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污水处理情况

2022-08-22

第一篇:北京市污水处理情况

北京市新农村村镇污水处理技术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步伐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北京市村镇(含乡、镇、农村)地区污水治理事业也取得了较快发展,陆续建设了一批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大幅度提高了村镇污水治理水平。针对目前北京市新农村污水处理特点、技术特征等情况,并分析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 北京市村镇污水排放特点

北京市新农村污水主要包括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2 个方面。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是生活废料和人的排泄物,一般不含有毒物质,往往含有氮、磷等营养物质,还有大量的细菌、病毒和寄生虫卵[1],可生化性较好,易处理。农村生产污水是指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小作坊加工厂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2],其特点为水利用率低,杂质颗粒较大,水量小且不均匀,水质大部分可生化性较好。这些废水往往与生活污水混杂在一起,无法区分处理。

北京市农村污水的主要特点是:①农村用水量标准较低,污水流量小且日变化系数大;②污水成分浓度较低且日益复杂,波动性大;③农村地区人口大都分散居住,没有排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难度大。

2 北京市新农村污水处理模式

村镇污水排放面广,处理规模小,人口居住密度低,住宅较为分散,因此不宜采用传统的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模式。需根据农村的特点,结合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收集及处理模式,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问题。目前北京市村镇污水处理主要采用分散处理模式和集中处理模式,有时也采用管网截污模式。

2.1 分散处理模式

北京市有些村镇居民居住分散,相互之间距离远,而且往往地势高低错落,沟渠、桥路等横穿村落,将这些各自分散排放的污水集中处理,难度较大,甚至需要采取污水管道保温和提升措施,这对农村来说,投资及运行费用较高,且实施起来难度也大。故采取分散处理模式较为经济适用。污水分散处理模式,即将农户污水按照分区进行收集,每个区域污水单独处理。该处理模式具有布局灵活、施工简单、管理方便、出水水质有保障等特点。

2.2 集中处理模式

污水集中处理模式[3],即通过在村内铺设污水管网,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站后集中处理,是农村污水治理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村庄布局相对密集、规模较大、地势平缓、经济条件好、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单村或联村污水处理。具有占地面积小、抗冲击能力强、运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质标准高、水质稳定等特点。

2.3 管网截污模式

管网截污模式,即接入城镇市政管网。对于靠近城镇的村庄或者靠近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其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统一由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此模式适用于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5 km以内),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处理[4]。该处理模式具有投资省、施工周期短、见效快、统一管理方便等特点[5]。

3 北京市新农村村镇污水处理技术

针对北京市村镇污水特点,在选择处理技术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6]:①工艺运行可靠稳定,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尽可能实现直接回用;②投资建设费用相对较低;③运行费用少;④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建设污水站;⑤运行和管理较简单,设备对用户的操作水平要求不高。目前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所采用的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厌氧生物处理技术

厌氧生物处理又称作为厌氧消化或厌氧发酵,是指在厌氧条件下,由多种厌氧或兼氧微生物的共同作用,使有机物分解,并产生CH4和CO2的过程[7]。厌氧生物废水处理法是一种低成本的废水处理技术,它对高浓度和难降解废水具有较好的处理效果,如畜禽粪便污水等[8]。同时可以产生生物能———沼气,成为低浓度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延庆县应用的地埋式无动力生物净化槽装置是采用生活污水自流的方式,应用厌氧生物膜技术及推流原理,采用内充固定空心球状填料的处理设备,利用附着于填料内外表面或悬浮的专性厌氧或兼氧微生物去除生活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病原菌和部分氮、磷,从而达到净化生活污水的目的。

厌氧生物处理技术不用曝气,又可以回收生物能沼气,从而降低运行费用;且污泥产量少,从而减少污泥处置费用。厌氧生物处理为废水处理提供了一条高效低耗、促进农村燃料向清洁可再生能源转移的路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2 MBR

膜生物反应器MBR 综合了膜处理和生物处理技术的优点,一般由膜分离组件和生物反应器2 部分组成。膜生物反应器工作原理是利用反应器的好氧微生物降解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同时利用反应器内的硝化细菌转化污水中的氨氮,以去除污水中产生的异味(污水中的异味主要由氨氮产生),最后,通过中空纤维膜进行高效的固液分离出水。MBR 与传统生物处理技术相比,具有出水水质稳定、占地面积少、污泥排放量少、抗负荷冲击性强、操作管理简单等优点。北京市怀柔区采用此工艺较多,处理效果较好。

3.3 土地处理系统

土地处理系统恰是利用农村闲置的废地及低洼的坑塘所采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具有节约占地的优势。北京市村镇污水处理应用较多的是湿地和稳定塘。 3.3.1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9]是利用人工水生态系统内多级生物的稀释降解作用来去除或削减水中污染物的方法。其污水处理机理是通过植物的去污机理、土壤的净化机理、微生物与藻类的净化机理,以及最重要的综合作用机理,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湿地处理系统工艺设备简单、运转维护管理方便、工程基建及运行费用低、对进水负荷的适应性强,净化出水水质良好、稳定。人工湿地投资和运行费用仅占常规工艺的10%~50% [10]。比较适合于资金少、能源短缺和技术人才缺乏的中小城镇和乡村。但运行不好易产生臭气污染,危害村民健康。

3.3.2稳定塘

稳定塘系统是由若干自然或人工挖掘的池塘通过菌藻互生作用或菌藻、水生生物的综合作用而实现污水净化的目的。该技术运行维护费低,系统基本不耗能;可充分利用地形,节省投资;无需污泥处理;可实现污水资源化。稳定塘系统可达到较好的出水水质,有的还具有脱氮除磷功能。农村地区可以结合地形条件等有利因素,设立污水的稳定塘生态处理方式,尤其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但同样会产生臭气污染。

3.4 生物接触氧化

生物接触氧化技术主要利用附着生长于某些固体物表面的生物膜进行有机污水处理的一种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技术具有容积负荷高、停留时间短、有机物去除效果好、运行管理简单和占地面积小等优点。在缺少资金的地区,可以采用兼性接触氧化为主、机械曝气为辅的水处理方法,降低工艺技术的运行成本。该技术成熟可靠,出水水质稳定,适宜的村镇可普遍采用。

4 现存问题及措施

4.1 现存问题

虽然北京市新农村污水处理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问题。

(1)乡村的环境保护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的环保人才。

(2)生活污水的治理工艺推广困难。尽管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理论技术已经很成熟,但在实践方面基本上还处在试验阶段,没有积极推广。现行的治理方式大都套用城市污水的治理模式,未能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治理效果也不理想。

(3)工艺单一。目前某些郊区县的新农村污水处理经常采用同一种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很少有针对每个村的加工业、旅游业的实际状况进行细致区分,造成污水处理不达标,部分项目改造,进而造成资金的浪费。

(4)后期运行费用无人承担。现有的国家政策只对新农村的污水处理建设进行了一次性投资,而没有考虑后期运行的费用。同时村里的各级领导对污水处理重视度不够,村里不愿意承担污水站的运行管理费用,也很难将已建设好的污水站管理运行好。

4.2 措施

针对目前北京市新农村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相应合理有效的措施。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专业的人才建设。农村环境保护专业的人才建设,一是“引”,就是引进一批愿意在基层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使其为农村的环境建设贡献一份力量。二是要“培”,就是要对干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加强村领导的环境意识。新农村建设不仅要有环境专业人才,同时还要有环境意识强的领导,要使领导知道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道理,只有这样才能将农村环境建设好。

(2)因地制宜,选取合理方法。村镇污水解决应该遵循因村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农村污水建设不能只求数量不求质量,贪图速度。一次性建设数量要少,设计工作要做细致,要有针对性,前期调查工作要做好。不可以为了省事而采取短期应付的工艺或手段,而造成资金的浪费。

(3)落实污水站运行费用。不管是政府还是村里,应较好地落实污水站的后期维护管理的费用问题。并相应的对村中的上水问题先行予以解决。还要对从上到下一直到村的各级干部进行素质教育,让大家都理解污水治理的重要性,以保证污水治理的效果,做到治理一个用好一个。

参考文献

[1] 唐志坚,储俊,张磊,等.农村水环境的生态治理模式与技术探讨[J].污染防治与技术,2008(21):37-40.

[2] 曹群,佘家荣.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综述[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4(3):118-121.

[3] 王新生. 浅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J].山西水利科技,2008(3):32-33.

[4] 何刚,霍连生,战楠,等. 新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探讨[J].北京水务,2007(6):22-25.

[5] 周瑾. 浅谈新农村规划的污水处理模式[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8):27-28.

[6] 魏立安,丁园,华河林. 环鄱阳湖村镇污水现状与污染防治对策建议[C]//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编辑出版部.农村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10.

[7] 马溪平. 厌氧微生物学与污水处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8] 王青颖. 中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应用现状及研究方向[J].污染防治技术,2007,20(5):37-41.

[9] 刘家卓. 农村污水治理的方法分析[J].广东科技,2007,(165):324-325.

[10] 杨俊,龚琴红. 人工湿地在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的应用[J].环境管理,2007(2):71-73.

第二篇:参观北京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实习报告

一、北京市水资源概况:

1、北京因水而建都。北京是的水资源由入境地表水、境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组成。地表水和地下水主要靠降雨补给。1996年全市水资源总量为45.8亿立方米。北京水资源的特点:

※ 北京属华北地区干旱少雨气候,水资源严重不足。

※ 年际变化大。如1959年降雨量达1406毫米,而1993年却只有400毫米。

※ 降雨多集中在6-8月,往往形成地表径流,不易补充、涵养地下水。

2、北京的五大水系:蓟运河水系、潮白河水系、北运河水系、永定河水系、大清河水系。共有大小河流100余条,全长2700多公里。有大小湖泊、水库120余座。

3、北京人均水资源不足30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的1/8,世界人均的1/32。若世界人均一杯水,我国人均只有这杯水的1/4,北京人均只有这杯水的1/32。

4、北京城市生活水源:北京市区自来水供应量为245万立方米/日,其中40%来自地下水,60%来自地表水(地表水主要是密云水库的水)。99年夏天用水量高峰达244万立方米/日,差一点就不够用了。官厅水库原是为北京提供饮用水的,由于近20年来水量大量减少,水质受到上游河北张家口一带工业的污染,已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不再向市区供饮用水,而做工农业用水。

5、北京市污水排放量:

二、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简介:

北京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拟建的16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规模最大的重点环保项目,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该厂承担着市中心区及东部地区总计9661公顷流域范围内的污水收集与治理任务,流域服务人口240万,污水厂自身占地 1120亩,总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00万立方米,占北京市污水总量40%。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界内。根据上游管网配套情况及资金状况,按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该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50万立方米,总投资5.24亿元人民币,于1990年开工,1993年底建成通水,建成后的五年来始终保持满负荷运行、全达标排放的水平, 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二期工程日处理污水50万立方米,总投 资11.2亿元人民币,1995年开工,1999年9月竣工通水。该厂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工艺:一级处理包括格栅、泵房、曝气沉砂池和矩形平流式沉淀池;二级处理采用空气曝气活性污泥法。污泥处理采用中温两级消化技术,消化后经脱水的泥饼外运作为农业和绿化的肥源。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用于发电可解决厂内部分用电。该厂还有约1万立方米/日的深度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用于厂内生产及绿化,不仅有效地节约了水资源,还将为大规模的污水

回用积累有益的经验。

高碑店污水处理二期中水区处理能力为10000m3/日,二沉出水指标为BOD(20mg/l,SS(30mg/l,经中水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指标为BOD(10mg/l,SS(10mg/l,中水处理工艺是将二沉出水用泵提升至加药间,在加药间通过加药泵将混凝剂加入进水管道中,水药混合后在反应池进行充分混合絮凝,到达沉淀池后较大可沉淀絮体沉淀下来,达到泥水分离的目的,上清液通过出水堰流至滤池,沉淀污泥通过定期排污将之排走。在滤池中通过砂滤将水中的SS进一步去除,滤后水进入清水池,通过泵送至各用水点。

该中处理工艺流程如下:

一、二期设计处理水量100万m³/d,进出水质情况为:进水SS 250mg/L,BOD5 200 mg/L,COD 500 mg/L,出水SS≤30 mg/L,BOD5≤16mg/L.

二、实习体会:

老师组织我们于11月9日参观了北京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通过参观污水处理厂,我知道了污水处理的相关知识,污水处理的过程和复杂并且成本很高。通过处理过的水,可二次利用,但其洁净程度远不如第一次的好。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时代,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强度往往不会超过水资源的自然恢复能力这个想法已经有些错误了,因为水也是可以浪费完的。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珍贵的资源。由于近代人口急剧膨胀,我国是世界上最缺水的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不到世界平均数的四分之一。在中国南方我国属于水质性缺水,北方属于资源型缺水。问题都非常严峻。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实行科学管理,防止水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三篇:规范安装北京餐饮污水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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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安装北京餐饮污水处理设备

2015年上半年,市水政监察大队对本市7家饭店、商场进行了排污抽查,记者全程跟随暗访。超标排放的污水中还有大量油污、悬浮物和渣滓,可能造成管网淤积,阻塞城市排水设施,雨季来临时,导致积水。

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发布了检测结果,显示此次抽样的7家单位中,有6家存在超标排污的现象,最高的超标近4倍。

这次抽检的几家单位是饭店、宾馆和商场,它们排出的主要是生活污水。”排水监测总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生活污水的常规指标,此次化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和氨氮含量5个项目。仅仅在COD这一项指标上,6家单位全部超标。按照我国的污水排放综合标准,除此之外,个别单位的氨氮含量、悬浮物也存在超标现象。

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污水需经预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线。那么超标排污究竟有多大危害呢?

“污水处理厂都有一定的设计处理标准,并不是多脏的污水都能处理干净。”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的高级工程师杨军介绍,一旦超标污水进入市政管线,就有可能造成管线和污水处理厂的超负荷运转。即便经过了污水处理厂的净化处理,也难以达标排放。

“COD主要存在于餐饮废水中,这项指标不合格意味着水中的有机物浓度过高。这样的水排入江河湖泊后,会造成水体富营养化,颜色发黑,气味发臭。”超标排放的污水中还有大量油污、悬浮物和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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滓,可能造成管网淤积,阻塞城市排水设施,雨季来临时,导致积水。

城市排水监测总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把排水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排水单位应当安装北京餐饮污水处理设备,采用相应的物理或化学手段降低污染指标。

“最通用的方法是安装隔油设备。”杨军告诉记者,餐饮废水中含有大量油脂和渣滓,经过预处理后可以实现渣液分离,大大降低水中的脂肪含量。“只要设备正常运行,水中的COD含量肯定不会超标这么严重!”

北京市水务部门有相关规定,排水单位安装污水预处理设备是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此次抽检的7家单位都有排水许可证,但其中6家还存在超标排污的现象。拿着这样的检测结果,我们不禁要问:既然有污水预处理设施,为什么还会超标排污呢?

“这些大型酒店和宾馆确实都安装了污水预处理设施,但很可能并没有启用,或者至少是没有及时维护和清理。”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道出了他的推断。以隔油设施为例,应当每隔几天就清理一次,如果污水量特别大,就应该每天清理,“设备的运行成本非常低,但如果不及时清理,就根本起不到效果。”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表示将对超标排污的6家单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整改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篇: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

水厂简介

北京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建设,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设计,北京市第四市政工程公司施工。该处理厂是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拟建的16座城市污水厂中规模最大、也是目前全国最大的污水处理厂。厂承担着北京市中心区及东郊地区总计9661 ha流域范围内的污水治理,服务人口240万,占地1020亩,远期建设规模250万m3/d,近期建设规模100万m3/d,占全市污水处理总量的40%。本工程获北京市第七届优秀设计一等奖,建设部优秀设计一等奖,全国第七届优秀工程设计银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大奖。

近期工程建分两期实施。一期规模50万m3/d,投资5.24亿元人民币。1984~1990年设计,1990年开工,1993年底建成通水,第二期50万m3/d已于1999年完成。

处理流程采用前置缺氧段活性污泥法 二级处理工艺:一级处理包括格栅、泵房、曝气沉砂池和矩形平流沉淀池;二级处理采用推流式曝气池;污泥处理采用中温两级消化工艺,消化后经脱水的泥饼外运作为农业和绿化的肥源。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用于发电可解决厂内20%用电量。同时将部分二级出水(1万m3/d)经进行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过滤)后,用作厂区生活杂用水,不仅有效地节约了水资源,还将为大规模的污水回用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从1993年投产后,至今已连续运行了7年,出水指标一直稳定达标,二期工程从投入污水到微生物生成,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出水就已达标,而且出水水质指标远低于国家排放标准,具体指标如下: 出水水质情况为:进水SS 250 mg/L,BOD5 200 mg/L,COD 500 mg/L;出水SS≤30 mg/L,BOD5≤16 mg/L。在实际能耗与运行费用方面,基建单位水量投资为1600元/(m3/d),实际电耗0.15 kWh/m3水,实际运行成本0.33元/m3水(不计折旧) 。

第一章 工艺流程简介

【一期污水工艺选择】

针对出水要求,通过试验研究,一期选用前置缺氧段推流式活性污泥法,延长曝气时间,使出水完全硝化。污泥处理采用两级中温消化工艺。沼气用以发电。以补充能源。发电机的冷却水、尾气余热、供消化池加热。提高热能回收率。回用水的深度处理考虑在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混凝、沉淀和砂虑两种简单工艺,使出水水质进一步提高。

【二期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污水处理工艺采用传统活性污泥法二级处理工艺,分为两个系列,每个系列为25万m3/d。其中一个系列采用前置缺氧段活性污泥法工艺,即在推流式曝气池前设缺氧段(占生物处理池总容积的1/12)其目的是改善污泥性质,防止污泥膨胀。另一个系列采用缺氧好氧脱氮活性污泥法工艺,即在曝气池进口段设置1/6池长作为脱氮池,后续1/6池长作为可变段,并采用内回流泵进行曝气池混合液内循环,内回流比为200%。本系列出水自成系统NH4+-N≤3mg/L,可直接作为工业冷却水使用。

(一)格栅间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在泵房前池分别安装粗、细两道格栅。格栅的作用是用以截留较大的悬浮物或漂浮物,以便减轻后续处理构筑物的处理负荷。粗格栅间隙100 mm人工清除污物,细格栅间隙25 mm,为链条式自动除污机,二期工程将粗格栅改为连续式自动清理,细格栅改为间隙0.5 mm回转式自动除污机;栅渣用皮带输送装筒运往垃圾消纳厂填埋。

(二)进水泵房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设置6台立式污水混流泵,一期4台,二期2台。进水泵的作用是将上游来水提升至后续处理单元所要求的高度,使其实现重力自流。水泵性能如下: 水泵流量 315m/s 水泵扬程

4m 水泵转速

92r/min 水泵效率

80% 水泵输出功率600kw

格栅间

进水泵房

(三)曝气沉砂池

沉砂池主要功能是去除大颗粒的砂粒和无机物,避免砂粒沉积和堵塞管道,减少机械设备的磨损。为了使分离出来的砂粒和无机物比较干净,不带走有机物,以提高进水BOD浓度,高碑店污水处理厂采用曝气沉砂池,它的原理是通过曝气使污水产生竖向紊流,使水与大颗粒无机物产生摩擦,将黏附于砂粒表面的有机物洗下,砂粒沉降于池底的集砂槽,通过潜污泵将砂子吸走,在螺旋砂水分离器中将砂水分离,砂子运走,分离出的污水进入厂区污水管线。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

一、二期各设两座曝气沉砂池,每座由两条池子组成,每条池长21米,宽6米,有效水深4.25米,横向40°坡角。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为6分钟。集砂槽长21米,宽0.8米,深1.04米。每座池设1台移动桥式吸砂机及砂水分离器,共2套(瑞典PURAC公司)。

曝气沉砂池

移动桥式吸砂机

砂水分离器

(四)初次沉淀池

初沉池的主要作用是将污水在池内进行初次沉淀,去除污水中部分SS(50%~60%)、BOD5(25%~35%)和漂浮物以及均和水质。沉降于池底的污泥通过刮泥机的往复运行,将刮至泥斗中,再经螺杆泵组将污泥排至浓缩池,完成对污水的一级处理。

北京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采用的是平流式沉淀池,分四个系列,每系列六座初沉池,共24座,每座沉淀池的长为75米,宽14米,池末端有效水深为2.5米,池底纵向坡度为0.005,每座沉淀池表面积A=1050m2,设4个泥斗,泥斗容积共57m3;表面负荷0.826m3/m2·h,水力停留时间1.5小时。

初沉池上采用行车桥式刮泥机,配水渠道上防止污泥沉淀安装有飞力搅拌器,初沉池管廊装有六组螺杆泵组,每组螺杆泵组由一台破碎机和两台螺杆泵组成,负责两组初沉池的排泥,每组螺杆泵的运行是间歇的,其运行周期可在运行中根据污泥浓度来控制。

初沉池

泥斗

行车式刮泥池

飞力搅拌器

(一)曝气池

高碑店污水处厂为改善污泥沉降性能,减少二沉池反硝化过程,减少二沉池的污泥上浮,提高出水水质,二级处理采用缺氧-好氧(A/O)活性污泥法,前缺氧后曝气,延长缺氧时间。

曝气池是由微生物组成的活性污泥与污水中 的有机污染物质充分混合接触,并进而将其吸收分解的场所,它是活性污工艺的核心。高碑店污水处厂采用推流式曝气池,

一、二两期共有24座曝气池,分为4个系列,每6座为一系列;每座曝气池由三个廊道组成,每个廊道的设计尺寸为长96.2米,宽9.28米,有效水深6米,超高1.1米,第一廊道的前1/2段为厌氧段,为防止污泥沉降,装有2台水下搅拌器,在回流渠内为防止污泥沉降装有Flygt SR4650 水下搅拌器2台。曝气方式采用曝气头:一期采用国产钢钰式微式曝气器共90000个,二期采用进口膜片橡胶微孔曝气头,总数为36036个;曝气时间9.2 h;900 kW离心式鼓风机共8台(2台备用)。二期工程4系列为A/O法,增加内回流设施。

曝气池

曝气头

厌氧段搅拌器

回流渠搅拌器

【生物脱氮工艺参数控制】

F/M和SRT: A-O生物脱氮工艺应采用低负荷,即F/M≤0.15kgBOD5/kgMLSS.d,有时为使出水含氮量降低,甚至采用0.05kgBOD5/kgMLSS.d的超低负荷,采用较高的泥龄SRT,为达到较好的硝化和反硝化效果,一般采用SRT≥8天。

内回流比:内回流比系指混合液内回流量与入流污水量之比,本厂采用内回流比r=200~400%

回流比:由于入流污水中氮绝大部分已被去除,二沉池中NO3—N浓度不高,因此二沉池中由于反硝化而导致污泥上浮的危险性较小,同时降低R,可延长污水在曝气池中的停留时间,回流比应控制在R≤70%。

溶解氧DO:生物硝化反应主要在好氧段进行,因此好氧段DO≥2mg/L,生物反硝化反应主要在厌氧段进行,因此厌氧段DO≤0.5mg/L,在运行中,根据工艺需要随时调整DO值。

BOD5和TKN:为使缺氧段的污水中必须有充足的有机物,以满足反硝化细菌在分解有机物的过程中反化脱氮,在厌氧段应使BOD5/TKN应控制在2~3。 PH值和碱度:PH应控制在6.5~8.0范围内,利于硝化及反硝化高效进行。

(二)二次沉淀池

二沉池是使活性污泥与处理完的污水分离,并使污泥得到一定程度的浓缩。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共设24座中心进水、周边出水圆形幅流式二次沉淀池。单池直径50米,有效水深4米,池底坡度2%,缓冲层高度 0.5m,刮板高度0.3m。表面积1963平方米。

二沉池排泥采用桥式刮吸结合虹吸式静压式并辅助真空提升方式,提升污泥送至配水井,再经配水井送至回流污泥泵房。二沉池浮渣通过设在池面的浮渣浮渣漏斗排至池外浮渣井进行去除。 【配水井】

每三座二沉池设一座配水井,四个系列共8座配水井,每座配水井分四层,具备四种功能:

a.作为总进水井,来自曝气池的出水经2000mm管直接进入中心总进水井。

b.作为二沉池配水井,每座配水井将来水分配给本系列的三个二沉池。

c.作为二沉池排泥井,二沉池的污泥排至配水井,再经回流污泥管排至回流污泥泵房。

d.作为二沉池出水井,二沉池出水排至配水井,再经中水闸和退水闸分别流至中水管和退水管。 【工艺参数】

实际表面负荷q=0.9-1.7m/mh,实际停留时间T=2.5-4.0h

32二沉池

二沉池

桥式刮泥机

配水井

(三)回流污泥系统和剩余污泥系统

回流系统的作用是将二沉池中的活性污泥打回到曝气池中去,以补充曝气池中的污泥,防止污泥流失。

剩余污泥系统的作用是通过剩余污泥泵将剩余污泥排至初沉池配水渠道,防止泥龄过高及污泥浓度过高,而使污泥活性降低。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四个系列配套相应回流污泥泵房4座,每座回流泵房的集泥井内有回流泵4台(采用进口螺旋浆式潜水泵,Q=1m3/s),剩余污泥泵3台(采用潜污泵,Q=0.05m3/s)。

螺旋式潜水泵

潜污泵

(四)内回流系统

二期工程四系列曝气池采用的是A-O生物脱氮工艺,四系列各组曝气池末端各装一台内回流泵(Q=1.17m3/s,功率为2.5KW,变频范围0~50HZ)。内回流泵将曝气池混合液由第三廊道末端抽升回第一廊道首端,延长污水在曝气池中的停留时间,其目的是通过微生物硝化和反硝化作用,增加脱氮功能,进一步提高出水水质。

第四章 中水处理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了中水区,其日处理能力为10000m3/d,目的是将二沉池出水进一步处理,去除部分BOD、COD、SS,使出水水质进一步提高,达到更高的要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绿化、生产用水及景观用水等。中水区的工艺流程如下:

【中水泵房】

中水泵房是中水区的动力源,它包括3台提升泵(Q=173m3/h,H=15m,P=11KW)和3台输水泵(Q=360m3/h,H=45-55m,P=75KW),它的主要功能是用提升泵将二沉池出水提升至反应沉淀池,并用输水泵将处理完的中水输送至各用水点。

提升泵 【加药间】

加药间是混凝剂(中水区用的是聚铝)投加的场所,包括两个药箱,尺寸为1.5×1.5×2.4m,和2台柱塞式可调加药泵,将配好的混凝剂用加药泵通过静压混合器加入到原水中去,使原水与混凝剂充分混合,加药间下部为贮泥池及排泥泵间,贮泥池内安装两台潜水泵(Q=83.5m3/h,H=2-22m,P=3KW),一用一备,泵的开停由液位控制。

加药槽

加药间

【反应沉淀池】

二级处理后的来水在进入反应池前的管道上加入聚铝,经过静态反应器最后进入反应池进行反应,后进入沉淀池进行沉淀。

反应池采用的是大波板高效反应器,分3个串连的反应室,反应器总长为22.75m,总面积为4.2m2。反应池底部设8个斗,每斗的排泥管上设一排泥阀。

沉淀池采用斜板沉淀池,分为2组,布置在反应池两侧,每组尺寸5.4m×5.4m,总高度5米。每组沉淀池分三个长条型排泥斗,采用水力螺旋排泥器进行排泥,每台水力螺旋排泥器装一水力快开冲洗阀,均由程序控制器按程序定时开启阀门。每组沉淀池的三个泥斗按顺序先后排泥,每泥斗的排泥时间为2分钟,排泥周期为两小时。 【滤池】

滤池采用单层均质石英砂滤料,恒水位,等滤速过滤,气水反冲及表面扫洗的“V”型滤池2组,每组表面尺寸为8×3m,面积:48m2。每组池设一条冲洗排水槽,排水槽底部为配水渠,在集配水渠一侧墙的底部开有布水孔,作为空气冲洗的通道。滤池北端设有反冲洗设备间,内设两台反冲洗水泵(Q=63-97m3/h,H=8.4-5.2m,P=10KW),两台反冲洗用鼓风机(Q=2m3/min,H=5m,P=30KW),一台潜水泵(Q=6m3/h,H=6m,P=3KW) 【滤池主要设计参数】

设计滤速:8 m3/m2.h 强制滤速:16 m3/m2.h(单池运行)

过滤水头:1.2m 空气冲洗强度:15L/s.m2 水反冲洗强度:4 L/s.m2 表面扫洗强度:1.4-2.5 L/s.m

2 冲洗周期:24小时

“V”型滤池 过滤

反冲洗进气进水孔

没有安装滤板之前的“V”型滤池

“V”型滤池

“V”型滤池试水

“V”型滤池反冲洗

【清水池】

为贮存中水,设两座2000m3清水池,对称布置。每座平面尺寸为28.4×18.4m,水深3.8m。清水出水进入输水泵房集水井,用输水泵送至各用水点。

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中水处理后可以养鱼

【一期污泥处理工艺 】

【二期污泥处理工艺 】

【污泥浓缩池】

浓缩池采用重力浓缩。一期直径23.5 m、二期直径20 m,池形为园形共12座,采用国产半桥式栅条浓缩机,进口定容式污泥泵。

重力浓池

重力浓池和消化池

【消化池】

消化池为园柱形,总高28.8 m(地下5 m)、直径20 m的二级中温消化,共16座(12座一级,4座二级)。

消化池

消化池与初沉池 [消化池工艺参数控制]

上清液:上清液的排放量不能超过进泥量的1/

4PH值:自动维持在6.5~7.5之间

VFA挥发性脂肪酸:50~500mg/L

ALK碱度:1000~5000mg/L

消化池压力:200~400mmH2O 【污泥脱水机】

污泥脱水机房设置2座,采用带式压滤机,分别设有加药设备,混凝剂采用高分子混凝剂(聚丙烯酰胺)。

污泥脱水机房

带式压滤机

【沼气储柜】

沼气储柜为一期设1座容积2000 m

3、压力0.6 MPa干式球罐,1座容积3000 m

3、压力200~250 mmH2O湿式气柜;二期为低压湿式三屉螺旋式升降式钢结构。

气柜

球罐

【脱硫装置】

一 、二期分别采用干式脱硫及湿式脱硫(碱液) 。污泥消化所产生的沼气,考虑到使用的不均匀性和事故排放,设废气燃烧器1座,将部分多余气体和事故排放的气体,燃烧后排放,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经脱水后的泥饼外运作为农业和绿化的肥源 。 【发电机组】

消化池污泥产生的沼气用以发电,补充本厂能源。发电机组的冷却水供消化池加热。

一期发电机组

二期发电机组

第五篇: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其中,建设施工事故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或者其确定的单位组织调查。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依法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

(三)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所在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第十三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和技术设备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组的日常工作,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有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四)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

(一)项和第

(九)项规定的材料内容,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和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参与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单位和

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按照《条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请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并将不同意见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外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发布。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通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因此,为了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结合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事故调查处理规章。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8年8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安全生

产监督局成立了立法工作起草小组。小组整理参考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外省市地方政府规章,先后召开10余次调研会议,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研究、分析目前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完成了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于2008年12月底之前,正式审定立项。立项后,小组先后赴河北省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学习,收集了大量事故立法资料,并结合本市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践中亟待解决的20多个问题,召开 10余次专题会,先后向建筑、铁路、工矿商贸等10余个不同行业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征求了意见。经过深入的论证和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初稿,经书面征求18个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意见,通过首都之窗上网征求市民的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吸纳、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办法(草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其他事故,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义务,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以第493号令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报告时限以及调查处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第13号令),进一步细化了有关事故处罚的规定。

《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可以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本市多年来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积累了一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二十八条。分为总则、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重点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事故调查的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办法(草案)》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事故调查处理惯例,将本市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调查责任统一授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的调查责任统一授予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减少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节省了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同时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于《条例》第三条对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的下限没有规定,本市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事故数量非常庞大,如果都交由区(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因此,《办法(草案)》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授权事故发生单位或者其上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调查处理事故的监督,《办法(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办法(草案)》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有利于加强事故调查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设定了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组的配合义务,确定了事故发生单位需要向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文件,规定了事故调查组成员间的不同意见协调机制,为事故调查组更好地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对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

的要求,《办法(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未按照人民政府批复要求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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