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务员考试网

2022-11-24

第一篇:益阳市公务员考试网

益阳市公务员考试面试:过来人谈公务员面试心得体会

益阳市公务员考试面试:过来人谈公务员面试心得体会:

1.不要紧张,这是最重要的。心态好一点,始终记住,你的对手不是其他竞争者,是考官,你要做的是在心理上战胜他们,在表现上征服他们。

2.仪态挺重要的。不过我觉得女生不用一定要化妆,大方稳重就可以了。除非你对自己的长相实在是一点都不满意,画画淡妆的话也可以增加自信。男生也不一定必须高级西装高级领带弄得很夸张的样子。但是要干净、大方。 3.看一下答题套路,但是最后一定要走出套路。我起初没有重视套路的,后来觉得套路是可以帮助理清一些东西。但是必不可少的是从套路中总结出自己的答题思路,一定不要被套路模板所拘束,那样的答案模仿痕迹重全无新意,是不会取得高分的。

4.一定要自信。这个时候,自信非常重要,它不仅会让你有焕然一新精神饱满的状态,更是你克服紧张与恐慌的前进动力。多给自己一些正面的心理暗示,最大程度的相信自己,勇往直前便是最好的方法。

5.进考室之前要保持一种比较兴奋的状态,这样可以保证思维活跃。最好的办法我觉得是跟考友在候考室聊天,不要聊面试相关的东西,天南海北,但是脑子要保持清醒和警惕,要清楚知道聊天的目的是缓和心理压力,保持大脑兴奋,千万别聊的忘了目的,引导员一叫又紧张了,这样就前功尽弃。 6.可以吃一块巧克力,帮助让脑子兴奋,精神状态也会好一点。 7.进去以后走到椅子旁,先问好,再鞠躬。千万别同时做这两样事

第二篇:2014年益阳公务员考试成绩什么时候出

2014年湖南省考(包括法检,选调生)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在5月上旬,面试时间预计在7月上旬。

2013年湖南省考成绩查询时间是5月3日,2013年湖南省集中面试时间为7月12日至7月15日。

成绩查询入口面试名单,备考资料就在:http://hn.huatu.com/zt/yiyangmianshi/

预计2014年湖南公务员面试组织工作和2013年类似

考官选派是公务员面试的关键环节,其来源和构成,一直是考生和家长关注的重点。

一是优化考官结构。每个考场由7名考官组成面试考官组,具体实施面试。其中,省直每个考官组设主考官1名,专家学者类考官2名,机关干部类考官4名,主考官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市州按照本地面试规模确定的所需考官数量、组成结构要求来选派,选派主考官由异地交流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

二是抽签选派考官。面试考官从省、市州公务员面试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同时规定,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不担任省直公务员面试考官,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不担任本地公务员面试考官。

三是实行考官异地交流。今年市州(含经批准的县市区考点)公务员面试考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调配,统筹安排,实行100%异地交流。

在往年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分级责负责、到岗到人的面试工作责任传递机制。省、市州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省考录公务员集中面试工作领导小组递交面试工作责任书,考官、考务工作人员和监督员分别向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递交面试工作承诺书,实行分级负责,明确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所有考官、考务工作人员、监督员的责任。三是强化考官考核。建立考官考核制度,每场面试结束,由考场监督员考核主考官,由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考核其他考官,考核结果反馈给派出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并由省公务员局备案,记入考官诚信档案,形成考官优进劣出机制。

面试过程中,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主动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增强面试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还将采取考生、考官封闭管理、候考区、考试区、生活区隔离管理,并通过使用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仪、录音或录像设备等措施,建立立体监督网络体系,做到监督不留死角和盲区,杜绝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下面是湖南华图预测的面试热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中国多省“富可敌国”:广东与韩国相当全球第16

曾经有过这么一个说法:如果加利福尼亚是一个国家而非美国的一个州,那么它将是全球第八大经济体。现在,如果将中国各省份近年的GDP总量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做一个对比,你会发现,中国很多省份也已“富可敌国”。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近期将2012年中国各省份GDP与同时期其他国家相对比,发现我国排名第5的省份河南在世界上能排到第24位,而排名第1的广东,预计2013年GDP将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其全球排名将达到第16位。

先别急着乐观,振奋人心的数据背后依然是发展模式亟待改变的现状。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尽管经济总量上来了,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都还有待提高。

中国大省的世界坐标

中国不少经济大省在世界上也能占据一席之地。

根据2012年的GDP排名,我国排名前5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和河南。如果放在世界的版图上,上述省份的经济排名大致为第16位、17位、19位、24位和28位。

广东省发改委近期披露,预计广东2013年GDP增长8.5%,将成为全国首个超6万亿元人民币的省份,也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

而这种“富可敌国”的状况在更早一些时候已经显露苗头。广东、江苏、山东等地的GDP在2009年就已经超过部分发达国家。而当年中国地方GDP第十的天津经济总量也超过了斯洛伐克、卢森堡、斯洛文尼亚和冰岛4个国家。

很多人都注意到了中国这种特殊的情况,尤其是商人。一位企业家在其博客中写道,1997年他便开始发现中国许多省份的人口和经济总量,都超过亚洲、非洲、中东国家。他认为,经营中国市场,应该将中国每个省份当成一个独立国家来重视。

然而,中国省份真的“富可敌国”?多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均表示,除了要考虑汇率因素,中国省份人均GDP与世界的差距不容忽视。并且,中国目前产业结构仍不理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迫在眉睫。相关评论

@广东省发改委:多省“富可敌国”还需理性解读

近期披露,预计2013年广东GDP增长8.5%,成为全国首个突破6万亿人民币大关的省份,也是首个突破万亿美元大关的省份。

人民是发展的主体,也是发展的目的,要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要提高人民的收入分配在GDP中所占比重,发展的成果才能真正为人民共享,人民才能体会到发展给自身所带来的实惠,才能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发展的信心和动力。以居民实际收入占人均GDP比重为例,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达到了55%,但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只有四成左右。这为我们下一步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定下了计调,就是要改善收入结构,健全分配机制,提高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分得的“蛋糕”,让人民尝到改革发展的“甜头”,改革开放才能有持久的后劲而持续发展。

在广东、江苏等省份“富可敌国”的同时,包括广东、浙江、江苏以及京津沪等发达地区的人均GDP也超过或者逼近一万美元大关,正进入了国际上所说的“中等发达国家阶段”。然而,不可忽视的,这些省份地处东部地区,也就是改革开放较早的地区。这些地区由于先天条件的优越,自然领先发展,这本是无可厚非的。

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中国各个地区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一个地区的发展不能代表整体的发展,只有各个地区先后实现了发展,中国才能真正实现21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宏伟目标。在东部发展起来的同时,他们也不能忘记了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也需要发展。我们不仅要看到中西部地区缺乏资金与人才的一面,也不能忽视中西部具备着丰富的资源和庞大的人口。东部地区要看到中西部所蕴藏的巨大市场,投身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懈努力。

同时,已经发展起来的东部地区也不能因为GDP“富可敌国”就得意忘形。须知,他们虽然在总量上发展起来了,但是总量的发展不代表内部结构就一定合理。东部地区居高不下的房价,压力山大的生活节奏,雾里看花的空气质量也是中西部所望尘莫及的。下一步,东部地区必然要在住房、环境等民生问题上下工夫,花气力,才能使发展不仅体现在总量的增长,也体现为质量的提高。@中国社科院产业经济与区域经济专家陈耀对记者:

总的来说,这5个省份依然是制造大省,第二产业的比重都在45%以上,主要还是依靠高投入入和大的工业项目来带动经济增长,最近这些年才开始向服务业转变。

拿经济总量相近的广东和韩国来说,2012年广东省的常住人口为10594万人,几乎是韩国的两倍,所以如果算人均GDP,差距依然十分显著。广东2012年的人均GDP为8931美元,而韩国为22590美元。

而从经济发展阶段来看,广东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韩国则已步入后工业化社会。陈耀认为,韩国最突出的就是创新带来的产业竞争力。韩国有一些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内生动力充足,在国际市场上也有很大竞争力,而这恰恰是中国所欠缺的。

@广东省政府参事陈鸿宇称:

以山东、河南为代表的北方和中部省份,矿产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建设较多,而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省份,则更多依靠引进外资。广东和江苏还有一个共同点:区域发展不平衡。“关键是要根据各自的优劣势进行体制上的创新和改变,而不是简单地比较GDP。”

模拟题

最近报道中国多省“富可敌国”,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根据2012年的GDP排名,我国排名前5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和河南。如果放在世界的版图上,上述省份的经济排名大致为第16位、17位、19位、24位和28位。中国多省“富可敌国”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多省GDP总值都是非常的可观,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显示了我们改革开放的整体成果,是非常值得我们骄傲和自豪的,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们GDP总量可观的背后还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人均GDP很低,在世界排名是并不可观的。

第二、我们的GDP高增长是建立在高耗能,高污染、多人力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经济发展的这个历史性时期,我们既要认识到自己的优势,也要剖析自己的不足,继续发挥优势,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目前中国最紧迫、最现实的任务,就是保障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此,中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其一,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把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结合起来。坚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挖掘中国内需的巨大潜力,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局面。

其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鼓励创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能源技术的研发应用。比如:风能,太阳能等新前沿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三,关注民生。调低GDP发展目标,将快速增长转变为稳定增长,不再只关注经济增长的绝对数量,而是更加关注中国经济增长的“含金量”,即中国的经济增长能多大程度被老百姓享受到。控制通货膨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收入差距,改善民生,保障社会分配的公平性。

总之,中国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实现“国富”与“民富”共进,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预见,聪明、勤劳的中国人民定会勇敢面对各种挑战,开拓进取,团结奋斗,扎实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能迎来真正意义上“中国成为第二大经济体”、甚至是“第一大经济体”的历史性时刻的到来。

第三篇:2012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2012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2012全市市、区县(市)、乡三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市计划招录694人,其中招录公务员541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5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9日(含)至1994年3月19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1年3月19日(含)至1994年3月19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1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上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10年以前(含2010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年以上”均为“×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2年7月31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

10、201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

2 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9—2011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2年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人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全市乡镇机关面向本县(市)生源的招考职位,仅限本县(市)生源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

3 全市乡镇机关面向本县(市)户籍的招考职位,仅限2012年3月19日前本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的招考职位,仅限辽宁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军退伍(需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人员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12年全市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3月19日8时至3月25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 4 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2年3月20日至25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2年3月20日8时至3月26日16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指定银行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人事考试部门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3月21日至23日到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在沈阳考区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沈河区八纬路23号,原沈阳市劳动局,三楼309房间)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

5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2年4月12日8时至4月21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26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对招考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6、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的情况,报名期间,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20:1的招考职位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7、考生在自报名开始的整个考试录用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按《辽宁省2012年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7 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沈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

笔试成绩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

沈阳市外事办公室招录的专职翻译职位,在面试前加试外语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后,专职翻译职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8的比例,确定外语科目考试人选;外语科目考试后专职翻译职位按外语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复审)。根据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及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等材料进行核对。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职翻译职位按外语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用。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外语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专职翻译职位公共科目笔试不计入总成绩,外语科目考试、面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60%、40%。总成绩=外语科目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1、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2、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职位空缺,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从面试合格人员中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六、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七、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区县(市)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凡被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请考生认真阅读发布的报考指南、专业指导目录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

附件:

1、沈阳市政府系统职位信息表

2、沈阳市党群系统职位信息表

3、辽宁省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指南

4、2012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5、2012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6、咨询电话

中 共 沈 阳 市 委 组 织 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第四篇:2014年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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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沈阳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

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5号)要求,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2014年全市市、区县(市)、乡(镇)三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全市计划招录 617人,其中,公务员486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13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12日(含)至1996年3月12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3月12日(含)至1996年3月12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我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以及我省生源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四个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四个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四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市、区)乡(镇、街)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辽宁公务员 | 国家公务员 | 事业单位 | 政法干警 | 公安招警 | 村官三支一扶 | 党政公选 | 医学考试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信用社 | 选调生 | 军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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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纳入2012年以前(含2012年)我省"四个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招考职位信息表中"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中所要求的"两年以上"均为"两年(含)及以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4年7月31日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

12、201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能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派遣的,可按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对待。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的普通高校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11-2013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4年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

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人员,除职位信息表要求条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全市乡镇机关面向本县(市)生源的招考职位,仅限本县(市)生源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

全市乡镇机关面向本县(市)户籍的招考职位,仅限2014年3月12日前本县(市)户籍,并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二、报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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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位查询

2014年全市各招录机关(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和上传本人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可在2014年3月12日8时至3月18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照片等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3月12日至18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审查结果。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3、缴费确认。报考人员通过审查,须于2014年3月12日8时至3月20日16时重新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人事考试部门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按属地原则,于3月14日至16日到所在地市级人事考试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沈阳市办理地点为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沈河区八纬路23号,原沈阳市劳动局,三楼309房间)。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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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14年4月4日8时至4月12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一式两份)。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330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

3、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录用审批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5、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地级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可按就地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

6、对招考职位未达到1:2开考比例,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未被取消的职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7、为便于考生及时掌握报名情况,报名期间,每天将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比例低于50:1的招考职位报名缴费人数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望考生及时报名并缴费,防止后期报名人数过多造成网络拥堵,给报名和缴费带来困难。凡恶意注册报名的,一经查实,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并纳入违纪违规考生信息库。

8、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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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按《2014年辽宁省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

(二)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分数线确定及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考生笔试成绩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划定后,根据公布的面试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如出现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笔试成绩计分的公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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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翻译职位允许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后,专职翻译职位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1:8的比例,确定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专业科目考试后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二)资格审查

面试前,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复审)。根据人事考试部门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及信息,与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及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于在职的报考者,开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考部门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并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职翻译职位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面试的组织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的方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录用。

面试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录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总成绩并列者,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各为50%。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专职翻译职位公共科目笔试不计入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的权重分别为60%、40%。总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一)体检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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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工作由招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员,办理公务员(工作人员)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工作人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达到3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4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特别提示: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及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凡被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予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请考生认真阅读报考指南、专业指导目录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

中 共 沈 阳 市 委 组 织 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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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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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

(三)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考 核 内 容

第七条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群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表现等。

第四章考 核 标 准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群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群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群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群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为基本称职,本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群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考 核 程 序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事本》、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出勤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各单位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每个岗位性质,制定考核方案;

(二)个人总结。被考核对象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由被考核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情况综合。根据平时表现,在查看《考核记事本》、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测评和督查抽查等情况;

(五)确定等次。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

(七)征求意见。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

(八)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九)总结兑现。将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被考核对象应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本》,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

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第十六条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能再降低时,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的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各行业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一事一奖,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考核进行奖励。但对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的人员应当从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奖励的标准:

(一)嘉奖的标准:

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记三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较优秀,工作作风较扎实,生活作风较严谨,自我要求较严格,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三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记二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优秀,工作作风扎实,生活作风严谨,自我要求严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记三等功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全国性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奖励的。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第二十二条评优受奖的比例:

(一)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

(二)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获奖人数不得超过考核评优人数,其中,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三)实行评优奖励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科级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比例。评优受奖应当向在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第二十三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应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在考核中组织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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