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的管理制度

2022-09-11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师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关于医师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管理门诊出诊医师的通知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医院

关于规范管理门诊出诊医师的通知各临床科室:

按照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针对门诊有关要求:“有出诊医师管理措施,公开出诊信息”、“医务人员按时出诊,特殊情况无法出诊应有替代方案并及时告知患者”、“根据门诊就诊患者流量调配医疗资源”。对照我院门诊业务量不断增长、出诊信息滞后、不按时出诊、随意变更出诊医师、更改不能提前告知等实际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严格规范、管理出诊医师制度,奖惩分明,各临床科室医师门诊工作量纳入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指标,保证出诊次数,严格控制出诊更改率,违反管理规定除处罚当事人外,同时扣罚科室管理分;

2.专家门诊由已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担任。专科门诊及普通门诊由在职已取得医师职称以上的临床医师担任。

3.专家出诊时间及专科出诊时间由各科室统筹安排,保证相对固定,由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处、门诊部审核汇总制表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备案,备案后多渠道公开出诊信息,出诊时间不得随意变动。

4.出门诊医师要按时出诊,因故不能按时应诊者,必须于前一天(正常工作日)下午5:00前到门诊部办公室办理书面停诊手续以便

及时提前公示、告知;出诊当日不得停诊,如有特殊情况,由所在科室主任安排其他相应职称医师代为出诊,并报门诊部同意。

5.出门诊医师应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提前处理好病房和教学等事宜,不得以其为由延误开诊时间,特殊情况提前或中途离开时,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相关事宜,否则视为早退或脱岗。

6.出门诊医师违规或违纪而引发投诉与医疗纠纷,经核实后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一个月累计违规两次者,取消出诊资格半年。

7.在职专家出专家门诊者,因各种原因停诊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者,如需恢复专家门诊出诊,须由科主任重新安排并签字。

8.各科室提供半年内相对固定的周一至周五出诊名单(专家出诊名单、专科出诊名单,)科主任签字认可后报门诊部,汇总制表后报医务处及主管院长审批,然后公开出诊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9.每月周

六、周日出门诊值班名单需在每月1号前报门诊部,及时公开出诊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10.节假日出门诊值班名单需在节假日前报门诊部,及时公开出诊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11.遇门诊流量大时,为保证诊疗质量,动态调整出诊医师遵从医务处相关规定,实行弹性排班制。

门诊部2014年7月

第二篇:关于临床医师出具《门急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门急诊临床医师出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明确出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权限、时限等相关问题,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出具病情证明的权限:

(一)门急诊病情证明只能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已具备处方权的本院医师出具,非本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医师(门急诊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门急诊病情证明。

(二)门急诊病情证明必须由各临床科室当日门急诊做诊医师按病情给予开出。

(三)门急诊医师不得跨科室跨专业开病情证明(如内科疾病由内科门诊医师开具,眼科疾病只能由门诊出诊的眼科医师开具。)

(四)急诊科医师只能出具急诊范围内的急性病情证明。

二、出具病情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给病人开病情证明时,必须完成:1.查看患者在我院近期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报告;2.规范书写门诊病历。

(二)病假证明须写疾病诊断名称、休息时间、医师签名和签章,缺一不可。

(三)病情证明只能写疾病诊断全名,不得写任何建议。

(四)病假休息时间根据病情而定,休息时间应为大写: 1.一般性疾病为1—5天; 2.慢性病为1—2周;

3.特殊疾病(如癌症、肝炎、精神病等)为1—2个月。

(五)医生签名请使用正楷,必须工整清晰,同时加盖医生统一处方章。

(六)《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只能就诊当日开具。不得提前开具。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可以由接诊医生于就诊后3日内补开《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

三、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盖章的规定:

(一)《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须盖有“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方生效。

(二)下列情况不属门诊总服务台盖章范围:

1.在住院部工作的医师当日不在门诊出诊开具病情证明的; 2.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

3.在医院本部以外出诊的医师开出的病情证明; 4.已经盖有各科室公章的; 5.非院本部就诊的患者。

(三)经门诊总服务台工作人员核实具备以下材料,可以盖病假证明专用章:

1.患者必须持有病历本,有完整当天病情记录;

2.开具的《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符合上述“出具病情证明的权限”和“出具病情证明的规定”; 3.过期病假证明欲补盖章者请患者持单位公函,公函内容要求说明延误盖章的原因(但最长不能超过2周)并经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公函上批示后方可盖章。

四、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我院院本部就诊的门急诊患者及本院职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急诊外科医师值班工作制度

伊春市第一医院医务科文件〔2009〕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急诊外科医师值班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急诊外科医师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医师值班、交接班行为,树立医师的职业责任感,确保医疗安全,现就值班制度强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1.急诊外科值班医师人员必须遵守医德医风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守值班岗位(急诊外科诊室),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禁擅离职守。不得随便找人顶替,更不允许病房门诊一个人值班,确有特殊情况时经科主任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调换。保证诊疗工作正常进行。

2.增强工作责任心,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热情接待,检查细致,确保诊治准确无误,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严禁工作时间在诊室吸烟,严禁酒后坐诊,接诊时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接听手机,严禁在值班室聚众打牌、娱乐及做其它违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行为。出现差错后果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3.按时交接班,提前5—10分钟上岗接班,不迟到不早退,衣着整洁,佩带胸卡,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值班时间不准在值班室休息待诊晚十点后到值班室休息,有患者及时诊治,值班医师负责诊室及值班室的清扫。

4.熟练掌握急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对外科急症患者的处置更要积极果断,迅速、认真地进行救治。严格观察病情变化,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若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5.坚持首诊负责制,认真书写病历,填写“门诊日志”,遇到传染病病人时,按规定填报传染病管理报告卡,并及时报院感染科或门诊部。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6.门诊医师要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医疗操作常规,不准开大方开花方。根据病情一般投药量2-3日,慢性病投药为5-7日。严禁超范围服务,过度医疗出现医疗差错由接诊医生承担全部责任。

7.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请医务科,节假日报总值班室,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急诊外科医师值班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引发医疗纠纷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希望各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医院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病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伊春市第一医院医务科

2009年7月10日

第四篇:关于医师定期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提交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2、一张小2寸相片(贴在《考核表》上);相片必须与医师个人网上补全基本信息时上传的相片相同。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2009-2010年期间的个人述职报告(需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

5、2009年度、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复印件》。 注:医师在领取个人帐号后,必须及时登陆定考信息系统补全基本信息,并上传相片(

1、2寸均可,1M大小)。

二、选择简易程序要件

1、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也实行简宜程序。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在0

9、10年度执业过程中受到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工作(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为省级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的前七位)。

2、至2010年12月31日,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者。

医师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理由”填写:参加医疗工作12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或参加医疗工作5年以上有良好行为记录。

三、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需要注意的问题

医生要填写个人述职,无论是简宜程序还是一般程序,考核意见等项目一律不要填写。

各位医生填写表格及答卷时必须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采用正楷字体,凡不按要求填写造成考核不合格者后果自负。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学校、执业情况、执业经历、执业范围、医师资格证书号码、医师执业证书号码及取得时间,按证件填写;“医师行为记录”及“医师申请简宜程序考核理由”按实际情况填写。1999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医生按照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填写,但是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取得时间要按证书上的时间填写。执业范围要按照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填写。

2、该由本人签字的位置必须本人认真签字并填写实际日期。

3、工作单位填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门诊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师填写——定安县医疗行业个体协会。

4、考核年度填写:2011年。

第五篇:国家计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两部委文件只确定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收费标准。地方考区、考点组织考试工作所需收取的医师资格报名费标准及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请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意见,抓紧商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收取的考试费,请连同地方收取的报名考试费一并在考生报名时收取。代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取的考试费(医师每考生40元,助理医师每考生30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机构按报名人数及时汇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收取的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上缴卫生部证书工本费2.5元。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取的执业医师注册费,按注册人数每人上缴卫生部5元,用于执业医师证书工本、执业医师注册软件的开发维护、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库的建设及全国执业医师注册的监督管理等支出。

上述应缴卫生部的收费收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时汇缴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上缴卫生部以外的收费收入,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配使用。

四、上述应上缴国家一级的收费收入,请分别汇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详见附件)。

五、请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地方医师考试、注册有关收费标准的申报,并认真做好1999年度考试、注册费的补收上缴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

1.《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卫生部收费及会计事务办公室财政专户开户行及帐号

二○○○年一月七日

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一月七日印发

附件1

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

财综字[1999]17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第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进行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执业医师注册费(包括执业医师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执业医师注册费中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部分,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67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的规定,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收取考试费。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4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从、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附件3: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财政专户开户行及帐号

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帐号:032—144174—05

开户行: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2.卫生部收费与会计事务办公室

帐号:032—14410—35

开户行: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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