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建设方案范文

2022-06-17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局建设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公路局建设方案范文

吴忠公路分局“平安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公路管理局《2014年公路管理工作主要目标责任》(宁公管通知[2014]107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公路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化水平,分局决定开展为路“平安公路”建设活动。有关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交通建设安全管理标准化。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公路”建设活动,切实将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全面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化、安全管理程序化,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目标,创建“零伤亡”工程,推进我分局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组织机构

分局成立“平安公路”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分局养护科,全面监督指导活动开展。

组长:史自刚

副组长:唐永福、董炜

成员:杨玉梅、刘军义、康根苍、魏润纪、万会宁、杨海彬、丁磊、舒誉榉、王刚、马小磊、王斌 各参建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推动活动的开展。

三、活动时间和参加围

活动从2014年6月2015年1月1日,分局养护大中修建设项目均参加本次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至6月)

各单位要按照分局印发的《吴忠公路分局2014年主要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充分进行动员部署,将“平安公路”建设活动覆盖到所有养护日常项目。

(二)创建阶段(2014年6月至11月)

“平安公路”建设活动要根据《吴忠公路分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规和规,重点围绕以下8个方面开展:

1、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3劳动用工登记、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4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及落实销号制度以及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情况;5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达标情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达标情况;6安全专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7各项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演练组织情况;8治安工作情况。

(三)达标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初至11月底) 分局将在总结“平安公路”建设经验基础上,开展“平安公路”达标验收。对活动开展不力,安全管理较差,措施不到位的养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年底绩效考核再次分配,切实与招投标和资质管理挂起钩来。对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参建单位直接纳入诚信考核体系,确保分局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月1日) 活动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平安公路”建设活动总结,巩固活动成果,特别是要及时总结、提炼活动开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平安公路”制度化、规化建设,大力提升公路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分局将组织“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总结表彰会,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安全管理出色,措施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大力开展安保以及危桥改造工程

各养护单位要不断完善安保工程实施内容,进一步加强安保工程建设,严格落实“三同时”规定,加强对安保工程的使用、管理、检测、养护,确保安保工程正常有效使用。组织对临水临崖、长大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合理确定灾害风险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安全设施,提高抗灾能力。加大危桥监控和改造力度,建立桥梁项目库,针对单板受力涵洞列出维修项目及进度计划,上报分局养护科列项维修,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监控责任人,把握危桥险情动态,做好安全保通;危桥改造及重建要制定预案和保通方案,落实安全保通责任人,落实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做到质量、进度、安全同步推进,确保桥梁建设、改造和使用安全。

责任单位:养护科以及各养护单位

(二)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制定完善并贯彻落实安全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流程、事故报告、事故责任追究、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及时调整和补充应急队伍人员,保持应急队伍全员在位。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开展公路防汛、防雪、防洪等针对性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完善检查登记和记录,明确安全隐患处置责任人,实施安全隐患跟踪问效和闭合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处置的效率。

责任单位:养护科、路政科、收费科以及各基层单位

(三)开展路政专项治理

路政部门要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同政府部门、交警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实现公路治超资源和信息共享。加强同交警等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公路专项治理行动,采取完善道路桥梁限载标志(标识、标线)、宣传教育、依法惩治等手段和措施,加强公路治超、路网保畅和路域综合管理,实现路产路权的有效维护和公路安全畅通的有机统一。加强治超队伍培训,提高治超人员依法治超能力素质。创新治超理念和治超方法,提高公路治超科技含量,推进科技治超和文明治超相结合,塑造治超队伍良好形象,提高公路治超效率,切实消除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带来的安全隐患。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同气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质检部门等的沟通联系,强化预警预防,提供出行信息服务,让人民群众走平安路、过平安桥。

责任单位:路政科以及各路政队治超站

(四)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

以特大(长)桥隧和公路改扩建工程为重点,全面实施工程预警预控预案管理。开展以“防坍塌,反三违”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推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制等、落实到工程施工管理的各个方面。每个季度对施工工地开展质量、进度和安全检查,督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落实考核评价标准。加强同质监部门的联系,与企业信用记录挂钩。加大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建设力度,逐步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安全教育培训持续化,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劳务纠纷“零”投诉,安全责任“零”事故的目标。

责任单位:养护科以及各基层养护单位、施工单位

(五)开展“平安节日”创建活动

以“保安全、保畅通、保稳定”为重点,围绕“平安节日”主题,结合工作任务特点,建立完善“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加强节假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立足超前防范,加强应急信息联动,积极与气象部门沟通协调,做好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强化陡坡、急弯、桥涵、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警示标志的设立及雨、雪天气和低温凝冻天气路面结冰、打滑的防范工作,防止事故发生。做好公路应急保通工作,备足融雪剂、沙石、机械设备等清障物品,保障突发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在关键时刻能够拉得出、顶得上、抢得住、干得好。加大重要时段的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力度和频次,落实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对公路动态安全监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出行、文明出行。

责任单位:养护科、路政科、收费科以及各基层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平安公路”建设活动取得实效。各单位要以“平安公路”建设活动为抓手,强化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要加强重要公路桥隧安全管护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控系统,确保万无一失。同时要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公路”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对活动中遇到的题,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加以解决,推动建设活动扎实有序进行。要通过开展“平安公路”建设活动,提高“三个能力”:一是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管理人员,保证经费,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二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应急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对交通建设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三是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和机具,加强施工区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的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二)切实做好“五个结合”,确保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要把“平安公路”建设活动与实现系统质量安全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参建单位安全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要把“平安公路”建设活动与落实“安全生产年”提出的“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紧密结合起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把“平安公路”建设活动与减少辖区内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实现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整体提升。

(三)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促进建设活动顺利开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建设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平安公路”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动员和信息沟通。要通过举办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推动“平安公路”建设各阶段活动在建设项目和各施工合同段扎实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并监督,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

(四)不断将“平安公路”建设活动引向深入。对确定为分局“平安公路”的示范性施工单位和养护单位,分局将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对在建设活动中走过场、工作措施不得力、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的单位,分局将采取措施从严从重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坚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级各单位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要以“平安公路”建设活动为契机,实现公路养护、建设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为创建“平安交通”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篇:公路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方案

“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工地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工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全力构建稳定、和谐、平安的施工工地,在本项目范围内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抓住“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全面开展契机,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等活动,以完善建筑工地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为建设重点,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用工制度完善、民工权益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环保措施、饮食卫生保障等工作相结合,把“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融入到全线。

二、 工作目标

通过“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工程质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措施,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杜绝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一切亡人和重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3‰以内;杜绝车辆、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把职业病控制有最低程度;力保安全“零事故”。

三、 编制依据、原则及范围

1、 编制依据

(1) **线路基路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

(2)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有关工程进度、安全质量、资金等要求。 (3) 国家安全标准规范、交通部现行规范、规程等法规性文件。

2、 编制原则

(1) 严格执行和遵守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并且满足施工现场的需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根据本合同段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在保证质量、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施工程序与顺序,优化资源配置,分期分批组织施工,各工序紧密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序地进行,施工进度安排时充分考虑气候、季节对施工的影响,确保施工工期,并力争提前完成。

(3) 确立质量目标、制定创优计划、严格按照质量体系动作,以工作质量确保每道工序、每项工程的工程质量。

(4) 确立安全工作目标、完善规章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强化安全教育和狠抓现场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5) 合理安排施工的程序和顺序,做到布局合理、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正确选用施工方法,科学组织,均衡生产。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力求技术先进、科学合理和经济适用;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前提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方法,做好人力、物力、机械合理调配,组织均衡生产、降低工程成本。

(6) 坚持自始至终对施工现场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以科学的方法实行动态管理,并按动、静结合的方法精心布置和规划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便道、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节约施工临时用地,少占农田及耕地,保护河道及周围环境,不破坏植被。严格施工管理,开展文明施工活动,做到文明施工,争创标准化施工现场。

(7)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尽量利用原有或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各种临时工程;尽量利用当地合格资源,合理安排运输装卸与储存作业,减少物资运输周转工作量。

(8)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的有关工程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3、 编制范围 **线路基路面工程。

四、“平安工地”活动建设组织机构

建立健全“平安工地”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为副组长,项目各部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由安质环保部牵头,所有相关部门参与,认真履行各自的生产管理责任,共同做好项目“平安工地”活动管理工作。

活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等

五、“平安工地”活动项目人员工作任务

1、组长(项目经理)工作任务及职责

1.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管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的同时要有安全工作内容。当安全与施工生产发生矛盾时要视安全为第一,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组织施工,不准违章指挥生产。 1.3加强工作责任心和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深入施工现场,周密组织,抓重点、把关口、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亲自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1.4重视抓好行政管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严格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类非因工事故的发生。

2、副组长工作任务及责任

2.1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2主持制定年、季、月技术措施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时间,制定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2.3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实施。

2.4组织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2.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3、组员工作及任务

3.1负责安全交底和安全管理办法的编制。

3.2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工作。 3.3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到位,各种安全标志齐全、醒目,工地无安全隐患存在。

3.4负责安全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编工作。 3.5负责文明工地安全分项的验收工作。

六、“平安工地”活动安全施工方案

开工前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驻地办与项目部也设立了专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规范安全工作行为;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制作安全标志、标牌,维修施工机械,购买防护用品,保证安全生产经费专费专用。施工过程中深入开展了安全隐患专项治理,狠抓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在路线起终点设置明显标志牌,提示工程概况、封车及绕行方案等;涉及沟槽开挖的工程,在开挖的沟槽两端一百米位置处设置慢行、绕行警示标志,并设立围挡及反光路锥;所有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工人均配备防护用品;施工时设专人指挥施工车辆,力争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安全员每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项目部及时整改,真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并认真落实隐患整改闭合情况;项目部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找出隐患,商讨解决办法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实行层层交底制度,时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每一位工人都能够认知并发现安全隐患,提高参建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水平;配备铁锹、手电、雨衣、雨靴、灭火器、救生衣、救生圈、急救药箱和施工机械等应急救援物资;严格控制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加大对重点隐患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投入,落实好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到各方面具体如下: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具有高度的政策性、复杂的技术性、广泛的群众性,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施工良好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切实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认识,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各项劳动保护条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确保安全生产。

3、对调换新工作岗位的员工、生产实习人员、技能低的员工,在上岗之前由项目部和工程队组织岗位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4、对电气、起重、机械操作、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5、现场施工的临时用电,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应编制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6、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材料、构件、临时设施等必须按照施工平面图进行布置有序,保证现场道路和排水畅通,高压线路和防火设施要遵照供电局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设施应完备可靠,使用方便。

7、施工现场应做好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各主要位置必须安装防护措施以及设置各种安全标志,确保作业安全。

8、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外来现场参观检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

9、严禁高空作业人员由高向低或由下向上抛投任何物料。

10、进行模板、大型梁板等的安装吊装时,吊具必须牢固,严禁吊臂下站人。

11、进入施工现场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2、严禁在六级以上的强风或大雨、雾等恶劣天气环境中从事高空作业。

13、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严禁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4、凡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人员进出集中处施工,必须制定实施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时,必须明确规定安全防护的部位及要求,施工中认真组织落实。

15、所有劳动保护用品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按规定期限使用,必要时在使用前要做强度质量试验,符合有关规定方可使用。

16、现场施工使用的机械、保险装置必须逐台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方可使用。

17、大、中型机械设备必须固定操作工,必须持上级颁发的上岗证,严禁无证操作。

18、现场电动机和电动手持工具要设置适宜的漏电保护装置。

19、在施工中使用具有毒性的材料严加保管,限量使用,并做好防中毒措施。 20、对从事高温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要做防暑降温,对不适合高温露天作业人员要调离。对高温季节露天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应适当调整,避开气温高峰。

21、有取暖火炉的场所,要保持一定的通风,预防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发生。

22、现场施工人员应在规定的施工区域内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随处乱走动,随地大小便,上班时间不得随便躺地休息。

23、特殊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特种工种作业的安全规定进行施工。特殊作业一定要向安全管理机构部门请示,待方案批准后才能施工。

七、“平安工地”活动施工工作重点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项目应切实把“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摆上工作日程,重在措施落实,取得实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全面落实工作措施。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平安工地”创建活动是一项全过程动态的系统管理,必须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落实、人人防范,要利用宣传图、标语条幅、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大力营造平安和谐的生产活动氛围。

3、突出重点、重在落实。项目在“平安工地”实施过程中,应突出以人为本的要求,对重点部位重点加强,在重点环节要有重点措施,要从建立防范机制、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出发,关键落实发工地人员管理、安全防范管理、工地值班管理、场容场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4、对在建设活动中做过场,工作措施不得力,工程现场管理混乱的工区,要严厉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为实现创建“平安工地”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促进我部工程建设的长治久安。

为了实现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发展,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提出的“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紧密结合起来;要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加大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抓好示范点、示范工程为主线,逐步完善平安工地的建设,全面严格按照达标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力争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推向全线。

第三篇: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建筑市场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行政审批和动态核查,营造诚信和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行业改革发展,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主题,针对我市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大建筑行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文化素质,以全面实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为契机,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责任,依法行政”的要求,集

中力量,以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为中心任务,采取有力措施,严查不遵守法定建设秩序,不执行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坚决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力求在解决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问题上有突破,确保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总体稳定,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专项行动内容

1、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查处不履行建筑施工合同、不依法执行工程施工规范及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行为,查处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而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

2、施工安全问题,重点查处施工企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建筑施工企业对深基坑、高大支模、高层外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企业预防群死群伤等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方面的措施与落实情况;检查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检查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监理单位情况,检查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理资料是否完善;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监理企业被动态扣分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是否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情况;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落实情况;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旁站见证监理与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组织机构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事关全局,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成立建筑市场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是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开展建筑市场管理专项行动。

四、专项行动安排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本地区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管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自查自纠阶段,地所有在建工程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对在建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所属地主管部门。

(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检查阶段,在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检查

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拉网式大检查,主要是听取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查看各种建设工程手续和工程 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着违法法纪和违反法定建设程序问题,查看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全面整顿阶段,各企业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全面进行整改。

(四)8月初,针对自查自纠和当地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进行清理整顿。该停工的停工、该立案查处的执行处罚程序,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五、工作总结

请各地主管部门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建筑市场管理专项行动所做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于10月10日前将总结材料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上报。 2012年2月9日篇二: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方案

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布局、秩序、整洁、形象”的工作要求,以着力解决市场秩序和形象问题为出发点,坚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努力创建并保持有序经营的市场形象和声誉。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整治行动,努力使市场中乱设摊、乱堆放、乱搭建的现象得到明显改观;违规经营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相互协调的管理能力得到完善提高。

三、整治内容

1、市场内乱设蔬菜地摊和流动无证经营点心及杂货销售的现象;

2、果粮管理部越线设摊经营和乱搭建、乱堆放的现象;

3、商铺管理部越线设摊经营和乱堆放的现象。

四、职责分工

建立由人事保卫部管理和指挥下的市场秩序纠察队,各部门应将职能工作与本次整治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讲究实效。

1、人事保卫负责组织协调、信息联络和对屡教不改者实施具体纠正行动。

2、各管理部负责情况通报、违规告示和全程参与整治和现场指正违规行为。

3、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装卸人员和车辆。

五、时段步骤

本次市场秩序整治行动时段为4月12日至4月30日。

1、4月12日至4月17日主要集中力量纠正市场内的蔬菜乱设摊和流动点心及杂货销售现象。

2、4月18日至4月23日主要集中力量纠正果品市场内的超线乱设摊和乱堆物现象。

3、4月24日至4月30日主要集中力量纠正商铺市场内的超线乱设摊和乱堆物现象。

六、纠正依据

1、《********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市场有权对经营者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经营者应及时整改。

2、《市场进场经营安全责任协议》 第五条 第二款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项:根据租赁的面积,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设备,安放位置恰当,走道畅通,经营场所堆(叠)货物内张贴严禁吸烟标记,严禁三合一现象(经营、住宿和明火烧饭)。

3、《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甲方有权配合有关部门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场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业整顿、查封货物直至解除合同等。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款: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人员的监管。

第五款:乙方不得在其租赁席位(摊位)外堆放货物,不得跨门营业,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其他公用面积。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款第二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或甲方管理制度规定,经甲方书面警告两次仍不纠正的。

七、工作要求

为了创建并保持有序经营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就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好以下关系:

1、整治工作与工作质量的相互包涵关系,坚持有理、有据、有利、有节的方针,执行告知、劝说和行动的原则,做到在明确目的的同时讲究手段和策略。

2、整治工作与速度的相互保证关系,坚持协调一致、据理力争的方针,执行定点清除、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做到突出重点和控制关键环节。

3、整治工作与市场经营的相依相随关系,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队伍的方针,执行统一行动、团队合作的原则,做到在符合规范的同时注意长效管理和不断完善提高。篇三:桐梓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桐梓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业主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和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按照《遵义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为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监管,打击违法,维护良好秩序,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完善交通管理和客运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和领导,成立桐梓县交通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钟正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杨 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庆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明德县交通局局长

申 剑县公安局局长

成员:冯于桥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游礼琳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周 兴县财政局局长

李玉明县城管局局长 杜隆焰县民政局局长

陆远强县残联理事长

王朝炎县监察局局长

令狐荣钊县信访局副局长

李晓波 县司法局局长

胡大强 县物价局局长

廖维权 县工商局局长

邓小林 县经贸局局长

何永刚 县公安局政委

周红卫 县农机局副局长

令狐克斌 县交通局副局长

冷一鸣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 耀 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镇长、各乡镇派出所所长均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运管所,负责全市整治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令狐克斌兼办公室主任,张耀兼办公室副主任,并从县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城管、农机等部门抽人集中办公。办公室电话:6635210。

督查组设在县监察局,负责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谢云南任督查组组长,督查组成员为纪检监察室人员。督查组办公室电话:6622973。

三、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非法组客、拉客并带有黑恶性质的团伙,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组织者,依法取缔各类违法客运车辆经营场所,净化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二)严厉查处私设站点及不按核定站场进站经营的经营行为,旅游包车违反规定揽客、拉客等违章经营行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三)严厉查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非法揽客等违章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人力(电动)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从事非法营运等其他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有效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

(四)严厉查处车辆乱停乱放、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限超载、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堵车、罢运等非法行为,整顿交通秩序,确保安全、畅通。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做好与县直相关部门的配合衔接工作。

交通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维护客运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各类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非法驾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侦破和查处整治行动中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针对摸排出的“五个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严厉打击非法组客、拉客、堵车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特别是带有黑恶性质的组织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管部门:严厉查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非法组客、非法揽客等违章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城内机动(电动)三轮车载客行为。

县政府法制办:做好执法依据的审定和把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县工商局:依法履行市场管理职责,严厉查处、取缔各类无照经营行为,严禁报废汽车从事非法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民政部门:认真开展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民生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司法部门:加强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常识,指导和检查辖区专项整治行动。

残联部门:做好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残疾人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其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就业方式。

物价部门:严厉查处道路运输过程中的运价垄断、运价欺诈、哄抬运价、低价揽客等违法行为。

农机部门:加强农业机械法律法规宣传及安全教育,严厉查处农用车、拖拉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

市经贸局: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管。

信访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制定违法上访处置预案。

宣传部门: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搞好新闻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掌握本辖区非法营运车辆情况,按时上报摸底清查汇总表。对本辖区带有黑恶性质的非法经营组织者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并做好本辖区非法营运车主宣传教育工作,全力协助职能部门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监察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依法、文明、公正执法和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元月6日至2010年元月20日)

1.进行摸底排查,找准工作重点。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对车站、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城乡结合部等非法经营车辆活动紧密场所进行清查摸底,获取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将非法营运车辆的经营范围、经营线路登记造册汇总,确定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线路和重点车辆。

第四篇: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镇****村通村通畅公路建设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我镇利用通村通畅和扶贫项目资金及群众筹资款硬化****村村级公路5000米,工程总投入160万元,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该通村通畅项目工程路线总长5000米,按山岭重丘四级公路水泥路面标准建设,路基宽5米,路面宽4米,厚20公分,技术行车速度20公里/小时,设计荷载为公路二级。

二、走向及主要控制点

该公路起于青铁线,至新大路,途径****村

3、

4、

5、

6、

7、8组。

三、项目业主:****镇人民政府

四、开工时间: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五、控制性主体工程安排计划160万元。

(一)工程量

1、涵洞:钢筋水泥圆管涵12个,需资金2740元。

⑴长青田涵长7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210元; ⑵邓孝树坎上1个,长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50元;

⑶黄邦国丫口秋长6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80元; ⑷池家院子长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50元; ⑸石门口井长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50元;

⑹李义楷门口长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50元; ⑺池清明处长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50元; ⑻洗布塘长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150元; ⑼-⑾断头路3个,长15米,直径30公分,单价30元/米,需450元;

⑿池清仁对面大涵长6米,直径80公分,单价70元/米,另加两边堡坎,高4米,宽5米,需1000元。

2、堡坎:88600元

⑴黄安月堡坎长26米,宽1米,高4米,104立方米*单价100元/立方米=10400元;

⑵萝卜田长30米,宽5米,高5米,750立方米*单价100元/立方米=75000元;

⑶石门口长4米,宽1米,高4米,16立方米*单价100元/立方米=1600元;

⑷狮子石长8米,宽1米,高2米,16立方米*单价100元/立方米=1600元;

3、降坡:40020元

⑴黄安平坎下电杆处长4米,宽4米,高2米,32立方米*单价30元/立方米=960元;

⑵黄邦国侧边长39米,宽6米,高3米,702立方米*单价30元/立方米=21060元;

⑶黄邦国处长50米,宽6米,高2米,600立方米*单价30元/

立方米=18000元;

4、路基工程:238790元

⑴挖土方:3500立方米*单价6元/立方米=21000元;

⑵下路槽卡片石1000米,宽1米,高20公分,200立方米*单价80元/立方米=16000元;

⑶卡片石:长240米,宽5米,厚20公分,单价80元/立方米,合计19250元;

⑷断头路长1800米,宽5米,按公路局测设坡度弯度要求,需资金182540元;

5、路面工程:1209600元

⑴水泥砼层长5000米,宽4米,厚20公分,4000立方米*单价300元/立方米=120万元;

⑵增设汇车道15个,路基长15米,宽1米,厚20公分,45立方米*单价80元/立方米=3600元;

⑶水沟:长1000米*单价6元/米=6000元;

六、该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建设由镇政府、****村专门成立了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施工监督小组,抽调专人进行现场施工指导,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部工程实行阳光工程,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

****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月日

第五篇: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根据省政府治超办和省厅的统一安排,参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全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

某某某超限检测站位于某某某线K666+666

处公路南侧。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是新建项目,为Ⅱ类治超检测站,总面积****平方米,折合****亩,规划建设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形式为永久性购置,购置资金****万元。

建设主要项目包括检测引线、房建设施、场地硬化、检测系统、监控管理系统、信息化软件系统和安全设施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为:

1、场地清理

共清理办公区场地和卸载区场地****平方米,包括挖除土方****立方。

2、检测引线建设

过磅检测引线长***米,宽****米,面积****平方米。路面结构为:****厘米砂砾,****厘米水稳基层,****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3、检测系统设置

为安装预检磅、固定磅、复检磅等三个检测磅,用钢筋、混凝土浇注底槽。

4、预检系统

5、复检系统

6、监控设施及信息化建设。

7、深水井建设

8、排水工程

设计安装独立的排水系统,安装长***米,直径为****厘米的混凝土预制管。

9、卸载场地硬化(全部硬化)

10、办公区场地硬化

11、变压器及照明设施

12、警卫室新建

13、治超岗亭新建

14、不停车预检系统

15、围墙建设及粉刷

16、电动伸缩门两套。

17、院内外绿化

栽植雪松、玉兰、龙爪槐、黄杨、紫叶小檗等。

18、标志标牌

19、标线

20、安全配套设施

21、站名设计及安装

22、办公设施

23、设计费

建成后的站点功能齐全、外观颜色醒目、标志标牌统一、交通组织优化,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规范的Ⅱ类治超检测站。

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一、进一步规范超限站

除了对超限站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更多卡车司机关注的应该是第四章执法管理以及第五章法律责任的内容。

7月1日开始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有6天了,很多人还是在路上看到不少存在非法超限的车辆行驶,交通部超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解释说,现在可能各地根据各自情况的不同,现在的执行力度还存在差异,另外,现在国家高速公路网已经形成了,超限站网络并不能完全覆盖,现在会存在超限车辆通过绕行等方法逃避检查。随着治理超限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会对非法超限车辆做出严格的管理。

二、治超治限检查力度加强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也将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几个几个部门执法职能限制,标准不一产生的矛盾。

另外,《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三、超限车辆禁止放行

值得注意的是附件中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考示意图》,超限站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就是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第三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禁止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对于各种包括可分载货物、不可解体大件物品、鲜活农产品、危险品等车辆,出现非法超限的处理方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详情请查看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之前的治理过程中,很多是仅仅采取罚款的措施,再加上7月1日执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超限三次将吊销营运证的规定,如果所有规定得到完全贯彻执行,对于国内的非法超限运输现象将会是一记重锤。

三、明令禁止违法执法

第四章中对现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明确作出了禁止规定。并在最后作出了监督管理的方法,这包括内部检查、接受群众及媒体的举报等,对于违法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乱罚款、乱收费的情况。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及执法人员,也详细列举了具体的处理办法,并对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编后语:

由于7月1日之后还没有看到大范围的治理行动,很多人认为此次治理超限也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不过此次《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对于之前治理超限行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看上去更像是政府部门对治超治限表达的一种坚定的信念,治理超载超限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的,但从国家相关部门的种种动作来看,治理超载超限将肯定是今年重中之重!

现在很多卡车司机已经认识到超载超限严重扰乱了国内的货运市场,而之前国内超载超限现象严重与相关执法部门治理混乱有很大的关系。我们也希望通过对执法部门的各项执法细则的严格规定和社会监督,让交通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让交通环境得到规范。

扩展知识:1、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检测站执法程序规范建设?

1.引导车辆:配备专职引导员,正确引导所有预检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保证检测正常运转。

2.精确检测:对预检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精确检测,出具精检报告,对未超限超载的车辆凭磅单放行。

3.处理处罚:对精检确认为超限超载的车辆,由执法大厅的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并根据检测报告告知超限量和卸载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登记违法信息并出具放行通知单。对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单据和放行通知单。放行通知单上应注明无法卸载的原因。

4.卸载:将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至卸载场地进行卸载。

5.复检:对卸载后的车辆进行复检,未卸载到位的车辆重新卸载直到卸载到位并出具复检报告。

6.处罚:执法大厅的执法人员对卸载到位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单据和车辆放行通知单。

7.放行车辆:放行车辆时司机必须同时持有已消除超限超载的检测报告和车辆放行通知单。

3、治超检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设计指南(试点工程版)》的原则要求,参照其相关技术规定,尽可能统一检测工房(磅房)的服务窗口设置,统一外墙颜色和检测道形式,统一站点形象标识和站名设置;合理设置检测车道和布局检测工房,统一配以醒目的警示标志;设置预检系统,安装先进、精准的动态和低速动态称重检测设备;确保充足的场地面积,建设满足煤炭、矿石等主要货种卸装和保管需要以及面层硬化等基本要求的卸载场地;合理布局检测区、停车场、卸货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规范设置站内站外引导性、指示性、警示性标志、标线、路牌及其它安全设施,优化场区交通组织和工作流程;根据需要新建或改造、拓宽连接道路(匝道),确保安全和防堵保畅;规范建设视频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照明设施;充分考虑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及绿化等附属工程;保障必要的洗浴、供暖、空调等服务性设施;配备其它诸如对讲机、便携式检测仪等辅助设备或机具。

公路治超超限检测站建设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

(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第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Ⅰ类检测站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超限检测站的规划。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附件1、附件2的规定。

第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

(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

(三)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建设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

(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设施。

对于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在公路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一定距离内按照附件3的规定设置检测站专用标志,对行驶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参照附件4的规定规范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有关批准文书、工作流程、收费项目与标准、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实行站长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明确车辆引导、超限检测、行政处罚、卸载分装、流动检测、设备维护等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部颁Ⅰ类和Ⅱ类检测站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路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

(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站区交通疏导,引导车辆有序检测,避免造成公路主线车辆拥堵。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七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需要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三十一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利用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公路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超限运输违法信息进行整理和汇总,并抄送相关部门,由其对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十三条 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时,应当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信息共享,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四)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五)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六)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七)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八)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九)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路超限检测站公告栏等方式公示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驻站其他部门执法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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