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

2023-09-20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第1篇

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迅速, 国家之间经济纠缠, 错综复杂, 我国的各种企业也开始与世界相接轨, 积极参与企业转型。在国内经济发展区域平缓的阶段, 积极进行境外投资, 以求将自身企业纳入国际化, 从而使得企业更具有抗风险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 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至关重要, 直接决定了企业资金的流向以及如何能够使得企业获得更好的利润。但是一旦投资失败可能就导致企业资金供求紧张, 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各个企业在制定境外投资方案时需要强化投资决策前期的投资价值分析, 科学合理地分析投资风险, 制定科学的投资方案, 从而使得企业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润, 因此本文研究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分析就十分有实际意义。

二、风险管理决策在境外投资的重要性

风险管理决策, 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来说, 十分重要, 其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合理的管控境外投资带来的种种风险, 保障企业的收益, 从而更好地制定最佳的财务风险管理策略决策。, 从而使得企业能够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利润, 进行财务风险管理决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盲目投资, 使得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更低。

如今的时代是互联网时代、是全球经济化时代, 整个世界连成一个整体, 国与国之间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 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也建立起了更多的联系, 但是企业活动, 无论何时都是具有风险的, 境外投资也不例外, 所以做好风险管理, 依然是重中之重。很多企业在获得利润之后, 为了增加在行业的份额以及竞争力, 一般都是扩大规模的生产来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盲目投资一些新兴产业, 这样很容易造成企业的资金供求不足, 导致企业发展受限, 因此各个企业需要从财务风险管理的角度合理分析自己的经济情况从而进行合理性的制定境外投资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在境外投资的运用现状

(一) 投资决策前期准备工作不完善

投资决策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期, 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 从而判断其收益、风险, 是不是值得投资等。衡量在一系列经济活动中会遇到的主要问题, 如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结构和预期投资回报。例如, 在过去, 投资决策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 只能通过最基本的走访调查、投资者共同研究、分析的方法。这种决策方式过于简单, 会使得企业投资风险增加。当项目可行时, 所呈现的状态仍然不系统, 思路不透彻, 相关信息和数据分析了解不到位, 就会导致投资决策者容易受到片面信息的误导, 导致投资倾向出现偏差, 最终有可能会造成企业投资项目亏损。

(二) 财务人员对于投资决策缺乏认识

受到传统思想的约束, 企业内的财务人员不断被边缘化, 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需要增强企业对于财务人员重要性的认识。传统的财务工作, 仅仅需要进行企业财务状况的记录与审核, 即:对账、清算、发放工资等工作, 工作职能较为单一, 不需要进行其他的工作。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 现代企业要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有通过数据看到投资的潜质的能力, 从而看到更大的投资目标, 为公司提供更大的效益。

(三) 基于风险导向的内部评估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我国许多企业都将开拓境外投资业务当作企业发展的重要道路之一。由于前期境外投资业务的无序开展, 导致许多公司都出现了亏损, 这就引起了许多企业的高度重视, 将企业外部投资的门槛卡的更严,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然而从现状来看, 内部审计制度的开展, 并没有取得很好地成效。因为, 很多企业的审计部门在审核境外投时并没有发挥好自己的职能, 没有充分地考虑到风险问题。在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中, 很多企业知识将审计工作当作一个查缺补漏的环节, 没有更多的职能, 没有足够的重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使得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策划时没有办法做到规避风险, 对于投资计划的审核也没有专业部门进行改正, 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 严重地限制了企业在日益国际化的今天进行可持续的发展。开展风险导向的方法可以很好地帮助现代企业更好地规划境外投资业务的开展, 其可以对企业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地分析以及改正, 从而降低企业活动风险, 更好地帮助企业持续发展。

四、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在境外投资的几点建议

(一) 充分评估内部风险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风险评估决策制度并不完善, 没有充分的对投资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传统评估决策模式, 首先利用的是企业内部控制, 然后开展评估投资风险分析的环节并修正决策出现的错误以及漏洞, 最后只是在后续的审计检查中验证错误是否被纠正, 这种模式并没有降低企业投资风险, 缺乏合理性, 没有科学合理地制定方案, 。

基于风险导向的风险评估相对于传统的风险评估制度更加具有合理性。其优势在于它是利用内部控制来进行整体的检查和评估, 可以更好地根据企业的风险评估决策结果来及时地调整审计策略, 同时通过平时对于境外高风险领域的监控, 所以利用这种评估制度, 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趋避风险。只有更加了解企业投资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信息, 才可以在企业内部测评是给予企业管理层更中肯的意见与建议, 及时地找到会影响企业收益的因素, 及时地通过纠正错误来去除风险因素, 如果风险实在是太大, 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地终止该项目的开展。只有这样, 才可以让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的时候更利于不败之地, 企业效益不会受到影响, 从而使得企业向更快更好方向发展。

(二) 制定科学合理投资战略目标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 企业要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 企业在做任何投资决策时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要考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 只有把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才能处于不被动的局面。同时企业要分析行业形势, 定位好企业发展的目标以及实际财务情况, 从而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投资方案。

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家政策、企业竞争、自身财务能力等各个方面, 只有不断做到知己知彼, 才能在投资决策中处于不败的境地。另外企业要多方面进行实际调研活动, 任何的一个投资项目绝不是想象出来的, 而是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制定的, 只有市场有需求, 那么投资才可能获得收益。总之, 投资战略目标需要科学合理的论证, 这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 对于投资项目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

在进行投资之初, 一定要认真、谨慎、严格的制定预算审核机制, 这样才可以保证企业顺利开展财务投资管理, 同时也可以帮助规范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 为财务风险管理部门更好地监督管理资金使用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对于企业的投资项目监理严格的审查机制, 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记录每一次投资活动的所有数据信息, 从而帮助企业更加明确各项支出, 避免出现财务支出不符的情况。

企业要严格审核投资项目的审批, 对于风险较大的项目一定要做好评估风险工作, 对于一些风险极大的项目要及时叫停, 企业要始终把项目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 充分调动财务风险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在现代企业的管理过程中, 可以采用绩效管理的工资考核制度, 利用多劳多得的模式来帮助员工增加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在日常的财务风险管理中使得员工树立危机意识以及对于财务数据的分析能力, 现在大多数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人员都缺乏对于数据的敏感程度, 这样对于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的。只有不断认识行业发展规律与形式, 才能更好促进企业的发展。

另外一方面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机制, 不断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才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的工作效率, 从而帮助企业优化财务风险管理的结构, 最终达到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提升的目的。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在经济时代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只有做好了风险管理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同时各个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情况, 制定更加适合企业发展的、科学合理的境外投资方案, 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 各个国家的经济结构错综复杂, 企业要想在境外投资的竞争中获得稳定的发展, 就需要找对投资方向, 让有限的资金给企业创造丰厚的利润, 这样才能使得企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如何制定风险管理投资决策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此基础上, 重点探索了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 希望能够促进我国跨国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财务风险管理,投资决策,企业会计,实际应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

[2] 李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管理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3] 徐晓秋.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金融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的探析[J].时代金融.2016 (21) .

[4] 张丹.企业投资过程中财务风险管理对投资风险控制的影响[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11) .

[5] 宋建玲.投资风险控制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综合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 (21) .

[6] 张明.中国企业“走出去”要注重国家风险的评估和防范[J].中国对外贸易, 2017 (5) .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第2篇

[摘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比以往更加动荡多变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面临的国际投资和经营的风险明显加大,对其的法律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以及对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比较研究和借鉴,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

近年来,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改变了对外投资经营的外部环境。新环境、新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一方面要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国内的政策压力,这不仅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顺利运营,而且造成企业的成本大幅度上升,最终将企业拖垮。所以,结合当前的国际形势出台相关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投资保驾护航,这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和缺陷分析

1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2000年10月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开始了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深入改革,这个改革始于1999年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2003年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出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该条例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谓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的里程碑。

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监管体制以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指导思想,用核准制和备案制替代原有的审批制,强调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政府不再干涉境外投资经济、技术方面可行性的决策。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新的境外投资基本操作模式。商务部2004年10月也出台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替代了原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制定了境外开办企业的新规定。

随着我国从原先严格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备案制,以及国资委的建立,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可以说初步建立,形成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即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以国资委为主,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商务部管理为主,其他管理机构为辅的管理模式。

2 国企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制的缺陷分析

(1)多头管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目前,虽然初步建立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但是,职能交叉和混淆而形成的多头管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有学者指出:“在现行部门职能分工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财政部等部门表面上均是对境外投资负责,各司其职,但审批内容重叠,职能交叉,权力的转移并未使前置程序与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这反映出对外直接投资审批制度的内在缺陷以及改革的迫切性。审批权的横向转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简化审批的问题,有时甚至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病并未解决。有学者指出:“商务部负责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但目前境外投资主体中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承担起出资人的角色,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母体(总公司或者集团)进行管理。”但是,根据国资委的职能,国资委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这很难让国资委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实质仍然是政企不分。境外国有企业是境内国有企业的全资、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如果作为其股东的境内国有企业政企仍然不分,那么境外的国有企业也就无法做到政企分开。而且境外国有企业既要受到我国的监管体制管理,也要受到投资东道国法律体制管理,如果仍然政企不分,必然与某些法制健全的投资东道国的管理相冲突,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未来如何实施有效监督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人才匮乏。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资产所属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国有资产所有者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也缺乏一定的风险意识。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背景下活动的,需要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习俗等方面的情况,并要充分估计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缺陷,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常常是在对东道国各方面状况尚未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以及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就盲目地选定项目或合作伙伴,结果往往是导致重大决策失误。“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我国的监管体制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主要贸易伙伴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和借鉴

1 美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开放式监管体制。美国对外开放程度高,对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但美国非常注重境外投资立法,其境外投资国内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外援助法》及其多次修订法和1970年的《财政收入法》之中。内容涉及境外投资保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甚至信息服务等内容,并且通过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和投资者”的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予以多方面的资助,对于不利于美国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或产业采取不予承保和不给予优惠等措施,间接地对本国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和产业布局的调控。由此可见,美国境外投资国内立法采取了间接性综合立法的监管体制。

另外,美国对境外投资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美国投资者在国外或国内进行直接投资无须得到批准。美国对居民或非居民由国外汇入或向国外汇出资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对于一些特殊国家,如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等进行的交易则受到限制。可以说,美国的货币当局对于美国本国货币资本的输入与输出基本不实行管制措施。它并不鼓励美国居民将其存款转移至外国银行,除非转移是必要的。

2 日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有限监管体制。从1969年开始,日本开始推行对外投资的自由化政策,政府不仅放宽了严厉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同时也给予了许多鼓励措施。日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不是仅靠一个部门来独立行使,而是通过各个部门分工协作来共同实施的:(1)对企业最高负责人的任命和劳务制度有决定权。(2)制定有关严格的制度干预企业财务活动。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预决算、资产处置、资金筹措、剩余资金的动用等均受到政府的制约。(3)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来确定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权利和义

务。(4)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本国有资产经营企业的开设、业务范围、投资范围、业务方式、事业计划、收费标准和停业等重大事项都受到政府和国会的控制。日本法律规定主管大臣有业务监督权,除军事工业外,对国有资产经营企业拥有监督、命令、现场检查的权限。因此,日本国有资产监管与经营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作为所有者的职能较多,国有资产经营治理主体的自主权较少,

3 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借鉴。通过对国外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开放监管体制和有限监管体制等类型。不管各国采用哪一种监管体制,我国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1)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明确监管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各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用以规范和管理本国的境外直接投资。如美国1948年制定并几经修改的《对外援助法》,日本1978年修订的《输出国保险法》,韩国1978年颁布的《海外资源开放促进法》等。许多国家的境外直接投资立法基本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2)明确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范围。市场经济国家为避免国有企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一般通过立法将国有企业与一般企业在法律上作出界定。市场经济国家的国会对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立法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对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审计监控及其有关机构;三是确立国会中专司监管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的机构。

(3)将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的发展中国家都通过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该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例如日本的通商产业省,韩国的境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此外,各国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且明确地划分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在该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专业时由专门的境外管理机构负责,涉及综合的国有资产管理时,则由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负责。这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优点是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列,直接对议会或国会负责,这样可避免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的混淆,以减少行政干预。

(4)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为。境外直接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经营和管理方式,国外政府都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给予国有企业相应的参与境外直接投资的自由权。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是以投资者的身份从经营的角度对企业的境外投资发表意见,参与经营活动,而不是行政性的命令和管理。

三、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构建和完善

1 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立法的若干原则。通过对国外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应坚持六个基本原则:一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管的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及东道国法律相互协调;二是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监督管理法律与鼓励促进类法律相互协调;三是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法律相互协调;四是境外直接投资开办时的监管法律与开办后的监管法律相互协调;五是对国有企业实行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六是将司法监管的监督、救济与制裁功能相结合,尽快建立制裁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违法的机制。

2 加快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发达国家或新兴发展中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都具备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境外直接投资这一法律行为。我国要建立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体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发展状况,我国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立法模式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先单行法后基本法,单行法与基本法并行。具体内容应包括投资企业开办项目管理立法、投资出资立法、投资税收立法、投资保险立法和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立法等。关于立法形式,无论是单行法还是基本法都可以有三种形式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法律,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法》等;二是由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如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条例》、《境外直接投资保险条例》等;三是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订部门规章,如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等,制订《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办法》等。三种立法形式因其不同特点各有利弊,综合比较来看,法律是最好的立法形式,能够更好地调整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关系。因此,最终应采取法律来完善立法。不能因为法律的立法周期较长而忽视甚至拖延立法工作的进展。

3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限监管体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体制和价值取向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发达国家资本雄厚,技术优势明显,市场经济制度完善,政府对企业的管制相对宽松,更多的是从宏观上协调经济的发展,因此多采取投资自由化政策。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在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管。因此,除了中国香港等实行自由港政策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实行全面的投资自由化政策。鉴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差异,我国在借鉴别国境外直接投资监管机制的先进经验时,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有选择地学习和借鉴,不能一味的照搬模仿。

4 重新定位我国行政监管机构的职能。在目前初步建立的综合性管理与专业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模式下,境外投资管理机构的最大问题在于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得到改变,而又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法律监管的行政部门。因此,就境外投资的管理而言,需要统一由商务部进行归口管理,而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所谓归口管理,就是要改变现在的各部门各管一块的局面。凡涉及境外直接投资的核准、促进、保护、指导与扶持、年检、统计等后继监管都应当由商务部进行统一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局面。而各部门予以配合,则要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和配合商务部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

对国有资产管理而言,最大的问题则在于出资者与监管者的重叠。因此,要将这两者的身份予以分离。只要国资委仍隶属于国务院,仍然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存在,就难以有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因此,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身份应予以剥离,应定位为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授权,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专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将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中,建立其国资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机制。

综上研究,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体制方面,一是要尽快形成以商务部为主的统一归口管理。调整发改委等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平行核准职能,改由商务部统一对境外开办企业和对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二是要加强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监管职能。建议由国资委在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后续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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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第3篇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 3 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四章 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5 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总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引导、促进和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商务部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境内有关部门手续,原核准文件和《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应交回原核准机关。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核准。

第三十一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发证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准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商务部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地方企业的,须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四)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为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商务部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

2:《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3:《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现实意义和现状,并针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跨境流动;外汇管理;金融监管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中国的经济金融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但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发展和调整的难得机遇。我国政府审时度势,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不断尝试和拓展人民币资金流出途径,加大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力度,为稳步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货币地位做出了大量的创新探索。特别是2009年7月初开始试点运行的跨境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在规避汇率风险,锁定成本和收益,加快企业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跨境流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动机日益复杂,途径趋向多样化,这对我国金融监管乃至宏观调控等方面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有效监管人民币跨境流动,防范金融冲击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币境内、境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

人民币跨境流动在活跃境外商品交易,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境外机构通过贸易渠道将会积累一定数量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进行境内直接投资的需求将呈稳步上升之势。境外机构以人民币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可以减少企业汇兑成本,拓宽人民币回流渠道。与此同时,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多以美元进行,如企业直接用人民币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可使投资资金来源更加充裕。

(二)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促进贸易便利化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国际上美元等主要货币的波动性较大,加大了我国企业与境外机构贸易结算的汇率风险。我国外贸企业主要采用美元结算,使得外贸企业承受一定的汇兑损失。实现人民币跨境结算和流通,对于境内企业来说,可以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汇率风险;对于境外企业来说,人民币币值稳定,具有升值潜力,有利于境外企业扩大自身对我国的出口,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

(三)有助于提高人民币信誉。扩大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

货币的区域化乃至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同时又将促使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广泛流通后,将使周边这些国家对我国经济产生一定的依赖性,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将在这些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这将使我国在区域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事务中具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我国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政策变化也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产生影响,将进一步促进与周边国家经济一体化进程,

二、人民币跨境流动现状

(一)人民币跨境流出的主要途径

1.边境进出口贸易结算。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边境小额贸易发展非常迅速,由于人民币影响力不断增强,促进了边境部分进出口贸易以人民币结算。促使大量人民币流出国境。也正是在此大背景下,2009年7月国家出台相关法规选取部分城市开始试点运行的跨境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2.人民币境外放款。外管总局为配合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开展,分别批准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额度20亿元人民币和100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向我国采购设备、服务及专利技术等贸易类项目。

3.境外直接投资。尽管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主要以货物贸易为主,但近几年来,伴随着人民币升值,以政府项目为主的境外投资也有所增加,私营企业也开始向境外直接投资建厂。

4.出境旅游或探亲。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内居民出境旅游或探亲访友的人数和消费能力也不断增强,对旅游及餐饮住宿费用的支出大量增加,带动人民币跨境流出量逐年增加。

5.非法资金跨境流出。在人民币跨境合法流出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非法资金外逃的行为和途径。比如,赌博、贩毒、制造及贩卖假钞、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跨境流出。

(二)人民币跨境回流的主要途径

目前,由于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及国家境内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人民币跨境流出主要是通过经常项下的贸易结算及资本项下的人民币境外投资来实现,人民币流到境外除极少部分作为周转头寸外,绝大部分回流境内,与其境外流出相对应的主要方式包括:

1.边境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与之进口人民币结算方式相对应,边境贸易越来越多的采取了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往往是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有着较为频繁的进出口往来业务,双方为了避免汇兑风险,在各自开户行采取同一币别的汇入汇出。

2.境内直接投资。尽管目前现有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用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尚未明确规定,但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本企业人民币利润增资、再投资的政策规定为境外机构直接用人民币境内投资开辟了道路,且直投系统中以明确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可以是人民币,这也为今后的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找到了一定依据。

3.境外人民币放款的资金回流。国家为配合境外人民币贸易结算的顺利开展,积极推出人民币境外放款政策。此政策意旨在人民币“名义”上跨境流出的同时,实现了人民币“迂回”境内利用的目的。目前人民币境外放款主要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国境内采购设备、服务及专利技术等贸易类项目。这样实质上资金还是顺利“回流”境内,规避汇兑风险的同时,也避免了境外放款的资金回收风险。

4.非法资金流入。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回流境内。

三、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制度风险

就目前现有法律法规而言,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制度的建设对于系统化、科学化、精确化地开展人民跨境流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针对当前加强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的现实需求,跟进和完善工作制度势在必行。在目前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的外汇管理框架下,人民币资金跨境流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缺乏完整、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各类性质或动机的资金流动尚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人民币跨境资金的性质、贸易背景、合法性等方面由于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而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业务操作上也缺少规范、统一的规章制度。极易造成人民币无序的跨境流动,对当地金融系统稳定造成一定冲击。

(二)监测管理风险

当前,针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的方式、方法缺乏科学、严谨的管理手段。跨境货币流动监测主要指标集中在银行结算体系内,对于存在的民间市场人民币跨境结算行为尚未纳入到现有的外汇监测及国

际收支体系之中,双边银行本外币结算体系也尚未有效搭建,口岸现钞携带进出境尚未实行强制性申报,对人民币结算、跨境流量、境外存量等都无法进行较为全面的统计。无论是贸易项下,还是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流动都存在着较为困难的统计申报和监测分析。如目前外债管理系统仅作外汇债权债务统计,尚无人民币币种统计。境内机构一旦发生人民币境外放款,不能进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故而在境外借款方偿还境内出借方款项时,监管部门不能进行债务真实性核查,有可能成为境外不明资金流入的通道,即便资金进来也不能结汇,影响业务有效开展及数据统计。

(三)结算操作风险

目前,受国家外汇管制及境内外投资方面政策约束,人民币跨境流动方式或途径主要表现在贸易结算及跨境直接投资。其中现钞结算是较为普遍的,但这种方式脱离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且尚未完全纳人外汇监管体系,对现钞结算的流向、规模、渠道很难做到准确和全面的估计,从而造成人民币现钞的体外循环。大量的现钞结算助长了货币走私、假钞、“洗钱”等非法活动,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隐患。

(四)境外流通风险

由于人民币不是国际结算货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完全自由兑换,在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全面开放,国内缺乏成熟的离岸清算中心和开放的金融产品市场的情况下,人民币跨境结算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使得人民币在境外顺畅流通存在较大难度。境外企业拿到人民币,除了可用于支付中国国内货款外,别无其他投资途径。再加上一些支付操作技术方面的问题。人民币支付结算方式有可能反而增加成本。

四、加强人民币跨境流动风险监管的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自上而下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途径和方式,并针对不同性质的跨境资金流动分别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完善对监管主体的内控要求,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上控制跨境流动风险,争取实现监管者有监管依据,执行者有规范依据。

(二)完善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申报及统计监测制度

尽快制定、完善行之有效的跨境流动监测制度,确定监管部门及职责,明确监测工作的内容、方法、频率及监测指标,确保监测方法统一、科学、有效。修订并完善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国际收支申报制度,建议比照内蒙古分局做法,对人民币跨境转汇资金的申报实行逐笔申报,加强对人民币跨境流动背景的真实性审核,通过人民银行、外管局、海关等部门的横向沟通,真实、准确地反映账户资金变动情况,确保每笔人民币资金的汇出汇入真实合法,提高跨境资金监测分析与预警水平。此外,建议在争取总局系统支持方面加大研发力度,完善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功能,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有效监管。

(三)适时建立与完善人民币回流与清算渠道,加强人民币跨境流通监测

根据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人民币跨境结算经验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人民币正常的双向流通机制,积极拓展双边或多边国家银行间的人民币流动渠道,有效监控人民币跨境流动、清算等环节,防止人民币无序流动。同时,改进跨境金融服务,发展多种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兑方式及工具,积极开发和推广非现金结算方式,尽量减少现金的携带和使用。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将跨境资金流动最大限度地纳入合法、有序的资金回流与清算体系,

(四)切实防范人民币跨境流动对我国货币政策效果的影响

一要密切关注和监测境外对人民币需求的变动。随时跟踪监测境外对人民币需求的动向,及时调整国内货币供应量。

二要适当增加人民币汇率弹性,使人民币汇率及时调整至适当的水平。如果人民币经常处于高估或低估状态,会引起人民币投机资金频繁跨境流动。这种投机性的人民币跨境流动会导致我国货币供给量频繁波动,还会导致人民币的汇率在短期内出现较大幅度调整,冲击国内宏观经济。

三要适当控制外汇储备水平。当境外对人民币的需求持续增加时,人民币可能会处于持续的升值压力之中。特别是在人民币国际化起步阶段,境外对人民币的需求是不断增加的。外汇储备的持续增加,外贸盈余的不断增长,人民币可能会处于双重升值压力之中,从而易造成人民币跨境流动的投资性、盲目性,对国内货币政策独立性产生较大影响,

(五)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逐步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预警体系

国家相关部委应尝试与毗邻国家相关部门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关系,加强与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的联系与沟通,加大与境外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地下钱庄、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非法资金跨境流动,共同建立健全风险监管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情况,形成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从而及时全面分析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环境状况及未来前景,更好地发挥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预警作用。

课题组组长:张永春

课题组成员:张莉马金辉石保军

执笔人:马金辉石保军 (责任编辑秦亚丽)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第5篇

同时,我国有关监管部门仍在密集出台有关境外投资的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1)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简称“11号令”);同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简称“9号令”)同步废止;

2) 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3) 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简称“目录”),11号令和目录均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本文将结合11号令、暂行办法等我国对外投资的最新规定对境外投资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介绍,并就敏感行业的变化及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进行简要分析,以向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概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分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三条监管线。具体来说:

1发改部门监管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均需向发改部门履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并配合监督检查。主要法律依据为11号令,根据11号令,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境内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相比9号令,11号令的监管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并首次将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主体以及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对境外的投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但就目前来看,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的投资并不在11号令的监管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并未对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由外汇管理部门长期主导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4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是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37号文,由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及相关外汇登记事宜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仅适用于以返程投资为目的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融资行为,并不涉及境内自然人境外的实业投资。

2商务部门/主管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区分非金融和金融企业,境内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需分别向商务部门或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境外设立企业的核准/备案手续。非金融企业由商务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实施核准/备案管理,并向获得核准或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企业则由其主管金融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依据其相关规定开展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手续。

提醒注意的是,对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由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进行监督管理。

3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

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主管金融监管部门的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后,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主要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改为“银行办理、外管监督”的模式,即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二、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1发改部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1) 发改部门的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

根据11号令,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监管方式,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仅为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为国家发改委,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11号令对敏感国家和地区作了列举,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是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是其它敏感国家和地区。关于敏感行业的范围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并不包括投资主体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根据11号令,对于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仅需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笔者理解,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并不需事先履行任何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

同时,11号令按照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划分以及以中方投资额是否超过3亿美元为标准明确了有权备案机关。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请参见如下表格:

2) 核准和备案的流程要求

2商务部门境外投资企业设立的核准/备案程序

1) 商务部门的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

根据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简称“3号令”),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它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笔者注意到,3号令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范围与发改部门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根据3号令,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需要注意的是,3号令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则由其相应的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履行核准/备案职责,关于金融企业的监管规定本文不作展开。

商务部门的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主要以中央或地方企业以及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为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标准请参见如下表格:

2) 核准及备案流程要求

3)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之后,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于2018年1月25日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2018]24号),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国目前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为多部门多线监管,即各部门按照各自出台的规定分别监管,但实践中因各部门运作相对独立,缺少协调机制,亦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协调机构,因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也会给企业境外投资带来审批上的困扰。

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在于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以及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信息汇总机制。笔者就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整理汇总如下:

i. 建立了各部门“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不同主体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备案的职责划分。暂行办法规定,由商务部统一就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和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各部门定期向商务部通报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和报告信息,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各前述各部门共享共用,初步建立了各部门间的内部信息汇总和共享机制,有助于各部门根据汇总信息开展监测报告、分析预警、有效干预等工作。 同时,对于境内投资主体的违规行为,暂行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境内投资主体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可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企业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ii. 明确对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管理

这一模式借鉴了我国外商投资的管理体系,即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的领域和方向。笔者认为,“负面清单”的模式有助于境内投资主体尽早评估投资的合规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对外投资的领域和方向。

iii. 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对外投资核准/备案的对象是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同时,进一步明确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是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即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iv. 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

根据暂行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3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发布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和外汇登记主要程序如下: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前,需要经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即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仅明确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需要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非金融企业),并未明确提到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经笔者从外汇管理部门了解,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并未强制要求银行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根据笔者以前经办的部分项目经验及与多家银行的沟通情况,外汇登记是否会要求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主要取决于各银行的内部规定或内控要求,部分银行会要求境内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笔者建议,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前,应与其注册地银行事先确认办理外汇登记的相关要求。

三、敏感行业的变化及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 1敏感行业的主要变化

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首次以单独的敏感行业目录形式公布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目录将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简称“74号文”),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列为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根据11号令,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将属于国家发改委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相比于国家发改委早先颁布的9号令中规定的敏感行业,目录对9号令的敏感行业范围有较大调整。

笔者注意到,目录中列明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敏感行业最早是在74号文中以政策的形式首先进行限制的,并将前述行业列为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2016年我国境内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非理性对外投资,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房地产业、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没有新增项目。

2 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政策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于境外投资的监管态度和方向。根据74号文,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引入了类似外商直接投资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境外投资,笔者理解,除前述三类之外的其它境外投资应为一般的允许开展的境外投资范围,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的情形。 1) 鼓励类境外投资

74号文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如: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助于带动我国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项目,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投资合作及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的项目,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项目,农林牧副渔等领域投资合作项目,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此外,还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同时,对于鼓励类的境外投资,74号文中明确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具体的便利措施则仍需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2) 限制类境外投资

限制类境外投资包括五种情形,分别是: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74号文规定,前三类情形须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74号文之后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11号令和目录,已将前述三类情形明确列为敏感类项目,需事先履行核准程序;至于是否需要商务部门核准,笔者理解,应根据3号令的规定进行认定,倘若属于3号令中规定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范围,则需要同时履行商务部门的核准程序。

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由于目前发改部门关于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范围与商务部门相关规定略有不同,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境外投资项目在发改部门需走核准程序,而商务部门仅需履行备案程序,笔者提醒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注意这一情况。

对于限制类的第四和第五类情形,74号文并未规定关于核准的要求,因此,对于该等情形的境外投资,相关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管理和审批,有待后续出台具体的配套文件。

3) 禁止类境外投资

74号文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并列明四种情形,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其中关于第二项提及的“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74号文并未具体说明,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参照科技部及商务部于2008年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商务部联合相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在目前法规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境内企业在投资前应与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四、结论及提示

总体来说,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更符合国际惯例和交易实践的需求,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制度化保障。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尽管在实质上放松监管,但监管的方式则进一步全面和系统化,突出了境外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在投资领域方面也倾向于引导企业更为理性地进行投资。

表格图片省略……具体操作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 本文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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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话也不能说的太满,因为,如果世界没有战争;石油不会变价;货币不会升值也不会贬值;就业率保持永恒,人们都是生活在如《大道之行也》里所述的社会中,那么,谁在说炒白银可以赚钱,不仅大家不信,就连我自己也不相信,除非我就是个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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