发展。开展风险导向的方法可以很好地帮助现代企业更好地规划境外投资业务的开展, 其可以对企业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析以及改正, 从而降低企业活动风险, 更好地帮助企业持续发展。

四、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在境外投资的几点建议

(一) 充分评估内部风险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风险评估决策制度并不完善, 没有充分的对投资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传统评估决策模式, 首先利用的是企业内部控制, 然后开展评估投资风险分析的环节并修正决策出现的错误以及漏洞, 最后只是在后续的审计检查中验证错误是否被纠正, 这种模式并没有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缺乏合理性, 没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 。

基于风险导向的风险评估相对于传统的风险评估制度更加具有合理性。其优势在于它是利用内部控制来进行整体的检查和评估, 可以更好地根据企业的风险评估决策结果来及时地调整审计策略, 同时通过平时对于境外高风险领域的监控, 所以利用这种评估制度, 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趋避风险。只有更加了解企业投资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 才可以在企业内部测评是给予企业管理层更中肯的意见与建议, 及时地找到会影响企业收益的因素, 及时地通过纠正错误来去除风险因素, 如果风险实在是太大, 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地终止该项目的开展。只有这样, 才可以让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更利于不败之地, 企业效益不会受到影响, 从而使得企业向更快更好方向发展。

(二) 制定科学合理投资战略目标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企业要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 企业在做任何投资决策时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要考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 只有把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才能处于不被动的局面。同时企业要分析行业形势, 定位好企业发展的目标以及实际财务情况, 从而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投资方案。

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企业竞争、自身财务能力等各个方面, 只有不断做到知己知彼, 才能在投资决策中处于不败的境地。另外企业要多方面进行实际调研活动, 任何的一个投资项目绝不是想象出来的, 而是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制定的, 只有市场有需求, 那么投资才可能获得收益。总之, 投资战略目标需要科学合理的论证, 这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对于投资项目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在进行投资之初, 一定要认真、谨慎、严格的制定预算审核机制, 这样才可以保证企业顺利开展财务投资管理, 同时也可以帮助规范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 为财务风险管理部门更好地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对于企业的投资项目监理严格的审查机制, 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记录每一次投资活动的所有数据信息, 从而帮助企业更加明确各项支出, 避免出现财务支出不符的情况。

企业要严格审核投资项目的审批, 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一定要做好评估风险工作, 对于一些风险极大的项目要及时叫停, 企业要始终把项目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 充分调动财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在现代企业的管理过程中, 可以采用绩效管理的工资考核制度, 利用多劳多得的模式来帮助员工增加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在日常的财务风险管理中使得员工树立危机意识以及对于财务数据的分析能力, 现在大多数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人员都缺乏对于数据的敏感程度, 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的。只有不断认识行业发展规律与形式, 才能更好促进企业的发展。

另外一方面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机制, 不断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才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的工作效率, 从而帮助企业优化财务风险管理的结构, 最终达到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的目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在经济时代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只有做好了风险管理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同时各个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情况, 制定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科学合理的境外投资方案, 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 各个国家的经济结构错综复杂, 企业要想在境外投资的竞争中获得稳定的发展, 就需要找对投资方向, 让有限的资金给企业创造丰厚的利润, 这样才能使得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如何制定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此基础上, 重点探索了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 希望能够促进我国跨国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财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企业会计,实际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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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晓秋.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金融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探析[J].时代金融.2016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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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明.中国企业“走出去”要注重国家风险的评估和防范[J].中国对外贸易, 2017 (5) .

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比以往更加动荡多变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面临的国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明显加大,对其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以及对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对外投资经营的外部环境。新环境、新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一方面要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国内的政策压力,这不仅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顺利运营,而且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最终将企业拖垮。所以,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出台相关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这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

1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2000年10月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开始了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深入改革,这个改革始于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3年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该条例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监管体制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思想,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替代原有的审批制,强调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政府不再干涉境外投资经济、技术方面可行性的决策。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境外投资基本操作模式。商务部2004年10月也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替代了原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制定了境外开办企业的新规定。

随着我国从原先严格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备案制,以及国资委的建立,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可以说初步建立,形成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即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以国资委为主,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商务部管理为主,其他管理机构为辅的管理模式。

2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的缺陷分析

(1)多头管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但是,职能交叉和混淆而形成的多头管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学者指出:“在现行部门职能分工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部门表面上均是对境外投资负责,各司其职,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权力的转移并未使前置程序与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这反映出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审批权的横向转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简化审批的问题,有时甚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病并未解决。有学者指出:“商务部负责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但目前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起出资人的角色,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体(总公司或者集团)进行管理。”但是,根据国资委的职能,国资委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这很难让国资委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实质仍然是政企不分。境外国有企业是境内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果作为其股东的境内国有企业政企仍然不分,那么境外的国有企业也就无法做到政企分开。而且境外国有企业既要受到我国的监管体制管理,也要受到投资东道国法律体制管理,如果仍然政企不分,必然与某些法制健全的投资东道国的管理相冲突,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未来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才匮乏。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也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背景下活动的,需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习俗等方面的情况,并要充分估计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缺陷,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常常是在对东道国各方面状况尚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以及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盲目地选定项目或合作伙伴,结果往往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我国的监管体制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和借鉴

1 美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式监管体制。美国对外开放程度高,对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但美国非常注重境外投资立法,其境外投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外援助法》及其多次修订法和1970年的《财政收入法》之中。内容涉及境外投资保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甚至信息服务等内容,并且通过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和投资者”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多方面的资助,对于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或产业采取不予承保和不给予优惠等措施,间接地对本国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产业布局的调控。由此可见,美国境外投资国内立法采取了间接性综合立法的监管体制。

另外,美国对境外投资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美国投资者在国外或国内进行直接投资无须得到批准。美国对居民或非居民由国外汇入或向国外汇出资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对于一些特殊国家,如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等进行的交易则受到限制。可以说,美国的货币当局对于美国本国货币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它并不鼓励美国居民将其存款转移至外国银行,除非转移是必要的。

2 日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有限监管体制。从1969年开始,日本开始推行对外投资的自由化政策,政府不仅放宽了严厉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给予了许多鼓励措施。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不是仅靠一个部门来独立行使,而是通过各个部门分工协作来共同实施的:(1)对企业最高负责人的任命和劳务制度有决定权。(2)制定有关严格的制度干预企业财务活动。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预决算、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剩余资金的动用等均受到政府的制约。(3)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来确定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

务。(4)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开设、业务范围、投资范围、业务方式、事业计划、收费标准和停业等重大事项都受到政府和国会的控制。日本法律规定主管大臣有业务监督权,除军事工业外,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拥有监督、命令、现场检查的权限。因此,日本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职能较多,国有资产经营治理主体的自主权较少,

3 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借鉴。通过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开放监管体制和有限监管体制等类型。不管各国采用哪一种监管体制,我国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1)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明确监管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各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和管理本国的境外直接投资。如美国1948年制定并几经修改的《对外援助法》,日本1978年修订的《输出国保险法》,韩国1978年颁布的《海外资源开放促进法》等。许多国家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2)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市场经济国家为避免国有企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一般通过立法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立法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监控及其有关机构;三是确立国会中专司监管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机构。

(3)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该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韩国的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此外,各国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且明确地划分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在该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专业时由专门的境外管理机构负责,涉及综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时,则由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这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列,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这样可避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混淆,以减少行政干预。

(4)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境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和管理方式,国外政府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给予国有企业相应的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的自由权。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以投资者的身份从经营的角度对企业的境外投资发表意见,参与经营活动,而不是行政性的命令和管理。

三、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

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若干原则。通过对国外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应坚持六个基本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及东道国法律相互协调;二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督管理法律与鼓励促进类法律相互协调;三是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法律相互协调;四是境外直接投资开办时的监管法律与开办后的监管法律相互协调;五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六是将司法监管的监督、救济与制裁功能相结合,尽快建立制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违法的机制。

2 加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或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都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这一法律行为。我国要建立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发展状况,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先单行法后基本法,单行法与基本法并行。具体内容应包括投资企业开办项目管理立法、投资出资立法、投资税收立法、投资保险立法和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立法等。关于立法形式,无论是单行法还是基本法都可以有三种形式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法律,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法》等;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条例》、《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办法》等。三种立法形式因其不同特点各有利弊,综合比较来看,法律是最好的立法形式,能够更好地调整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因此,最终应采取法律来完善立法。不能因为法律的立法周期较长而忽视甚至拖延立法工作的进展。

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监管体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体制和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发达国家资本雄厚,技术优势明显,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政府对企业的管制相对宽松,更多的是从宏观上协调经济的发展,因此多采取投资自由化政策。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管。因此,除了中国香港等实行自由港政策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政策。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差异,我国在借鉴别国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机制的先进经验时,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不能一味的照搬模仿。

4 重新定位我国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能。在目前初步建立的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下,境外投资管理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变,而又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行政部门。因此,就境外投资的管理而言,需要统一由商务部进行归口管理,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所谓归口管理,就是要改变现在的各部门各管一块的局面。凡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促进、保护、指导与扶持、年检、统计等后继监管都应当由商务部进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各部门予以配合,则要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和配合商务部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

对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出资者与监管者的重叠。因此,要将这两者的身份予以分离。只要国资委仍隶属于国务院,仍然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存在,就难以有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因此,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身份应予以剥离,应定位为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将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中,建立其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机制。

综上研究,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体制方面,一是要尽快形成以商务部为主的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发改委等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平行核准职能,改由商务部统一对境外开办企业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二是要加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监管职能。建议由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后续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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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远到迪拜、近至香港,浙江温州炒房团可谓闻名遐迩,在“手有余粮”的温州财团眼里,个人境外投资是个“香饽饽”,他们一直梦想着“买下洛克菲勒”。根据温州市金融办估计,温州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而且每年以14%速度增加—这一数字在温州民间的估计甚至达到上万亿元。

当国内各大城市房产开始限购,实体投资不景气,这些长期在地下暗流涌动的资金,有一部分选择了“出海捞世界”。个人境外投资风高浪急,不谙水性的国内投资者能否淘金归来?

抽屉里的温州试点方案

金融危机之后,到海外购买资产成为国人的一个看上去很美的选择,温州人最是按捺不住。

今年3月28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这一包含了十二项改革任务的一揽子计划中,“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被单独立项提出。这意味着,温州六千多亿民间资金有可能拿到合法的“出海”通行证。根据方案,年满18周岁的温州户籍居民,只要说明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合法证明等,可以向温州市商务局申请报名。经温州市商务局审查后,由国家外管局温州市中心支局放行境外投资。

试点期间,一个人一个项目不得超过300万美元,多个人一个项目不得超过1000万美元,一个人年度总额不得超过2亿美元。温州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与此同时,上海版、天津版的个人境外直投方案也在静候国务院批复。根据上报方案,上海个人可到海外投资房地产和股权,而允许投资海外股市的试点城市或是天津。

7月初,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十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提出对民企境外投资完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管理、做好服务保障,共列出财税政策完善、金融保险支持、海关制度改革、外汇管理政策改进等18点实施意见。

但事实上,温州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依旧躺在国务院的抽屉里,半年过去了,还是没有消息。资本外流是监管层的一个担心,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虽然现在只是说在温州开放境外直投,但也有可能全国的资金都通过这个出口向境外进行直投,流向境外的数量可能比预想的要多。

广东省社会科学综合开发研究中心主任黎友焕同样对个人境外直投的可操作性一直存在质疑。他认为,个人境外直投涉及央行、国家外管局、商务部等,即便开放也不应单从区域出台,而是要有全国性的总体规划和部署。温州的经济金融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金融体制改革涉及千头万绪,各部门改革步伐很难一致,相关利益集团很难配合等情况来判断,这个试验区的改革之路很难顺遂。

洛克菲勒看上去很美

来自温州方面的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境外投资额5352万美元,外汇资金汇出2139万美元,人民币境外投资176万美元。据温州市商务局的统计,近几年前来温州推介的众多海外投资项目中,九成项目都是面向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资者。

“这说明境外投资有市场、有需求。由于审批程序复杂,目前账面上看得到的境外投资金额,还仅仅是资本‘走出去’的冰山一角。”温州当地一名官员称。

国内投资者的热情高涨,央行营业管理部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了问卷调查显示,目前,单一以奢侈品消费为主的境外支出结构不会长期持续,境外投资性支出将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房地产、股票、国债市场有望成为近期主要投资领域,未来可能向服务业和中小制造业延伸;境外投资兼具获利和避险两种需求,美国等发达国家和东南亚地区可能成为境外投资的重点区域。

但名列福布斯美国400富豪榜的美国林业大亨乔治·兰德格提醒,中国人到美国进行投资,对地产、银行轻易不要碰。他说:不要重蹈日本收购洛克菲勒中心那样的覆辙。

洛克菲勒中心由14幢摩天大楼组成,始建于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的1929年,与帝国大厦、联合国大厦、自由女神像同为纽约市的象征性建筑。1989年,日本三菱土地公司花13.73亿美元的高价收购洛克菲勒中心,按当时1美元兑160日元的汇率计算,三菱土地公司的投资额为2188亿日元。

收购完成后,由于曼哈顿地产不景气,三菱土地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实际上的租金只有原先设想的一半水平,即每平方英尺38—40美元。如果再考虑这段时间内日元继续大幅度升值,加上汇兑损失,这一收购项目总计亏损高达880亿日元。

历史何其相似,如今的人民币升值与二十多年前的日元升值一样让我们有“走出去”的冲动。兰德格说,中国投资者或许觉得现在美国房地产价格很有吸引力,但他们必须明白这类投资需要耐心,别指望未来一两年就能赚大钱。

勇敢穿越灰色地带

现阶段,我国个人境外投资政策可以概括为“部分放开,有限流出”。主要渠道有:1. QDII基金形式: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2. 特殊目的公司: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内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的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3. 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股权计划;4. 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5. 投资B股;6. 投资于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7. 进行外汇及黄金买卖。

从现实的角度看,处于阳光下的投资有限,个人境外投资领域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截至2010年,我国QDII净流出285亿美元,占当年GDP总量的0.47%。而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须经外管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与此相对应,处于“灰色地带”的个人境外投资十分可观。

主要方式是通过多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同时,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大量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混同在经常项下流出,造成国际收支统计、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外汇监管部门难以甄别交易的真实性。另外还有一些通过地下钱庄流入流出,“境内交付人民币,境外给付外币”,这部分资本流动游离于监管之外。也有一些人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流入、流出。

总的来说,个人境外投资权益难以保证,由于通过个人分拆等方式进行的投资行为不符合外汇政策规定,其境外投资权益也处于尴尬地位。一旦遭遇侵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艰难而现实的选择

2009年4月8日下午6时,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的座驾缓缓驶出他奋斗了二十多年的香港中信大厦,直到车子开了很远,他才回头看了一下。一个红色家族的百年背影,就在这匆匆一瞥中定格。

海外衍生品投资失利让红顶商人荣智健铩羽而归,回响在荣智健耳边的却是血淋淋的“I kill you later(回头我就灭了你)”。境外投资的水有多深?有时连盖世英雄也仰天长叹。

翻开个人境外投资的过往战绩,我们总结境外投资有“三高”:门槛高、收益高、风险高。境外投资门槛比较高,以挂钩外币汇率的理财产品为例,认购起点一般是2万澳元,折合人民币十几万元。

收益都看上去很美,比如有外资银行推出一款3年期的挂钩澳元汇率理财产品,最终年化票息率到目前为止为7.00%,最低也不会低于3.75%。而国内的1年期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不过3.6%-4.75%。

收益高必定风险高,跨境投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一不小心,全盘皆输。

目前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QDII基金,一直叫好不叫座,部分产品距清盘仅一步之遥。QDII基金自诞生后,就没有形成波澜壮阔的财富效应,投资者将QDII基金列入高风险低收益投资品。根据同花顺系统统计,67只已经成立的QDII基金中,有22只基金规模已经跌破了1亿元。

个人境外投资也需要警惕欺诈行为。2009年5月,大陆投资商赖建平向多家媒体自曝其与一家海外银行因一款名为KODA(股票累积期权)理财产品导致的巨亏争议,声称海外银行毫无规则的催讨保证金并强行斩仓。

法律界人士认为,外资银行的欺诈行为主要存在于缔约过程中,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对“特定事实的隐瞒”。在文件签署过程中,有时候会隐瞒“客户收益有限,而风险却无限”这一关键事实,利用客户的投机心理,夸大盈利,进行诱导投资。

如果境外投资风险无处不在,你又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那不妨“傍大款”,虽然“大款”也经常“出差错”。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五年来境外投资业务年化收益率达到3.9%。截至去年年底,境外投资组合分布中,长期资产占比31%,公开市场股票占比25%,固定收益类占比21%,绝对收益类占比12%,现金、现金产品和其他占比11%。或许这也是可供参考的资产池,祝你“出海”愉快!

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过去的一季度里,债券市场一扫近三个季度的阴霾,从严冬的萧条走向初春的绽放。各期限、等级的债券全面复苏,收益率曲线全面下行。资金面的超预期宽松是本轮小牛行情的内在动力,值得关注的是大量涌入的境外投资者无疑也为债市的春天注入了生机勃勃的活力,成为债市不能忽视的一股新生力量。

目前,主要有3种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国内股票和债券市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境外三类机构”投资者。

QFII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下,可以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美元),转换成人民币后投资国内证券市场。RQFII是QFII的一种创新,是运用在境外(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伦敦)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境内开展证券投资相关业务。截至2014年3月31日,总共有241家机构获得QFII牌照,总额度为535.78亿美元;62家机构获得RQFII牌照,总额度为2005亿人民币。

2010年8月,人民银行又批准了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中三类机构主要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三类机构的获批额度暂时没有公开,但是估计会远远大于QFII和RQFII额度,并且该部分额度的主要投资去向就是国债和金融债。

就像热播韩剧《来自星星的你》中的外星人一样,境外投资者具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历史经验、专注投资百余年。当他们来到中国债券市场后,将带来什么变化?短久期国债被一扫而空、收益偏低的超AAA信用债受追捧、信用利差由窄变宽……一季度的很多变化不仅使市场信心迅速恢复,也使市场开始对QFII、RQFII和第三类机构等境外投资者格外关注。从交易员的角度观察,笔者主要分析境外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对债市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的影响。

首先,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由于海外投资者对短期限国债的大量需求,使得短端收益率大幅下行,曲线陡峭化。短期限国债是境外机构需求最集中的品种,一是因为短端(3年以内)利率债的境内外利差最大,最有投资价值,二是因为大部分投资者对国内债券市场不是很熟悉,持有短久期债券可以降低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是比较保守的选择。从2014年初到3月底,1年国债收益率下行了106BP,而10年国债收益率在最低点时也仅下行了30BP左右。一季度末1年和10年国债的收益率利差是120BP,而年初时仅为50BP,过去3年的这一利差均值为70BP。

其次,高低等级信用利差随着境外投资者对利率债和超AAA信用债的需求增大而扩大。2013年,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银行等机构的负债端压力使其对投资资产的收益要求不断升高,部分对利率债的需求转向对信用债,整体投资策略有信用下沉的倾向,导致信用利差不断缩窄。而境外投资机构对利率债和高评级信用债的需求恰好是对国内债券市场的有效补充。1月境外机构债券配置需求较强,各期限信用利差都有变宽倾向,受境外投资者亲睐的短端最为明显,1年和3年国债和AA中票信用利差分别变宽32BP和40BP,而5年和7年分别变化了21BP和14BP。从2月开始人民币大幅贬值使境外投资者配置步伐减缓,各期限信用利差又再次回落。

从年初开始的境外投资者快速配置节奏在3月已经开始放缓,一直下行的收益率也像一列戛然而止的列车停在了2月底。从3月份开始,短端收益率开始区间窄幅震荡,略有上行,但是长端收益率反弹明显,10年国债收益率和前期高点4.70%仅差20BP。尽管资金面持续宽松,数据显示经济增长乏力,中高久期债券投资价值增加,都难以改变市场现在踟蹰不前的状态。可能是对于去年熊市的心有余悸,也可能是对二季度资金面和经济转暖的隐隐担忧,市场在按照它自身的道理运行着。不管现在是“牛市回头”还是“牛市低头”,站在一季度末的时点上,2014年债券市场更多的是未知与期待,而对于“来自星星的你”将给市场继续带来什么,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作者单位: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

责任编辑:廖雯雯 夏宇宁

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在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对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境外投资是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考虑到社会环境影响,很有可能会出现法律风险,因此要加强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出更大经济效益。

关键词:一带一路;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引言:

境外投资是一带一路非常核心的一部分,境外企业所处国家是一带一路经过的国家。近年来随着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冲突增加,由于相互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在这种外部环境下容易出现风险。为了保证境外企业的更好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是很有必要的,消除不利因素影响,创建出较为稳定的发展环境,彰显出一带一路的价值。

一、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是习近平提出来的合作倡议,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在一带一路的推动下,沿线国家加强了联系与合作,经济获得了快速发展,有了明显增加。一带一路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开放合作原则、市场运作原则、互利共赢原则。在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明确了未来发展方向。一带一路从被提出到推行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对存在问题不断改进,不断优化发展模式,满足各个国家的利益诉求。一带一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加强和国家和区域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构建出全新的发展模式。目前境外投资发展态势良好,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帮助[1]。

二、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境外投资以基础设施和能源为主,涉及金额比较大,建设难度较大,所以会面临一系列问题。企业在进行谈判的时候,签署主体是东道国政府或者国有企业,合同期限比较长,可长达几十年。对于我国走出去的境外企业而言,东道国政府是法律的规定者,所以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可能会损害自身利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所以需要妥善处理遇到问题,才能确保顺利开展,实现预期目标。不同国家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有着差异,这对法律制定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主动学习并了解。我国企业要采用严格标准,在我国法律的基础之上,深入了解签署国的法律文化,保证境外投资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开展,避免法律风险的出现。法律风险贯穿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始终,所以要进行全面分析,对可能发生法律风险进行预测,并制定有效应对机制。目前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越来越严重,为了促进企业更好发展,必须要加强管理,保证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2]。

三、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概念

对于境外投资而言,法律风险一般有两种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看, 法律风险是指在收购或者签订协议后,东道国自身法律发生了变化,这对我国境外投资会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法律改变会给企业造成损失。从广义角度来看,法律风险是指海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对投资可行性研究及初期谈判,包含正式收购或者是投资协议方面的谈判中,因为东道国法律规定所形成的风险。在一带一路的形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坚持走出去战略,出现了境外投资的热潮。但是国际局势变化让沿线国家之间的矛盾升级,法律风险概率会大大增加,成为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限制性因素。法律风险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如果不进行研究和管理,肯定会对境外投资产生影响,成为企业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对目前国际局势进行分析,有一个全面了解,積极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和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发挥出有效作用,解决过程中遇到问题,为境外企业创建出良好发展环境。

(二)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通过分析发现,境外投资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比较多,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从整体上去把控,才能实现有效管理。东道国法律文化和我国法律文化有所差异,在投资过程中,仅从我国法律去考虑是不够的,还需要对东道国法律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保证顺利开展。东道国政府掌握着法律制定权,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惜损害企业利益,对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验不足。从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缺乏海外投资经验,更多的是争取项目,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一些海外项目具备完善法律体系,我国企业要对项目进行严格评估,即使在不发达的地区投资,也不能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作为唯一保障,要将法律风险考虑进来,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微观角度的法律风险。东道国政府和我国政府的法律差别比较大,如果不够了解就进行投资,很有可能会引发风险,导致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的管理,避免不利因素影响,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3]。

四、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一)以外汇管制规避法律风险

在境外投资之前要做好调查工作,确保具有可行性,实现预期发展目标。对境外投资国家的汇率改革、经济发展形势进行深入分析,然后再做出决定,可以避免盲目投资的情况。了解东道国外汇管理制度,有效确定管理形式。部分国家队外汇管理不够重视,所以政策法律方面比较缺失,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应该按照当地政策开展投资计划。在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汇率会发生一定变化,所以要进行科学预测,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 例如外汇避险、期货避险等。

(二)以鼓励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为了鼓励境外投资活动,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人们参与到境外投资中去。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要加强和外商的联系与合作,从成功案例中吸取丰富经验,不断完善发展模式。与东道国建立起投资关系之后,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和周边国家的合作,充分享受到各种福利政策。我国企业和东道国之间要深入了解,熟悉各自的法律内容,才能实现有效运用,保证投资的合法性,从而规避法律风险[4]。

(三)做好事前防范规避风险

成立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东道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内容会不断发生变化,使得境外投资面临较大风险。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国要成立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所处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进行研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和机遇,从而更好地应对。对于法律变化情况,企业要对发展策略做出适当调整,确保可以很好适应,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发生率。为了提高境外投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需要采用合适法律,为境外投资提供可靠保障。一旦东道国法律发生变化,很有可能会引发发展中的纠纷,对企业会产生严重影响。投资者在签订立法合同时,要选择合适的法律,首先对我国企业有利的法律条款。对过去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吸取教训并总结经验,制定有效防范体系,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提高对事前防范的重视程度,从不同方面入手去做,对法律内容有全面了解,消除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境外投资活动顺利开展[5]。

(四)完善双边贸易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贸易者来说,税收是他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在规避法律风险时,完善双边税收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广泛缔结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可以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利用税收相关的双边投资协定,规避法律风险。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局势发生着深刻变化,因此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抓住发展中的机遇,新税收协定可以加强我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贸易合作。

(五)签订保护协议规避法律风险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在不断加强,区域投资协定数量明显增加。通过分析发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历史文化背景比较相似, 因此在建立区域性投资条约的时候,要保证得到不同国家普遍认可,这样才能有效执行下去,避免争端的出现。一带一路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支持, 倡导区域性投资协议,是帮助投资者规避法律风险的有效方式。协议制定完成后要加强审核,确保与实际需求相符合,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避免对境外投资的影响[6]。

(六)境外投资结构方面的法律风险管理

上文中已经提到,一带一路境外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和能源两个领域,所以境外投资结构优化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境外投资的控股结构至关重要,对于项目融资、节约税款、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不同国家实际情况不一样,但是在开展境外投资时必须要建立起合理结构,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跨境投资而言,成立由中国人员实施的控股平台企业。如果其他国家人员有合作意向,建议合作在走出去后进行,最好在跨境以前防止进行合资。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境外投资只是单纯追求项目规模、资金大小等,忽视了结构的重要性。因此要积极转变认知,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外投资结构作出适当调整,确保达到更好效果。投资者要掌握主动权,有效应对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规定计划发展。加强对风险管理的认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将风险降到最低,为境外投资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七)境外投资合同群法律风险管理

在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需要签订很多合同,是重要的资料文件。对于一项基础设施建设而言,会涉及到多个主体,例如建设单位、承包商、银行、政府等相互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为了保证建设活动顺利开展,需要签订多项协议,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出现问题,将会出现法律风险,所以要加强管理,保证合理合法,提供正确指导作用。项目管理人员要提前熟悉有关合同的理论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知识水平, 更好投入到工作中去。合同会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利益,因此要开展管理, 协调好相互之间关系,保证处于稳定和谐的状态。如果忽视了合同管理就会导致多个合同出现问题,影响范围会不断扩大,使得境外投资活动很难正常开展。对过去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明确合同管理的重点难点,引起足够重视,处理好发生的问题,减少不利因素影响。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加强检查,保证内容方面准确无误,与相关要求相一致,才能有效履行下去, 支持境外投资的开展[7]。

(八)法律风险管理的其他方面

即使对境外投资法律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管理,但是由于整个过程比较复杂,所以还会出现其他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才可以。当主体之间出现争议时,国际仲裁可以很好进行处理,保证具有公平性与独立性。但是仲裁裁决东道国是不是承认和详细的执行等方面问题,会增加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我国境外投资的部分东道国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家,因此这些国家投资中发生争议时,仲裁结果会更益于中国。从理论角度来看,仲裁庭假如最后的裁决针对中国企业的资产,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家,可以根据条约得到承认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涉及面比较广,因此要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细节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能忽视,否则会产生不利影响。做好法律风险其他方面的管理,形成一套完善管理体系,将具体效果落实下去,保证达到预期效果,为境外投资提供有力支持,实现稳定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境外投资发展势头良好,其中法律风险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难题,需要进行分析并开展有效管理,避免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要善于总结经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发挥出有效作用,推动境外投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振晓“.一带一路”建设下地矿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9,(3):279-280.

[2] 史丁元.解读 \" 一带一路 \" 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J].法制博览,2018,(27):198.

[3] 龙振奕.解读 \" 一带一路 \" 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J].法制博览,2017,(27):207.

[4] 顾德周.解读“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J].管理观察,2015,(31):154-156.

[5] 陈曦,姜庆国.新形势下我国产业境外投资的思路和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8,(1):36-40.

[6] 凌晔.\" 一带一路 \" 境外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保障[J].怀化学院学报,2018,37(2):82-86.

[7] 柯静嘉.\" 一带一路\" 背景下中国企业 投资东盟的法律保障[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31(3):57-64.

作者简介:

麦广瑞,性别:女,出生年月:1984.01,籍貫:广东东莞,职称:律师,

专业:法学,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治理的法律研究、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分析了扩大我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的机遇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在政府层面、金融机构层面完善有关促进金融合作的政策和推进金融合作的具体措施。认为应该积极构建面向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上合银联体、亚信峰会的桥梁、平台作用,推动我国和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与交流;推动建立联系我国和中亚国家企业界的民间组织,加强民间组织和中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加大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对新疆、中亚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持力度;通过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简化审批、通关便利等多种方式促进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双边、多边的金融业务;加快推进人民币在中亚地区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中亚金融市场的硬通货之一;推动我国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中亚地区业务;发挥好亚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的协同;丝路基金与中亚国家联合设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基金”,通过金融资本融合,在区域特色产业链上实现互惠共赢、分工合理的产能合作;针对中亚地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引导优质公司到我国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关注的问题是强化境外投资风险意识、中亚地区监管机构能力欠缺、围绕中亚国家政府目标开展金融合作。

关键词:中亚;金融;合作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1.036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各国间技术、贸易、金融合作,面临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自2001年上合组织成立以来,我国与中亚五国经济合作发展迅速,金融合作也以“上合组织银联体”的成立为启动标志,不断深化。上合组织确定要在20年内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为此,扩大金融合作,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是促进我国与中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与中亚国家扩大金融合作的机遇与挑战 中亚经贸发展契机难得,应加强双边、多边金融合作。中亚各国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我国在技术、产业和资金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形成了较大的互补性,加之双方优越的地缘条件为相互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与中亚国家扩大金融合作的机遇

我国与中亚国家经贸合作、经济技术合作从无到有,发展迅速。据统计,1992年我国与中亚五国的贸易额仅为4.6亿美元,而2012年接近460亿美元。我国向中亚国家主要出口机电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等;主要进口钢材、铜及铜材、铝及铝材、原油、天然气等。近年来,在我国对中亚国家双边贸易中,机电类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比例不断扩大,商品结构得到了优化和改善。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最大贸易伙伴,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塔吉克斯坦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在贸易不断增长的同时,我国与中亚国家双边经济技术合作顺利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领域逐步拓宽,在交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电信、农业等领域的项目合作迅速展开,中国石油、电信、建筑工程等领域大企业逐步进入中亚市场,并逐渐成为我国开拓中亚市场的主力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总额累计超过100亿美元,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总额已超过40亿美元,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达33亿美元,对吉尔吉斯斯坦的投资超过17亿美元。

能源合作是我国与中亚经济合作的重点和亮点。中亚地区能源资源丰富,据估计,中亚五国石油可开采储量约为153亿吨,天然气为23万亿立方米。20多年来,我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以中国石油集团为例,从1997年以参股哈萨克斯坦阿克纠宾油田起步,17年后初步形成3000万吨规模的油气生产基地、2000万吨原油及55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油气管道输送能力。据报道,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石油在哈累计投资就达100亿美元以上,累计社会性项目支出和各类公益支出达3亿美元以上,创造就业机会超过28000多个,上缴各类税费超过370亿美元。油气开采及管网建设投资巨大,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先后提供了大额融资。

2005年上合银联体成立,金融合作,特别是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中亚地区大型联合投资项目有了新的合作机制。上合银联体成立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与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签订了双边本币结算协议,并开展了与哈萨克斯坦坚戈等部分国家货币的直接交易或挂牌交易,为便利中国与周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投资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9月末,国家开发银行对哈、乌、吉、塔上合银联体成员行累计授信10.4亿美元,支持其农业、中小企业等政府高度关注的非资源领域项目;2013年发放中国金融机构在哈首笔直接人民币贷款3.5亿元,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二)与中亚国家扩大金融合作的挑战

在中亚合作迅速发展的同时,应该看到,一方面,中亚国家金融体系目前比较脆弱,市场小,各国货币的信誉度不高,扩大金融合作将发挥贸易、实业投资难以替代的作用。中亚地区金融体系由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交易市场所组成,虽不发达,但已具备了现代金融市场所需要的交易工具、交易手段和电子信息系统、清算系统,金融从业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保险公司、退休基金、投资基金等,其中,银行业占据主导地位。该地区金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金融市场规模、金融机构资产规模都比较小,金融体系脆弱;商业银行体系容易产生系统性的风险,存款利率没有放开,民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很低;经济的货币化程度、金融深化度比较低,金融业尚不能承担起高效配置资源、调整结构的重任;缺乏会计、审计、财务报告、公司治理标准;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欠缺,官僚作风严重。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已经通过多种方式、渠道进入中亚国家金融体系,我国要扩大对中亚国家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前苏联解体后,中亚国家经济出现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低谷期,这期间,由西方国家掌控的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IMF,以及政府性机构向中亚国家提供了经济、技术援助。在金融体系建设方面,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向中亚国家输入了管理技术、经营理念,进行法律、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咨询,提供了一部分电子交易、电子结算的硬件和软件。可以说,提供经济、技术援助是发达国家向中亚国家金融领域进行渗透的第一步。在进行无偿援助的同时,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尝试进行金融投资,主要是向中亚国家的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进行权益投资,吉尔吉斯斯坦的银行体系、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中小银行已被外国资本所控制,哈萨克斯坦银行资本中外国资本已占到了10%以上,美元、欧元、英镑等硬通货几乎占据了中亚国家货币市场的半壁江山。

上合组织拟在2025年左右实现商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自由流动。为此,应扩大金融合作,除构建适合中亚国家发展特点的融资方式外,更应注重金融合作机制建设,为合作层次的提升、合作领域的扩大奠定基础。

二、积极构建面向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机制 积极构建我国面向中亚国家的金融合作机制应该从以下九个方面着手。

(一)充分发挥上合银联体、亚信峰会的桥梁、平台作用,推动我国和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与交流

目前,我国和中亚各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的对口交流不多,我国对中亚各国金融政策、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了解不够,对中亚国家宣传、介绍我国货币政策、监管法规、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的力度也不大,应提升上合组织银联体的作用,一方面促进开展实质性的多边金融业务,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在其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增进了解的窗口,协调国家政策的平台。同时,我国应加快培养精通中亚国家语言的金融专业、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我国驻外经济参赞、商务参赞和上合组织常设机构。

(二)推动建立联系我国和中亚国家企业界的民间组织,加强民间组织和中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对话

中亚国家普遍存在政策透明度不高、政策连续性差、政策执行中人为因素大、法律缺陷多、政府行政效率低的现象,这给我国企业与中亚企业开展贸易、赴海外投资带来极大不便,我国政府联合中亚国家政府推动成立类似“企业协会”“投资促进会”“贸易促进会”的民间组织,建立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展开经常性对话的机制,将极大地促进中亚国家提高政策和市场信息透明度、保持政策连续性、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我国也应就鼓励中亚企业加入国内的准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和鼓励国内企业加入中亚的准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积极开展政府间的协调。

(三)加大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对新疆、中亚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支持力度

西部大开发是以建设山川秀美、经济发展、人民富裕的西部为战略目标,我国与中亚等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是以“睦邻、安邻、富邻”为战略目标,两个目标是相辅相成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弱势产业开发、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的三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新疆、中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国家应从每年对新疆的转移支付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新疆基础设施融资的财政贴息,从每年三家金融机构上缴的税收中返还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融资的财政贴息。另外,对涉及新疆、中亚地区的人民币信贷和金融债券发行,不占用人民银行下达的信贷规模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

(四)通过政府补贴、税费减免、简化审批、通关便利等多种方式促进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双边、多边的金融业务

中亚国家金融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因人口少、经济规模小而造成金融市场容量小,难以给金融资本带来规模效应;二是资本稀缺、企业资金容易出现断链从而给金融机构带来信用风险;三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监管能力和手段也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的需要。我国金融业在上述三方面具有优势,其中特别明显的优势是资金优势。但是,由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政府机构的常年援助,在经营管理、风险防范、国际化视野等方面,我国的金融机构就没有明显竞争优势。因此,为引导国内金融机构开展中亚地区业务,占领市场先机,有必要利用财政、行政的手段加以引导。可以考虑从每年的财政增收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辅以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作为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针对我国企业所面临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对投资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弥补,成立专门的机构或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筹集、管理该项风险准备金。

我国金融机构也应顺应国际化经营的潮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展中亚地区业务,具体来说,可通过兼并、合并、换股等多种方式成立中亚地区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针对中资企业的贸易往来开展贸易融资、掉期保值业务,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项目融资、离岸业务、投标保函、财产险、工程险业务,针对中亚国家高风险、高回报、资本短缺、基础设施落后的特点开展基金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同时,以中资项目为出发点和依托,向下、向外延伸服务网络、拓展客户群,最终目的是以资本为纽带,实现我国金融业在中亚地区的本土化经营。

(五)加快推进人民币在中亚地区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中亚金融市场的硬通货之一

有文章分析,人民币在中亚地区的跨境交易量以千万元计,每年人民币对中亚国家都是净输入,净输入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有学者估计,人民币在境外的总存量大体应在150亿~200亿元,这其中,中亚地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我国与中亚国家之间的本币结算仍采取代理行、清算行和NRA账户等方式,结算时效低、覆盖面窄、手续费较高,还没有形成高效、便捷的结算体系。目前应在我国与中亚国家签署的本币互换协议基础上,积极推广互设本币账户结算、境内人民币转账结算,疏通人民币清算渠道,逐步建立统一的本币支付结算体系,实现银行卡网络互联,降低人民币贷款准入门槛。

(六)推动我国的会计、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展中亚地区业务

实际上,金融业的国际化也必然伴随着中介服务机构的国际化,目前,中亚地区的咨询、中介服务业刚刚起步,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资本非常重视在这一领域投资和开展业务,如波士顿顾问公司、安永、普华等国际中介机构已先期开展了中亚地区业务,国内中介机构应抓住时机,一方面为中亚地区企业到我国开展业务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为我国企业到中亚地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中注协、律协等由政府管理的行业协会应出台措施,引导、鼓励中介服务业开展中亚地区业务,可以政府注资的方式专项用于中介服务业派出驻外机构。

(七)发挥好亚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的协同

中亚经济能否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除去政治因素外,经济方面的决定因素主要是完善的基础设施、活跃的国际贸易、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在以上三方面各具优势。亚投行要重视与上述三家银行的合作,成立面向中亚的专门部门或分支机构积极拓展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等业务上的协作,通过在国际、国内市场筹集人民币、外汇资金,面向中亚地区基础设施、弱势产业、特色产业开展融资业务,既避免我国金融机构在中亚地区开展业务的交叉,又提升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的层次。

(八)丝路基金与中亚国家联合设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基金”,通过金融资本融合,在区域特色产业链上实现互惠共赢、分工合理的产能合作

丝路基金可联合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相对富裕国家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基金”,同时吸引跨国企业、民间资本投资入股该基金,该基金主要针对中亚地区具有资源优势的采矿业、石油开采和加工业,以及有选择地对发展滞后、实力相对薄弱的交通运输、电信、纺织、印染、服装加工、食品加工和轻工业,进行实业投资,帮助建立突出中亚地区特色、生活必需品基本自给自足的工业、农业体系,促进新疆与中亚经济一体化的物流、运输体系的形成。

(九)针对中亚地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引导优质公司到我国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

多年前,我国的优质企业纷纷赴中国香港、纽约等地上市或发行公司债券,当时的背景是我国是新兴市场、为外界所广泛看好,而资金在国内又比较稀缺,境外筹资成为企业实力的象征。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资金充裕,而中亚国家是目前的新兴市场国家,资金稀缺,联合中亚国家成立国际化的投资银行,引导中亚企业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筹资,是开拓蓝海和发达国家竞争中亚地区市场主导权的重要措施。

三、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关注的问题 我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合作应关注的问题有以下三个。

(一)强化境外投资风险意识

产权保障和投资保护的法律框架,是制约外国投资以及本地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主要因素。中亚地区部分国家不能为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这无疑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以抵押破产法为例,抵押是支持贷款的最有效方法,而破产法为抵押贷款提供了框架,从而确立债权人相对于第三方对资产的优先权,但中亚地区部分国家对债权人的优先权保障不力,增加了破产执行的难度。另外,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缺乏,难以避免、约束大股东及公司管理层侵犯投资人的权利。

中亚国家政局总体稳定,但也要重视一些部门、地方政府因领导人更迭所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掠夺式开发”的误解在地方政府和民众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中资企业要注意通过适当公益事业投入消除误解、增进共识。此外,在税收、环保、劳工、汇率政策方面不确定性因素长期存在。因此,中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的同时,要根据所在国的政策环境、主流民意,确定公关策略,建立公关团队,加强与有关政治派别、社区民众、媒体、非政府组织的沟通交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好驻外经商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做好境外投资政策咨询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中亚地区监管机构能力欠缺

中亚地区金融监管机构人员不足、缺乏风险管理知识、缺乏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机制,造成监管机构的工作效率低、不具备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管的能力,部分国家还存在政府指令贷款的现象,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受到限制。

(三)围绕中亚国家政府目标开展金融合作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其发展方向本质上与国家改革进程紧密相连。尽管存在巨大的潜在投资机会,进行金融合作也要注意规模适度,不搞“大而全”,要围绕中亚国家的长远发展和政府规划进行投融资合作。例如,在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这样对私人投资者实行友好政策的国家,其金融市场发展目标在于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成长,合作方向最好是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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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韦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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