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

2024-07-14

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现如今的投资方式有很多,风险投资就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它的形式也是比较的特别,大部分是向科技型的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提供股权资本与此同时,还提供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在后期进行股权转让,在公司发展稳定的情况下,从而实现公司的资本增值。国内为了推动经济的全面发展,对高科技产业的公司给予了不断的扶持,其中风险投资也是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税收政策;风险投资;影响研究

前言:虽然我国的风险投资逐渐成规模,但是对现在的国内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速度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并没有充分发挥到在高科技产业中的作用。要想最大化的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必须借助一定的政策扶持的。毕竟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是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的,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完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1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影响的理论分析

1.1风险投资

1.1.1风险投资的内涵

风险投资是现在比较特殊的一种投资形式,也是有几个部门构成的,例如风险投资者、企业和投资公司。风险投资也是主要面向于高科技产业公司的,给他们提供股权资本,同时也是提供经营管理咨询的服务。风险投资有这样的特点,对创业者来说也是很有利的,那就是风险投资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对创业者来说,也是一种保障。

1.1.2风险投资的特征

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性的资本,它对于目前的收益并不是最看重的,而是关注未来的发展走势。并且是通过上市来获取高额利润的。正是由于风险投资的产权关系是非常明确的,也是有利于资本的进入。与此同时,风险投资也是一种中长期投资,其流动性不是很好,会对有发展前景的公司持续的投资。无可厚非的是,风险投资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即使不需要擔保,但是它的融资渠道也是很少的,也代表了其成功率不是很高。为了进一步的推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就要多关注风险投资的资金和高新科技的发展,正是因为风险投资的风险过高,那么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是要要进行介入的,参与公司的决策活动。为例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也是需要风险投资的专业性要求高,为了更好的分散风险。

1.1.3风险投资的运作

风险投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风险投资的筹集阶段,再次就是投资阶段。但是其中也是和投资机构和投资企业紧密关联的,风险企业的指导和投资的推出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的。

1.2税收政策

1.2.1税收的内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所做出的行为,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国家中的每一个公民都是纳税的义务的。当然,征税的必须是国家实施的,别人也是不能有这个权利的。税收也是借助法律的手段,强制性的进行的。

1.2.2税收的原则

税收的原则包括公平性,也是最基本的原则,税收制度的建立也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就是效率性,在国家的经济运行中征税是一项庞大的工作,如果没有效率,那么对整个工作都是一种阻碍,对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影响的。再其次就是适度性,每年国内对征税标准都进行调整,以便适应整个国家群体,不仅不会给公众带来税收负担,也不会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最后就是法制性,政府征税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也是使征税工作更加严格透明。

1.3税收与风险投资

1.3.1税收对风险影响的一般性分析

在现在的完全经济市场中,市场主体都是想要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对于一些落后的产业也是很快被淘汰的。现在的高科技新兴产业也是很符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的,那风险投资自然就是偏重于其企业。国家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对高新科技公司也是大力的扶持的,运用一些政策手段,避免其企业在社会上的发展的盲目性。最常见的手段就是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风险投资的各个主体和过程都是和税收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的。

2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现状和问题

2.1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还是处于起步的阶段的,虽然发展速度还可以,但是存在一些问题,在风险投资中,政府资本还是占主要地位的,也是会制约着风险投资规模的发展的。因此,政府在扶持风险投资的同时,也是要加大对民间资本流入风险投资的强化,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体系,也是进一步分散风险。如果政府对于风险投资的收益功力不够,那势必会造成资金的利用率低下。在一定的方面,国内的资本市场不完善,也是使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也是急需解决的。在风险投资中,风险投资家的专业素质是需要加强的,毕竟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的时间较短,风险投资的投资效果也是不够的,甚至会出现决策失误的。

2.2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现状与局限性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来说,企业中的股权投资转让也是属于纳税的部分,对于外资风险投资公司来说,外资投资企业就不属于生成性企业范围,并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个人的一些财产收入都是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促进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这些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比如,高新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完善,在利润分配上享受不到这种税收政策,就不适合风险企业的特点;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者和投资机构,很大部分的优惠政策都是在投资企业上,这也是很大的不均匀的问题,发展不协调的问题;现在的税收体制的重复征税也是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的发展,这种重复征税加大了风险投资的税收负担,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结束语:对于风险投资的内涵阐述也是为了更加清晰的了解风险投资这个特殊的投资方式,在对于高新科技企的发展占据了多大的重要性作用,利用风险投资的一些特征和具体的运作特色来制定合适的税收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风险投资的推进作用也是逐渐在加大的,注意税收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因素,及时做出调整,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损失,针对我国现在的风险投资现状来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郭俊萍. 浅析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 现代农业, 2006(12):162-163.

[2]杨燕. 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影响与现状分析[J]. 现代营销(下旬刊), 2011(7):101-102.

[3]杨大楷, 李丹丹. 政府支持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影响的实证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2(5):52-60.

(贵州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0)

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滨州科技服务业由于产业比重偏低、资金支持不足、专业程度不高、机制建设滞后等方面的问题,遭遇发展瓶颈。文章认为可以通过加大政策及资金扶持、健全管理体制、培育与优化外部环境、构建科技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立特色科技服务体系等各种应对策略,以突破发展瓶颈,实现滨州科技服务业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滨州;科技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瓶颈;对策

1  科技服务业的内涵与特征

1.1  创新性与知识性集中相统一

 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改进了生产工艺流程,降低了能耗,提高了效率。而科技服务业的创新发展,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知识技能、从业资格,尤其需求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型人才。

1.2  高技术性与科学性相统一

 从产业角度分析,高技术性和科学性在科技服务业的形成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从价值贡献方面分析,高技术、科技价值在其提供的价值服务中占有绝对优势,并可以通过服务增值服务,创造产品价值之外的新价值。

1.3  专业性与服务性相统一

 当科技服务业针对特定的服务对象、客户时,提供高度专业化的服务,有利于科技服务型企业的服务产品更具备深度、个性、高水平与高质量的特点,占据有利市场。

2  滨州科技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瓶颈(SWOT分析)

 滨州立足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开发建设主战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把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放在转方式调结构的显著战略位置。由此可从优势(S)、劣势(W)、机会(O)以及威胁(T)四个方面来分析滨州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可见,劣势(W)与威胁(T)即是滨州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瓶颈。

2.1  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优势分析(PEST分析)

2.1.1  政治环境分析(P)

 2012年以来,滨州市政府提出了“实现六个翻番,再造一个新滨州”,推进“两区一圈”建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深化改革开放的新举措。滨州市新设立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大力增加对工商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有效的经济政策,旨在招商引资,着重发展以科技服务业为中心的第三产业,从而提高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

2.1.2  经济环境分析(E)

  滨州经济资源丰富,无棣、沾化两县盐碱荒地达260余万亩,拥有海岸线240 km,拥有丰富的矿产、石油、地热资源,石油总储量6亿t,天然气总储量164亿m3,宜盐面积144万亩,原盐生产能力500万t。黄河贯穿东西94 km,小清河、徒骇河等10多条河流穿境入海,年引黄河水13亿m3,年调蓄水能力近20亿m3。滨州是山东原棉、粮食、蔬菜、水果、肉禽、水产、林产的主产地之一。邹平鹤伴山、博兴麻大湖、无棣碣石山、沿海湿地、贝壳堤岛、滩涂等,不仅直接有利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也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资源,而其他产业发展又促进了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2.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S)

 滨州的人文资源丰富,文化的传承年代久远。惠民孙子文化、博兴董永故里等人文资源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深具黄河文化特色的老粗布、剪纸、泥人等民间工艺品广受社会各界喜爱,胡集书会、吕艺吕剧、渤海大鼓等民间艺术源远流长,成为促进滨州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1.4  技术环境分析(T)

 滨州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的人数约30万,具有中专教育程度的人数约50万,随着人们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为滨州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优秀的从业技术人员。同时,滨州在互联网建设普及上取得了巨大的成果,计算机更新速度提高,从而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2.2  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劣势分析

2.2.1  科技服务业的产业比重偏低

2014年,服务业完成投资685亿元,同比增长20%,增幅高于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2%,比第二产业高0.9%,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36.2%,较上半年提高2.4%。但是在各行业中,滨州服务业同比第一、二产业所占比重明显偏低,而科技服务业所占比重更少。

2.2.2  科技服务业的资金支持不足

政府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资金支持与科技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尚有差距。科技服务业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仅占第二产业的70%左右,增速虽然高于第二产业十几个百分点,但是基数低了100多个亿,投入偏低致使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动力不足,从而使科技服务业的产业活力不足,行业竞争力不足以及整体实力也明显不足。

2.2.3  科技服务业的专业程度不高

滨州市的科技服务机构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在人才吸引方面力量不足。人才总量不足,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引进培育不足,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服务能力弱、服务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社会认可度也相对较低。

2.3 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威胁分析

2.3.1  科技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保障缺乏

 在滨州科技服务业属于新兴产业,从法律角度分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其发展,也没有确切表明科技服务业所处的法律地位,在对科技服务业的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处理上依然沿用关于服务业的相关条例,缺乏独立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从政策方面分析,滨州市虽然出台了发展科技服务业的相关政策,但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依旧不够完善,具体实施环节尚待改进。

2.3.2  科技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偏高

 从内部视角分析,滨州科技服务业的设置相对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规模化的组织体系,没有形成与我市产业结构特点相匹配的特色科技服务体系,导致市场的竞争压力偏高,各个企业相互竞争、互相牵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增长。从外部视角分析,滨州市成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鼓励招商引资,使滨州市由外商直接投资的科技服务业比重不断提升,从而导致市场竞争压力不断加大。

3  实现滨州科技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应对策略

3.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争取政策支持

  滨州在城市战略规划与发展过程中,应不断寻找突破旧有发展模式的具体路径,始终以“科技立市”为核心理念,构建科技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在招商引资方面,降低准入资格,提供鼓励措施,竭力促使关系科技服务业重大发展的项目有新突破,做好项目对接,争取资金支持、财政项目支持。在降低税收方面,对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进行一定的减免和优惠。

3.2  创新科技管理体制,促进科技服务业的长足发展

  针对传统的金融体系、运作方式、市场条件、管理体制以及业务开展方式和相关金融政策等多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创新性改革,通过采取对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利于突破创新,改进旧的计划方案,变革固有的管理方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促进科技服务业的长足发展。

3.3  培育优化外部环境,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      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深入实施“三步走”的科技人才工程和政策,吸引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卓越技术型人才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改进和完善激励制度,加大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大力引进外地优秀人才特别是顶尖人才,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留住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 程梅青,杨冬梅,李春成.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的现状和发展对策[J].中国      科技论坛,2003,(3).

[2] 杜振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制度约束与政策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

2008,(12).

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传统的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中国建设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需要,造成了大量社会组织合法性或合理性的缺失,导致了合法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依附属性并存在着对社会组织监管不足的问题。经过双重管理体制下弱化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特殊区域内探索一元登记管理的改革,以及对部分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改革,双重管理体制进入后双重管理阶段,实行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行的双轨制度。社会组织的管理应围绕着登记、服务和监管三个层面重新进行定位,并努力实现三层管理的协同互动,构建“三层协同”的新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双重管理;三层协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6.2万个[1],“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7%。它们在行业规范、学术研究、教育、医疗、区域交流等各个领域不断壮大,并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满足人们结社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其背后存在的问题。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显示,我国的社会组织还面临缺乏资金、活动场所、办公设备、人才及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和组织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2](p.362)。究其根源,双重管理体制被认为阻碍了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取[3],是目前制约中国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之一[4]。

那么,针对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端,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之后,什么样的新型登记管理体制方能满足社会组织日益发展壮大的现实需求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及其弊端

“双重管理”,是指对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及日常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目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在登记和管理两个环节实现了双重管理的制度安排。在登记环节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供批准文件;登记管理部门接受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并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的管理职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等业务;而业务主管单位除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外,还要负责对登记管理部门上述行为的事前审查、初审或协助查处工作等[5]。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组织“限量供应”的策略,适应了在当时中国公民社会刚刚兴起背景下对社会组织严加管理的需要。但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不断壮大,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的弊端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越来越不适应中国建设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需要

改革开放前,在管制型政府体制下,社会管理具有行政计划色彩和高度集权特征。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和公民社会日渐兴起,政府职能调整和行政审批制度也相应将改革关注点逐渐从经济领域转向社会管理领域。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要向市场放权,也要向社会放权,这在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下放的调整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6]。由此可见,社会管理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正在由集权走向分权,从政府控制走向社会自治。这意味着,依法限制政府权力、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必将是未来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主导方向。而双重管理体制本质是适应政府管控社会组织发展的压制型管理模式,不仅不适合建设现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也限制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发展。

(二)造成大量社会组织合法性或合理性的缺失

按照双重管理要求,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必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两方面难题:一方面是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另一方面是业务主管单位拒绝的风险。

这是因为,现行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不仅广泛而且缺乏细则,导致社会组织无法确定或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此外,

对于业务主管单位而言,在没有明确约束和激励机制下,通常都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而且接受社会组织的挂靠又会增加自身责任与压力,自然能推则推,千方百计找理由拒绝社会组织的申请。因此,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以及争取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门槛过高,是众多社会组织放弃登记的最主要因素。这就造成了大量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合法身份,处于非法的状态之中,“根据政府部门和专家调研的估算,民间组织的实际数量可能是登记数量的10倍”[7]。也是同样原因,一些社会组织为获得合法身份,便于开展活动,转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企业身份存在。这种看似合法的身份,显然无法统一机构属性与所开展的业务,又无法使组织享受到政府各项优惠和支持,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身份。无论缺乏合法性,还是以不合理身份存在,都影响了对社会组织的统一规范和监管,也造成了它们发展中的困惑和难题。

(三)导致合法的社會组织具有较强依附属性

独立性是社会主体的主要特征,萨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独立性,即独立自主处理组织内部事务及外部交涉的资格[8](p.102)。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一方面,政府习惯了传统管控社会组织发展的思维,相关部门缺乏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视,并依托自身政策和资源优势,吸附了大量的社会组织。

另一方面,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使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业务性的联系,社会组织希望从业务主管单位那里获取更多行政资源,主管单位也愿意将业务范围内的事务部分交由社会组织来完成,这容易导致业务主管单位人员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部分社会组织成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延伸机构,甚至以“二政府”形象存在,失去了社会服务的独立性。这不仅造成了由于登记制度高门槛制度内外社会组织发展境遇的差异,也使得制度内合法的社会组织越来越缺少独立开展服务的能力。

(四)存在对社会组织监管不足的问题

双重管理体制设计的本意是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和监管,但实际运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社会组织放任不管或简单审查的问题。一方面,为降低对社会组织监管成本,登记管理部门比较注重对登记环节的监督以及以材料审查为主的年检制度,使整个监管重点前移和外移,而对社会组织的具体活动,由于社会组织数量庞大、业务繁杂,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双重管理要求实际也是双层监管,降低了管理和监督风险,但同时也分化了监管责任。简单说,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监管不作为,其后果由两个部门分担,这容易导致双方监管实质无人监管局面的出现;无论是登记管理部门还是业务主管单位都存在能力限制,难以对庞大的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监管。

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与评价

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建立时起,不仅理论界围绕着该体制的改革问题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部分地方政府也开始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探索这种体制的改革之路,有的是在体制框架内寻求优化,有的则对该体制实行了不同程度变革,总体体现了从简单行业向其他领域、从地方到中央、从个别地区向全国发展的趋势。

(一)双重管理体制下弱化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

在传统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在面对社会层面降低登记门槛、提供更好管理服务需求的同时 ,又承担着来自上层管理在制度执行和统一上的压力,难以承担打破双重管理体制带来的风险。因此,在体制框架束缚下,创新驱动使部分地方政府寻求折中策略,在保留双重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下,通过内部调整或外部补充的方式进一步弱化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或压力,为社会组织登记提供便利或创造有利条件。

1.北京:依托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业务主管单位的集中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是从2009年开始的,主要改革思想体现在北京市社会建设“1+4”系列文件中,“枢纽型社会组织”是一个关键性概念。通过在现有社会组织中选择政治体系内的人民团体或与政府有紧密联系的社会团体,将其确认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并由其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形成由枢纽型社会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为登记管理机关的新双重管理模式。自2009年

4月首批正式确认了市总工会、市文联、市社科联等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始,北京市又分别于

2010年底和2012年下半年确认了两批枢纽型社会组织,基本实现了对市级社会组织的全覆盖。它们分别负责全市职工类、科学技术类、法学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在此基础上,“培育区县、街道层面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打造市、区、街三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网络”[9]。枢纽型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特定类型业务主管单位。原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部门,除少部分有特殊职能的,原则上也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成立申请,并逐步将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职能交由枢纽型社会组织,今后对社会组织只行使行业指导职责。

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在双重管理体制基础上,符合双重管理的制度框架,嵌入性较好。此外,通过确定枢纽型社会组织,适度集中了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进一步统一了登记注册的标准,这样社会组织更容易找到业务主管单位从而获得合法性身份。但北京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实践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降低了服务和监管社会组织的能力。原因在于,身份集中未带来资源的集中,且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政治体系内属于权力偏弱方,所具有的资源并不多,面对大量需要业务指导的社会组织,其监管程度和培育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2.上海:增设社会服务局分担业务主管单位的部分职能

上海市在双重管理基础上,以行业协会为突破口,增加了一个服务机构,共同行使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能,构成了所谓的三重登记管理体制。具体分为两个建设阶段。第一阶段,建立行业协会发展署。2002年,在前期对行业协会发展调研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行业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等职能。这意味着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扩展为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发展署三方共同管理。第二阶段,改组成立社会服务局。2004年,在行业协会发展署的基础上通过合并改组成立了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原有的三方共同管理的格局没有变,但扩大了共同管理的范围。社会服务局的成立将三重登记管理体制的适用范围从行业协会扩展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三类[10]。

上海增设社会服务局的改革,由于保留了原双重管理部门,改革的风险和阻力都比较小。此外,社会服务局在登记环节中可以发挥一定审查作用,更有利于对敏感类组织成立的控制;增设服务机构,分担了原来业务主管单位的部分职能,尤其是在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促进社会组织交流合作、提高社会组织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减轻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压力。但专门成立一个服务机关,意味着社会组织登记又多了一个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注册门槛,不利于合法的社会组织的数量提升。同时,增加一个服务机构后,在职能上容易与现存的双重管理部门出现重叠和交叉,埋下了社会组织管理中的不协调或冲突隐患。

(二)特殊区域内探索一元登记管理的改革

对双重管理体制的突破,最直接的就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建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一元登记管理体制。由于制度统一性限制,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改革难度较大。但一些特殊地区,特别是被确定为各类改革试点的区域,在地方创新驱动和中央特殊性许可下,率先突破了现有制度桎梏,建立起一元登记管理体制。根据改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准一元登记管理体制和一元登记管理体制。

1.深圳通过渐进式改革建立准一元登记管理体制

深圳市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采取了分阶段、分领域的策略,经过三个时期,实现了从行业协会到其他领域的改革推进。第一个时期,在2004年,从行业协会领域开始改革,成立行业协会服务署,由其统一行使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构成了行业协会服务署与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行業协会的新双重管理模式。第二个时期,在2006年底,将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合并,组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使其同时行使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行业协会直接登记的效果。第三个时期,到2008年,在前期行业协会直接登记基础上,扩大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的范围,“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的体制”[11]。由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创新策略和成果,深圳于2010年获得了第五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但深圳市建立的所谓直接登记管理体制,还没有彻底地实现一元登记管理:一方面,仍然保留了业务主管单位,只是将其与登记管理部门合二为一,民政部门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另一方面,只是对部分社会组织实现了直接登记的安排。所以,深圳建立的是一种准一元登记管理体制,但其创新性探索为国家放开登记管理权限、实现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2.北京中关村在相关政策支持下构建一元登记管理体制

北京市中关村是我国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上,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一是北京市人大颁布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2010),提出除特殊情况须经批准以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体制等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二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下发了《中关村社会组织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意见》(2010),明确提出了中关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管理、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由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和类型进行业务指导等意见。三是北京市科委等十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2011),提出了对中关村现有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登记管理扶持发展的工作安排,中关村数字内容产业协会等部分社会组织实现了直接登记注册。中关村在国家对社会组织实现双重管理体制没有制度改变的情况下实行一元登记管理制度,有着特殊原因:一是作为国务院戰略布局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具有突破国家现行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特权;二是区域范围不大,便于登记管理;三是园区内社会组织构成比较简单,主要是经济领域的社会组织,以行业协会和技术联盟为主,直接登记的风险较低。

以深圳、北京中关村为代表的地区通过建立一元(准一元)登记管理体制,都简化了登记注册的程序,减少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促进合法的社会组织数量增加。但在国家双重管理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其他地区学习和复制的可行性不大。此外,一元登记管理体制本身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登记管理部门的压力增大。既要承受直接登记后社会组织增加带来管理成本提升的挑战,又要独自面对由此可能带来的政治或社会性风险。二是带来了监督和培育上的困难。培育社会组织所需要的资源主要掌握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手中,登记管理部门具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主要职责是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在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设置后,登记管理部门很难再有足够的资源用于社会组织培育之中;就监管效力而言,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由一个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其难度要比双重管理体制下更大。三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阻力较大。剥离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关系,不仅限制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权限,而且也影响到了那些习惯挂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利益,因而会遭受来自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双重阻力。

(三)对部分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改革

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这在中央层面对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民政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进行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16年8月公布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类社会团体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与此同时,也在积极制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和《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等政策。随着这一系列制度的修订和出台,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管理体制成为全国统一的要求,并有了制度性保障。此外,自2013年3月开始,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试行或开展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出台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如《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14)、《甘肃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5)等。各地区部分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改革以来,极大促进了社会组织数量增多,“截至2014年底,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约3万个,占同期登记的社会组织40%以上”[12]。

可见,当前实现对部分政治性不强、经济风险低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是多年来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一大成果,也体现了社会组织管理分类、分级管理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但目前的改革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受益范围仅限于四类组织,其他如政治法律类、宗教类、涉外类等社会组织,则被排除在直接登记的制度之外。这不仅有制度不公嫌疑,而且将原来统一的双重管理体制变成了直接登记与双重管理并行的双轨制度,制度运行成本将会升高。二是直接登记确定了四大类型的社会组织,但对这四类社会组织划分标准和具体范围没有具体说明,容易造成日后登记管理中的混乱。三是当前的改革还侧重于社会组织登记端的改革,对社会组织能力的提升和政府监管作用的发挥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三、“三层协同”的新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构建

从前期的改革探索看,登记管理制度作为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安排,已经走向部分直接登记管理与部分双重管理并存的后双重管理阶段。本文构建新型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就是在这种后双重管理体制阶段,针对如何更好解决双重管理体制遗留问题并最大程度实现新制度有效运行,从而形成新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互助关系来设计的,基本思路是构建一个“三层协同”的管理体制。所谓“三层协同”就是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下,以壮大社会组织和提升社会组织能力为导向,构建以登记为基础、服务为关键、监管为保障的社会组织管理新体系,并实现三者协调、整合和一体化发展的管理新格局。就本质而言,“三层协同”与“双重管理”有显著区别,后者是从政府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实现对社会组织管控而设计的,前者则是从社会组织角度出发为更好地满足社会组织发展而提出来的。此外,“双重管理”设计是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登记管理职能划分实现的,“三层协同”主要是围绕如何更好地实现社会组织发展而对政府相关管理职能的一种调整、协同和整合。

(一)登记层面:进一步完善分类登记管理的新制度

首先,继续扩大直接登记的范围。以公益性为分类标准,凡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社会服务、协助政府提供公益产品、满足人们社会生活需要的社会组织都应被逐步纳入直接登记的范围。同时,下放登记审批权限,实行基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安排,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满足公众需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通过不断扩大直接登记的范围,形成“放开一大片,限制一小部分”的格局,最终建立起一个以一元登记为主体的登记管理制度,彻底结束双重管理体制的历史。

其次,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当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果,这有助于对分类管理体制的确认,也为各地区实现部分社会团体分类登记管理提供了指导和法律依据。应加快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落实党中央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探索社会组织分类登记的范围。同时,为新修订的登记管理条例顺利实施,可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重点对纳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范围等问题给出明确标准,并使之成为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探索完善辅助性的登记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即使不断降低登记门槛,也会有大量社会组织由于各类原因不去登记或无法登记,更何况还有大量历史遗留下的不合法、不合理存在的社会组织。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组织更全面的信息掌握和登记规范,应通过辅助性制度来补充登记管理制度的不足。如探索社会组织的备案制度,对那些没有达到登记标准的社会组织,提供另一种给予合法性身份的制度安排。同时,还可以推行公益法人认定制度,通过将从事特定公共服务或政策鼓励的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认定为公益法人,可以将现有登记注册制度引向纵深发展。

(二)服务层面:形成以社会组织需求为导向的服务机制

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应转变控制和规范的管理思路,重点要在管理中解决好社会组织的培育和能力提升问题。因此,满足社会组织的需要将是政府服务作用发挥的目标指向。

首先,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是一体两面的。在社会管理中,如果政府一味重管理、轻服务,就难以实现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合作。只有明确政府的服务角色,建设服务型政府,才能更好地迈向社会本位的社会管理。此外,中国公民社会尚处于发展初期,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还差强人意,更需要政府的大力培育和服务。

其次,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体系。针对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着资金、技术、人才不足的问题,完善的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健全财政支持体系,对于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完善免税政策,对于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实行税费减免优惠等;不断拓展民间的投融资渠道,创新重点领域社会组织的投融资机制;建立有长期战略性的培训机制,不断提升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理论素质和服务精神;健全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构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体系等[13]。

最后,不断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和方式。在服务平台上,可借鉴企业孵化器的理念和建设经验,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器(服务园),对进入服务平台的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资金支持和信息服务等关键性的服务等。在服务方式上,应更多实现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使社会组织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社会管理,从而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增进自身服务能力。

(三)监管层面:建立多方合力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是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管的基础和前提。为实现有效监管,必须健全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机制。这包括实现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克服过去只重资金来源而不重使用过程或结果的信息披露;保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要定期公开公益基金收支明细情况等相关信息;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应仅仅停留在传统的信息公开渠道上,要创新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方式,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为此,需要借助制度明确社会组织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对拒绝履行义务或公开不完整、不及时的社会组织进行处罚。

其次,建立多方合力的监督体系。在政府层面,既要发挥好登记管理部门在登记、备案、年检、执法监察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又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上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作用,还要加强有关部门在人事、财务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在社会层面,进一步激发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力量,完善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同时推动成立不同门类、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民间组织联合会或社会组织联盟,充分发挥其自律自治功能,利用自身力量来监督规范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最后,实行动态监管与过程监管相结合。在继续严格年检制度、避免单纯资料审查和形式化基础上,实行年检定期检查与经常了解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日常监督相结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针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尤其是重大活动要实行备案并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出现不良现象。为此,应不断创新有效的监管方式,如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加强对组织的流程监督与绩效评估,或在社会组织所在的行业、领域内确定或聘请监督员对社会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等。

(四)三层协同:实现登记、服务和监管的一体化发展

首先,这三个层面的管理活动是内在关联和相互影响的。登记管理有助于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便于相关部门对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或进行监管;服务工作做得好,也会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产生促进作用,如通过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到相应的机构登记注册,使社会组织的活动处于法律约束和政府监管的范围之内;监管本身就内含了服务内容,监督体系的完善也會使登记管理机构降低注册时的压力和政治风险,不断扩大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范围。因此,从本质上说,登记、服务和监管是可以也是应该实现统一发展的。

其次,以协同政府理论引领三层管理的协同建设。协同政府作为一种行政学思潮和改革实践,“直接针对管理‘碎片化’问题,强调的是通过目标、组织、文化等不同层面的分解与整合,有效提高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协作水平,以实行更为整体化的行政行为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政府形态”[14]。目标整合、组织创新和信息共享是各国协同政府建设的主要做法[15]。为此,一是相关管理部门要重新梳理自身的职能体系,推进目标整合。登记管理部门在对不同社会组织实现差别登记的同时,更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应监管职能,而把有关服务职能调整给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更多从登记审查转向对社会组织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相关的人事、财政等部门则要更多探索如何改进服务方式,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二是不断通过组织创新,促进各部门协同发展。如成立社会组织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建设的战略决策,以及对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活动的协调事务等。三是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信息搜集的标准,畅通各部门资料交流渠道,实现各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服务和监管的信息互通和共享。

最后,需要为三层协同的登记管理体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对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开展使登记管理方面有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而新条例可重点加强对监管环节的制度安排。同时,为实现登记、服务和监管在制度上的进一步融合,应配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关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制度,进而与相关登记管理条例相衔接。在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不同登记状态下的社会组织如何实施监管和服务,这样才能形成登记、服务和监管有效运行并相互配合的制度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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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何增科.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案例研究[J].甘肃行政學院学报,2010,(4).

[12]张维.全国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约三万个[N].法制日报,20141013.

[13]任贵州.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J].重庆社会科学,2015,(5).

[14]陈崇林.协同政府研究综述[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

[15]解亚红.“协同政府”: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新阶段[J].中国行政管理,2004,(5).

[责任编辑:张英秀]

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明晰了投资环境的定义,将投资环境影响因素分为公共影响因素、专业影响因素和地方因素等三类,阐释了地方与投资者的博弈关系,分析了投资环境优化调控的目标,并基于此提出了优化公共影响因素、优化目标产业的产业影响因素、提高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可控性,加大调控力度、增加地区投资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以获得全部的引资效果和改善生活质量以吸引优秀人才等地方优化调控投资环境的措施。

[关键词] 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优化 博弈 投资环境优化目标

投资环境研究在国内外方兴未艾,其核心是投资环境评价,而其最终目的之一是为地方的投资环境优化提供理论指导。由于地方的投资环境的优劣对其引资效果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如何调控地方的投资环境以取得更好的引资效果是地方政府迫切关心的问题。对地方的投资环境进行调控是很复杂的,它主要涉及投资环境调控的理论、目标和措施。

一、投资环境调控理论基础

投资环境调控理论基础是投资环境优化调控的依据,它在投资环境调控过程中起指导作用。同时,对其进行探讨也是服务于投资环境优化调控。为此,我们有必要阐述投资环境调控理论问题。

1.投资环境的定义

投资环境具有二重性,即对于投资者和受资者而言,投资环境具有不同的定义。基于此,同时也是为了使投资环境的定义更能服务于投资环境优化调控,本研究认为投资环境也相应的包含两方面的意思。对投资者而言,它是指一定时期内,影响和决定投资项目运行的各种因素的组合体。对于受资者而言,投资环境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地区所拥有的能吸引投资的现在和潜在条件系统。

2.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分类

实际上,可以说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分类是源于对投资环境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等的。邓宏兵在其著作中对投资环境的分类进行了总结,依标准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影响各分类的各投资环境的因素即为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有学者从一般投资环境因素和项目特殊因素两方面来考察投资环境影响因子。这与本文即将讨论的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分类较为接近。但也只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考虑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分类的,难免有失片面。

这些分类都已不能满足在现时对投资环境进行评价的需要。为了本研究的需要,在此将影响投资环境的因素分为公共影响因素、专业影响因素和地方因素。公共影响因素是指在短期或长期内对所有投资项目都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的环境因素的总和。记公共影响因素的总和为θ1。专业影响因素是指只与特定投资项目相关或对其影响特大的多种影响因素的总和。它与公共影响因素不相同,它只是对特定投资项目有影响,而对其他投资项目可能没有影响或影响不大。不同的投资项目因为涉及不同的产业,其专业影响因素是不一样的。记专业影响因素的总和为θ2。地方因素是指某地区潜在的或已显示出来的优势。如某地因交通原因,其丰富的矿产资源未能得出开发,则此矿产资源为其地方因素;某地优质的地下水资源、没有开发的旅游资源、土特产等都是地方因素。记地方影响因素的总和为θ3。

这三类投资环境影响因素成立如下的关系:

(1)θ1∩θ2=Ø,并不总是成立的。如:大多数企业都是需要一定的水的,对一般的企业而言,水资源是公共影响因素。但对钢铁工业而言,若不能满足其对水的大量需求,则此钢铁企业就不能很好地发展和生存下去,因而水是钢铁企业投资的专业影响因素。

公共影响因素与专业影响因素是分不清孰轻孰重的,忽视任何一方面的影响因素都是错误的。一个明显的例子,一个地区的公共影响因素很好,但对一个棉纺企业而言,其若不能得到所必需的原材料,则该地的投资环境不是为优的。同样,我们不能忽视公共影响因素而只重视专业影响因素。某地有大量的优质铁矿资源,但该地的政府对该铁矿的开发是禁止外资投入的,则该地不能视为投资环境优良之地。

(2)θ1∩θ3=Ø,并不总是成立的。对地区而言,公共影响因素和地方因素之间也是不能绝对地分出轻重的。

对于企业而言,对公共影响因素的评价和对专业影响因素的评价不具有可加性。对于地区而言,对公共影响因素的评和地方因素的评价也不具有可加性。其正确关系应为:

FIi(θ1,θ2) Da=FIi(θ1) Da×WI1+FIi(θ2) Da×WI2;

FIi(θ1,θ3) Da=FIi(θ1) Da×WD1+FIi(θ3) da×WD2

其中, FIi(θ1,θ2) Da表示投资Ii对区域Da的公共影响因素和专业影响的综合评价结果;FIi(θ1) Da表示投资Ii对区域Da公共影响因素的单项评价结果;fIi(θ2)Da表示投资Ii对区域Da专业因素的单项评价结果;FIi(θ1,θ3) Da表示投资Ii对区域Da的公共影响因素和地方因素的综合评价结果;WI1+WI2=1, WI1、WI2分别为对企业而言,Fida(θ1)和Fida(θ2)的权重;WD1+WD2=1,WD1、WD2分别为对地区而言,Fida(θ1)和Fida(θ3)的权重。

对地方而言,它在提高企业对其投资环境的专业因素的评价方面所能做出的努力是有限的,有时甚至是无能为力的。一个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丰缺度是不能通过改变公共影响因素如交通设施、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来改善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公共因素的改善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对专业影响因素的利用,从而间接地提高企业对专业因素的评价。

对企业而言,只要地方因素不是在公共影响因素和专业影响因素的考虑之列,对地方因素的评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是有纯粹的数学意义,而不具有经济意义。地区的地方因素的评价只能作为一个潜在的条件而已。在从地区的角度来评价投资环境,进行横向比较时,才考虑地方因素。

3.投资环境评价方法

关于投资环境评价方法的研究,前人已经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并积累了丰硕的成果,邓宏兵在其著作中对其进行了总结,在此不一一列示。这些投资环境评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也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注重区际对比而忽视了区内差异性研究,没有提出投资环境的空间衰变规律;(2)注重综合性评价而忽视了不同投资主体对投资环境的不同要求;(3)注重现状静态评价而忽视了投资环境的发展变化预测;(4)强调宏观一般因素,忽视微观具体因素;(5)针对投资者普遍性强,特殊性弱;(6)各区域投资环境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难以资源共享,可比性较差;(7)不能兼顾地方和企业的要求。鉴于此,根据前述投资环境定义和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分类,我们以公共影响因素和专业影响因素的评价为从企业角度的投资环境评价,以公共影响因素和地方因素到评价作为从地区角度进行的投资环境评价以解决上述诸问题。

4.地方与投资者的博弈分析

设,对投资者而言,地区符合要求的概率为n,在各种条件下的得益情况如下。前一个数为投资者的得益,a,b,c,d>0,0≤n≤1对投资者而言,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其得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会选择投资: (a+c)n-c≥0,即n≥ 。

对地方而言,若它符合条件,则其在理论上只能得到bn的投资.若信息透明,对博弈双方式信息完全的,则可得其纳什均衡为(a,b)。地方可得到b的引资,大于bn。这说明,信息不完全让符合条件的地区损失了部分引资效果。而发布信息,使博弈双方信息完全则可以挽回这部分损失。当然,若地方不符合条件,则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得益为d(1-n),大于在信息完全情况下的得益0。不符合条件的地方没有发布真实信息而使信息完全的积极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看出,可以把信息的忠实发布当成判定地区的投资环境优劣的标准。

二、投资环境优化调控目标

对于某项投资而言,其最终必将落在一定的区域,设为区域Da,则这种投资活动发生的充要条件是:

(1)FIi(θ1)Da≧FIi﹡(θ1)

(2)FIi(θ2)Da≧FIi﹡(θ2)

(3)FIi(θ1,θ2)Da=FIi(θ1,θ2)Dj

其中, FIi﹡(θ1)表示投资Ii所需的公共因素评价的下限值;FIi﹡(θ2) 表示投资Ii所需的专业因素评价的下限值;FIi(θ1,θ2)Dj表示投资Ii对所有地区Dj(j=1,2,…,n)的投资环境评价的最高值。

这个充要条件表明,地区Da若要能吸引投资Ii,则它的投资环境的公共影响因素和对投资Ii而言的专业影响因素的单项评价要高于投资Ii所需的公共因素和专业影响因素评价的下限值,而其综合评价在所有地区的投资环境的评价中是最高的。因此,地区投资环境优化调控的目标就主要涉及公共影响因素和专业影响因素。地方优化调控投资环境主要是为了在将来引进外资,然而未来外资的专业影响因素是不可知的,因而地区优化调控专业影响因素是不切实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地区优化投资环境是无的放矢了。对于地区而言,它优化投资环境影响因素中的专业影响因素不会涉及投资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等,而只会涉及投资项目的产业因素方面。

我们设:DI为符合地区发展需要的产业的集合;GI为愿意到本地区投资的产业的集合。

则I﹡=DI∩GI

因而只有I﹡中的产业才是目标产业,只有影响I﹡的投资环境因素才是地区投资环境优化调控的目标。

三、优化调控措施

为了实现优化调控目标,就必须在调控理论的指导下,采取一定的调控措施而使投资环境的优化调控不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可以采用如下措施。

1.优化公共影响因素

公共影响因素的提高,可以间接提升地方因素,从而间接的提高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根据各公共影响因素对引进外资的影响力度,在首先优化”瓶颈因素”之后,下大力气改善那些影响力度大的公共因素,以更快的提高引资效果。

2.优化目标产业的产业影响因素

针对目标产业的需要,优化其产业影响因素。这不但包括优化公共影响因素,更主要的是优化各产业的产业影响因素,包括产业政策,专业人才的供给等。

3.提高投资环境影响因素的可控性,加大调控力度

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的保持是受资方和投资方都非常关心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而目前投资环境的可控性差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为此:(1)按照“管理者推动”的途径建立起一个能提供和反映地区投资环境质量成就的投资环境质量体系。(2)为保证上述措施的实施,建立投资环境数据库。随时跟踪投资环境影响因素,以便能随时了解其变化,并对其进行调控。惟其如此,调控才不会流于空言。

4.增加地区投资环境信息的透明度,获得全部的引资效果

从地方与投资者的博弈分析中可以看出,信息的不完全使得投资环境符合条件者损失了部分的引资效果。只有使地方的投资环境信息更加透明化,才能挽回损失部分的引资效果。为此,应建立地方的投资环境信息网,及时发布投资环境信息及其最新动态。

5.改善生活质量,吸引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乐于前往具有舒适生活环境且风景优美的地区定居。而大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为它们工作,将办公室和研究室也设置在那些风景胜地。地方为吸引大公司就必须改善生活质量以吸引优秀人才。为此应注意以下问题:(1)从信息社会高层次视点上,更新传统的投资环境观,重视生产物资的人的发展。(2)要重视对具有潜在高度舒适生活环境地区的保护与开发。(3)吸引投资项目,要重视与地区的投资环境层次相适应。

参考文献:

[1]吴丰:外商直接投资与聚集效应.经济学动态,2001.6

[2]邓宏兵;投资环境学.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0

[3]杨德新:海外投资战略.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区域投资环境是造成我国区域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主要因素。缩小我国东西部差距,实现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和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缩小区域投资环境差异。

关键词:区域差异;投资环境;民族经济

文献标识码:A

政策环境风险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促进俄罗斯奔萨州与我省的合作,加深我省企业对奔萨州农业相关情况的了解,2011年12月21日,奔萨州农业投资环境说明会在长春市举行。俄罗斯奔萨州第一副州长沃尔科夫、副州长诺戈耶夫、奔萨州发展集团总经理罗曼诺夫出席会议。吉林省政府副省长王守臣、省政府副秘书长刘延春以及省农委、省外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大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领导参加了会议,吉林森工集团、长春皓月集团、长春高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省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近30家农业企业的50余位代表应邀参会。受奔萨州第一副州长沃尔科夫委托,会议由吉林省农委副主任于文波主持。

王守臣副省长首先在说明会上致辞,对奔萨州代表团的来访表示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我省农业基本情况,回顾了两省州间的友好往来历史,同时,对下一步开展两省州间农业合作提出意见。他指出,开展农业合作,最关键的是要努力实现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要将我省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特色农产品及劳动力优势与奔萨州地理条件、自然条件和丰富的土地资源优势相结合,开展多领域的农业合作。

奔萨州第一副州长沃尔科夫在致辞中详细介绍了奔萨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表示,奔萨州政府对与我省开展农业合作有着极大的诚意和信心,将尽力为我省企业赴奔萨州考察、投资创造条件。奔萨州发展集团总经理罗曼诺夫在会上介绍了奔萨州拟对外合作的项目情况、投资环境、税收制度、投资优惠政策等。

省农委于文波副主任在会上进一步介绍了多年来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农业对外交往情况及与俄罗斯尤其是奔萨州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近年来,我省在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同时,积极认真地组织开展了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其中,与俄罗斯(前苏联)的农业合作已有20余年的历史,我省曾多次组派政府、企业、专家代表团赴俄罗斯,卓有成效地开展各类农业合作交流和项目推介活动。目前,已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奔萨州、伏尔加格勒州多个地区开展了农业合作。2007年开始,在中国农业部支持下,我省承担了在俄罗斯奔萨州建立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任务。几年来,在奔萨州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双边合作规模得以不断扩大。2011年我省赴奔萨州人员已由2007年的10人增加到101人,蔬菜种植面积也由2007年的20公顷增加到118公顷。

这一期间,我省领导与奔萨州高层领导也有多次交往。奔萨州农业代表团于2011年5月和8月分别派代表团来访,我省政府王守臣副省长2011年10月也曾率团访问奔萨州,并与奔萨州政府签订了《中国吉林省政府代表团与俄罗斯奔萨州政府关于开展农业合作的协议书》,双方在林木加工、饲料加工、肉类生产、蔬菜种植和建立中餐企业等方面达成合作意向。目前,协议中涉及的几个具体合作项目正在积极地推进中。

2011年12月16日,俄罗斯已正式加入WTO,这意味着俄罗斯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将为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极大的助力,也将为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机制建设创造契机。入世后,俄罗斯总体关税将从2011年的10%降至7.8%,农产品总体关税将从目前的13.2%降至10.8%,这将对中俄双边农业合作产生极大影响。我省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扩大。此次奔萨州代表团选择在这样一个时机来访并召开投资环境说明会,将对两省州密切关系,增进友谊,拓展合作产生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也为我省企业下一步进入奔萨州,拓展农业合作领域奠定了基础。

吉林森工集团、省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吉林省海外农业投资集团公司等多家企业在会上与俄方代表互动发言,针对以往对俄合作中存在和需要俄方尽快帮助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增进了我省企业对奔萨州相关情况的了解,也将对下一步促进的两省州间农业合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省农委外经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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