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探讨论文

2022-05-03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行政问责制度探讨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作为一种责任评价和追究机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它的推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分别从权责模糊、观念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三个方面探讨其不足,并相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探讨论文 篇1:

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范围的厘定

摘 要:行政问责主体从属于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程序中有启动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功能。行政问责主体即同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为并列关系,同属于问责主体集合内的一个元素。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之间的联系,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之间的不同,以及问责主体多元化概念的明晰,都有探讨并界定的必要性。试图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厘清同体问责主体及其与异体问责主体的关系,以期有助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问责制;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同体问责;异体问责

一、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

(一)问责制含义的阐释

我国学者邹健在《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中对问责制的定义“所谓问责制,就是关于特定组织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追究没有履行好分内之事的公共权力使用者,使其承担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接受谴责、处罚等消极后果的所有办法、条例等制度的总称”[1]。

王宏伟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中概括问责制含义为“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2]。

以上两位学者在阐释问责制概念的同时,对问责制中的问责主体范围的界定延展得较为广泛。问责主体具有较宽泛的外延,具有法定权利的个人、组织,甚至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群体都可作为问责主体,具有对于公共权力使用者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追责,使其承担各种责任的权利。

(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周亚越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行政问责制是问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3]。

周仲秋在《论行政问责制》中指出“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4]。

宋涛在《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中认为“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其内涵从功能和作用上看,行政行为表现为行政管理中的一种监督控制机制:其作用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行政自身对于行政效率和效果的价值期望”[5]。

以上三位学者解析行政问责制概念的同时,界定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主体侧重于行政系统内部、责任授权人,问责主体范围相对较小,有一定的限制。行政系统内部问责主体具有监督、质询、问责的基本功能,行政系统外部问责主体主要具有监督、质询的功能。

综上,问责制与行政问责制概念、内涵及问责主体范围不尽相同,二者是从属关系,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行政问责制从属于问责制,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也是从属关系,行政问责主体从属于问责主体。

二、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

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刘厚金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一文中指出“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等”[6]。周亚越在《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中认为:“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7]同体问责的问责主体即行政问责主体,而行政问责制中的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属于问责制中的主体范畴,但区别于行政问责主体,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问责主体范围不同

同体问责的问责主体即行政问责主体界定于行政系统内部,是由行政机关内部对其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质询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安排,问责主体包括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等行政主体范畴。行政系统之外的主体对问责客体进行问责则被视为异体问责,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范围则较为广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各民主党派问责、司法机关问责、人民团体问责、新闻媒体问责、公众问责等。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不能单纯地混为一体,行政问责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直接认定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各种责任,二者有着清晰的界限,不可逾越。行政问责主体依法行使行政问责的权力,接受异体问责主体的监督,保障行政问责的良好运行。只有准確界定行政问责主体才能在问责程序中更好地发挥问责主体的能动作用,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高效、有序的健康发展。

(二)问责主体功能不同

行政问责主体具有启动并实施行政问责的功能。2009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条例》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一些地方的行政法规都相应地规定了地方行政首长问责。由此可见,行政问责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启动并实施行政问责,执行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议等一系列程序。

异体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询、监督、建议等问责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63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职能。第101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的罢免职能。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问责主体在行政问责的启动和实施的过程中可提出批评、建议、质询、复议等权利,并具有相应的批评、建议、质询、复议等问责功能。

行政问责主体与异体问责主体的职能划分具有明显区别,不能互相干扰,甚至是越权行事,影响行政问责的有效运行。双方各种行为都应当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二者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促进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化、绩效化进程。

(三)问责主体参与方式不同

同体问责的问责主体参与行政问责过程属于直接参与方式。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行政问责规定,如《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等。行政问责主体即行政监察机构或者指定的行政问责机构负责对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受理、调查行政机关行政问责案件,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接受同级监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行政问责主体参与行政问责是问责实践中的主要方式,它对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勤政、廉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参与行政问责过程属于间接参与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问责主体可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问责主体可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问责建议;同级人大问责主体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中可提出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问责主体可提出问责建议。

(四)行政问责主体多元化概念的纠正

上文已给出行政问责主体与问责主体的从属关系概述,行政问责主体不存在多元化的概念,行政问责主体界定于行政机关内部,又稱同体问责。行政问责的启动和实施过程中行政问责主体占主导地位,从行政问责主体宏观角度出发,只存在一元发展,无多元发展。但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主要指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异体问责主体参与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与行政问责主体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并列关系,同属于问责主体集合中的一个元素。因此,同体问责内部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问责制度建设与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参与体系、监督体系、问责体系并重,是我国实行行政体制改革,行政问责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结语

同体问责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主要形式,异体问责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形式。目前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行政问责制内部同体问责的建设、发展与外部异体问责的多元化都应受到足够的重视。在一定时期内要遵循并行发展的趋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问责主体,肩负着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任,应在行政问责中发挥关键作用。同样,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行政问责的问责主体之一,也应该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公民、组织和媒体等问责主体更要积极地参与到行政问责制的建设中来,行使应有的问责权利、履行相应的问责义务,为我国行问责的优化建设、良好运行、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邹建.问责制概念及特征的探讨[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6,(3).

[2]王宏伟.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J].经济师,2006,(3).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6.

[4]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J].社会科学,2004,(3).

[5]宋涛.行政问责制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2005,(3):42-46.

[6]刘厚金.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J].学术论坛,2005,(11).

[7]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

[8]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2.

作者:娄成彬

行政问责制度探讨论文 篇2: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不足及对策探析

摘要:作为一种责任评价和追究机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它的推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分别从权责模糊、观念滞后、配套制度不健全三个方面探讨其不足,并相应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行政问责;缺陷;对策

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问责主体,按照法律程序,对行政问责客体在特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实施或职责履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给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追究其责任和追究何种责任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评价及追究机制。

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的问题

1 权限和责任比较模糊

权责不明、干部责任难于界定是当前干部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约问责制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一方面,主体与客体难以界定。从行政问责主体看,一般都是上级部门调查,最后作出处理,而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职责与权限关系模糊。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等现象。其主要表现有:一是党政之间权责不清。目前党委和政府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上存在较多重叠,容易引发权力冲突;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三是上下级行政主体权责不清。

2 问责观念明显滞后

行政问责观念,就是与追究行政责任相关的思想、意识等。它主要包含人民主权思想和责任观念。当前我国行政问责观念发展不足。一方面,人民主权思想缺失。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另一方面,责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是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的一种主观意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行政人员责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明哲保身”观念和“权本位”观念两个方面。

3 配套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在制度上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一方面,行政问责法律法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行政问责制只是政策而不是法律,并且行政问责的范围较窄。这使得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实施的问责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应急措施,没有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规范不到位。行政问责制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是要着力加强问责的程序化和法制化。但是,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明显缺乏明确而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行政问责制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理念,但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常常导致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1 搞好相关法制建设

行政问责要怎样启动、由何人认定、依照什么程序、失职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为此,健全行政问责制,首先需要搞好相关法制建设。这种法制建设可从两方面来推进:(1)通过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程序、范围、主体等在内的,符合实际的全国性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用以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确定行政问责客体,规定行政问责事由,明确行政问责方式,界定责任体系等。(2)在追究行政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行政问责过程中,没有法律程序保障,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利保障。

2 培养行政问责观念

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若没有相关观念的培养,问责的有效运作难以想象。行政问责观念是行政问责的灵魂。为培育行政问责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树立社会主义政治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以及廉洁、高效的行政意识;(2)树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行政道德;(3)加强行政人员对行政问责制运作的了解,提高他们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增强他们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意识;(4)加强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提供广泛而深厚的问责文化底蕴。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但观念、文化的培养是慢功夫,需要我们不懈努力。

3 科学设计运行机制

行政问责效应的发挥与价值实现最终有赖于精确完备且有较强操作性的运行机制,但当前我国在该领域还没有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问责过程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该项工作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发现行政人员的失范行为。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对责任主体有无行政失职的事实判断,是问责机制启动和运行的前提,也是构建行政问责制最关键的环节;另一方面要判断与评估行政责任。对政府、行政人员所应承担责任的判断与评估,是启动问责程序后的第一个环节。判断与评估的准确程度影响着整个行政问责的效果。另外,在行政问责的具体运行过程中要切实注意问责的程序性和严谨性。

作者:马 宁

行政问责制度探讨论文 篇3:

行政问责层级内涵与价值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对于行政问责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主要是从行政问责的内涵、问责程序、问责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而对于行政问责层级研究尚属空白。就当前我国公共行政而言,明确行政问责层级,有助于行政问责效果的实现。基于此,本文提出行政问责层级的概念并对其研究价值进行探讨,希望对行政问责的深入研究能够有所助益。

关键词:行政问责 层级制 行政问责层级

key word: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Hierarch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level

基金项目: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研究立项项目:《政府官员问责:标准体系与制度设计相容性研究》(10YJA810035)的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闫宏伟(1987-),女,吉林大学行政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理论与方法。

一、行政问责层级内涵界定

行政问责层级概念由行政问责和层级两个方面构成,其中,行政问责是公共行政实践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机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环节;层级体现了政府的组织结构体系,即层级制。因此,要深入考察行政问责层级的内涵,应当综合行政问责与层级制的内涵进行探讨。

(一)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未承担法定行政义务等行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具体而言,行政问责的内涵主要包括:

1.行政问责主体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自身问责,异体问责是指问责主体来自行政系统之外,主要包括人大、政党、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社会团体等。行政问责主体有层级之分,就我国当前启动的行政问责案例来看,主要体现为同体问责,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层级节制的政府组织体系,又主要体现为上问下责。

2.行政问责客体指问责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问责客体主要是指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3.行政问责范围。既包括重大事故的问责,也包括尚处在萌芽状态或预警状态事故的问责;既包括决策失误的问责,也包括行政能力不足和行政不作为地问责;既包括直接责任的问责,也包括间接责任的问责。总之,有多大权力,就应承担多大责任。

4.行政问责程序。包括问责主体回避、质询答复时限、问责人员组成、罢免决议通过人数、问责客体申诉程序、听证程序、复议程序等等。

5.行政问责责任体系,即问责对象应承担哪些责任。具体来说,政府责任体系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与道德责任。前三种是客观责任,后一种是主观责任。

6.行政问责后果,即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公开道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辞职、免职、撤职 、承担法律责任等。

(二)层级制

层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其特点是领导者与其下属之间是统一的直线关系,指挥和命令从领导系统的最高层到最底层,按照垂直方向自上而下贯彻执行,从而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层次的“金字塔”形的阶梯等级。层级制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基本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层级之间的层级节制。

行政层级也称政府层次,是指行政机关及机构的纵向排列秩序,其更多的是指不同级别政府机构的纵向设置。[1]

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层级体制,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地实际差异很大,地方行政层级也不尽相同,大体可以分为两级制、三级制、四级制三种类型。两级制只存在于直辖市的城区,实行直辖市——市辖区两级制,市辖区是基层地方政府;三级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直辖市——县——乡(镇);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市辖区;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县级市)——乡(镇);省(自治区)一自治州一乡(镇);四级制主要有两种情况: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县(自治县、郊区、县级市)——乡(民族乡、镇);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通过以上划分,可以归纳出我国的行政单位主要包括:

(1)省级行政单位。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2)地级行政单位。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3)市级行政单位。除中央直辖市外,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县级市)、省辖市辖市(县级市)等。

(4)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5)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包括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

各层级政府国家权力结构设置呈现一体性,主要表现为[2]:(如表所示)

除了政府行政层级划分之外,政府公务员按照职责权限,还存在级别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分为十五级,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政府行政层级与国家公务员级别,是研究行政问责主体与客体层级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问责层级内涵

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是构成行政问责的两个关键要素,行政问责层级主要指问责主体层级和问责客体层级。行政问责主体层级是指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应由哪一级别的国家机关或领导人启动问责。在此,应当区分“问责发起者”与“问责启动者”两个概念。“问责发起者”是指当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在其管辖的部门或工作范围内,出现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谁最先对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进行质疑,提出批评,并公之于众,引起公众与相关部门重视。“问责启动者”是指实施问责的行为主体,一般指行政机关、人大、政党等国家公共权力的享有者。本文所提出的行政问责主体层级是指问责启动者层级。行政问责客体层级是指,在行政问责过程中应当由哪一级别的国家机关或行政人员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行政问责层级是指,在行政问责过程中,由哪一级别的国家机关或领导启动问责,应当问责到哪一级别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体现的是一种纵向问责关系,主要表现为上级国家机关问责下级行政机关,本级机关领导问责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明确这些问题可以解决行政问责过程中层级不明、权责不分的问题,对于行政问责的切实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问责层级相关概念辨析

行政问责层级研究涉及问责主体与问责客体的层级问题,因此与行政首长问责、等级问责有一定联系,但又存在根本不同。

(一)行政首长问责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所谓行政首长,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的首长,即行政第一人,是唯一的享有最高职权的人,往往指行政机关中的正职负责人。[3]

行政首长问责制,即问责行政机关最高领导人的制度,是行政问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行政首长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承担法定义务的行为时,依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行政首长问责制有明确的问责对象,在同级政府内,由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各职能部门行政首长;在层级政府间,由上级政府行政首长问责下级政府行政首长。由此可以看出,行政首长问责仅是行政问责层级研究的一个方面,但并非全部,二者不能等同。

(二)等级问责

“等级问责存在的基础是韦伯的理性科层制。”[4]在一个科层制组织内部,依据等级结构划分组织的职位和职责,每个等级的职责对应相应的权力,高层职位者有权力要求低层职位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并对此进行质询;低层职位人员有义务完成所分配的工作,并承担失职带来的处罚。因此,等级问责的主体和对象都是清晰的。

而行政问责层级研究中,主体与客体都是不确定的,需要通过研究,确立一系列的标准来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和客体。行政问责层级与等级问责二者之间有质的不同。

三、行政问责层级研究价值探讨

当前,在我国行政问责实践过程中,层级不明、权责不分等现象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实施效果,制约了责任政府的构建进程。行政问责层级研究是对行政问责进行扩展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够填补行政问责研究的理论空白,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

(一)明确行政问责层级,能够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

行政问责层级是目前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空白点,如果不能对问责层级进行很好地区分,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纰漏和问题。构建行政问责层级制度,明确行政问责标准,当符合哪一标准时,则问责到哪一级别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这样,可以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减少问责随意性,增强问责公信力,对行政问责的切实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行政问责层级,能够促进责任政府构建

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构建责任政府。行政问责是构建责任政府的关键环节,但是,在行政问责实施的过程中,尚存在各种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行政问责层级制度缺失,问责不公与问责不明现象明显。明确行政问责层级,可以在构建责任政府的过程中少出错,少走弯路,因此,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政府形象,促进责任政府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行政问责层级作为行政问责研究的一个新视角,对于解决当前问责实践中层级不明、权责不分等现象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促进行政问责效果的实现。随着各种问责问题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行政问责层级研究也必将不断推进。

注释:

[1]李文涛.我国地方行政层级体制改革的探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4):4

[2]周振超.当代中国政府“条块关系”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31

[3]田志毅.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原理与原则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4):5

[4]宋涛.西方现代行政问责体系及对我国行政问责建设的启示[J].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5):52

作者:闫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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