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

2024-05-29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第1篇

一、结构调整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根本。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是最大的节约,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在生产领域,要建立以节地、节水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农业生产体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调整投资结构,优化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和投入方式,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坚决淘汰严重耗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良性循环。在消费领域,要大力倡导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使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文明的节约型消费模式。在城乡建设领域,要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建设节约型的住宅建筑和交通运输体系。

二、科技创新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关键。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开发和示范有重大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努力突破技术瓶颈,大力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构建节约资源的技术支撑体系。在节约方面的技术创新,既要大力推广已有的技术,使之真正发挥效用;又要注重对引进技术的系统集成和综合创新。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才在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尽快使经济发展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

三、保护环境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前提。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源泉。我们不但要推进经济发展,也要保护生态环境。要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理念,把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资源来看待。要加强大气、土地、水资源保护与环境整治,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四、深化改革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动力。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注重运用价格、财税、金融手段促进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有针对性地消除导致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体制性根源。逐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电价和油气价格改革。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政策措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措施,继续实行限制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节约资源转化为发展的动力,使节约者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和机会,使浪费者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

五、加强监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障。目前,我们在资源开采、储运、生产、消费等各个环节还存在着大量损失浪费的现象,重要的原因是管理松懈,监督不力。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使用、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科学管理和

严格管理,坚决改变各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制定更加严格的节约的标准,建立强制淘汰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新上建设项目的资源评价体系。还要进一步加大资源保护和节约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政府表率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政府机构在节约上存在着巨大潜力,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完全可以实现大幅度的节约。为此,各部门要自觉做资源节约的表率,带头做好节约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所有公务员都要率先垂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抓好政府建筑物和办公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还要抓紧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中。

2007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这表明在社会分层日趋多元、利益矛盾愈加复杂、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任务日益繁重、社会公共产品相对短缺的背景下,以创新求和谐,不断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积极创建促进社会和谐的新体制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大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有着深刻的现实动因。党中央和国务院不失时机地提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任务,具有极为重大的战略意义。首先,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目前,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其次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推动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只有不断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社会分层日趋多元、利益矛盾愈加复杂、社会整合和社会控制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给为重要的是,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失衡是制约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通过不断推动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从而真正实现科学发展。

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综合的庞大的创新工程,需要经过坚持不懈而富有智慧的探索。为推动社会和谐,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开拓思路、多策并举,有重点、有步骤的逐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这一重大历史性任务。

其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点内容,是要努力建立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舒缓社会紧张,平和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党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四个着力点,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和发展社会事业,这些也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着力点。工作要做实,重心要下移,优先解决广大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步做到了,才能为进一步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整体推动改革开放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备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为浩大而艰巨的社会建设和改造工程,需要从长计议,稳步推进。

其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加大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这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最实在的表现。而评价政府效能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看用于政府本身的管理成本与用于受益对象的资金的比例。在国际上,一般认为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标志是60%以上的财政预算要用于社会发展,中国当前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可喜的是,最近几年,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都在大力推进之中,社会事业投入严重不足的局面开始有所转变。这是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部署的,也是全国老百姓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众

的福祉。

其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分工。我们这个13亿人口的大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又非常复杂,再庞大的政府也不可能包揽全部社会事务。在目前我国社会自治能力较弱、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将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制度化、法制化,真正维护和确保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权。要创新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质询、公示、论证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减少公共决策的随意性,做到公平管理、透明管理。其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难点在于新的运行机制的探索和创造。在经济领域成功地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以后,社会管理是否可以市场化?经验证明,市场机制在社会领域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在某些社会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正面的;而在另一些领域则是负面的,无节制地在社会领域尤其是公益事业领域实行“市场化”、“产业化”,难免走偏方向。社会生活比经济生活复杂得多,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不仅有市场机制,还有法律的、伦理的、心理的、文化的机制,让这些机制各得其所,各展其能,而又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就必须创造综合的机制系统。 考试大收集整理

总之,社会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对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推进。

近年来,国际能源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暴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的成本压力和资源性产品的供应安全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在某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此外,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世界面对的迫切问题,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减少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也是我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可以说,节能减排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节能减排已经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12月底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党全社会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抓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今年6月初,我国政府先后公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方案提出,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方案提出,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应将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硬”任务来抓。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虽然随着技术和装备的进步,我国工业产品的能源消耗近二十年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增加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增加对环境的压力,因此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任务非常艰巨。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宣传教育的配套措施,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

减排作为硬任务来抓。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地和重点企业,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加大政策的调控力度。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差别电价等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全面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和水污染处理、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等减排工程;启动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促进资源的综合节约利用。进一步修订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三是加快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制定、修订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等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重点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四是通过深化改革消除制约节能减排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积极稳妥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和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引进新技术、改造旧设备、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行动。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第2篇

 联系实际谈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以及当代学生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怎样履行自己的义

务,承担自己的责任? 在谈建设节约型社会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为什么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也就是要明确这个问题的背景。 首先,人均资源相对较少是我国突出的基本国情。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环境,我国的发展必须实施以依靠本国资源为主的发展战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需求迅猛增长同国内资源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因而,努力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不足的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我国资源总量较大,种类比较齐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均资源量少,资源质量相差悬殊,低质资源偏大,地区分布不平衡,组合也不理想。多年来资源开发强度高,后备资源不足,加之利用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更加剧资源供应的紧缺。 其次,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与世界水平差距很大。 我国不仅存在人均占有资源相对较少的问题,更为突出的是,我国的资源利用效率还非常低。这种低下表现在资源开采、资源加工、资源回收和资源循环等生产、生活消费各个方面。目前,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资源能源消耗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甚至高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另外,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我国人均水资源少,但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为0.4,是国外先进水平的一半,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0立方米,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多数城市供水跑冒损失超过20%。矿产资源回收率低,总回收率仅为30%,比国外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以上。煤炭综合回收率为30%,其中小型煤矿仅为10%~15%,大量尾矿资源浪费。由于技术落后,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25%,比日本高20%;货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123%,内河船舶油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10%~20%。由于设计不合理,我国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是气候相近国家的2倍至3倍。 最后,国内资源供需矛盾加剧,资源对外依存度升高。 由于我国主要矿产探明储量的增长,远远低于开采量的增长,开采量的增长又远低于消费量的增长,形成了倒逼资源强度开发。但由于过去建设的矿山陆续进入“老年期”和“衰竭期”,资源产能大幅度下降,有的资源型城市所依靠的矿山又面临资源枯竭的局面,资源的供给出现了紧缺,甚至“断层”。这一切,使煤炭、石油、钢铁、铜、铝等重要资源需求增长呈指数型曲线上升。为了平衡供需,2003年以来,铁矿石、石油、钢、氧化铝等资源性物资进口大幅度增长,我国资源的对外依存度明显升高,在国际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映;不仅进口价格高速攀升,铁矿石价格一年上涨70%,运费上涨150%,而且被一些反华势力所利用,借口制造“中国威胁论”。因此,必须改变这一被动局面。 所以,党中央作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人均资源稀缺的基本国情,而且深刻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在客观要求。其重要意义在于:建设资源节约型,是缓解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 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应当以身作则,遏制奢侈之风,杜绝奢侈行为,鼓励合理消费,提倡资源节约型消费模式。 要想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就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1)要端正消费观念。 积极扩大消费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相辅相成和内在统一的关系。鼓励消费并不是无节制地制造消费,更不是奢侈浪费。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度”,而人们消费的“度”就在于资源和环境的可承载能力。资源是稀缺的,有的又是不可再生的,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子孙后代,人类必须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加以必要的、合理的节制。因此,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必须在全社会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和浪费之风。 (2)要提倡文明消费。 正常消费,高质量、高品位的消费,是随着生产和科技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但是,不能“过度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并不是不要人们消费,更不是要求人们压缩必要的消费和反对不断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而是提倡合理的、正当的消费,实行文明消费。这就要求人们改变不良消费习俗,如饮食摆阔,大量浪费,肆意斗富,挥金如土,无节制地盲目追求高标准、超豪华等。文明消费是要把生活消费控制在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实现资源“最大效用”上。应从每一个人做起,在生活领域实行节水、节电、节煤、节油、节粮、节材等,真正体现“物有所值”、“物尽其用”。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第3篇

【摘要】生态治理是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资源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开展生态治理。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把生态治理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既有利于推动生态法治化进程,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生态治理 生态文明 依法治国

当前,我国资源能源日趋紧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以及生态系统逐年退化的严峻形势表明,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加大生态治理力度。生态治理作为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必须以法治为保障,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本保障。

开展生态治理必须做到科学立法

完备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是生态治理的必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这对于加强生态立法、依法开展生态治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生态治理的主要对象是生态领域,涉及的却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生态治理必须建立健全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生态治理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为生态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生态治理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早在1978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工作汇报时即指出,环境保护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乃至生态治理等工作逐渐得到有效开展。我国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生态治理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较为完备的生态治理立法体系,不仅是中国环境事业法制化的根本体现,在实践层面上,也大大促进了生态治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从而使生态治理得以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尽管我国有关生态治理的立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立法理念上,仍然存在事后弥补型的立法观念,并且对于生态的优先地位认识不够。这是环境法治建设工作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因此,需要予以改进。第二,基本法缺失,对于生态治理进行系统保障的基本法律尚未出现,更多的是各个领域的零散性法律,这就容易导致法出多方,执行困难。第三,配套法律不健全,尚未形成完善的生态治理法治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生态治理的立法现状,以及对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予以保障的现实需要,未来,这方面的工作还需大力加强。在原有法制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涉及生态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律多为事后弥补式法律,今后,环境治理立法应更多地向预防式立法方向转变,积极推动人口资源环境以及生态和防灾减灾等方面实现立法,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治理的立法事业。

2006年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包括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尤其指出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守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就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即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行政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开展生态治理的基本策略。建议将生态文明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推进环境权益入宪,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为解决环境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依据。只有转变思路和工作方法、以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开展环境法律体系建设,才能为生态治理提供正当的、合法的、科学的、有效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完善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我们还必须科学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的工业革命,既有过严重污染的历史时刻,也有着环境立法和治理生态的宝贵经验。在环境法治工作方面,国外的经验曾为我国环境立法提供过有益的启示,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曾经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经验。因此,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的资源环境立法是可以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的。

开展生态治理必须做到严格执法

生态治理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决不能在生态治理的过程中徇私枉法,侵害公众环境利益。

目前,在实际的生态治理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甚至错误,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这是影响环境执法不规范、生态治理效果不显著的根本原因之一。第二,自由裁量权存在滥用现象。例如对一些开发园区或企业的监管不力,使之长时间处于监管失控的状态。第三,经济主体或公民对于环保行政执法认识不够,或有意逃避,甚至阻碍环境执法,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执法操作困难。这些问题如果不正视、不纠正,开展环境保护、实施生态治理就无从谈起。因此,开展生态治理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生态治理执法过程中所出现的这些问题,既有制度因素,也有实践因素。针对当前生态治理执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必须做出相应调整。第一,要确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新指标。加强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将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建立重大资源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提升领导干部保护资源环境的理念,促进生态治理工作严肃开展。第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侵犯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行为。以往环境执法力度较低,对违规排污企业的法律震慑力不强。2013年,环保部对华北地区工业企业进行废水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情况排查,有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罚款总额613万余元,平均下来,每家企业罚款还不到7万元。这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让排污企业肆无忌惮,在破坏生态环境的同时,不断侵害着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自1996年以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逐年递增,“十一五”期间,信访当中涉及环境诉求类的高达几十万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表层原因较为复杂,如,公民觉醒的环保意识与淡薄的法律意识的相互交织、公民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与危机应对机制的不完善等等;深层原因在于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对于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尤其是生命健康的侵害。如何有效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除了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以及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等以外,还要在法治层面下功夫。就是要加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强化环境监管,建设长效机制。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亦强调要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4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的环保法。此外,在这方面,还应建立相关部门间协调平台,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设。促进各项专项生态治理法律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应用。对于违反资源环境保护、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等务必进行严厉惩治,加强这一领域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三,加强生态治理进程中的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责任制。尤其要加强对于环境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排除对环境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环境执法腐败现象,使生态建设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开展,从而维护生态治理严格执法的客观环境。

只有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度,才能真正落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开展生态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开展生态治理必须做到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基础和生命线。开展生态治理,必须推动生态治理司法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在环境法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现生态治理的公正司法,必须加强和规范针对环境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往在环境执法领域处罚畸轻畸重、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情况,在滋生司法腐败的同时,致使很多单位(个人)敢于铤而走险,忽略生态和公众利益,超标排污、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违规采矿并破坏资源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例频现。因此,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提高处罚标准、明确违法情形、规范处罚幅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资源和环境的各种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进一步完善,不仅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而且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为了确保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并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而有利于在依法惩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实现司法的准确和公正。

实现生态治理的公正司法,还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公众参与,为民众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机制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加强对于公民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环境权益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利益,因此,必须在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治理等各个层面协同推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环境污染受害者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其中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环境权益,因此,必须予以合法合理解决,避免行政权力过多干预,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只有公正司法,加强环境法治的司法建设,才能在杜绝资源环境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利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开展生态治理必须做到全民守法

有法不依,则生态治理难见成效。在不断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守法、知法理念,促进生态治理主体与相关经济运行主体和公众依法行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的环境权益。

就政府来说,必须依法开展生态治理,为全民守法营造积极的客观环境。政府作为生态治理的主体,要积极维护生态治理的法律环境。同时,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正确认识行政命令与经济手段的关系,尽管生态治理需要政府的科学规划与规制,但是,政府仍应扮演好其“敲钟人”的角色,应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行政命令为辅,促进相关主体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下自觉、有序地运行,形成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氛围。第二,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在法制轨道内行使行政权力,避免权力滥用。领导干部要在学法、知法、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决不能知法犯法,甚至阻挠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政府应带头贯彻执行相关法律,在相关领域,如办公空调、用车、办公设备等,要本着节能减排的原则进行使用。此外,在政府采购方面,要积极推行绿色采购,避免重复性采购、浪费资源等现象的发生,在节能减排方面起到表率作用。第三,积极营造守法环境,着力解决当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难题,严肃查处破坏资源环境者的行为,保障守法者利益。只有在法律体系内依法行政,才能为生态治理提供稳定的政治保障。

就经济运行主体来说,必须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为生态治理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法律是促使外部问题内部化的最佳途径,严格依法行使可以避免环境问题外部化的出现。经济主体同生态环境关系密切,后者为前者提供各种资源以及新陈代谢的场所,前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后者的质量。经济主体是生态治理的关键,对生态治理的成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经济主体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行,依法开展经济活动;贯彻生态理性于经济活动之中,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技术并应用于经济活动当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知法守法是根本,也是经济主体开展活动、实现持久发展的保障。目前,尤其是要防范由于经济运行主体违法经营带来的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政府不能充当违法经济主体的保护伞。

就公民个人来说,必须知法守法,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营造生态治理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公众知法守法,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对于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国资源人均占有量极低,公民的资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对于生态治理来说极其重要,这是公德层面的;如果公民能够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人人自律、人人守法,则生态治理就具有了良好的民间基础。另一方面,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于政府生态治理意识的培养、生态建设能力的提高也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促进公众守法意识以及环境保护理念的树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将相关法律纳入到普法教育和素质教育中,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法律意识。教育主体应是多元的,教育内容应是立体的,教育方式应是现代化的,从而为生态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

全社会都知法懂法,依法办事,是生态治理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只有政府、企业和社会(个人)都能够做到知法守法,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有意识地维护生态环境,生态治理才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

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于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具有引领和规范作用。可以看出,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这要求我们在开展生态治理的过程当中,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依法治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从而不断增强生态治理能力、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谋求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生态共享问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RF-BR-14-017A)

责编 /王坤娜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第4篇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不能仅仅依靠于资源的消耗, 过度的消耗资源不但会引起资源的短缺, 也会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改革开放以后, 我们为了发展经济, 消耗了大量资源, 对煤炭、钢铁、石油等资源的消耗与日俱增, 虽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但是我们也切身的感受到, 水污染, 大气污染等给我们每一个人所带来的伤害。中国经济发展过多的依赖与对资源的消耗, 造成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日益恶化, 高消耗带来了高收益, 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这些情况的出现对于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 必须即使加以解决。早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 国家就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概念, 同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然是最重要的内容, 这充分说明了, 党和国家对于建设两型社会的高度重视, 也反映了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 建设两型社会势在必行。

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法律保障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 其中将全面依法治国例如其中, 充分说明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发展中所担负的重要使命。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 建设两型社会同样需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 脱离了这一点, 在政策的执行上往往会出现阳奉阴违, 说一套做一套的现象, 会大大影响建设两型社会的进程。中国改革开放30 多年来, 人们已经习惯了通过资源消耗来获取经济利益的模式, 短时间内很难改观, 同时, 传统的工业模式, 粗放的发展方式都在制约着两型社会的改革进程, 单单依靠倡导是不能实现的, 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来制约才能有效保证两型社会的建设, 因此,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而且刻不容缓, 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保障的相关举措

( 一)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建设两型社会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任务, 政府部门在保证两型社会建设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任务。建设两型社会是国家的重要部署, 政府部门首当其冲,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公权力, 加大对资源消耗巨大, 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和治理, 要清楚的认识到, 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这一道理, 对于传统的以资源消化为主的企业要下大力气进行治理, 对于新进产能的投入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和审理, 重点扶持环保的新型产业的发展, 而对于高消耗、高污染产业要加以控制,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从而保证两型社会的建设进程。

( 二) 规范企业管理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离不开企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但是, 由于历史原因, 企业的生产经营多半依赖于对资源的严重消耗, 许多省份的发展都是依靠煤炭、石油等高污染的企业来推动, 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 也给环境带来的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因此, 企业对于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作用十分明显, 企业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两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可现实情况确实, 我国虽然制定很多关于土地、水、大气的法律法规,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违规行为的治理的约束力还不够大, 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治理和监管还不够严格, 违规成本低, 获得利益空间大等问题, 致使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现象屡禁不止, 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法规, 加大对这些企业的治理处罚力度, 才能有效保证两型社会的建设。

( 三) 倡导全民参与两型社会建设

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人们不再为温饱问题而忧虑, 把过多的精力放在获取舒适健康的生活上面, 但是, 由于我国公民普遍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 法律观念淡薄, 严重阻碍着我国的法律发展进程, 制约着两型社会的建设, 所以, 要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增强公民环保观念作为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之一, 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 营造全民环保的热烈氛围。同时, 保障公民参与两型社会建设, 当前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到来, 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于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行为也都有自己立场, 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站出来对一些不良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指责。所以, 要充分利用好公众监督的积极作用, 以全民监管的形式, 让一些违规行为和污染行为无所遁形。

摘要: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 虽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但是资源的严重消耗, 环境的严重破坏, 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 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那么就无法保证我们建设两型社会的速度和质量。本文重点阐述了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性、建立完善两型社会法律保证的作用以及相关对策。

关键词: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法律保障,相关对策

参考文献

[1] 吕迎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辽宁大学, 2011.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第5篇

湖北是水资源大省, 素有“千湖之省”的美称, 但是水资源依旧极为匮乏, 缺水城市竟已达40 余个。同时湖北省尚存在着降雨时间和空间方面分布不均, 人均可利用水资源较为匮乏, 对水资源的管理不合理。国际公认的严重缺水警戒线为人均1700 立方米, 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732 立方米, 特别是城市缺水情况特别严重。湖北省县级以上的缺水城市超过40 个, 重点缺水城市已达20 多个, 水资源匮乏已成为制约经济的重要因子。[1]从历年监测情况看, 湖北省湖泊水质总体上属中度污染, 45 条主要河流的102 个监测断面中, 7. 8% 的水质为劣五类, 许多水质出现了富营养化以及水华现象。

由于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能力远不能满足城市排污需求, 汉江襄樊段, 每天至少有30 多万吨污水直排汉江。太平店曾家河排污口出水呈酱红色, 气味刺鼻;大李沟沿线7 个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流出的大量污水呈黑色, 散发着阵阵臭味, 水面不时有油污漂过。汇入小清河时, 可以看到明显的黑色水带。

长江和汉江是湖北武汉的主要饮用水水源, 每年供水量8 亿多立方米。根据调查, 该市19 个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共有53 个存在污染问题, 主要是排污口, 各类码头、非法生产企业, 以及未按要求设置规范的保护区界标和水域警示牌等。同时峡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漳河水库、长江、汉江中下游、清江、梁子湖、大东湖、四湖、龙感湖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也十分严重。[2]

由上述现状可见, 武汉城市圈水污染异常严重, 且水质监测、基础信息调查、保护区划分等工作依旧不到位。武汉、鄂州、黄冈、咸宁、钱江和天门等市的乡镇饮水源地工作开展不够理想, 信息统计不够详实。水污染严重, 水资源信息统计缺失是制约武汉城市圈发展的一个瓶颈。

二、大气污染现状

湖北省是一个重工业省份, 省内的冶金、电力、石化、建材等高污染大企业, 每年排出大量的污染气体, 而这些大型企业基本都分布在武汉城市圈内。这使得武汉城市圈的大气污染现状极为严峻。近几年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的治理, 通过以下图表及相关数据就可以看出近几年湖北省在大气污染治理中所取得的巨大成效: 2009 年, 湖北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64. 376 万吨, 比上年减少3. 88% 。其中,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52. 74万吨, 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81. 9% , 比上年减少6. 2% ;2010 年, 上半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1150. 3 万吨, 与2009年同期二氧化硫排放量相比上升0. 22% , 上半年湖北省二氧化硫排放量31. 60 万吨, 与2009 年同期二氧化硫排放量相比下降了0. 69% 。

省管各电厂2007 - 2009 年度二氧化硫排污费核定

可见, 湖北省二氧化硫排放数量逐年在减少, 但是由于湖北省基数比较大, 汽车数量和企业数量较大, 使得汽车尾气及工业排放废气的情况依旧十分严重。以青山区为例, 其工业废气年排放量占武汉地区的71. 8% ; 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占武汉地区53. 7% ; 烟尘年排放量占武汉地区的60.6% ; 工业粉尘年排放量占武汉地区的72. 3% 。影响了青山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三、矿产资源破坏的现状及问题

湖北在一些地域的矿产条件比较优越, 储存较为丰富, 一些地方甚至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水泥用灰岩、石油、盐矿、铁矿、煤、磷矿、铜矿、金矿、建筑石料用灰岩、石膏、砖瓦用粘土等11 种矿产是湖北省主要开发利用矿种, 这些矿种开发的年均产值均是达到1 亿元以上。此外, 这些矿种形成的矿山数和从业人数也占据了生产线的大半个江山。

诚然, 为了从矿产中获取暴利, 犯罪分子的罪恶之手不出不在。最近武汉城市圈内查获了几起破坏资源犯罪的案件: 2008 年3 月, 随州市曾都区黄淮治鑫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其然, 未经批准在殷店镇鹦鹉村开采蛭石矿产资源, 非法采矿3 万多吨,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15 万元; 2006 年元月, 包某某、黄某、刘某某3 人擅自在随州市曾都区三里岗镇非法开采青山寨矾矿区矾矿资源, 开采矿石3076 多吨, 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7 万元; 自2005 年以来, 柯某某擅自在阳新县洋港镇开采煤炭资源。去年1 月11 日, 当地执法部门将矿井炸封, 柯某某擅自撬开炸封井口后继续非法开采, 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 3 万元; 2002 年以来, 邓某某未经批准, 在建始县长梁乡卸甲坝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0 万元。

可见, 在犯罪人数方面, 已经出现了多人甚至团伙协同作案; 在犯罪金额方面, 由几万上升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在犯罪地区方面, 由市区区域转向乡镇甚至是偏远农村; 在作案手段方面, 由明显的作案手法到愈加隐蔽的作案手法, 有的甚至出现官员包庇现状。

四、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的现状及问题

土地资源是植物“再生父母”, 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 是人类生存的基地, 也是其他各类资源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资源在环境构成要素中所居的重要性最大, 占30% 左右。危害土地资源的行为, 一方面是由于使用土地者的不合理使用, 但另一方面也与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对危害行为打击不力有关。土地犯罪、土地渎职类犯罪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多发。

近几年来, 湖北省土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市场秩序混乱, 违法用地、批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十分突出, 社会反映十分强烈。主要犯罪形式为: 利用欺骗手段, 规避“招、拍、挂”, 私下交易; 以租代征; 未批先用, 边报边用。土地资源犯罪形势严峻, 国土资源部于2010 年2 月8 日召开全国2009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后, 湖北省接着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 及时部署和全面启动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土地资源犯罪种类和类型越来越多样化, 破坏土地类犯罪以及土地类渎职犯罪手法也越来越隐蔽。涉案金额、作案人数以及破坏区域方面都越来越趋向于规模化和团伙化。[3]

总而言之, 环境资源犯罪情境越发严峻, 水资源的污染、大气污染、矿产资源破坏以及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已经到了不得不严惩的地步。维护好发展好环境资源, 是关系到经济长治久安的根源, 也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根本出发点。

摘要:环境资源问题是关系到人类生存的核心问题, 但是经济发展往往在很大程度受资源保护制约, 如何坚持生态优先, 搞好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 实现可持续发展, 是发展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笔者通过研究水资源的污染、大气污染、矿产资源破坏以及污染破坏土地资源的现状, 探究两型社会建设中环境现状, 以期对这几类突出环境犯罪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两型社会,环境资源犯罪,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 湖北未来五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EB/OL].新华网http://www.hb.xinhuanet.com/zhuanti/2010-11/29/content_21505570.htm.

[2] 李艳峰.湖北省地表水资源的规划性保护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 2008.

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范文第6篇

摘 要: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对建设档案资源体系和利用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协同机制可促进区域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目标实现,协同机制主要包括管理协同、资源协同、技术协同、利益协同和主体协同。

关键词: 共建共享;档案;协同机制

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是档案服务利用的重要途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搭建全国开放档案平台,并与政府公开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1],由于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由档案部门单独开展区域内档案共享难度较大,因此多地提出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下文简称档案共建共享)的理念,浙江省在全省各地大力推进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现有档案管理体制下,区域内档案信息资源分散保管在跨行业系统各单位中,建立档案共建共享协同机制可保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设,节约工作成本,最终实现区域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有效的区域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和利用体系。

1 管理协同

1.1 建立协同法规制度。档案共建共享的法规制度是规范各单位协同开展档案信息建设和共享的基本依据,随着档案整合和共享工作的深入推进,相应的政策和制度建设也在逐渐建立和完善,2014年7月23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馆室一体化、馆际一体化建设,提升档案共建共享水平”[2],海宁市两办发文《关于开展档案共建共享利用工作的通知》,档案局向各单位发出《关于整理数字档案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函》对区域档案共建共享的具体工作进行规范。上述政策和规章是对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导向性及指导性文件,今后仍需档案部门努力将相关措施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提升其强制性。同时,为确保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应进一步加强档案共建共享相关法规制度的研究,对各参与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共享交换、信息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等做出具体规定,为档案共建共享协同开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2 成立协同管理机构。当前区域内档案信息资源由各行业系统单位自行管理,在推进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模式,由于未建立协同管理机构,仅凭档案部门自身的力量开展区域各单位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存有困难,如海宁市档案共建共享工作中,“针对部分单位档案门类多、数据库庞大,对纳入工作有畏难情绪的情况,局领导亲自上门做好协调工作”[3],而建立协同的管理机构可以更合理有效地推进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可由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建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协同管理的领导机构、执行机构和咨询机构,实现区域内各单位档案信息的建设与共享传递,在具体工作中承担下述职责:制定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对区域各部门的档案信息的筛选、清洗和规范,确定共建共享的档案信息范围;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数据目录交换体系等;建立和完善区域档案共建共享的系统平台;统筹协调各参与主体的工作和利益;加强各单位的监督、评估、绩效考核;组织各参与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等。

2 资源协同

2.1 信息资源的协同整合机制。要实现区域档案共建共享的目标,需要将区域内跨行业系统各单位档案全面共享,但当前档案信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系统中,由各保管主体负责开展,“信息孤岛”效应明显。部分地区档案共建共享主要是整合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资源,如湖州市建设“湖州市数字档案资源共建共享工程”将下辖三县两区及市本级6家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资源整合,实现“资源自建、信息共享、异地查档、跨馆出证”的目标[4], 因此并未充分实现区域内相关档案资源的整合,同时档案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利用效果,当前综合档案馆的馆藏内容结构也决定了现有的档案共建共享模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社会有效利用档案的需求。因此档案共建共享工作一方面在综合档案馆资源整合基础上,应扩大档案资源范围,加强行业系统档案数据的融合,此外,应重点将档案内容建设纳入共建共享体系,以关注民生为导向,将分散在各系统行业的涉民档案信息进行整合,建立起满足民众需求的区域档案共建共享资源体系。

2.2 人力资源协同建设机制。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参与单位多、档案类型多样化、技术要求高,这些都对人力资源的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满足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各类不同层次、不同能力及不同岗位要求的专业型人才队伍,重点加强高级管理型、信息技术型、协调沟通型和具体操作型等相关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信息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为促使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各类业务工作培训班、不同档案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等形式,加强对档案共建共享知识的学习,提高现有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如海宁市在建设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中对不同行业系统、不同知识结构、不同业务层次的人员多次举办专题培训,对共建共享工作的重要性、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具体业务操作进行培训讲解,培训工作提升了相关人员对档案共建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凝聚力,为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提供了人才支撑。

2.3 财政资源协同配置机制。档案共建共享是跨行业系统的综合工程,区域档案共建共享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如档案信息硬件设备购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培训、软件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单纯依靠档案部门的财政力量是不够的,各地政府应当成为共建工作资金投入的主体,要设立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专项财政资金,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如湖州市数字档案资源共建共享工程项目由湖州市发改委立项,核定工程总概算为712.32万元,用于建设数字档案资源共建共享工程的制度标准和安全保障体系,互联网、政务外网和专网等应用支撑环境及数字档案资源接收、管理、保存和利用平台等[5]。同时可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地合作设立共建共享的共建项目,争取共建专项资金的投入。

3 技术协同

3.1 搭建档案共建共享协同平台。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应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网络技术,对区域内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构建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平台,集成各单位不同类型的档案平台和数据、促使不同的档案部门统一平台操作、档案各项具体业务基于平台开展,最终实现跨系统行业档案的深度整合共享,档案共建共享平台应实现以下功能的协同:

(1)平台、数据及应用协同。平台应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服务利用的档案基础业务为依据,以方便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为目标,设计包含各类档案信息平台、数据库及服务利用的一站式档案共建共享平台的整体架构。如丽水市档案共建共享平台包括四层结构:以云计算为核心的基础平台层,馆藏档案和室藏档案2个大数据仓库,智慧管理、智慧发布、智慧监管3个智慧操作系统,云档案共享中心、物联档案超市、智囊档案、民生档案4个智慧应用体系架构[6]。

(2)管理和运行协同。在平台运行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能应分工明确,共同维护平台的运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平台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如平台的软硬件构建、操作培训、业务指导和运营维护等工作;各单位负责将本部门共建共享档案的整理编目、将相关档案信息资源提交上传到平台的应用系统,利用平台智能化管理档案,根据权限从平台获取相应的各类档案资源。

(3)业务功能协同。档案共建共享平台在实现档案的收、管、用等基础业务的基础上,各单位通过平台应实现档案办公自动化、开展实时业务交流等,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平台开展档案管理文件发布、网上年检、网上移交等工作,可对基层单位进行在线监督指导和业务监管,解答基层部门提出的各类问题。

3.2 建设档案共建共享协同标准规范。统一的标准是区域内跨行业系统档案信息共享和协同的基础,区域内档案资源由条块分割的跨行业系统各单位建设和管理,数据库结构、信息标准及运行机制等差异较大,异构信息系统造成各行业系统的档案信息兼容性很低。为实现跨行业系统各类档案信息共享,首先应加大现有档案信息标准执行力度,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数字档案管理与技术规范》等。同时应推动档案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建设,如档案信息平台体系建设规范、档案数据标准及规范、档案数据交换与共享资源目录规范、开发信息中间件等。通过标准建设实现各部门独立的档案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档案数据、系统及网络的整合。

4 利益协同

4.1 约束与冲突协调机制。约束机制是利益协同机制的基础,是用来规范各单位行动的相关约束规范,通过约束机制对档案共建共享工作中各单位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确保参与主体的行为有助于实现档案共建共享的目标,同时也保证了参与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因此约束带有强制性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约束机制的目的主要是发挥正向激励功能,而不是限制多元主体的发展。同时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参与主体复杂,涉及多个行业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在系统、技术、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发生冲突,此时需要建立冲突协调机制,通过统一思想、建立沟通渠道、合理的利益分配等方式进行协调,保证共建共享工作的稳定推进。

4.2 利益协同分配和激励机制。区域档案整合共享工作中,档案的内容构成、服务方式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可产生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各参与单位在共建共享工作中因投入、垄断信息共享服务等致使原有利益结构被打破,原来利益可能会出现增加、不变和减少三种情况,只有在利益增加的条件下,参与单位才有可能具有工作的积极性,其他两种情况相关单位不会有动力开展共建共享工作,这就需要将利益在各参与主体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和补偿。应综合考虑各单位的投入成本、贡献度、承担的风险及绩效等因素对所得利益制订分配补偿方案。同时适当的利益激励机制也可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可对各参与单位和工作人员采取物质或精神奖励等方式调动各参与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利益协同,如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大力推进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实现含国土、民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公安、文物等41个省级部门和单位的251类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了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2016年1月18日,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7]。

5 主体协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域内档案工作具有指导职能,是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者;区域内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档案馆集中管理着丰富的档案信息,是区域档案共建共享工作重要的参与者;跨行业系统的许多单位尚未设立档案馆,档案资源由档案室等类似职能部门自行管理,他们也是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重要参与单位。此外,应将市场力量和民众纳入档案共建共享的参与主体中,建立社会各方参与的主体协同机制。

5.1 市场机制有其自身的优势,在档案共建共享工作中引入市场机制,可充分利用市场中的资金、技术、人才及管理经验,提升档案共建共享的效率,节约投入成本,并真正体现社会共建、均等共享的内涵。可在以下领域重视发挥市场的作用:如档案共建共享平台的开发、运行管理及后期维护;系统运行中的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网络技术的研发;特色档案数据库建设及智慧型应用系统开发;档案保管单位内纸质档案数字化项目外包;以商业购买的方式直接在信息市场上获取部分档案数据等。

5.2 民众是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应当是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档案共建共享的内容选择、平台建设、监督评估等各方面工作中都应当注重民众作用的发挥,民众的意见不仅是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起点,同时民众能方便、及时、全面、安全获取档案服务更是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最终归宿。如嘉兴市档案局馆始终坚持“公众参与、共建共享”,开展了“行进中的历史记忆”“档案连着你我他”“让百姓走进档案馆”等系列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档案事务,提升了档案共建共享工作的效果[8]。

*本文系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智慧城市背景下区域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理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2014-X-48)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EB/OL].[2014-05-02].http://www.saac.gov.cn/.

[2]抢抓新机遇 开创新局面——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J].浙江档案.2014(7).

[3]海宁市档案局三举措扎实推进档案共建共享利用工作.[EB/OL].[2015-12-20].http://news.haining.gov.cn/

bmdt/201505/t20150504_430304.htm.

[4]湖州市建成档案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EB/OL].[2015-10-20]. http://cs.zjol.com.cn/system

/2015/04/16/020606504.shtml.

[5] 我委已批复湖州市数字档案资源共建共享工程项目.[EB/OL].[2015-12-20]. http://fgw. huzhou.gov.cn/

index.php?controller=Show&action=Index&id=7731.

[6]朱悦华,王正媛.服务至上:科技挑起智慧档案[J].中国档案.2014(9).

[7]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喜获“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EB/OL].[2016-01-18]. http://www.zjch.gov.cn

/art/2016/1/18/art_55_69615.html.

[8]浙江嘉兴:让老百姓享有更多更好的档案服务.http://www.tjdag.gov.cn/tjdag/wwwroot/root/template/main/zwxx/zhxx_article.shtml?navid=&id=14774.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档案馆

来稿日期: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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