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2023-09-20

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第1篇

首先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要求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保证增值税的计算只对商品和劳务在本企业增加的价值征税。其次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税,要求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直至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课税,因此具有税收上的连续性。最后是税负公平,统一商品的税负不会因流转环节、其流转金额的变化而产生差异。

二、增值税征收和会计处理的原则

基于上述的主要特点,为了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实行出口退税;对进口商品按照本国的增值税率全额增税,使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负担相同的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要避免抵扣链条的断裂,因此在核算过程中,必须保证抵扣的连续性,因此对采购农产品等免税商品允许按照收购凭证直接进行进项扣除、对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的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能够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在未来能够产生销项税额,因此产生了不准予抵扣的情况。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政策

增值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主要有免税、减税、税收返还等,其中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办法。出口退增值税是对增值税出口的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得进项税额。现行出口退增值税的办法主要有三种:

(1)免:指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2)免、退:指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3)免、抵、退: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还应予以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当月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对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四、增值税优惠和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税收返还属于国家通过货币性资产对企业进行的政府补助行为,因此按照该原则进行核算,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形式,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一)直接免税的会计处理

免征是指免去产品在生产、流通中某一环节的税负,对以前各环节已征的税款不予以考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采购时直接计入采购成本,不单独记录借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一种是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直接减征的会计处理

直接减征是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我国多采用降低税率或简易办法征收。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如果采用低税率时则按照实际征收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如果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则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抵扣。

(三)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三种税收返还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由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政策对税款进行返还。

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和上交税金时按照正常业务处理,收到税金返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时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因此也不属于政府补助,不确认补助收入(营业外收入)。

(四)出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免”的会计处理因为该方法适用于出口之前没交过税,或未抵扣过税款的货物,不存在前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出口销售时只确认相关的会计收入,不涉及增值税会计处理。

(2)“免、退”的会计处理

外贸企业在购进出口的货物,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的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3)“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在对“免、抵、退”会计处理之前,需要对“免、抵、退”的基本原理和计算方法进行分析,见图1。

OR1:征税税率;OR2:退税税率;OA:出口销售额OC:进项税额的计税价格(主要由原料价格构成)图1 无内销时增值税分析图

企业在无出口销售的情况下,当期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OA×R1-OC×R1=ACC1A1[区域Ⅱ+Ⅲ]。

根据出口零税率的原理,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同时还要退还前期已上交的增值税,当企业无内销,只有出口时,当期应交的增税税=0- 进项税额=- OCC1R1[Ⅰ+ⅠV],即实现了对前期进项税额全部退回。但是由于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一般都低于征税率,即并未实现全额退税,因此需要具体计算出口退税的过程。在企业无内销,只有出口时,R2为退税率。分别分析纳税和退税分离时当期的应征增值税额和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当期的应征增值税=OA×R1-OC×R1=ACC1A1[区域:Ⅱ+Ⅲ],当期准予退还税款=OA×R2=OAA2R2[区域:Ⅰ+Ⅱ]。一方面要交税,另一方面要退税,为减少纳税和退税环节,可以将应交增值税和应退税额进行比较,根据两者的比较的结果确定是否退税。

首先,比较应征增值税[区域:Ⅱ+Ⅲ]和准予退还税款[区域:Ⅰ+Ⅱ],其中Ⅱ为重叠部分,即相互抵消,刚好符合对“免”的诠释。其次,比较Ⅲ和Ⅰ,如果Ⅰ>Ⅲ,说明还应该退税Ⅰ-Ⅲ,因此Ⅲ部分称为“抵”(抵了应该退的);如果Ⅲ>Ⅰ,则说明还需要交税Ⅲ-Ⅰ。结论是:当准予退税额>应征增值税时,免抵额=Ⅱ+Ⅲ,退税额=Ⅰ-Ⅲ;当应征增值税>准予退税额Ⅰ,免抵额=Ⅰ+Ⅱ,退税额=0。

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应征增值税-准予退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0-[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出口销售额×(征税率-退税率)],在公式中的“0”体现了外销不征税。

例题:某企业生产A产品,A产品全部出口,原材料全部由国内采购。1月份出口销售额为15万美元,1美元=7.0人民币。采购货物的发票价格是30万元人民币,增值税率为17%。无上期留抵税额,征税税率17%,退税率为15%或8%。

1.退税率=15% (1)采用分析法计算本期应征增值税=15×7.0×17%-30×17%=12.75万元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105×15%=15.75万元 免=Ⅱ=(105- 30)×15%=11.25万元 由于本期应征税额小于出口-准予退税款,则, 抵=Ⅲ=(105- 30)×(17%-15%)=1.5万元

退=Ⅰ-Ⅲ=30×15%- [105- 30]×(17%-15%)=3万元 免抵=Ⅱ+Ⅲ=11.25+1.5=12.75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0-[30×17%+0-15×7.0×(17%-15%)]=- 3万元

因为准予退税额=15.75万元,实际退税额为3万元,因此当期的免抵额=15.75- 3=12.75万元。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相同。

2.退税率=8% (1)采用分析法计算

本期应征税款=Ⅱ+Ⅲ=15×7.0×17%-30×17%=12.75万元 出口产品准予退还税款=Ⅰ+Ⅱ=105×8%=8.4万元 免=Ⅱ=(105- 30)×8%=6万元 则Ⅲ=12.75- 6=6.75万元 抵=Ⅰ=8.4- 6=2.4万元

由于本期应征税额大于出口准予退税款,当期的应纳税额=Ⅲ-Ⅰ=6.75-2.4=4.35万元

免抵=Ⅰ+Ⅱ=6+2.4=8.4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0-[30×17%+0-15×7.0×(17%-8%)]=4.35万元

因为准予退税额=8.4,实际退税额为0万元,因此当期的免抵额=8.4- 0=8.4万元。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相同。

在企业有内销时,增值税的图例有所变化,见图2。

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第2篇

《电工工长一本通》可供电工工长工作时使用,也可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教材。

编辑推荐

《电工工长一本通》为工长一本通系列丛书之一。

目录

第一章 电工基础知识

第一节 电工工长的职责

一、电工工长的使命

二、电工工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电工工长的任务

四、电工现场培训的内容

第二节 基本电气额定值

一、额定电压

二、额定频率

三、额定电流

第三节 电气安全知识

一、触电形式

二、电气事故种类

三、常见的电气设备触电事故

四、安全电压

五、安全电流

六、触电事故预防

第四节 电工识图

一、电气图的基本构成

二、电气图的基本内容

三、电气图形符号

四、电气文字符号

五、识图的基本方法

六、识图的基本步骤

七、识图注意事项

第二章 常用电工材料及设备

第一节 常用电工材料

一、绝缘材料

二、导电材料

三、磁性材料

第二节 常用电工工具

一、常用工具

二、架线工具

三、登高工具(用具)

四、绝缘安全用具

第三节 常用电工仪表

一、仪表简介

二、电压袁

三、电流表

四、钳形表

五、万用表

六、兆欧表

七、电能表

八、接地摇表

九、测量仪表的选择

第三章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第一节 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写原则

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要点

五、负荷计算

六、现场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架空线路及杆上设备安装

第一节 电杆埋设

一、电杆质量要求

二、电杆基坑的形式和深度

三、杆坑定位与画线

四、杆坑的开挖

五、底盘与卡盘的埋设

六、电杆组合

七、立杆工艺

八、电杆杆身的调整

九、电杆安装常见缺陷

第二节 电杆拉线装设

一、拉线的类型

二、拉线的计算

三、拉线的制作

四、拉线的安装

第三节 导线架设与连接

一、导线的规格和选用

二、导线架设要求

三、导线检查与修补

四、放线

五、导线连接

六、紧线施工

七、导线弧垂的测定

八、导线的固定

九、导线架设与连接缺陷

第四节 杆上设备安装

一、常见设备

二、安装要求

三、横担安装

四、绝缘子安装

第五章 变压器

第一节 变压器的规格及要求

一、电力变压器的型号

二、电力变压器附件要求

三、PE线和PEN线要求

第二节 变压器结构和工作原理

一、变压器的结构

二、变压器的工作原理

第三节 变压器安装

一、安装工艺

二、施工准备

三、变压器、电抗器搬运就位及干燥

四、变压器安装施工

五、变压器试验

第六章 常用电动机与发电机

第一节 常用电动机

一、直流电动机

二、同步电动机

三、三相异步电动机

四、三相异步电动机的安装与运行

五、三相异步电动机启动前后的安全检查

六、电动机的常见故障及维修

第二节 柴油发电机组

一、发电机组型号

二、柴油发电机组功率匹配及运行

三、安装要求

四、安装程序

五、柴油机常见故障处理

六、同步发电机常见故障处理

三、热轧光圆钢筋

四、冷轧扭钢筋

五、余热处理钢筋

六、钢筋焊接网

八、冷拔螺旋钢筋

九、进口热轧变形钢筋

第七章 配电装置及配电线路

第八章 施工现场照明装置

第九章 施工现场接地及防雷

第十章 防火防爆

第十一章 安全技术管理与质量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安全用电检查

参考文献

序言

工长是工程施工企业完成各项施工任务的最基层的技术和组织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结合施工现场多变的条件,将参与施工的劳力、机具、材料、构配件和采用的施工方法等,科学地、有序地协调组织起来,在时间和空间上取得最佳组合,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任务。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工长,必须要熟悉、了解工作场所、地点的环境及客观条件变化规律,要掌握组织指挥生产的主动权,对生产中的各种问题能迅速作出准确判断,对本班组的生产、安全、技术等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而且工长必须要精于操作,要全面熟悉、了解本班组各工种、各工序的“应知”理论,即各种操作规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并且熟练掌握各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工长的职责还要求其能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先进的工艺技术,并通过开展现场操作示范、岗位练兵等活动来提高班组成员的技术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以自己的标准操作,引导职工掌握正确先进的操作技术,从而不断提高本班组的整体技术水平。

工长既是一个现场劳动者,也是一个基层管理者。这就要求其做好各项技术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在整个施工安装工程中,从合同的签订、施工计划的编制、施工预算、材料机具计划、施工准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机具、新材料、新工艺的使用推广,合理组织施工作业,到人力安排,搞好经济核算,都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各项经济技术措施的完成。

文摘

插图:

第一章电工基础知识

第一节电工工长的职责

电工工长的职责是科学地、有效地将参加施工的劳动力、机具、材料、构配件等组织起来,在时间和空间上取得最佳组合,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保质、保量、保工期地完成工程安装任务,对职工负责,对领导负责。

一、电工工长的使命 (1)确保电力设备安装质量。安装质量是安装企业的生命线,是最根本性的任务,特别是承担电力设备安装的企业更是如此。电力设备承载高温、高压,因而要求其制造质量、安装质量都必须是优等的。“千年大计、质量第一。”工长是安装工地的指挥者,所以保证安装质量是工长的神圣使命之一,也是工长的生命线之一。

(2)提高电力设备安装效率。其包括合理分配人力、动力,以最优化方式,换取最佳的安装效果和速度,通过技术革新和创新,发挥员工的主动性,提高日、班安装进度,为企业和员工争创最好的经济效益。

(3)降低电力设备安装成本。其包括原材料的节约、安装能源的节省,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精打细算,人力成本的降低等。

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第3篇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第4篇

我国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而现在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所指的农业税收是农产品税。即购买和销售农产品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

那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到底哪些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呢? 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上是这么定义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其实,“农业产品”也只有在较为严谨的税收法规中作出过定义,而且有所特指,即为列举项目中的“初级产品”;虽然在一些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常有“农产品”一词,却没有对“农产品”作出过明确的定义。所以,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和“农业产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又如何理解? 事实上,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使用的“农产品”只是通俗的说法,没有严密和清晰的定义界限,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情况下,税收法规和税收实务中的“农产品”就是“农业产品”的替代词(相当于“农业产品”的简称),但在具体适用时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等。“农业产品”是在国民经济领域和法律层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规范和标准”的色彩,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也会出现特指,范围较狭隘。简单点说,二者在税收环境中等同,税收环境与其他环境相比较则不一定等同。不少农业生产者就是因为有此误区,而蒙受了利益损害,觉得有些冤屈。 对于“农业产品”中的“初级产品”,税法中使用了分类列举法:如植物类中的茶叶,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级产品,但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就不是;花生,未经炒制过的是初级产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着就一定是初级产品。所以,在实务中大致可以这样理解:凡是鲜、活、生或者只是经过简单初加工的农业产品往往是初级产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规的列举为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双面刃”,所以必须清楚明了。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也就是说,凡是在低税率13%的税目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第二句话有三个关键词要读懂:“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的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贩销的就没有免税资格。“自产”,即只有农产品的来源是自己生产的才可免税,外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都不能免税。“农产品”指符合13%低税率的农业产品。三者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在现实中,这句话经常被经营者误读或者曲解。此外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因为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减征,所以特指法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直接从事列举项目生产的生产企业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适用其他法规),大致可概括为具有法人组织的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质的生产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际就是前述的“农业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也一样(即“自产自销”),只不过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减征”,免征即全免;减征即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乘以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对适用免征、减征的项目,税收法规采用了项目列举法,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概括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增值税免征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而且是免征项目多,减半项目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第5篇

2014年初,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128家重点联系物流企业开展了“2013减轻物流企业负担调查”。从最近公布调查结果看,我国物流行业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尚未形成,物流企业在税收、交通、用地、行政审批、融资、用工等方面负担较重,直接影响到企业健康发展。对比物流各细分市场,运输型企业生存状况尤其严峻,以下是报告摘要,小编为你摘录如下:

2013年,调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6.2%,不仅低于企业成本的增长,也低于同期GDP增长速度。其中,运输型企业收入同比减少10%,仓储型企业收入同比增长8%,综合型企业收入增长15 %。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7.9%,成本增长依然快于收入增长。其中,运输型企业成本同比减少7.3%,仓储型企业成本同比增加9.4%,综合型企业成本同比增加16.7%。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7%。其中,运输型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39%,仓储型企业实现净利润同比减少10%,综合型企业净利润同比增长12.9%。企业净利润率平均为4.3%,利润水平整体偏低。其中,运输型企业净利润率为2.3%,仓储型企业净利润率为4.6%,综合型企业净利润率为5.5%。

总体来看,物流企业整体负担较重,成本增长快于收入增长,经营效益大幅下滑。造成这种状况的政策环境和管理体制方面的表现主要有:

(一)税收负担增加较多

调查显示,调查企业税收支出平均增加37.3%,远高于主营业务收入6.2%的增长水平。物流业税收支出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这也是导致企业净利润普遍出现下滑的重要原因。 ——运输型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调查显示,2013年,受物流业全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影响,90%的调查企业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体制下缴纳营业税相比有所增长,平均增长52.9%。分类型看,运输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16.2%;仓储型企业增值税增长10.8%;综合型企业增值税增长51.8%。对于税负增长的原因,24.8%的调查企业认为“营改增”税率设置过高;28.0%的企业认为抵扣进项税额少;29.2%的企业认为抵扣发票难以取得;12.4%的企业认为财政补贴政策难以落实。

调查显示,运输型企业税负增加明显,主要原因是“营改增”税率设置过高。在营业税体制下,交通运输业执行3%的税率,且长期实现差额纳税政策,据测算实际税负率在1.88%左右。“营改增”以后,需按照“货物运输服务”税目执行11%的税率,实际税负率在4.2%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工资、房屋租金、过路过桥费等都主要费用都不在抵扣范围,存量固定资产也不能进行抵扣。此外,实际进入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更低。如许多地方高速公路加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北京等先期试点省市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进行了财政补贴,这一问题尚未凸显。随着“营改增”在全国推开,这种临时性的补贴政策很难延续,导致全行业特别是运输型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由于物流行业较为分散,企业议价能力低,增加的税负难以通过提价转嫁给客户,这对于本就微利的物流行业难以承受。 ——跨区域统一纳税难实现

企业普遍反映,网络化经营是物流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集团型物流企业在各地拥有大量的经营网点,有的拥有数千个经营网点。这些经营网点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由总部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亟待打破地区封锁,实施跨区域统一纳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不利于及时在企业内部统筹盈亏,增加了集团型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2013年物流业全面纳入“营改增”后,集团型企业又面临不能合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由于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分支机构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企业为了均衡税负,不得不在内部不同机构之间开票结算,大大增加了税务成本。“营改增”试点办法中对总机构汇总纳税作了规定。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多数集团型企业享受不到这一政策。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亟待接续

调查显示,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尚有差距。调查企业土地使用税平均减少31.4%。20.7%的调查企业认为物流企业认定范围过小;31.0%的企业认为政策执行还有差距;24.1%的企业认为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导致减税效应不足;13.8%的企业反映部分地区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不予认定为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执行两年多来,受到了行业普遍欢迎。但是,随着政策2014年底即将到期,也面临着后续政策的接续问题。 ——个体运输车辆开票难

企业普遍反映,个体运输司机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不仅使物流企业抵扣项不足,还导致正常的运输费用无法得以税前列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我国公路货运市场较为分散,主要以个体运输司机为主体,个体运输司机基本上为挂靠运输公司或个体经营,具有国家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物流企业主要通过外雇个体运输车辆、整合社会资源来完成公路货运业务,这也是行业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市场格局。但是,由于个体运输司机往往没有工商登记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许多地方税务部门以此为由不为其代开增值税发票,整个增值税链条出现断裂,导致物流企业无法取得足额发票进行抵扣,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运输车辆24小时在全国范围运营,很难在法定工作时间到指定税务部门开具发票。

(二)车辆通行障碍依旧 ——过路过桥费依然较高

调查显示,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的9.1%。其中,运输型企业过路过桥费支出占运输成本的20.5%。30.6%的企业反映公路收费标准较高,18.0%的企业反映收费标准不统一,28.8%的企业反映超限收费标准不合理,28.8%的企业反映超期收费、延期收费情况依然存在。

企业普遍反映,高速公路和国道从按车型收费改为计重收费,过路过桥吨公里收费标准普遍提高。各地过路过桥费收费标准不统一,有按整车重量、有按过磅收费、有按距离,还有按集装箱收费,企业无法准确测算成本。对于大件运输等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过高,一些地方采取16倍的惩罚性收费,导致部分大件运输、汽车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占运输成本超过40%,成本结构极其不合理。部分地区二级公路依然继续收费。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外地车辆,公路收费明显偏高。运送国家重大工程设施的大件物流企业跨区域通行困难重重,国家规定的大件运输许可“起运地负责”和“跨省互认”无从实现。跨省跨区公路仍然以分段收费为主,增加了车辆拥堵和能耗,不停车收费系统在货运车辆中没有推开。还有企业反映公路收费误差较大,排队时间过长,加重了司机与收费站点的矛盾。

——货车进城限行日趋严重

调查显示,我国三线以上城市基本上采取了“一刀切”的限制货运车辆进城的交通管制措施。企业普遍反映,一些城市中心城区部分路段甚至全天“禁货”,严重影响了城市供应的正常满足。一些城市货车通行时间设置不合理,导致货物配送效率大幅降低,加剧了交通拥堵。由于管制路线设计不合理,一些区域出现“上路即闯禁行”的现象。还有一些企业所在地随着城市扩张已经成为货车“禁区”。为规避通行限制,保障城市供应,城市配送企业被迫采用小客车运货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方面增加了配送车辆和频次,带来不必要的拥堵和能耗,另一方面也面临较高的罚款风险,不利于企业的规范发展。

调查显示,各地城市普遍采取发放通行证的办法限制货运车辆进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通行证满足率在30%以下,二三线城市通行证满足率较高,平均在75%左右,但也有逐步收紧的趋势。25.3%的调查企业反映通行证数量不足;33.3%的企业反映通行证申请困难;11.5%的企业反映通行证管理混乱;25.3%的企业反映通行证区域设限,城区与郊区通行证不能通用。企业普遍反映,在通行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中,各地申报程序所需材料不同,受理部门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灰色地带”较多,增加了企业的申报成本,也创造了“寻租”空间。此外,通行证基本为临时性的,需要年年申报,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 ——公路“乱罚款”屡禁难止

调查显示,运输型企业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5%-8%,部分大件运输、汽车运输等超限运输企业公路罚款占运输成本的15%-20%。27.1%的调查企业反映公路执法政出多门、标准不一。28.0%的企业反映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强。22.4%的企业反映公路执法监督管理不严,缺乏问责和处罚机制。22.4%的企业反映存在“只罚不纠”现象。汇总显示,公路罚款理由主要有一是闯禁行和禁区、二是客货混装、三是非法改装。一旦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些地方执法部门指定拖车公司和修车公司。这些公司漫天要价,物流企业无从选择。

企业普遍反映,公路执法部门主要有交警、路政、运管、城管等部门,此外还有高速公路、环保、工商、卫生、动物检疫等部门和单位,执法部门过多,企业无所适从。对同一项违法事实处罚标准不统一。例如“超载”行为,交警罚款理由是“超载”,按照简易程序最高罚款200元;路政罚款理由是“超限”,最高罚款3万元;城管叫“超重行驶公里”,最高罚款2万元;运管叫“超越许可”,最高罚款1万元。一项违法事实罚款相差150倍,且不同部门执法结果不能互认,普遍存在“重复罚款”现象。由于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完善的执法监督,企业不得不采取“私了”、“不开票”等方式逃避执法。

(三)交通运输企业苦苦支撑,通过政策扶持突破困境

很多企业集体逃离注册地,将注册地点选择了有财政扶持的地区,笔者也了解了一下天津武清地区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收优惠制度范文第6篇

策总结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出台以来,为西部地区积累资金、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区域经济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类企业,在2001至2010年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了重点鼓励产业的扩张,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总结近年来分局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下同)税收优惠的实践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分局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02年审批以来,截止2010,先后对23户企业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6073.37万元。其中:2002年审批13户,200

3、2005年分别审批2户,200

7、2008年分别审批3户。实际减免税款情况: 2002年12.31万元,2003年414.88万元,2004年535.72万元,2005年1315.71万元,2006年3206.4万元,2007年3639.93万元,2008年764.81万元,2009年714.28万元,2010年2469.32万元。

分行业税收优惠情况统计:工业8户(其中1户已注销、1户2006年未达标),占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户数的34.78%,自2002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815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46.35%;商务服务业(旅游)2户,自2007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700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44.46%;商业2户(1户已注销),自2002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56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4.22%;建安业2户,自2005累计减免税额123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2%;服务业2户,累计减免税额0.3万元;房地产业1户(2006年不达标),200

3、2004年减免税额155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2.55%;其他行业6户,自2002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4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0.4%。

二、西部大开发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8年起国家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许多原有的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西部地区为数不多的比较优势之一。但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目前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执行到2010年,继续对西部地区给予税收优惠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这一不确定因素对于外地企业是否继续投资于西部、在西部发展壮大有不利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到,而西部地区企业普遍盈利能力较弱,实际上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四)税收优惠采用直接优惠形式,适应于那些盈利快、见效快的企业。而对西部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则作用不大,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 。

(五)调整主营业务收入70%的比例限制。

(六)在2001年至2010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受惠期限不一致,以我分局所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数据说明:2003以前有1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04有2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05有3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06有6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07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07新审批符合条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3户,该3户企业实际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时间只有4年,导致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一致。

三、对加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的建议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延长税收优惠期限,增强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信心。从目前情况看,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年执行到期。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如把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再延长10年~20年,以吸引外地企业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期较晚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适当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一些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三)改善税收优惠的操作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操作方法有加速折旧、投资折扣、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既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体现政策导向,又有利于公平竞争,保障税收收入,为西部开发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议对西部继续执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到目前为止,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每1年或2年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一次修改和更新。

(五)增加对新投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西部地区特色的经济,国家可对西部大开发中新投产的企业、特定行业增加税收优惠,给予政策倾斜,有效地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

(六)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财力的影响,相应调整下划基数和返还基数,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减收部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同时,提高西部地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现行所得税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调整为所得税中央分成40%,地方分成60%,以调动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增加财力的积极性。

(七)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一方面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70%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可对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一定比例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按企业实现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可享受优惠税额。

(八)建议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确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执行优惠政策到期的,按法定税率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享受西部优惠政策期限总的框架范围内,未享受规定减免年限的,继续执行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促进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还要看到,这些年西部地区为发展经济在资源和环境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一些城市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够的。建议通过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排放废水等行为加以限制,从而达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西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政策取向

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看,尽管近几年来减免税款数千万元,但真正由此受益而发展壮大的企业并没有。受益颇大的企业如陡岭子水电有限公司、丹江西保铝制品有限公司、农夫山泉等都是受当地自然资源优势吸引,才有外来资金来此投资。从这点看,与“老、少、边、穷”政策相类似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对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增加潜在税源的效果也并不乐观。相反,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还会影响我市现有主导税源如水电企业的减收,从而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因此,如何既考虑当地财政利益、又使税收优惠最大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一)公平税负,使内外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执行期的规定。建议将内资企业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改为从企业获利起开始计算。考虑到上述基础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实际,建议同时将税收优惠期适当延长为“两免五减半”。

(二)综合优惠,形成西部较东部沿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比较优势。一是对投资于西部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的以及西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可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退;二是对利用本地区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增值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考虑减免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仅对所得税优惠中由于西部企业效益或投资初期没有效益等原因而无税可免或投资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尴尬,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发挥;三是对西部所有企业实施更为积极的间接税收政策优惠。如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资本费用冲减新增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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