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

2024-07-03

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第1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第2篇

我公司为员工缴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将到期,为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使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现申请为员工续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医疗保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XXX元整(¥.00)。

人员名单及缴费标准附后。 妥否,请批示。

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第3篇

消防安全手抄报图片

消防安全手抄报相关内容1

1、出行前仔细检查家中炉火、蜡烛等明火是否熄灭;燃气阀门、电器开关是否关闭,特别是停电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再出门,以防复电后发生意外;

2、公共场所开业等可能出现人员大量超员的情况,尽量不要进入现场,更不可长时间逗留;

3、外出住宿宾馆旅社,要事先留心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有关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

4、不进入边施工边营业的公共场所;不涉足燃放烟花爆竹并同时准备放氢气球的庆典场所;

5、不到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录像厅、歌舞厅、游艺厅、咖啡厅、网吧、商场等场所(特别是地下室)娱乐、消费;

6、外出至公共场所不要吸烟,更不可在有易燃或可燃物的地方吸烟,特别注意不要卧床吸烟、酒后吸烟或乱丢烟头;

7、在有山林的地方不要携带火种、使用明火,更不要在山上野炊生火,防止发生山林火灾;

8、不擅自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发现别人携带要及时提醒、制止;

9、危险化学品出现泄漏等险情时,不要在现场围观;

10、夜间闻到煤气、液化石油气、汽油等异常气味时,要及时查看,但不要轻易使用明火照明;

11、随时不忘对孩子的监护,切记让孩子远离火种;

12、要考虑到地震、雷击、纵火、容器爆炸以及附近火势蔓延等引发火灾时,救人及自救的问题;

13、遭遇火灾等突发性灾害事故,要以人员安全疏散为宗旨,不要贪恋财物贸然进入火灾现场提取钱物;

14、发生火灾后,应选择正确的方式快速逃生。当无法逃生时应关闭门窗等待救援,但不要轻易跳楼,也不要利用普通电梯逃生;

15、万一独自被困火灾现场,别忘了使用手机以及衣服、口哨、手电筒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及时向外界发出求救信号。

消防安全手抄报相关内容2

一、学生不得玩火,不可以随身带火种:

1、不能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

2、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

3、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

二、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有秩序地逃离:

1、如果有避难层或疏散楼梯,可先进入避难层或由疏散楼梯撤到安全地点。

2、如果楼层已着火燃烧,但楼梯尚未烧断,火势并不十分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被,从楼上快速冲下。

3、多层建筑火灾,如楼梯已经烧断,或者火势已相当猛烈时,可利用房屋的阳台、落水管或竹竿等逃生。

4、如各种逃生的路线被切断,应退居室内,关闭门窗。有条件时可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过程。同时,可向室外扔出小东西,在夜晚则可向外打手电,发出求救信号。

5、如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又无其它自救办法时,可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状连接起来,一端紧拴在牢固的门窗格或其它重物上,再顺着绳子或布条滑下。

6、如无条件采取上述自救办法,而时间又十分紧迫,烟火威胁严重,被迫跳楼时,可先向地面抛下一些棉被等物,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7、要发扬互助精神,帮助老人、小孩、病人优先疏散。对行动不便者可用被子、毛毯等包扎好,用绳子布条等吊下。

三、及时灭火: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四、及时报警:如果发现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

火警电话的号码是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根据这个号码,每年的11月9日,被确定为消防安全日。不能随意拨打火警电话,假报火警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没有电话的情况下,应大声呼喊或采取其他方法引起邻居、行人注意,协助灭火或报警。

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第4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第5篇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

(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危、重病人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之后,必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

儿童意外伤害观后感范文第6篇

华泰财险(备-意外)【2014】(附)3号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或因治疗仍未结束的,而根据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程度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1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按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一次性或分月给付家庭辅助金。若分月给付,则累计给付分期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月数限额。如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在领取该项保险金期间身故,保险人将继续给付该项保险金于其他受益人或身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家庭辅助金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受益人

第四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家庭辅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便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家庭辅助金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6、 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约定提供相应给付保险金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或终止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其它条款的适用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导致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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