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做好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法律监工作

2022-12-03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 公安部门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的不同, 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虽然公安机关已经针对四种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处理决定进行了明文规定,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活动当中, 极可能会面临若干重大问题亟需解决, 尤其基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层面考虑, 更应给予高度重视。对此, 笔者就如何对退侦案件的监督工作的提升和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一、当前退侦案件的处理情况

(一) 在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过程之中, 如果发现该案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对此所作出的无法补充侦查或无法补充证据的说明, 便对问题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在本文作者看来, 侦查机关虽然出具了有关说明, 但仍然无权擅自对该案进行处理, 而应把该案的所有材料以及前述无法补充侦查或无法补充证据的说明文书等材料一起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而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件材料以后, 由检察机关对应的承办人就公安机关的无法补充侦查的说明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审查, 而且, 在必要时, 收到移送材料的检察机关应依据刑诉法第171条之规定, 对案件自行侦查, 也可以由检察院通过内部讨论或检委会会议的形式, 在经由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批准后, 对该案给予决定起诉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二) 在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过程之中, 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在同一案件中新发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该案中同一犯罪嫌疑人的新发现罪行, 如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新发现的罪行应当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 将该意见书连同原材料一起移送检察院审查。

(三) 在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过程之中, 发现原定事实有很大变化, 而根据法律规定又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侦查机关发现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实, 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 侦查机关都应当重新提出意见, 并将退侦案件的处理结果向退查的检察院进行书面通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之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撤销案件。

二、因退侦查所导致的羁押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对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进行哪些审批手续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 各个地方的检察院的做法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地方检察院只需公诉科科长出具审批意见, 有的地方检察院还需要再上报相关主管检察长进行审批。

三、如何做好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监督

(一) 要注重证据的审查和应用

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 结合最高法2013年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证据的规定, 即对证据的真实性, 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于证据的证明力,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只有在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时,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2013年的司法解释比以前对证据应该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更为具体和明确, 这无疑更有助于刑事司法的法治化进程。

检察机关在退侦过程中, 应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交的关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罪、罪轻罪重的所有证据材料, 对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都应当认真听取, 确保用于定罪量刑的事实情况都做到有据可证且证据本身并无瑕疵, 确保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本身之间无盲点、无自相冲突之处、无重大疑点, 并已对犯罪事实形成一整套牢靠的证据锁链。

(二) 检察机关应就自行侦查工作树立合法的程序意识

检察机关在办理退侦案时, 不仅需要严格依法行使退侦权, 防止有问题的案件流入审查起诉程序, 还需要防止退侦次数违规或退侦的随意化, 以免出现羁押期限超期或变相加长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

(三) 检察机关应完善退侦提纲文书

检察机关应规范和统一退侦提纲文书的格式和内容, 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和范本, 以便有针对性、规范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出具退侦提纲文书。

(四)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补充证据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在决定退侦以后, 应全面监督侦查机关对退侦案件的补充侦查情况, 依法监督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合法完成, 尤其要注意的是, 检察机关要就那些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确系极易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内容加强监督, 避免不作为或拖沓导致严重的司法后果。

(五) 检察机关应贯彻承办人员办案质量的终身责任制

检察机关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党中央的政法主管机关及最高检关于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 在工作当中, 应进一步确保对上述制度的有效落实, 对上述行为可设置和确定切实可行的报送机制。

摘要:关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 公安部门规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的不同, 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虽然公安机关已经针对四种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处理决定进行了明文规定,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活动当中, 极可能会面临若干重大问题亟需解决, 尤其基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层面考虑, 更应给予高度重视。

关键词:退侦案件,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 左德起, 韩阳.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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