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论文范文

2023-09-16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源起、发展和趋势,并针对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中的不合理现象,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和实际运作方式为着眼点,提出和探讨能够反映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特点和适应未来业务发展趋势的理财产品具体核算和账务处理方式。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关系;账务处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7061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35万亿元,年末有余额的发行机构达到426家,理财产品数量60879只,而2015年年末全国社会融资总规模为13814万亿元,由此可见,理财资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成为实际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因此管控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防止和降低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理计量和科学核算是有效管理的基础。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源起、发展和趋势

1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源起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居民财富的增加,对于财富管理和投资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提升,很多居民将原以储蓄存款的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的资金取出寻求其他更高收益的投资,商业银行面临存款的减少和客户流失的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部分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性地以高于银行同期限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发行理财产品。2005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范畴、投向、程序、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了界定和明确。该暂行办法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实际“准生证”,以该暂行办法为规范和标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模、种类迅速扩大,极大地满足了客户和市场的需求。

1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顾名思义是由商业银行担任管理人的理财产品,因此在初期,理财资金运作的投向基本为商业银行较为熟悉且有资格开展的业务领域,如信贷类资产、银行间市场债券、银行存单等。另类艺术品、红酒等另类投资虽时有尝试,但规模和数量均占极小的比例,股权、证券类产品也被限制于仅能向机构和高净值客户进行发售。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商业银行利用发行理财产品,变相冲存款的不合规现象。

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的狭窄问题也日益凸显,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绝大多数都是债项类资产。此时,“信托计划”作为既可进行股权投资又可发放贷款等债项类资金运用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全方位的投资产品,被引入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很多商业银行开始尝试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将信托计划作为投资的通道投向相应标的物。2009年,银监会出台《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指引》后,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迅速增长。但同时,理财业务也出现了监管套利的现象,很多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投向理财产品发行银行本身的信贷资产,用于规避贷款额度控制、存贷比以及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虽然监管机构一直在努力堵塞漏洞,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和规定来限制和规范此类行为,但是经营主体盈利最大化的冲动往往会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交易结构,绕过这些限制和规定达到形式上的合法合规,最终投向非标准债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逐渐成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

目前,监管层已经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业银行理财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同业业务的规范,特别是2013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14年一行三会一局出台的127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套利的空间被压缩,理财产品中投向非标债权的比例开始下降。

综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相关的因素,可以預计,未来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大致上会呈现以下趋势:一是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及融合,部分“影子银行”业务显性化并逐渐移入表内,投向非标准债权的理财产品会进一步下降;二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部分作为银行储蓄存款性质和功能的理财产品会被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所替代;三是随着“资产荒”现象以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營的趋势,理财资金投向证券市场类产品的比重将会大幅提高,净值型理财产品将会大幅增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越来越向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转变和发展。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方式探讨

我国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一直进行着密切监督和管理,不断出台一系列的制度、指引、通知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则是监管要素具体落地的重要环节,相关的监管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但对具体的核算并没有做详细的规定。

当前,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时,仅仅按照其为“保本”或“非保本”产品的简单区分,确定在表内核算和表外核算:保本类产品,贷方计入“结构性存款”,借方计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非保本类产品,贷方计入“委托投资资金”科目,借方计入“委托投资”科目,两个科目实现轧抵,不纳入商业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此种核算方式过于简单,没有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以及发行银行实际承担风险的情况进行计量和核算,必然会存在着刻意规避监管指标的做法,使得商业银行的相关数据存在着失真的可能性,不仅给监管带来了难度,也使商业银行本身蕴含风险隐患,轻则使个别商业银行出现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重则引起金融系统的风险传递,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应避免简单地按照协议标题的“保本”“非保本”的一般分类进行,而是应基于理财协议和实际投资运作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关系实质来进行判断,继而实现合理计量和科学核算。

21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分析

此前,业界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一定的争论,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依据为银监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明确为两种类型,一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咨询、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等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指令,代理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操作客户账户进行的代理投资等服务。二是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由此可以判断,上述《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是界定为委托代理关系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暂行办法》又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又分为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型、非保本浮动型。这些产品虽然名义上是委托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收益均按发售时公布的预期收益率支付,投资者在几乎不承担任何投资理财风险情况下获得固定收益,因而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属于银行负债的一部分,其资金的投资和运用属于自身资产的运用,从整个银行的框架上看,理财业务的资金资产与其他资金来源与运用一样,应计入资产负债表,成为资产负债表内业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体现的是信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只要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明确的委托契约关系,各种机构从事的委托理财业务均属信托行为,其信托关系不因受托人的变化而变化。不同金融部门推出的委托理财业务,尽管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财产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其实质均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不例外。

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其形式来看,与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如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券商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等类似,都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也符合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因此,总体上可以認为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在具体的理财产品中,要根据具体产品的协议或实际运作过程来确定是否属于真正的信托关系,比如保证收益类产品,明确表达的是发行银行与理财产品购买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某些非保本理财产品,虽名为“非保本”,但其协议中具有发行银行对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兜底条款,因此实际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

2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账务处理方式探讨

厘清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对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不管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如何的复杂和眼花缭乱,在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抓住其中的关键点:一是将理财产品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每一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核算;二是根据理财协议中发行人与理财产品购买人之间实际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发行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三是根据穿透原则,确定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金融资产的分类。

221总体处理方式

首先,基于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信托关系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每个理财产品均为独立的主体,商业银行应该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独立的账套,记录该理财产品设立、投资运作、资金流向等经济行为,并最终核算该理财产品的净值。理财资金的来源应在该账套内计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如果理财资金投向为项目融资类的资产,该资产应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如果理财资金投向为证券类资产,该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和核算。如理财协议中约定需要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则需根据约定应披露或向理财产品购买者提供该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投资明细及产品净值等信息。

其次,对于具体的理财产品,须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出发,根据具体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所体现的实质法律关系来确定该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商业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对于最终由发行銀行承担风险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购买人和发行银行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即使定义为“非保本型”,该理财产品也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发行的理财产品应作为发行银行的金融负债入账,而该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也相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性质,按照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计入相应金融资产科目。

对于应并入发行银行资产负债表进行核算的理财产品,如果理财资金在运用时,通过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还应根据穿透原则确定计入何种金融资产。例如:某银行理财产品A的理财资金先投向B信托计划,B信托计划再将资金投资C债权类资产,则穿透后的资产性质应为债项。再进一步确定应该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如果该银行对C债权资产承担实质管理,则该资产应计入理财发行银行的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科目;如该债项是由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进行实质管理,则应根据该信托计划是否可转让及理财资金持有该信托份额的目的和期限,计入发行银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对于根据法律关系不需纳入商业银行表内的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发行银行应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管理的相应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收益情况以及管理费收取情况等。

222针对具体类型的理财产品的账务处理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一般按保证收益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来进行分类。

(1)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正常情况下,该类产品的协议的实际内容应与其标题类型一致,因此该类理财产品的购买方与发行银行的关系可以直接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该类理财产品应纳入发行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发行理财产品时,发行银行贷记“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 借记“存放央行备付金”或“货币资金”等科目,在理财资金运用时,根据资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相应金融资产类科目,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等科目。存续期间,按理财协议上明确的理财收益率按期进行计提“应付理财收益”(或“结构性存款利息”),理财资金运作的收益与理财产品的保证收益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发行银行本身的利息净收入或投资收益处理。

(2)签署为保本浮动理财协议的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直接在理财协议的条款上承诺:保证理财产品购买者的本金安全,但理财收益情况需视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第二种是通过理财资金的结构化运作来基本保证理财投资者的本金回报。

直接在理财协议的条款上承诺保证理财购买者本金安全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除了应在理财产品本身的账套内进行核算外,发行银行在进行账务处理时,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应作为银行自身的债务,贷记“结构性存款”或“其他存款”科目,在理财资金运用时,根据资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类型,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债券投资”等相应金融资产类科目,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等科目。该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则需要视理财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不同的计量和处理,定期确认时,应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扣除其初始投资本金以及银行的理财管理费后进行计量,计入“应付理财收益”科目,如果以该方式计算的实际收益不足理财管理费甚至为负数时,则先抵扣理财管理费,不足部分抵扣发行银行本身的投资收益。

通过理财资金的结构化运作来保证理财投资者的本金安全的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一般采用如下方式:用大部分的理财资金投向回报稳定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使其到期本息恰好等于理财本金,剩余理财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不保证投资收益。如果在理财协议中,发行银行没有表述刚性兑付的承诺,其本金回收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该类理财产品的实质法律关系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可以视作信托关系,仅在发行银行的表外核算。

(3)签署为非保本浮动型理财协议的理财产品的计量和核算

虽然签署为非保本浮动理财协议,但发行银行依然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理财协议的实际条款进行判断是否需要纳入本身的资产负债表。

如果发行银行不承担理财资金运作的最终风险,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按理财资金管理的业绩进行提成(收益为负时,手续费为零),理财购买者的回报根据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确定,相应的风险由理财购买者承担,此类产品应视为真正的非保本理财产品,理财购买者和发行银行之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则该理财产品不需要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仅在表外进行核算。

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应单独考虑:一是如果协议条款中约定了预期收益率,当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率时,根据发行银行的基本政策和惯例,可以预计发行银行将以自身的资产进行补足;二是当理财协议约定发行银行的理财管理费收入等于理财资金运作收益减去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且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资产为按本行的授信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信贷类资产。

对于上述两类理财产品,应视作发行银行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了实质兜底,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纳入发行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收到理财募集资金时,贷记“其他负债”,借记“存放央行备付金”,理财资金运用时,贷记“存放央行备付金”,根据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性质借记“贷款及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期计提相应的“应付理财产品收益”,实际运作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差额部分应作为利息净收入或理财管理费收入。

參考文献:

[1]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2(3).

[2]周超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收益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5).

[3]郭赛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策略探讨[J].海南金融,2011(4).

[4]任玎浅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与发展[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6).

[5]沈炳熙银行理财与资本市场[J].中国货币市场,2010(4).

[6]彭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问题及对策[J].生產力研究,2010(2).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内居民家庭财富的迅速增长,国民的理财意识也不断增强从而引起和对理财产品需求的不断增加。这种现象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对于国内各商业银行来说,面临着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机遇和挑战。商业银行选择恰当的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对于提高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金融市场开放与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借助优势平台,做好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提高商业银行的营销能力,从根本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涵义及特点。

“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这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个人理财产品的解释。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即是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职业、社会地位以及财产状况和需求等具体情况,推出满足客户各方面要求的理财产品。以达到客户购买后收益增加的目的,从而也起到提升银行综合能力及竞争力的作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具有收益高、安全性强、理投资起点低、选择多样化等特点。即使是资金实力有限的客户也能在众多个人理财产品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可获利产品。并且,银行会承诺客户的本金安全,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都会获得协议规定比例的收益,因此财产的安全性还是较高的,并且回报颇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随着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人数的增加,此类中间服务产品也为商业银行带来越来越多的收益,逐渐被银行所重视。

二、商業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动因。

目前,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借贷差,也就是贷款利息收入。但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也逐渐成为银行收入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商业银行中的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银行经营的一个中间业务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来说,以营销为手段,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客户通过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达到收益增加的目的,对银行的中间服务自然会感到满意,经过自然的宣传和推广,商业银行的知名度就会扩大。知名度扩大,来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处理资金问题的客户就会越来越多,商业银行的收益便会增加。这为商业银行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个人理财业务的营销可以有效强化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在目前愈发严峻的市场环境中,为了促进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为银行寻求新的收益增长点,个人理财产品成为一个新机遇。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正好为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活力。同时,个人理财产品营销模式的出现也反映了一种客观需求:金融消费市场的内涵正发生着巨大的变革,它要求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个性化、情感化乃至智能化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是未来商业银行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赢得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理财市场虽然还是个新兴市场,尽管我国面临国内经济增长回落的局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仍然创下历史新高。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款数与资金规模都在急速膨胀,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出现一片大好趋势。但随着理财产品营销的发展,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

(一)还存在部分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意识淡薄,营销组织缺失的情况。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在我国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有些商业银行能够及早发现市场,做出判断,从而抓住这个发展的机遇,并且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但是还有部分商业银行并没有意识到个人理财产品营销这个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契机,营销意识淡薄,并没有集中精力在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上,甚至银行内部没有专门的营销组织来专门服务于理财产品。

(二)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缺乏正确的市场定位。“企业定位指的是一个企业或者一种产品寻找并确定在某个特定目标市场中地位或位置的过程。”在商业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时,市场定位理论可以很好的帮助各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的个性化理财需求进行分析和归纳总结,更为准确的设计研发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份额,提高市场占比。部分商业银行缺乏市场定位意识,无法发挥市场定位理论对于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推动作用,这样便达不到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过去媒体曝光了很多银行理财产品方面的投诉问题,虽然在2012年已经开始实施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强度了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但围绕着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把国内情况和国外情况做个比较就很容易看到这个问题的原因,在美国财富管理机构大多数是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为导向,而国内大多数财富管理机构目前是以产品为导向,有什么产品就推销什么产品,这就意味着前者在国外的财富管理机构,以客户为导向的管理会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但是后者国内财富管理机构会站在自身的利益来考虑问题,这样就会有一个冲突,难免有一些销售人员会因为个人的利益在销售产品上把一些不合适的产品推销给客户,造成一些问题,并且在销售时有时候还会隐瞒一些风险信息。不可能要求每个投资人都成为专业,术业有专攻,大多数老百姓对投资理财是外行人,很大程度上他是需要专业服务人员,就是财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他进行专业功能上的建议,这就要求我们从事专业的人员有好的道德品德,有好的专业素养,同时普及财富管理知识。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风险和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发展如火如荼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比如评估风险,客户在向银行申请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专业人员首先要根据客户的资金状况对各种理财产品进行评估,从而选择出最适合客户的产品,使客户能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理财产品的从业人员对收益及风险的评估不够准确,就有可能会给客户带来财产损失,引起不满,并且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

面对个人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银行应积极做好应对措施。首先,要对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从一开始客户的资产评估到最后的得到收益回报,整个过程都应该有专业人员进行实时顾问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当然,银行也要重视培养专业的理财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养,尽心尽力为客户服务,提升银行本身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居民手中持有的可支配的财富不断得到积累,对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旺盛,个人理财意识强烈,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发理财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促使银行将理财产品业务作为优化收益结构、拓宽中间业务创收渠道的重点,使得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上屡创新高。然而随着理财产品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运行中也出现许多问题,这给理财市场的未来持续发展带来了挑战。银行应积极做到树立营销意识、健全营销组织、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提高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打造属于自己的理财品牌。

参考文献:

[1]个人理财产品购买影响因素研究[D].段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5

[2]个人理财产品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策略[J].李鑫.中外企业家.2015(25)

[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分析[D].郭菲.广东财经大学2015

[5]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研究——以中国银行为例[J].郑欣,臧展.对外经贸.2017(08)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深受监管政策的影响。基于监管政策的视角,文章梳理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归纳出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投资运作模式面临风险、部分银行产品营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分析银监局近期监管政策对银行理财业务影响的基础上,获得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自身共同努力的有益经验启示。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监管;银监会;理财产品;政策文件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财富的逐步积累,为满足市场上人们对财富管理和资产投资的需要,商业银行顺应时代发展进程,积极推行理财产品,不断转变业务收益增长方式。经过积极探索和开发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发展态势。自2004年理财产品正式推出以来,其数量由初始的114只产品激增至2013年底的45305只。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既反映了商业银行对资金的需求和收益增长的需要,也反映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理财产品成为热捧的投资方式,理财工具与股票投资实现良性互补,拓宽了市场的投资渠道。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深刻影响着国内财富管理的市场,理财产品的增长、市场资金流动情况和利率市场化发展状况联系密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繁荣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普遍侧重于研究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特点,分析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规范理财业务发展的针对性建议。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研究是学术界一个重点关注的问题。许淑红(2011)、何川和齐震军(2012)、杨晓莉(2013)均归纳总结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并针对不同的风险提出完善风险监管监测的要求。王岩岫(2013)从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的角度进行分析与研究,认为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问题难以避免,重点是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业务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此外,张栋(2012)、吕乐千(2013)分别考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问题,重点思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模式。张龙清和孙碧(2010)、李颖(2013)从法律视角研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关注并研究一系列监管政策对规范商业与银行理财业务的重要作用。从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看,关于监管政策作用的比较分析较少,相关文献尚未详细地梳理监管政策的颁布历程,无法进一步突出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重要指导作用。

实现发展与规范相统一,能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入有法可依、创新转型的道路,为金融市场格局和财富投资渠道带来深刻的变化。因此,研究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意义重大,其中,监管政策的升级与完善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优化作用。

二、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

国外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又称为“资产管理”业务,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并在商业银行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2002年渣打银行等外资银行陆续在我国开展此项业务;但真正意义上的在国内开展业务是以2004年9月光大银行发行的一款双币理财产品作为标志。至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正式成立并拉开序幕。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开展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2005年银监局实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银行机构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定义,将这种商业银行提供的“专业化服务”纳入到正规监管轨道,理财业务在有章可循的基础上进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代。

2004~2013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逐年增长。如表1所示,自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迅速膨胀。十年间理财产品数量的平均发行增速达到115.53%。

伴随着理财产品数量和业务规模的壮大,开展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的网点由零售型向理财型转变。在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的阶段,不可避免会出现许多问题。因此,为实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2009年以来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下称“113号文”)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历发展与规范并举的过程,实现了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完善。一方面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和研发新产品,并且成立专门理财部门与引进专职理财人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的措施和办法与银行内控制度结合统一,完善对理财业务的监管。2013年,在银监会颁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以下简称“8号文”)、《2013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运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多项规定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模式。第一,理财产品数量激增、种类丰富。2013年数量达到45305款的理财产品涉及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股权类等诸多方面,产品类型从单一向丰富多样转化。第二,理财产品结构细化、满足需求。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为满足不同客户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投资期限,并区分各种收益类型的产品,如保证收益型、保本收益型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等。第三,业务合作模式不断改进。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等在遵守国家各项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银信、银证、银基等各项合作,拓宽理财业务投资渠道,打造多元化创新投资模式。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商业理财业务的迅速膨胀刺激了商业银行、投资和社会经济发展,但也由此积累了大量潜在风险,并且日益暴露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不完善的问题。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规模突破万亿元,同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投资者也逐步意识到银行理财产品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相伴。

(一)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

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投资产品的概况,而当前银行的说明书内容较多、条款烦琐,容易造成投资者理解混乱。此外,理财产品回报率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投资者知晓其资产投向存在难度,这种理财业务信息公开与披露不充分问题容易增加操作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一方面,导致银行理财业务专职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越权进行过高风险的投资操作,致使客户遭受严重损失;另一方面,当理财业务操作人员在经营决策和资金投向上出现失误时,信息不透明会造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经营的亏损远大于收益,不仅影响银行理财业务的业绩,而且削弱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推广。针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通过相关政策措施,要求“商业银行要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理财产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理财产品”,由此表达银监会等部门针对理财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息公开和披露不充分问题要求加强监管的理念。

(二)投资运作模式面临风险

为规避监管政策和拓宽投资领域,当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模式主要以“同业理财”和银证、银信和银基多元合作为主。这种模式促进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扩张和发展,但也潜藏着巨大风险。首先,银行将理财业务资金以类贷款形式投向同业存款,实现了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同时增长,但当期末考核时点,理财资产会由于“短贷长投”方式产生同业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同时也容易引发赎回风险。其次,当前银行与证券业、基金业等展开多元化合作,有效扩大了理财业务的合作市场,为理财业务发展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理财业务行业涉及面广、融资链条加长,容易导致风险加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使风险传染至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波及面广。最后,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迅速扩张,并且与银行同业、证券业、基金业务等联系密切无形中增加了相关监管和统计部门货币统计的难度,也削弱了货币政策的预期实施效果。对此,银监局发文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贷款、债券等产品”。这些规定意在有效规范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模式,引导其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风险。

(三)部分银行产品营销操作不规范

随着理财产品数量逐年增多,商业银行形成新利润增长的同时也导致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夺理财业务客户在营销上出现各种不规范操作现象。首先,部分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过度重视高风险理财业务利润,为了促使更多客户认购,忽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代替客户填写评估问卷,从未掩藏客户的实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评估。其次,部分银行出现违规代销现象,个别营业网点未经总行批准,以发展理财业务为名将高风险非理财金融产品包装成理财产品向客户销售。最后,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偏离财富管理的本质,过分注重理财业务增长的丰厚利润,将理财产品销售作为积累资金的重要渠道,在营销产品过程中采取捆绑销售模式。例如要求客户贷款时必须捆绑购买理财产品等。以上不规范的营销行为一方面有可能导致投资客户蒙受严重资金损失,另一方面导致银行业务投诉增加,影响其商业银行的社会声誉,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四、监管政策影响效果分析

针对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时存在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发布多项文件进行规范和引导。从2005年的银监局实施的《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定义,到2013年发布的《监管意见》、167号文和《工作指引》等,监管机制和政策引导不断发挥作用,促使理财业务调整运作方式,走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当前监管政策取得了相应成效,但也存在监管难点和困境。因此,深入考察并研究一系列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效应,对今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具有十分重要借鉴意义。

(一)明确产品投资标的和信息登记制度,有效规避风险

针对当前银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业务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8号文要求“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在银监会2009年发布113号文中要求区分投资经验客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理财产品与所投资的资产相互对应,实现独立管理核算。这一要求有效地解决了客户在缺乏投资经验时,对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不明的问题,也有效防范了客户投资损失风险、理财人员操作失误和越权操作等风险。同时,银监会167号文提出进一步运行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监测银行理财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实时监控,全面而准确地把握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也促进银行相关业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监管机构对于业务信息方面的监管,在继承过去监管政策的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了更为严谨的规范文件。8号文和167号文,首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息公开与披露进行规范性指导,减少银行理财业务的营销、操作等风险;其次,有利于监管当局研究把握当前理财业务的发展状况和问题,及时针对相关情况作出指示;最后,促使投资者明晰自身的资产投向和投资情况,谨慎分析投资产品的成长趋势和是否可能达到预期收益,避免投资损失。

(二)规范银行理财投资运作模式,调整业务发展格局

针对商业银行“同业理财”和多元合作的投资运作模式存在的潜在风险,《监管意见》和8号文提出多项措施严格制约和管理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运作方式,调整优化业务发展的格局。第一,《监管意见》严格理财产品发行前的审查制度,并加强非现场监测工作,及时监管投资和销售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鼓励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有效减少“短贷长投”所导致的期限错配问题,降低投资运作模式中面临的各种风险。第二,8号文明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提出应严格控制银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额度,要求商业银行整改不到位的存量投资,这不仅有效防止银行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风险隐患,也规范了银行间接进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投资平台。第三,监管文件的相关要求明确并细化银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操作准则,使包含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的超短期滚动型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有所下降,2013年3月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股价格迅速下跌也反映出相关理财产品监管政策对金融业的影响,但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向审慎、合规投资方式转型,有效带动银证、银信等多元合作格局出现显著调整和优化。

(三)保持理财业务合规稳健发展,鼓励银行研发和产品创新

8号文提出“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国当前的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却存在创新不足、同质化等问题,银行间业务竞争激烈。因此,监管当局认为理财业务的创新和完善任务艰巨。相关监管文件在规范理财业务稳健发展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顺应财富管理需求日渐增长的潮流,审视自身产品设计和业务推广的差距,借鉴国外同业的先进实践经验,不断研发突破,并且在产品营销上实现合法和创新相统一,以此推动我国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和持续开发创新。

(四)政策监管效力受限,引导和规范业务发展的作用有待增强

不断细化、完善的政策规定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有良好的监管效用,但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漏洞。第一,部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细则仍然需要加以完善,南于当前监管部门采取的规范文件效力层级较低,政策监管理财业务的作用和权威性受到一定限制。第二,随着理财业务的爆发式发展,相应的法规和政策逐年增多,部分规范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显示出监管部门过分采用行政化手段干预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趋势,致使政策文件在规范理财业务发展的同时未能充分发挥引导理财业务稳健和创新发展的作用。最后,目前的监管政策注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发展,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但与此同时,投资者正确投资观念的培养和投资知识的普及还存在进一步加强的空间。

五、启示与展望

本文基于监管政策视角,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历程予以梳理,深入剖析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措施效应,获取今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发展的有益启示,并展望未来理财业务发展格局。

本研究认为,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序稳健发展的进程中,监管当局采取的措施和政策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为我国理财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但当前的监管政策效力的发挥有待进一步提升,首先,面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新形势,需要完善相关文件并细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通过审查尽量杜绝个别分支机构违规营销和操作的行为。其次,当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创新不足,监管部门在规范业务发展的同时应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继续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最后,监管部门还应平衡引导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和普及投资者正确投资理念的关系,进一步推动有关理财业务的宣传教育。除了不断完善外部监管条件,我国商业银行应通过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建设、注重从业人员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制定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理财业务人员的操作和部分银行的违规经营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理财业务更加规范发展。此外,商业银行还应积极大胆地对理财产品进行创新研发,以解决理财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的问题,通过设置专门的理财服务部门,培养专业理财队伍,实现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理财服务。

在监管当局实施外部政策制约和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体系建立的共同作用下,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将有利于为居民财富投资建立规范有序的通道,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推动我国各类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

[责任编辑:李君安]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迅速,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本文介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内涵,对产品的开发进行供给和需求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发的立足点。

关键词:个人理财产品;供给;需求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内涵

(一)个人理财产品的含义

2005年9月29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并从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暂行办法》的定义,商业银行在个人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通常所说的个人理财产品就是上述定义的个人理财计划,是在综合分析客户的投资目的、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个人偏好的情况下,对个人(家庭)的财产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管理,以实现个人(家庭)财产的合理安排、消费和使用。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类型与特征

目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与外汇理财产品两大类,前者的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和银行协议存款,后者的资金主要投向外汇市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短期外币债券买卖、国际资金拆借和国内B股买卖。[1]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来看,个人理财产品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从发行主体看。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力。2006年,各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系列名称与发行期数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的主要构成者。

2.从发行期限看。现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范围较为全面,从超短期的1天、7天到短期的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再到中期的2年、3年。其中,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的产品是主打产品,比重占到85%以上。丰富的期限选择充分说明了银行创新组合能力的提高,以短期为主的产品分布体现了银行强化人民币理财产品流动性的理念。

3.从产品性质看。现有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大多属于简单的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型理财产品,各银行的理财产品之间没有本质区别。银行通过产品发售募集理财资金,然后集中投入债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以投资央行票据、短期债券、债券回购等传统业务获得收益,再将其中的一部分分配给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开发需求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需求现状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同步增加,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理财产生了兴趣。近20年来,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存量增长了200倍,年均名义增长率达到30%,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连续25年居世界第二(图1)。从2003年5月起,我国的通胀率一直很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居民财产的实际贬值。实际利率为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开始投向资本市场和实物资产。股票、基金市场在不断的壮大;债券市场品种增加并重新活跃;外汇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个人现汇买卖业务;保险市场上投资联结类险种受到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房地产市场呈现繁荣景象;期货市场规范后开始复苏,日益受到投资者关注。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正在形成和发展,这为居民通过投资理财进行个人财富的保值和增值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另一方面,人们的理财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不只是重视节俭和储蓄,也投身于股市,在投资理念方面日趋成熟。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投资基本原则逐步体现在投资者的决策当中,个人投资者对其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更加的关注。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大城市就个人理财问题对800人做了专项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776个。调查结果表明: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很多人不再怕“露富”或者觉得“省钱攒钱就是理财”,人们渴望专业人士帮助理财的需求正日渐旺盛,个人理财逐渐成为金融业的竞争焦点,而目前我国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与跨国银行理财服务水平和质量存在较大差距。

就我国个人投资与个人理财产品开发来看,一方面,有较强的市场冲动。另一方面,个人金融创新的状况不尽如人意,最明显的表现是个人投资者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合适产品,各金融机构只是忙于推销自己产品,并没有专门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理财服务,需要的理财产品无法跟进。并且长期以来,理财产品收益的不连续,不能很好的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风险收益偏好,不少资金找不到恰当的投资产品,只能以储蓄存款的形式积聚在银行中或被挤压在一些小的领域里。

(二)个人理财产品影响需求的因素分析

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产品,人们对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可以视作对金融产品的购买,是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的边际效率是决定投资行为的关键。因此,影响个人理财产品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个人理财产品本身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投资者的收入水平;金融资产总量;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以及金融市场的利率。

1.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是投资者选择任意一种金融产品都要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三性之间是不一致的。具体而言,安全性和收益性成反比,风险越大的金融产品收益性往往越高,其收益高出平均水平的部分来自风险溢价的补偿,因此,安全性高的金融产品,其收益性往往不是很高。安全性和流动性成正比,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其安全程度也比较高。流动性和收益性呈反比,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风险小,收益低,如活期存款,其流动性最强,风险最低,但对应的收益性也最低。[2]

我国的大部分投资者都是风险厌恶者,即在这三性的权衡中,往往愿意选择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而收益性较低的产品。在各种金融产品中,个人理财产品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适中,收益性属于中间水平,从投资者的需求角度出发,可以满足大部分风险厌恶者,对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又希望获得比传统储蓄更高收益的投资者非常具有吸引力。

2.投资者的收入水平。从图2可以看出,自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镇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以高于1倍的速率增长,而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则稳定的维持50%左右的增长率。而从图3可以反映出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在收入不断增长的带动下,也呈稳步提高的态势。这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逐年增加,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居民的生活质量稳步改善,同时也催生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并且对个人理财产品的需求加大。

3.金融资产总量。从图4可以看出,我国金融资产总量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处于不断增长阶段的金融资产总量喻示着我国居民的财富总量的日益膨胀。和个人收入水平同属于规模变量的金融资产总量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需求函数正比例变动。

4.金融市场利率。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不断走低以及利息税的加征,扣除通货膨胀率和物价上涨指数的影响,居民个人存款的利率实际很低甚至为负,这使得很多居民个人将眼光转向投资收益率高、具有投资前景的金融产品上。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活期化、储蓄向股市分流的现象充分有力的说明了这一点。在充裕的流动性和较低的市场利率双重作用下,货币资金的趋利本性使得广大居民纷纷找寻具有高回报率的金融产品。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分析

(一)多元化投资渠道的形成为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开发提供条件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而近年来,银监会有关批准或放宽商业银行进行投资活动的法规和日益成熟丰富的市场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的多元化资产经营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实施条件。

商业银行可以投资于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使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除了可以投资银行间票据回购和债券市场外(外汇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外汇市场和外汇衍生品),还增加了多种渠道进行投资的可能,这就为商业银行的资产投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业务的时候,更加灵活地推动了以投资业务为基础的个人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

(二)个人理财产品的供给现状

现在银行开发的个人理财产品主要有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两大种类。以人民币理财产品为例,从2004年10月,光大银行推出“阳光理财”B计划,引发了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热潮。2004年10月到2005年3月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期。在此期间,除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外,所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均获准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并由此引发了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竞争热潮。而2006年表现出的巨大的流动性压力,也为理财产品的进一步繁荣创造了前提条件。银行在开发和供给人民币理财产品中呈现出如下特点:发行规模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平稳增长的过程;发行机构、地域分布呈现迅速扩散势头;理财产品期限丰富,但主要集中于短期品种;理财产品设计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三)影响供给的因素分析

1.外部因素:金融调控。2000年来,金融调控的基调进一步由数量工具主导向价格工具主导转变,利率市场化进程和货币市场化的建设为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创造了政策条件。另外金融调控的技术行为冲击了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央行几次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而通货膨胀率的居高不下使居民储蓄存款实际利率为负,这为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创造了市场条件。

2.内部因素:动力不足、人才缺乏。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明晰,缺乏利益刺激和竞争压力,难以进行金融产品开发的。而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产品的供给能力和产品普及的基础。可是由于国内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造成了产品开发能力缺乏,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供需均衡:以市场为导向的个人理财产品开发分析

理财产品开发应立足于需求而不是供给,投资者的需求决定了产品最终的生命力。而决定理财产品成败的关键是能否显著提高原有投资方的效率和利益。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应着眼于成本低、收益高的项目。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差,不能较好地满足投资方的流动性需求。因此,我国理财产品的开发应注重流动性的改善。

由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群是较不愿承担投资风险,又希望获得比传统储蓄更高收益的投资者,所以笔者认为收益性的提升是可以在维持既有客户群的基础上又能拓宽产品受众的一条渠道,特别是现在实际利率水平较低、物价水平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个人理财产品收益性上的改善可以成为流动性分流出口的较好的投资工具。

另外,在我国个人理财产品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相应的投资理财服务。相关产品和配套服务并举,可以赢得更多的投资者。因此,各银行在开发理财产品的同时也要积极提升和改善金融理财服务质量。

总之,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应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开发收益率、流动性都较高,且风险水平适中的金融产品投资项目,或以结构性金融产品为主,真正考虑广大投资者即理财产品需求者的利益。这样才能立足于现在,放眼于未来,开拓广阔的市场空间,为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创新,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寻求一条稳健的道路,同时也实现了银行与个人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杨如彦,孟辉.中国金融工具创新报告[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龚明华,雷电发.金融创新、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前言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05,(6).

[3] 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六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 平狄克.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第六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Analysis of Supply and Demand of the BankingPersonalFinanceProduct

LI Li-li

(Donghua University, Shanghai200051,China)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5篇

过去的一年,监管部门陆续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式迈入转型发展新阶段。目前,已有约30家商业银行发布公告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陆续获得批筹,其他尚未获批的银行也在积极准备和参与行业讨论。

经过与多家银行资管部门探讨及对市场的观察发现,关于理财子公司讨论的声音仍多集中在高阶的未来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理财子公司战略发展定位以及过渡期重点的业务和管理问题。考虑到不同体量、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间存在客观差异,且外部观点众多但缺乏直接行业经验的借鉴,建议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从五个层面看待以下重点问题:监管层面既是要求又是机遇、母行层面凸显未来发展红利、战略层面重点明确发展定位关系、业务层面客观对待非标产品、管理层面业务和人员平稳度过过渡期。以下本文将就这五个问题进行探讨。
从监管层面看,既是发展要求,又是变革机遇

资管市场快速发展,但规模增加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集聚。过去一年间监管机构频繁出台各项政策法规,显示了监管机构对资管市场以统一监管为基础、分业经营为核心的长期要求。“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首先落地,既是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发展新要求,更是发展新机遇。

近年来我国资管市场迎来快速发展, 银行理财业务在百万亿级的市场规模中占据首位,风险伴随业务发展也在同步集聚。2012年以来,在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的支持与推动下,各类资管机构间的制度性业务壁垒出现松动,拉开了交叉合作与混业经营的“大资管元年”发展序幕。2012年至2015年间,大资管市场规模复合增长率逾达51%, 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规模总量超过百万亿元。这其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更是迎来爆发式增长,理财产品余额从2013年的10.24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29.54万亿元,位列资管市场规模首位。然而,在銀行理财业务规模高速增长的同时,刚性兑付、资金池运作、同业套利以及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问题也越来越清晰地表明风险正在快速集聚,长期发展下去将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资管新规”下理财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提供了发展红利。《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明确提出了对刚性兑付、资金池运作、产品的多层嵌套等问题的限制发展要求,为业务风险的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多项重要发展红利也进一步得到明确。销售层面,理财子公司理财销售不设起点金额;销售渠道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不强制个人首次购买理财进行面签。产品层面,在前期“理财新规”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投股票、允许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直投股票。在非标限额上,理财子公司层面仅保留了“非标余额不超理财净资产的35%”的要求,且不要求纳入行内统一授信体系。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设计创造条件。合作机构层面,将合规私募机构纳入理财合作范围,公募投资顾问和私募合作机构均可为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了以上发展红利的支持,预计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面对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信托公司、保险资管等资管机构时拥有更领先的竞争身位。
从母行层面看,把握机会窗口,立足长远决策

不同体量、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间存在显著的客观差异。在是否成立理财子公司的问题上,对于大型银行而言并非是一个难以抉择的问题,而中小银行在思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更多顾虑问题的干扰和影响,但总体而言并不改变理财子公司对各类商业银行都具有显著的价值,中小银行更应结合实际做出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决策。

在统一监管趋势下的资管行业未来发展中,持牌机构将获得更多优势。基于宏观审慎管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资管行业各类主体都将更加严格纳入监管范围内,其资管产品的发行与代销都需要相应资质作为保障,否则后续的业务开展将受到硬性制约。目前来看,监管机构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到资管行业的市场竞争中,牌照申领仍处于合适的政策窗口期,建议商业银行在监管政策支持的这一阶段把握机会积极申请。另外,对于没有公募基金牌照的商业银行集团,理财子公司牌照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对于已经成立基金公司的银行集团,考虑到资产管理业务的重合性,再成立理财子公司将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集团内的竞争与合作的平衡问题。

获得理财子公司牌照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将在多个方面增强竞争优势,提升业务收益,如:

(1)独立法人身份意味着资管业务运作的自主性和专业性的提升。独立法人理财子公司可实现表内外业务的风险隔离,从而可为理财产品发行构建独立的募投管退制度与流程,匹配以更高效的组织架构、薪酬体系和专业队伍,自主能力提升的同时专业化运作能力也得到增强。

(2)独立法人身份提供合法的投资主体,进一步降低业务费用损耗。传统的银行理财业务无论是通过母行理财部门还是事业部开展,都缺少可以使用的独立法人业务主体,因此往往只能与信托、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合作嵌套资管产品发行,客观上推动了通道业务的快速增长, 不可避免的通道费用也降低了理财业务收益率。获得独立法人身份后,减轻了商业银行对通道业务的依赖,业务留存收益逐步提升。

(3)客户远程开户显著提升理财子公司业务获客竞争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再需要临柜面签,而这是传统理财业务获客的主要瓶颈之一。成立理财子公司后,将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实现面签,显著提升了银行理财产品获客的便利性。对于风险偏好更高、收益率也更高的中小商业银行而言,竞争优势将更为明显。

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影响更具有两面性,为中小银行的决策过程带来更多顾虑,需要结合利弊和本行实际情况做出更长远的决策。受限于有限的自

身实力,中小银行通过理财子公司获得竞争机会的同时,也较之大型银行更容易受到挑战和影响。放弃自营理财业务对于风控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而言虽可以规避底层资产的风险,但也切断了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进行表外融资的路径,并流失了该部分自营业务收入。代销他行理财产品短期内虽可提升本行中间业务收入规模,对于原有自营理财规模不大的中小银行可能带来收入的提升,但长期而言伴随银行理财品牌的走弱及客户流失,能否维持代销产品业务规模是更为严峻的挑战。这些大型银行不受困扰的问题在中小银行身上体现出更强的干扰性,但并不能掩盖理财子公司牌照对于中小银行的长期价值。建议中小银行结合自身特性全面考量长期和短期收益的平衡问题,做出最有利于本行的长远选择。
从战略层面看,明确理财子公司的脱胎与继承、合作与共赢的发展定位关系

理财子公司的核心定位是对母行职能的继承,基于母行全面发展需求构建自身的发展道路。与母行体系内各部门、分行和金融子公司之间,维持甚至追求更紧密的合作关系,追求双赢、多赢。与母行体系外其他外部资管机构,良性的竞合关系也是长期发展基调。

理财子公司是对母行职能的继承,以母行发展需求为核心基础构建自身的战略定位和业务体系。独立法人后的理财子公司,实质上仍是母行理财业务的执行者, 在承接母行发展战略的基础上思考自身业务发展问题是基本出发点。在产品销售、客户服务、人力资源、考核机制、风险成本等方面首先是对母行既有体系的继承, 在此基础上再行开展稳步创新,探索结合业务特性的各项优化行动。在此定位上, 理财子公司将以母行客户为首要服务对象,以母行渠道为主要代销渠道,以标准化产品为主,辅以配合母行需求提供非标产品,联合母行共同向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理财子公司与母行内各部门、分行及其他金融子公司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关系定位。理财子公司不可避免地仍将对母行内各部门、分行等继续存在广泛的业务需求,如借助分行作为产品代销渠道、辅助客户服务等,因此有维持密切合作关系的客观需要。这一方面需要母行各层级的统一协调,另一方面也要求理财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营销分润作为回报。对于母行体系内其他金融子公司的关系,更侧重于在差异化的业务领域展业,如基金子公司专注于发挥投研优势开展二级市场投资和对行外其他资管机构的自营、委外、专户资金的争揽,资产管理公司(AMC)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IC)侧重于解决母行表内不良资产等,各方基于差异化优势能力开展协同合作,为客户设计和提供整体服务方案,探寻双赢、多赢的发展目标。

理财子公司与行外其他资管机构应保持良性的竞合关系。相比于信托、基金、券商,理财子公司在资金实力和母行支持方面具有一定的先天竞争优势,在债券固收领域对其他资管机构特别是基金构成明显的冲击,但在权益类领域的经验积累和投研团队能力是明显短板,与信托相比在贷款的直接发放方面也存在竞争劣势。短期内正面竞争仍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但综合资管市场的规模体量和未来分业发展的进一步细化,各类资管机构的优势领域将更为清晰,良性的竞合关系是未来发展基调。
从业务层面看,非标产品机遇大于挑战,优势地位有望延续

非标产品的处置是过渡期內产品层面的重点关注问题。客观看待非标产品的历史必然性和价值有助于正确对待非标产品的未来定位。随着监管规定的逐步细化, 存量的非标转标是必然趋势,但也应注意到理财子公司非标业务相较之前有一定松动,商业银行在非标理财业务上的优势地位有望通过理财子公司展业进行延续。

非标是标准化融资体系下部分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金融创新产物,应客观看待其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的融资体系主要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一方面银行信贷投放规模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存在波动,另一方面标准化的直接融资产品供给长期不足,因此客观上推动了“非标”这一收益高、形式灵活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并在近十年里规模快速扩增。非标融资虽客观上提升了我国金融体系风险水平,但其灵活性特点事实上代表着金融创新的活力,存在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在“资管新规”之前,非标并未形成一个权威的定义和统一认定标准,内容散见于理财、信托和证券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的监管文件中。“资管新规” 是监管文件中首次对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明确定义。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的5个条件是: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那么以排除认定规则来看,不属于以上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自动划归为非标资产。

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对于新增非标,需要逐步转向表内信贷、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对过渡期内能自然到期而且不发生质量问题的存量非标,选择在过渡期内滚动发售新产品进行接续存量非标资产,直到该笔资产到期。对到期日超过过渡期且没有质量问题的存量非标,那么选择在过渡期内滚动发售募集新资产接续老资产,在过渡期后发行符合“资管新规” 的全新私募产品承接该笔非标资产。对存量非标,存在质量问题的,则必然要采取回表处理。

监管对非标产品提出细化要求的同时,也保留了理财子公司发展非标产品的灵活空间,商业银行在非标理财业务上的优势地位有望延续。诸如禁止多层嵌套等规定虽对传统非标产品是显著制约,但应看到监管出发点在于降低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事实上,监管对理财子公司非标业务余额的控制又有所放松,仅在总量上进行了限制,不限制单一理财产品投资非标的额度,且不要求纳入母行内统一授信体系。综合考虑,理财子公司极有机会延续商业银行传统非标理财业务方面的优势地位,遵循监管指引有序控制风险, 进而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


从管理层面看,业务转置和人才团队建设是过渡期内的重点问题

理财子公司设立前后的一段时间内, 母行资管部与理财子公司可并行运作,有助于管理的平稳过渡和业务的有序交接。理财子公司设立初期面临的大量人员缺口的解决,可以母行内转置或竞聘为基础, 结合市场化的薪酬体系面向行外招聘短板领域的优质人才。

从过渡期业务处置和管理协调的角度,母行资管部和理财子公司有并行开展一段时间的需要。一方面,母行保留资管部是基于对存量理财业务处置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理财子公司与母行各部门、各分行的沟通与合作,仍需要母行资管部发挥协调作用,帮助理财子公司快速构建运作体系,形成可迎接市场化竞争的业务能力,这一过程中母行的支持必不可少。

在存量业务的处置主体选择上,留在母行和迁移到理财子公司各有优势。留在母行内进行处置的优势是理财子公司业务从零开始,没有历史包袱的约束,也是对资本金的节约。劣势在于开展非标业务时需满足《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非标準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的约束,那么早期开展非标投标业务势必规模受限。迁移到理财子公司进行处置的优势在于降低了母行风险资产的耗用,非标投资约束较小,劣势是存量业务需要与新业务进行隔离,需要配置更多的人员和资源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也可基于自身实际情况,挑选一部分业务先行迁移至理财子公司,其余业务留在母行体系内完成处置。

理财子公司人才缺口可考虑母行平移转置、母行内部选聘、市场化招聘三种途径解决。传统商业银行资管部门在实际业务过程中更多专注于产品和投资端工作, 合规、销售、运营等工作由行内其他部门协助承接。未来理财子公司独立法人化后,相应的部门配置需一并打造齐全,整体人才需求将覆盖投研、风控合规、产品研发及管理、销售管理、品牌管理、运营与IT等各方面。从对管理和资产业务的熟悉度出发,未来理财子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可由母行资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平移转置而来,以最大化保持理财子公司的平稳过渡。同时,可通过面向银行体系内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一步补足理财子公司独立运营所需。对于理财子公司最为短缺的如权益类投资、信用研究、宏观及行业研究岗位,建议通过社会招聘、内部推荐等形式,面向全市场招揽人才。市场化的薪酬激励体系是面向社会招聘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竞争力,设立在京沪深等地的理财子公司将更具有区位优势。面向社会招聘理财子公司人员,面临着理财子公司外部其他资管机构所能提供的薪资水平的竞争挑战。如母行原有的薪酬体系缺乏市场化的吸引力,理财子公司可参考银行系基金公司构建与业绩规模、管理费收入等要素挂钩的薪酬激励考核体系,结合平台价值和成长空间,综合设计与基金、券商等资管机构相比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

总体来看,理财子公司需始终以监管要求和母行需求为核心发展基础,在此基础上构建有自身特色的理财子公司发展模式,立足本行实际,避免经验照搬,明确所需能力,细化发展路径,从而实现理财子公司的有序平稳落地。伴随更多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资管市场将继续朝着量质齐优的增长模式迈进。各类资产管理金融机构参与方总体上呈现合作大于竞争的发展态势,理财子公司的成功转型不仅是银行业的发展动力,也是为整个资管行业的提质增效注入的发展活力。大资管行业的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理财子公司需在控风险、稳增长的基调上捕捉发展机遇,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长效、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作者单位:毕马威中国)

银行理财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阐述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了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并从商业银行顾客价值转移、银行业产业价值链转移和商业银行内部业务链价值转移三个角度,提出了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服务创新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价值转移;商业银行;服务创新

一、引言

随着2002年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选择加速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同时,国内经济日益与国际接轨,银行业的发展遇到了来自国内经济市场化和融入国际经济运行体系的双重压力。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寻求提升服务品质的新途径,切实留住高端价值客户。另外,国内金融市场的环境由于不断的和国际结果,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这也对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8年,由过度金融创新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银行认识到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服务创新,而创新的依据就应该是价值转移的方向。任何产品都有一个从成长到衰亡的生命周期,但是很少有人认识到,企业的经营策略也会经历同样一个由盛而衰的经济变化过程。就在这个变化过程中,行业也在进行着价值转移,改变着行业的竞争格局,挑战着老牌公司的战略适应力,也赋予新兴公司机会。银行业同样也面临着价值转移的现象,不仅顾客价值取向发生了转移,产业链价值发生了转移,银行业内部各项业务间同样发生了价值转移。商业银行的价值转移这一现象受到了学者的关注(迟晓英、朱军勇,2007)。

二、商业银行服务创新与价值转移的概念

(一)商业银行服务创新

商业银行给顾客提供服务所涉及到的不是普通的产品,而是货币、资金或金融工具等。客户不仅需要得到安全有保障的资金服务,而且有保值增值的需求。这一特殊的服务对象涉及到的一系列特征,收益、期限、流动性、风险等,都需要银行的服务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才能实现。随着客户需求的日益复杂,银行的服务已经逐渐集成整合,更加多样。结合李建英、冯勤(2007)的观点,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是商业银行在服务概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给不同层次顾客提供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并控制银行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价值转移

价值转移意味着某一产业的价值链战略环节随着产业技术的进步和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就像产品存在生命周期,企业的价值链战略环节,即为企业创造重要利润的环节,也会因为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刘志豪(1997)在其研究中指出,价值转移最直接的表现其实就是指某一企业甚至某一个行业的市场价值(指股票及其他资本市场上的市值)向其他企业或行业发生转移的一种现象。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商业银行价值转移定义为:由于银行业技术的进步和顾客需求结构的变化,某一银行市值向其他银行发生转移的现象。

三、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分析

要探讨商业银行价值转移的动因,必须首先了解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过程。商业银行资源要素的传递过程,就是价值的增值过程,而这一过程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价值链。从商业银行价值创造的各个主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价值链如图1所示。

从商业银行的价值链可以看出,银行的价值链从客户开始,客户既是银行资金的来源,同时也是服务的对象。商业银行的分行与支行等各级行主要承担经营职能,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职能重叠,各自为政。而总行主要承担管理职能。下文从商业银行价值链上的各个主体来分析价值转移的动因。

(一)商业银行客户利润的转移

商业银行的客户主要包括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对这两类客户的相应业务称为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零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高科技手段,向个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性、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我国零售银行的发展经历了最初的储蓄时代,即简单的储蓄服务,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4年的应用时代,此时零售业务除了储蓄外,主要包括支付以及个人贷款等;而到2005年以后,零售银行进入账户管理时代,此时银行对每位账户持有者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个人理财服务、投资服务,还有各种代理业务。招商银行2008年的年报显示,其有高达42%的存款来自零售客户的储蓄存款,而储蓄存款一直是商业银行低成本资金的主要来源。招商银行出色的零售业务业绩表明,零售业务的发展对商业银行价值流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而在零售客户中,高端客户则是利润创造的重要来源。据招商银行的2009年统计数据,在我国主要省会城市,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达229.53万人,虽然这部分人口仅占全国人口的1%-1.5%,然而这部分人群绝对数量明显,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的在扩大。这一小部分高端客户人群对商业银行存款的贡献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渠道价值转移

商业银行的渠道资源是银行的核心资源,是银行强化服务能力、提升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商业银行的传统渠道主要为各级营业厅网点,而从近年来由于银行客户数量的不断增多而有限的营业网点使得客户越来越倾向于其他自助式的服务渠道,包括ATM、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中网上银行的普及称为近几年来商业银行渠道建设的亮点。随着网上银行用户的增多,网上交易量也激增。来自赛迪网2009年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大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的网上业务交易量普遍超过总业务的20%。网上银行给商业银行带来新的价值方式在于,通过网络服务可以减少实体营业网点的运营成本,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来保障网银顾客,尤其是企业顾客对于高安全性能的需要,如工商银行出售的U-盾以及招商银行的移动证书等。网上银行带来的价值流入还在于它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如今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购买各种金融產品,网络营销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利润中心的转移

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实行的是传统的总分行制。总行进行整体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分行直接对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承担对各支行的管理和考核。各支行上级授权范围内面对顾客开展经营,成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在这样的组织模式下,银行利润总支行汇总到分行然后汇总到总行。而随着银行业务的升级以及顾客需求的不断变化,这种结构的弊端也日益显现。首先,每个分支行之间职能部门设置基本相同,产品,服务,营销具有高度的同质化。其次,每个分支机构的前台业务和后台运营分离,资源和专业技能很难共享,业务流程和标准在各分支机构可能存在差异,顾客体验不一致。再次,由于每个支行业务的综合对于银行柜员要求提高,需要掌握多种业务技能,由于各种交易处理的压力,顾客服务质量很难提高,银行产品的营销工作也无法开展。

本节分析了价值转移现象背后所反映的商业银行价值转移动因,并提出商业银行价值向银行零售业、高端客户以及多样化渠道转移的三个动因。

四、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驱动因素

(一)轨道因素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轨道指的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循的外部逻辑或规则,主要包括三种轨道:技术轨道、制度轨道和专业服务轨道。

第一,技术轨道。技术轨道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技术使用原则,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驱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内部管理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在银行内部的使用不仅为金融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提供强大技术支持,而且对降低银行业务经营成本有着决定性影响。二是银行客户交易系统。除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信息技术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客户对高效、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的要求更为强烈。

第二,制度轨道。制度轨道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外部制度,包括政策法规以及银行业的监管制度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有驱动作用的制度轨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制定原则,以及某些具体服务项目如何收费。二是2005年中国银行发布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废止了《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手续。

第三,专业服务轨道。专业服务轨道是指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所遵循的一般知识,以及所提供的基本服务。商业银行价值向零售业务以及高端客户转移的趋势,使得商业银行的专业服务轨道也发生了转变。

(二)外部行为者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外部驱动力是“行为者”,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有重要影响的人,企业或组织,一般包括顾客、竞争者、供应商和公共部门。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存贷服务和其他业务等。而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客户的储蓄存款,所以商业银行的供应商也同时是银行的客户。

(三)内部驱动因素

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最根本驱动力是其内部驱动因素,主要包括银行战略、员工和创新部门。企业战略是服务创新最根本的驱动力之一。商业银行的员工是服务创新的主体,所有创新的概念来自各级员工。创新部门则是商业银行专门进行服务创新的部。

五、基于价值转移的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维度

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绝不仅仅是银行前台的创新,而应该综合考虑各种要素。根据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服务创新往往涉及到企业的新的服务概念,新的顾客界面,新的服务传递系统和新的技术。结合服务创新的四维度模型和银行价值链,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维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概念创新。在服务业中,创新并不是一个有形的实物,而是解决一个问题的新的概念或方法。就商业银行而言,服务概念创新可以是新的金融产品,如某银行的理财产品;也可以是一种全新的服务,如交行最新推出的ATM无卡取款服务,客户可通过交行手机银行提前预约ATM取款,客户在预约后到ATM取款时,只需凭预约手机号码、预约号以及预约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即可实现无卡取款,无需向ATM机插入银行卡。而服务概念创新并不意味着某种全新的创新,也可以是已有产品的新组合,或是原有产品上新的服务等。

第二,顾客界面创新。顾客界面的创新是顾客可以直接感受到的创新。服务业的不可分割性导致顾客必须参与服务的过程,所以顾客如何与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流是影響顾客感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顾客与银行接触的过程中如何使得顾客感受到更好的服务是顾客界面创新的目标。电话银行、网络银行都是商业银行顾客界面创新的例子,而传统营业厅里的电子叫号系统也是一种创新。

第三,服务传递创新。服务传递系统是指生产和传递新服务的组织。通常一项新的服务概念由总行专门的创新部门来完成,然后在传递给下级各分支机构。而支行工作人员却是直接与顾客接触了解顾客需求的人。创新的灵感如何有效地传递,银行各组织之间如何有效地沟通,银行创新人员如何有效地发现市场需求的变化,都是服务传递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技术创新。商业银行的技术创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它可能贯穿于银行服务创新的任何一个维度中。以交行最新推出的ATM无卡取款服务这一创新概念来说,就需要银行利用相关的技术支持。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的顾客界面创新同样需要技术才能实现,而服务传递系统创新中也需要信息技术的相应创新。

参考文献:

1、迟晓英,朱军勇.保险业价值转移与银行保险的发展[J].中国保险,2007(3).

2、李建英,冯勤.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动力因素——基于调查的实证分析[J].金融论坛,2007(6).

3、Howells,J.&Tether,B.Innovationin Services:Issuesat Stakeand Trends[R].INNO-Studies,2004.

4、申静,张亮.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服务创新测评[J].技术经济,2009(4).

5、白玲,王歆.服务创新的四纬度模型对我国金融服务创新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07(31).

(作者单位: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管理科学系)

上一篇:中职专业教学论文范文下一篇:英文科学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