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银行个人理财论文

2022-04-20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机构银行个人理财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在全球金融环境发生改变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日益则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尤其是在银行业的发展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金融机构银行个人理财论文 篇1:

浅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摘 要】“互联网金融”无疑是今年以来金融界最火的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必将极大地转变现有的金融生态,对金融机构尤其是传统商业银行产生巨大影响。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已经渗透到众多传统行业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给传统的商业银行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革命,还是运用新技术对金融业的改造?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集中主要商业模式的介绍,分析其对于传统银行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商业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要弄清楚互联网金融,首先要明晰金融的定义,广义的金融泛指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融通有关的经济活动;狭义的金融,一般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是指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本文取狭义的金融,也就是说,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具体的解释: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会化网络和数据挖掘等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二、互联网金融得以兴起的原因。

互联网自身的公立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中介性和平台性,通过互联网实现信息的匹配、增强风险制约能力,推动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创新,很大程度上改造、完善金融模式和服务。互联网现在或未来会极大转变传统金融的运转模式,比如金融服务渠道的互联网化和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等,对金融构成五要素(对象、方式、机构、市场及制度和调控机制)进行重塑。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有其自身的理由,也有时代的理由。随着金融深度和广度的提升,大众金融需求呈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传统金融的边界和市场无法充分完成用户需求。一方面,传统金融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可以大幅减低顾客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同时大幅降低实体店服务数量进而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体系过于集中及庞大形成的低效率及覆盖盲区吸引民间机构尝试突破金融壁垒,由于没有严格监管及臃肿机构设置,这些机构的决策更贴近市场,而且对民众需求的敏锐度高,机制和模式优于传统金融机构,解决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由于运营成本、业务触角等导致的金融服务盲区理由和涉足传统金融低效率的部分领域。

三、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按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将其划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三大类。

对于流行的互联网金融的观点,针对传统银行的业务进行了简化拆分,一个是信贷类的互联网金融,带有风险特征,核心是风险的管控;一个是非信贷类的互联网金融,不带有风险特征,主要是做渠道,对应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主要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第三方支付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从发展路径与用户积累途径来看,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款暂由平台托管并由平台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在此类支付模式中,买方在电商网站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待买方检验物品后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平台付款给卖家,这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络贷款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P2P平台的盈利主要是从借款人收取一次性费用以及向投资人收取评估和管理费用。贷款的利率确定或者是由放贷人竞标确定或者是由平台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情况和银行的利率水平提供参考利率。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控方面有的放矢。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四)信息化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

四、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不可避开地在结算费率及相应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领域给银行带来挑战。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关系由最初的完全合作逐步转向了竞争与合作并存。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走向支付流程的前端,并逐步涉及基金、保险(放心保)等个人理财等金融业务,银行的中间业务正在被其不断蚕食。另外,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其系统中积累的客户的采购、支付、结算等完整信息,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联合相关金融机构为其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信贷等金融服务。同时,支付公司也开始渗透到信用卡和消费信贷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的业务重叠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对商业银行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

从P2P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的特点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对利率市场化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由于其参与门槛低、渠道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社会的融资渠道。但从目前来看,P2P网贷暂时很难撼动银行在信贷领域的霸主地位,无法对银行造成根本性冲击。P2P针对的主要还是小微企业及普通个人用户,这些大都是被银行“抛弃”的客户,资信相对较差、贷款额度相对较低、抵押物不足,并且因为央行个人征信系统暂时没有对P2P企业开放等理由,造成P2P审贷效率低、客户单体贡献率小,以及批贷概率低等目前状况,并且很多异地的信用贷款,因为信贷审核及催收成本高的理由,不少P2P平台坏债率一直居高不下。P2P网贷平台还处于培育期,用户认知程度不足、风控体系不健全,是P2P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从短期来看,P2P网络贷款平台很难对银行利润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能够通过海量数据的核查和评定,增加风险的可控行和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对于风险发生的规律性有精准的把握,将推动金融机构对更深入和透彻的数据的分析需求。虽然银行有很多支付流水数据,但是各部门不交叉,数据无法整合,大数据金融的模式促使银行开始对沉积的数据进行有效利用。大数据将推动银行创新品牌和服务,做到精细化服务,对客户进行个性定制,利用数据开发新的预测和分析模型,实现对客户消费模式的分析浅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及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影响以提高客户的转化率。

(四)信息化金融机构

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银行都在自建电商平台,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电商的核心价值在于增加用户粘性,积累真实可信的用户数据,从而银行可以依靠自身数据去发掘用户的需求。建行推出“善融商务”、交行推出“交博汇”等金融服务平台都是银行信息化的有力体现。从经营模式上来说,传统的银行贷款是流程化、固定化,银行从节约成本和风险制约的角度更倾向于针对大型机构进行服务,通过信息技术,可以缓解甚至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理由,为银行和中小企业直接的合作搭建了平台,增强了金融机构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职能。但更为重要的是,银行通过建设电商平台,积极打通银行内各部门数据孤岛,形成一个“网银+金融超市+电商”的三位一体的互联网平台,以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及挑战。

五、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商业银行系统是一场革命,面对变革,商业银行也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有效的应对,可以说,只有经历过互联网金融这场革命的洗礼,中国银行业才会真正建立成熟健康的现代银行体系。

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在一些细节上的创新是出色的,但动摇传统银行的业务为时尚早。对于传统的信贷业务,并没有创新新的风控技术来有效降低风险,或者应用范围有限,也没有动摇银行立行的根本,存款。对银行的影响不大,可作为传统信贷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对于非信贷业务,互联网金融是有潜质逐渐渗透到大众生活中,建立一种崭新的渠道,而且,互联网金融以用户为中心的思想对用户更友好,方便快捷,这也是传统银行需要借鉴的,这一方面,传统银行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关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变革,拥抱变化。

作者:赵芳卿

金融机构银行个人理财论文 篇2:

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趋势

摘 要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金融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在全球金融环境发生改变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日益则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尤其是在银行业的发展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本轮危机过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战略会发生一定程度转移,以力争扩大客户资源,发挥自身优势,从而大力提高市场份额。

关键词 后危机时代 外资银行 发展趋势

一、危机后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趋势

1.金融危机难以阻碍金融全球化的进程

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存在的两个趋势,金融全球化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抗拒的一个潮流。虽然此次金融危机带来的连锁反应波及全球,在全球范围内也出现了反对金融全球化的声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的大趋势下,金融全球化也将进行下去。但与此前金融全球化进程有所不同的是,危机后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力量以及发展重心可能会有所不同,且面临的监管环境也将发生变化。

2.危机后全球金融市场格局重心逐渐转移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业损失惨重,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难度较大。而同时新兴市场国家金融业损失较小,而且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必然会推动金融业等虚拟经济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速全球经济格局的转变,同时也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重心逐渐发生转移,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金融市场规模将大幅提高,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将处于加快转变之中。

3.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虽然危机中欧美银行业遭遇重创,很多大型银行亏损严重,且由于货币贬值和去杠杆化而导致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银行业竞争的天平向发展中国家市场倾斜,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提升了其竞争力。不过同时也应注意到,虽然发达国家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但其在全球银行业竞争中的霸主地位并未得以改变,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型银行在全球银行竞争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尤以美国为例,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通过注资、并购等形式,使美国的6大银行和5大独立投行发生天翻地覆的剧变,在全球前25家大银行中占据6席,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和花旗银行超越英国汇丰银行居前3位。而且日本3大银行也未受重大影响,继续居于全球25大银行之列。

4.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力度将会加大

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监管不力有直接的关系。这次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国家的监管当局都认为危机的发生与监管理念没有跟上金融系统的变化有关。因此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监管在监管理念、监管规则、监管方法等方面开展根本性改革。首先,金融业监管方面将会扩大监管范围,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监管。其次,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约束将会加强,如限制过度杠杆以及加强金融交易信息披露等。未来监管当局会加强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的控制,除纯经纪业务和结算服务外,所有业务均应有资本约束。同时会加强场外市场交易的监管,要加强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各国应扩大对本国金融监管范围,对所有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产品与衍生品及金融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确保各金融市场之间监管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防范跨行业风险。

二、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全球金融环境发生改变的大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日益则为全球金融机构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尤其是在银行业的发展方面,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

1.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市场潜力巨大

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救市措施和经济刺激政策,使得中国经济率先从金融危机中复苏。同时,中国的银行业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成功的经受了考研,显示出多年来金融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经过危机的洗礼,我们看到中国的金融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以及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以及危机后全球金融业重心呈现出向亚洲转移的新趋势,这些都凸显出中国金融市场未来发展的潜力巨大。这种巨大的发展潜力不仅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为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银行市场远未饱和。

2.危机中部分外资银行在华业务不降反升

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虽然外资银行所受损失要远远大于中资银行,但那主要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所受到的损失要小很多,甚至有些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更为迅速,与母国银行的业绩形成鲜明对比。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信心和投入都没有受到重大影响。而且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环境相对要简单,外资银行在中国面临的机遇也较好。

3.外资银行在管理与技术等方面拥有强大竞争力

相对于中资银行而言,很多外资银行在经营理念、产品创新和人才管理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正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所特有的优势。

在经营理念方面,外资银行一直把盈利性放在首位,而且秉承以“客户为导向”的理念,注重对客户具体需求的调查和沟通,通过细化市场等方式为客户量身定做个性化服务。而且注重盈利性的同时,还强调安全性和流动性,这说明同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商业化程度较高。产品创新也是外资银行同中国银行业竞争的优势。目前,中国国内大多数银行的主营业务依然集中在存贷差方面,利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80%甚至更高,中间业务收益仅占总利润的10-15%。而外资银行的主营业务则是中间业务,而且中间业务收入、资金交易收入和利息差收入约各占三分之一,比较平衡。由于中间业务所具有的高盈利性和高服务性,未来银行业竞争的核心必然将集中于中间业务的竞争。而在此方面外资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利用其丰富的金融创新经验,在个人理财、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领域发展客户群,提高在中国的市场份额。此外,外资银行还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24小时快捷的咨询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差异服务,这种技术上的硬件优势极其派生的服务优势是对中资银行的巨大考验。

三、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1.危机后外资银行遭遇信誉危机,在中国市场份额下降

金融危机下,因为国外母公司的亏损严重,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也遭遇了巨大的信誉危机。金融危机之前,很多客户被外资银行提供的高投资回报率所吸引,但危机爆发后,这些客户很多都迅速转向中资银行更为安全的投资。为此许多外资银行流失很多客户资源。除此之外,危机发生后中国启动巨额经济刺激计划,信贷投放总量增长30%,但外资银行在拓展业务过程中并没有能借势取得发展。中资银行原本就在整个银行业体系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外资法人银行所占比重相当低,而经过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进一步下滑,目前市场总份额维持在2%左右。

2.外资银行可能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

虽然中国金融业绝大部分市场都已开放,但外资银行对中国的监管环境依然存在担忧,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现在外资银行必须要应对不断加强的监管力度,其中包括新账户的开立指引、客户账户余额对账、针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新限制以及理财产品的推出。这些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对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生存与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3.中资银行的竞争将成为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最大对手

金融危机发生后,同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所受冲击较小,并乘此机会缩小了与外资银行的差距,随着中资银行服务能力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其在中国无与伦比的网点优势,外资银行面临着比其他因素更为严峻的形势。在理财、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等业务领域,中资银行都在不断努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促使外资银行在优质服务上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而外资银行在创新方面的能力和优势却因为各种限制而无法完全施展,这使得外资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倍感压力。

四、后危机时代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趋势与策略分析

1.完善东部重点城市布局,加大中西部中心城市的网点建设

2010年是中国经济走出危机后巩固提升的一年,在各项区域发展规划统筹协调之下,中国经济有望实现更加均衡和谐的发展。尤其是中央政府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推出,为广大中西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了诸多机会,尤其是对中西部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必然会带动当地对金融机构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以追求金融资源为战略目标的外资银行必然会在完善东部重点城市网点布局的同时,加速对中西部中心城市金融市场的开拓。而重庆、成都、西安等城市将成为外资银行中西部布局的重点,同时安徽、内蒙古、广西、海南等省区有望成为外资银行青睐的新热点。

2.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将加速亚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步伐

虽然亚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要迟缓于欧美银行,但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亚资银行加快了在中国的发展。恒生银行、富邦银行、香港大新银行、马来西亚联昌银行等纷纷加大对中资银行的股权投资。而且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以及EPA补充协议六的影响将进一步显现和两岸金融合作备忘录的正式生效,东南亚地区银行、香港地区银行和台湾银行都将加大对内地市场的渗透,这也是中国在亚洲经济中影响力不断提高及于亚洲地区经贸联系日益密切的大背景下,亚洲银行加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所表现出的利益诉求。

3.加大农村市场建设力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一种新的现象,即外资银行“下乡”,汇丰、渣打开设了多家村镇银行,而花旗也在湖北公安县、赤壁县和大连瓦房店等先后设立多家贷款公司,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广大的农村市场,这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前景广阔,但为农村市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非常单薄,这种尚待大力开发的农村市场,将成为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新机遇。

4.业务发展突出自身优势,加大中小企业市场开拓

在具体业务实施开展方面,未来外资银行将继续利用自身优势,深入挖掘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创新和加强风险控制,同时会加速银行卡、个人消费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等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外资银行逐渐由多年来重点面向大型企业集团等高端客户的战略转移为亲民策略,这是因为外资银行认为中国中小企的融资困境对金融机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契机。因为一方面中国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存在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如果想加快在中国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发展庞大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以此来破解网点稀少、客户资源欠缺以及存款和贷款额度的政策限制等方面的劣势。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其强大的全球网络和国际清算系统,帮准中小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中小企业拓展业务,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刘鹏.后危机时代欧美银行业的几个趋势.中国金融.2010(6):69-70.

[2]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外资银行在中国.新金融.2009(8):22.

[3]顾列铭.外资银行:危机中的突围路径.大经贸.2009.11:31-32.

作者:马 冉

金融机构银行个人理财论文 篇3:

银监会2013年“8号文”释义

随着近年来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化,理财产品收益及其保值问题也成为投资者、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无法回避的问题。近期个别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或纠纷,引起了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3月25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银监会2013年“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的出台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了巨大影响,引发社会各界对银行及其理财业务的重新审视。本文对《通知》的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并就银行落实该文件的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新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析

《通知》试图规范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业务。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这些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不确定,债权有关主体及债权涉及的具体项目信息也比较复杂,缺乏较为系统的披露和约束机制,这是银监会选择此类债权资产投资进行严格规范的主要原因。此类债权资产的风险相对较高,但投资收益也较高,这是吸引银行与投资者的重要缘由。银监会规范此类债权的投资,不仅仅出于投资风险的防控,还意于防止这些投资变相规避贷款规模及贷款相关监管规则。值得注意的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界定使用了举例加概括的界定方式,但其范围极为广泛,这些资产也是近年来各类理财资金较为集中的投资去向。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对银监会的《通知》给予高度关注。

从《通知》内容来看,它所指向的理财业务也未限于个人理财业务,而应理解为既包括个人理财业务也包括非个人理财业务。这与传统上银监会侧重规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曾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仅针对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事宜。另外《通知》仅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投资,但是并不试图约束股权资产投资。不过,《通知》在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时列举了“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这里的股权性融资实质上有股权资产的含义,其具体内涵未得到明晰。股权性投资为何没有明确纳入《通知》范畴,这可能与理财资金在股权投资问题上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关。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但是《通知》在第七条规定代销代理业务的审批权问题时,则明确提出投资“股权性资产的”也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可见,该《通知》的适用范围并没有严格地局限于债权资产。

从银行资产管理角度要求构建严格的风险隔离机制

《通知》针对银行理财资金管理使用上的问题,对资金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前述规定意味着,银行理财资金池的实务将面临新规的严峻挑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机制将严格约束理财资金的流向。这不仅有助于监管机构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管,也利于投资者对其投资风险的预见。《通知》建立的此项机制是风险隔离的基本保障,既避免银行将有关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同,也避免不同理财资金之间混淆,防止银行理财资金错位错配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

《通知》还对于前述标准无法达到的机构给予了适当的过渡期,即: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这是较为务实的监管要求,因为现实中一些银行机构建立的资金池体系可能难于在很短的时间内落实前述监管要求。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要求

理财产品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关涉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涉监管当局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有效性。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对信息披露问题普遍有所涉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信息披露问题上较为具体化,即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结合销售管理要求对披露内容提出许多具体要求,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通知》虽然仅有第三条涉及信息披露,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该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可见,前述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只是何为“实质性变化”尚需监管进一步明晰,否则银行只能结合业务实际与客户做出专门约定。

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到银行和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分配,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期,理财产品收益难于达到预期的现象日增。如果银行在信息披露上未能遵守监管要求,则势必留下给投资者抗辩和主张银行承担责任的机会。

对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防控的约束大大强化

参照银行贷款流程管理。《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对理财资金涉及的投资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管理上,尤其是代销代理的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往往将投资风险归于投资者,而理财资金所涉及的各类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事宜均通过各种协议排除在自己的职能之外。但是这次《通知》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而且这里并没有明确区分是银行发行的还是其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对于其他机构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的投资,银行本无权干预其投资选择,但是银行在代销抉择时是否审查及如何来审查这些投资会引发管理上的诸多问题。从银行的角色来看,如果银行对其代销的理财产品还需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不仅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管理成本,而且一旦银行履职不当则银行与发行人的风险将会混同,这无疑会使银行陷入代理业务的背景交易风险中去。即使将理财产品投资的严格审查职责限于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其结果也会比较复杂。因为《通知》要求的审查,在流程上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即严格按照信用风险的审批流程来审核,“尽职调查”、“风险审查”、“投后风险管理”均须比照银行贷款来管理。这意味着可能不仅仅是管理成本上的问题,如果银行对此类投资事项的审查以及投后风险管理不到位,还将导致银行承担对投资者风险的“连带责任”。这种职责在监管明确之前,可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断,一旦监管规定明确纳入银行职责范畴时,就可能成为当事人抗辩银行履职不当和承担责任的直接证据,而且银行将无法通过各种合约的方式来排除银行可能陷入投资风险纠纷责任中去。事实上,近年来一些理财产品引发的投资风险事件,或多或少都有尽职调查环节的问题,这些问题该归属于信托、资产管理公司还是银行,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银行在过去实务中通常通过各方合约来排除这些风险。《通知》实施之后,将促使银行不得不更加慎重地对待理财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等问题。

量化约束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通知》为了最终防控银行所涉及理财业务风险的总量控制,明确提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与理财产品余额及资产总额关联起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里也没有将理财产品区分为银行自身发行和代理发行的情形,而是一概而论。这里的数量化控制,将严格限制银行发展理财业务的规模,有助于风险的总量控制,但是没有区分银行自身发行和其他机构发行的情形,也易于混淆两种理财业务的风险。从规则的可执行性来说,如果监管机构不建立较为庞大监管团队和相应的技术体系,有效实施该规则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它强化了任何时点上都须遵循。也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可对规则实施后的任何历史时点理财产品相关指标进行检查、分析和处罚,但银行业理财业务的数据体系是否完整、准确可能还有不确定性。这也会影响该项规则的切实执行。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管制。由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声誉和风险管控能力直接关涉理财业务风险的防控,但这些机构往往归属不同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只好借助银行渠道来适当对其进行约束。《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前述规定侧重程序化的一种约束,并没有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做出适当规制,使得规则的管制效应大打折扣。尽管强调了银行应明确准入标准、程序、存续管理和信息披露、退出等事项,但是具体要求还是银行自主决定。从风险管控来说,银行监管机构还有必要适当对准入机构的资质做些原则化的指导,甚至可以适当明确一些禁止性的标准来约束,防控银行发生不理性选择的风险。实际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投资管理机构早有所约束,即“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只是此处的约束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它限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的投资管理,另外具体管理内容上相对比较简单,只是审批流程甚为严格,须经高级管理层核准。

对代销代理理财产品的审批权进行约束。代销代理理财产品也是比较容易被银行视为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很低的业务。但是银监会《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这意味着此类业务不能由分支机构实施审批权,其目的也是为了约束此类业务在一些基层银行机构滥用代销代理,忽视有关风险的管控。

禁止银行对投资提供担保或回购承诺。这是针对部分银行在发行某些理财产品时直接或间接提供所谓的担保或回购承诺所实施的管制,其立意在于促成理财业务与银行信用风险的真正隔离,有助于真实、准确反映银行的整体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构建了较为严格的责任机制和实施时限

《通知》所构建的责任机制有两个方面:一是停止相关业务;二是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给予相应处罚。这两方面都反映了监管机构试图以业务或销售的准入制裁来约束银行,但这两项机制相对比较原则化和宽泛化。例如第一项的适用条件是“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而且规定“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这里的“立即”也很难操作,因为调查和了解前述有关条件是否实施了,需要一定的过程。第二项机制也有类似局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没有给银行实施规则的准备阶段,从实际操作来看,《通知》所陈述的诸多要求都需要大量的准备过程。例如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的对应和单独管理,按照信贷流程来管理理财业务等,既需要管理数据系统的准备,也需要相应管理制度的完善,如果自印发之日生效,则违规者甚为普遍,也影响了制度实施的严肃性。

商业银行实施新规应注意的事项

《通知》下发后,给社会各界带来较大影响,据各方分析,下发之后当日证券市场的震荡与该文件印发有关。无论此文件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文件已经成为事实,除非监管机构很快做出修正,否则银行应理性对待该文件。具体而言,需注意以下几点。

银行在观念上应尊重和重视《通知》的有关规定。尽管《通知》因为论证和准备的时间甚为仓促导致了其诸多局限,但是它毕竟是以银监会名印发的正式文件,具有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且明确了责任机制。如果银行无视或者忽略其操作,首先可能带来投资者的抗辩,因为其中若干内容是对投资者具有保护意义;其次则可能带来司法机构的挑战,如果银行与其他机构或投资者发生纠纷,司法机构可能据此文件支持有当事人的主张,从而对银行做出不利的裁判;再次,国内不少银行已经在境内外上市,如果银行不执行这些规定,也可能被银行的投资者乃至相关监管机构质疑银行的合规问题。

银行落实《通知》有关规定需要配套的技术和管理制度支持。《通知》所确立的“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需要银行将所有理财业务数据规范化、集中化管理;另外,参照银行贷款管理流程的要求,更是绝大多数银行尚未从制度上规范的问题,仅有个别银行已经推行此流程,尽管监管文件要求参照贷款管理流程,但是实际上其与银行贷款的差异,也需要构建个性化的审批流程和相应的制度。

银行在未来实施理财业务管理中应强化自身职责的履行。由于监管机构已经在《通知》中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应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尤其是履行尽职调查和风险审查职责,这意味着银行也需要对既有理财业务协议文本、章程等相关实施文件做出修改。同时,应进一步明晰银行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职责,尤其是银行与投资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方面的职责,防止相关责任过度有由银行承受。

银行应积极协调监管机构进一步明晰《通知》有关实施要求,并应促成监管机构给银行实施相关要求的相应准备过程。由于《通知》要求印发之日实施,给银行的合规操作带来很大压力,而且《通知》内容非常简单,但其涉及的监管内容非常广泛,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银行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向银行监管机构反映实施上可能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推动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和操作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作者:刘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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