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2022-09-18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我们也在不断的成长,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阶段性的目标与挑战,有必要学习书写计划,来帮助我们实现目标。那么如何写好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缴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篇:政务公开计划

苇湖梁街道运成社区联合工会

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工会章程》,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社区民主管理,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让职工参与、讨论和决定社区发展等重大决策,公开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现结合运成社区联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发展和稳定为目的,把握好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治本的原则,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综合的原则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建立社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社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社区的发展。

二、成立政务公开组织机构

政务公开在社区工会的领导下统一安排,各部门配合社区工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长:秦永智

副组长:康瑞升

成员:陈俐伊

三、实行政务公开的范围

1、职工民主参与的事项须公开。

2、职工民主监督事项须公开。

3、依靠职工民主管理的事项公开包括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

的事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四、实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社区重大决策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2、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五、实行政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1、社区设政务公开栏,以墙报等形式不定期的公开。

2、以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采取召开职工大会,向职工大

会报告,提交职工大会审议,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职工参与决策的权利得到落实。

3、对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召开职工大会研究讨论,拿

出整改办法。

六、政务公开的的具体要求

1、在社区工会领导下统一安排,把此项工作抓好,发现问题及时介入,严肃查处。

2、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根据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实事求是进行统计公布,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并对公开事项的问题,要尽快给予解决认真接受职工的监督。

3、逐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强化宣传教育,造成良好的实施氛围,保证社区政务公开健康有序的进行。

运成社区联合工会

2011年1月28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政务公开2

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

政策类

生育节育政策:

(一)现行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一孩生育条件。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三)二孩生育条件。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奖励优惠政策:

一、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符合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 周岁。

(二)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或死亡。

二、 特别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被扶助的独生子女年龄应不满16周岁。

(二)被扶助的夫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日照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独生子女三级残疾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4、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由政府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16周岁为止。

三、其他奖励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从证之月

起至子女满14周岁,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

(2)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享

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镇、村一次性奖励现金 2000元。

征收处罚:

(1)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件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乡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年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3)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

1、办理证明。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其补办。

2、交验证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

3、寄送报告单。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办理生育证。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明,并可以凭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5、违规处理。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伪造、买卖或者骗取婚育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年育龄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件,经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后,逾期扔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件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以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人口。 其他

1、 申报出生。居民应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申报出生。

2、 有奖举报。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0633-2613797

3、 其他:

程序类

一、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合法登记结婚后,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需要的材料及证件

1、双方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2、双方有效身份证;

3、结婚证;

4、近期双方彩色照片2张;

5、夫妻双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二孩《生育证》审批 审批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

审批程序

1、符合省《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在妊娠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生育二孩申请,填写《二孩生育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

2、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单位)进行审查,组织群众进行评议,并进行拟上报公示,审查后将申请生育夫妻的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委。

3、乡镇(街道)计生委收到村级上报申请生育夫妻的有关材料后,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乡镇(街道)计生委经过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夫妻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书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人口计生局经审查对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给予发放《生育证》。

5、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二孩生育的,村(居、单位)要再次进行公示。

申报材料

1、全家户口簿和户籍证明、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近期全家彩色照片1张;

2、二孩生育审批表(包括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和有关材料。 承诺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区人口计生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程序 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组织村两委和群众代表进行审议并做拟上报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进行资格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张榜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本人、配偶、子女户籍证明;

2、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证明。

四、特别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程序 申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组织村两委和群众代表进行审议并做拟上报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进行资格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张榜公示;

5、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1、本人、配偶、子女户籍证明;

2、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

3、合法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子女证明(含独生子女证明);

4、公安部门(医疗部门、村级)有关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5、区民政局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子女残疾等级的证明。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服务类

零收费项目:

1、 行政项目:

(1)一孩生育证;(2)二孩生育证;(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有关表格、资料、宣传品等项目。

2、 技术项目: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人工流产术;(3)引产术;(4)输精管结扎术;(5)输卵管结扎术;(6)手术并发症;(7)孕情、环情监测;(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伤残、小儿病残等项鉴定;(9)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所开展教育、培训和随访服务; 服务承诺:

(1)实行依法行政。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执法过程中,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权利。 (2)实行限时服务。凡手续具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无特殊情况,流动人口计生证明、一孩生育证在当日内办毕;二孩生育审批在30日内完成。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计生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其他类

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

①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征(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②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③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④不准到下属单位、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⑤不准搞强迫命令,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⑥不准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⑦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以罚代管。⑧不准刁难群众,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乱发生育证,出具假证明。⑨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⑩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四篇:XX社区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一、现行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子女的条件

1、夫妻双方属于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3、再婚夫妻生育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标准

1、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四、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

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2、标准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沙市区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1、二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04元×3×2为79824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6051元×3×2为36306元

2、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04元×3×2×2为159648元,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6051元×3×2×2为72612元;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按多孩计收。

3、实际收入高于全区标准的据实计征。

六、办证程序

1、《生育服务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收养状况证明、空挂户或人户分离对象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居委会登记——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

2、《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户口簿(含一孩户口)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照6张;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生育、收养状况证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五人以上座谈材料;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证明——填写《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居委会审查——街道计生办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单位、居委会领

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审批表》——由户籍所在地单位、居委会计生干部指导对象按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盖章——申请人持《申请审批表》及2张一寸近照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及子女近期免冠小二寸合影照片2张——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七、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名举报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4、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的家庭财产、不经法定程序扣押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财物,以及其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7、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

8、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群众工作纪律规定等问题。

以上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八、关于党员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鄂文[2009]61号),规定对共产党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26种情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三类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情形,直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2、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3、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九、人口计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人口计生便民维权十项新举措

1、为符合条件生育的群众及时发放《生育服务证》;

2、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期限依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批;

3、《生育服务证》、《生育证》以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特殊情况由其户籍地出具证明,也可由现居住地审批。

4、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5、向群众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7、晚婚晚育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产假外,另增加婚、产假分别为15天、30天;

8、公民接受生育手术的,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9、符合农村部分实行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720元的奖扶金;

10、现居住地应为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保健、孕情随访等服务。 十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鉴定对象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街道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表》提交户口、结婚证、病残儿有关病史资料——单位或居委会上门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进行初步审核签章——报街道计生办进行再次核实后——报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区人口计生局科技科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确定时间进行鉴定。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1、社区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2、________年度生育情况公示

第五篇: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福临社区政务公开工作计划

根据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我社区政务公开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推进政务公开并进一步深化延伸,重点实现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创新公开形式,深化公开平台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社区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社区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由社区党总支统一领导、社区居委会监督检查、各方面组织协调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形成社区书记亲自抓、分管主任具体抓、确定1人为政务公开的联络员,定期沟通工作情况,为深化政务公开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是强化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用制度来规范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紧密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要与社区各项工作一起考核、一起总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考核、监督激励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针对 1

性、时效性,确保政务工作有序开展,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做好制度上的准备。

三是广泛开展宣传。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工作。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有关内容,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是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社区政务公开工作要在重点环节上不断深化、创新和突破,以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层次和水平。

1、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公开的切入点,凡是涉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群众关注多、疑问多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列入公开内容。要从内容和形式上重点加以深化。

2、要进一步规范公开时间。要根据公开内容的实效,分常年、定期和随时公开。做到“常务”长期公开,“要务”定期公开,“急务”即时公开。,要把社区民政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社区财务情况及时公开。

3、要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凡是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的资金使用都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公开或公示。要方便群众直观、实用查询和了解。

24、是进一步规范公开形式。公开过程中,本社区除继续采取公开栏外,还要努力创新公开手段,如在互联网上建立公开社区各项制度、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开。

五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取得实效。实施政务公开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要对政务公开及运行过程进行全过程督导。要把政务公开列入社区干部述职述廉以及自查自评内容。要认真检查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要请各方面监督部门对社区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政务公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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