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的法律制度论文提纲

2022-09-12

论文题目: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持续增长。与此同时,由于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内应用具有明显的优势,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与环境利益,各国高度重视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不断扩大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料的转基因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不同国家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制度的差异,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这一贸易现象也逐渐引起关注,是指进口农产品中混杂了微量未通过进口国安全审批的转基因农产品,而该转基因成分已通过出口国安全审批。进出口国对此态度不一,由此发生贸易摩擦,进出口双方均面临着高额的贸易损失,甚至导致两国之间某种特定的农产品贸易中断,影响市场的稳定。因此需要对造成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制度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分析同步审批实现的可行性来判断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能否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解决。我国是农产品进出口大国,大量进口转基因玉米与大豆,大量出口米制品。无论是在农产品进口或出口贸易中,我国都已经历了转基因低水平混杂,却还未建立起法律层面的管理规制制度。就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转基因低水平混杂已经建立起的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研究,并以域外国家或地区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所处进出口地位为划分依据,对进口利益集团与出口利益集团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探寻进出口利益与转基因低水平混杂规制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寻求我国建立法律规制制度可借鉴之处,帮助我国在选择贸易伙伴、应对贸易摩擦以及在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中做出正确的行动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上述内容,文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概念定义、原因与影响研究。主要对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厘清相互之间的关系,保证研究中概念的一致性,明确研究内容。以经济学和法学为研究的理论支撑,在明确定义前提下,深入剖析造成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原因,主要分为管理因素以及制度因素。并且探求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发生对进出口国家的安全、经济以及政策执行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得出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对域外国家或地区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现状考察。基于不同利益追求,域外主要农产品贸易国自动形成进口利益集团与出口利益集团。对不同利益集团的法律规制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对我国建立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制度的启示。第三,我国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现状与制度构建研究。首先就我国现行有效的转基因农产品进口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对法律现状进行评析梳理,分析我国目前在规制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方面的不足与缺失。然后基于对域外法律规制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与利益追求,明确我国规制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并就规制主体、对象、手段以及责任救济等进行具体规制制度的构建。第四,我国应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立场与行动选择研究。美国和大型生物技术跨国公司为追求出口利益,大力要求进口国实行同步审批与扩大进口范围。面对如此的国际环境,我国应坚持以国家安全和进口利益为主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发生,维护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产品;转基因低水平混杂;安全审批制度;法律规制;行动选择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缘起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选题的目的

1.1.3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评述

1.2.1 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研究

1.2.1.1 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研究现状

1.2.1.2 研究评析

1.2.2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研究及评析

1.2.2.1 概念用词与定义

1.2.2.2 原因及应对

1.2.2.3 研究评析

1.2.3 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制度研究及评析

1.2.3.1 典型国家或地区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制度研究

1.2.3.2 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非同步性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2.3.3 研究评析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1.3.1 研究对象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1.4.1 研究的创新点

1.4.2 研究的难点

2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研究起点

2.1 基本概念

2.1.1 农产品

2.1.2 转基因农产品

2.1.3 转基因作物

2.2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概念

2.2.1 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定义

2.2.1.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2.2.1.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2.2.1.3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

2.2.2 主要贸易国家对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定义

2.2.2.1 欧盟

2.2.2.2 美国

2.2.2.3 加拿大

2.2.3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定义

2.2.4 相似概念辨析

2.3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制度原因分析

2.3.1 申请安全审批时间不同

2.3.2 进出口国家安全审批条件不同

2.3.3 安全审批耗时不同

2.4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影响

2.4.1 安全影响

2.4.2 经济影响

2.4.3 政策执行影响

2.4.3.1 农产品关税配额影响

2.4.3.2 转基因标识影响

3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研究理论基础

3.1 经济学理论

3.1.1 博弈理论

3.1.2 交易成本理论

3.2 法学理论

3.2.1 市场规制理论

3.2.2 宏观调控理论

3.2.3 布雷耶风险规制理论

4 我国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现状及评析

4.1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贸易现状

4.1.1 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现状

4.1.2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现状

4.2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现状梳理

4.2.1 转基因农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法律现状

4.2.2 转基因农产品进口审批法律现状

4.3 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现状评析

4.3.1 尚未建立针对性的规制制度

4.3.2 "零阈值"标准不具有技术可行性

4.3.3 进口审批要求易触发转基因低水平混杂

5 域外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考察

5.1 进口国家(地区)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法律规制

5.1.1 欧盟:设置技术性零点

5.1.2 日本:分类设置阈值标准

5.2 出口国家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法律规制

5.2.1 美国:基于―个案原则‖进行规制

5.2.2 加拿大:规制标准设置两级阈值

5.3 域外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对比分析

5.3.1 域外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共同点分析

5.3.1.1 规制制度置于转基因安全管理框架下

5.3.1.2 科学设置阈值是多数选择

5.3.1.3 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

5.3.2 域外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差异性分析

5.3.2.1 差异性表现

5.3.2.2 差异性原因分析

6 我国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法律规制制度的构建

6.1 规制目标与原则

6.1.1 规制目标

6.1.2 规制原则

6.1.2.1 风险预防原则

6.1.2.2 技术可行原则

6.1.2.3 经济原则

6.2 规制主体

6.2.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

6.2.2 农业农村部

6.2.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6.3 规制对象

6.3.1 未通过我国进口安全审批

6.3.2 再次进口尚未取得进口安全审批

6.4 规制手段

6.4.1 制定阈值标准

6.4.2 设置缓冲期

6.4.3 责令退回或销毁、警告、罚款

6.4.4 设置"企业黑名单"

6.5 规制程序

6.5.1 出入境检测

6.5.2 要求当事人出具官方证明

6.5.3 比照阈值标准做出决定

6.6 责任承担与救济

6.6.1 责任承担

6.6.2 救济途径

7 我国应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立场与行动选择

7.1 全球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谈判环境

7.2 我国应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立场选择

7.2.1 坚持从进口国利益出发

7.2.2 兼顾农产品出口利益

7.2.3 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协同发展

7.3 我国应对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的行动选择

7.3.1 国家层面的行动选择

7.3.1.1 积极参与全球农产品中转基因低水平混杂应对方案的商讨

7.3.1.2 通过贸易谈判要求出口方建立身份维护制度

7.3.1.3 充分利用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共享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信息

7.3.1.4 完善转基因作物安全审批制度,加强转基因农产品追溯能力建设

7.3.2 行业协会层面的行动选择

7.3.2.1 建立转基因低水平混杂预警与通报机制

7.3.2.2 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7.3.3 进出口企业的行动选择

7.3.3.1 有意针对目标出口市场加强隔离管理

7.3.3.2 有效运用合同约定减少己方损失

7.3.2.3 积极进行转基因低水平混杂信息反馈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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