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2023-09-22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第1篇

在刘柏荣看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而在资产管理业务实践中,对比信托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将是一个业界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都在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刘柏荣认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各行业的操作模式各不相同。“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注册制,获得刘柏荣高度赞扬。“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

刘柏荣还表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市场有些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以下为发言实录:

刘柏荣:谢谢各位朋友,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证券化的相关问题。我今天试图用最简单、最直接的语言,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知识做一简单分享,使大家一目了然。

我对证券化的理解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新包装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证券化有两只眼睛,也可以称其为有两条主线,一是现金流,即现金流的切割技术;二是信息流,信息流是基础资产信息在各个主体之间怎样流动,这涉及到基础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等问题。

资产证券化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有什么区别?与结构性融资有什么关系?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领域,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的一种方式之一,直接融资是发股票、发债券,间接融资是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这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国务院领导怎么看资产证券化?国务院领导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金融技术,银发2012[12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银监会、央行、财政部三部委发的,由于国务院领导已经明白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国务院领导给了500亿的额度来继续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原因。支持实体经济、提振实体经济是个大口号,国务院领导不一定明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内容,只要明白资产证券化技术能服务实体经济就行了。今年春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也提了资产证券化。全民对资产证券化的重视来自国务院领导对资产证券化态度的改变。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是什么?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就是要把资产剥离于原始权益人,当原始权益人破产的时候,这个财产不会成为发行人的破产财产。举个例子,一个企业经营的一般涉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会与管理者的素质、能力有关,比如中组部领导担任该企业的领导者,肯定干得风生水起,可他一旦被双规,再好的企业也可能受损,但这家公司的资产如果提前进行了风险隔离,则这笔资产将会继续存在,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基础资产,这个客观因素从企业里剥离出来,隔离出来,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这部分资产不会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进而达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评级的影响,甚至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剥离,主观因素对着主观信用,客观因素对着客观信用。客观信用是资产信用,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在泛资管化时代的地位如何?在泛资管时代,谁抓住了资产,谁就有很强的话语权。证券化有很多的优势,在我看来,证券化最大的优势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形式。我们以国开行举例,国开行与政府关系好,能够发放贷款,如国开行发放的贷款利率是7%,国开行可以通过直接持有贷款获得利润,另一种办法,国开行不持有贷款,将该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包装成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卖给市场,市场利率4%,国开行获得3%的利差收入,国开行从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服务商身份,为资产提供服务和管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原始权益人不再通过持有资产盈利,而是将资产流动化,通过管理资产收服务费,获得利差,是一个新的盈利模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即房地产证券化)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这时的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本身或者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现在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一种高级模式。

我们下面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银、证、信、基、保这五个行业在资产证券化各自的定位是什么?如何操刀证券化?

在谈定位之前,我们来思考资产管理的比较典型的基础法律关系。我们国家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对营业性信托活动,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干,其他公司不能干,这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国办发[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可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但能否探讨这些机构以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证券化需要的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目标,值得认真探讨,我国仅在《信托法》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区分信托和代理?一般委托可以推演出代理,但委托可能不能直接推演不出信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所有权不移转给被委托方(代理人);而信托正好相反,所有权要移转给受托人,信托方能合法设立。这是比较基本的概念。

在代理关系项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在信托法律关系项下,委托人不能随便撤销信托,因此,从资管角度考虑,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是一个方向。吴晓灵在五道口金融学院讲课的时候说,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都应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是比照《信托法》原理来设计的,监管部门以政府规章的方式,给资产管理计划一个事实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实现类似信托法下的财产独立,进而实现风险隔离的法律要求。基础资产已经发生隔离,基础资产属于计划,这个计划的资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监管部门挺有智慧,回避了代理和信托的争论,用了一个上位概念“委托”字样进行了模糊处理,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类比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立法,不挑战分业经营的底线,待国务院下一步以立法方式,或者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这种资管计划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这么大的资管市场,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都会慎重处理。大家明白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搁置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争论是有智慧的,监管部门的智慧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根据我们十几年的金融创新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我们对行政主导下的金融创新路径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它要由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意见,要分析它是不是合法的交易,会计、税务如何处理,没有专业机构的正面意见,监管部门和相关交易方不会把这个项目往下推;第二步,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认可或默许,项目成功实施;最后,该创新模式最终会取得或期待司法机构的确认。

下面,我再与大家分享一下银行也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三种思路。第一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单独STP模式,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信托公司代表SPT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现在500亿试点正在进行,这是比较完善的结构;第二种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双SPV模式,即前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后端是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模式,也即银行把信贷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由券商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交易,这可能是今后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大的着力点,目前尚没有额度的控制。2015年中国的银行要符合巴III关于银行监管资本的相关规定,大量的银行信贷资产要转出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证券化设计出标准化产品,这是一条很好的大批量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路径,易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大批量间接投资信贷资产。资产标准化可以解决信贷资产的零售问题,否则没法零售,标准化以后才能零售。标准化以后有两个流通市场,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有额度的控制,目前是500亿,最终会放开额度控制;另一个市场是交易所的市场,目前没有额度控制。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将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将理财产品标准化,这个结构更为复杂,我们已经研发出来了,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双SPV模式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为什么需要将信贷资产先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呢?这可能背后是一个监管理念理念问题——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

交叉性金融产品属于跨界监管的金融产品,主要表现在:销售交叉、运作交叉、投资交叉等三个方面的交叉,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是: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个人通俗的理解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看好自己的烧饼摊不糊”,把握住这一点,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就方便了很多。

如果将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则有人认为有对券商授予贷款牌照之嫌,二则有违交叉性金融监管之嫌。为此,业内机构设计出了将信贷资产设立信托,信贷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的,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即双SPV模式(前端SPT,后端SPV),最终的效果相当于将单独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变更为在双SPV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只是金融工具脱离了银监会的监管,符合单独SPT模式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精神。

我们已分享完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下面我们再分享一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自如何操刀证券化。

证券公司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这涉及到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到底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在成功实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中,主要采纳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建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操作模式,券商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归于专项计划,投资者按份共有基础资产。

证监会已经批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有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投资者和券商建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将来监管部门会不会以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开这个口子,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证券会完全可以鼓励某些项目利用民事信托法律关系,达到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获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按份共有基础资产的投资凭证。如果投资者与券商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则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信托受益权凭证。

证券公司的专项计划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不是要经过证监会的事先审批?答案是不需要,事后报备就可以了。证监会批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就可以直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计划由于事后报备证监会,如果该计划份额要去交易所流通交易,则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到底是交易所审核难度大,还是到证监会的审批难度大?这个问题我们不是非常了解,大家可以自己去研究、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提出了可以操作“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何谓“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留待市场进行创新。保监会准备实施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内很多机构理解成类似于券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资金,并非仅来自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托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资金也放开了,即可以受托社会上的资金,相当于保险领域的“信托受托人”,相当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计划中的计划管理人。

资管是个大市场,银、证、信、基、保都在搞资管,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能在这五个市场间游刃有余运作,那将是比较良好的状态,也最牛。

最后再谈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交易商协会是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类似于海外的全覆盖债券(Covered Bond),交易商协会目前已经推出了8只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型票据产品。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这个制度真好,交易商协会时文朝秘书长说,只要发行人愿意发行,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到我这里,登记交易商协会的“小本本”上,这就是注册制。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因此我认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我们了解到,市场上有的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交易商协会已通过论证的另一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资产支持票据以“一票两权”的思路进行设计:一票是资产支持票据;两权,第一是债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二是信托受益权,投资者享有的对信托的A类信托受益权,即ABN上同时存在信托受益权和债权两种权利。而信托型ABN的最大特点就是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即信托受益权项下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视为票据债权已得到相应的偿付;票据债权获得任何偿付,则信托受益权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相应减少,在任何时点,未偿债权本息加上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等于ABN未偿票据本息之和,因此,虽然投资者在认购ABN时仅支付了一个对价,同时取得了两种权利,但是其对价是公允的。简单地说,债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投资者依据任何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实现受偿,这对投资者来说,就多了一层保护关系,投资者也不能多拿,这两个权利的权利价值在任何时点上相加的价值都等于未尝票据本息。

这就是交易商协会准备推出的一种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思路,债权支持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支持债权,最终实现了信托受益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份额化,投资者范围就更广,解决了信托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与理财产品的对接问题。

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另一个好处是,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因为实质上相当于发行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变现,将变现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如果解决项目资本金,则可以吸收硬贷款,这是多好的事情。

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信贷资产应该是体量很大的资产,同样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也可以实施证券化。房地产能不能证券化?对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已经明确“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考虑到商业物业不动产证券化操作的敏感性,在起步阶段,不妨将政府支持的工业地产作为起步,这样被监管部门批复通过的可能性高。对物业租金债权所转化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是一个债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如将物业转换成信托受益权,实施股性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则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进一步说,如将物业本身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因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挑战较大,也可以采取比较现实的做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把物业项目公司的股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再卖给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再将资产支持证券卖给保险公司,链条就形成了,这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前端用信托结构,后端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结构。我们认为,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实施对房地产资产管理,实施房地产证券化没有特别大的规则障碍,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的多年的研发,随着各方面的推动,应该能够见到曙光。我们始终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调控房地产的一个很好的技术手段。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房地产和银行信贷资产是证券化实施的两大着力点。

证券化模式很多,问题也复杂,考虑到主持人给的时间有限,先初步分享这些,期待着向大家学习,建立与大家长期交流的平台,共同面对证券化中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大家证券化事业中坚定的法律支持者,成为大家的忠实朋友。这是我的梦想。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第2篇

【摘  要】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流措施。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于2016年重启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虽然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明显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论文结合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關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资金池

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介绍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通过重构,实现其风险和收益的分离,进而使其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就是不良资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不良贷款为主,即客户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仍无法偿还本金利息导致银行产生不良贷款。自2002年起银行正式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大类,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为解决处理不良资产,发起人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合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SPV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使这组不良资产产生可预见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信用增级、信用评级等运作从而将其在证券市场中进行流通和出售。

通过上述的介绍可以看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结构非常复杂的交易,在其发展实践中会不断地遇到新问题,同时与国外发展已久的证券市场不同,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应不断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完善。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2.1 流动性不足

在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换手率低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信贷ABS的年均换手率仅为35%,企业ABS的年均换手率仅为39%,而企业债的年均换手率达1067%,金融债则为1779%,二者巨大的差距体现出投资者对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依旧存有较大的疑虑,而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较多问题亟需改善,结构复杂,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当前二级市场投资者对其接受度较低。同时我国现行大部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的,投资人非常的单一,外部的个人投资人无法参与进来成为投资主体,使得银行间市场与证券市场隔离开来,缺乏流动性。

2.2 信用增级方式还需完善

信用增级是SPV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时相当重要的一环,为降低发行成本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采取信用增级手段使证券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提高发行的信用级别,增加其资产组合在金融市场的市场价值。我国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主要采用的都是优先/次级吸收结构,只有当优先级证券能够被不良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所偿付且次级证券可以承担够大的风险时才能发行。优先级证券在还本付息、损失分配等方面较次级都享有优先权,使优先级证券的风险大部分被次级证券吸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法较为单一,不能满足进一步减小风险提高保障,获得更好的增信效果等更进一步的需求。

2.3 存在利率风险

利率是影响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盈利性的根本要素,商业银行为了盈利会对未来利率发展变化趋势进行预估,确保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低于不良资产平均利率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的差值。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真实的利率发展情况与商业银行最初的预估产生偏差,就有可能导致预估的利率高于实际同期同评级融资券利率,严重减少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盈利空间并且使商业银行承担高于预期的付息成本风险。

2.4 资金池不稳定,结构不合理

我国商业银行使用不良资产构建资金池时存在许多相关风险。资金池内的不良资产大部分集中在某一地区时很容易发生地区集中度过高的风险,当不良资产所在的区域受经济发展状况、政府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时,易使得不良资产的变现金额减少,变现难度增加。同理,不良资产来源集中在某一行业时易出现行业集中度风险,当该行业不景气时现金流便会难以回收。组建资金池的不良资产来源通常为动产和不动产,其价值与大环境密切相关很容易产生波动,导致债券难以出售回流资金,这会加大对资产的评估的难度使得资金池的构建不合理。

2.5 监管不到位

对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分为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监管2个部分。首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行为的监管较为滞后,中央银行对地方银行监管不健全,大多为出现问题再解决,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专门准备应付检查的现象。金融监管的相关人员也存在能力不达标、监管行为不够规范的现象,使得金融监管质量得不到保障。商业银行自身也缺少事后的风险监控和预警体系,对于贷款收回不作为,使银行不良资产激增。其次,地方政府存在监管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现象,部分地区存在严重的计划体制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现象,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发展的同时,银行又在压力下被迫发放大量信用恶劣的不良贷款,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束缚商业银行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风险。

2.6 法律与税收制度不健全

鉴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时间尚短,相关法律上不免会有不完善之处,而且不良资产证券作为金融创新手段发展迅速,也易导致法律更新完善的速度与发展速度不匹配,导致法律上出现相应的空白。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在现有基础上尽力创造了适合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但在保护各方主体权益上面還有欠缺。同时在法律执行方面,执法力度不够大,导致企业更易进行逃废行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涉及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税收过多会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销售主体带来沉重的负担,过高的成本会影响从事证券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长久发展。

3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的对策

3.1 增强流动性,引导二级市场发展

导致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缺乏流动性的主要原因是投资主体过于单调,我们应着力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打破银行间市场与证券市场隔离开来的局面,建立一个更加有活力的规范立体的新型市场。在控制市场稳定投资合理的基础上扩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范围,引导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和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购买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为资产证券市场注入活力,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进行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并且增加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讲解与宣传,为国内个人投资者打消疑虑增加信心,逐步提高其接受程度,资产证券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不仅可以解决流动性差的问题,商业银行也可以借此分散自身体系内的风险获得更好的发展。在推动国内二级市场稳步发展的基础上也要拓展二级市场的规模和层次,应逐步对外打开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大门,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此举可以为国内市场注入大量的资金,进一步提高流动性,并且国外的证券市场发展已久,允许国外资本的进入也会带来先进的投资经验,促进国内证券市场和机构的发展,提高其创新性。

3.2 完善信用增级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优先/次级吸收结构,这代表着优先/次级吸收结构可以使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很好的适销性和发展规模,应进一步完善该结构的设计,在组合不良资产时可以采取多层次的设计,以有效避免次级资产厚度低导致的优先级资产保障程度下降,增信效果薄弱。在完善主流信用增级方式的基础上,发展丰富其他的信用增级措施。通过设立利息差额账户,将所得不良资产的利息减去应支付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不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而是存入一个专门的账户,以此来进行信用的自我增强。采用超额抵押的方式,通过建立一个金额价值大于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的不良资产组合,用超额价值部分作为发行证券本金的担保,在发生违约资产无法回收时用超额价值部分对其进行补偿。对资产池结构进行重新组合,分层发行债券,由于不同等级的债券信用等级不相同,进而等级低的债券可以给等级高的债券进行信用增级。采取发行劣后债券的方式给全部参与测评的债券进行信用增级。在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之外应充分利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通过设立现金储备账户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程度越高相应的信用等级也就越高。还可以采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现金抵押账户(CCA)、信用证(LOC)和政府利用信誉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购买信用违约互换等方式依靠第三方实力获得外部信用增级。但依靠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不是长久之计,还是应该以完善和优化内部增级措施为主旋律,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3.3 采取浮动化利息方式

现行市场中的供求状况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利率的变化,从而导致利率波动的加剧,而浮动利率可以很好地适应此种情况,顺应资本市场发展状况支付利息,规避预计利率与真实利率间的差距,降低付息成本风险。具体到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与市场利率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市场利率低于预估利率时,如果继续采取固定利率支付利息,则会承担很大的付息成本风险,甚至无法弥补证券发行成本。采取浮动利率支付利息可以有效降低发行者和购买者双方承担的利率风险,降低发行者在利率波动时受到的损失,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有助于金融机构及时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调整不良资产证券化规模及发行决策。

3.4 优化资金池结构

组成资金池的不良资产的质量好坏对资金池的风险大小起决定性作用,每个不良资产单独来看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但当不良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重构就会有一定几率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所以首先对于入池不良资产的质量应进行严格的筛选把控,在不良资产入池之前应确定严格的入池标准,为降低整体风险,应将质量较好的资产与质量较差的贷款进行重构组合,合理分配优先级和次级资产比例,在风险性的可控范围之内考虑盈利性,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实现现金流的稳定回收。其次,考虑到集中度风险,应保持不良资产结构高度分散,尤其是地域和行业上的分散性,因此,在构建不良资产的分散性时,要对不良资产的发行人、债务人所处的地区,所在的行业进行充分的调查确认,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所在地区的经济政策和經济发展状况,有无重大事件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对债务人和第三方保证人等主体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在对资金池整体结构进行评估时,应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多次全面地进行合理评估,确保资金池结构合理,价值准确,降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风险。最后,在设计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品种时要考虑到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在期限以及利率等方面适应不同的投资需要,提高其流定性,促进市场发展。

3.5 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要提高规范性和专业性,做好顶层设计,保证金融监管有效实施,同时金融监管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协调和丰富监管手段,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形成金融监管合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授权信任管理,建立风险评定、信用评级、风险核定一体的机制,将不良资产的监督转变为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对金融行为进行持续的监管,建立起高效的监督系统,并将相关数据适时进行披露,使得监管更加透明,防止监管套利。金融监督机构可以与地方政府进行合作,促进地方政府正确有效地参与进来,推动监管政策的落实并合力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提高贷款分类发放和信贷资料的反馈频率,打通基础设施与上层建筑间的通道,使得一线工作人员可以及时获得最新的宏观政策信息,从基层显著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6 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制度

法律法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乃至经济金融市场运作的基础和保证,由此可见法律的重要性。我国应根据现有国情、市场发展特点和资产证券化运行情况对现有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和《商业银行法》等进行修订完善,再进一步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法。另外,作为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机构,应在法律上明确特殊目的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只有确保了特殊目的机构在法律上的独立性,才能防止假意的破产隔离,即作为发起人的债权人对已经转移给SPV的不良资产仍享有追索权,进而伤害投资者的权益,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同时对于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所得收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都应采取积极政策,只有针对税收给予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到不良资产证券化当中,增加其活力。首先应当避免双重征税,对资产转移和投资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上产生的税收给予优惠政策。其次在不良资产转移过程中,减少或者免除发起人的营业税和印花税,以此减少当事人的成本负担,进而提高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

4 结语

不良资产的持续增加是商业银行乃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阻碍,在此背景下,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成为解决该难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内外部的综合分析,提出了流动性不足、信用增级方式还需完善、利率风险、资金池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法律税收制度不健全6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引导二级市场发展、完善信用增级体系、采取浮动利率、优化资金池结构、加强金融监督、完善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制度等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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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玉辉,张志.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长效防控策略——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J].经济体制改革,2018(01):136-142.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第3篇

在2012年5月,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就公布了关于信用资产证券化重启的相关文件。而标的资产为不良贷款的证券化, 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2016年1月监管层提出将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其中中国银行山东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在3月进入了评级阶段, 中国银行在5月9日发布关于筹备参与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公告, 并披露了以往年度不良贷款及处置回收情况的统计数据, 可能会成为重启后的首单不良ABS。

可以看到, 不良资产证券化被叫停一段时间, 而在近期我国商业银行在这一业务上再次得到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其面对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渐开放, 价值评估机制也日渐完善, 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健全, 但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经验有限, 金融市场的成熟度与活跃度仍然有限,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过程中不仅存在第一个阶段尚未解决的问题, 还会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文章将其大致分为供给、需求和市场环境三个方面分别讨论。

(一) 供给角度

首先是对不良资产的选择问题。在美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 大部分是将不同偿还可能性的贷款打包组合后再对其证券化, 也就是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和不良类三种不同偿还能力的贷款。而在我国本轮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中, 其基础资产构成还有待探讨, 可能采取全部利用不良资产的选择, 或者采取未来现金流更为平滑的正常贷款与不良资产打包的方式, 甚至在不良贷款之中也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 商业银行也可以将子项目进行打包证券化。具体如何选择最终会影响到不良贷款证券化的售出状况以及市场对此项目的反应。

关于商业银行的积极性问题, 以及和资产管理公司 (AMC) 各自职责与管理的问题。目前商业银行将大量的不良资产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 如果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开展证券化, 可能存在专业性较弱、回收期较长等缺陷, 降低银行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 处置效率、处理成本、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 需求角度

在这一角度应分别考虑优先级投资者和次级投资者, 并且指出优先级以银行为主, 还包括一部分债券型私募基金。而次级投资者群体, 目前来看包括国内不良私募基金、专业外资机构、和区域投资人三个群体, 这类投资者的投资额有限, 市场购买力与影响力较弱, 可能会导致投资需求严重不足的后果, 最终还是需要通过银行或其他机构投资者买入部分次级债券。

(三) 市场环境角度

不良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 要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 受到其未来还本付息的可能性、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协商与市场行情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在估值方面, 就折扣率和基础资产的估值方面而言, 可参考的标准与案例未能形成一个规范的标准。

另外一个就是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影响。因为与2006至2008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不同, 在上一阶段中, 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为了缓解资金供求上的压力。而对于本轮证券化的试点, 还存在着经济结构转型与改革的问题。所以目前也有一部分学者担心, 若本轮不良资产证券化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结构的改革与未来的经济大环境的发展, 那么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很难进行, 而且未来长期的不良资产可能还会增加, 对于不良资产相关的证券在市场中接受度就会下降, 形成恶性循环。

二、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向与相关监管

对于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要继续推进试点的进程, 逐步推广证券化。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其他国家相比, 有其特殊之处, 盲目地采用外国的相关做法可能会适得其反。通过试点的方式, 逐步开放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限制, 探寻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方式。目前, 央行和银监会批准了一些商业银行的试点资格。未来试点要从扩大试点银行的范围和扩大试点资产的范围两方面入手。通过积极试点, 可以增强不良资产证券市场的活跃度, 提高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 也可以通过对试点后债券市场和银行的资产状况进行考察, 为后续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提供可参考的案例。

同时还要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使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适应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变化。如果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考核制度以及各项监督措施,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市场中, 可以吸引一些经验丰富、寻求高回报高风险的个人投资者的进入;也可以在项目前期寻找有意愿的投资者, 并赋予其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定的权利, 例如参与基础资产的选择和估值。这些都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群体的层次, 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最后还需要完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监管, 也就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管制之间的权衡。管理当局应该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把握好监管程度, 虽然目前的银行业现状和金融市场要求监管机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准入应当有一定的放松, 但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仍需要严格把关, 提高各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上加强对商业银行正确引导, 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 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减小大规模、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后, 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型的金融产品骤停, 随着经济的日渐复苏和我国商业银行持续攀升的不良贷款, 这一现状引起银行与监管层对不良资产的持续关注, 对于其解决办法的探寻也逐渐深入, 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也不断被提起。若能通过这一方法解决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可以在发行中当前的现金流入, 对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也会减少一定程度的在现金流上的压力。如今一部分商业银行取得了试点资格, 准备重启证券化。本文对银行业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的研究, 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 采取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解决办法, 建立相关的规范制度体系, 使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参考文献

[1] 邱峰, 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 化解不良贷款持续“双升”风险, 《国际金融》, 2016年第3期.

[2] 张绍光,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分析, 《现代商贸工业》, 2013年第1期.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出发,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银信合作业务模式进行研究,着重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等银信合作模式,并对其实际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 银信合作 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

一、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的产生及其原因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和市场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业的竞争加剧。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利润,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纷纷利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合作。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业务蓬勃开展之时,银信合作也不断的拓展,成为了金融创新频频出现的领域。

2005至2006年起,我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银信合作的主要业务从原先简单的合作方式,如资金收付结算,担保,拆借,授信,代理销售等转变为更能发挥出信托独特优势的合作模式,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转让信托,融资支持型信托,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等结合信托和银行的各自优势出现的创新模式。从2006年下半年起,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迅猛增长,全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多家信托公司都开展了这种全新的银信合作业务。2007年,这种合作达到了一个高峰。就信托公司而言,2007年全国信托公司管理的各类信托资产达1万亿左右,其中,银信合作类信托资产就达到4000亿。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快速发展是有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的。从内因来说,银行业和信托业有着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对银行来说,当前的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发展理财业务和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恰好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营销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面对主营业务开展困难,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等多方掣肘,通过利用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如信托财产独立管理,最大保护受益人利益,资金运用手段多样化,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的从紧的货币政策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流动性压力的增加和银行可贷资金的减少使商业银行扩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更加强烈。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迫切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然而,目前这种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是否真正能满足市场需求?是否存在一定的风险?合作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根据金融创新理论,金融创新分两种类型,一个是需求拉动型,即创新的产生是被动式,零星随机的,属于经验性的创新实践活动;另一种是供给推动型,即创新是靠方法和技术驱动,属于主动式、系统的、理论指导的创新实践活动。由于缺乏系统理论支持,我国目前的银信合作主要还是在实践中,通过银行和信托双方摸索实现的,是属于需求拉动型金融创新。这种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通过满足多种需求,如规避风险,合理避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以实现价值的增值。但是,每一种金融创新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实践操作中,许多银信合作产品出现了风险和相关的问题。针对我国市场上存在的纷繁复杂的银信合作产品,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将我国正在开展的银信合作的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几类:(1)为满足增加流行性和规避风险需求而开展的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合作;(2)为满足投资人收益需求和规避金融管制需求而开展的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业务。并根据以上分类,具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等银信合作模式展开全面分析。

二、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

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公募型、私募型)、信贷资产转让,票据资产转让等业务,银行可以优化自己的资产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完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满足监管部门监管以及银行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但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本身存在的风险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也使得此类合作的开展十分谨慎。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合作中,银行可以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具体结构图如下: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是由于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当前紧缩的货币政策环境下,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使贷款在资本市场上变现,提前收回贷款,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资产流动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有助于银行防范和化解可能面临的流动性压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能够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而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托的加入,可以利用其财产独立管理和最大程度为受益人谋利的优势,隔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传导,并最大化各方面的利益。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作为第一批试点,2005年12月,国开行和建设银行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公开发行了41.77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29.26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由于许多银行并不愿意出售其优质信贷资产,所以当时开展这一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期43.8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正式拉开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第二批试点的序幕。2007年11月,兴业银行与中诚信托合作推出了MBS,银信合作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既给银行和信托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池。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为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风险很难预测。因此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资产池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池采取各种信用增级措施,并邀请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初始与持续的评级,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

从理论上分析,只要能够谨慎选择进入资产池的原始资产,并且客观地对相关证券进行评级,揭示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的开展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比较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从合作双方来看,此类银信合作业务中,银行处于强势,对此产品的设计发挥主导作用;信托公司处于弱势,在合作中十分被动;这一方面使得目前该产品结构不均衡,银行的利益被优先考虑,而对证券持有人利益保护不利;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目前获取的信托报酬率较低,不易调动起信托公司的积极性,一旦信托公司寻找到另外的业务机会,此类合作就将难以开展。

从外部客观环境来看,我国目前审慎管理的金融环境也使得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的开展有所局限。一方面,我国银行目前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大多是最优质的资产。这些资产本身就具有违约风险低,收益率高的优点。将优质资产再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证券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银行的整体资产的质量,相比获益颇丰的证券投资者而言,银行本身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并不明显。但是,如果将银行的次优,甚至是劣质资产进行证券化,那么银行将面临的可能是不可控和未知的金融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就用事实证明了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显然,不论是我国商业银行还是监管部门目前都没有能力控制和承受资产证券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通过银信合作发行的资产证券化债券缺乏一个良好的二级市场。证券化后的债券多被持有到期,显然不利于相关资产风险的进一步分散。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用于证券化的原始资产都是风险极低的优质资产,债券持有者能够在承担极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存款利率以上的收益率,自然没有交易的愿望,加上我国债券市场本身的不完善,也造成了这一局面。

总之,我国目前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类银信合作主要还是在探索起步阶段,通过将优质资产打包出售,以较低的风险对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进行摸索,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累一定的经验。但是,2007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充分地暴露了资产证券化的潜在风险,此类银信合作是否会继续发展下去,还要结合我国金融改革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而定。

2.资产转让类合作。目前银行和信托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是资产转让类业务,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信贷资产转让类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卖出后不再回购,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向受益人分配。这类信托产品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先由信托公司发行信贷资产转让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银行随后发行与信托公司对接的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财产用来购买银行信贷资产。具体的产品结构如下:

信贷资产转让类信托的产生是由于在短期内,银行往往需要灵活进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完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此类的合作可以比资产证券化方式更快地以较低成本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增加银行的流动性,丰富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种类,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具体操作中,贷款资产是否为正常类资产,借款人资信是主要风险。所以在合作中,需要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银行,避免银行为信托财产带来风险的可能,同时,信托公司要对银行转让的信贷资产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借款人的本息偿还能力。

考虑到信贷资产的转让在法律上涉及与主债权人变更相关的一系列复杂手续,而该类合作时间往往较短,信托到期时,有些贷款并未到期,因此银行与信托公司通常选择保证担保类贷款作为标的,从而限制了该类业务开展的范围。同时由于许多上市银行做出的到期回购承诺不被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做表外处理,也降低了银行开展这类业务的积极性。尽管如此,由于银行和信托可以各取所需,目前各家银行仍与多家信托公司在频繁开展此类业务合作。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该类合作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银行资产不是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只有几个月。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开展此业务。

2007年11月后,招商银行总行与深圳国信开始进行此类业务合作,目前这一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自2007年底至今,票据市场年收益率达到10%以上,银行有较大的兴趣,正在积极筹划。但是,由于票据资产本身具有特殊性,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背书、追索权处理等技术问题比信贷资产转让复杂,信托公司在具体票据操作中有一定难度,为控制相关的风险,信托公司要对银行转让的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票据的真实性,并要求商业银行在信托终止时溢价回购票据资产,以银行信用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类业务的发展。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银行再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自2004年以来,我国客户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不再满足储蓄存款利率,需要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理财服务。2005年11月1日起,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开始发展。银行的理财产品门槛低,一般起点为5万元,且没有合同份数的限制,募集资金的规模可以很大,但是银行的资金可运用渠道却相对较窄,初期人民币理财资金主要投向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中央票据等。由于央行不断加息,且国债、央行票据收益率不高,造成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业务业绩难以令客户满意。信托公司的业务却可以涵盖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资金运用渠道广泛,因此银行转而将资金投向了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信托产品,银信“挂钩”由此产生。

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生效,其中规定: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自然人不超过50人,资金起点100万元(指金融资产),还要求委托人出具财产证明。显而易见,监管部门将信托业务定位于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服务。信托公司无法再继续向大多数居民募集资金,信托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于是信托公司也主动加快了银信“挂钩”的发展。

现阶段银信“挂钩”业务,根据其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与IPO战略配售)收益权投资类。主要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1.贷款类信托。贷款类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银行将通过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资金的投向是相应的借款人。

目前,我国政府开始采取货币紧缩政策,不断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并通过“窗口指导”要求各银行压缩贷款规模。银行为了调整其存贷比,既要降低贷款规模,又要满足优质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贷款类信托业务的开展可以使资金一直在银行体系内循环,不会损害到银行的利益。而且还帮助银行从原始的只经营存贷款业务,以风险较高的贷款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转变为扩大了风险较小的中间业务规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将本属于其自身的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平台,转换为信托财产。这样有助于银行降低风险资产,调整存款贷款比例

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最早在2006年4月开展了这一业务的合作。该类产品存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借款期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与信托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信托到期,借款人不归还贷款,势必造成银行的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归还,这样会产生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为了较好地控制风险,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级高,在还款期内有可预测的现金流,有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担保措施等。

在这类银信合作业务中,银行既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又对借款人提供担保,使得银行利用信托公司变相突破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0%的政策,这不仅使得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失去主导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中央紧缩流动性的宏观政策意图,有逃避管制的嫌疑,加上其自身存在的潜在风险,此类业务的开展还需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规范。

2.申购新股类。申购新股类信托交易模式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将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资本市场,主要是参与新股IPO网上、网下申购。

由于申购新股中签率较低,普通中小投资者无法获得新股收益;银行发行申购新股类理财计划挂钩信托,可以发挥大资金规模优势,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平均收益。而银行也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将理财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扩大资金运用范围,规避资金运用的限制。2007年,中信信托分别与中信银行、建设银行合作,实施了至少500亿元以上的新股申购信托业务。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名为“灵通快线”的新股“支支打”业务。

因为与资本市场挂钩,该类业务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减少或停止新证券品种发行政策风险,市场波动造成上市价格低于发行价的风险,操作风险等。2007年,资本市场的高收益使得申购新股类业务蓬勃发展,然而2008年该类业务的业务量就随着资本市场的走低而减少。加上证券业协会颁布了规定,暂停了新的集合信托计划申请网下的新股配售资格,使得信托公司后续申购新股业务的收益率受到不利影响。

3.限售股收益权投资类。一些特大型、行业龙头的上市公司的IPO战略配售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一些上市公司质地较好,且定向增发价相对市价而言较低,这些都为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提供了新的投资方向。限售股收益权投资类业务基本模式与上两种模式一致,只是信托资金运用对象成为深圳、上海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与战略配售。

无论是IPO战略配售,还是定向增发,该类业务的风险在于:首先,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与投资价值;其次是信托公司购买股票的价格,价格越高,风险越大;第三是证券市场风险,因为信托公司获得股权后,该股权要限售一年,存在市场价格不确定性。针对以上风险,信托公司通常引入结构分层的方法,即信托产品分割成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次级信托受益权,银行或银行推介的客户认购优先级,享受稳定,适中的收益,风险低,次级受益权人风险高(有可能丧失所有本金),但又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尽管采取了这样的风险管理措施,银行在推出此类理财产品挂钩信托时,也需要对投资人充分揭示正确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走高时,许多信托公司曾开展此类银信合作业务。结构型收益产品因为能使优先受益人在承担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分享资本市场上涨的收益,一度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但是,随着2008年股市的走低,许多股票跌破增发价,甚至是发行价,该类结构性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影响,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无法用次级受益人的资金弥补优先受益人的损失。这对信托公司本身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和负面的影响。因此,限售股收益权投资类信托的开展慢慢停顿下来,资本市场的萎靡和此类银信合作业务本身暴露出的问题需要信托公司对该类产品的设计进行更多的反思和总结。

本文从金融创新需求的角度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几个银信合作类产品进行了分析。这些为了满足一定的金融需求而产生的创新产品,不仅满足了市场的相应需求,也充分利用了银行和信托各自的优势,开辟了我国金融业的一片新的合作领域。同时,在对这些产品进一步分析之后,本文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是不利的影响,尤其对信托公司而言,更是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个定位很好的诠释了信托制度的特点,却没有提供具体的固定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只能在这个给定的框架下,利用一切资源,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创造出各种信托产品。尽管创新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许多产品的设计仍不完善,但是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积极寻找市场上不能被其他金融机构满足的需求,逐步体现出了信托的灵活性等优势。因此,本文所分析的几大类银信合作产品正是信托公司积极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有益尝试。只要信托公司继续开展创新,同时积极面对困难,不断进行产品改良以适应新的政策和经济环境,银信合作业务的舞台将更加广阔,信托公司也能在回归主业之后真正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罗志华 李要深 胡 蓉: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J].西南金融,2007,(04)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第5篇

摘要:电影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推广与应用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应用层面,对电影资产证券化的理解和掌握都亟待提高。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电影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发展并结合美国电影行业的成熟经验,为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电影产业;融资

文献标识码:A

D01:10.3 969/j.issn.1003 -9031.2 018.09.09

一、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1970年2月,美国房屋和城市发展部发行了第一支现代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现代资产证券化从此拉开序幕。之后,美国投资银行家Lewis Ranieri(1977)首次正式提出“资产证券化”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其表外特性体现在资产证券化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而不需要合并报表,且不消耗资本金,其融资特性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交易的证券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手段,在短短数十年间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美国ABS产品余额约1.5万亿美元(见图1)。

电影资产证券化最早产生于美国好莱坞,其早期标的资产一般是电影版权,福克斯于1996年和2000年对《千禧年》系列电影展开电影版权资产证券化,融资额分别为1亿美元和8245万美元。在1996-2000年的四年间,近79亿美元的证券化产品成功被发行。此后,电影资产证券化愈加成熟。2002年10月,梦工厂对包括《角斗士》《美国丽人》《世界大战》《拯救大兵瑞恩》《有本事抓住我》等59部影片进行打包并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2006年,派拉蒙以梦工厂的电影资料库版权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向私人股权投资者发行了约10亿美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2015年8月7日,星美控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13.5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成为了国内第一家以票房收入作为基础资产并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随后,2016年大地影院集团和时代今典集团分别发行了以电影院线未来收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中美电影产業资产证券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基础资产的不同,美国的基础资产较为多元化,而中国一般以影院票房为基础资产。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在理论和技术层面尚不成熟,选择了现金流更加稳定的影院票房作为基础资产,而在未来,随着理论和技术的成熟,电影版权证券化有望出现。

二、中国电影产业融资现状及风险因素

(一)中国电影产业融资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电影企业融资模式主要有国家投资、银行贷款、预售融资、广告融资、上市融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新兴的众筹融资等。

1.国家投资。国家投资是一种去市场化、非典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国家设立了电影专项资金,鼓励特定题材电影的拍摄,包括少数民族影片、农村题材影片、儿童题材影片和国家重大事件题材影片。国家投资有其重要意义,它解决了市场化电影企业的拍摄题材局限陛问题,某些题材的敏感性以及严肃性将使市场化电影企业承担额外的风险,因此,国家投资将填补某些类型电影的空白。而正是由于政府投资的具体指向性,其难以成为大部分电影企业融资的主流方式。

2.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电影企业融资重要的渠道,具有独特的优势,即融资成本偏低,除了支付固定的利息之外,电影公司不必付出任何额外的成本。而传统的分账模式下,电影票房越高,则须支付给各个投资方的利润也越高。但是,由于银行借贷的融资模式目前对于电影版权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且其审核标准以重资产为主,现阶段难以成为电影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3.预售融资。版权预售是电影市场中常见的类融资手段,预售融资类似于会计科学中的预收账款概念,通过将版权提前售予电影院线、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以预售合约的形式获得发行方的预售资金。预售融资甚至可以安排在电影完拍前,例如熙颐影业交由Insiders进行国际版权预售的电影《第一夫人》,由于其高概念题材(肯尼迪遇刺事件)和顶级的主创班底(《黑天鹅》原班人马,娜塔莉波特曼主演),使电影版权在开拍前便销售至几十个国家,收回了大部分制作成本①。

4.广告融资。电影不同于其它媒介,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繁荣,其自带的广告宣传属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企业和商家的高度重视。以植入广告和贴片广告为代表的宣发方式成为了电影制片方提前收回制作成本、缓解票房压力的一种常见方式。而对于广告植入方而言,此方式的成本较低且其被植入广告在电影中能以灵活、有效的方法展现从而提升广告传播的效率。然而,其整体融资规模在整个电影制作成本中的比重不大,只能成为一种缓解资金压力的补充手段。

5.上市融资。上市融资是一种股权融资方式且融资规模较大。随着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制片方还是院线方都急需融资,通过增加影片供给和院线数量以满足日益扩张的观影需求,上市融资便成为了电影行业龙头企业的共同选择。2009年10月30日,华谊兄弟在深圳创业板上市;2010年12月9日,博纳国际影业集团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中影集团于2011年上市,成为第一家成功上市的国有影视企业。这些影视龙头企业有着许多共同的特性,包括产业基础和产业结构稳定,盈利状况比较可观,而上市融资只是少数企业的融资手段。

6.私募基金融资。目前,包括IDG新媒体基金、由中影集团等发起的中华电影基金、红杉资本、软银等私募基金活跃在中国影视界。私募基金的介入除了拓宽融资渠道之外,也帮助电影企业建立一整套制片预算方案、审计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出资方对于资金使用的有力监管,从而使电影行业融资更加规范化,从这个角度讲,私募基金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中国本土基金刚刚起步,相关政策制定尚待完善,并且私募融资属于股权融资的一种,其成本将会更高,因此,私募基金融资目前并不是一个最为理想的手段。

7.众筹融资。电影众筹是近几年电影行业新兴的融资方式(见图2),包括《十万个冷笑话》《大鱼海棠》等电影都采取了众筹募集资金。众筹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它既拓宽了传统融资渠道,又通过增加相关电影的热度起到了宣传推广作用。然而,众筹模式存在诸多风险及问题。一是政策风险较大,早期众筹由于政府监管滞后而经历了快速发展,从2016年4月开始,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而股权众筹正是此次监管的重点;二是投资风险大,众筹融资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电影行业的一些高风险特征,包括电影制作周期长、发行渠道以及后期渠道的不确定性等,这些因素将使众筹融资回报率大打折扣;三是对影视行业影响有限,主要体现在众筹的项目结构与资金结构错配,即融资渠道丰富的院线电影众筹到比融资闲难的小成本电影更多的资金,据统计,众筹行业所筹集的70%资金流人到院线电影。

目前中国电影产业融资手段虽然有所增多,但是融资成本、融资效率仍有待提高,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制作的电影,因其资信水平较难评估,融资尤为闲难。本质上而言,现有的融资闲境,起因于将有形资产融资的法律框架运用于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在抵押质押、转让或权利瑕疵担保等方面与无形资产的差异,造成有形资产融资法律框架难以有效处置无形资产融资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无形资产融资的闲境。从美国过去20年的成功经验以及中国最近在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突破可以看出,随着技术和制度的成熟,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一种可行的、风险可控并且收益良好的融资手段。

(二)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可行性

中国电影行业经历了过去十多年的蓬勃发展,已经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一定基本条件。

1.经济条件。资产证券化的首要条件是企业资产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电影版权作为电影企业的资产,其收益性与电影产业的枯荣息息相关。2017年全国票房已经达到了559亿元,国产影片数量接近干部,近几年电影市场的繁荣创造出了许多高质量的可作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电影,这为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奠定了经济基础。

2.中介服务机构。电影版权证券化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是否健全,专业水平是否达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投资银行、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专业服务水平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准,已经具备为电影版权证券化提供配套服务的能力。

3.制度条件。日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电影版权证券化得以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我国政府建构相关版权法律体系如《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成功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司法和执法体系。

(三)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风险因素

目前,在中国的电影投资中,仅有10%的影片可以盈利,40%的影片仅仅能够盈亏平衡,很多影片甚至在电影市场中损失惨重。因此,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依旧是中国电影产业的主要特征。

1.经营风险。电影产业从属于的文化产业,由无数创意内容组成,而创意内容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而以目前的技术条件,受众对于电影产品的独特倾向性难以提前预知,因此,制作方和发行方只能依据过往的经验判断电影的卖座程度,但受众的喜好、口味会被当前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影响,经验判断往往具有滞后性。例如,以往受众对主旋律电影一般兴趣有限,《建党伟业》《建国大业》等在市场上的平淡表现便是其应征,而2017年《战狼2》、2018年《红海行动》等主旋律电影的爆红,说明在当前国际关系紧张的形势下,观影品味受到了明显影响,受众的政治参与感增加,爱国情怀主题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间的主流。

2.行业风险。从票房数据看,中国电影产业经历了不可思议的十年,2009-2015年的票房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见图3)。行业增长奇迹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一方面,有助于缓解电影产业长久以来资金不足的窘境,但另一方面也助长了行业泡沫的产生,如演员片酬和电影上市企业估值过高,院线获得融资之后盲目进行低质量扩张,企业并购交易中也忽视被并购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以完美世界收购时代今典为例,时代今典当年票房收入7.8亿,净利润仅仅400万,而完美世界并购时代今典最终确认金额达到了13.53亿,远远超/H了时代今典的利润创造能力。

3.作品审查风险。中国电影产业审查制度是电影制作和发行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风险因素。就电影制作而言,现有《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审查条例、规定,电影剧本需要备案,不得拍摄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虽然电影制作公司在筹拍阶段会进行内部审核,但仍存在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可能,一旦发生,将对电影公司将产生较大影响。就电影发行而言,审查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将会直接影响到电影的宣传发行,以好莱坞电影为例,影片最终的上映日期一般只能提前一个月得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进口片的宣发策略,导致不可避免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4.版权风险。目前我们文化产业的版权意识、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大量盗版、抄袭现象存在于互联网之中,包括从一些网站上能够下载到时下热映的电影、看到未授权过的视频等。版权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文化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电影产业整体的盈利状况。

5.市场竞争风险。为形成规模效应、提升产业整体电影生产效率,目前电影企业积极进行投资、兼并,拓展经营版图、增加企业实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电影企业未来的生存状况将更为恶劣,两级分化的趋势将会日趋明显。

6.突发事件风险。电影产品的制作是一个耗时巨大的系统性工程,每一个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在电影的制作过程中都需要保持相当的稳定性,而时间越长,稳定性越难保证,风险也随之不断增长。特别是很多电影拍摄中存在爆炸场景等极为危险的拍摄环境,风险难以预测。以电影《乌鸦》为例,1993年3月,李国豪在拍摄电影《乌鸦》时意外被道具枪中的子弹击中身亡,年仅28岁,制片方虽然运用蒙太奇和CGI将电影最终完成,但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三、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案例研究

(一)星美控股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借助资产证券化的通常定义,可以得出电影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定义:发起机构(通常为影视集团)将所拥有的院线票房、电影等知识产权通过破产隔离之后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强后,成为可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从而为影视集团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

2015年5月,星美控股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了13.5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ABS),该单ABS融资计划历时半年。2015年10月初,该方案初步形成,此后安信证券对星美控股旗下院线进行尽职调查,2016年4月份确定投资人,同年5月正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安信证券是星美国际影院票房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根据《星美国际影院票房债权(鼎新系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其原始受益人是星美国际旗下23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是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五年内出售观影权益而取得票房债权(鼎新系统)的权利。专项计划的流程如图4所示,具体分为了以下六个步骤。

第一步,确立资产证券化目标,构建资产池。确立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整个环节中重要的一环。由安信证券与星美国际根据其自身融资需求确定需要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及规模,基础资产为存续期内(即2015-2019年)星美国际旗下23家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出售观影权益而取得票房债权(鼎新系统)的权利,发行总规模为13.5亿元。

第二步,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进行破产隔离。由安信证券设立《星美国际影院票房债权(鼎新系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之后由专项计划管理人安信证券签订《资产买卖协议》向星美国际购买基础资产,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间的风险隔离。

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需要设立特殊目的实体,并且被转移到特殊目的实体中的基础资产需要与发起人所在企业隔离,意味着发起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会影响到特设载体的运行,从而使投资人的风险最小化。

第三步,进行资产托管。由安信证券、星美国际与监管银行浦发银行、托管银行浦发银行分别签署《监管协议》和《托管协议》,将基础资产及其权益托管给第三方托管机构,从而实现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使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第四步,完善交易结构,实现信用增级。交易结构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围绕资产风险与收益等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一系列结构安排。本次专项计划采取了优先和次级分层、差额支付承诺以及北京名翔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及差额支付承诺人的上述补足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多种信用增信措施。专项计划包括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共5档,募集资金规模分别为1.70亿元、2.00亿元、2.45亿元、2.85亿元、3.50亿元,期限分别从1-5年不等,全部由专项计划投资者认购;次级受益凭证规模为1亿元,由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购。

第五步,确定发行评级。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根据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安排、担保安排等因素,评估有关风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均获得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给予的AA+级评级,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参与评级。

第六步,发行資产支持证券并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在发行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之后,由安信证券担任承销商,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签署《认购协议》出售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星美国际支付发行所获得的募集资金13.5亿元购买基础资产。与此同时,专项计划与交易所签署《上市服务协议》,使得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深圳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卖。

(二)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企业的比较研究

由表1可知,星美、大地影院和时代今典通过票房收入资产证券化募集的资金都远远超过其年净利润数倍。一方面,说明资本市场对于中国电影产业的未来持乐观态度,这也惠及电影企业,使之能够尝试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另一方面,三家公司未来的票房现金流在短期内达到投资人的预期是极为困难的,如果三家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表现不佳,将影响到未来资本市场对于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态度,从而对未来其他电影企业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根据财报显示,三家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星美控股2017年净利润为负,而大地影院集团的净利润也没有过亿,时代今典的净利润更是只有0.04亿元,与国内院线龙头万达影业相比,其在净利润、票房收入等方面远远落后。

若将三家公司中实力最强的星美控股与万达影业的过去几年盈利状况进行对比可知,万达影业无论是在盈利的增长率还是增长的稳定性上都远远优于星美控股(见图5)。星美控股由于近一年来的院线扩张战略,导致其在2017年出现负利润,而在2018年春节期间,星美控股表现不及市场预期,麦格理甚至降低了星美控股的评级。其他两家公司近年来的盈利表现更加低迷,以时代今典为例,完美世界于2016年12月对时代今典集团的正式收购距时代金典发行ABS产品仅仅过了半年时间,这足以说明时代今典的经营状况在融资之后仍然没有起色。

从经营状况角度分析,三家发行以院线票房收人为基础资产的公司在融资之后,其经营状况并没有因此有明显改善,由于其获得了充足的现金流,三家公司都在一、二、三线城市扩张,增加了院线建设投入,但其扩张效果如何有待时间检验,从短期来看,快速扩张使得公司整体经营表现更为低迷。

四、结语

美国好莱坞等国外诸多经验表明,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实现电影产业金融化并促进电影产业的成熟和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电影资产证券化,一方面拓展了电影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了融资难题;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盘活了资本存量,提升了资本周转率和资本质量,非常有助于提升公司信用评级,从而也为公司的后续融资降低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电影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投资渠道,其风险低于股票、私募股权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方式,而其收益又高于国债、货币基金等。对于整个电影行业而言,电影产业金融化一方面有助于行业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推动整个产业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实践,电影产业的法律制度、行业规则、理论建设都将得到极大地完善和发展,为其他有助于电影产业发展的金融手段进入该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家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在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多方面都与行业顶尖有相当大的差距,只是在近年来资本的追捧以及行业的非理性背景下,三家企业才得以尝试资产证券化这样的新型融资模式。由于目前中国电影工业体系的不完备,利润分配机制存在诸多不合理,最终流向企业的利润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在此条件下,资产证券化失去了其实现的基础。随着资本回归理性,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将会暂时沉寂在金融市场。但目前我国电影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整个产业的供给端和需求端都在迅速扩大,急需资本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便是一种有效的支持手段。鉴于市场的不理性、制度的不完善、理论的不成熟等因素的阻碍,中国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之路尤为艰难,电影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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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基立,文创与高新产业融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第6篇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需要借助金融科技力量破解发展难题、进一步提升发展能力,打造新时代核心竞争优势。建议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搭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推动构建数据化金融资产管理生态体系,进而基于数据创新业务模式,达到更好地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并带动相关业务发展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未来投融资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商业银行参与公募REITs等资产证券化业务,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金融业发展形势以及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文重点聚焦商业银行借助金融科技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研究,首先梳理了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接着深入分析探讨了金融科技可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然后对业界相关实践和探索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就借助金融科技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能力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有关建议。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和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逐渐呈现融合趋势:在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政策推行使资本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在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中,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重生。我国的金融体系从静态角度看呈现银行导向的结构,从动态角度看正迅速向市场导向的结构靠近。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体系将向开放的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方向发展。面对新形势,资产证券化将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本质上,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从金融创新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解耦了融资与融资主体信用之间的强关联,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难度与企业的主体信用无关,只要底层资产有稳定现金流即可获得相对较低成本融资,并且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获取的资金用途也受限较少。相较于传统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有其独特优势。在政策方面,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资产证券化。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境内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正式起航,中国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发展迎来重要机遇期。资产证券化业务近年来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迅速发展,不少痛点和问题也逐步显现,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效率和效益的提升。同时,从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目前市场竞争的焦点已经转向对基础资产的获取和把握。“如何在发掘优质基础资产并把握业务机会上获得先机和构筑核心优势”成为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最大挑战。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主要包括四点:第一,政策大力支持,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迎来重要机遇期;第二,传统资产证券化业务痛点有待解决,这些痛点包括:有效资产包构建难,底层资产分析难,存续期间管理难,公允价值交易难,资金混同管理难,流程和信息全程追溯难,基础资产实时监控难,数据模型需要不断更新,业务管理透明化程度有待提升,收益率相对较低等;第三,数字经济时代,各行各业加速数字化转型升级,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型基础资产有待挖掘和形成;第四,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进入以基础资产为核心的竞争阶段,对基础资产的获取和把握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核心。

金融科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实践探索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金融机构优化或创新金融产品、业务流程和经营模式提供了支撑,也为金融机构破解业务发展难题、应对挑战提供了思路和抓手。在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发挥金融科技作用,至少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助力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第一,以数字化解决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痛点,降本增效;第二,构建数据化金融资产管理生态体系,基于数据发掘新型基础资产并把握业务机会,以数据积累开展风险定价,形成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打造新时代核心竞争优势。在借助金融科技应用化解传统资产证券化业务痛点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实践案例。例如:国内某银行推出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平台,将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信托、券商、评级、会所、律所、监管等参与方组成联盟链,有效连接资金端与资产端,提供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发行到存续期的全生命周期业务功能;国内某互联网公司推出区块链资产证券化标准化解决方案,可以帮助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各方优化业务流程,提升产品发行效率;国内某评级机构推出资产证券化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基础资产管理、交易结构设计、在线评级测算和投资分析工具四大模块,涵盖资产池管理、现金流压力测试、在线评级、情景条件测试和投资价值评估等功能;国外某评级机构提供包括结构化产品设计和监测、信用风险预测、估值和咨询服务、结构化产品管理系统等在内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服务。

在探索构建数据化金融资产管理生态体系,基于数据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方面,不少业内专家已提出有关设想和建议,但是,截至目前,公开信息中尚未发现有落地的实践案例。可以肯定的是,借助金融科技构建数据化金融资产管理生态体系,基于数据发掘新型基础资产并把握业务机会,以数据积累开展风险定价,形成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有利于打造新时代核心竞争优势。在未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竞争中,能做到以下三点的机构将更加具有优势:一是提供市场需要的基础资产;二是发掘新型基础资产并能把握住业务机会;三是在基础资产形成阶段就提早介入并获得相关项目主导权。

关于商业银行借助金融科技进一步提升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能力的思考和建议

“十四五”期間,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业需要借助金融科技加快数字化转型以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具体业务而言,充分借助金融科技力量降本增效,优化、重塑或创新金融产品、业务流程或业务模式是打造数字时代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在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商业银行具有两大优势:第一,牌照优势;第二,集团优势、客户优势和资金优势。对于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而言,如能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赋能作用,那么金融科技也将成为商业银行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大优势。据了解,目前一些商业银行还未搭建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平台或应用系统,这些商业银行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投入产出不对等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具体业务开展对人员素质要求高,各种文档要求精细;第二,多方业务沟通流程繁琐,数据对接、核对耗时长,沟通互信成本高;第三,收益率相对较低,投资回收周期相对较长,一线基层业务人员缺乏足够激励。

参考国内外相关实践和探索经验,建议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搭建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推动构建数据化金融资产管理生态体系。具体目标和方案如下:总体目标有两个:第一,建立全生命周期业务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化解传统资产证券化业务痛点,降本提效;第二,形成生态体系,积累数据,基于数据发掘新型基础资产并把握业务机会,形成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打造新时代核心竞争力。

实施层面,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搭建数字化业务平台(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提供资产证券化全生命周期业务功能,有效连接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参与方。在此过程中,还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金融科技优势(如有),积极拓展数字化转型升级赋能业务。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进步以及其在金融领域的深入融合应用为这一步的落地提供了可能和支撑。并且,在这方面,国内外已有不少实践案例。比如,国内某银行推出区块链资产证券化平台,国内某互联网公司推出区块链资产证券化标准化解决方案等。第二步,以数字化业务平台(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为基础,借助商业银行牌照、集团、客户、资金和金融科技等优势,广泛对接新型基础资产平台和相关场景,构建数据化金融资产管理生态体系;掌握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各类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数据,并以此来判断基础资产运行情况,发掘新兴基础资产并把握业务机会,进而基于数据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以数据积累开展风险定价,打造新时代核心竞争优势。近年来,银行业数字化转型提速,开放银行、供应链金融等的发展为这一步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把握业务机会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对基础资产掌控情况选择以下三个时点切入,并形成相应业务模式:第一,在基础资产形成阶段介入,获得项目主导权。在基础资产形成阶段就开始介入,提供资金以便基础资产逐步形成。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主动把握基础资产,另一方面可以更早了解基础资产和设计基础资产载体结构,这些都有助于将来较为顺畅地对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以及获得相关项目的主导权。第二,产品分级阶段介入夹层投资,提高收益率。基础资产形成之后,将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分级、定价和评级。优先级一般利率较低、评级较高、安全性较好,适合银行、保险等大机构;劣后级别一般发起人会自持;中间级收益率相对较高、评级尚可、安全性较有保障。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对基础资产实质风险的认识和把控程度,考虑投资中间级,为自身和客户带来相对稳健和可观的收益。第三,发行过程中开展资本中介业务,获得息差收益。在资产证券化发行过程中,存量资产证券化短期盘活或者转让过程中,均有中间短期接盘的需求。在对基础资产充分了解,对基础资产的实质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能够把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考慮以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持有,开展资本中介业务,获得息差收益。

(郭宏杰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与发展部研究主管。本文编辑/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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