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范文

2023-09-22

经济合同范文第1篇

摘 要:许某某与汤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卖契约》,合同约定许某某将其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屋边空地转让给汤某某。该买卖合同因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此外,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6日,原告许某某立《房屋出卖契约》一份,将其所有的坐落在T县S街道新联村后门溪地方的房屋及由其使用的房屋西边墙脚一块长14.5米、宽4.6米的空地(即本案涉案房屋和土地)分别作价255000元和7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汤某某。被告汤某某交付全部款项合计262000元给原告后,原告将涉案房屋和土地交付给被告居住和使用。之后,被告申办取得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居住至今。

经审理查明:

涉案土地的转让未取得发包方的同意。现涉案房屋和土地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但是政府尚未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拆迁安置权益尚未确定。

【裁判结果】

T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许某某于2003年9月6日所立的《房屋出卖契约》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否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针对争议焦点一,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均有效,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签订《房屋出卖契约》系双方自愿、公平、诚信,交易有效。并且,被告买入该房地产办证后就着手维修装修房屋入住至今已14年有余,原告从无异议。原告卖房给被告后又在水南建了几处房屋,现因水南区块拆迁有利可图而反悔,于理于法均不能支持,否则有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第二,从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反映出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并未有严格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告所在T县F街道新联村委会也出具证明同意本案的房产转让,且该转让也已经政府批准变更登记,并发给被告土地使用权证。故《房屋出卖契约》中涉及的农村房屋买卖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均有效。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均无效,理由如下:第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而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协议应为无效;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也应为无效。本案中,原告许某某立契将涉案的农村房屋卖给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汤某某,同时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边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转让,其所立卖契应为无效。

评析: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申请所取得的,其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带有福利性质以及严格的身份属性,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享受,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此外,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故涉案农村房屋的买卖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营权,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给被告,该行为应当无效。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卖契约》无效。

针对争议焦点二,亦存在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原告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并提供证据与被告一起办理变更登记是2003年9月,现原告于2018年5月2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合同已经履行了十五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如果认定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将会破坏已经确立的事实状况,有害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本案原告提起的是合同效力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所行使的并非请求权,而为形成权。形成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评析: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形成权则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法律行为,如追认、撤销、弃权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权利。程序上的形成权包括形成诉权,即法律关系的变动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判决、认可。诉讼时效仅是对请求权行使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尽快稳定交易秩序,这一权利的实现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为条件。形成权的行使则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原告提起的是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所行使的并非请求权,而为形成权,故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经济合同范文第2篇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坏,保证施工企业获得合理利润,必须要在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加强管理,因此,前期必须要首先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文章论述了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指出了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确定的依据,并明确了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施工企业 经济合同 管理制度 依据 内容

施工企业经济合同是建设企业或总包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予以约定的协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法制强制力的普遍存在,所以,协议一经产生,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将是违法的。因此,为了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坏,保证施工企业获得合理利润,必须要在施工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加强管理,因此,施工企业只有在前期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在后期制定合同的过程以此作为依据,从而实现对合同的管理。

1. 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

1.1由于经济形势的发展,施工企业和各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彼此间制定的经济合同越来越多,如果施工企业缺乏对这些合同行之有效的严谨的管理制度,就可能存在着合同在制定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从而导致合同在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终止的每个环节出现混乱,为施工企业带来损失。

1.2随着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逐渐完善,经济领域的每项活动都已被纳入到法律的体系和框架之内,过去经济活动领域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现如今已经得到了根本改观。所以,法律制度的完善要求施工企业也必须建立起严格、规范、科学、合法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从而使自身的活动都合法合规。

1.3建立起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在与其他不合规范的企业打交道的时候,遵循制度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确定的依据

2.1建立健全施工企業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体现法制化的要求。

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导致施工领域乱象横生,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甚至民事纠纷频发,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合同法》的条款里专门在第十六章对建筑工程合同,作出了法律规定,从而为施工企业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施工企业在建立自己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法》中的法律条文纳入到制定合同的依据之中,从而使制定的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力和约束力。

2.2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体现科学化的要求。

随着施工企业活动范围不断增大,施工企业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在经济活动中需要制定的经济合同也不断增多,对于众多的经济合同,如果施工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不能体现科学化要求的话,那么就无法对这些合同施以科学有效的管理,从而可能会出现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按照规定予以履约,进而给企业的信誉和效益带来损失。

2.3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必须要体现施工企业的真实意志。

真实性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而不是在别人的威逼、利诱、欺诈之下采取的非自己真实意志的行为,管理制度中必须要明确体现出这一要求,否则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2.4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确立不能以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前提。

施工企业确立合同的目的在于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对方达成的以保证合同如约履行的协议。但在确立合同的时候,施工企业应依据这样的原则,既自己签订的合同在实现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伤害第三方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基准,否则,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如某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或其他有害污染,严重影响了施工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则应视该施工企业原订合同违法,因为它的签订侵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施工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3.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

是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实行的对所签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即合同经过各业务部门商谈、论证,最终会签后,再递交给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然后由法人代表签署意见,从而最终形成意见明确的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由于合同经过的程序比较完备和严格,合同最终的法律效力也就更加牢固。

3.2印章管理制度

每个施工企业对外都有代表自己企业的合同专用章,它是施工企业对外行使法人权利、承担法人业务的凭证。因此,一定要严格确立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做到专人专管、专章专用,严禁私人随意滥用公章,尤其应该严禁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公章的使用应该建立使用登记记录,凡涉及到公章使用的情况,一定要有管理人员和办理签约人员共同负责。对待随意利用专用章谋取私利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在合同签订后,利用科学方法对合同实施情况予以及时跟踪监督,并采取实时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予以分析,从中及时总结出经验教训,从而为企业今后的经营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合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率、谈判成功率、合同履行率等指标。

3.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是指根据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的趋势,选择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对合同实施管理,以保证施工企业不会出现由于人工管理合同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而导致的低效率和错误问题的产生。合同信息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高效化。从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态势来看,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是顺应信息化发展态势的,同时也是满足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需求的。

3.5函电登记回复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来函来电等级制度,因为来函、来电的内容往往是突然性的涉及合同具体内容修订,甚至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变化转移的,所以,对于最终合同的签订往往意义重大,所以要建立来电来函登记回复制度。应该有专人负责来函来电的内容记录以及回复情况的详细说明,以便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3.6资信调查制度

指应建立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合同承办人就对方当事人的资金信用,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履行偿付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的制度。施工企业每签订一项合同前,都应对合同的各个细节进行周到的审查,这个过程费时费力,如果己方工作做的很好,但最后对方却由于资质不全、资金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最终签订合同,无疑给施工企业自己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所以,一定要完善资信调查制度。

此外,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还应制定诸如合同变更、解除制度、合同档案保管制度、合同传递制度、合同自查制度、奖惩考核制度等。总之,只有建立健全起一套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施工企业才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使自身的行为始终处于严格框架之内,并切实保证合同后期的如约履行,从而增进企业的效益,实现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国英,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经济,2008(03).

[2]杨亮亮,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30).

[3]陈丽杰,企业合同管理操作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1.

[4]蔡世军,企业合同审查法律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02.

[5]李启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07.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经济合同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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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 名 称││ 被 │ 名 称│┃┃ 诉 ├──────┼──────┤ 诉 ├──────┼─────┨┃ 方 │ 地 址││ 方 │ 地 址│┃┠───┼──────┼──────┼───┼──────┼─────┨┃ 代 │ 姓 名││ 代 │ 姓 名│┃┃ 表 ├──────┼──────┤ 表 ├──────┼─────┨┃ 人 │ 职 务││ 人 │ 职 务│┃┠───┴──────┼──────┼───┴──────┼─────┨┃ 合同名称、编号││ 签订日期│┃┠──────────┼──────┼──────────┼─────┨┃ 鉴 证 编 号││ 鉴证机关│┃

┠──────────┼──────┴──────────┴─────┨┃ 是否经过调解│┃┠──────────┴───────────────────────┨┃纠纷的原因及其经过:┃┃┃┠──────────────────────────────────┨┃申诉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原诉方: (盖章)┃┃┃┃年 月日 ┃┠────┬────────────┬────┬───────────┨┃仲裁机关││仲裁机关│┃┃收到申请││对受理此│(盖章)┃┃时间、收││案的意见│┃┃到人│││年月日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经济合同范文第4篇

1、2 项规定,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的,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的经济适用 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建筑面积,家庭成员 2 人的为 80 平方米,3 人以上的 为 10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持户 口簿和身份证;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单 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 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证明;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才可申请领表。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 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

2005 年 11 月 1 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郑州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1、郑州市建成区常住户口 3 年以上(不含市县、上街区和新密矿务局)

2、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郑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 倍

3、没有住房或者 3 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80 平方米;

4、28 周岁以上的我市常住户口的无房单位人员,年收入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 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2 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购买一套 80 平方米的经 济适用房。

5、购买的面积标准:家庭成员 2 人为 80 平方米,3 人为 100 平方米,4 人以上 120 平方米。

6、郑州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怎样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分为 8 步: 1.到郑州市房管局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 (房地产大厦十楼, 政策咨询、 投诉电话: 67182872)领取或网上下载“审批表”(一式 5 份),按规定到有关部门签章; 2.持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备案;(1.户口簿和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尚未成 家的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

有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外地迁郑人员需提供迁出地房管部门出 具的相 关证明。)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到中心领取“购房通知单”; 4.小区具备预售条件的,看到中心在媒体公示的房源情况后,购房人凭“购房通 知单”到小区报

名; 5.参加摇号或排号选房; 6.开发企业在“购房通知单”上签章; 7.购房人持回执单和“审批表”到中心备案; 8.购房人到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交房款。

经济合同范文第5篇

体制基础: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管理体制变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管理体制改革从经济领域辐射到社会管理的诸多领域,这一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管理的影响同样是非常深刻的。首先,由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我国高校以及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高校不再是政府的附属单位,而是与机关法人并列的事业单位法人,取得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同时,高校教师彻底摆脱了国家干部的身份,成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淡化,更多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色彩,尤其是高校与中小学的义务教育相比,学术权力、学术自由、科学研究等成为高校与科研机构显著而独有的追求。其次,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以国家为核心的人事关系,二者之间建立的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合同,尤其是随着聘任制的常规化,高校与教师之间更近似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最后,随着教育消费观念的兴起,高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形成了以“教育”为核心内容来划分各自权利义务的消费合同,高校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学生作为消费者支付学费,二者之间存在着形式上的对价。

文化动因:价值多元与知识多样性

从本质上讲,高校管理理念亦属文化范畴。随着管理体制的转型,多元价值对高校管理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如追求个性自由、注重自我价值实现、在解构与建构中“不拘一格”等。这些新型的文化表征和形式,首先,对传统的价值标准造成了较强的冲击,原有的价值标准体系趋于瓦解,人们不再追求一个普适的、所谓“主流”的评判标准。与之相反,一方面,审美观不再整齐划一,追求“时尚”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符号;另一方面,人们更多地注重自我切身感受,强调人的价值而不再“惟权力是从”。其次,多元价值的交合,道德的约束力逐步削弱。在某些层面上,公序良俗等道德规范被“自由”等现代价值所掩饰或取代,人们行为的边界无法以善意、美德等这些道德词汇去界定,在管理层面上则表现为动机与效果的张力。最后,就高校管理而言,随着标准多元和道德弱化,以什么标准以及如何平衡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难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程度问题,即如何做到管理控制与放任自流的平衡。显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的严格控制已不能适应现代管理的需要,但与“自由”价值相适应的“放任自流”同样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如学校伤害事故、学生逃课等,最终可能演化为管理层面的纠纷。二是意志力向位问题,即针对管理权的单方干预与合作性的双向沟通的适用场合、空间等。当前,管理权单方干预的空间渐渐缩小,而代之以“管理合作”理念,要求充分体现管理中的沟通理性,然而一味地夸大后者,则可能产生管理效率、管理秩序等辐射面更广的新问题。三是管理效力问题,即哪些事项属于高校自主管理的范畴,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效力,哪些需要赋予被管理者申诉或诉讼等救济权利。

群体特征:管理对象的特殊性

1.高校教师群体特征

第一,高校教师队伍出现了行政与教学的分野,有一定数量的教师专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负责对教师的考核管理和专职负责学生管理等,这样就形成了行政与教学两个不同的序列,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高校教师管理依然按照高度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运作,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与行政级别存在着正相关。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行政权力在高校中居于支配地位,并具有明显的导向性,“论资排行”现象仍然未彻底根除,这是背离高校崇尚学术、追求学术自由、以治学成就为标准衡量教师水平的精神的。因而,在教师管理上“去行政化”是我国高校发展过程中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第二,从高校教师具体管理层面来看,由于高校教师肩负着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他们的使命不完全是传授知识,同时还肩负着创新知识之责。因此,高校师资管理应当以学术文化的培育为主要目标之一,注重营造轻松活跃的学术氛围,高度重视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诉求,保障学术精英的参与权和提升他们的话语权,在高校中切实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理念。

第三,高校教师一般都接受过高等教育,尤其近几年来,各高校对师资的学历条件要求越来越高,师资日益高学历化。“根据组织行为学中的不成熟——成熟理论和领导生命周期理论,管理方式必须随着被管理者的成熟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尽管高校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高校与教师之间并非完全的对立关系,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面对心智水平普遍较高的高校教师队伍,单纯的权力施加型管理显然不能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

2.高校学生群体特征

第一,从年龄上来看,一方面,大部分高校学生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这是高校学生管理应考虑的一个法律前提。另一方面,高校学生中“90后”群体逐步占主导地位,受生长环境以及多元文化价值的影响,他们难以认同传统的管理模式。

第二,从地域上看,高校学生来自不同的地方,经历了不同的成长环境,带有鲜明的地方性文化特征。尤其是成长过程的外在环境会对高校学生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性格特征和价值判断。

第三,从心智上看,尽管高校学生实现了由未成年到成年的跨越,但他们一直在接受正统的学校教育,很少与复杂的社会进行过广泛的接触,对社会的了解和理解均不够深刻,因此,他们面对诸多问题,依然无法摆脱“学生思维”,在高校生活中需要予以必要的引导。

第四,高校教育一方面强调从多个角度看待问题,另一方面,注重对现有理论和社会现实进行“解析”,由此所形成的以探讨式学习方式为主的氛围,就高等教育而言,是非常有益的,也是高校保持学术精神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与此相适应,在这种新的学习氛围中,高校学生不仅经历着知识数量、内容、结构体系等层面的转型,而且也面临着社会认知水平、评判标准等多元维度所带来的“矛盾”,中学时代泾渭分明的对与错“二元对立”衡量标准已不复存在,高校学生面临着理想与现实、传统与时尚、真理与谬误等这些貌似二元化范畴的甄别与抉择。在标准饱受质疑甚至日益淡化的时代,高校管理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等均面临着新的挑战。

实践路径:高校法治化管理理念与社会背景的契合

1.高校法治化管理理念的价值追求

从“教书育人”这一古老而传统的职责来看,高校并非纯粹的“职业训练营”,除了“传道授业”功能之外,它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具有完善人格、陶冶情操、弘扬美德、传播文化等精神文明之追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高校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规章制度的条款里去认识科学管理”,这一论断固然反映了当前我国高校管理的现状,同时也是对法治化管理的一种误读。如前所述,法治化管理理念与“以人为本”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均要求尊重人的价值;历史经验也进一步表明,丧失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是“恶法”,是无益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因此,高校法治化管理理念中必须且必然蕴含着“法律的道德性”基础,即法的价值追求。

第一,人权是高校管理的最高价值。尽管高校管理不可避免地通过负面评价(如惩戒)来实现管理职能,但“惩戒”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知错改过”,从而达到教育之效果;由此当然解释,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行为自然是不被允许的,在高校校规制定和具体管理环节均应体现这一价值。

第二,公平是高校管理的必要价值。由于管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被管理者(教师或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平管理与公正对待,对教师而言,不仅直接关涉到师资队伍建设,而且对提高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学生,则可能直接关系到受教育权、教育公平等深层次的问题。此外,相对而言,在受经济利益等诱惑较小的高校,管理公平也是弘扬正气、树立正义感的重要途径。

第三,自由是高校管理的实质价值。在思想自由、学术自由气氛浓郁的高校,管理所追求的“自由”,正如法律自由一样,“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高校管理应注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应依靠行政手段抹杀个性。当然,这种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应以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为限。

第四,秩序是高校管理的最终价值。所谓“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同样,高校管理的终极目的也在于此。为了保障教学科研“进程”的井然有序,高校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对干扰或破坏秩序的行为予以干预,从另一个层面上看,也是为保障“自由”的实现而划定必要的界限,以及越界行为的必然后果,这也正是管理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2.高校法治化管理理念的理论维度

第一,管理关系的法律性。即在管理中,应将高校、教师、学生等多个主体纳入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下,具体分析各自的权利义务,如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关系,以及涉及权利冲突时应考虑权利的位阶性等。

第二,管理对象的主体性。尽管高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着某种事实上的不对等关系,但被管理者不再是单纯的“被管理对象”或客体,均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沟通理论也表明,通过主体间的积极沟通并建立起彼此信赖的“合作”关系,将会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管理效果。因而,高校管理亦需凸显被管理对象的主体性,建立相应的对话机制,通过减少对抗来实现管理目的。

第三,管理过程的正当性。广义上,包括管理的目的、依据、程序、具体行为以及救济途径等,应当秉承最大的善意,以保证整个管理系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管理结果的风险性。从结果上来看,管理行为面临着一定风险,尽管这种风险具有或然性,或者最终可能会被裁决为正当的,但由于这种风险的存在,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觉悟和较强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思维来分析管理行为。一方面,确保管理权力的正当行使,避免因管理引发纠纷进而演化为法律问题;另一方面,从当前涉及高校管理的诉讼案件来看,“程序违法”成为原告的主要诉讼理由,因而需要通过规范的程序来防范管理风险。

3.高校法治化管理理念的理性实践

第一,高校管理必须“有规可依”。从法律角度来看,高校校规具有两层基本功能:一方面,由于任何权力都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倾向,需要高校校规界定管理权力行使的范围,在该范围之外则属于“法无规定即自由”,因而,高校校规具有实现前文论及的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高校校规为管理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正当性依据,是对管理权的有力保障,而这一点往往被管理者所忽视。

第二,高校校规应具有合法性。这主要涉及到法的效力位阶问题,即高校校规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冲突。

第三,高校校规应具有合理性。由于高校管理具有较强的自治性,在由“传统的集权式命令型管理逐渐向现代分权式的协调型管理过渡”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分配主要依靠高校内部管理规范来规制,按照法治化管理理念的要求,高校校规的制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平等对待、正当裁量及比例原则。尤其涉及被管理者权利的事项,应充分考虑“比例原则”,体现管理规范的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对称性的基本要求。

4.高校法治化管理之正当程序

第一,应确立公开原则,保障教师和学生必要的参与权。一方面,高校可以集思广益,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建章立制和从事管理,凝聚大众的智慧,做到“兼听则明”;另一方面,高校接受公众的监督,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在作出有关管理决策尤其是作出不利于教师或学生的决定时,应当给予他们发表意见或辩解的机会,必要时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高校应当建立告知、说明理由、回避、送达等配套制度,保障教师或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

参考文献:

[1]李凤,闫冬景.高校管理理念创新性研究初探[J].大众文艺(理论),2009,(17):160.

[2]谢霞飞,郭小聪.高校管理理念的哲学基础与变革[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7.

[3]程跟锁,李朝阳.试论“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结合”的高校管理理念[J].高等教育研究,200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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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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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于 洋]

经济合同范文第6篇

摘要:哲学有言:“世界是联系的整体”。经济发展与日趋繁盛的房地产行业之间也有着相互的联系。在经济的影响作用下,房地产在交易种类方面越来越细化;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也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中,合同效力的界分是当下非常热门的话题之一,也有不少本专业学生或研究房地产的相关人士纷纷加入这一项研究之中。房地产交易合同是这一行业的内定规矩,具有特定时间的有效性与行为管理规范性。本文由房地产交易合同效力的界分为出发点,对这一内容做重点研究。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合同;合同效力;界分

引言:当下中国的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运作方式。而正是“市场”的作用,才在无形之中,让房地产事业变得越发热烈起来。在越来越趋于成熟阶段的房地产事业正以生机勃勃的姿态屹立于经济之林时,与之相关的交易合同效力的界分言论也随之传扬出来。“市场经济”总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中得以完善,而房地产交易合同也是惠民、利企的核心策略。尤其是在近几年购房需求呈现直线上涨的背景之下,房地产交易的频繁度随之得到相应的提升。在频繁的房地产交易中,因涉及价值较高、环节较多等原因,需要签署合同来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防模棱两可的事情发生,这样不仅会影响双方利益,还会牵扯到法律层面有关事宜。而房地产合同效力的界分就是当下最为核心的行事指南针,是针对双方而言最具影响力的“三方协议”。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效力界分的影响

1.买方

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效力的界分,在一定程度上会最大化的满足买方对于购房的一系列权利保护。对于买方而言,将自己手里的资金交付给甲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得到具有效力的交易合同是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买方也可以通过这一纸凭证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利。

2.卖方

相对于卖方而言,为买方提供有效力的交易合同,并实现效力的界分是对自己房产的最大程度的宣传,能够促使自己的企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与强烈支持,这会获得比任何形式的廣告都更明显的效果。同时,签署具有效力的交易合同,也能够体现出对买方基本的尊重与诚意。

3.房地产交易市场

房地产交易市场是一个灵活且动态的世界,更有言:商场如战场。优质的服务、愉快的购房体验以及合法的交易流程是一个企业得以立足的根本。从整体的交易市场来说,依照法律程序审核交易合同的效力界分是保障消费者利益根本形式的体现。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有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步前进。

二、房地产交易合同效力界分的意义

1.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从一次次的看房、选房、购房,到最后的签订合同,这是一项极为繁琐且耗费心力的大事情。对于当事人而言,在交付定金、首付或者是全款的同时,签署一份甲、乙双方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是保证自身利益的明智选择,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这份文件就已经具有了法律价值,拥有全部的话语权。而实现房地产交易合同效力的界分,会帮助当事人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利益受到侵害。

2.助力司法系统发挥作用

实现对房地产交易合同效力的明确界分,会对司法系统发生指引性的作用。因为交易合同的法律功能,会迫使其在司法职能方面得到更具全面的填充,继而助力司法系统,将日常的运作提升到更适合当下社会发展与人民需求的境界。由于房地产交易合同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当地的相关房地产政策与优惠政策等进行综合编订,因此,对于界分问题,当触及到法律规定时,也会对司法机关起到推动作用。从类型上讲,房地产产生的相关案件是归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二字,顾名思义,是直接与人民的利益相挂钩的。假设牵扯到民事案件,其判决过程与结果会更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一点会明显高于个人民事案件所起到的作用。因此,对其法律效益不容忽视。但正因为这份合同效力的界分,才会更高效的推动司法机关的日常运作,保证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不断提升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与威望度。

三、“有效倾向”的法理基础

1.诚信原则的显现

交易合同从本质来讲需要遵循“诚信”原则。但凡涉及到交易,都需要懂得“诚信”的重要性,更何况是牵扯到更高价值、更多环节的房地产市场交易。而“诚信”问题,从交易合同的本质来说就是需要具备:透明性、严谨性、法律性及公平性等。所谓透明性,就是需要将钱款的细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划分等做到完全透明的写入合同之中;所谓严谨性,就是在合同的描述中,采用客观的语言、清晰的逻辑表述等;所谓法律性,就是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依照哪些法律,当事人与卖方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可以做哪些事以及不可以做哪些事等;所谓公平性,就是指甲、乙双方的地位公平性、价格的公平性等。

2.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原则

房地产合同也是不动产权的象征,而当物权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者是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变更并生效。就当下的背景来说,在房地产交易中,已经不需要对物权进行登记也可以实现交易。是否进行要件的登记在此时已经不做任何法律约束。所以,对于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交易者来说,也可以在保证其本人出示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上来进行出售。

3.履行不能有效性

在所谓履行不能有效性,即房地产交易合同中,不受来自物权变动登记要件这一项条件的制约的背景下,房地产合同效力的界分便成为了对有效因素进行判断范畴的界定。就当下《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的引申意义来说,如何判断此份合同存在有效力,需要对合同当事人的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核。甚至即使是自始不能的合同,也可以判为有效,这样的案例并非不存在。

四、合法进行司法裁量

1.有效应用效力补正制度

效力补正制度是当房地产交易合同效力判为“无”的情况下,对于损失的一个有效挽回的政策。毕竟从合法的、一般情况来考虑,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房地产的合同失去效力,这种现象会严重的影响房地产交易效力界分的平衡性。而有效地利用这一补正制度,可以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最大化的保留当事人权益。但这一制度也不是全能的,即会忽略司法审查要件的流程。

2.规划红线维护社会公益

正由于房地产交易的高价值、长久性、复杂性、法律性等特点,才需要在交易合同签署之前,明确哪些不能触碰的“红线”。否则,直接损害的就是当事人的利益,而房地产企业一方也会遭受严厉的审查与巨额赔偿。规划红线是保证交易市场长久稳定的基石,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稳固靠山。就当下的建设工程规划来讲,需要对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做出明确界定。假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得知或不知的条件下,将当地明确规定不能进行买卖的房产进行钱权交易,就会产生巨大的交易市场问题,同时,签署的交易合同也会就此作废。

3.柔性处理合同表意瑕疵问题

房地产交易合同在法律范围内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障其真实性是最为核心的内容。目前,从市场角度来观察,不少合同还存在上述所提及的“诚信”之“严谨性”的问题,即合同的表述有瑕疵。针对这一问题,有关规定会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一问题采用判定无效或部分可撤销的处理方式。这种采用柔性方式来处理问题的方法具有深远意义。

4.科学分析房地产政策变动的影响

不同的发展时期,国家也会有不同的房地产政策,这是毋庸置疑的,也深刻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然而,政策的变化会影响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效力,所以,对于这一变动,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发生变动后,首先需要比对交易时间(签署日期或生效日期)与政策变动生效时间。其次,需要限定房地产政策。采用科学的方式分析房地产政策的变动是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盲目行事。

结束语:总而言之,就当下的房地产交易类型来看,存在多样化的现象,因此,交易合同的效力界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必要之时,可以多去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来武装自己,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更多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涉及到法律的相关问题,不少人会产生敬而远之的态度,实际上不需要如此。明确法律红线,坚守住道德底线,利用交易合同来维护自身就是对于自己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捍卫。在之后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问题也会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合同的效力界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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