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范文

2023-09-22

农业税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农业税;工业税;工业化; 环境污染

摘 要: 取消农业税降低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改善自身的财政困境,地方政府开始寻找新的税源,发展税率高、见效快的粗放型工业产业成为首选。本文以安徽省16个市作为研究样本,构建面板模型实证分析了取消农业税与农业大省环境污染的关系。研究发现,取消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环境污染问题,并通过增加工业税收的渠道破坏了生态环境。进一步将安徽省分为皖南、皖中和皖北,可以发现取消农业税对皖北地区的环境影响最严重,因此取消农业税将恶化农业大省的生态环境,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导产业的地区。

文献标志码: A

Key words:

agricultural tax; industrial tax; industrializ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cancellation of agricultural tax reduces the fiscal revenue of local governmentTo relieve their fiscal difficulties, the local government starts to look for new tax sources,so developing extensive industry which brings about high taxes and quick benefits becomes the first choiceTake 16 cities of Anhui province as the research sample, and build a panel model to empirically analyze the relation between cancellation of agricultural tax and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agricultural province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cancellation of agricultural tax make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more seriousAnd it damages environment by increasing industrial taxDividing the Anhui province into south, middle and north, find that the cancellation of agricultural tax has a most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As a result, the cancellation of agricultural tax causes more seriou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n agricultural province, especially for the regions whose leading industry is grain production

一、引言

2015年霧霾在全国集中爆发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广大民众普遍意识到,经过30多年的粗放增长,身边的环境遭到了严重地破坏。传统的以GDP增长为目标的粗放式增长效益低下,资源利用率低,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环境问题不仅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①全国政协委员李毅中在

参加一次座谈会时说到,按照现在的能耗产出 比,要维持国民经济以6%7%的速度平稳增长,

到2020年,全世界的资源给中国都不够。因此,寻找环境污染的深层次原因,加快环境治理的步伐,已成为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有关环境污染问题,大量学者围绕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展开了研究。Grossman和Krueger分析了GEMS的城市大气质量数据,发现SO2和烟尘排放量与人均GDP增长存在倒U型曲线关系,首次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1]方齐云构建固定效应面板模型和异质斜率面板数据模型,证实城市化和人均碳排放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并提出可以根据各地区是否达到其拐点来制定相关政策。[2]

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征收农业税的历史悠久,俗称“皇粮国税”。长期以来,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使广大劳动农民失去了反抗精神,任由政府对其进行搜刮,农业赋税日益加重,[3]这就是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秦晖:《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陷阱》,载于《今日农村》2001年第1期。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根据黄宗羲“积累莫返之害”的观点总结而来的历史规律,即历史上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下降一段时间又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2006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标志着 8亿多农民从沉重的农业赋税中解脱出来,我国开始进入到真正意义上的无农业税时代,实现了“以农促工”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转变。张广花指出,取消农业税对农村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有利于改善城乡关系。[4]陈建宏认为,农业税的取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动和集中,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切断了各种搭车收费项目的依附载体,减轻农民的负担。安徽省作为首个农业税费改革试点省份,改革成效显著。[5]

但是,部分学者质疑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效果。王学华指出,农业税的取消不仅造成了乡镇财政困难,还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6]于凌云等研究得出,尽管取消农业税后各级政府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但还是难以弥补财政缺口,乡镇政府开始减少公共产品的供给。[7]李瑞林等在肯定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的同时,指出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效果有限,政策预期的效果没有充分达到。[8]此外,刘乐山等、董江爱、陆小丽等学者也都研究得出,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普遍降低,政府基本职能难以实现。失去农业税的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农业大县急需缓解财政危机。[913]

近年来,安徽省不断加快工业化进程,2015年,全省县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1518户,占全省总户数的641%,县域全部工业增加值为47177亿元,占县域GDP比重为438%,较2010年上升了5个百分点,工业发展对县域GDP增长的贡献率高达497%,主导作用日益明显。 数据来源:安徽省统计局网站。 地方政府在享受工业企业发展带来的GDP和高税收的同时,环境污染也日益加重。2016年5月8日,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科学研究院与安徽财经大学联合发布《安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报告大气污染防治专题报告》显示,安徽省的空气污染形势比较严峻,20052014年,安徽省仅黄山空气质量优良率达100%。2015年全面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后,当年只有黄山与池州两市空气质量达标,PM25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目前,国内学者对取消农业税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其直接政策效果上,认为取消农业税可以增收减负,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而对于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果主要集中在财政收入紧张和公共服务缺失等方面,很少有研究关注农业税的取消对政府行为进而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我们认为,农业税的取消将导致以农业为主的县、市失去重要税收来源,迫使地方政府加快本地工业化进程。由于以农为主的地区工业基础薄弱,难以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从而不得不引进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致使本地环境急剧恶化。基于此,本文选取20002014年安徽省地级市面板数据,构建面板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取消农业税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揭示环境污染背后的制度成因。本文的贡献在于:(1)相对已有研究,本文首次研究农业税取消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全面评估取消农业税的效应;(2)以农业税取消作为一个自然实验的研究前提,丰富了税制调整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研究,为环境治理的税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洞见。

二、理论分析

借鉴Fredriksson和Millimet提出的理论框架和崔亚飞的理论分析,[1415]我们假设某个农业大县地方政府j的辖区内环境污染水平E主要来自工业污染的排放。如果將一个地区内第二产业产值占GDP的比值定义为工业化率ir,那么环境污染水平E可以看成是工业化率(ir)的函数,即E(ir)。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其一阶倒数E′大于0,二阶倒数E″小于0。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水平首先会不断上升,但是,随着科技水平和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将提高,人们对环境的重视也能够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降低环境污染水平。

周黎安认为,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导致了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晋升锦标赛模式,即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提升和私人利益而牺牲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16]地方政府j为了获得政治晋升十分重视GDP的增长,而经济增长Q会带来税收收入(T)的增长,即税收收入是经济增长的函数T(Q)。我们进一步把税收细分为工业税IT、农业税AT和其他税收NT之和,即:

T(Q)= IT(Q)+AT(Q)+NT(Q)

假设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U取决于税收收入(T)和环境污染水平(E),即U(T(Q),E(ir)),则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如下:

U(IT(Q)+AT(Q)+NT(Q),E(ir))

其中,UT′大于0,UE′小于0。地方政府以效用函数U的最大化为目标,即努力提高经济水平的同时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地方政府会在税收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进行策略权衡,当地方政府通过降低环境保护力度来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税收水平时,便产生了“趋劣竞争”(Race to the Bottom,RTB)。[17]在取消农业税后,AT为0,总税收T显著下降(假设地方政府j为农业大省,因此农业税所占的比例相对高于其他地区),地方政府j的效用水平也随之下降,地方政府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会采取放松环境管制的方式维持甚至提高自身的效用水平,从而造成了环境污染水平E(ir)的上升。

取消农业税对于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收入肯定具有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遭遇瓶颈。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地方政府失去了重要税源,而上级的转移支付大多属于专项支付,地方政府很难挪作它用。为了保障自身的效用水平,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新的税源,以改善自身面临的财政困境。因此,地方政府更加积极的引进工业企业,加快本地工业化的进程,以工业税取代农业税。但是,农业为主的县、市工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陈旧和不足,而且有的地区的区位条件很差,从而很难吸引产业链高端企业,不得不引进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因此,农业税的取消引起的农业大县环境污染恶化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取消农业税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地方环境污染。

假说2:取消农业税通过增加工业税的渠道间接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三、模型构建

(一)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1样本选择。农业大省的地方经济一般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税收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大省的财政冲击最为明显。但农业大省往往是工业小省,这是因为农业大省的各项政策都向农业倾斜,加上资金、技术和人才的缺乏,导致工业落后,企业规模普遍较小。[18]。农业大省,特别是农业大县交通闭塞、矿产资源匮乏、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欠缺使得工业发展先天不足,因此农业大县的工业化进程更加困难。地方政府为了尽快走出财政困境,盲目推进工业化进程,将高收益率作为支持生产发展的主要标准,一些高污染的企业趁虚而入,为地方生态环境埋下了隐患。本文选取我国中部的农业大省安徽省作为研究样本,能很好地反映取消农业税与环境污染的关系。

2数据来源。本文主要研究的是2006年以后取消农业税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所以选取了安徽省16个市(原巢湖市自2011年被划为合肥等地管辖,故本文不予考虑)20002014年的相关数据,共计240个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安徽省统计年鉴》。笔者在搜集数据的过程中发现,安徽省作为国家农业税费改革的试点省份,在2005年就全面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故本文取消农业税的样本区间为20052014年。

(二)变量选取和描述性统计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选取工业废气排放量(p)。考虑到近年来雾霾问题严重,选取工业废气作为被解释变量,更具有代表性。

2解释变量。取消农业税变量为虚拟变量Dt,取消农业税的年份,Dt取1,其余年份取0。此外,选取工业税对数(lnitr)作为取消农业税对环境污染的传导机制渠道变量。工业税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求和所得。

3控制变量Xit。考虑到模型的遗漏变量问题,本文选取了相关控制变量。以工业化率ir衡量经济发展程度,工业化率ir以第二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表示。为考察工业化水平和环境污染的线性关系,在模型中加入了工业化率的平方项(ir2)。以人口密度取对数(lnpd)衡量生活消费因素,由总人口/地区占地面积计算得出。以地区工业企业数目的对数(lnen)代表地区的工业发展规模。以非农业从业人员比例(uaer)作为劳动力影响因素,计算公式=1(农林牧渔业劳动力人数/劳动力总人数)。考虑到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是中部地区污染的重要因素,以安徽省各市平均工资水平和上海市平均工资水平的比值(wage)衡量东部地区劳动力成本因素,其比值越小,说明上海市和安徽省的工资水平差距越大,即东部地区劳动力成本越高,越可能诱发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越严重,预期待估参数为负。对除比例数值外的变量取对数,以消除异方差问题,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三)模型设定

为了检验取消农业税和环境污染之间的相关性,构建如下面板基准模型(1),其中下标i代表市(i=1,2,3……16),j代表年份(j=2000,2001……2014),Xit表示控制变量,μi表示个体效应,εit表示残差项。

除了研究取消农业税和环境污染的影响之外,本文还对农业税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取消农业税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并不会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但是制度变革会影响政府的行为选择和偏好,从而间接对环境产生影响。根据理论分析部分提出的假设,取消农业税之后地方政府急于寻找新税源,会放松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管制,以工业税来代替减免的农业税。因此,借鉴吴俊培等提出的传导机制模型,[19]在基础模型里加入刻画传导机制的渠道变量工业税itr,如果加入后原取消农业税的虚拟变量仍然显著且变小,渠道变量也显著,那么说明该影响机制成立。引入渠道变量后的传导机制模型(2)如下:

四、实证分析

(一)实证结果分析

表2是面板模型的回归结果,通过F和Hausman检验,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1)是基准模型回归结果,取消农业税变量与环境污染正相关,验证了前文的假说1,取消农业税会使地方政府放松环境管制,削弱环境治理这一公共服务职能。同时,还发现工业化水平的一次项系数显著为正,二次项系数不显著,说明工业化水平的提高会带来环境的污染。模型(2)是传导机制模型的回归结果,引入工业税这一传导机制后,取消农业税的虚拟变量系数显著且由05041下降为0457,说明这一传导机制成立,即取消农业税后,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政空缺,通过放松对污染企業的环境管制来扩大工业税收,导致环境污染状况恶化,假说2得以验证。人口密度对数系数显著为正,证实了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生态环境压力也日益加大。工业企业数对数系数为负,这可能是由于企业集群带来的技术溢出和基础设施共享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环境污染。非农劳动力从业人员比例和工资水平均不显著。

(二)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模型的稳健性,将被解释变量更换为工业废水排放量,考察取消农业税和工业废水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同样采用固定效应估计方法,回归结果见模型(3)。模型(3)的取消农业税虚拟变量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工业化水平及其平方项显著,工业税收变量不显著,其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未发生显著改变,模型估计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三)区域异质性研究

安徽省作为我国中部的农业大省之一,其内部产业布局具有差异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皖南、皖中和皖北 参考官方划分,皖南地区包括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皖中地区包括合肥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皖北地区包括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 三大板块,皖北地区多平原,主要以种植业为主,种植粮食作物、棉花和油料,农业发展水平位于全省领先水平,工业发展相对落后。皖南地区多丘陵,主要以林茶业和旅游业为主。皖中地区濒临长江,工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模型(4)、(6)、(8)分别是皖南、皖中、皖北的基准模型,模型(5)、(7)、(9)分别是皖南、皖中、皖北的传导机制模型。皖北模型(8)和(9)的农业税虚拟变量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取消农业税对以种植业为主的皖北地区环境污染最重,而且引入工业税这一传导机制后,取消农业税的系数显著下降了,证实了农业税取消后地方政府寻求利用工业税替代的机制。皖南地区模型(4)和(5)的取消农业税系数不显著,可能是因为该地区的环境质量要求高,环境监管更严格,也有可能是皖南地区人均耕地少,取消农业税前后废气排放差别不大。皖中地区模型(6)和(7)的取消农业税系数显著为负,与预期相反,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高污染企业向皖北农业大县、市转移,产业结构升级,从而取消农业税对工业较发达的皖中地区产生了正向环境效应。皖北地区模型的工业税收渠道变量最为显著,而在农业生产比例相对较低的皖中地区显著性较弱,皖南地区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取消农业税对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地区环境污染更明显。

五、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运用20002014年安徽省地市级面板数据建立面板模型,研究取消农业税与农业大省环境污染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取消农业税对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和偏好产生影响,加重了地方环境污染水平。深入研究内在传导机制,发现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工业税的渠道,以工业税代替农业税,缓解财政压力,以重工业生产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带来了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对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破坏。取消农业税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具体来说,对以粮食种植业为主导产业的皖北地区,取消农业税的环境恶化效应最强,皖中地区环境相对改善,皖南地区不明显。研究结果表明,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大省,特别是以粮食生产为主导产业的地区环境污染影响最为严重。

(二)政策建议

1完善农业税减免政策的配套措施。考虑到地区差异,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业大省或者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大县的转移支付水平,缓解农业大省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减少地方政府因为扩大财政收入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加大对农业大省地方政府的引导,严格控制地方污染企业的进入和污染物排放,以税收和停产等综合措施降低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将环保督查长期化,减少工业发展对农业大省环境产生的破坏,提高农业大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2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以第二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能够有效增加财政税收的同时,也加大了生态环境压力。首先,地方政府努力推动工业结构的内部优化,对第二产业发展进行扶持和引导,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工业企业,严格控制污染企业的规模。其次地方政府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切不可为了短期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努力实现“一二三”到“二三一”的产业结构转型。

3农业大省地方政府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寻找绿色新税源。大部分农业大省生态环境优于工业大省,自然风光秀丽,适合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业。同时,地方政府要支持金融、信息、交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为工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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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庆洋

农业税范文第2篇

摘要:我国税制变迁的进程,呈现出政策主导的特征,可分为税制变迁“法外运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政策推动税制局部修正三种类型。针对具体情形在所涉事项和所及范围上的差异,应施予不同的法定要求。一方面,坚守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有关税法核心制度的整体变易,必须循法律轨道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参与机制的构建,彰显纳税人“同意”之核心意蕴。“程序—实体”的二元规制路径,同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的基本定位一脉相承。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法定;公共财产法

税收法定已被写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国家层面的重要法律。然而,当前的税制变迁进程中,政策的主导地位仍然彰显无余;除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等为数不多的几项改革基本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大量税改具有浓郁的“政策主导”意味。就此而言,有必要思考:第一,这种政策主导的税制变迁,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背离了税收法定的要求;第二,如何以税收法定为标尺,导正前揭路径偏移;第三,当“导正”甚为必要却窒碍难行时,须反思税收法定的核心意旨究竟为何,由此确立合适的规制逻辑。

一、税制变迁的三种模式:“政策—法律”范式的审思

就各项具体的税制变迁,可循其中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将它们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

(一)类型一:税制变迁“法外运行”

此种情形中,整个税制变迁的过程都未在税法框架内运行,改革成果通过政策而非法律形式呈现。比如,我国自1994年起酝酿开征“燃油税”,进程缓慢;2008年8月,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专门提到“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但通知发出后不足半年,剧情反转,12月5日,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改“燃油税”为“成品油消费税”,引发热议,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递交专业意见,特别言及燃油税立法形式宜采用行政法规形式,“至少要恢复经过国务院同意的惯例”,最好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12月18日,正式方案落地,所依据的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

形式上,正式方案由国务院而非四部委发布,有论者据此认为,因为该通知意味着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如果以四部委发文,存在“行政规章抵触行政法规的情况”[1]。易言之,国务院发文比四部委发文更符合《立法法》和一般法理的要求。实际上,无论是四部委还是国务院发文,本质上均系规范性文件,而非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就正式出台的通知来讲,虽然由国务院发布,但并未经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程序,哪怕仅从“名称”的维度看,也不满足《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的要求①。更何况在发布程序上其与行政法规的区别亦十分明显:行政法规要由总理签署发布,而行政决定通过国务院文件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因此,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是以国务院名义还是以四部委名义发文,差别并不大。

需要注意,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则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修改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与消费税“修法”在时间上高度重叠。这予人以两方面观感:一者,固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涵摄的面较广,但至少其中“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内容,完全可于修改《消费税暂行条例》时体现出来,这样至少在形式上更符合“税收法定”的要求;二者,未依循前述进路的直接后果是,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刚刚修改未满一月之时,新的“打补丁”工作已经开启。这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呈现出浓郁的政策色彩,法定成分相当匮乏。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7年第5期

2017年第5期(总第209期)侯卓:税制变迁的政策主导与法律规制

——税收法定二元路径的建构

这里不妨再以2014年底至2015年初连续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为例加以分析,见表1。

权”有三点区别:一是授权主体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即为根据“85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国

务院行使的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③;二是授权内容有别,《消费税暂行条例》所授予的税目、税率事项,乃是税收领域至为关键的税收要素,未免轻言授出;三是授权表述参差,这里“由国务院决定”的行文模糊处理究竟是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还是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而结合前两方面的差异,应当从严解释为通过行政立法程序进行。最后,三份文件中,仅有出台最早的财税[2014]94号文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另外两份文件连此项内容都没有,即便从最宽松的标准来审视,后两份文件的形式瑕疵明显。

(二)类型二:政策推动税制整体立废

此种情形中,政策推动税制变迁虽然最终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然而从本质上讲,变迁的方向与内容皆由政策确定,法律不过扮演着“橡皮图章”的角色。其形式上与法定要求“若即若离”,在实质上则同法定要求所蕴含的纳税人“同意”之本旨相去甚远。承认特定利益、确定合理范围并尽力保护在确定范围内得到认可的利益,是法律基本的作用方式[2]。政策在稳定性、民主性上的相对缺陷,使其不足成为推动主体权益根本性调整的合适场域。

农业税的废除,是此类情形的典型代表。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安徽全省为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地区,此时农业税尚只是“农村税费改革”中之一环,而且由于改革伊始就浮现出基层财力困难之情状,所以改革进程一度有所放缓,相关提法亦由“加快推进”转为“稳步实施”;2002年,伴随国家财政状况的改善,特别是对试点地区转移支付的加强,试点扩至河北、黑龙江、内蒙古等16个省区,并于2003年推向全国,截至此时,废除农业税还未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转折点出现在2004年,该年度先后出台的三个政策文件强力推动了农业税废除的进程,如表2所示:

“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

在中国的国情中,“一号文件”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虽然在法律属性上其也居于规范性文件之列,但实际上常将之作为中央意图的“风向标”,由此不难理解中发[2004]1号文何以成为推动农业税废除的重要里程碑。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作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2005年“一号文件”特别强调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各地方在有条件时“可自主决定”,都极大地推动了废除农业税的进程。至2005年底,全国范围内已全部停征农业税,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于2005年12月29日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此项改革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对农民在分配格局中居于弱势地位的矫正。然而,抛开其客观上带来的“杂费反弹”等负面效果不论,其在形式层面的合法性瑕疵也值得引起重视。《农业税条例》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8年通过,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3],这在税收法定于立法层面相对黯淡的景况中本是难能可贵,不料却在退出历史舞台过程中被政策文件“凌驾其上”,殊为可惜;此外,政府工作报告能否直接安排税率等税收要素、中央文件能否“授权”地方“自主决定”进行试点,用法治眼光揣度,都令人疑窦丛生④。与之类似的尚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起暂停征收⑤。通过规范性文件来暂停征收单行税种,合法性瑕疵比较明显。此外,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其有《个人所得税法》的明确授权⑥,合法性供给相对充足,此处不赘述。

(三)类型三:政策推动税制局部修正

由于税收事项的技术性、精细性与复杂性[4],现实中局部性的税制变迁有时难以直接修法“一步到位”,而是通过政策推动、“循循善诱”地臻于“修法时机成熟”之境,再以修法形式确认成果。其与类型二的差异在于税制变迁的范围,一为局部修正、一为整体更易。

比如,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⑦,涉及到税目的增加与取消、税率的调整、纳税人范围的廓清等税收要素内容。又如,增值税转型改革也是如此,自2004年7月始,允许东北三省和大连市部分行业抵扣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金;2007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将试点区域扩大到中部六省26市;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开始施行,标志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也意味着前述政策推动的税制变迁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与前述消费税改革不同,增值税转型在政策推动两轮试点后,径自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在全国推开,而未待改革全部完成后以暂行条例加以“追认”。与之类似的是2010年的资源税改革,同样经历“试点—试点推广—全国推行”三个步骤,其中前两个步骤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⑧,“全国推行”则通过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现。

总体上,三种类型均体现明显的政策主导性。即便以相对宽松的法定要求进行评判,类型一的形式合法性瑕疵也比较明显;后两种类型在形式上尚难谓其完全背离法定要求,但相关税改进程中是否体现“同意”的精神,在实质面上干系重大。申言之,虽然这两种情形政策推动的结果终究为法律的形式所框定,故而形式层面的正当性供给较之第一类情形更为充分[5];但如何避免出现政策犹如汪洋大海、“法律只是大海中的几个孤岛”[6]之现象,仍须格外关注,这要求对税收法定有更贴近其本旨的认识。

二、程式跃迁:税收法定的“底线”与“灵魂”

当前对税收法定的讨论热度甚高,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似乎每一项税改都可以从“税收法定”的角度品评一番。然而有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当我们谈论税收法定时,我们在谈什么?如果仅停留在形式要求的层面上,其意义很有限;如果像北野弘久那般将其概念外延不断扩展,也易诱致内涵空洞的后果。本文推崇的做法是:对各项税改依据一定标准予以重组,分别在不同维度上施以法定性要求。这便要确立差异规制的思路,并挖掘税收法定的核心意蕴。

(一)差异规制的总体思路

前文的讨论中,笔者以形式层面政策与法律的互动为标准,将之区分为三种类型。此处,还可以在实质层面上,根据相关税改涉及的事项(内在标准)与影响的范围(外在标准),将这些政策主导的税制变迁区分为不同的情形。内在标准的审查重点为税制变迁的对象是单行税种法的核心制度(特别是一般税收要素)抑或边缘制度(例如税收特别措施);外在标准则试图基于税制变迁波及的范围作出“局部试点—整体更易”的二元划分。

为何进行上述划分?如果一项税制变迁涉及税法的核心制度,如税基、税率等税收要素,其对多元主体权益的影响往往较大,因而提出更高程度的法定要求有其必要;而如果税制变迁所及仅为税法的边缘制度,比如税收优惠等税收特别措施的立、改、废,其对权益格局的影响相对较小,法定要求亦可适当从宽。同样地,当税制变迁影响范围相对较窄,比如仅在某些地区或行业试点时,基于“没有差别就没有政策”,而法律却强调稳定性与普适性,因而实体法层面的“法律之治”本就不甚现实,而只能侧重从程序角度对试点过程提出要求,比如针对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可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制定办法,对个人自住房征收房产税,这就是一种程序中心的法定要求。所以,从上述内在标准和外部标准出发,对于相关税改的法定要求,会形成不同的宽严之程度。基于上述,可以归纳形成税制变迁的四种“内—外”组合情形,如表3所示。

“核心制度—整体更易”类型最易把握,其法定要求的程度最高。现实中,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狭义法律层面展开,增值税转型改革与“营改增”在试点到一定阶段、累积相当经验后,也是通过对行政法规的修改来完成畅行全国的任务。但是,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至为重要的税率制度作出调整,而且直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却通过部委发文的形式推动,难免会备受诟病。“边缘制度—局部试点”类型,无论就税制变迁的深度还是广度而言,影响面相对较小,对其提出“高标”要求,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前述“营改增”试点中对部分营业税税收优惠项目转征增值税时作出的制度调整,基本上通过部委发文形式完成,没有太多可责性。这里较难把握的是另外两种情形,或是因为变迁之制度在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或是因为制度变迁在全国范围内整体推进,对不同主体的分配利益影响甚大,有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必要性;但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变迁要么在部分区域或行业试点,要么适用的对象相对有限,现实中虑及法律程序的启动不易,以及政策目的本身所需要的灵活性与差异性等特质,很多时候并未真正通过“法治方式”去加以推动,增值税转型试点、资源税转型试点、房产税改革试点概莫能外。以房产税改革试点为例,其程序合法性瑕疵是显见的,而要补正这一程序性瑕疵须从三方面“对症下药”:第一,《立法法》第8条将税收基本事項作为法律保留项目,沪渝两地出台试点方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这是学者们前述意见的主要依据;第二,光有授权还不够,《立法法》及一般法理上有关“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原则需要遵守,沪渝两地试点的“制度背景”是《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仍然有效,要使地方的试点方案获得合法性,还得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有关法律在上海自贸区实施一般,由国务院暂停《房产税暂行条例》部分条款在沪渝两地实施;第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而且没有缓和性规定,沪渝两地根据各自试点方案对个人自住房征收房产税均同其抵触,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暂停该条在两地的适用。若能同时实现前述三个条件,则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才算真正获致形式合法性。很显然,“纸上得来终觉浅”,这三点真要在现实中得以践行何其困难。运用税收法定这一“法宝”去批判总是容易,但一旦真切地遇到真实而又深刻的现实,“依然故我”的情形彰显出的可能是相关理论有待拓掘之处。

(二)双管齐下:“形式—实质”的辨证施治

针对前述不同类型的税制变迁,税收法定的规制要求一要“坚守”、二要“拓掘”。前者强调当涉及税法核心制度的整体变易时,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具言之,制定有法律的修改法律,制定有行政法规或规章的,首先修改相关制度规范,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适时上升为法律,这是税收法定的“形式”要求。与此同时,我们也应体察此种形式要求的局限性:一方面,税法存在哈特所谓的“空缺结构”,核心事项之外的大量具体事项“如何规范必须由法院或官员依据具体情况,在相互竞逐的利益(其重要性随着不同的个案而有所不同)间取得均衡”[7];另一方面,在部分具体情形中,譬如“税改试点”这样的场合,税收法定能够发挥的作用同样有限,即便真如学者建议的,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方式消弭相关改革的程序性瑕疵,若无配套机制的作用,其对改革方案的内容、对改革涉及到的诸多分配主体之权益的保障,能发挥的实质性作用有限。

局限性不是要我们放弃税收法定,而是需与时俱进地发掘其内涵,并以适当方式体现税收法定的实质要求。有时候,我们太重视税收法定了:太重视其在形式层面的要求,以至于忽视了其更具意义的内在属性;太希望税收法定能够获得实定法上的确认,以至于忽略了作为“法理念”的税收法定主义与作为“法律保留”的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看似细微、实则重大的差异。梳理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的历史演进,不难发现其一以贯之的精神实质是契约精神[8],核心是将“同意”作为征税的前提要件。越来越多的公法学者将“合法性”同形式意义的“合法律性”区分开,将前者的本质界定为可接受性,强调民众对政府行为正确性和适宜性的内心肯认[9]。这便将问题(合理地)复杂化了,因为“可接受性”到底意味着什么,见仁见智而并无唯一正解。但渐趋形成的共识是将“可接受性”建立在开放式的参与过程之上。通常认为试点具有“试错”性质,其实,转型社会中的实在法建制,作为“西法东渐”与“本土资源”融会之产物,何尝不是在“试错”?“即便试错方案的设计离不开一种集中的权威,也不能把整个过程完全托付给这个权威,而应该使过程更具开放性、参与性。”这种对开放性、参与性的诉求主要倒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众人拾柴火焰高”这种“技术性”的考量,就税收这一高度技术化、精细化的领域而言,未曾接受专业训练的普罗大众,即便“聚沙成塔”,其所掌握的有效知识“存量”也很难超过制度设计时定向征求意见的少数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官僚。在根本上,强调开放性、参与性,是源于现代公共决策或制度设计中“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两大支撑性元素之间的内生张力——对专业化、技术化的过分张扬,不可避免地会削弱甚至剥夺普通公众的话语权,也就动摇了所制定之规则的正当性或曰可接受性。

考虑到税收天生具有侵益性,“闭门造车”式的规则制定或变迁,无论如何精巧,都很难让公众满意。由是以观,将税收法定的内核界定为纳税人的“同意”,确实有其道理和现实意义;通常假定代议机关较能代表“民意”,所以税收法定在形式层面强调“议会主导”,能间接达致“纳税人同意”的目标。我国人大代表的专业性和代表性都有所欠缺,通过其所制定的狭义税法是否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同意”⑨,尚且可以商榷;而在现代社会,利益高度多元化,税收事项涉及到不同主体间分配权益的配置与调节,不同群体甚至同一群体内部,立场都会有所区别,从而形成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规则就是讨价还价”[10],如果将形式层面的“法定”视为已足而轻忽实质意义上多元主体诉求的表达与交锋,很难不出现“被代表”的情形⑩。至于形式意义的“税收法定”难以完整覆盖的诸如税改试点这样的场域,究竟是主张继续走形式法定的道路、强调人大授权,还是“另辟蹊径”求诸税收法定之本来意旨,通过其它制度形式来真实体现纳税人的“同意”?笔者倾向于后者,这不是绝对地排斥形式法定,因为两种进路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无疑是,即便满足形式法定的要求,也还要从税制变迁的“可接受性”、具体说便是纳税人的“同意”之角度,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简言之,在规则制定也即广义上税收立法场合,要强调民意吸纳机制的构建[11];在税制变迁特别是试点场合,针对试点区域,更需设置听取纳税人意见的机制,由于所涉范围相对较小,故而此时对“民意吸纳”的程度要求更高B11。“税收法定”看似“行者止步”,但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治”却可藉此“行稳致远”。

三、理论提炼:税收法定的二元进路与公共财产法的规制脉络

针对我国税制变迁中的政策主导特征,其法定性缺失十分明显,从税收法定的角度对之提出批评也甚为容易。然而,一旦需建构严格符合形式法定要求的税制变迁框架,便会发现其时而殊为不易、时而不为已足,由此也驱动笔者由税收法定本质上的“同意”之内涵出发,尝试探寻一种“实质的税收法定”之规制进路,作为形式进路的必要补充。这也启发我们,在财税法领域,一定要注意区分手段与目的。以税收法定为例,税收立法或税制变迁缘法而行,严格来讲只是形式面的基本要求,惟有通过各种方式确实体现纳税人之“同意”,才能使相关税制获得坚实的正当性基础。

近年来,学界提出“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的命题,并从各个维度尝试证成之。笔者认为,公共财产法的性质定位,核心在于厘清其本质上是一種理念创新,由此出发会引致范式迁移。将财税法界定为公共财产法,不意味着其是对公共财产权的强化,而恰恰是对之实施法律规制,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方面不致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公共财产权的积极、正当行使,为纳税人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促其更好地“自我实现”。本文建构的税收法定之“形式—实质”二元进路与前述逻辑是一脉相承的:按照传统的形式进路理解税收法定,实际上是驻足于权力制衡的维度,本质上不过是“法律保留”的一种具体形式,纳税人权利于此间处于缺位状态;惟有体认其发轫之初的“契约”精神,真正在税制建构或变迁时张扬其“同意”之本旨,方能真正扭转前述方向偏误。因此,本文的研讨,也可作为对公共财产法理论“有用性”的某种检验。

注释:

①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② 当然,具体到这一波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上调,是在新《立法法》出台之前。但是,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之所以明确写入税率法定,便有成品油消费税连续三次上调引发各界负面观感的因素。

③ 立法学上区分国务院的行政立法究竟属于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还是准法律立法权,这对于后续的效力认定等方面有重要影响。参见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④ 《农业税条例》废止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应在法律仍然有效的情况下,由各地政府自行停止实施。张守文:《分配危机与经济法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5页。

⑤ 该税种后来于2013年由国务院正式废除。

⑥ 《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⑦ 《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⑧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新疆试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同年12月,试点扩至内蒙古、甘肃等12个西部省区。

⑨ “哈特之问”发人深思:“如果投票赞成某一个法规的那些人,并不知道该法规所指为何(如同英国财政法中许多条款的必然情形),那这个正式通过的法规就不算是法律吗?”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⑩ 行政法学提炼出“传送带”模式、专家理性模式和利益代表模式三种解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论框架,其中利益代表模式与这里所述问题有逻辑关联。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41页。

B11 这涉及政治学上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参见[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團2006年版,第39页。See Jorge M.Valadez.2001.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Westview Press.pp.34-39.

参考文献:

[1] 熊伟财政法基本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43-344.

[2]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M],廖德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14.

[3] 刘佐关于税收法定若干问题的进一步探讨[J]税务研究,2015(6):80-84.

[4]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M]战宪斌,郑林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4.

[5] M Strawczynski.Optimal design of new generation fiscal rules:coping with the business cycle and discretionary tax reductions[J].Business and Economics Journal,2015(6):3-9.

[6]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9.

[7]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3.

[8] 李建人英国税收法律主义的历史源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92.

[9] 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11.

[10] [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M]毕洪海,陈标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0.

[11] 刘剑文,侯卓税收立法民意吸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一个可能的分析进路[J]江淮论坛,2012(9):124-131.

(责任编辑:王铁军)

农业税范文第3篇

[摘 要]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处于萎缩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政府力量的支持,政府补贴缺位。因此,有必要明确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了解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困境,以探寻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出路。这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

1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必要性

1.1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农业具有“靠天吃饭”的性质,这使得其成为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弱质产业。而和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农业风险具有高度集中性的特征,如极易导致损失波及面广、损失程度极其严重等。Miranda 和 Glauber(1997)曾利用统计模拟模型计算出美国最大10家农业保险人和一般保险人的赔款支出变异系数百分数,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 8.6%,而农业保险人则为 84%,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差不多达到一般保险人的 10倍左右。在农业保险中,若缺少支持及其他补偿机制,而是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其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追逐利润的目标显然相悖,保险人将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1.2 农业保险属准公共产品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较,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等。”准公共物品的纯私人提供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导致私人成本过高,必然进一步导致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这种情况下政府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1.3 农业保险补贴是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WTO协议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和农民收入相关的农业保险称作“绿箱”政策,不予限制,不像其他的财政补贴手段那样容易引发贸易争端。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农业保险手段对农业进行支持。

2 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矛盾与困境

2.1 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不能像美国那样每年给予30亿美元的农作物保险补贴,但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仅仅采用免征营业税而财政不给农业保险任何补贴的方法显然是不行的。有数据表明,1998—2000年,我国平均每年政策性补贴支出817.35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的 7 倍,其中粮棉油价格补贴平均每年支出 605.36 亿元,相当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 5倍。可见,我国的财政补贴仍注重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而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却不足。

2.2 农业保险补贴的标准难以确定

从国外做法来看,由于各国及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及风险程度存在一定差异,故其补贴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补贴水平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地大物博,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补贴不可能实行统一的标准。特别是西部地区,无论其经济实力还是自然条件都远不及东部地区,因此,如何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补贴标准,在政府能够负担、农民愿意参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这三个条件之间寻求一个均衡点,还没有解决。

2.3 政府补贴的效率不高

政府对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是为了增加农民的付费能力,从而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实际上农作物保险的参与率不仅取决于保费补贴率的高低,还与农民对风险的偏好、农民可以利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性等有关。美国从 1980年到2000年曾两次提升对保费的补贴率,但是农民的参与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参与率得不到提高,农民保险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政府的补贴自然是一个低效率的行为。以2005 年为例,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 4927 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 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保费收入已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户是缺乏吸引力的,农民的参与程度低。另外,农业保险补贴并不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的保费补贴虽然提高了农民的付费能力,但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料来区分不同农民的风险,可能会使农户故意将资源转向高风险的项目配置,放弃预防风险的努力。保险公司也可能由于政府给予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这都是农业保险补贴低效率的体现。

2.4 制度保障没有到位

农业保险是有别于商业保险的,而我国现行《保险法》只适用于商业保险,至今我国的农业保险规范仍处于缺位状态。农业保险的性质、组织形式、政策支持方式,特别是政府对保险费的补贴额和补贴费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美国各个阶段农业保险补贴率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相比之下,显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

3 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基本思路

3.1 以各项政策作为保证

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为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农业保险补贴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把农业保险补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政府及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以法律政策的保障。既要保证国家农业保险补贴方案的顺利完成,又要切实保障广大的参保户真正享受到农业保险补贴带来的实惠。同时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及保费补贴的水平也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障,除了有法律的规范外还要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比如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

3.2 建立相关扶持机制

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发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投入机制和约束机制,规定国家财政支农的增长比例,国家及地方政府分担农业保险补贴费用的比例,努力构建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财政专项的补贴基金,专门用于农业保险补贴。在信贷方面,政府要制定优惠的融资政策,实行信贷资金向参保农户的倾斜,同时发展农业保单抵押政策。推行农业保单抵押制度就是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的一项辅助制度。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可用农业保单作抵押;对农民来说,买一份保险,在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可同时获得信用担保,解决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3.3 建设服务推动机制

服务推动是政府主导农业保险补贴的又一项重要内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险公司及参保农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为此,政府既要帮助农业保险机构掌握保险对象的有关信息,又要为投保的农户提供有关农业保险的信息资料,帮助参保的农户选择合适的农业保险方式。同时通过信息服务使农户了解国家农业保险补贴的政策,特别是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到底能给其带来什么好处和利益,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及投保积极性。二是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既是指对参保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物技术的引进、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以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又是指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其主要是帮助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选择合理农业保险补贴方式以及确定合理的农业保险补贴标准。三是提供专业人才。农业保险补贴的发展需要大量专业的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人才,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政府重视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作者简介]王韧(1978—),女,湖南平江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农业税范文第4篇

[摘要]农业结构的形成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农业比较效益、农民收入预期的影响。对农业结构进行调整,不仅需要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而且要探索和建立一种有效的经营机制引导和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以不断促进农业结构优化。文章拟就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及相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产业结构;农业结构;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带动农业结构调整的动力机制

农业结构是一个多层次的复合系统。农业结构的调整是调整农业各部门、农村各产业之间及其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通过调整,使农业生产不断适应市场需求,提高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也是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阶段,既要搞好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又要搞好加工业、运销业等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既要保持农产品生产的一定规模,又要提高农产品质量;既要搞好农产品的加工转化,又要搞活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销售。这种调整不是适应性的,而是战略性的。从长远看,实行这种农业结构战略性的调整,单靠行政手段不行,必须建立健全一种与农业经营主体和市场需求变化相联系的经营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去带动和引导,才能逐步实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目标。

农业结构调整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结构逐步进行改善。从大的方面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从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农业结构调整。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和“以粮为纲”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农业生产按政府指令安排,实行计划种植。所以,偏重种植业和粮食的单一结构,虽有一定的微调,但基本变化不大。单一的农业结构,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2)从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农业结构调整。由于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和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加之实行“绝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农业结构开始由单一种植业向农、林、牧、副、渔并举转变。种植业在农业中的比重、粮食在种植业中的比重都有所下降,农民收成有所增加。但是,由于计划体制的影响还远未消除,加上行政手段的驱使,农业结构调整趋同性很强,使农产品出现“卖难”,区域性结构矛盾突出,农村加工业、运输业发展缓慢。(3)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现在的农业结构调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产品购销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近几年农业结构调整成效较大,种植业在农业中的比重下降,粮食、棉花面积进一步调减,养殖业、乡镇企业有较快发展,农业结构有较大改善。但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仍没有充分发挥。一些地方农业发展仍以追求增加产品数量为主,品种结构单一,优质农产品少,加工转化率仍然很低,农产品销售不畅,库存积压严重,农业整体效益低,农民收入增幅减缓。

从整体上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农业结构调整,对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市场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看,农业结构长期积累的矛盾并未根本解决,农业结构与市场消费、农民增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农业发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农产品质量不完全适应消费多样化的需求,多数农产品处于阶段性、结构性供过于求;(2)农民不能有效地进入市场,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迷;(3)农产品加工转化滞后,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收入增幅减缓;(4)自然资源利用不合理,一些地方生态环境受到破坏;(5)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缓慢,等等。应该看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还是农业结构不合理。这是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事实证明,以往的几次农业结构调整是有成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除了历史的和政策的局限性原因外,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市场引导,结构调整趋同性强,你调我也调,你种什么我种什么,形成“重复建设”,致使农业生产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脱节、错位;(2)一些地方以行政手段干预较多,往往使农业结构调整脱离本地的优势和市场需求,盲目性很大;(3)注重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但农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发展缓慢;(4)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预期不好,农业生产者不知调什么、种什么、结构调整的目标不明确,缺乏调整结构的积极性和预见性。

以上分析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农业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农业结构调整作为农业资源的重拳组合,不能只靠行政手段,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与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紧密结合。这就迫切需要一种经营机制,充当生产、加工、销售与市场结合的载体和带动、引导力量。那么,什么经营机制能把生产、加工、销售与市场联为一体,并使三者互相促进呢?那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公司带农户,是引导和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这种经营机制,通过利益纽带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把农业生产结构、农村产业结构的高速与市场消费结构的变化有机地联结起来,并使三者相辅相承,互为促进,顺应了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尤其应该看到,市场对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更高。只调生产结构,而以农产品为主的加工业和营销业发展不起来,农业比较效益就不能提高,农产品销售就困难;有了加工业和运输业,而没有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农产品加工业和营销业也难以巩固和发展。这说明,农业生产结构、农村产业结构以及市场需求结构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决不只是单纯解决种什么、养什么、种多少、养多少的问题。也不是某个环节的局部性调整,而是要把数量与质量、生产与加工和销售通盘考虑,进行多环节的全局性的调整。通过结构调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连着市场,龙身连着加工和销售,龙尾连着农产品生产基地,具有引导和扶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开展深度加工、拓宽销售市场的功能,不失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一种重要动力机制。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后,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也就是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结构的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调整结构,为龙头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农产品;龙头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需求,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市场、技术、资金支持,提升农业结构调整的水平。

1.对农业结构调整提供市场引导。结构调整的目的是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所以,调整农业结构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瞄准市场需求。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主体,户数众多,经营分散,尤其需要加强结构调整的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生产与市场连结的桥梁,成为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一是向农产品生产者及时反馈市场信号。龙头企业外接市场,了解市场需求,能够把握市场变化。为获得适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及时向农产品生产基地传递信息,以此引导农民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生产规模。二是为农产品生产者开辟销售渠道。市场销售既可以引导结构调整,又可以促进结构优化。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农产品有了稳定畅通的销路。这样,就发挥了主导产业优势,巩固和提高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效果。总之,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牵动龙头,龙头引导基地,基地带动农户,合理确定农产品生产基地主导产业和布局,把农业结构高速引导到依靠市场配置农业资源上来。

2.对农业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农业科学技术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农业结构高速的过程,也是农业科学技术应用的过程。只有加快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才能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成了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的重要载体,开辟了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新途径。一是为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技术服务。龙头企业采取提供良种,推广栽培、植保、储藏技术等措施,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为农村培养科技人员。龙头企业重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科技进步,聘请专家开展培训,现场传授知识,提高农民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农业结构调整奠定基础。三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技术的紧密结合。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促进了农业科技的应用,提高了技术集约化程度。农业科技人员进入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解决一些生产和加工领域的实际问题,强化了科技应用力度。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既为农业科技进步创造了有利条件,又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技术支持。

3.对农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就是农业技术、资金、资源等要素的重组。资金投入不足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一个制约因素。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随着龙头企业实力的增强,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支持就成为可能。一是让利于农,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投入能力。龙头结成利益共同体,把部分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返还给农民。农民改变了单纯出售初级农产品的地位,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增加了收入,增强了结构调整的投入能力。二是反哺农业,直接增加农产品基地投入。龙头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获得高产优质农产品,积极增加农产品生产投入,推广农业技术,修建仓库、水利、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三是解决贫困户资金困难。一些龙头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贫困户购买化肥、农药、种子资金不足的问题,扶持农业生产。这些情况表明,由于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创造了更高的农业利润率,从而增强了带动农业发展的经济实力。“利益共享”的机制又驱动了龙头企业拿出相应资金,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4.对农业结构调整具有提升作用。随着农业发展和国内外市场变化,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不断地提高层次和水平,以解决深层次问题,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向新的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机制,其重大作用不仅在于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而且还在于通过一体化经营,把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到新的水平。一是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一般来说,龙头企业根据市场多样化需求,确定加工和营销的农产品。不同的龙头企业加工或营销粮食、水果、蔬菜、畜产品等不同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对农产品需求的这种多样性,带动了种植业、养殖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优化了农业生产结构。二是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一般龙头企业具有从事加工、销售、储藏、运输等多种类型。一种类型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村一种产业。多样类型的龙头企业,带动了农村加工业、运输业、营销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共同发展,改变了农村单一的产业状况,使农村产业出现多门类重组的新格局。三是促进了农业区域化、专业化。为满足加工和销售需要,龙头企业对农产品收购时间集中、需求弹性大、质量要求高,一般都成批量收购。每个龙头企业往往只收购某一种特定的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这种需求和经营特征,决定了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适应龙头企业的需要,必须实行单一品种规模化种养,从而促进了农业结构向区域化布局、专业化方向发展。可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从某个单一部门或产业向多部门、多产业发育和重组转变,进而逐步实现由量的变化向质的提高飞跃。

三、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随着其自身的逐步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当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就要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推广“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为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1.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功能的强弱,关键在于龙头企业实力的强弱。龙头企业经营实力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带动作用就大。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龙头企业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龙头企业要在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给以扶持。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一批大型龙头企业,不断增强它们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带动、支持能力。应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以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的乡镇企业,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行列,充当龙头企业,发挥它们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支持作用。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类型的龙头企业的发展,防止重复建设,以合理的龙头企业结构带动农业结构的组合和优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利于农业各部门、各产业均衡发展,形成科学的农业区域结构。

2.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政策规定收购自用粮。这是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和区域化生产的重要措施。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一些大型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到农村收购自用粮。建立这种稳定的购销关系,既可以促进粮食销售,又可以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发展适销对路的粮食生产。一些大型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批准后,成批量地收购一些自用粮食品种,可以带动粮食的区域化、专业化种植,促进农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采取“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提倡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同农户签订订单,这样可以将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表现为对农产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模等的具体要求,为农业结构调整提供信息和导向。农民按照订单的约定来安排农产品生产,可以使生产结构更适应市场需求结构,从而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发挥比较优势,合理配置农业资源。加强“合同”和订单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履约率。

4.合理确定主导产业,优化农产品基地生产结构。农产品生产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后,要发挥市场和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搞好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结构调整,要根据市场和龙头企业需要,合理确定主导产业,优化品种结构。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科技在农产品基地的普及和推广。要采用先进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科技水平,依靠科技带动品种结构、品质结构调整。要加强农产品基地的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搞好储藏、保鲜、运输、供电、通讯等设施建设,以保证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需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健全市场网络,开辟农产品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销售环境。

5.运用利益机制调动农户调整农业结构的积极性。农户是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主体,也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的经营主体。只有正确处理农户与龙头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农户才能按照市场和龙头企业的要求,积极搞好农业结构调整。公司带农户,重要的是要靠利益纽带去带动。因此,企业要逐步与农户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调整农业结构的积极性。一是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要按订单或“合同”收购,合理定价,以质论价,决不要压级压价,限收拒收。二是要让利于农民,反哺农业。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农民和农业。这样,农民才能把龙头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安排好农产品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三是龙头企业对“合同”订购的农产品要制定合理的保护价格。对于由于市场变化和不测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龙头企业应与农民共同承担,以稳定农产品基地的结构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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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春艳]

农业税范文第5篇

[摘 要] 农业旅游注重生态消费和生态保护的协调,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觉醒,观光农业旅游日益成为人们返璞归真,放松身心的时尚选择。本文从生态旅游及生态理念的溯源入手,着重分析了生态意识在农业旅游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如何将生态意识贯彻其中。

[关键词] 农业旅游生态旅游 生态意识

当城市化进程步步挺进,人们尽情享受着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带来的硕果时,却发现赖以生存的环境中,大气、水质、土壤、噪音等各种污染正在肆虐横行。人们对日渐消失的原生美日益向往,“走向自然,认识自然,保护自然”为主题的生态旅游活动,正是顺应了这一心理要求。生态意识在旅游活动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生态旅游及其生态意识的缘起

可持续发展理论这一思潮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兴起,成为生态旅游发展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的核心可概括为:生态环境持续是基础、经济水平持续是条件、人地关系协调是关键、人类社会持续是目的。

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旅游业努力寻找着旅游领域的可持续性,生态旅游的出现将可持续发展理论具体化于旅游领域。吕永龙教授认为: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人类建立了生态旅游的发展哲学,生态旅游通过减轻环境压力来平衡经济利益,通过保持旅游区景观资源和和文化的完整性实现代际间的利益共享和公平性。马乃喜教授也从宏观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证了生态旅游是人类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总得来说生态旅游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反过来说,生态旅游的目标是可持续发展,是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战略指人类为了发展,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时应遵循生态学规律,开发和利用的程度限制在自然生存环境承受力范围内,维护自然系统的正常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生态过程。一种崭新的理念——生态理念逐渐渗透到了人们的旅游活动乃至生活的各个层面。它包含着人类对于自身作用于自然环境行为的价值反思与评判,它深刻的涉及到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人们对于自然和社会的生态价值理念决定了人类对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态度,并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

二、农业旅游的生态属性

农业旅游属于生态旅游的范畴,是在充分利用现有农业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以旅游内涵为主题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把农业建设、科学管理、农艺展示、农产品加工及旅游者的广泛参与融为一体,使旅游者充分领略现代新型农业艺术及生态农业的大自然情趣的一种新型旅游形式,它以生态旅游为主题,为游客提供新的活动空间和体验生活的场所,突出了城乡差异和地域文化。它既不同于传统的乡村旅游,也有别于一般的以原始自然风光为主的绿色之旅,而是将传统和现代的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农业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属于一种高层次的文化生態旅游类型。观光农业旅游多分布在城乡结合地带,具有以城市为核心,呈同心圆或扇形分布的空间结构,这样的地域是城市巨大的生态屏障和空气调节器,这片距离都市人最近的“自然带”在旅游开发中存在着巨大的潜力。

开展农业旅游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主要表现在:

1.就资源的利用而言,观光农业主张采用无公害的、新型的能源和资源以及节约能源和资源的新技术、新设备,如建立立体生态农业、采用无土栽培和滴灌技术等。

2.就旅游商品而言,观光农业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蔬菜等,吸引了大批旅游者前来参观。

3.农业旅游的参与特性可使游人体验现代农业的乐趣,了解农业知识,增加阅历。

4.可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人民收入,从而改善旅游地居民的生活质量。由此可见,观光农业旅游的开展使旅游可持续发展思想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实施,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在农业旅游中贯彻生态意识

以绿色休闲为主题的观光农业旅游注重生态消费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如何保护和营造生态环境就应作为观光农业旅游成功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

按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生态旅游最终目标是协调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然而旅游开发不当就会大大干扰这个问题,甚至带来强烈的反作用,所以应该将生态理念时时处处贯彻在农业观光旅游的开发过程中。

1.开发时要杜绝对生态环境和景观的破坏,无论是主体设计,还是配套的服务设施建设,都要避免对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破坏。

2.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观光农业实际上是由农业的发展延伸而来的,因此其具有强烈的地域性和季节性。发展观光农业必须根据各地区的农业资源、农业生产条件和季节特点,突出农业生产发展的区域特色。这样才能展示当地独特的生态景观,而不是矫揉造作的模仿。应当在原有农业景观与当地特有农耕文化的基础上适当进行人为开发,为游客提供便利的条件,增加旅趣。

3.应该注重强化环境教育普及自然知识,通过宣传引导的方式另游人自觉对景区内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增强其生态意识。生态意识归结到底还是要解决思想上的问题,只有从思想意识上改变人们对待环境和自然的观念,培养一种“生态良心”,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实现。

总之,通过营造城郊独特的田园生态氛围,挖掘深厚的乡村民俗文化内涵,追求生态,文化,高科技结合的现代观光农业旅游符合人们关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构想,将生态意识积极地贯彻到农业旅游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理念的更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和提高,一种蕴涵深刻生态意识的崭新的农业旅游必将显现出无穷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崔海珍 郝永冰:浅谈观光农业的兴起发展和前景展望.青海农林科技.2003,(2)

[2]吴必虎:地方旅游开发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03.3

[3]蒋三庚:旅游策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9

农业税范文第6篇

摘 要 农业技术培训与农业生产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关系到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因此,农业部门应重视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基于此,对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 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培训体系;农业部门

农民属于生产者,其农业技术水平关系到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而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工作,是提升农业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因此,对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分析意义重大。

1 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现状

提升农民的农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是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主要目的。通过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目前,农业技术培训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设置了以下3点目标。1)培养职业农民。基于农业技术培训,提升农民的素质和技术能力,促使其成为具备高素质和高技能水平的职业农民。2)培训带头人。基于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大学生村官和党员干部,促使其成为农村产业发展的带头人,引领广大农民走向致富之路。3)组建专家团队。与相关院校和企业合作,构建以农业技术骨干为主体的专家团队,并定期深入基层,促进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

2 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5方面。

2.1 农业技术培训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各地区拥有大量的农业技术培训机构,且种类繁多,再加上管理部门较多,致使资源利用效率十分低下,各个培训机构很难进行分工合作,具体表现为工作重叠现象严重、职责无法统一等,影响了工作开展效果,而且当前的培训内容很难与农民实际需求相吻合,降低了培训的有效性。此外,农业技术培训工作还缺少连续性,在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机构不会进行后续的跟踪指导,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研。还有一些培训机构在设置培训目标之前,没有考虑当地具体情况,设置的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均不满足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可能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2.2 宣传力度不强,农民缺少积极性

农业技术培训是一项惠民工程,需要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支持,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多数农民对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认知不全,究其原因主要是培训机构不重视宣传,致使农业技术培训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微乎其微,导致农民无法正确认识农业技术培训,缺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培训工作的效果,再加上受训范围较小,当地农业生产并未出现较大改观。

2.3 培训对象文化素质参差不齐

大多数农民的学历为小学和初中,文化素质较低,且文化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对于现代农业技术的理解和认知不统一,学习能力以及对新技术的接受能力也不同,最终会影响培训效果[1]。

2.4 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知识更新速度滞后于产业发展速度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知识更新速度滞后于产业布局发展速度,具体表现为一些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对新技术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不深,新技术成果难以大范围推广和应用;基层农业技术人员难以起到带头作用,还有部分示范户在接受培训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内向农民普及农业技术。

2.5 培训人员专业水平低

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农业技术培训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稍显不足,在培训过程中,很难采取有效的培训手段,影响了培训效果和质量。与此同时,培训人员市场调研次数偏少,没有充分了解农民的需求,影响了培训效果。

3 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改进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了农业技术培训的成效。基于此,提出以下5点改进措施。

3.1 立足于实际,以问题为导向

农业技术培训的主要目的就是提升农民技术水平,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因此,农业培训机构应该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深入基层,做好市场调研,立足于实际,了解农民的需求,并合理设置培训目标。比如培训机构可以组织培训人员到基层进行现场操作演示,并辅以理论培训,通过理论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让农民真正掌握现代农业技术。

此外,还应整合农业技术培训资源。现阶段,农业技术培训工作有多种开展方式,但取得的效果却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有效整合培训资源十分关键。在农业技术应用前,培训工作不可或缺,这是保证农业技术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培训人员需要分析农业技术培训资源,并从中挖掘特色资源,立足于实际,探索与当地需求相契合的特色培训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农业技术培训体系[2]。

3.2 加大宣传力度

农业技术培训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做好宣传工作十分重要。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宣传范围,增强其影响力,使社会全体公众都鼓励并支持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培训工作结束后,要总结工作经验,借鉴优秀的培训工作模式,以强化培训工作的效果。此外,在信息化时代下,应注重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和社交平台宣传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为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落实创造有利条件。

3.3 创新农业技术培训方法,发挥乡土专家的作用

培训机构应该加强与当地乡土专家的联系,以了解民意,掌握农民的诉求。同时,针对农民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应对农业技术进行简化,并采取便于农民接受的培训方式,加深农民对农业技术的了解,如可以聘请当地的乡土专家对农民进行培训。此外,还要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明确农民的需求,并让乡土专家起到带头作用。这样一来,农民就会在乡土专家的带领下,学习现代农业技术,农业技术培训效果也会得到强化。

3.4 对农业技术培训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开展过程中,农业部门是主导者,但农业部门却很少对培训工作进行有效管理,致使培训工作没有取得较好效果。因此,农业部门应该制定规范的培训流程,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培训机构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培训工作[3]。

3.5 构建专业的农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

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培训教师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专业能力关系到培训效果。为此,有关部门应该重视优质农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的构建,以促进培训效果和质量的提升。具体可从以下2方面着手进行。

1)创新培训方法。应不断延伸培训地点,让农民可以在多个地点接受培训,比如田间、培训基地等等,在培训过程中,还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统一。2)为确保培训内容的全面性和新颖性,培训教师应该对培训内容进行优化和完善,以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4 结语

农业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促進农业的发展,但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农业技术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采取立足于实际并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农业技术培训方法、对农业技术培训工作进行有效管理、构建专业的农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促使农业技术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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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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