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课题项目管理

2022-07-21

第一篇:科研课题项目管理

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一条 课题组的成立

1、设课题负责人1名 ,研究成员若干名。

2、课题组负责人的职责是:①承担并主持课题的研究任务;②协调课题成员力量,保证课题研究计划顺利开展;③加强上下联系;④计划决定研究工作日程,有效使用课题研究的经费。

3、课题组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聘请研究工作顾问或指导者。

第二条 课题申报立项

1、课题分校级、区级、市级、国家级级别。

2、课题申报立项:由课题组向学校科研室提交书面申请,课题方案和研究工作计划。学校科研室对课题进行初审后向县教育科研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并提交课题方案。

3、审查通过的项目为相应级别的课题,未通过的可作为校级课题。

第八条 课题开题

1、课题开题工作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开题工作由学校科研室与课题组共同完成。课题承担人要认真修改和完善课题方案,并准备好如下材料方可开题:①课题开题通知;

②课题背景材料(或调查报告);

③课题方案;

④课题研究工作计划;

⑤前期研究小结。

2、开题过程:

①宣读立项通知;

②课题背景介绍;

③介绍课题方案;

④宣布课题研究工作计划;

⑤前期研究小结;

⑥课题咨询与论证;

⑦开题会总结。

3、课题开题应视其研究领域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题会,会议涉及的问题要有记录,会议所有的材料均应存档,开题情况用简报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课题实施

由课题组负责人(或指定主研者之一)负责课题实施,按课题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课题组全体成员开展各种研究活动,活动中主研者和参研者均应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承担一定的任务,每次活动后,认真分析得失,作好记录,并为下次活动作好准备。

第四条 结题管理

1、课题结题时,学校教科室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结题申请报告。上级管理部门根据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会商,确定结题验收方式(含结题验收评估、专家通讯鉴定、结题鉴定会三种形式)。

2、请求鉴定的成果应报齐鉴定材料:

①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

②课题研究方案;

③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工作过程总结);

④课题研究报告(主要技术文件)、论文或专著;⑤课题研究(实验)效果报告;

⑥推广应用方案;

⑦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 档案管理

1、课题研究建档范围

①计划选题阶段。调查报告、方案论证、开题报告、立项申请与审批手续,工作计划等。

②研究阶段。各种原始记录、音像材料、工作日记、会议记录、进展报告、研究方案及修改记录、经验总结、有关论文、教育教学效果测查情况、阶段报告等。

③总结鉴定阶段。课题进展报告登记册,研究报告、成果报告、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结题验收有关材料(申请报告、鉴定会记录、鉴定结论证书)等。

④成果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效果、效益。⑤成果获奖材料。

2、课题研究档案管理

①课题档案由课题负责人建立,应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格式统

一、工整清晰、规范、便于保存和查阅。

②课题负责人应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呈交下列档案材料各一份:

A.教育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B.阶段研究工作小结;

C.方案修订情况;

D.终结成果报告、研究报告、课题进展登记册、鉴定结论、证书;

E.获奖情况;

F.研究经费决算报告。

③注意加强对档案及成果的保密工作,在成果正式公布前给予保密性保护。

第二篇:科研课题立项管理办法

1总纲

1.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教育发展的推动力。为实施科研带动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意识,加速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及其在社会上的影响与在同类高校中的地位,保证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1.2我校科研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以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依托,以应用研究为重点,立足锦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应用开发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研究,鼓励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

2项目选题

2.1选题目标

2.1.1学科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2.1.2适应经济建设需要所进行的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课题。

2.1.3对精神文明的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或借鉴作用的研究课题。

2.1.4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并有独特领域优势的研究课题。

2.1.5国家推广的应用技术项目和本地区急需的技术改造项目等专项研究课题。

2.2课题特性

2.2.1先进性:课题不能是已成熟的技术或成果的简单重复,而应具有改进或创新的性质。

2.2.2实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推动作用。

2.2.3可行性: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2.4安全性: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文精神的发扬,不能对国家、社会和人类构成危害。

3承担者的条件

3.1申请科研立项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1 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3.1.2 集体项目必须领导得力,组织健全,具有结构合理的项目组,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金自筹或匹配能力。

3.1.3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3.1.4 课题负责人一般限定承担在研课题一项。

4立项审批程序

4.1申请人填写《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经所在系部处室同行专家审查、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科研处。

4.2科研处初审后,申报者根据课题类型填写相应表格或协议书(合同书)等。科研处审查后提交主管校长审查,审查合格报校学术委员会,按申报课题组织有关学科专家组对课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基础、经费开支等逐项审议,写出评议意见,产生评定结果。

4.3校级课题将评定结果呈交校长办公会,确定立项课题批准与否,科研处负责下达立项通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由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由科研处统一组织上报到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审批。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科研处统一负责下达各级课题的立项通知。

5实施过程管理

5.1立项课题由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以科研处为主。

5.2课题主持人要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立项协议书》,并按协议制订总体工作规划和阶段计划,定期向科研处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年底交总结。

5.3科研处每年制订《锦州师专科研项目研究计划》。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研究按计划进行,随时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度、所需设备的配置、专项经费的使用、存在的问题等。

5.4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购置、报销手续;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项目完成后,交还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保存。

5.5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一旦发现课题因故失去了研究价值或外界已有相同研究的最终成果公布于世,要及时中止课题研究,停止使用项目的专项经费,课题主持人配合科研处做好缮后工作。

5.6在研究过程中,凡不履行协议书、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被中止其研究工作,并冻结其研究经费。无故中止研究工作的,除冻结研究经费外,课题组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的科研课题。

6鉴定验收

6.1对所有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鉴定。

6.2鉴定程序

6.2.1 课题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同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①立项申请书(含立项通知书) ②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和阶段进展报告 ③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④课题成果及产品 ⑤有关实验实践成果的记载材料等。

6.2.2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工作会议。

6.2.3 鉴定专家审查研究成果,分别写出鉴定意见。

6.2.4 专家鉴定组组长汇总意见,写出鉴定结论。

6.2.5 学术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提出“通过验收”或“不能通过验收”的最终结

6.3结题

6.3.1 研究成果一经通过专家鉴定,即可结题。市级以上课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鉴定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即可结题。

6.3.2 未经批准,逾期三个月尚未结题和“不能通过验收”者,将追回全部剩余拨款,三年内不得申请课题。

7附则

7.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某某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和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1、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领导、协调工作。

2、学校教研处负责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

3、各课题组负责本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课题选择

课题选择突出必要性、实践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

三、课题申报

1、学校课题主要采取自选课题、推荐课题的方式确定。

2、课题申报人应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

3、课题申报人在申报课题时,需交课题方案、《课题(项目、问题)申请书》。

4、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为校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时间。

四、课题审批

1、学校教研处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

2、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是否立项。

五、课题的过程管理

1、课题组按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研究方案。

2、课题组应建立课题的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和档案管理制度。学习、研讨应有详细记载,档案要完整、归类。

3、课题组每学期召开一次课题研讨会,向教研处提交书面总结,并展示有关学习、研究材料。

4、每个课题原则上应该在二年内完成 ,不得超过三年。

六、课题的结题鉴定

1、结题条件

①按计划完成研究,原定研究目标已实现;

②课题研究主体报告已完成;

③反映课题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的资料已整理齐全;

2、结题程序

①课题组向学校教研处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并附以下材料:课题研究方案、课题研究主体报告、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反映课题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

②学校教研处组织评审鉴定,对课题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意见并写出评审鉴定意见。

七、课题推广与评奖

1、课题研究过程中,以及课题结题后,课题组、教研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宣传、推广课题成果。

2、学校对校级及以上教育科研成果,每年进行一次教研成果评选。

八、经费保障

经过立项的课题,学校给与一定的研究经费。

九、附则

1、关于科研课题档案

①课题结题前由课题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结题后半个月内交学校保管。

②科研课题档案的文字材料用统一规格(A4)的纸张打印,并且上交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材料。

③档案立卷完成后,卷内材料的内容包括:课题的名称、级别;承担课题的单位(教研组)名称;课题的主管单位;是否独立课题;非独立课题的隶属关系说明;课题领导人、主研人姓名、任职变动情况。

第四篇:宁医大总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大力发展科技工作,促进科研质量的不断提高,现对我院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修改如下:

一、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1、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需填写项目申请书及《课题论证表》。

2、由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工作作风、科研能力、组织能力、研究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按当年资助项目指南筛选出拟资助的科研项目。

3、对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研究内容重复或不在申请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批准申请。

4、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项目情况汇总,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5、凡获得省部级及教育厅、卫生厅资助的科研课题,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医院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医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课题补差。

6、凡未经医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自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医院不予匹配科研经费,不予协助进行成果鉴定及推荐成果奖励。

7、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适当资助。

二、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1、凡获得资助的项目需填写《科研课题研究计划》,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说明理由,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计划和预定目标变动(提前、延期、结题或中止)课题负责人需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及主管部门审批。

3、课题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调动、离休、长期出国必须更换时,应上报更换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人员承担课题,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计划处理。

4、课题负责人必须填写《进展报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科研处,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逾期不报者,次年中止资助,已拨经费收回科研处作为管理基金。

5、对研究项目难以取得结果的,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 院长审批,按中止计划处理,中止经费资助。

三、科研项目结题管理

1、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如期完成结题,并在结题三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填写《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科研处和主管院长提出验收意见,资助项目的论文发表一律标有“××××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2、若不能如期完成课题,课题负责人需书面汇报说明原因,对不报送《总结报告》,不认真开展科研,未发表论文者,不再受理其新的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并中止资助。

3、凡课题结题后,可随时到科研处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由科研处组织进行成果鉴定。鉴定费可从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自付。

第五篇:北京社会科学院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社科联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简称“市研究中心”) 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2〕2278号),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用于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相关项目的研究与管理。研究中心课题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同时列为“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 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 万元。

第三条

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中宣部和市委宣传部委托及研究中心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与宣传确立的项目。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要明确, 1 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考核评价,追踪问效。要建立结果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出合理评价。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市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资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资助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向市研究中心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三)配合市研究中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与绩效考评。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四)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六)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九) 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十)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支出,在项目预算中应当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 第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一)在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承担单位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项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二)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不纳入承担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的 4 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或租赁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市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并在参加预算论证时提供单位相关文件及劳务费分配方案。

(五)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咨询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并在参加预算论证时提供相关文件。

(六)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研究项目中有重要协作单位并须给予经费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经专家评审与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核。预算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后,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有关协作单位。

协作单位不能再提取间接费用,资金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批。

(二)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验收时报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核准,验收时报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核准,报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审批。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准或向市研究中心办公室上报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研 6 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对于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打印并盖章的资金收支明细账。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七条

项目在研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在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八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分期拨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先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60%,中期考核后拨付30%,其余1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一般项目先期 7 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3万,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2万。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研究中心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二条 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研究过程中,首席专家和所在单位应根据市研究中心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8 中心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因首席专家生病、逝世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进行研究的,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剩余经费;对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研究中心将终止拨付项目后期经费,并由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已拨经费;对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由于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首席专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受市研究中心委托,对研究中心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如项目经费支出不符合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首席专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市研究中心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研究中心办公室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预决算管理和绩效考评。市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等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6年12月31日前验收(结题)的市研究中心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2016年12月31日后验收(结题)的市研究中心项目可适用本办法;2017年及以后立项的市研究中心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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