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联盟章程范例

2022-07-06

第一篇:产业联盟章程范例

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XXXXX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XX产业,从事XXXX产品及应用的研究、开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XXXX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协助政府提升产业整体的技术研发水平及制造水平,促进在中国建设完整的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联盟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XXX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XXXX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经济、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XXXX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XXXX产业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联盟成员推动XXXX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搭建XXXX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有效利用,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与合作,维护XXXX行业利益、形象;

(七)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积极应对纠纷;

(八)开展有益于XXXX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XXXX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简称理事)和非理事会成员(简称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承认本章程的非理事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非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非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XXXX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非理事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XXXX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XXXX产业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意见提交理事会;

(四)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日三十日后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理事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技术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 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5、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6、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7、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8、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非理事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有相同的XX产品经营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换届选举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 理事会设立联合主席不超过五个,副主席若干,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联合主席和副主席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联盟的主席、副主席;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一)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

(十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四)解释联盟章程;

(十五)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秘书长或经理事会认可的副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联盟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的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四)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五)负责受理企业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联合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XXX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XXXX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目标宗旨的重要问题上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每个成员还应知悉在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发竞争性的技术和标准以及将该成员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方以使竞争技术和标准进行运作的行为是自由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产权: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三十九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

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章

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顾客需求偏好的日益多样化和产业边界的日趋模糊,企业间竞争的时空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创新者间的横向和纵向交流的重要性迅速提高,孤立的创新者和企业已经无法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传统的企业之间的个体竞争模式逐渐被结盟企业之间的群体竞争模式所替代,形成了以合作竞争为基本特色的"新竞争"格局。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合作方式,技术联盟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新模式。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形成的广泛的技术联盟,如联合研究和产品开发,不仅成为产业发展的必要途径,而且带来了高水平的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促进了企业创新的快速发展。

辣椒产业作为技术相对薄弱的涉农业产业代表,企业间技术力量和创新能力存在较大差距,故企业急需从单纯的技术自给转变为技术相互合作和技术相互依赖,利用合作伙伴的产品开发设施或市场渠道是促使辣椒产业企业积极寻求战略联盟的重要因素。因此"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孕育而生。

为进一步明确"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各成员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联盟的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辣椒产业关键、共性及重大前沿技术的研发,加快成果转化,推广新技术、提高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延长产业链,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进步,做强做大贵州辣椒产业,提高辣椒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战略思路,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贵州省辣椒产业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和省有关精神,特成立"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的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建立的一种共同投入、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盟宗旨

立足缔约各方共同利益,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整合有关科技资源,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集聚创新要素,持续解决辣椒产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难题,形成技术创新链,为辣椒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辣椒产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搭建技术支撑平台,引领辣椒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成立联盟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创新型城市建设目标。符合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贵州省辣椒产业的发展。

(四)坚持重点突破原则。立足自身产业特点,着力构建优势,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思路,分类确定创新联盟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第五条

技术创新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六条

聚合资源,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创造知识产权重要标准,保障知识产权共享。

第七条

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升联盟整体竞争力。

第八条

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盟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

共同进行市场开拓,积极为联盟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争取在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过程中的话语权。

第十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科技投入,提高辣椒育种水平

加大投入力度,主攻辣椒育种,加强地方特色辣椒品种的提纯复壮工作;围绕辣椒深加工对专用型辣椒原料的需求,加大辣椒新品种选育、引进和推广力度,研究开发辣椒专用品种,提高辣椒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

(二)大力发展深加工,提高辣椒产业发展效益

充分发挥贵州辣椒品质优良、深加工产品市场竞争潜力大、开发空间十分广阔的优势,开发如辣椒红色素、辣椒碱等深加工产品,加大培育和催生以辣椒深加工产品为主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加强基地建设,强化基础与市场、企业的关系

搞好辣椒生产基地布局,着力改善辣椒种植区的交通条件、水利设施、市场网络等环境条件,同时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抓好辣椒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思路,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切实改变目前大部分加工企业缺乏稳定的优质原料基地,或配套原料生产基地规模小、辣椒加工企业与基地之间联系松散、产业链衔接不好等问题,促进辣椒产业良性发展。

(四)加强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

加快辣椒市场的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国际化建设,充分发挥批发市场的集散、价格信息、促销服务功能,把辣椒市场建成辣椒产品、技术与服务的集散中心,同时健全辣椒市场网络体系,从而加快辣椒产品的流通进程,拓展新的流通空间,解决辣椒生产中常常出现的区域过剩、品种过剩、时段过剩等问题。

(五)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业质量安全水平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无公害、绿色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在辣椒制品加工方面,切实加强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加强产品安全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等工作。

(六)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创新型合作机制

建立辣椒产业内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科技资源的共享平台,建立基于辣椒产业技术创新链的新型合作机制,开展国内外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开展科技招商与技术合作,联合培养科研、技术工艺、实用技术推广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高联盟成员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一)理事会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成员数额在联盟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二)秘书处负责联盟大会的日常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只限科研院所、院校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和联盟常务理事会聘请的在辣椒产业领域中的资深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

理事会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三)选举联盟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主任、秘书处秘书长;

(四)听取和审议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七)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九)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其决策方式。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经四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须有理事会成员2/3 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理事会成员2/3 以上同意方能有效。但以下事项须经出席理事会的成员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修改联盟章程及有关专利许可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二)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三)其他规定的需理事会成员一致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设在遵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秘书处职责是:

(一)秘书处主要行使协调责任,遵循以较小的协调费用保持联盟高效运行的原则,负责《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联盟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协议起草。协调联盟各方工作进度,协调各方的责、权、利以及工作方式,加快文化整合,寻找各方的最佳契合点,提高联盟经营效率;

(二)具体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协助理事会管理各专业部门及成员在联盟内的活动;

(三)对成员单位承担的战略联盟各项工作的进度进行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

(四)向成员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及时准确地披露联盟相关信息,提高各方信任度;

(五)负责收取会费及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联盟文件的收发、起草、存档等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由遵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派出人员担任;副秘书长一人,由遵义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派人担任。秘书处工作人员二人,由秘书长聘任,任期三年。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遵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秘书处所需公用办公经费由联盟理事会根据秘书处工作计划负责提供并给予切实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

联盟专家委员会是为提高联盟开展创新项目研究的科学化水平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为创新联盟在辣椒领域开展的科技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科技活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和资金支持;

(二)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辣椒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联盟内项目滚动计划;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提出制订与该项目有关联的技术战略方针;

(四)审查各课题技术方案,检查和评定项目及课题的执行情况。

(五)技术委员会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共识后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六)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四章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组成和加入

联盟由辣椒加工生产、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中介等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在贵州省工商部门注册)注重科技创新、具有一定发展规模、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高新技术企业或承担过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批准入会。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加入程序: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常务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五)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发起单位有直接成为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二)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三)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

(四)联盟成员有保守各自经营利润、核心技术、内部政策等商业秘密的权利;除此之外,对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用途的信息应按照联盟要求提供;

(五)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四)承担联盟指派的科技项目;

(五)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六)定期准确填报秘书处下发的各种报表;

(七)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年费。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补齐应交的年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

(三)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做出除名的决定;

(三)联盟成员连续3次拒绝承担联盟指定的科技项目或连续2次不能完成所承担的项目计划任务的予以联盟除名处理;

(四)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五)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五章

课题任务、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接受企业委托,责成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项目研究,形成企业项目来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讨论形成的科技项目,由常务理事会指定联盟成员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成本费用由联盟经费承担。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联盟成员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受联盟专家委员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由联盟成员交纳的年费以及项目经费等组成。

年费每年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底前完成。联盟年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标准为: 联盟成员类型 年费标准 企业 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专项工作及日常管理等有关开支。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由理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在工作报告中向常务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联盟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的质询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战略联盟全体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自在项目合作研究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其比例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在实施和推广应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联盟科研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研成果,联盟成员享有优先使用权。

(二)对于以国拨(省拨)经费为主做牵引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无偿向联盟内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充分体现国家利益和成员利益。当联盟共同开发的技术向联盟外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的利润归联盟所有,促进联盟持续创新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对于利用联盟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有特色的产品技术及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向联盟外其他企业辐射和推广时,将采取有偿转移方式,所形成的利润归深度开发联盟成员单位所有,不能作为"排他"技术由承担单位所垄断。

(四)联盟成员在完成科研技术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及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的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成员才可申请专利,其中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五)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成果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六)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须经理事会审议,以书面形式执行。其所获收益,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七)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各方可以在本单位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标准、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均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该使用权指将本项目开发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联盟各方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

第二十九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由联盟理事长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联盟或被除名时,专家委员会应对申请退出单位进行知识产权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查,不得将共有技术据为已有,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申请退出单位将作为自动放弃与联盟的合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及其它资源的共享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于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八章

解决争议约定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根据联盟理事会商定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可解散联盟,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由理事会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决定,并通告各联盟各成员。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贵州省辣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常务理事会。

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签章

(签订协议日期:

2010年 09月18日)

贵州遵义县贵山红辣椒系列食品厂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县虾子辣椒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省遵义县虾子朝天椒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县磊鑫辣椒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县康绿辣椒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签章页

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旭阳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省遵义县辣椒食品厂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茯莹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贵辣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春禾绿色食品厂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县永乐红辣椒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签章页

陕西科技大学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江南大学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西南大学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大学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签章页

贵州省农业科学院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省、中国科学院天然产物化学重点实验室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贵州航天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遵义县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篇: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Industry Alliance (简称CEA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下,由积极投身于电子认证服务产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专业设备提供、技术和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战略规划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关于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提升产业整体技术创新及服务水平,推广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服务应用,促进形成完善的电子认证服务产业链和成熟健康的应用市场,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行业整体力量。

第四条 联盟的愿景:以电子认证技术和服务创新为基础,以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组织。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北京市海淀 1 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大厦3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内部及与其他产业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电子认证服务产业链;

(二)推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产业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推动可靠电子签名认证标准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电子认证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评估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鼓励电子认证服务模式创新,推动可靠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电子凭证、电子记录等典型应用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进电子认证服务的跨行业、跨区域应用,推进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兴应用,拓展电子认证服务应用市场;

(四)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协助开展行业突发事件调查和重大问题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研究支撑;

(五)开展对产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反映成员的愿望和诉求,建立政府和产业的纽带;

(六)搭建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七)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产业的利益和形象;

(八)组织联盟成员防止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应对国内或国际纠纷。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提供、咨询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普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联盟秘书

3 处同意,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电子认证服务产业有重要贡献和影响力;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普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电子认证服务产业发展; 4.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5.经联盟秘书处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三)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普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国家政策、技术、标准、产业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获秘书处授权代表联盟开展业务;

5.向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6.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7.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8.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9.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普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6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一样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专业设备提供、技术和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战略规划研究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会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提议采取通信方式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决定会费缴纳事项;

(五)决定联盟标识及具体使用办法;

(六)决定联盟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和任免;

(六)决定设立联盟各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费缴纳标准;

(八)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臵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十)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一)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奖励或惩戒;

(十四)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五)解释联盟章程;

(十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五名,常务理事单位四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然成为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

9 需要设臵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秘书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联盟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受理企业或机构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五)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批准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根据联盟大会决定,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

(八)授权理事会成员代表联盟开展相关业务;

(九)授权联盟成员使用联盟标识;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认证服务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联盟秘书处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联盟标识

11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联盟将以联盟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策略标识、可靠性电子签名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 经联盟认定,成员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联盟的要求或相关标准,联盟可以授权成员使用联盟相关标识。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12

第三十二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13 第三十九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电子认证服务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宗旨等重要问题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

第四十条 商业秘密: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十一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

14 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四篇: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Beta3大全

智能科技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智能科技产业联盟,英文名称为Smart Technology Industry Alliance (简称STI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智能科技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国内从事智能科技相关产品生产、研发、采购、经销、销售单位及有关社团组织自愿参加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联盟致力于贯彻执行中国智能科技(涵盖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穿戴、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打印、智能交通、智能机器人等智能科技领域)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促进形成完善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以及成熟健康的行业市场,维护行业厂商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形成行业整体力量。

第四条

联盟的愿景:以智能科技产品和服务为基础,以推广可靠智能科技产品生产、研发、采购、销售为核心,成为推动中国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行业组织,将联盟发展成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购销平台和全面应用解决方案平台。

第五条

联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联盟总部(即联盟秘书处所在地)设在中国上海(具体地址待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厂商与联盟成员在技术、产品、服务及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并完善智能科技产品采购和销售渠道;

(二)开展对智能科技产品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丰富完善智能科技产品;

(三)搭建智能科技产品共享信息、培训交流的平台,促进企业间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对外开展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四)扩大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智能科技产品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五)组织联盟成员防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积极应对国内或国际纠纷。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采购、销售等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及有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九条

联盟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是指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并自愿作为发起人的企业单位及有关机构)为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的普通成员,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理事会成员。

(二)普通成员:

承认本章程,向联盟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联盟秘书处同意,即可成为普通成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1.为联盟成员;

2.对智能科技产品联盟有重要贡献; 3.遵守适用于理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 4.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5.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申请成为普通成员:

1.承认联盟章程; 2.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3.支持智能科技产品行业发展; 4.遵守联盟规章制度; 5.经联盟秘书处同意。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下列书面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二)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决议;

(三)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自提交退出声明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其他制度或做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并在接到理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六十日内无改正行为,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成员被联盟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普通成员:

1.有权参加联盟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的各工作组的活动;

4.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有关智能科技产品等相关资料; 5.有权获得联盟提供的服务;

6.有权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7.有权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8.有权退出联盟。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2.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优先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获秘书处授权代表联盟开展业务;

5.向秘书处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6.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7.对联盟财务收支进行查询;

8.有权向理事会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议案;

9.有权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第十五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普通成员:

1.遵守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2.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4.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5.按联盟规定缴纳会费;

6.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7.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二)理事会成员:

1.非理事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2.按时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3.积极完成理事会指定的任务;

4.应秘书处的要求派代表参加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附属机构:成员公司拥有或可以控制其附属机构50%以上的股权,并且附属机构与其母公司一样从事智能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领域,那么附属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包含在母公司内。母公司应代表附属机构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上进行投票。与成员单位有关联的公司(除了其附属机构外)应交纳各自的会费,并且其在会议中有独立的一票表决权。附属机构也可以自愿成为独立的成员,交纳一份成员费,但是附属机构的投票权和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由母公司来代理,除非理事会考虑到此附属机构已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母公司等因素,并批准该附属机构可在理事会会议、联盟大会和工作组会议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由联盟理事会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以提议采取通信方式就重大或紧急事项进行表决。 联盟大会的职权:

(一)审批理事会做出的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批准和修改联盟章程;

(四)决定会费缴纳事项;

(五)决定联盟标识及具体使用办法;

(六)决定联盟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其他须经联盟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召集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必要时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并组织召开联盟大会;

(三)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修改章程的决议;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用和任免;

(六)决定设立联盟各工作组及各工作组组长的任免;

(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会费缴纳标准;

(八)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九)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领导联盟秘书处及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十)审议批准各工作组提交的有关提案;

(十一)制定联盟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十二)制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三)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奖励或惩戒;

(十四)通过提请联盟大会审议变更、终止联盟等重大决议;

(十五)解释联盟章程;

(十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五名,常务理事单位四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的负责人自然成为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聘用和任免。秘书长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联盟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协调管理联盟内各工作组及成员活动;

(二)负责筹备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三)起草联盟工作总结和报告;

(四)受理企业或机构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五)受理普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实体资格进行审核;

(六)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批准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根据联盟大会决定,向联盟成员收取会费;

(八)授权理事会成员代表联盟开展相关业务;

(九)授权联盟成员使用联盟标识;

(十)负责联盟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联盟大会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智能科技产品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联盟根据发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相关规则另行确定。

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提交联盟秘书处审议批准,每届组长及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长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各工作组的组员会议由各组组长负责召集。

工作组组员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协调本工作组中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

(三)推荐组长和副组长人选;

(四)讨论和决定本工作组内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确定与联盟有关工作机构相对应的代表人员和联系人,以便加强联系,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联盟标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联盟将以联盟名义推出相关标识,如证书策略标识、可靠性电子签名标识等。

第二十六条

经联盟认定,成员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联盟的要求或相关标准,联盟可以授权成员使用联盟相关标识。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联盟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联盟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包括成员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联盟大会通过后15日内,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大会、理事会会议、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地,成员应知悉其各公司按一定的商业规则互相竞争,他们的行为不能违反任何现行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每位联盟成员应积极地鼓励和促进智能科技产品产业的竞争环境。成员应确认他们不会在竞争者之间谈论有关产品成本、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市场分区或客户配售等问题。因此,每位成员有责任为其参加联盟活动的代表就限制在正式会议或非正式聚会等场合谈论关于联盟宗旨等重要问题提供相应法律的建议和忠告。

第四十条 商业秘密: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

未经其他成员的明示书面许可,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公开方式使用其他成员的名称,但是任何成员均可以披露和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并且联盟也可以披露和公开任何成员的成员身份,除非该成员以书面形式明示请求联盟不披露或公开其在联盟的成员身份。

第四十一条

此章程不是为了(也不应该被理解为)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代理关系等实体。任何成员在没有得到其他成员或联盟的书面授权时,都没有权利代表其他成员或联盟签订协议或承担义务。成员不应承担由其他成员或联盟的未授权行为带来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五篇:海南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联盟全称为:海南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海南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链上的代表企业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本着共创市场、共享成果、共同发展的理念,联合发起成立的协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技术创新目标

通过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联盟整体化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示范应用/工程,搭建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学研平台,积极申报和建设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产业基地等,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宗旨

以应用为导向、以产业为主线、以技术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的推广应用平台。推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广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项目。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联盟主要任务

(1)在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方面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海南省人民政府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

(2)促进业内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加强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结合、信息沟通,鼓励联盟成员实现双边和多边形式的合作创新,促进产学研合作。

(3)促进联盟成员共同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的发展策略与商业模式创新。

(4)协调相关企业的关系,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 发起单位

联盟由海南天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发起成立。

第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

联盟成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单位代表组成。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成立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联盟成员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审议和批准联盟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策联盟重大问题。 (4)选举产生联盟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闭幕期间联盟的领导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2)选举产生秘书长及确定秘书处组织机构。 (3)筹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 (4)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5)决定联盟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6)组织开展本联盟的各项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技术专家委员会

(1)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2)对委托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3)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会,构建其交流、合作平台,协助联盟内的企业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难题。 第十条 秘书处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下设若干个专业工作组,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或多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秘书长负责组建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海南天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理事会各项决定;

(3)组织召开理事会议、联盟成员大会; (4)负责日常对外交往;

(5)向理事会推荐可以由联盟运作的相关项目,并组织实施; (6)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7)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8)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平等享有以下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联盟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或优惠取得本联盟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5)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自由。

第五章 联盟成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各项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和支持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加盟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的经济实体。 (2)注册资本金1000万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述两条必须同时具备,否则需经理事会全体理事投票,2/3以上通过方可加入联盟,且只能为非理事单位。

第七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四条 对于背离联盟宗旨,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的成员,经秘书处核实,提交联盟大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联盟所有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八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经费来源

(1)成员会费:理事长单位为每年拾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单位为每年伍万元人民币,理事单位为每年贰万元人民币,非理事单位为每年壹万元人民币。

(2)政府财政资助

(3)社会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

(1)本联盟各项办公经费 (2)联盟组织的项目费用

(3)其他所需要的正当开支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设立独立帐目进行管理,实现专账专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专项开支,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联盟终止

第十九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长提出解散决议,经联盟成员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联盟解散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联盟原依托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新能源汽车与充电桩产业领域的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发起单位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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