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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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起设立

第一节 设立准备

第五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五)按照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确定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与委托人确定受益凭证期限和预期收益率;

(六)拟定投资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合同和监督合同等;

(七)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八)申请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款第

(五)项投资合同债权收益率,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定利率、市场利率及其变化趋势,可以采取固定或者浮动方式确定。

第七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应当是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担保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专项基金;

(二)上国内信用评级 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

(三)上年末净资产在 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用其他方式提高信用级别的,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节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受托人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投资计划的申请材料,应当说明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总额、发行期限、预期收益和托管安排;具体说明投资方向、与项目方确定的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债权收益率和担保情况。

投资计划所附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应当为正式合同,并有经过监管机构审核生效的条款。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受理后,对材料要件及内容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形式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项目合规性、风险评估报告、内部管理、相关合同、募集说明书、受益凭证要素和法律意见书等。

前款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投资计划最低募集规模;投资合同应当约定受托人最低投资额度不低于合同金额一定比例,合同方能生效。

中国保监会形式审核投资计划,不表明对该投资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该投资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节 募集发行

第十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自行推介投资计划。

推介应当说明投资计划设计原理和交易结构,揭示投资项目主要风险和风险收益特征,标明受益凭证发行要素,披露风险承担原则和相关法律责任,明示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推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完成推介事项后,应当与其他当事人签订投资合同、托管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受益凭证。

受益凭证可以采用记账式、凭证式或者其他方式,载明票面价值、发行期限、票面收益率、发行机构、如约偿还本金和收益的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在投资计划形式审核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工作,并在发行结束 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行情况报告至少包括发行规模、认购名单、认购金额、验资证明、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和市场反映等。

第十三条 受托人未能在60个工作日内发行投资计划,或者发行规模未达到本指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停止发行,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受托人应当在停止发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募集的资金,按照约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委托人。本息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退还募集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反映、失败原因、存在问题、退款情况和经验教训等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共同制定投资计划资产托管制度,确定资金划拨、授权方式、授权额度和操作流程,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投资计划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下列事项:

(一)开立资产托管账户;

(二)确认委托人认购资金到账;

(三)建立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

(四)披露受益人名册及有关信息,协助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保险机构股票资产托管资格的托管人,自动获得投资计划托管资格。托管人应当将委托人认购投资计划资金,及时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向委托人、受托人出具资金到账证明。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一节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合同,实施项目管理,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管理、本息回收管理、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方与担保人管理等。

第十八条 受托人实施资金划拨和本息回收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规范托管账户资金划拨管理,与项目方约定,并按照投资合同、项目进程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

(二)首次划款前,确认项目方自筹资金已经到位,审核已经取得开工许可证,核实担保合同或者其他增级信用措施已经生效,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投资合同约定,审查其他必要合法证明文件;

(三)严格审核每笔划款,核实与用款相关的所有商务合同或者其他依据;

(四)及时向项目方和担保人发出还本付息通知,同时告知独立监督人,督促托管人将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计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

(五)项目方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本息应当启动担保机制,保全资产。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停止划款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项目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影响项目执行和经营管理,改变项目可行因素,大幅减少投资收益;

(二)项目方用款申请不符合计划进度,项目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者挪用资金;

(三)项目方未做妥善的债务偿还安排,到期未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项目方或者担保人发生破产、兼并等重大经济变化,担保能力低于担保金额;

(五)项目方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期支付其他借款人利息、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货款;

(六)其他需要停止划款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期间,从划拨第一笔资金起,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报告,具体分析评估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经营期间,按照约定提交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分析评估生产运营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实地考察,重点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项目方或者项目出现严重问题,危及资金安全,及时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保全资产;

(五)每年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报告,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经营管理、存在问题、还本付息及逾期项目催收金额等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遗漏、丢失或者随意销毁;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实施项目方与担保人跟踪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要求项目方报送上一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定期评估项目方资信状况;

(二)按照投资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报送上一会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面分析担保人公司治理、资质信用、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历史担保、偿债能力,提出相应对策;

(三)定期核实已签担保有效性,确保无他项可能致使担保无效的权利存在;

(四)与项目方和担保人沟通,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其人员变动、业务调整以及是否涉及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接收项目方偿还本金和利息,及时准确划入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监督受托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运营管理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核对项目方向受托人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

(二)监督受托人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票、保险单、商检单和工程进度证明等划款依据,监督托管账户资金划拨指令执行;

(三)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风险、财务预决算等;

(四)监督项目方还本付息资金准备及实际支付情况;

(五)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受托人处理情况,并报告受益人;

(六)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情况,协助受益人提交议案。

第二节 受益人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会议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执行,并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章程至少包括受益人大会职责、受益人权利和义务、议事规则、表决流程、信息披露和章程修改等。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审议、修改受益人大会章程、监督合同、投资计划设立费用、受益凭证本息兑付日期变更和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召集人整理会议纪要,出席大会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签名确认。召集人应当将有关议案、大会决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受益人授权委托书和会议纪要等送受托人存档,并报送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可以应受益人大会召集人要求,列席受益人大会,根据议题需要,向受益人大会说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受益人大会议题需要,托管人说明有关投资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独立监督人说明监督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并为保护受益人利益,向受托人提出质询。

第三节 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并将会计处理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

投资计划的会计政策,应当经受益人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投资计划业务台账和会计账簿,并与其他业务区别管理。

受托人应当与托管人、项目方共同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并向独立监督人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负责编制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项目方、托管人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运营管理财务信息和托管信息,配合受托人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第四章 凭证管理

第一节 凭证登记

第三十二条 受益凭证应当在受托人或者指定专业机构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审核有关开户资料,为受益人开立法人账户,登记受益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已经开立法人账户的,受益凭证应当登记在同一法人账户名下。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受益凭证簿记系统,为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持有数量等权益登记,并出具权益登记证明。按照受益人提供的资金结算账户,办理受益凭证的交易结算及支付本金和收益等业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接受受益人查询,了解法人账户受益凭证余额及其他账务信息,提供结算交割单或者余额对账单。

第三十六条 受益凭证到期,没有未到期抵押、质押及司法冻结等未了结债权债务,受括人应当注销受益凭证。

第二节 凭证兑付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受益人名册,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和兑付本金,不得违反约定,擅自变更兑付日期。确需变更兑付日期的,应当经过受益人大会审议,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受托人支付受益凭证收益和兑付本金,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托管人核实托管资产,了解可以支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资金状况;

(二)受益凭证收益支付日或者本金兑付日前 5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布本金和收益兑付事项;

(三)发现托管资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的,督促项目方和担保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四)未能按期兑付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托管人应当核实受托人向受益人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受益人名册、本金和收益兑付公告、可兑付资产,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和受托人划款指令,将本金和收益资金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同时向受托人报告兑付情况。

第三节 流通转让

第四十条 委托人可以自主转让受益凭证。受托人应当确认转让申请合规性,办理受益凭证查询和过户手续。专业机构承办流通转让手续的,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当按照其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为受益凭证拟受让方提供查询服务,审核下列枋料并出具相关证明:

(一)受益凭证查询申请表;

(二)受益凭证持有人授权查询证明;

(三)拟受让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转让协议,审核转让双方下列事项,变更受益人名册,办理过户手续,确认受益人权益:

(一)受益凭证转让或者受让申请表;

(二)确认转让方有足额受益凭证且可转让;

(三)转让协议正本;

(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有关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规定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受托人有权不予确认,不予办理受益凭证过户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说明受益凭证转让事项。

第五章 资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 投资计划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做好清算工作:

(一)投资计划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指定清算责任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清算;

(二)主动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和受益人复核清算资产价值;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法律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形成清算方案,并及时提交其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

(四)提示其他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收到清算方案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发出划款指令,将清算资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六)向托管人申请注销投资计划资产托管账户;

(七)向专业机构申请注销受益凭证登记;

(八)其他约定的清算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具清算报告,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受益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在指定媒体公告。持有三分之二受益权的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清算报告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受托人可以解除清算报告所列责任,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书面通知受益人或者其他利益归属人接收清算资产。

受益人或者其他利益归属人未能及时接收的,由托管人保管,保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该项资产承担。托管人不得运用保管资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保管资产。

第四十七条 根据独立监督人意见,受益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本指引和投资计划约定,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信息,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受益凭证在专业机构登记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专业机构的规定披露信息。

受托人披露信息应当经有关当事人复核,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与报告内容一致。

第四十九条 受托人推介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条规定,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十条 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项目管理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受托人和项目方财务报表,应当经会诗师事务所审僚;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

(三)项目本息回收和受益凭证兑付情况;

(四)投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占投资计划比例、实际转让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水平等;

(五)投资计划资产损失及产生原因;

(六)与投资计划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

(二)项受益凭证在投资计划有效存续期间,至少每年评级一次。

第五十一条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向受益人和其他利益归属人如期交付投资计划利益的可能性;

(二)投资计划提前或者到期终止清算报告、资产归属和分配情况;

(三)投资计划无法按照约定,向受益人和其他利益归属人支付投资收益以及解决措施;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93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24日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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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股权和债权投资(风控部)

私募股权投资与传统债权投资的区别

一、股权投资(Equity Investment)

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二、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简称“PE”),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三、私募股权投资与传统债权投资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股权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净资产所有权所作的投资,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与认股证等。权益性证券的持有者一般拥有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和领取股利的权利,但此类证券一般无还本日期,股东若无意继续持有,可依法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2、获取利益的方式不同

股权投资拿到的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之一,通过分配利润或者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股东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债权投资需要定期收回本息。

3、法律保障方式不同 股权投资,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一般没有担保措施。 债权投资一般要求融资方提供担保措施,包括提供保证人、抵押、质押等。

4、投资期限不同

股权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一年以上,投资期间投资人不得随意撤资,期满之后按照约定的管理层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债权投资,投资期限不固定,有7天、15天、一个月等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的投资。

5、诉讼管辖法院不同

股权投资,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投资一般基于合同,产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篇:美益投资集团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美益投资集团债权投资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总 则

业务组织与管理 岗位职责 业务受理与审批 债权投资的实施 投资后续管理 附 则

— 1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债权投资业务经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降低经营风险,依据《美益投资集团业务经营规则(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债权投资业务,是指由我公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资金风险,国内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对所有承担直接经营任务的各地美益公司行使管理职责的集团总部,现阶段集团公司职责由贵州美益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履行。

第二章 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集团公司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债权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㈠ 制定债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制度的持续更新。

— 2 —

㈡ 与各家业务合作机构的对口协作。

㈢ 债权投资业务例外准入,合规审核,法律性文件审查,审批会议安排,审批会议记录,拟写及印发审批批复。

㈣ 对各分、子公司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持续监管及检查。 ㈤ 对各分、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及培训。

㈥ 参与各分、子公司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 ㈦ 参与各分、子公司资产保全工作落实后的资产处置变现工作。

㈧ 全集团债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台账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债权投资业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㈠ 各分、子公司债权投资业务资金账户开立、资金运用的监督、审核和检查。

㈡ 全集团债权投资业务的资金台账管理及账务信息统计分析。

第二节 分、子公司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分、子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㈠ 制定债权投资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制度的持续更

— 3 —

新。

㈡ 与各家受托银行业务合作的对口协作。

㈢ 安排风险经理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参与投资业务平行作业。

㈣ 债权投资业务例外准入,合规审核,法律性文件审查,代表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会议安排,审批会议记录,拟写及印发审批批复。

㈤ 审查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的落实情况。

㈥ 协助、督促各投资部门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持续监管以及投资本息催收。

㈦ 牵头负责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 ㈧ 牵头负责资产保全工作落实后的资产处置变现工作。 ㈨ 债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台账管理及信息统计分析。 第七条 分、子公司投资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具体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㈠ 受理客户融资申请及收集资料。

㈡ 组建任务型团队,确定债权投资业务的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责任人及其他团队成员。

㈢ 安排客户访谈及现场调查。

㈣ 进行评估测算,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审批。 ㈤ 根据申报方案和审批批复内容落实债权投资业务用 — 4 —

款条件。

㈥ 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持续监管以及投资本息催收。 ㈦ 具体负责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 第八条 分、子公司法务管理部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的参与部门,主要职责:

债权投资业务贷前调查阶段的法务尽职调查。 ㈡

负责投资业务贷中阶段的法律性文件撰写及审阅。 ㈢

负责牵头投资出现风险后的资产保全工作。 ㈣

参与资产保全工作落实后的资产处置变现工作。 第九条 分、子公司财务部是其债权投资业务账户管理、资金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㈠ 债权投资业务资金账户的开立、对账。

㈡ 债权投资业务的资金划转、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 ㈢ 债券投资业务账务信息统计分析。

第十条 分、子公司办公室是其公司行政事务管理部门和债权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债权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客户书面承诺等重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集团公司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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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规审核人员职责

对申报材料的受理,按要求及时完成合规性审查,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业务项目及时通知申报部门,清点收件后及时登记受理台账。

审批会议会前事项处理,审批会议的安排、通知,受理业务项目材料的分发与传递。

第十二条 审批人职责

严格遵守《美益投资集团债权投资业务审批规程(试行)》,认真阅读业务项目申报材料,恪守职业道德,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战略,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出发审查每一笔申报业务的可行性,并根据该笔业务预计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和风险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岗位的岗位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节 分、子公司公司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经营主责任人岗位职责

(一) 经营主责任人由分、子公司各投资部自行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

重大项目经营主责任人由分、子公司高管直接担任或由公司执行董事专门指定。

㈡ 经营主责任人对其债权投资业务负主要经营管理责 — 6 —

任,并对同笔债权投资业务的经营责任人负有尽职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体现为:

1、参与客户访谈、现场调查。

2、债权投资业务总体方案制定及全过程参与,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投资额度的合理性、测算结果的准确性、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及价值预判、风险揭示的充分性、风控措施的可行性、申报的时效性负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执行和落实公司投资政策、规章制度、作业流程、经营职责,造成债权投资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4、在债权投资业务审批阶段,未按规定认真审查、发现重大失实或遗漏,未及时纠正错误,或人为隐瞒实情,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以致审批决策失误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5、投资实施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审批条件、或相关法律文件尚未生效、以及自行变更审批条件等行为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6、投资后续管理阶段,当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和减少风险、降低损失负主要经营管理责任。

㈢ 经营主责任人责任涵盖债权投资业务的整个阶段,包括受理、真实性审查、调查评价、审批汇报、担保措施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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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对外投资、投资后续管理等。

第十四条 经营责任人岗位职责

经营责任人为债权投资业务平行作业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与法务专员。

㈠ 客户经理职责:按照经营主责任人的安排参与债权投资业务,包括参与客户访谈、现场调查、收集资料、报告撰写、评估测算、抵(质)押物的价值预判、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落实、投资后续管理等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㈡ 风险经理职责:负责参与现场调查,抵(质)押物的价值确认、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落实、投资后续管理等工作,针对投资部门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㈢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负责债权投资业务贷前调查阶段的法务尽职调查;对申报方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主要从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对申报方案提出建议、意见及要求;对投资项目需要出具法律性文件的,负责相关文件内容和格式的拟写,确保申报方案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法律风险;并对所负责工作承担相应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人岗位职责

(一) 资金管理岗人员职责:债权投资业务实施过程中, — 8 —

在受托银行开立账户、资金划转、账户核对、本息回收,并及时登记台账;定期对具体债券投资业务账户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 档案管理岗人员职责:严格遵守《美益投资集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登记、保管、借阅、销毁。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十六条 客户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后,投资部门应迅速组建任务型团队,开展如下前期工作:

㈠ 确定债权投资业务的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责任人; ㈡ 客户访谈,基本要求为:必须与客户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关键人员进行面谈;

㈢ 收集资料,基本要求为:应对借款人基础资料、项目基础资料、抵押物基础资料进行收集;

㈣ 团队讨论,基本要求为:广泛深入讨论后,共同提出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形成初步意见。

第十七条 如客户融资申请的额度、期限不符合《美益投资集团业务经营规则(试行)》规定的,需报风险管理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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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例外准入。

第十八条 投资部门前期调查完成后,应尽快安排现场调查,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安排风险经理参加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 现场调查要求必须双岗双人以上,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㈠ 对客户经营场所(生产办公场所、库房等)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客户固定资产具体状况及权属情况;

㈡ 对客户生产能力进行实地调查,重点了解客户机器设备等生产能力,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形象进度;

㈢ 对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履历、背景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公司管理结构、经营规划现状;

㈣ 对客户经营现状进行调查,重点了解目前员工精神状态,库存商品规格、数量、品种等;

㈤ 对客户抵(质)押品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抵(质)押品的实体性、经济性、功能性及市场价值等情况;

㈥ 对客户所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客户产品所在市场价格及其走势,借款人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㈦ 对客户所处区域及行业的政策环境进行调查,重点了解如抵(质)押办理手续,重要行业政策等与公司投资业务相关的政策情况;

㈧ 对客户及相关自然人信誉及债务情况进行调查,重点 — 10 —

了解客户目前对外借款、有无涉及诉讼及纠纷等情况;

㈨ 到相关外部机构进行调查询证,验证客户及项目的证照和批复等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完成后,投资部门在综合客户需求、项目情况、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后,应及时完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部门完成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后,向风险管理部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审批。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风险管理部予以退回,投资部门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申报,重新提交仍未整改的风险管理部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受理投资部门的申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依据《美益投资集团债权投资业务审批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安排审批会议,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会议审批形式或会签审批形式对债权投资业务进行审批决策。

第五章 债权投资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批批复下发后,对于审批结论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债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申报。同时经营主责任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拟定《审批条件实施组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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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次合作的受托银行,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时效性,风险管理部应在向受托银行申报的同时向财务部提交《开户通知书》(附件一),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要求办妥在受托银行的开户事宜。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受理并审批同意该笔债权投资业务(委托贷款)后,风险管理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安排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合同》),同时填制《用款预约书》(附件二),经公司总经理(或转授权人)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以保障资金的顺利归集及有效使用。集团公司财务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本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应根据申报方案和我公司审批批复内容落实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

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落实事项应按照如下规定动作要求办理:

㈠ 合同(协议、承诺)文本的拟定及审查; ㈡ 见证合同(协议、承诺)签署; ㈢ 抵(质)押及其他担保条件落实。

第二十六条 法务专员对风险管理部送审的项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时须在《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表》(详见法务部相关工作制度)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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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合同(协议、承诺)签署必须由本公司双岗双人以上见证,面签完毕后;抵(质)押登记办理必须本公司双岗双人以上全过程参与。条件落实事项完成后,投资部门填制《债权投资业务前提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交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落实债权投资业务用款条件后,风险管理部填制《用款通知书》(附件三),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连同相关人员签字的《债权投资业务条件落实情况审查表》及其要求的附件、审批批复、合同(协议、承诺)等法律性文件一并提交集团公司申请用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提交的《用款通知书》及附件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公司总经理因故无法及时对《用款通知书》进行审批,可对审批权进行临时授权(详见公司授权管理办法),对被授权人签字的《用款通知书》,集团财务部需见临时授权书后方可运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债权投资业务发生后,各参与部门均应根据各自管理要求分别及时登记台账,记录债权投资业务基础信息、资金划转、本息回收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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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债权投资业务发生后,风险部门及投资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履行投资后续管理职责,对债权投资业务资金使用、本息回收、抵(质)押物状况、债务人风险等进行全面跟踪管理,每月形成书面的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报送集团风险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 资金后续管理 资金后续管理要求如下:

㈠ 风险管理部应配合投资部门对债权投资业务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控,收集、整理客户支用债权投资业务资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㈡ 客户实际资金用途与债权投资业务申报方案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客户的用款,并将相关情况报经营主责任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经公司领导核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㈢ 风险管理人员收集完成客户用款资金材料并录入台账后,原则上应经经营主责任人(或经营责任人)在债权投资业务资金支付台账(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上签字认可后方可通知受托银行同意客户用款。

第三十二条 检查与报告

㈠ 风险管理部应当对全部债权投资业务逐笔建立投资 — 14 —

后续管理台账(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投资后续管理台账要登记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受托银行、贷款账号、合同编号、投资种类、合同金额、利率、合同期限、投资日期、结清日期、投资余额、担保方式、风控措施、经办部门等。

㈡ 风险管理部应对投资利息收取、到期投资回收进行管理,在付息日5日前对债务人做出书面(或邮件、电话)提示;在投资本金到期30日前对债务人做出书面(或邮件、电话)提示;在付息日或投资本金还款日次日与财务部进行对账并形成书面对账记录(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

㈢ 风险管理部应对贷款本息尚有余额的客户按月进行投资后续检查,并在次月二十日前形成投资后续管理月度报告(详见公司债权投资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向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公司管理层报送。投资后续管理月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及项目情况:包括客户基本情况、项目的形象进度,生产经营情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销售资金回笼情况、重大财务状况(对项目进度、资金回笼情况应有相关的图片、监控、查询记录)。

2、债权情况:投资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用途。

3、抵(质)押品情况:抵(质)押品价值登记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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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重估情况等。

4、投资持续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投资持续条件落实情况、审批附加条件落实情况。

5、其他情况:包括关键风险点发生情况、政策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风险事项处置及资产保全

㈠ 日常投资后续管理中,若出现客户连续或累计两个月利息无法及时归还等重大风险事项,风险管理部应立即向对口部门及管理层进行汇报。公司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责成相关投资部门对风险事项进行调查分析,迅速形成风险化解措施并执行。

㈡ 若风险事项已无法正常化解,投资项目需立即启动资产保全程序,公司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对应投资部门负责人等为主要成员的资产保全小组,在最短时间内执行资产保全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避免损失。

第三十四条 债权投资业务到期前可以办理展期,须由投资部门进行展期申报。对于审批同意展期的债权投资业务,应及时与受托银行、债务人、担保人签订展期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对展期、收回再贷、抵押物变更或其他有 — 16 —

特殊需求的债权投资业务,经风险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采取会签方式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债权投资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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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开户通知书

财务部:

我公司拟在(××银行)进行债权投资业务,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时效性,特商请你部到该行开立存款账户,请及时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

××部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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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用款预约书

集团财务部:

依据我公司与 (银行) 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现我公司计划于 年 月 日向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现请你部先期安排资金提前拨付至我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以便按期发放委托贷款,请予以配合为感。

特此通知。

此致

××美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或转授权人)签字:

××美益投资有限公司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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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用款通知书

集团财务部:

依据我公司与 (银行) 签订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现受托银行已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其他贷前条件也已落实完毕。我公司计划于 年 月 日向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期限 个月(自贷款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利率为年息 %。贷款资金从我公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 )中拨付,现请你部进行审查,并予以配合为感。

特此通知。

此致

**美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或转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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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揭秘:PE/VC热衷债权投资的背后

在当前宏观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PE正遭遇寒冬,而投资期限相对较短、收益更为可观的债权投资正成为机构的“新宠”。

实际上,自去年开始,很多PE特别是小型机构开始热衷做债权投资,主要面向房地产、矿产资源类企业和地方政府项目。目前,PE债权投资模式主要分为四种,夹层投资、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借道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投资、股权投资到期回购。而债权投资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企业,矿产企业,地方平台公司和城投公司。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公司的融资成本分别在30%以上,20%-30%之间,和15%-20%左右。另外,也不乏一些大型的PE开始债权投资。

由于目前银行间资金仍偏紧,从银行获得贷款很困难,因此,PE成为对接房地产、地方平台公司的热门通道。这虽然违背了股权投资、增值服务的本质,但也是目前特殊情况之下的权宜之计。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和矿产企业的资金需求比较大,但这些项目资质达不到银行贷款标准,而且他们也不愿意实质性出让股权,一般只有大型PE基金才有能力做,因此收益水平也最高。

据了解,PE做债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模式:

夹层投资,即PE在股权投资的基础上提供股东借款,收益和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能同时享受到股权升值、债权固定收益双重回报。

而相对较隐秘的方式是,PE在股权投资基础上,签订一份股权回购协议,到期后由原公司股东以事先约好的价格回购股份。

借助通道也是一种可行方式,PE通过投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等“放贷”给企业。而借道银行,是风险更可控的一种方式。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放贷”,由银行帮助做抵押担保,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合同均有效。不过也有不足之处,其收益一般不高,而且银行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虽然PE做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一部分股权进一步掌控公司,降低债权投资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投资比例并不高,多为10%左右,很难起到风控的作用,其风险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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