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市场范文

2023-09-20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意义分析;问题分析;应对策略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规》的颁布,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日益规范,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处于不断变化中,市场的发展形式也比较多变,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还有很多违规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只有客观的分析这些现象,才能有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义分析

现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的最为重要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建筑工程能够通过市场化的参与,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建立,以此再规范化建立的基础上建筑市场的招标投标工作的进行能够能够在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状态下进行相关的建筑方面的一系列的工作,以此能够不断的为我国建筑企业的科学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发挥重要的督促作用,促使建筑企业能够通过技术创新和施工效率以及加强自身创新建设等方面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则是我国建筑工程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进行能够有效的通过市场良性竞争方式的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建筑企业在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成本的控制,并且能够保证施工的质量,而且企业为了能够在投标中中标,其基本上都会通过自身的施工和建设质量,以及科学的施工方案等得到相关部门或承包商的青睐,以此为建筑工程的高质量建设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最后,我国现今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针对现今招标投标中存在的大量的关系户或者权力户的问题进行改进创新,而且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的发挥,以此能够有效的遏制建筑企业或建筑市场以及相关部门的腐败现象,对于建筑市场长效经济效益的获得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2.1规避招标投标

现今我国建筑工程在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则是存在大量的规避招标投标现象的存在。这一现象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化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的运行,对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不良的影响作用。就这一方面而言,首先表现在我国建筑工程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某些建筑企业力图在建筑工程施工设计上做一些手脚,不能够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设计工作。具体而言,则是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不断的改变设计方案,如一味的扩大建设规模,以此通过增加投资额,使得整个项目的决算大大超过了项目中标的价格。简而言之,就是现今某些单位中标是以低价格获得的,但是在开工的过程中则出现了严重的变更设计的现象。其次,则是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过程中大量的利用融资和垫资规避招标现象的存在。这主要是现今融资或垫资基本上本质上是政府投资的工程,这样非常容易导致出现钻空子的现象。最后,则是现今大量的地方存在的集体拍板的现象,这样就容易导致某些地方以集体拍板为幌子,通常都是以工期短、要求高为幌子,公然的忽视法律的权威性,以此来规避招标工作的进行。

2.2虚假招标投标

这一问题现今大量存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也是现今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具体而言,虚假招标投标首先表现在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相关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文件基本上都是一家投标企业制作的,那么就容易出现各种设计方案混乱的现象,而贯穿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企业报价也是最具有竞争力,那么拟中标人则会在报价上做手脚,以此顺利的中标,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虚假投标中标现象。

2.3权力和关系现象的严重化

具体而言,权力标则指的是某些相关部门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力对建筑项目进行干预,其基本上已经内定某些建筑项目,但是为了保证其形式上的合理化,其通常其会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然后再将这些招标投标单位排除,看起来正常化、科学化,但实际上中标项目已经内定。其次,关系标则指的是关系标是指某些企业单位其本身没有较强的施工能力或施工资质,但是其确凭借某些关系获得了中标,然后将项目层层外包,并从中获取差距,以此获得相应的人员费用和利润费用。这样非常容易造成熟人关系下的施工企业施工技术、人员施工专业化素质的低下对于施工的高质量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3.解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3.1积极的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现今为了解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规避招标投标、虚假招标投标以及解决权力标和关系标的现象,建筑市场和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的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具体而言,此种模式主要指的是相关单位能够在根据工程量的基础上,能够将工程项目的全部内容按数量、单价、合价的分类等以清单的方式表示出来,并且进行精确的计算,以此为后期工程造价的控制发挥重要的依据。那么,这就需要我国建筑市场及相关部门在现有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存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市场化参与的自主定价过程的实现,但是这整个过程的进行必须由相关的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并且相关部门要做好积极的动态监督工作。总之,此种模式的运用能够通过良性的价格竞争方式的进行,以此消除由于某些内部关系产生的招标投标管理内部定额现象的发生,以此能够有效的规避剔除违规报价不良问题的发生,以此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正常进行。

3.2建立和完善工程交易中心

这一工作的进行首先需要在遵循我国现今建筑市场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能够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交易服务中心,并且通过信息化的管理建立信息数据库,以此能够促进不同第地方、不同单位招标项目信息、投标单位资信及评标专家信息的共享,以此能够在动态化、实时化的监督体制作用发挥的前提下,促进工程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则是在统一化的招标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的基础上,各个地方要根据自身的发展基础积极促进其服务功能的完善,首先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建立高效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以此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货物、项目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信息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则是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服务的提高,以此能够及时的发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进行调查。

3.3积极促进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

完善招投標法,组建专业的评标机构是现今促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活动进行的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具体而言,首先能够从基本建设部门为主,以此向上逐级的建立相关的层级建筑项目责任制业主单位,并且积极的吸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中的监督作用的发挥。其次,则是能够组建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在针对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专业培训的基础上,通过其独立的机构运营体的实现,以此能够有效的规避行政干预存在的关系标和权力标的现象,以此能够有效的规范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定标、评标、标定以及代理机构等多个方面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是通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关职责的明确和健全,以及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呈现规范化上升趋势,这对于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左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研究[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6(11):00185-00185.

[2] 孙晓翔.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5(35).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2篇

二、 确定招标代理费用(见附件1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面谈。

三、 提供招标手续(见附件2)

四、 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内容(见附件3)

五、 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六、 确定监理费用(见附件4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面谈

七、 确定监理单位。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3篇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一直处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并行局面,造成政府采购领域调整对象模糊、政策功能弱化及国有企业监管缺失的困境,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分析我国两法分立的现实原因及实践困境,认为两法合一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两法合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企业;政策功能

一、 问题的提出及两法分立原因

2018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方案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健全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019年10月20日,我国财政部向WTO提交了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入GPA谈判的关键时期,而谈判方指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是加入GPA的前提条件[1]。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紧紧抓住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性问题展开,落实中央深改委的《深改方案》,助力我国GPA谈判工作。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两法实施条例和系列规范性文件规制。事实上,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问题正是两法并行促成的,而从域外政府采购立法经验来看,政府采购制度也多采用统一立法模式。那么,我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的原因是?产生了哪些实践困境从而造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整性?解释清楚这些问题对落实《深改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助力GPA谈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有其历史原因,主要是因为20世纪末立法者的实践经验主义倾向。1999年,为规范建筑工程领域工程质量,完善招标投标机制,发改委起草拟定了《招标投标法》。2003年,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财政部主导的更为全面的《政府采购法》应运而生。此后20余年,发改委、财政部各自围绕两法陆续颁布实施条例及规范性文件,致使两法并行局面延续至今。

二、 两法分立在实践中的困境

1.两法调整对象重叠

从两法条文来看,其调整对象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其调整对象是我国所有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活动,除强制要求采取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行为外,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主体自愿采取招标方式的行为也适用该法。而《政府采购法》因立法宗旨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其调整范围较窄。从主体要素看仅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甚至不包括国有企业;从客体要素看,仅限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总之,两法存在交叉、重叠的调整范围在于采取招投标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行为。

2018年,发改委颁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明确了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二是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金占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主导、控制地位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020年,发改委进一步通过770号文(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明确,843号文未列举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上述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两法调整对象重叠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工程与货物、服务难以区分以及涉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客观标准难以确定等问题,仍存在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投标工程的困境,该现象也进一步导致两法分立背景下,难以确定其究竟应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如(2018)鄂0625行初14号案件中,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发布)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即“关系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将原告襄阳晟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盛景佳园”项目认定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从而认定其未采取招標方式而违规。

2.政策功能弱化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该条规定被视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阐释。经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凡强制要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最终均由《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但《招标投标法》整体立法偏向程序控制。其立法宗旨主要在于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程序,其对确定中标人之后的合同履行及其绩效目标不予考量。因此,《招标投标法》本身作为仅规范意思合意达成程序的法律,其不具有《政府采购法》所具有的支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特定作用。

从我国政府采购涉及的资金看,2020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采购工程类规模为17492.4亿元,占比高达47.3%。此外,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资金规模占比达到了80.4%。由此可见,多数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最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展开。也即多数政府采购资金在现有两法衔接机制下均以《招标投标法》予以规制,这无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也与《深改方案》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相悖。

3.国有企业监管缺失

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主要是监督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但在现有两法并行体系下,政府采购法对财政资金使用主体的监督范围并不周延,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规定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范围界定主要依靠两个要素:一是主体范围应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资金性质限定在财政资金。前者主体要素的限定将国有企业等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阻隔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之外,这造成了对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监管缺失的困境,以及非法定招投标项目的采购无法可依,也造成国有企业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无法发挥促进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政策功能的弊端。

综上所述,两法分立造成了两法在调整对象、监管机制等方面法条交叉、重叠的现象,也影响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这造成立法机关需不断出台补丁式文件对漏洞予以梳理,也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相关从业人员面对两法分立局面需根据补充文件不断予以实践调整,使立法、法律实施成本徒增。因此两法合一势在必行。

三、两法合一是大势所趋

1.国际视野:两法合一具有可行性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均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如美国、英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国家、地区均将招标投标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章程予以规定。此外,还有部分国家根据政府采购的不同要素颁布数个采购法律,但数个法律均采用统一的政府采购体例,如欧盟、瑞士。单独采用招投标立法的国家很少,主要是埃及和科威特,颁布有《公共招标法》,用以规范政府的招标项目。[2]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埃及颁布了《公共招标法》,从内容上看该法律实际是其域内政府采购法律[3],因此单独以招标投标立法的国家基本只有科威特。由此可见,将政府采购制度置于国际视野中予以观察,政府采购体系的统一是国际发展趋势,经各个国家的实践证明也是有效的。因此,两法合一在国际视野下是大势所趋,其具有可行性。

2.国内视野:改革进入深水区

当前,国内改革各项工作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便是政府采购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亟待啃下的硬骨头。在深化改革背景下,两法合一应抓住历史机遇,解决两法衔接及各自逻辑的硬伤。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来看,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采购行为中采取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二是市场主体交易活动中采取招标投标的项目。但从立法逻辑看,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阶段,无单独立法的必要;而市场主体自愿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适用招标投标法目前也存在逻辑硬伤。

何红锋指出,在非法定招标投标的市场活动中,市场主体有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权利,但在选择适用该方式后却不存在对具体流程的选择权,这不符合法律逻辑。[4]“是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是对大权利的选择,而“如何招标投标”属于小权利。招标投标法允许市场主体有选择大权利的自由却不允许其享有选择小权利的自由,这不符合法律逻辑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纠正。

3.国内外经济双循环视角:GPA谈判契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入GPA、促进国内外经济双循环的关键时期。两法合一是GPA谈判工作的必然要求。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承诺我国要加快加入GPA的进程,这为两法合一的工作展开指明了方向。基于我国两法分立现状与国际趋势不符,又因我国特定国情下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极易造成谈判双方对有关信息的误判,这给GPA谈判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政府采购制度的完整性是加入GPA的前提,而两法合一正是解决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性的重要举措。此背景下,当前GPA谈判的时间节点也为两法合一提供了重要契机。

四、两法合一的具体展开

1.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重大改革要确保于法有据。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是公共采购体系构建的基础。前文已述,招标投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交易方式,其本身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其单独立法是受限于程序控制导向的历史局限性导致的。《深改方案》提出的“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是对这一倾向的纠正。因此,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可在绩效导向的指引下将招标投标作为缔约方式独立成章,并根据采购主体、客体的实际特性分门别类地作出程序性规定。

2.公共采购主体拓展:国有企业纳入

主体是公共采购制度范围界定的重要因素。现有两法并行状况下,招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与政府采购法相比更为宽泛,两法合并后国有企业是否纳入公共采购主体范围问题则无法回避。实践中对该问题已有回应。2019年我国向GPA谈判提交的第七份出价清单中包含了16家国有企业。2020年12月4日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第二条增设了“其他主体”要素,也为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購主体范围打开了通道。笔者认为,公共采购主体范围应纳入国有企业,以加强国内对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监管,并强化政策功能的发挥,同时推动国内公共采购制度与GPA、CPTPP的衔接,避免相关谈判中造成对有关信息的误判。

3.公共采购程序设定:淡化强制色彩

公共采购法中对招标投标程序独立成章,关于公共采购的程序规定,根据项目涉及资金规模大小及性质可分为两类,一是法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二是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现有两法规定中将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归入第一类毫无争议,此外还应包括国有企业纳入公共采购主体后的法定招投标项目。问题在于第二类采购项目,其主体在自愿采取招投标方式后,对其如何适用招投标程序规定。前文已述,现有立法方式不符合法律逻辑。笔者认为,该类公共采购项目可参照招投标程序规定,通过赋予其对招投标具体操作上的自主选择权实现法律逻辑的理顺,也赋予该类采购人更多的主体权利。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理念,GPA的相关谈判对双循环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而两法合一正是回应各方关切、理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衔接、促进GPA谈判的重要举措。因此,适逢国内各方改革进入深水区,有关部门应顺应国际政府采购体系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以绩效导向为指引,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两法合一,以解决当前调整对象重叠、政策功能弱化及国有企业监管缺失等问题,落实《深改方案》的具体要求。

参考文献:

[1]成协中.迈向统一公共采购制度的立法选择(下)[N].中国政府采购报,2020-4-28.

[2]孟晔.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9:31.

[3]何红锋.《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J].中国政府采购,2007(10):60-63.

[4]何红锋.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J].中国政府采购,2019(7):20-21.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celerating the Integration of Two Laws

WANG Xiao-chen1; YANG Shang-hua2

(1. Tiangong University, Tianjin 430073, China; 2. Tianjin Guangze Enterprise Management

Service Co., Ltd, Tianjin 430073, China)

Key words: Integration of Two Law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endering and Bidd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olicy Functions

收稿日期:2021-11-09

作者簡介:王晓晨(1995),男,山东潍坊人,法律(法学)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建筑工程;杨尚桦(1993),男,羌族,四川绵阳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政府采购、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4篇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______

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

本协议:

l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

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

理解:

(a)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_

(d)规范;

(e)图纸;以及

(f)工程量清单。

3 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

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 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

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在__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______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5篇

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程序表

招标投标

具 备 招 标 条 件得到信息

申 请 招 标 批 准根据具体条件申请投标

准备招标文件及标底接受投标资格审查

公 布 招 标 条 件不 合 格合 格

投 标 资 格 审 查领取投标方件、图纸资料

熟悉图纸资料

发给投标图纸文件参加现场了解问答

做标包括市场材料调节查,找分包报价

招标(按期开标)投标投标按期投标

择标中标不 中 标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履行合同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合同

交工结算履行合同交工结交工结算履行合同交工结

工程投标风险与防范

风险意识己成为绝大多数工程承包商的共识。人们在承接工程项目时,首先考虑是否参与?有多大的利润和风险?既不能错过了赚取利润的机会,又不能因错误的决策而遭受不必要的重大损失。 建筑工程因其产品的特殊性,位置固定、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在建造过程中因受多种因素变化的限制将会带来一定风险。如何去认识风险、对待风险和减少风险,是每位承包商共识之事。

人们通常讨论的风险有三种:即实在的风险,潜在的风险和想象的风险。每种风险在正常情况下也会发生,需要人们有防范的准备。例如承包工程中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长期拖延付款及工程变更等。二是潜在的风险,是事先无法估计有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等,可能发生,可能不发。三是想象中的风险,即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只是人们想象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如杞人忧天,担心而己。可在承发包工程合约中考虑制约和反制约的措施和条文加以保护自己。

风险产生的根源分为:合同风险、管理风险、金融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上述风险是客观存在,我们如何去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是最终的目的。

合同的形式与风险

对合同的要求:

1.合同包死,即一次性定价,按图纸施工物价涨落不再调整。

2.部分包死,即一部分包死,另一部分留有活口。

3.总价合同,合同按工程总价包干。如设计变更或其他费用发生变化,在变更之前必须经业主批准才行。

4.单价合同,合同中只包投标定客单价(又称单价合同),工程量实量实算。

5.上限封死条款合同,合同上调幅度有限额,超过限额无法得到追加。

招标投标市场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交通部对其有另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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