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研材料清单

2022-07-13

第一篇:公司调研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清单--独资公司设立

独资公司设立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 关于申请核准****项目报告的请示;

二、 独资公司项目报告;

三、 独资公司章程;

四、 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五、 项目环评审批意见;

六、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七、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

八、 银行融资意向书;

九、 独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十、 投资方关于设立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

十一、 投资方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境外自然人的为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境外律所的公证文件和所在地使领馆的认证文件;

十二、 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有效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

三、 监事或监事会名单,委派书、有效身份证明; 十

四、 董事长委派书、总经理任命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五、 授权书(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公司设立手续并有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

十六、 投资方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十

七、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第二篇:公司上市材料清单目录

1、公司成立及沿革文件

2、公司各股东单位文件

3、公司的结构

3.1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 3.2公司的组织结构 3.3公司的股本结构

4、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

5、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文件

6、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合同 6.1债权 6.2债务

6.3担保及或有负债 6.4合同

7、过去及目前的营运报告

8、市场、业务及销售

9、竞争与前景

10、金融和税收文件

11、保险、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标准

12、诉讼、仲裁

13、一般资料

注释:

公司:指公司本身以及其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独立核算的下属机构等,不包括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1、公司成立及沿革文件 1.1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执照 1.2公司历史演革: (1)成立时的法律文件; (2)历次股东变更的法律文件。 1.3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历次章程

1.4公司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及验资依据(包括货币出资的银行进帐单,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及货物发票、货物清单)

1.5公司税务登记证明

1.6其他如简要介绍公司历史沿革的资料等

2、公司股东文件 2.1各股东单位文件

2.1.1各股东单位有效的、标明通过2006年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HK部分) 2.1.2各股东单位的章程(HK部分) 2.1.3控股股东单位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HK部分)

2 2.1.4其他如介绍控股股东单位历史沿革的资料等(HK部分) 2.1.5控股股东的业务范围(HK部分) 2.1.6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说明(HK部分) 2.1.7控股股东的历史演革(HK部分) 2.1.8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HK部分) 2.1.9各股东控股、参股公司有效的、标明通过2006年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 2.1.10各股东控股、参股公司的最新章程(HK部分) 2.2公司职工持股基金会的设立文件、章程、解散等资料

3、公司的结构 3.1公司的子公司: 3.1.1对每家子公司(包括在境外及外地的子公司)的描述,(包括其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比例、经营范围、宗旨、总资产、盈亏情况、一般性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形式、职位、雇员人数之描述); 3.1.2每家子公司的下述文件:

3.1.2.1有效的、表明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

3.1.2.2章程,合资和/或合作企业合同,验资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3.1.2.3各子公司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相互的经营或服务合同以及协作协议 3.1.2.4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 3.1.3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包括内部转拨价格、盈亏冲销、公用设备、公司内部的租赁与安排 3.2公司的组织结构:

3.2.1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对董事人员的简单介绍。 3.2.2董事与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划分。

3.2.3公司各部门组织结构图及说明(所属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3

4、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

4.1高级管理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简历(姓名、年龄、包括学历和工作经验在内的履历、资力等)

4.2公司及其子公司和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样本

4.3是否有工会组织,若有,请提供工会的职能和工会章程

4.4职工的分类,职工的薪酬和待遇(如:董事、总经理、监事、行政、业务和普通人员等) 4.5具体的职员聘书、保健和安全制度及业务规章之标准本

4.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

5、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文件

5.1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清单:地址、规模和用途、近期状况、使用年限、续约权、租金及下列文件,包括: 5.1.1土地使用证; 5.1.2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 5.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1.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5.1.5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及其注册登记 5.1.6建筑物的所有权证明

5.2有关租赁之土地及房屋的文件,如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协议或合同 5.3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形资产的文件

5.3.1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或协议(包括电

4 脑软件之版权)

5.3.2无形资产之详情(采矿权、商誉、商标、技术、专利),以及估值及折旧之基准。 5.3.3公司及其子公司已评估的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其确认书(如有)

5.4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资产(如:有价证券、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等)的文件(清单、设备说明、估值、合同、批文、法规) 5.5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如学校、幼儿园、生活部门等)的数量、种类、分布、就业人数、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的情况以及集团公司的未来打算

5.6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租赁资产的文件(清单、设备说明、估值、合同、批文、法规) 5.7关于公司占用股东资产或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清单及说明(如有)

6、债权债务及合同 6.1公司及其子公司债权

6.1.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权(金额在100万以上)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重要协议、合同

6.1.2公司及其子公司超过三年应收帐款、最近三年已经核销或准备核销或者债务人已经破产或死亡的债权的详细说明

6.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务

6.2.1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债务清单(金额100万元以上)及有关协议、合同。 6.2.3公司欠股东债务的详细说明 6.3担保及或有负债

6.3.1由第三方提供的现仍有效的有关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之负债的担保协议 6.3.2由公司及其子公司为第三方的负债提供的现仍有效的担保 6.3.3现仍有效的抵押、质押、留置或保证合同及其批准或登记文件

6.3.4其他可能有的负债,包括迟延之追讨索债、诉讼、退休金、政府罚款(不论有否争议)或其他政府的类似征收

5 等

6.3.5公司为控股股东和其它股东提供的历次担保。 6.3.6控股股东和其它股东历次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 6.4合同

除其他章节所列明的合同外,由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签署的所有重要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协议、谅解备忘录之副本及口头协议的书面记录或备案。如果合同或协议的生效须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请一并附入。

6.4.1服务协议(如公司为之提供或被提供的仓储、运输、信息、中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或商标许可、技术服务、广告、印刷等方面) 6.4.2任何合资、联营、合伙或投资参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协议或安排 6.4.3其他重要合同

7、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及目前的营运报告

7.1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之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最近一年的现金流量表

8、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产品、市场、业务及销售

8.1各种生产产品的种类、储量以及各类产品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8.2主营产品的市场分析及销售状况 8.3主要的销售方式和定价策略 8.4过去三年销售收入统计

8.5主要客户(前十名供应商及购买商)

9、公司及其子公司竞争与前景

6 9.1所属行业的一般性信息资料和分析资料

9.2公司及其子公司已面临和将面临的在国内外市场上的主要同业竞争对手的经营之资料 9.3未来五年期的一般性市场竞争对比分析预测报告

10、公司及其子公司金融和税收文件 10.1有效的贷款文件,包括:

10.1.1人民币贷款协议及/或转贷款协议 10.1.2贷款的批文

10.1.3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汇贷款登记文件

10.1.4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融资支持之安排 10.1.5其他的融资文件

10.1.6所有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及资金往来描述 10.2公司税务结构

10.2.1公司及其子公司于最近交税年及现有未结束年度之报税表(税务规定、纳税鉴定和完税凭证或税务单) 10.2.2是否发生过税务违法行为

10.2.3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税种、税率)及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0.2.3.1企业所得税 10.2.3.2增值税 10.2.3.3营业税 10.2.3.4建筑税 10.2.3.5车船税 10.2.3.6土地使用税

10.2.3.7印花税及其他应付未付税款

7 10.2.4对近期已进行或将进行的国家税制改革已经或将对公司税务产生的影响之分析

11、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和质量技术标准 11.1公司的安全生产及消防

11.1.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最近一年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1.1.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安全生产及消防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1.2环保

11.2.1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保护产生的污染方面的描述及其采取的措施,如地表下沉、污水的处理等。

11.2.2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正在实施的或将实施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书的副本

11.2.3环保部门定期对公司的水、气、噪音、地表下沉等污染物体的监测报告

11.2.4因任何设施未遵守适用的环保法规、条例或标准(例如大气质量许可证的规定)而已收到的或极有可能收到的排污费和罚款通知或要求说明情况的通知等的副本 11.2.5自成立以来环保部门给予的历次行政处罚(如有) 11.3质量标准

11.1.1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历次获得的奖项等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文件 11.1.2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产品质量人身伤害赔偿事故

12、诉讼

12.1最近一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涉及的国内外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及虽未诉讼但影响重大的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方案及结果,包括该等诉讼或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及解决纠纷的双方、原因、重大日期、进展情况等(不管现存、将进行或受威胁会存在)诉讼或仲裁文书的副本,顾问的意见,解决方式的文件及估算的费用

8 12.2公司所知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事实之详述

13、一般资料

13.1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介绍和推荐性资料,包括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广告及企业评级、嘉奖或排行的资料等等。 13.2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经营活动的重大全国及地方法规列举(不论与前面所提供内容有任何重复),及公司所知和所应当知悉的会对公司或其附属企业的未来业务或前景产生实质性影响和作用(不论积极、消极或复杂的)的酝酿出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其他信息

13.3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进行或将进行的主要的新投资之详述(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 13.4公司董事认为对公司在政治、经济、法制、外汇管制、进口限制、原料供应、产品市场及其他方面可能对公司形成的风险因素

13.5过去5年营业以及未来5年的计划,尤其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模、资产及业务的拓展计划及包括开支在内的可行性探讨

13.6其他公司董事认为与与公司的经营相联系的重要资料

第三篇: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如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2> 申请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1份)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1份)以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其中所租赁(借用)的房屋为宾馆、旅店营业场所的,可提交宾馆、旅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所租赁(借用)房屋为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租赁(借用)房屋为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的,提交市、区人民政府或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并提交标明具体位置的平面图(复印件1份)。

住所(经营场所)请按照房屋产权证明上标明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具体到行政区、街道(路)名、门牌号、房号。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 申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属于国务院决定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出资额的实缴情况。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同时提交验资证明。

6、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 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任免职文件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或投资者委派决定(投资者签署)。

任职文件中应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投资者等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无需提交决议、决定或任免文件。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属于外国(地区)或台港澳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护照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需提交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 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外商投资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须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复和人民政府的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其中属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的只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他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的企业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前置审批目录执行。

3、变更股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提交符合该规定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原件1份);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3)境内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者经公证的遗嘱等,原件1份); 境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及经公证认证的股权合法继承文件(原件1份)。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经公证的监护人代为签名并提交监护人的公证文书(原件1份)。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原件1份)。

(5)经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股权划转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原件1份),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生效证明书(原件1份)。

根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股东的,还须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5、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应当一致。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国(地区)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应按上款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原件1份),但已由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香港、澳门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居民可提交其所在地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7、新增外方股东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因公司股东变更导致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按照《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

<6> 申请公司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横琴企业“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签署);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原件1份)。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如已经审批机关审批、备案的,提交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的一致,同时提交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各1份)。

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1)中方投资者: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及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属于企业的,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属于其他类型的,提交法定的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外方投资者:

属于非自然人的,应提交含有相关变更信息的商业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并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属于自然人的,提交含有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护照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1份),其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该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含有姓名变更内容的身份确认书、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属于某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1份)。

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备案,按相应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 申请变更公司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申请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公司资产审计、评估、实收股本的情况。

<8> 申请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1、有限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原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业务相应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登记文书(原件)。

5、如涉及外资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组织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该组织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该组织机构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代理人或代理人的经办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经办人签署。 ◆以上所提交的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签署”是指签署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名;属于非自然人的,由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证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外国(地区)企业由其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即有权签字人)签名。

第四篇:公司类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3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公司类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一、客户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及贷款卡查询结果;

(五)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申请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依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信贷业务材料

(一)申报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与借款原因和还款来源直接相关的合同、订单等商务文件。

(四)申报固定资产贷款,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客户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客户申请(原件);

(2)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3)项目有关背景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客户申请已经审批并通过的项目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只需提供客户申请。

3.客户申请对未审批的项目出具贷款承诺书和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应区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③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2 ④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项目申请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核准受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③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④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供: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和特大型集团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如有);

②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③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原件或复印件)及其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④拟争取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房地产贷款,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承担

3 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批准文件;

2.申请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投资计划、扩初设计以及批准文件、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如已获得《商品房销(预)售房许可证》等文件,也应同时提供;

3.项目开发建设自有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资料; 4.项目租售方案及有效的收益分配协议;

5.如贷款项目收益不足以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还应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可用于还款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6.如借款人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应提供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7.申请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的有关文件; 8.农村信用社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担保材料。

(一)保证方式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4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最近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6)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个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的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和近期报表;新设立法人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及背景、新设法人的验资证明;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7)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

3.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发包人同意该保证

5 担保的书面文件。

4.合伙企业为保证人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同意保证的书面决定。

5.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金融机构或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

(2)担保基金已存入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

(3)担保责任余额清单;

(4)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6.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的批文;

(2)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

(3)保证保险合同及保证保险单。

7.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明;

(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

6 明,或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5)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抵押方式

1.抵押人应当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抵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同一抵押物已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证明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押人纳税情况证明等。

2.抵押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7 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其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6.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7.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应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8.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9.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10.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11.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12.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应有房屋共有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

9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农村信用社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由前述各款规定的抵押物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具的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13.以民用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14.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15.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6.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三)质押方式

1.出质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6)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7)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出质人欠税情况证明等。

2.出质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和结婚证;

(2)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

(3)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3.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有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4.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有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增值税发票

11 的,可提供其他发票)。

5.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凭证式国债,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凭证式国债的书面文件。

(2)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没有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

6.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委托贷款社向存款社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3)存款人在存款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7.以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储蓄存单(折),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储蓄存单(折);储蓄存单(折)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供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储蓄存单(折)的书面文件。

(2)存款人在存款社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3)以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个人储蓄存单(折)质押的,除需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农村信用社与存款机构签订的质押止付协议。

8.以仓单质押的,还应有仓单或仓单持有凭证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9.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有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和重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

10.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3)出质人为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借款人为出质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文件;

(4)出质人(作为发起人时)持有国有股已自该上市公司成立之日起超过3年的证明文件;

(5)出质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的证明文件;

(6)出质人以国有股质押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7)借款人承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的书面文件;

(8)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公司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3)由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除需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出质股东将其股权质押并将股份出质完整、及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书面决议。

12.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材料;

(2)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3)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5)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质押的批复。

13.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公路建设经营项目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2)省级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

14 的书面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公路收费文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关于公路收费站数量、站点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收费标准批文);

(4)公路建设经营项目各投资人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书面决议;

(5)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同意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批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无须经其批准的除外);

(6)有关各方签署的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

14.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还应有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出质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电网经营许可证及有关电费收费权的批准文件;

(2)出质人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未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的出质人,应有其基本账户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电费划转协议);

(3)出质人已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代收电费协议的证明材料。

15.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还应有下列材料:

(1)具有现金价值且出质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的人寿保险单;

(2)出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3)开具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的载明保险公司负责对质押保单进行核实、计算现金价值、办理出质登记和止付手续等内容的银保合作协议;

(4)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同意质押的书面承诺;

(5)投保人没有拖欠保险费(若以分期形式缴交保险费的,必须已缴纳了最近一期保险费)的证明文件。

16.以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还应有商标注册证及出质前该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批准文件。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还应有作品权利证明、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第五篇: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清单及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

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 字号+(北京)+行业特点+有限公司 ;  字号+行业特点+(北京)+有限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拟设公司名称,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1. 拟设公司名称;

2. 全体投资方的中英文名称及出资比例; 3. 投资方开业证明复印件 4. 《委托书》需全体股东签字(1份原件) 5. 注册地址在哪个区; 6. 注册资金多少万;

外资公司注册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 公司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核准 注册资金需达到5000万以上。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限国家工商总局核准范围内

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 需提交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意:英文字母不的有含义;(限北京工商核准范围内)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办事流程:

1. 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第二步:外资公司注册办理商务委员会审批

一、办理商务局批复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 申请书(原件)

2. 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原件) 3. 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原件) 4. 董事人员委派书 (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原件)

5. 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

6. 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7. 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注意:资信证明中必须对企业的信用有句评价。例:该账户往来正常,该账户活跃。如果资信证明上写了银行的存款金额,该数字需要大于北京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 8. 新设立公司房产使用证明(含租房协议、房产证明,复印件)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 行政许可申请表

12. 全体董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 (清晰复印件) 13. 投资方上一审计报告; 14. 进出口商品目录

注意:上述文件如是外文的,都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 所需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步、外资公司注册办理技术监督局(赋码) 1.批复(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赋码申请表

 所需时间一个工作日

第四步、办理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 2. 批复(原件) 所需时间一个工作日

第五步:办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已包含税务登记证,代码登记包、统计登记包)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需资料:

1、工商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新办国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所需材料见附件)

5、企业章程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身份证明、监事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指定(委托)书》;

9、 企业秘书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随便个自然人就可以)

10、 公司财务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随便个自然人就可以)

第六步:刻章,公安局备案及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1. 营业执照 2. 批准证书 3. 刻章申请

4.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步: 外资公司注册办理外汇登记(银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 第八步:设立投资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第十步:设立人民币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第九步:设立投资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第十步:设立人民币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第十一步:资本金到位办理验资报告(按章程中约定时间) 外商验资所需材料

1、公司执照、批准证书、开户许可证

2、以前历次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合同、股东身份证明

4、外汇业务登记凭证、业务核准件原件、 进帐单原件、报文

5、银行询证函(提前向本所取)

6、涉外收入申报单

7、以上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其他均为复印件。

8、公章

第十二步: 地税所申办报到(柜台报到填表) 1.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分户通知书 2.车辆情况登记表

3.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出租方代码号) 第十三步:国税局申报报到

企业会计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 2.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7.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8.已帖印花的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租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10.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公章、人名章

12.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1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新开业纳税人)

一、业务概述

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查验、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相关规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注具有法律效力的签章及签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并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下同)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北京联合国际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办照网: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建外SOHO)12号楼504室 联系电话:010 58697439 移动电话:13801392625 传

真: 010 58696912 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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