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

2022-10-05

第一篇: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第二课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第二课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学习目标导航】

内容目标提示与建议

阐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自治权的规定,用实例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课前自主预习】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⑴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⑵民族自治机关: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⑶我国自治机关职权: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

⑴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⑵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

【请选择】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

①人民代表大会 ②人民政府 ③人民法院 ④人民检察院

A.① B.①② C.①②③ D.①

②③④

解析: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答案:B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蓬勃发展。

【课堂合作探究】

一、全面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情境导入】邓小平说:“根据自己的特点,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如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盟的制度,而是民族

区域自治的制度。我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对这段话,你是怎样理解的?

提示:这段话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知识归纳】⑴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⑵内容:①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②实行区域自治的范围: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能把“各少数民族”理解成“各民族”,也不能把“聚居”理解成“居住”。

③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机关:我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国家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④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和其他自治权。

⑤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

⑶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必要性:①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

②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重要性:①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②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第二篇: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简介

民族区域自治 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来历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远在先秦时期,对不同的文化群体,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所谓“四夷”的划分,有了“夷”“夏”分立的认识。这一认识起点也影响了以后的统治者。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么采取武力征缴,要么实行怀柔羁縻,从来就没有把各少数民族当作平等的一员来看待。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平等,互相隔阂和歧视一直是中国数千年来民族关系的主轴。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只限定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自治地方的行政级别跟其它非自治地方一样,只是名称上有所不同,分别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非自治地方的省、市、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夏回族自治州、岫岩满族自治县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同非自治地方一样,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简史 1947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纳入其中,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目前,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自治旗)。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6%。此外,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迅速发展。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呼和浩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南宁);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银川);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拉萨)。其中面积最大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均海拔最高的是西藏自治区,人口密度最小的是西藏自治区,唯一临海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唯一没有位于边境线上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基本依据 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放在历史的大坐标上看,新中国开启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1 从历史传统看:“大一统”始终是中华各民族的价值追求和最高目标。入主中原的各族政权,都以统一中国为荣,以统一中国为己任。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分裂从来不得人心。“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始终是历代王朝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方略。历代中央政府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特殊政策进行治理。

从民族关系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中华文明史既是一部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多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历史。

从文化渊源看: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文化基础。在共同创造中华民族发展史的进程中,各民族对祖国山川土地、传统文化高度依恋,对国家荣辱兴衰和前途命运强烈关注,对祖国母亲饱含深情。特别是1840年以来,在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各民族同仇敌忾,一致对外。共同的家园、共同的命运、共同的抗争,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觉醒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增强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各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汉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同时,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我们既要致力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共同建设强大的祖国,也要从民族的、地区的实际出发,注意照顾差异和特点。

层级设置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一般的地方自治,而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制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共分三级,分别为省一级的自治区,地区一级的自治州和县一级的自治县(旗)。根据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人员组成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地方权力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宪法中专门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宪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

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选择。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提及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是二者的统一体。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

二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

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等。把二者正确地结合起来,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进步。

三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既考虑民族与地方的历史状况,又考虑其现实的状态及发展需要。在对历史和现实的充分把握中,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的未来,从而有利于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发展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民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社

2 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这一制度构成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有利于少数民族民主地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更好地享受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及其管理也都遵守民主的原则。

二是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各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繁荣昌盛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各民族不论大小,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例如,人口有一千多万的民族和人口只有几千人的民族都依法建有自治地方,此外还建有1,173个民族乡作为这一制度的补充;在民族自治地方内,自治机关必须保障本地方内的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是法制原则。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和管理都是依照法律进行的,这一政治制度具有良好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健全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相一致的。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依据。

四是实事求是原则。中国地域辽阔,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经济生活、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方面各具特色。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生搬硬套,更不是千篇一律。这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上,也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上。

五是团结统一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着眼于增进各民族的团结,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因为这符合国家的最高利益,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教育各民族公民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六是发展繁荣原则。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发展方面拥有很多的自治权,国家对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在许多时候表现为促进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三篇:民族区域自治讲稿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及长阳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的由来和经过

张昌勤

在当今世界,民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据统计,现在世界上大约2000个左右的民族,在150多个国家里面,有两个以上的多民族国家占绝大多数,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组成。自有民族存在,民族之间发生一定的关系,也就产生了民族问题。由于民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各民族间普遍存在着复杂多样的关系,因此,民族问题也就成为一种普通存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民族问题是否得到了正确处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治安、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兴衰。因此,在今天我国三个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就更加迫切需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一)关于民族问题。

要讲民族区域自治,不能不首先谈民族问题。民族问题,概括起来,就是民族之间的矛盾问题,它可以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并且贯穿于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全过程。民族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

1 期和不同的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内容和性质。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民族问题其主要表现都是民族压迫、民族剥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族之间的隔阂、歧视、仇恨、冲突和斗争。因此剥削制度下的民族问题,概括起来说,就是民族不平等和民族不团结的问题,就是消灭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族压迫制度和剥削制度废除了,这个时期的民族问题,已经不是对抗性的矛盾了,各民族之间已经不是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基本上已经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了。因此,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就是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真正平等和共同发展繁荣的问题。

(二)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

什么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之下,遵循宪法规定的总轨道,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是经过20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才最后确立,并在此基础上得到发展的。1922年7月,在党的“二大”宣言中,提出过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方案。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又提

2 出了“民族自决”,到了30年代,党逐步把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和让少数民族在统一国家中实行区域自治的主张放到了首位。1947年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立。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从此,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到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正式确立了。

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1975年、1978年的宪法,由于“文革”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没有得到发展,反而遭到了破坏。1982年,新宪法把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问题重新臵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使之更完备和具体了。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由一项重要的政策上升为一项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意义很大。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方面的,增加了含金量,突出了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

3 地区的关怀和照顾,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完善。

二、长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由来和经过。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是1984年12月8日正式建立的,自治县的建立经历了极其复杂艰巨的过程。

(一) 长阳土家族的考查。

长阳在地理位臵上处于鄂西山地与江汉平原的结合部,土家族受汉族先进文化影响很深,其历史与文化曾长期淹没在汉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画卷之中。在自治县建立过程中,我县经过历史地科学地调查考证,探究其“来龙去脉”,澄清了种种模精概念,并为政府确认其为单一的少数民族提供了科学依据。

1、长阳土家族的族源。长阳土家族渊源于古代巴人。“巴”是一个古代民族,“主要分布在川东、鄂西一带。相传周以前居武落钟离山(今湖北长阳西北)一带,廪君为著名首领,后向川东扩展”(《辞海》97页),对此《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有明确的记载:“巴郡南郡蛮本有五姓,巴氏、樊氏、曋氏、相氏、郑氏,皆出于武落钟离山。其山有赤黑二穴,巴氏之子生于赤穴,四姓之子皆生黑穴。未有君长,俱有鬼神,乃共掷剑于石穴,约能中者,奉以为君。巴氏子务相独中之,众皆叹。又令各乘土船,约能浮者,当以为君,余姓悉沉,惟务相独浮,因共立之,是为廪君。乃乘土船,从夷水至盐阳。盐水有女神,谓廪君曰:此地广大,

4 鱼盐所出,愿留共居。廪君不许,盐神暮辄来取宿,旦即化为虫,与诸虫群飞,掩蔽日光,天地晦冥。积十余日,廪君伺其便,因射杀之,天乃开明。廪君于是君乎夷城,四姓皆臣之,廪君死,魂魄化为白虎。巴氏以虎饮人血,遂以人祠焉。”《水经注》、《太平御览》、《路史》及《世本》辑本等,也都有与此大同小异的记载。清代长阳著名诗人彭秋潭在竹枝词中也谈到过土家先民巴人的历史:“土船夷水射盐神,巴姓君王有旧闻。向王何称天子,务相当年号廪君。”

廪君在取得五姓首领职位,战胜盐水部落之后,其族人历经沧桑,建立了地跨川东鄂西的巴子国,在春秋之初,曾一度发展成为与楚、蜀相抗衡的强国。公园前316年,为秦所并。此后一部分巴人四散流徙融合到其他民族。一部分巴人定居渝东鄂西,成为今土家族先民的主体。长阳土家族就是鼻由定居在鄂西的这一部分巴人衍传下来的,民间迄今还保留着崇拜廪君,尊廪君为祖先的习俗。历代统治阶级及文人学士依其所属,相继称其为“廪君种”、“巴蛮”、“武陵蛮”、“清江蛮”等,迄至清代,土家的称谓方予出现。

2、秦汉以后土家族地区的羁縻政策及元、明、清长阳的土司制度。

从秦汉时开始,封建中央王朝即在土家族地区实行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秦灭巴后,“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至唐时,仍“悉召巴蜀

5 酋长子弟,量才授仕,臵之左右”(《资治通鉴〃唐纪》)这种“自古圣王不臣异俗……是故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逆则弃而不追,”(《资治通鉴〃汉纪》。)以巴人首领治理其地的羁縻政策,直至发展到隋唐时的羁縻州郡。秦灭巴以后,把巴人住地并巴郡、南郡和黔中郡,分而治之,长阳属黔中郡治地。西汉、黔中郡更名为武陵郡,汉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在长阳设山县,乃隶武陵,至隋初,施州改臵清江郡,长阳前河都正湾以西,后河贺家坪以西分臵巴山、盐水二县,改隶清江郡,后复并长阳。唐代,又先后于资丘臵资田郡,巴山臵江州,洲衙坪臵睦州。其时,长阳地虽入州郡,直到宋元,仍为各强宗豪族和各大寨主自王其地。《读史方纪要》也记载长阳:“红岩寨在捍关(巴山)南七里,又南十里为风火寨,二百三十里为珍珠寨,皆洞蛮出没处。”

元初,长阳西部的容米峒主田墨和田先什用,先后于武宗三年和泰定三年两次企图向外扩展地盘。朝廷为了遏制其势力的发展,在长阳清江南北设立了白石、捍关、梭草、定园、长茅、百年、渔洋、菩提隘、“梅子八关”实行“土蛮不许出境,汉人不许入峒”(道光《长阳县志》)的严格控制。

土家地区在长期羁縻绥抚的松散环境下,日益形成以强宗豪族为主的割据局面,迫使朝廷采取新的对策。自元朝起,朝廷即在鄂西地区逐步实行土司制度,到明代,这种制度日臻完备。从元代土司制度建立起到清代雍正十三年改土归流

6 结束时止,长阳县西属容美土司和玉江、麻栗、施都等小土司管辖,县东属中央王朝的流官治地,其中明未至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全县均为水浕司唐镇邦所据。雍正五年到十三年(1727-1735)改土归流,结束了长期的“土流兼治”的局面,全面皆为流官所治,隶属宜昌府。

在土司制度存在时期,长阳全县分属三种情况。

(1)玉江、麻粟、施都等土司管辖区。

玉江司。司治在今资丘镇白沙坪村玉江湾。清乾隆年间,白沙坪《田氏族谱》载:“第八世名宫公者,才貌奇伟,智敏特达,明万历钦赐玉江司官,名播朝野,后竞遭害于宜镇冶姓。”查《清史稿》,冶大雄为宜昌总兵,雍正时曾讨伐容美土司。从残存的谱书记载看,玉江司似为明万历时所建,至改土归流时废除,历时一百六十二年。

麻栗司。司治在今资丘淋湘溪村。桃山《田氏族谱》卷首在记述其地方界段时明载:“西齐段家沟,麻栗司。”1975年,当地农民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时,在父老相传的“土皇帝”住在地方,挖出了方圆近300米的房屋建筑遗址。

施都司。司治在今渔峡口镇施都村。柿贝《覃氏族谱》记载:“从第九世祖公长子齐臣,奉荆王敕管理土司,世袭口生。”

上述三土司均在清江北岸,为田、覃二姓聚居之所,其始臵时间未能详考,但为改土归流时所灭则比较肯定。田、

7 覃及其他土家族老人相传长阳过去有十八司。据《明史〃湖广土司传》记载,嘉庆三十三年,“诏湖广川贵总督并节制容美十四司。”《明史〃地理志》记载:洪武七年,容美隶五长官司,永乐五年,复臵四长官司,湖广巡抚刘懿议,当时多有擅立名号之土司,而《资丘刘氏族谱》也称:“佷山半瘠,土司事於局中,皆非素封”玉江、麻栗、施都及未明治所者等土司,似属“擅立名号者”一类。

(2)容美及下属五峰、水浕、石梁、椒山等土司管辖和“买管”区。

容美为毗连长阳的最大土司,今长阳西部清江以南的广大地域,属于容美土司管辖之地。容美土司田舜年《世述录》载:其疆域“北六百里,至桃符上,清江河边,巴东县界。其清江以外,插入县治者,军阵不与焉,而粮纳县也。”晏宗杰《平定白溢述略》亦载:“长阳之西南徼及长乐县全境,皆容美旧地也”,又据田舜年所立之百顺桥碑文记载:枝柘坪为其百户。康熙年间,椒山土司刘跃龙称长阳江南王家坪,双古墓,大田坪,鹅颈项,白果树等处田地为其故业,说明今长阳西部清江以南的广大地域,属于容美土司管辖之地。

此外,在明正德年间以后,五峰司张世英及水司唐镇邦先后“买管”了长阳之安德乡和安宁乡上三甲。其范围约今都正湾东部至磨市江南的部分地方和故里溪至火烧坪一带。据磨市《覃氏族谱》、《詹氏族谱》记载:“睦州石岭地

8 方,其地系土司所辖。”菖蒲溪《杨氏族谱》载:明代,其始祖迁来长邑,“止于县治之河南沿市口,小峰山落业为居,斯地界近蛮夷,南处屡防侵掠,于是迁移于河北菖蒲溪爰居,庶得安堵。……雍正十三年,土司犯义,钦命总兵野(冶)大熊(雄)领兵讨伐,乾隆元年改土归流。”《杨氏族谱》及《长阳县志》还载:“自明末时,土人肆威,乘机来县,南北一空,百姓尽逃外邑,至大清定鼎,顺治十有八年,有官无民,印贮荆州府库。县属尽为老菁。康熙元年,始得樊太爷来任,不意丁犹去任。复得邓太爷来任接交,土司罢职。”从上述这些记载看,土司买管的这些地方,土司由于占有军事上的控制权,实际上是这些地区的统治者。

清代著名诗人彭秋潭的作品对长阳土家族这段历史也有反映。彭秋潭竹枝词唱道:十姊妹歌歌太悲,别娘顿足泪沾衣。宁乡地近巫山峡,犹似巴娘唱竹枝。

《彭秋谭诗注》书载:长阳清代时分教、德、宁三乡,资丘天池口皆宁乡,去县近二百里,田比连容美土司,近归州、巴东之界。

(3)百里荒千户卫所区。

《明史〃湖广土司》载:隆庆五年,巡抚刘懿议,“以荆州去施州卫,不便巡历。夷陵西有傅友德所辟取蜀故道,名百里荒者,抵卫仅五百余里。请以巴东之石柱司巡检、施州卫之州门驿、三会驿并移近地,俾闾联络。而於百里荒及东

9 卜陇仍创建哨堡,令千户一员,督班军百人戍守。”“俱从之。”百里荒包括今贺家坪、乐园及榔坪等地的一部分。

3、民族语言

长阳土家族在历史上有自己的语言,与湘鄂渝黔边的土家语大同小异,属于汉藏语系(语支待定),为土家族的北部方言,现在长阳土家族所使用的语言为单一的汉语,属汉语北方方言区的西南宫话系统的四川话,并兼有江汉平原的湖北语语词和古代土家语底层。在边远偏僻山寨的部分老年人的日常用语中,还保存着一些土家族语言底层,如称水为车,天为“墨”,地为“里”,吸为“夫”,山为“苦杂”等等。

在现存的土家语底层中,地名占主要部分,如“东沟”、“车湾”、“车洞坡”、“车落洞”、“车荒坪”、“革坏湖”、“大墨湖”、“蜂子湖”、“狮子垴”、“金盆垴”、“空屋垴”,“苦查坡”、“苦里沟”、“里半冲”、“固仓里”等等,这里的“车落洞”是水落洞的意思;“草坏湖”的“湖”意为“那个边上”或“旁边”;“狮子垴”的“垴”意为“一个”,多指山头,与汉语连起来,即是一个什么样的山头;“里半冲”意为地半冲。这些地名既保留有土家语的成份,也夹杂着汉语成分,它反映了土家族语言和汉语语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相互吸收渗透的复杂历史现象。这种复杂的历史现象,告诉了我们一个基本事实,即长阳土家人民历史上曾经普遍使用过本

10 民族的共同语言。

4、民族习俗

民族习俗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湖北通志》引《晏公类要》说:荆楚之风,夷夏相半,有巴人焉,有白虎人焉,有蛮蜓人焉。”《隋书〃地理志》也说:“荆州……诸郡多杂蛮左,其与夏人杂居者,则与诸华不别,其僻处山谷者,则语言不通,嗜好居处全异。”这里所指的居住在荆楚大地而又尚行夷风的巴人、白虎人,正是居住在清江流域的土家族的先民,历史文献证明,自古以来,土家族在自己的衣食住行,始丧嫁娶、节庆礼仪,禁忌与宗教信仰等社会生活方面,就与被称作夏人的汉族不同,而有自己独特的风格和特点。

明清以后,江汉一带的不少汉民因战乱和灾荒,溯清江避入长阳山谷,土家族的社会生活受汉族的影响加深,加上社会制度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土家族现在的生活习俗,较之过去,确实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在生活方式、心里意识和道德观念等方面,仍然保留了自己的鲜明特色,如宗教信仰中的崇拜白虎,崇拜廪君,信奉巫师;婚娶中的哭嫁,同姓通婚;丧葬礼仪中的跳丧,生产活动中的打锣鼓;饮食方面的吃咂抹坛子酒,等等。

5、强烈的民族意识

以上方面,清楚地再现了长阳土家族的一般历史和文化特征。长阳土家族是否历来就认为自己是一个有别于汉族的

11 人们共同体呢?1982年,我县在民族调查中获得一分珍贵的《域志四字经》(片断),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回答。其文如下:

“昔时珍文,诲召实谆。此经必读,汉墨弗尊。世代被蹂,切勿听天。望贤辈出,与日俱存。雪耻之仇,切齿之恨。见天何日,有待奋争。吾之所旨,招贤平判。御乎抗乎,动戈对汉。江之南北,是吾据邑。江之上下,出入严闭。土氏弱小,指日兴盛。惟冀我衍,万代绵延。汉者虽强,何能永保。温柔有益,强暴灾生。有功之日,群贤必禀。欢聚廷前,各抒论天。一策穑耕,一镇乾坤。悠悠汝耳,共歌清平。”

此四字经是一位土家族老人提供的,据提供者称,这是他在民国三十年族长召见同族青年传诵时获得的。今天看来,尽管其文有偏颇之处,但却说明了长阳土家族人顽强生存、奋斗、自强的民族意识和向心力。

(二)长阳土家族民族成份的恢复。

1957年,著名的民族学家潘光旦教授等人来到长阳作民族调查,认为长阳是土家族聚居地区,群众的民族成份应予恢复和更正。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渔峡口区牛头背有29名群众坚持申报土家族。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长阳土家族群众的民族成份,根据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1981]601号文件)国家民委《湘鄂川黔

12 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座谈会纪要》([1982]240号文件)精神,方才全面恢复,其间经历了自愿申报和复核鉴定两个阶段。

1982年5月17日,县人民政府召开了县长办公会议,决定根据省、地统战部门的意见,结合第三次人口普查,进行恢复民族成份的工作。5月18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议,县长刘光容宣布成立了民族工作办事机构,副县长刘大一同志具体指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地调查考证工作。6月25日,省委统计部正式同意我县在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面进行恢复土家族民族成份登记工作,7月1日,在第三次人口普查登记时,全县土家族群众按照自己的意愿,恢复和更正了自己的民族成份。普查登记结果,申报土家族成份的达295533人,占总人口的73.9%。

人口普查时群众自愿申报登记土家族成份的结果,远远地超出人们的意料,也超出了土家族实有人口的客观实际,为了既尊重群众的民族感情,又不违背历史事实,县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考证工作,省委统战副部长马维清受国家民委委托率调查组一行9人来长阳进行了考察,1983年6月8日,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省调查组考察结论和意见,召开了全县土家族鉴定工作会议,对全县群众的民族成份进行了复核鉴定。鉴定结果,全县实有土家族189795人,占总人口的47.46%。

13

(三)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建立。

对群众的民族成份鉴定工作结束之后,县委、县政府于1983年7月5日向省市委、省市政府正式提出了建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同年又向国务院提出了建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请示。1984年7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撤销长阳县,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1984年11月25日至29日,在县城召开了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有220名代表,土家族占67%。周清来、刘光容分别当选 为自治县首任人大主任和县长。12月8日,万余名土家族、汉族儿女在县城隆重集会、举行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庆典和挂牌仪式,揭开了自治县历史崭新的第一页。

第四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汪睿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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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近年来所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例如:新疆巴楚暴力案、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恐案、5.22乌鲁木齐爆炸案等。其中2009年的“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是此类事件中持续时间比较长,最恶劣,最典型,影响最大的事件之一。首先,我们来对这起事件做个简单的介绍。

“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是指西北地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爆发,是连续数日的一系列暴力骚乱事件。但是它的事件起因不是那么简单。在此之前,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车招收600名左右的新疆员工。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厂内汉族员工和维吾尔族员工发生斗殴事件,有两名维吾尔族人在斗殴事件中丧命。此外,对于该事件的后续没有处理好,玩具厂直接辞退所有新疆员工。这些引发了维吾尔族人在乌鲁木齐举行街头示威,警方上前与对方对峙,进而使示威升级为骚乱。对于这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不同势力却有着不同的声明。中国的新疆地区政府很快将它定性为“典型的境外指挥、境内行动,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并认为幕后主使是热比娅·卡德尔为首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相对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和其议长热比娅否认策划骚乱,指示威者是不满中国对维族人的政策。“因此,乌鲁木齐人民走上街和平抗议,为死者讨回公道。”由此可见,中国的新疆暴力事件,没有那么简单。它不仅仅牵涉到中国的民族问题,甚至牵涉到政治、国际等。

“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也是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方面不需要赘述。直接看数据:截至7月16日,乌鲁木齐“7·5”事件死亡人数为197人,直接经济财产损失达6895万元。除了对街道的公共设施的破坏,由于**的人绝大部分为维吾尔族人,仇视汉族人的思维导致他们对汉族人的私人财产进行破坏,例如轿车、店铺等。其次,从社会层面上,此类事件的出现不利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界安全。中国本来就是个多民族国家,只有各个民族团结起来,才能做到各民族共同发展。然而乌鲁木齐“7·5”事件破坏了汉族和维族的深厚民族感情,不利于新疆地区民族团结。从近年来,新疆多发暴力事件的地区包括喀什、叶城、皮山等地,这些地方多位于新疆与其他国家的交界地带。暴力事件频发,不利于我国的边界安全。再其次,暴力事件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破坏国家统一。新疆暴力事件的背后是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等一些新疆分裂分子,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企图煽动维族人民,妄想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这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破坏了我国的国家统一。

在这里,我们就好疑问:为什么新疆作为我国的固有领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为什么会频发这类事件呢?

第一,是信仰的不同。新疆的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历史上,新疆各少数民族伊斯兰教信仰的政治色彩浓厚。即使现在的新疆伊斯兰教界不再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优越的政治地位,都是他们的影响还是巨大的。于是那些伊斯兰教宗教极端主义者利用这点,任意歪曲篡改事实,煽动宗教狂热,煽动不同信仰之间,汉族和维吾尔族之间的民族仇恨,制造暴力冲突。导致大量无辜群众丧生。其目的是要恢复神权统治,建立政教合一国家。

第二,是人种和文化的不同。新疆的维吾尔等使用突厥语的民族,其长相、文化均与内地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反而与近东的突厥国家。这些都推动了民族分裂主义出现。他们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妄想分裂中国。所谓的民族自决是指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的,倡言全世界各大小民族,都可以自己决定自己归属的政府体制、执政政党组织、政治环境与命运等。但是这里那些民族分裂主义歪曲理解“民族自决”的含义,给民族分裂寻找借口。此外,也有少数汉族人信仰“大汉族主义”。他们主张汉族历史、文化、血缘、正统性优越于其他族裔或民族。在政治上认为一切事务以汉族利益为优先、认为汉族重要性高于其他民族的民族主义。

第三,是恐怖势力猖獗。他们蛊惑人心,怂恿民众。在新疆境内,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的恐怖主义组织就有40多个,他们以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标。其中“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其宗旨是通过恐怖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他们编造了一套所谓的“东突厥斯坦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鼓吹“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叫嚣“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消灭“异教徒”,中国是“东突厥斯坦民族3000年的敌国”。他们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各种政治目的。 更可怕的是,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暴力恐怖势力,这三股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三股势力”虽然各自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本质是根本相同的。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洗脑和暴力事件等手段,来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四,是国际势力的暗中操纵。西方反华势力在反恐问题上仍然实施双重标准,借机向中国施压。西方媒体将新疆恐怖事件引向民族问题,用心险恶。例如:美联社称,维吾尔族人一直对汉族统治和汉族移民大量涌入新疆感到不满,这种不满有时演变为暴力事件。除此之外,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每年接受美国国会支持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以此,中国要注意西方的和平演变,前苏联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第五,是新疆的社会问题堆积。新疆地区社会问题严重,地处中国西北边界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相比经济落后,文化水平较低,与东部地区经济、文化、自然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差别大。贫困人口较多,人均收入也低于中部和东部地区。这些都导致了中国社会关系失调,影响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活动,妨碍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是执法不公引发暴力抗法。在执法过程中,个别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大,宽泛行使自由裁量权,同一性质的案件受人情关系、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影响,处理结果不同,造成执法不公,加大了执法对象的抵触情绪。这点很是明显,例如“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的起因事件就是韶关市当地执法部门没有处理好,导致被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歪曲事实,最终矛盾进一步激化。

第七,是法制意识薄弱。参加乌鲁木齐七·五骚乱的人大部分是学历较低的,其中有一部分是中学生。他们的法制意识不高,不会理性思考,容易被不法分子蛊惑,参加暴力活动。此外,在“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事件的后续事件中,约300名维吾尔族妇女上街示威,并与警察发生扭打。很多妇女大声喊叫,要求中国当局释放她们的丈夫或孩子。

那么我们如何防范甚至于解决新疆的暴力问题呢?很多人说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问题,但是作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身是好的,只是制度在具体实际实施中存在着不足。所以归根到底还是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那么怎么才能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解决民族自治区的暴力事件问题呢?具体来看,分为以下几点:

从经济上,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满足少数民族的物质需求,拉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新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例如: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新疆地区可以利用这些特权,努力发展经济,抓住中国的资助机遇,进行“西部大开发”。

从政治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学习培训。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公正执法,一切为民。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抓起,保持队伍良好的仪容举止、行为规范。努力塑造党和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的良好队伍形象。减少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对政府部门的偏见和不满。

从文化上,提高新疆地区的文化教育水平,传播先进文化、优秀文化,丰富精神世界。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激发凝聚力。使新疆地区的民众可以理性思考,不容易被不法分子洗脑、蛊惑。例如在城市社区可以宣传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思想;在农村地区为村民提供有益的书籍或者“文艺演出下乡”。

从法制和社会上,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做到懂法、守法、用法。同时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完善民族法;努力解决社会问题,减小贫富差距,优化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最终建设和谐友好的社会。

最后,中央民族大学的校训是“美美与共,知行合一”。其中“美美与共”一词意为:不同民族间要相互尊重、欣赏和赞美对方文化。只有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互相尊重,民族平等,才能做到民族团结,然后才能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五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教案设计

陈仓区东关高中 张燕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识记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了解自治机关和自治权。

3、理解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具有显著优越性。

(二)能力目标

1、 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坚持了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国情。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 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地理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教育学生理解并拥护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承担起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历史责任。

★教学重点、难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自主阅读、思考,讨论、交流学习成果。 ★教学过程 【引入新课】

通过上一节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重要的国情之一。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一民族关系的形成,与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分不开的,下面就学习我国的民族制度问题。 【进行新课】 (课堂探究)学生动手在地图上画出我国五个民族自治区,引起学生课堂学习的兴趣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76页,思考几个探究性问题。

教师点评: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进程可以看出,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自治民族的合法权益,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有重要意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内容,按照学案指导,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1、含义: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学法指导)前提

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机关

地位

2、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置与自治机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党的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我国自治机关在行使一般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77页图表,看看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教师总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范围、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等。

(合作探究)学生动手做做连连看连线,进一步掌握自治权的内容 (学生活动)多媒体展示资料,学生分四组比赛判断是自治权的那一种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互相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教师活动:阅读教材第77--78页内容,思考讨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表现在哪里? 学生活动:认真思考并积极讨论,踊跃发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

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感情结合起来,自觉担负起捍卫祖国统

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内部事务,满足了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或几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各族人民和各族干部之间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能够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课堂总结、点评

本节学习了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对于维护和实现民族地区人民的权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等,有重要意义。 ★课余作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尤其近些年,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同时自治区还坚持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自治区开始步入“又好又快”发展之路。

辨析: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能实现民族地区的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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