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岸金融监管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我国离岸金融监管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目前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对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界定过窄,造成内资、外资金融机构不平等的待遇。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论文 篇1:

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与难点

[摘要]由于自由贸易港的核心功能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因而自贸港建设的目标必须服务于核心功能所需要的营商环境建设。法治化作为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与保障,其建设重点自然就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金融风险管控”等问题上;其建设难点自然就体现在“地方立法权限、行政办事效率、法规国际对标”等自贸区建设过程中至今未能克服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6076

2018年4月13日,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岛建设自贸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贸区政策和制度体系。”根据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海南探索自由贸易港开启了“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新征程。其中,“国际化、便利化”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为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内容;“法治化”是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的前提与保障。

1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法治”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通过“法制”来治理社会的一种状态,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法治化”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一种社会状态。因此,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础,必须是建设一系列涉及工商登记、市场准入与退出、投资与贸易、离岸金融监管、环境资源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制度。

其“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要有覆盖面广、条文详细、操作性强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监管执法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1]

2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点

由于自贸港的核心功能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因而自贸港建设的重点必须服从核心功能建设的需要。“法治化”作为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与保障,其建设重点自然就体现在外商投资准入如何管理,金融风险如何管控等问题上。

21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是自贸区建设的一个突出重点,同样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个重点。如果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没有到位或管理不够明确精准,就会影响自贸港的国际贸易水平与质量。

为了高标准建设海南自贸港,我们必须重点思考外商投资准入如何管理。在编制海南自贸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时,必须摆脱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业政策式的思路,其基本框架可参考中美BIT谈判负面清单的格式文本。[2]要尽可能的克服以下问题:一是负面清单不宜较长,外商投资限制不宜较多,因为国际高标准的负面清单基本都是短清单模式。二是要避免特别管理措施中仍以股权限制为主的现象,增加措施的“对应细则”,体现操作性。[3]三是对特别管理措施中有些条目的限制条件要多做具体说明;有些条目的限制条件要充分描述,如“进出口管制清单仅列明了物品分类,没有细化到具体物品”;[4]有些特别管理措施涉及的行业范围应避免较大。四是在制定海南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执行程序时要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在公布前要召开有各方代表的听证会,要把提高政策法规透明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公开行政的试金石。2018年7月28日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單)(2018年版)》只保留48条特别管理措施,比2017年版63条减少了15条。

22海南自贸港离岸金融风险监管

海南自贸港建设中面临的风险很多,其中最突出的风险是离岸金融带来的风险。离岸金融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对金融市场的一种创新,它是向“非居民”投资者提供境外货币借贷与投资、国际贸易转账结算、外汇贵金属买卖、再保险服务,债券交易等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市场。由于离岸金融的存贷业务是“两头在外”,金融交易具有虚拟性,监管具有多头性。因而决定了离岸金融在促进经济大发展的同时,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高速自由流动,也会给金融市场监管加大难度,并带来相应的风险。为此,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把离岸金融风险防范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防范离岸金融带来的信用风险。要防范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交易对方违约,犯罪或无法履行合约义务给离岸金融业务债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

二是要防范离岸金融带来的市场风险。在离岸业务“两头在外”,金融市场高度自由,离岸资金与国内资金在利率方面差异很大时,要增强对离岸资金有效控制渗透的能力,防止离岸资金出现大规模逃汇、套利转移;要防止离岸资金大量涌入国内在岸市场,导致国内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而出现的本币贬值和通货膨胀;要尽量降低离岸资金大量涌入或退出国内市场,或国内资金被离岸金融市场大量调走去追逐较高的利息时,随意调整政府货币政策执行带来的效果风险。

三是要防范离岸资金流动性风险。这是基于离岸金融市场借贷业务的“短存长贷”、一般不设存款准备金、缺乏最后贷款人作为最后融资支持者、缺乏内在的信用扩张能力而做出的判断,要防范离岸银行出现大规模的挤兑,导致流动性资金严重不足而引发银行倒闭,甚至出现国际金融危机。

四是要防范离岸金融中心的洗钱风险。由于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公司宽松,所有信息又特别保密,故常常被不法分子用来藏匿财富、从事洗钱勾当。首先,不法分子在离岸中心设立境外空壳公司;其次,通过空壳公司与境内公司进行高买低卖或赊账购买,向境外转移资产;最后,再注册匿名离岸公司低价并购原境内企业,以规避国内监管打击。不法分子除了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空壳公司洗钱外,还有利用离岸金融账户及全融支付工具洗钱、通过代理机构的离岸金融账户洗钱、通过离岸公司的虚假投资与交易洗钱、通过与离岸公司的衍生产品交易洗钱、通过离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洗钱等洗钱模式。[5]

五是要防范离岸业务中的法律缺失风险。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三大业务,而目前我国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即使银行离岸业务,也还存在法律制度缺失风险,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当前,离岸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带来的利益风险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国有财产被侵吞,一些握有管理实权的腐败分子利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这种机制,往往借“资本国际流动”之名侵吞国有财产;第二种情形是股东权益受损,公司中掌控经营权的不法高层管理者常常借“资本自由转移”之名侵占股东资产,握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趁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之机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第三种情形是巧妙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来掏空上市公司的资产,通过隐藏公司股权收购方的身份来低成本的侵占公司股权。[6]因此,健全自贸港相关法制迫在眉睫。

3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难点

自贸港是自贸区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升级版,其建设难点也是自贸区建设过程中至今未能克服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被列入难点范畴,固然有探索时间短的原因。上海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挂牌时间是2013年9月,至于天津、广东、福建等其他自贸试验区的探索时间就更短。但更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地方立法权限、行政办事效率、法规国际对标等方面。

31海南自贸港地方立法权问题

要提高海南自贸港的国际化市场开放水平,赋予海南自贸港更大的改革开放自主权,实现在投资,贸易、金融、行政管理等领域比自贸区更多更大的创新和突破,就必须首先破解海南自贸港的法律适用难题。即从法律上明确海南省政府与自贸港内市场主体的权力边界,使海南自贸港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协调。

目前,正在积极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海南自贸港,可以充分参考上海自贸试验区在立法方面的做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国务院授权上海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双层临时授权”方式,克服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先试的法律障碍。还可以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经济特区拥有“因改革发展需要”“例外”等规定而获得立法授权。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上海自贸区“双层临时授权”立法的局限性。因为这种“授权”毕竟只是临时性、局部性的法律调整,不是长久之计,因而它不是一种常规性的解决方式;这种“逐一授权”并不能解决十分庞杂的复杂的行政法规调整,且在实务中容易操作为“法律豁免”“法外治权”;从长远来看,“双层授权”容易束缚自贸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自主空间。因此,在探索海南自贸港法治化的进程中,需要在地方立法上寻找新思路。

32海南自贸港办事效率问题

自贸港不同于非自贸港的突出优势,就是“自由、便利、高效”。“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7]“更高水平的开放”要求要有“更高效的办事效率”,即工商登记、投资贸易、报关、税收、金融业务、人员流动等,都必须流程优化,程序精简,办理快速。

可目前,正在探索自贸港的海南,亟待克服冗长的办事程序、分散的办事机构、复杂的审批环节、漫长的时间等待等顽疾。让办事者在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不再反复跑路,不再出现“多次申报,多头受理,最后谁也没理”等现象。尽管推行“放管服”改革促进了行政效率较大的提高,但与自贸港营商环境所追求的“公平、开放、统一、便利、高效”还有很大的距离,“一表申报,一窗受理”的工作机制还没有全面落地生根。精简行政机构,以避免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优化办事程序,以提高执行效率,仍然是海南自贸港亟待攻克的一个顽症。

33海南自贸港运行对标国际规则问题

任何市场环境的良性运行都需要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目标,决定了其自由便利运行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致力“规则国际化”需求。也就是说,自贸港内的贸易、投资、金融、司法等运行规则必须对标国际规则。

以“政府采购”为例,尽管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提出,中国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为GPA)进程”、“主动扩大进口”,然而从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明,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仅与《招标投标法》衔接不畅,而且《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采购适用范围、采购程序规范、采购救济机制和监督机制与GPA的规定要求相差甚遠。[8]尽管加入GPA有助于中国实现“以市场换市场”,为中国企业创造公平竞逐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环境,并且近年来中国不断努力,六次与GPA成员国进行磋商谈判,然而我国政府采购的理念、主体、范围、程序等仍然难以符合GPA的规定。因此,修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仍是今后迫切需要解决一大课题。

以“司法诉讼”为例,尽管2018年7月海南成立了海南自贸港国际仲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6号),但如何为海南自贸港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其探索之路还刚刚开始。一是对于“涉自贸区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虽然采取组建专项合议庭处理诉讼,组建联合调解庭调解,但对于“新增紧急仲裁制度、小额诉讼程序、仲裁员名册开放制和友好仲裁制度”等新仲裁制度,以接轨国际通行规则,还缺乏相应素质的专门人才。二是对于“涉自贸区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目前只能选择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方式,能否上升到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这个高度还难以把握。三是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仲裁形态的运用。在绝大部分有仲裁法制的国家,两种仲裁形态可以并存。但是在中国国内仲裁中,只允许机构仲裁,排除临时仲裁。四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贸港进行仲裁还存在“市场准入、仲裁地标准”等问题。五是中国还未推行临时仲裁,而国际投资仲裁本身包含了临时条款,意味着自贸港内必须接受作为国际投资仲裁临时仲裁的仲裁地,否则,“未来大量以中国企业或中国政府为当事方的投资仲裁将外流至别的国家和地区。”可见,涉及海南自贸港的相关法律制度修订升级不仅艰巨而且相当迫切。

参考文献:

[1]况昌勋.对标海南自贸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海南要这么干[N].海南日报,2018-07-27.

[2]郭晓合,陈雯诗.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与国际BIT谈判接轨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5(4):156-160.

[3]李墨丝,沈玉良.从中没BIT谈判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完善[J].国际经贸问题,2015(11).

[4]李墨丝.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几点意见[J].国际市场,2014(5):45-46.

[5]黄建忠,文娟.探索建设自贸港蓝皮书2017[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254-256,299.

[6]赵海龙,祁雪,陈子默,等.浅析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监管[J].现代营销,2017:123.

[7]汪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N].人民日报,2017-11-10(001版).

[8]朱最新.刍论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41-46.

[9]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EB/OL].https://baike.so.com/doc/26201618-27418737.html,2015-0101.

作者:何耀明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论文 篇2: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目前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界定过窄,造成内资、外资金融机构不平等的待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也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从目前的立法似乎可以得出外资银行不得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有相当一部分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这种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监管机构职能相对单一,与离岸金融监管要求相距甚远。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只局限于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均具有复合的监管职能,而在我国,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其职能却只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事务。监管机构职能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的不符,对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将构成阻碍。

再次,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尚未形成统一的离岸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我国目前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文件有多个,这些文件存在着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现象。这种政出多门。各个规定内容不相一致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

最后,我国现有的监管文件中缺乏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标准,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对离岸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应实行量化标准、建立离岸金融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风险防范补偿体制和风险预警体制等,这些做法都是值得我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过程中借鉴的。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设想

首先,应当对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完备、系统的法律。鉴于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全球金融自由化不可阻挡的步伐,加之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的显著差异,我国应由级别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完备、系统的法律来对离岸金融业务施行监管。

其次,应将监管主体范围扩大至外资银行,解决实践中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而对其却无监管的尴尬局面。在制定新的法律时,应将外资银行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在业务经营监管上,对内外资银行实行统一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异所在,对外资银行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实行一定的限制,从而达到适当保护本国金融机构的目的。

再次,结合国情。选择合适的离岸金融监管模式。纵观全球近70个离岸金融中心采取的监管模式。不外乎就是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内外渗漏型和簿记型四种模式。实践中,国家应根据本国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水平来选择具体的监管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中,我国目前应该采取的是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因为。内外分离型模式要求离岸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业务相分离,进入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必须开设离岸业务专门账户,所有的离岸金融交易必须在此账户内进行,而且必须是境外与境外的交易。可以看出,这种监管模式既方便管理当局对国内业务、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分别加以监控,又可以有效地阻挡国际金融市场投机活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从而也就适合于我国目前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水平较低、内资银行竞争能力逊于外资银行、需要特殊保护的实际状况。

最后,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加强离岸金融机构监管的国际合作。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不是单一的国家所能完成的,实际上,在离岸金融交易中,涉及的主体通常包括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离岸货币发行国、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离岸交易主体母国等。因此,加强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实现与其他相关国家共享监管信息,是我国提高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另外,我国在制定相关监管法律时,应将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标准纳入其中,力求与国际接轨。

责任编辑:耿 欣

作者:刘 冰

我国离岸金融监管论文 篇3:

国际旅游岛背景下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思考

摘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以金融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离岸金融是现代金融的重要创新之一,海南国际旅游岛应大力推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笔者认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中心宜采用内外分离的模式,并需要一系列政策、制度上的配合安排。

关键词: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对策建议

离岸金融是现代金融重要创新之一,国务院在《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在海南

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这是继深圳、上海、天津试点离岸金融业务后,中央批准的第四个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地区。

现代旅游离不开金融保险服务,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以金融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海南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而成功地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将大大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际化进程。

一、离岸金融中心的内涵界定

离岸金融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创新,它与现代金融的国际化进程直接相联。一般来说,离岸金融的特质是交易货币的离岸性和交易主体的非居民性。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的定义,离岸金融指某地的银行及其它机构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发展离岸金融业务需要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关于离岸金融中心的定义,从广义来说,离岸金融中心指任何发生离岸金融活动的金融中心。按IMF的定义,具体是指:(1)一个设有相对大量金融机构的司法管辖区,而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2)一个拥有大量对外资产和负债的金融体制,而这些资产和负债规模超过本地的金融中介服务的需求。(3)更常见的是一个拥有如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地区;低税或者零税率;较少的金融监管条例;银行实行保密制度。[1]离岸金融市场也可定义为“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的金融管理体制和优惠的税收制度下,在异国金融体系之外,由非居民参与资金融通,而进行资金融通的市场,即是离岸金融市场。”[2]

离岸金融业务发源于欧洲货币业务,20世纪50年代末在伦敦首次出现,60年代末开始蓬勃发展,在地域上由伦敦扩展到新加坡、加勒比海等地区;80年代,美国和日本相继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标志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已拥有离岸金融市场,其真正具有了全球性;90年代,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后,离岸金融进入调整阶段;至90年代中后期,离岸金融交易再度活跃起来。同时,一批新兴的离岸金融市场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来。

我国关于离岸金融的定义以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主要标准,该通知将离岸金融定义为“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非居民”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从形式上看,离岸金融业务是在某一地区开展的金融业务,但由于业务经营主体具有“非居民”特征,其本质上是境外业务,因此又被称为“两头在外的业务”。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离岸金融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89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招商银行在全国率先试办离岸银行业务,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序幕。随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准试办离岸银行业务。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停办了离岸银行业务。随着国家外汇储备的逐年增加和金融监管体制的逐步健全,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2002年6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四家银行重新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

二、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所需的基础条件与海南的可行性

(一)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所需的条件

1.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发达的基础设施。纵观发达的离岸金融市场,大多地处交通要道或与重要经济中心或经济发展迅速的地区毗邻。如伦敦、香港、新加坡,其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它们优越的地理位置是分不开的,重要的地理位置是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自然条件。除此之外,离岸金融中心还必须具备先进的基础设施,这不仅包括发达的交通、通讯设施等硬件,还包括高素质的国际金融人才、健全的法律等软件基础。软硬兼备的基础设施才能有效地吸收资金、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2.特殊的优惠政策。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策的取向。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给予高度的自由,已经成为离岸金融市场取得国际竞争力并迅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优惠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是一个重要方面,如作为亚洲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香港的税率属全球最低之列,税制也十分简单,税收优惠对确保离岸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除了税收优惠以外,各国的离岸金融市场还在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存贷款利率自由浮动、取消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增强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

3.谨慎严密的政府监管。尽管从世界范围看,给予高度的经济自由是各国进行离岸业务竞争的基本制度倾向,但为了保证本国国内金融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强离岸业务的监管和完善金融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施以必要的监管措施是保障离岸金融中心和国内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

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很多重要条件,此外还需要一些其他的因素配合。如本国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环境稳定,拥有大量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较为发达的国内金融制度等等。

(二)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1.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海南地处北纬18-20°,是一个岛屿城市,不仅具有优美的自然风景,而且还是重要的交通要道,具有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先天条件。

2.建设国际旅游岛带来机遇。中央将海南建设成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为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带来了契机,也将促使海南具备更有竞争力的后天优势。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将促进海南在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为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础,而且其的建设还将极大地促进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同时,国家对海南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扶持国际旅游岛的建设,这种政策预期也将有利于吸引外资、吸引非海南居民,创造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需求。

3.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外部保障。我国经济、社会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外来资本及其他要素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跨国公司纷纷落户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展。可见,我国稳定的政局、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为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提供了外部保障。

4.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国际环境创造了外部条件。全球金融危机促使全球流动性过剩局面加剧,各国外汇储备增长迅速、居民储蓄增加。在这背景下,建立海南离岸金融中心,有利于吸引大量外资进入。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国际环境也为海南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

三、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目标与模式选择

(一)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目标和内容

海南国际旅游岛刚刚起步,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其先天的优势,同时也面临很大挑战。确定发展战略目标、选择恰当的发展模式对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应当是:用大约10-15年的时间初步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成离岸金融中心。海南离岸金融中心的主要内容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1.离岸银行业务中心。近年来,离岸银行业务已开始在国内开展试点,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为海南探索发展这一业务提供了经验和参考。

2.离岸基金注册中心。随着我国经济的长期快速发展和居民的金融资产的不断增长,应当说发展离岸基金服务业务的空间很大。

3.离岸保险业务中心。离岸保险主要是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的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是离岸保险业务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经济的发展前景和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决定我国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是发展离岸保险业务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建设国际旅游岛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游客,这是发展离岸保险业务的潜在需求和重要条件。

(二)海南省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模式选择

探讨选择海南离岸金融的模式,应首先了解世界离岸金融的主要类型。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1.内外混合型。主要是离岸金融业务与所在国国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流动高度自由化。

2.内外分离型。主要是指离岸金融业务与所在国国内金融业务分离,监管当局对非居民交易给予税收优惠,对境外流入资金不实行国内的税制、利率管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但非居民交易必须与国内账户严格分离,禁止非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

3.避税港型。即离岸金融所在地拥有大批注册金融机构和公司,这些公司被称为离岸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但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在离岸金融市场设立实体,它们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例如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等,它们都是岛屿国家或岛屿地区。[3]

尽管海南作为岛屿,具有与上述岛屿国家和地区的某些相似性,但此种岛屿国壳公司和避税港的发展模式不完全适合海南。海南地理位置优越,发展前景看好。从海南自身的特点以及发展战略定位,并结合我国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总体经济发展状况、现有金融监管水平以及国际经验方面考虑,建设海南离岸金融中心宜实行内外分离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要考虑的是地域上物理的封闭,便于封关管理。参照卢森堡或者迪拜的方式,实行离岸金融机构的实际落地,鼓励离岸金融机构招募当地工作人员并在当地开展业务,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未来10年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和目标实现,将逐步具备在岸市场经济规模、交通、通讯和高潜力人才等诸多客观条件,具备离岸金融机构落地的具体要求。

四、积极推动海南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对策建议

1.制定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海南离岸金融中心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路线,并将此纳入整个海南国际旅游岛金融发展的宏观战略计划中。

2.制定发展战略。制定一系列金融业及其配套产业的改革发展战略,为建设海南离岸金融中心提供良好的平台。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到在海南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将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海南离岸金融市场的体制建设,如积极引进国外知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驻海南;争取外资银行在海南的分支机构开展各类银行业务;降低外资保险和证券公司进入门槛,降低总资产和年限要求;允许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组建海南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允许海南设立“海南商业银行”。[4]

3.优惠政策推动发展。争取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推动海南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制度要素是离岸金融中心形成的首要条件,政策激励是海南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础。现有的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环境还不足以自然形成离岸金融市场,还不具有吸引金融机构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优势。为此,需采取更加优惠的措施推动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包括税收优惠、金融创新、放松金融管理等。

4.建立监管体系。建立严格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成立海南离岸金融的专门监管机构。自从1989年招商银行成为全国首家开办离岸业务的国内银行以来,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已有20年的历史。20年间,在离岸金融风险监管方面,即有经验又有教训。例如,如何设立专门的离岸金融法规和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何加强对离岸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跟踪等。这些经验教训,为海南离岸中心建设提供了很重要的决策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当构建严密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成立海南离岸金融的专门监管机构,使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并重,以有效进行离岸金融的风险管理。

5.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加强海南国际旅游岛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造条件。除了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的建设,还需要完善法规制度,加强人才培养,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值得提出的是,应起草并颁布离岸金融中心的基本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还应制定离岸金融税收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6.加强并扩大与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合作。海南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应积极与国际组织和专家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寻求来自国际的技术帮助和合作,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香港集思会人民币课题组.促进香港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建议[J/OL].www.ideascentre.hk/wordpress/wp-content/.../executive-summary2.pdf.

[2]巴曙松,郭云钊,KVB昆仑国际离岸金融项目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研究—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董玉华,雷立钧.发展海南岛离岸金融需找准定位[J].当代金融家,2010(2).

[4]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关于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N].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2010-03-01.

作者:陈 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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