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

2023-01-22

第一篇: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档案管理

2004-9-13 14:50:20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档案管理

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制的全面完成和我围加入WT0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执业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划其执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档案管理制度作为造价咨询机构每年年检的必要内部建设制度,理应受到造价咨询单位的高度重视,这是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的一项基础。也是咨询机构“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水发展”的具体体现。首先,我们来看一看工程造价档案工作的对象: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具有保仔价值的资料;下面,我们着重论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档案的作用和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档案的重要作用

工程造价档案是国家档案部档案的一部分,具有档案的一切属性_,同时也有自身的作用性。

1.1作为工程造价资料的组成部分,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和借鉴

1991年11月,建议部印发《关于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正式意见》,标志着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正式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累积制度是工程造价汁价依据的基础,对于加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造价咨询档案作为工程造价资料的组成部分,同样为政府投资决策、造价管理部门各类定额的编制、施工企业制定内部消耗量定额以及建设单位确定工程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研究同类工程造价变化规律等许多方两发挥着作用。它提供的技术数据和技术

指标直接服务于工程建设,促进什会经济的发展。

1.2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防范审计风险,减少法律责任的重要保证

工程造价档案以各种文字、图表和多媒体、电子文件等多种形式表现,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过程历史记录。规范完整的造价咨询档案,在咨询机构同委托单位及被审核单位相互间发生双边或多边经济纠纷、产生法律诉讼时,可就此依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作为法律事实,来证明单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明确各方过失、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和以其减少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机构和权利和经济利益。

1.3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提高审核质量的重要环节

工程造价咨询档案制度的完善、标准与否,反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小核质量的禹低,它规范着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促使其建立责任追究体制。结合当前实际,我们更应充分认识到目前造价咨询市场还存在各种弊端,造价咨询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执业行为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文什的要求,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执业素质高低不同等事实,这就要求造价咨询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让其成为保证审核质量的强有力屏障,同时也是对主审人员和辅助审核人员一种制度上的管理和约束,起到事后监督(事后控制)的作用。

2造价咨询机构如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

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这就决定造价咨询档案由其自己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只有从人员、制度、机构等方面人手,才能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使档案工作制度化

造价俗询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这些制度同样应在严格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下,按照工程造价档案所包含的内容来进行。只有档案制度建立、健全,才可能使工作人员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2.2践证明加强档案的分析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造价咨询档案收集整理后,并不是放之高阁,而是要将档案发挥最佳效果作用。由于造价咨询工作从建设工程投资决策开始,随着设计、招投标、施工的不断进行,直至工程竣工结算的整个过程,而且涉及的工程类别多,牵扯的范围广,结合造价咨询档案资源,分析同类工程工程造价变化的规律和内在联系,为每一阶段、每一项工程造价的确定,特别是施工预算审核对比审查法和分解对比审查法的运用,提供参考和依据。

工程量清单和消耗量定额实行后,工程招投标由定额计价模式改变成清单计价模式,而清单报价的关键在于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造价咨询机构可利用原审核档案确定本地区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档案记载的成功索赔案例作为处理类似工程索赔的借鉴。

档案的有效利用,必将减少造价咨询工作的劳动量、强度和提高审核的准确率、效率。

2.3加强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确实保证制度落实

制度的建立在于落实,制度的建立在于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无异于纸上谈兵。造价咨询机构应落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做到专人专职,同时帮助其他人员(审核人员和工作人员树立档案意识,养成平时保留档案资料、及时上交的习惯。另外,造价咨询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所建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请咨询机构可利用这一优势,结合掌握的求或要求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其它造价咨询机构档案管理经验的交流。

2.4加强造价咨询档案管理的现代化,适应时代的变化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办公现代化设备的运用,使档案管理现代化成为可能。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以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与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进行有机结合,它使档案管理的各个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从而提高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造价咨询机构运用电子汁算机对档案进行编旧、检索、借阅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能力,为造价咨询提供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适膨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要求。我们存使用已经证明是有效的传统档案措施的同时,广泛运刚新的科学技术,必将促进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工作。

2.5加强档案法制宣传,培训档案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造价咨询机构应加强对《档案法》及有关法规文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意识和法制概念,

形成有利于造价咨询机构档案管理的环境;其次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让其熟练掌握档案相关业务,熟悉汁算机和工程造价初步知识,成为档案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总之,造价咨询机构不断完善自身各种制度的情况下,加强档案制度建设,并在工作中积极执行,为造价咨询机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孙中政山东省枣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孙中峰贺晓飞山东肖枣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二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3造价工程师考试全攻略考试时间考试介绍考试地点合格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

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

第三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定稿)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第

(六)项和第十条第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项、第

(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第四篇:造价咨询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积累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体现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更好地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咨询单位为委托方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过程中,记录和反应业务项目中直接形成的,与咨询报告表述意见一致的有关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复印件)、照片、图片等形成的载体。具体包括:

(一)与委托人签订的《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的推荐格式内容。

(三)所有工作底稿,包括: 1报告拟稿; 2现场勘察记录表; 3取费核定计算程序表; 4定额子项核定表; 5材料差价明细表;

6复核工作记录及调整、修改工作记录等; 7与审核结果相关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等;

8必要的签证及相关证明;工作底稿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四)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送审的工程预(结)算书(复印件)。

(六)工程计算书。

(七)建设、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签证单。

(八)材料购货合同或采购发票(复印件)

(九)实施过程中建设、施工、咨询三方的会议纪要、现场记录、取证记录集相关的文字资料。

(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登记表及清退资料清单。

第三条: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宇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预算、施工结(决)算 、项目后评估;编制审核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及相关的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条:归档案卷封面编写的要求:

(一)卷内标题,注明该案卷项目名称。

(二)起止时间,填写本案卷材料形成的起止时间。

(三)保管期限,按案卷的重要复杂程度填写永久、长期、短期。长期一般为20年,短期一般为10年。

(四)单位,填写本单位名称。

第五条: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用目录索引档案内容,并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顺序号,经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归档。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由专人负责。对已逾期的案卷和无保存价值的案卷登记造册、清点核对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负责监销。监销报告应立卷归档。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返工。案卷立好并验收合格后负责接收保管,不得擅自借阅、损坏、遗失或将档案占为己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许可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申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申报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和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注册在申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职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周岁计算)。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人数的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股东出资人中,专职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作业绩,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中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及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人代表签发的申请报告到审批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 审批中心应当在颁发咨询资质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资质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省造价总站。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资质延续申请按照本细则第

七、

八、

九、十条规定的程序和申请材料内容上报。

第十五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企业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以及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审批中心办结后15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的,应将变更的相关材料报审批中心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区域变更的,需经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由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变更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咨询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执业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会议纪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四)经营地址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变更后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联系人(在变更报告中注明);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注册资金及股东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验资报告复印件;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出具的股东变更核准通知书;新增专职造价工程师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含两个企业的造价咨询部门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合并后的企业工作业绩可以承继两个合并企业的原有工作业绩总和;合并后企业取得资质时间按照原合并的两个企业中取得资质时间较长的一方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需向审批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一)各合并(分立)企业的合并(分立)协议;

(二)各合并(分立)企业同意合并(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三)合并(分立)后企业的章程和出资人协议;

(四)合并(分立)后企业的工商出资证明;

(五)合并(分立)后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的按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六)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若干阶段)的造价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规定,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执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合同主要内容;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先持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到审批中心办理资质验核手续,并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审批中心办理的资质验核手续证明;

(三)与委托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存档证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造价总站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外(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总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交纳的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地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常驻专职人员的人数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聘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的凭证必须齐全;

(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所在地,并不作为核定总公司资质的人数。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九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0日内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咨询成果质量;

(三)企业的执业行为、职业道德是否规范和符合行业指导规程;

(四)企业咨询合同的规范性和履约情况,企业咨询项目的统计和备案情况;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部或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四)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无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五)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六)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活动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下一篇:工程质量工作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