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

2022-11-26

第一篇:政策性保险业务发展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 、保险止期、地块位臵(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臵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 、保险止期、地块位臵(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单户投保面积不足100亩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种植业保险承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数量时,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对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的,投保数量须以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投保数量以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承保种植业保险,应使用GPS定位、遥感等手段准确测量保险标的的四至(即地块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制作能够显示保险标的四至的地块平面图,以便出险后及时准确查找到出险地块。温室、大棚应在地块平面图中标明温室或者大棚的结构和编号。

第十条

养殖业保险承保业务中,投保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投保数量应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数量证明为准。投保种猪、生猪保险的,投保数量的确定方式应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且在保单中标注此投保批次对应的能繁母猪数量。上述投保标的均须具有唯一耳号标识,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承保。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到养殖场所实地查验,对饲养场舍进行逐舍编号,并拍摄包括养殖场标牌及大门、养殖场全景以及每栋场舍的照片。保险公司应按照养殖场的实际建筑规模与建筑方位,绘制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平面图需标注场舍编号、长度、宽度、总面积及投保标的饲养数量。

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经营许可资料拍照留存,经营许可资料以当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规定为准。保险公司应如实填写查验记录表,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对投保农户或者投保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进行拍照或者留存复印件。

投保奶牛保险的,须逐头拍照。照片应清晰记录耳号标识和拍摄日期,能够区分奶牛的个体特征,并建档留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及义务”等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提供的投保单应附保险条款,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盖章,确无法签字或盖章的,可按手印,确认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要求相关单位集中组织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同时应向被保险人发放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可以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履行说明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有关内容、时间、地点、对象及说明方式等信息应作相应登记,并妥善留存图片或视听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签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应遵循“见费出单”原则,即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缴保费部分后,方可打印保单。

第十六条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开具保费发票或保费收据为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费收取时间应以组织投保机构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执行保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投保的,保险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当场签收保单。对于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每一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单、保险凭证均应有统一编号,须加盖承保业务专用章。保险凭证信息应全部进入核心业务系统,实现电脑联网出具保险单及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可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或分级授权核保制度。实行分公司集中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设臵专岗、专职、专人负责农业保险核保工作,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专职农业保险核保人的有关情况。实行分级授权核保制度的保险公司,应逐级设臵核保人,并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各级核保人以及核保权限。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核保业务操作流程及对核保人的考核办法。各级农险核保人经保险公司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核保人不得兼做业务,或兼任核赔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投保信息、承保公示资料、权属信息(种植业)、经营许可资料和查验记录表(养殖业)、地块平面图(种植业)、养殖场全貌平面图(养殖业)、存档照片(奶牛)以及其他承保相关资料应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其他投保信息存在错误的,应经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以批单形式进行更正。

第三章 理赔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接报案工作集中到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通过统一的7×24小时报案电话及核心业务系统报案环节受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对于系统报案登记时间超出条款约定报案时限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报案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对于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接到农户报案诉求的,应立即引导或协助农户拨打公司统一报案电话进行系统报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案受理人员应至少记录以下报案信息:投保险种、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受损情况、报案人身份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上述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中,应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立即派出查勘人员于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查勘损失,拍摄查勘照片或摄像,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客户联系并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种植业保险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应根据保险标的生物特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查勘,按最终查勘定损结果出具现场查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现场查勘报告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项目应填写完整、规范,并经被保险人及查勘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现场查勘照片或摄像内容应包含拍摄日期以及报案号信息,并上传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理赔案件一一对应,确保查勘照片真实、准确。保险公司应对养殖业保险出险标的拍摄角度制定统一规范,保险标的具有标识号码的,应清晰摄入标识号码。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款为准绳”的定损原则,当与被保险人就核定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保险公司填写定损单,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应设臵合理的比例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复核。

同一乡镇区域内同一险种承保的保险公司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时,各保险公司应在定损前进行会商,根据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明确定损原则,统一定损标准,确保不同保险公司对同一类损失的赔付金额公正、公平。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将查勘定损结果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缮制具有分户明细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起始及结束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保险公司应明示联系方式,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注明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银行账号,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电话,确保赔款如实发放至被保险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农业保险赔款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名下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实现“零现金直赔到户”,并留存银行有效支付凭证。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索赔,须出具委托书,并持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保险公司应将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一并拍照留存。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对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的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支付赔款。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分户理赔清单后10日内支付赔款。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拒赔案件管理。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内容包含:出险情形简单描述、拒赔原因、依据的具体条款以及后续处理方式。拒赔通知书应由核心业务系统打印。同时,保险公司应留存包括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书面拒绝赔偿通知书在内的全套理赔材料。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妥善处理拒赔案件的报案信息,及时录入核心业务系统并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拒赔原因和经办人员。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不得以拒赔为由不允许农户拨打统一报案电话或不将农户报案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案件注销管理。案件注销应符合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系统或书面审批记录。注销案件应进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在处理流程中注明注销原因、注销时间、案件经办人及注销人员。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实现系统勾稽校验功能。险种、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理赔信息须与相应的承保信息一致;受损数量、赔付金额等理赔信息应与承保数量、保险金额等存在逻辑关系;财务支付的银行账号、收款人名称应与承保时记录的银行账号、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理赔信息、财务支付信息与承保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逻辑错误的,不得核赔通过或者进行赔款支付。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建立快速理赔通道、预付赔款、送赔款上门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对于保险责任明晰且灾害损失严重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估损金额,于灾害发生后3日内向被保险人先行预付30%-50%的赔款,以稳定灾民情绪,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保险公司待查勘、定损、理算完成后,再及时将余款赔付完毕。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农委(或农业局)应组织成立由农业保险专家、农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可分为种植业技术鉴定组和养殖业技术鉴定组。

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协调委员会报告,由协调委员会派出专家对出险原因、责任划分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应尊重专家的鉴定结果。

第四章 业务单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业保险业务单证主要包括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查验记录表、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费收据、赔款计算书、查勘报告和赔款收据等。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单证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对保险单、保险凭证等重要单证要建立入库、发放、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承保、理赔档案,及时分类编号入册。承保、理赔档案归档入库应于保单签发或赔款支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展业宣传的各类资料均须由分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及印刷,并加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印制”字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区域险种发展特点,确需单独印制个性化宣传资料的,须向分公司申请,经分公司批准后,须加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监制”字样。

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展业宣传材料应向保险监管部门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宣传资料的内容不得违反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宣传资料均须加印使用年限,过期作废。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防灾减损工作制度,提供有效增值服务项目,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和自然灾害特点,积极开展农业保险灾前预警和灾后施救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回访制度,对农户投保及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回访比例不得低于投保农户数以及支付赔款农户数的10%。

在承保回访中,应核实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及权属、自缴保费金额、说明到户和承保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在理赔回访中,应核实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赔款金额和理赔公示等情况的真实性。

保险公司应建立回访登记表,并对电话回访录音或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场走访书面材料统一编号留存。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投诉处理制度,做到态度诚恳,每诉必复。保险公司对于直接受理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转办的投诉件,应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时效内向投诉人做出答复。保险公司应详细登记投诉信息及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内部稽核制度。保险公司应严格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承保理赔规范要求,至少每半年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质量及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比例不得低于当期承保、理赔业务数量的10%,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及时整改。保险公司应在检查结束一个月内向北京保监局和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的录入,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探索建立北京保险行业间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中所称“重大灾害事故”是指估损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承保标的受灾面积达5000亩以上的灾害事故。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会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试行)‡的通知‣(京保监发„2010‟119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ZF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业务规模不断增大,覆盖领域逐步拓宽,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各项试点逐步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2008年,中央财政在2007年基础上大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保费补贴经费预算由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2007年的25%提高到35%,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2007年的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08年底,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如表1示),同比增长112.5%,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三项指标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113%。

表1 2004~2008年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年份 财产保险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占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

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 财产保险比重 赔付金额 赔付率

(亿元)

(亿元)

(%)

(亿元)

(%) 2004 1089.89

3.7

30.3

42.8

1 75.34 2005 1229.86

7.00

0.56

5.67

81.00 2006 1509.43

8.50

0.56

5.91

69.53 2007 1997.74

53.33

2.67

29.7

5 55.78 2008 2336.70

110.70

4.74

70.00

63.23

数据来源:赔付率为赔付金额与保费收入之比,实际上是简单赔付率。以上数据根据2005~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由作者整理而得。

二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养两业的各个领域。种植业方面,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主要农作物,在2007年初期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5个品种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养殖业方面,2008年在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禽、淡水养殖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截至2008年8月22日,能繁母猪保险第一个承保周期结束,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435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4373亿元,承保覆盖面超过90%。另外,除主要农作物外,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西瓜、青稞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增了豆类、柿子、大桃等险种,承保险种已达到16个,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495亿元,惠及农户16.4万户,已覆盖全市主要农业资源的30%。

三是政策性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鼓励人保、中华联合等全国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此外,浙江等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在“ZF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的指导下,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开展渔业保险经营的探索。目前,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的商业保险公司形式、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向多元化发展的态势,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迈进。

四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2004~2008年,农业保险赔付共计117.26亿元,仅2008年农业保险就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赔款17.5亿元,奶牛保险赔款1.5亿元)。在应对2008年初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和“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仅能繁母猪保险赔款一项就近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灾区重建工作。同时,保险公司发挥在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大提升了农业防灾救灾的能力。例如,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购买相关设备及实施防灾作业,极大提高了农户在防损救灾方面的能力。 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自2004年ZF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进展,在ZF各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机遇期。但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诸多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地方ZF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ZF至今仍难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因此有的地方ZF把开办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滥收费”。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ZF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目前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二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ZF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样,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没有明确的核算界限,ZF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各国的经验表明,农作物的保险费率一般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过渡时期,农业和农村发展处于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而且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收入差距很大,农民在较低的收入水平并扣除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开销之后,其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所以即便是在现阶段ZF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的前提下,1%~7.5%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支出也大大超过了其消费能力。

第三篇: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

【摘要】2007年中央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始试点。本文分析了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及现阶段存在的欠缺专门的法律、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矛盾、缺乏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等问题,提出了重视制度建设、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完善保险制度配套措施等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对策

1.选题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我国的试验和发展,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战略部署。作为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两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然而,随着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日趋扩大、参保农户数量的日益增加,诸如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的存在,掣肘着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4 年在上海、吉林、黑龙江、江苏等地开展试点以来,保费规模和保险覆盖面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我国在2007 年开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中央财政初次决定10 亿元对六个省区实行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初期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5 个品种,当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51.94 亿元,同比增长了6 倍多。2008 年,全国有9 000 万农户参加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民获得了2397.4 亿元的风险保障。保险业所支付的农业保险赔款为70亿元,其中在种植业方面的保险赔款是46 亿元,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5.1 亿亩,有6 700 万户农户参保;在养殖业方面的保险赔款是24 亿元。上述数据均比2007 年翻了一番(以上数据来自保监会网站)。 2.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以下四项特征:一是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保险。种植业财政补贴占到保费总额的80%,农户只承担20%的比例。举例来说,种一亩水稻,保险金300元,保险费率是5%,保费总额就是15元,按上述比例计算,财政补贴为12元,农户交纳3元即可。如果这一亩水稻在成熟期遭受大灾绝收,农户即可获得300原保险赔款。非成熟期受灾,将按不同生长期确定不同的比例赔款。二是市场运作。发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三是自主自愿。在做好宣传的前提下,农户自愿参保,不搞强制保险。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协力推进,在承包、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也的重视和信任,也是保险业服务“三农”和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减少灾害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稳定和保障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通过保险机制发挥财政支持政策的杠杆效应,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带来的效益;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培育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1)从保险目的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实施贯彻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而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保险公司的个体行为。 (2)从保险形式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3)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

3. 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况

农业保险从新中国成立不久,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在云南省全省范围内办理,1959年随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而停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保险业再度兴起。人保公司以国有保险企业的体制,从支援农业的角度出发,于1982年开始进行了农险的尝试,至今已历经26年。在这26年中,经过起步试点、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由于坚持了积极稳妥的试办方针,业务从无到有,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已初具规模。2007年中央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对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2009年云南省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67亿元,同比增长2.1倍。能繁母猪保险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共承保能繁母猪253.3万头,承担风险保障25.33亿元。2010年1月至4月,包括能繁母猪在内的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共计3252.57万元,对促进农民生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3.1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云南农业保险从1983年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到2002年,该项业务共收取保费5.2383亿元,保险金额115.5亿元,赔款支出4.5684亿元,总体简单平均赔付率为87.21%,发展大致经历了(1)1983-1990年的恢复试办低速发展时期;(2)1991-1997年的较快增长时期;(3)1997-2002年的平稳发展时期。云南省作为一个以农业为主导的边疆省份,烤烟保险是目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唯一持续发展到现在的农业保险险种,具有其自身的特色。

3.2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

云南省为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保障粮食作物及主要经济作物产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了《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10,云南省财政部在继续对云南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给予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将青稞、玉米、水稻、油菜、牦牛、藏系羊、森林火灾等7个农业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地区之一,至此,云南省共有9个农业保险品种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扶持政策,投保品种基本覆盖了全省主要农特产品种和主产区,投保品种种类已达中央农业保险试点总品种种类的60%。今年,云南各地计划投保441万头能繁母猪保险、14万头奶牛保险、8万亩青稞保险、200万亩玉米保险、300万亩水稻保险、100万亩油菜保险、4.7万头牦牛保险、22.7万头藏系羊保险和12777万亩森林火灾保险,预计全省将获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20432万元。除中央补贴资金以外,云南各省、州(市)、县财政将配套资金18398万元,投保农户将获得585亿元的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了151倍,其中森林火灾保险保障比例为投保费用的1000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实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了成倍的使用效益,对各地农户学习运用金融工具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拉动农村消费需要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上数据来自云南省财政厅网站)

3.3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随着云南省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日趋扩大、参保农户数量的日益增加,诸如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和明确的长效机制,缺乏对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双方的有效培育和管理,缺乏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相关的配套机制的支持和保障等问题的存在,使农业保险日益凸显其不利影响,并制约着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欠缺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专门法律支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农业制度,对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能够保护并发展农业。农业保险是国家发展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基本来说它是准公共物品,具有公益性。云南省要想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完整的法律、法规,因此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对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扶持,中央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效支持机制也尚未形成。

云南省自2008年以来,虽然给予了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地区的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一部分财政补贴(《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保险单》云南省财政承担45%,市县财政承担15%)。全面地在全省试点,必然会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压力。由于中央缺乏明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又没有做出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因此会造成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虽然云南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但是如果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地方财政的力量十分有限,我国又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这会严重打击地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如果一直这样持续下去,也很难维持目前地方政府的有限的积极性。

(2)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双方的深层次矛盾亟待解决 在逐渐扩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进程中,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户的有效需求,因此农业保险发展得并不是很顺利。云南省农业主要由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民又没有强烈的保险意识,大部分农民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投保是一种负担。此外,农民的购买力普遍较低,购买欲望也不强烈,因此不能仅仅靠政府来补贴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由于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使农业保险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各国的经验表明,农作物的保险费率一般在2%—15% 之间,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过渡时期,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而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农民收入较低,在购买各项生活生产资料、供养子女上学等必要的开销之后,基本上没有可供自己支配的收入,所以即便在现阶段政府财政能够给予农民50% 的保费补贴的情况下,农民也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来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费。

(3)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的配套机制 目前,在试点的农业保险公司面前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难题:缺失农业再保险。在我国,各地都极易发生不同程度的旱灾和水灾,这对农业生产产生的消极影响极大。巨灾发生时,农业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额赔偿。这就导致:一方面,即使有政府补助,农户也经常认为保险费用高而“保不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因为突发性的巨大农业灾害需要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太高而“赔不起”。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机制来支持再保险和转移分摊巨灾风险,风险无法更大范围地分散,因此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经营能力,这也严重制约了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进一步发展。

4. 国内外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借鉴

从世界范围看,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较为典型的有以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模式,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模式,以及前苏联模式。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想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完善的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专设的管理机构、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另外,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险种与承保范围、保险责任、实施方式等经营层面上也有显著不同。这些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启示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益经验和一般规律,结合国情,加强制度创新,健全完善法律和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4.1发达国家政策性农业发展模式

日本是世界上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日本的农业保险是基于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来实施的,该制度被定性为“国家实施的应对农业灾害的一种经济政策性保险”。与日本农业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实相适应,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民间非盈利团体——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的模式。

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相互制保险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组织结构有三级:基层是由农民会员组成的共同抵御风险的合作社——农业共济组合;中间一级是都道府县成立的以共济组合为会员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第三级是“日本全国农业共济协会(NAIA)”——以全47个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会员。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变现在:为农业保险提供立法、再保险、资金、管理和技术支持,建立相应的业务协作机构。虽然政府的参与面很广,但是定位非常明确,仅是为农业保险提供外部支持和管理监督,保险业务的经营完全由农业共济组合、农业攻击组合联合会这样的农民组织来承担。

在日本,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了互助合作的组织模式,以农民合作社作为政府落实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的载体,既节省了财政补贴的支出(不需要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盈利)、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这种模式的另外两个好处是: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减少甚至避免定损环节的纠纷,降低交易成本。 4.2国内发达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2004年以后,我国多个省份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探索,主要形成了上海安信、黑龙江垦区阳光相互制、吉林安华、新疆建设兵团中华联合、浙江共保体等五大典型模式。这五种模式的相同点体现在:地方政府主导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兼顾运用市场和行政手段实现保险规模扩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分散风险以及实行“以险养险”等方面,这些制度设计有效推动了试点工作的开展。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开办条件的限制,五种模式在区域特色、经办主体、保险对象、保障方式与程度、政府扶持力度、扩散效应等方面有所差异。这些发展模式的探索实践启示我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财政补贴是否有力是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5.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5.1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在《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在试点期间,开展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质;

2、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4、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根据上述条件,我省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开展我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经营业务。并可委托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符合有关条件的单位协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早在2008年中国人保云南省分公司在云南省临沧市和云县、凤庆县政府分别签订了《云南临沧政策性甘蔗保险保险单》。这两单保险共承保云县和凤庆县种植的28万亩甘蔗,签单保费714万元,每亩缴纳25.5元保费,其中云南省财政承担45%,市县财政承担15%,蔗糖龙头企业承担20%,蔗农承担20%,保险金额为每亩600元。在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中,保山市腾冲县水稻、油菜保险和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政策性农业(油菜)保险试点工作中都均与中国人保公司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由此可见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是典型的政府财政财政把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5.2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重视制度建设,完善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

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及其特殊性,《农业法》和《保险法》等其他法律对其皆不适用,各国在发展农业保险时都是立法先行,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用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政策性特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等内容,从而使农业保险能够稳定、持续和透明地发展。所以,在我国还没有明确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之前,云南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避免了政府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随意性,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但仍然需要制定地方性法律文件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

(2)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探索适合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实情的财政补贴办法

目前云南省应积极采取措施,想法设法加大对基层的财政补贴力度,以激发基层保险机构的积极性。云南省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适当地减少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税款,以增加经营主体的准备金积累,使其保险费率降低,进而使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得到提高。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适度地增加农业风险基金额度,为农业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在经济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农业再保险给予支持。当遭受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时,还可实施省级财政紧急援助政策。通过逐步建立鼓励和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使农业保险在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加强宣传力度,制定系统的农业保险宣传方案

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图册、利用典型案例、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的政策、原理、条款、费率、操作办法等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只有使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和懂得国家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意图,学习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转移风险,才能促进他们积极自觉地参加保险,改善农村保险收费难的情况,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 (4)加强巨灾风险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巨灾准备金或其他风险分散方式,提高保险机构发展农业保险、旱灾保险和地震保险的积极性,为云南省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5.3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参照2011年4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要求构建多层次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机制。

(1)积极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和试点区域。

拓宽试点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一方面不断增加试点地区,另一方面努力提高试点地区农户的参保率。通过增加农业保险单位,并利用大数法则,实现在直接保险层面上、更广空间上的风险分散。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不断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形成试点险种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的长效机制,力争每年新增1至2个政策性保险试点品种。积极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等畜牧业和种植业保险试点,争取将森林保险和橡胶、甘蔗保险优先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项目。加快发展农房保险、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家庭保险和特色优势种养两业保险等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探索由农业龙头企业统一承保的政策性保险发展新模式。

(2)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保险再保险业务,使农业风险在再保险机制的基础上,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分散。 (3)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或巨灾风险的融资机制

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主要将国家财政拨款、从农险公司无大灾年份保费节余滚存中抽出的部分、农险公司的税收减免部分作为资金筹集渠道。与农业保险服务标的对应的资金还有从防灾减灾和救灾专项资金支出中抽取的部分和每年从国家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抽取的部分。

(4)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有机结合。

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保险与信贷互动机制,通过开发农业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和开展与信贷需求相关的关联保险业务,充分发挥银行利率与保险费率的杠杆机制,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 (5)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

①建立市场化资金筹措机制。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再加上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难以满足政策性产业发展的巨额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稳定的资本补充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难以为继。因此,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发挥资本市场资金融通的功能.建立市场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如发行由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从社会投资者手中筹措资金,或利用国际金融市场。通过发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与此同时,还可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这类贷款期限长、数额大、利率低,正好符合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的基本要求。另外.还应进一步探索新的国际融资方式,如项目融资等。

②建立多样化资金运用机制。公共性、政策性、低利性的放款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运用资金的最主要方式,在保障偿付的基础上,还应尽可能坚持农业保险基金运用的多样化,利用资本市场进行保险资本运作.以促进农业保险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均衡.如允许农业保险基金投资优良证券品种等。

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设立农业灾情研究机构,分析和研究农业灾害发生的规律.以便建立超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此外,随着资本市场的完羹乓发展,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农业风险转移.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贷指数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采取像脸证券化运作方式,如巨灾债券、巨灾保险期贷、臣灾保险期权等风险证券化产品.从而实现农业风险的有效分散和转移。 6.结论

(1)关于云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种组织模式共同发展

从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的实践来看有两种比较成功的组织模式:一种是政府财政补贴、商业性保险公司代办;另一种是互助保险模式。将来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何种模式在学界和业界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话题,比较主流的声音认为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模式,也有学者主张成立农民互助保险合作社,采用相互制 模式。孙炜琳等人认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允许这两种组织模式共存。待到合作社发育成熟后,把互助保险合作社作为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方式。在初级阶段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的组织模式政府应当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和监管内容。

把互助保险合作社作为将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模式,除了互助保险能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交易成本的好处之外,还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非盈利性,而这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是相反的,现实中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愿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高额的补贴,而不是本着为农民服务的目的,否则就不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业保险市场而导致的农业保险全面萎缩;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无可厚非,因为它们需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既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追求盈利的内在要求,那么从长远来看就不适合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基本由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构成,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民缺乏自我组织能力,缺乏合作意识和动力,互助合作的组织基础十分脆弱,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又迫在眉睫,所以现阶段应扶持两种组织模式共同发展,以带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2)加快发展云南省商业性农业保险,以险养险

由于种养业得高风险,因此单纯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往往亏多赚少,这就意味着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的机构需要财政的巨额补贴才能维持运营。但是,若能够利用已有的业务网络同时办理风险较低的其他险种比如农民家财险、农机具险、农民人身险等,则可以实现“以盈不亏、以险养险”,既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够保证相关机构正常运营。例如日本《农业灾害补偿》规定共济组合经营能够盈利的商业险(建筑物保险和农机具保险),并提供事业费补贴。而我国也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农村地区的商业险种只能由保险合作社和代理政策性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营,以此弥补亏损。

2011年4月7日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着力发展云南省烤烟、三

七、花卉等优势农业产业保险,稳妥推广农村沼气保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发展和保障改善农村民生等重要领域,积极发挥保险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探索开发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起覆盖农业生产生活各主要环节和主要风险的保险保障体系,逐步建立除中央政策性保险以外的地方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并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农业保险发展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德宝,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金融研究,2009,(7);

2.陈向飞,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研究,吉林画报·新视界,2010,(9);3.许晓波、李覃勤,云南省农业保险模式探索 ,现代商业,2008(24); 4.李海军,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2009;

5.曾忠东,关于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农村经济,2004(5); 6. 孙炜琳, 王瑞波, 薛桂霞,日本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农业经济问题,2007(11);

7.2010年云南省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1.4.7

第四篇: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

“保险监管与业务发展”大讨论心得体会

现保险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全新阶段,市场的不规范,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主体增长较快,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地步,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体系的形成维护了整个保险市场,也保护了我们保险公司的发展,更保护了员工的利益。监管体系为保险公司带来最大的收益就是发展的效益,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的发展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渐渐缩小,违规操作,代理市场混乱,炒作手续费,缩减保费等行为在影响着整个市场的秩序,这就要求必须有仲裁者的控制来维护我们的效益。

其次,加快业务发展我首先找出了以下几点影响了发展的因素

一、 保险经营行为不规范

行业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保险公司没有真正形成以效益为导向的经营机制,盲目追求保险费规模,为了抢占市场,采用各种违规手段抢业务,进行掠夺式恶性竞争,代理市场混乱,炒作手续费、滥用职业权力、黑箱操作、职业贪污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 保险监管力量薄弱

保险制度改革后,加大了监管部门产品审批和市场行为监管的难度,目前,监管力量薄弱难发满足保险发展的需要。一是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中力不从心,难以对所有的违规行为进行为进行及时查处,难以真正有效遏制住市场子上较为普遍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和恶性竞争;二是人员素质上还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中懂精算的人才奇缺,不利于提高费率审批的科学性,不利于市场化条件下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和发挥;三是监管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信息化水平还较低,监管信息系统还不完善。

三、 保险消费理念不成熟

保险行业经过数年发展,投保意识总体得到了增强但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十分肤浅,尤其是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后,随着条款的多样化,消费理念的不成熟表现更为突出,投保决策过多受价格高低左右,受代理人影响,缺乏理性的比较,甄别。消费者保险消费理念的不成熟和非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车险健康发展的障碍因素。

四、 保险服务不到位

保险公司在服务方面始终不如人意,重展业、轻服务的意识仍在不少从业人员中存在,服务态度差、理赔手续烦杂、结案速度慢等现象仍然存在,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手段落后等仍未根本改观,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不利于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争对上面的阻碍因素对后期公司快速发展提以下几点见意

一、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力度,以规范促发展

要加强政府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恶性竞争行为,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从重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整顿保险代理市场,对内部管理混乱,滥用权力强制保险,炒单、卖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代理机构,取消其代理盗格,净化代理市场。另

外,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在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应积极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要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提高协会的运作效率,经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有序运行。

二、加快保险创新,以创新促发展

发展要抢抓机遇,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经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首先我们要加速服务创新,针对当阳保险市场的变化不断制订出新颖的优质服务措施和内容,如网上投保、理赔等。尽快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手段,着力发展电子商务,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其次是推行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整合业务管理资源改进业务操作流程,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车险管理水平。然后要推行技术创新,充分地运用现代科技最新成果,不断提高经营的技术含量,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积极进行技术升级,提高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最后是销售渠道的创新,实现销售渠道多样化,要进一步完善产险营销机制,提高营销员素质,制定整体营销谋略,要大力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借助互联网上平台,发展市场的快速模式,推行电话预约投保,降低销售成本,减少对传统代理机构销售渠道的依赖。

三、重视人才培育,提高人员素质,发展员工强大的动力

人才匮乏是中国保险业的最大软肋,保险公司应从长远考虑,切实树立人才到上的观念,改掉落后的用人制度,建立充好的人才选拔,培养和使用机制。一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再教育,在业务培训中既抓紧对核保核赔等专业人员的深入培训与学习外还要加强对展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提高对新条款的理解和认识,更好的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人才激励与分配机制,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越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修正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五、 加强保险宣传教育力度,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

消费者加期以来习惯于在统颁条款下的投保方式,对各家公司产品了解不多,因此加大宣传力度,成为当前发展的重要工作。宣传中一是要宣传和普及保险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风险保障意识,进行车险产品知识,投保程序,投保策略教育,投保理念教育等;二是要正确引导消费观念,客观宣传,合规合法,防止误导和同业抵毁,正确引导消费者适合自身的产品,促进保险消费理念逐步成熟。

以上就是我总节的一点点心得和如何发展和保持我们人保财险地位和优势的见意!

总结人:陈玉洁

第五篇: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空间分析

[摘要]目前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从农村团体保险市场来分析,在险种方面,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在群体方面,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当前,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也因此扩大了市场对团体保险业务的需求,为团体保险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基于团体保险的优势积累,寿险公司应该从战略高度拓展加快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新路径。

[关键词]团体保险,政策环境,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针对团体销售的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团体保险保费收入为648亿元,占寿险总保费的17%,相对于寿险业发展的初期,团体保险业务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曾经作为保险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团体保险业务,现在却处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长乏力的发展困境中。本文试图通过对外部制度、政策、环境的研究,找到制约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及未来的增长点。

一、影响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一)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给保险业发展带来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二)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

国家鼓励发展团体保险业务,但因税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给寿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给予信托型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工资总额的4%~8%不等,而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要求,原本可以从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团体养老保险,随着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取消,而没有了可列支的渠道。虽然《通则》中提到:“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

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我们可以理解《通则》中提到的补充养老保险包含了企业年金和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且国资委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中央企业以企业年金形式满足对职工的补充养老功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失去了一块重要的市场。

(三)团体医疗健康类产品未全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下发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严格按定义归类,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中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险种仅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住院类保险、意外医疗类保险、各类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险种,而对于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约同样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四)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并以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例,说明该类合同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对于寿险公司团险业务来说,年金和重大疾病类保险可以带来比较稳定且较大的资金流,而这两类产品目前均无明确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与社保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场需求较大,但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往往赔付率较高,经过前几年的发展,寿险公司对这类业务均进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类业务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盈利性险种,但由于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往往竞争比较激烈,且该类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流非常有限。

二、农村团体保险市场分析

(一)按险种分析

1.寿险公司未尝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保层面经办,制度设计属于商业保险),自1986年启动以来,到2005年全国有187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5500多万名农民参加,基金累计为300

多亿元。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认识方面没有做到完全统一,且因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乱,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区资金有很大缺口,养老保险难以推进。而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部分省市设计了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新的尝试,但均限于社保经办。目前,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以往的经验看,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参与度要比较高,制度稳定性要比较强,增强制度的信任度;(2)保费来源应多样化,包括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面,减轻农民交费负担;(3)收益率在有保证的前提下,满足农民较银行存款高的投资收益率的需求。

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较灵活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较高的资金运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导和参与的前提下,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运作将是一种非常好的形式。

2.农村医疗保险推动成本高

农村医疗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等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几乎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这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举世无双的成就”。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使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以农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合作医疗制度出现了滑坡的局面。根据1995年的调查,全国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由过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国仅存的合作医疗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苏南地区,这主要得益于这些地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的异军突起,是乡镇企业经济支撑了苏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使其达到了鼎盛时期。我国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特点: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经办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此种模式比较普遍;二是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的地区;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主要分布在东部和少数中部地区。

目前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还未全部深入和投入进去,只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和参与。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1)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缺乏基础数据,给保险精算带来一定难度;(2)国家并没有给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税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数保险机构网络能够深入到农村地区,也给农村医疗保险的开展带来困难。

(4)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不够,医药费用上涨快;(5)筹资水平比较低,筹资成本偏高。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06年在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参合农民2136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11亿元。保险业参与“新农合”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服务,并支付适当的管理费用。基金赤字

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有3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险合同型。政府将筹集到的“新农合”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与政府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等协商后,签定保险合同。有22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两种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节余转入下一。有10个县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是50元,而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则是1000元左右,这个差距的消除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筹资水平偏低,意味着进入试点的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率偏低,不足以补偿经办成本,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赔本赚吆喝”的情况。

(二)按群体分析

1.失地农民保险依赖政府推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伴随着农业用地的减少,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目前失地农民达到4000万人,每年仍以200万人的速度在递增。这个群体无法依赖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临“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生活无保障”的状态。目前,从全国来看,还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对失地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现金补偿方式。目前这种方式最为普遍,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补偿款的渗漏,以及农民的短期消费行为,难以达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实物补偿方式。提供粮食作为养老保障,这种方式的缺陷在于无法满足农民的其他需求。(3)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将补偿款作为保险费,在城镇社保体系中取得养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较高。(4)商业保险方式。将失地补偿费投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政府给予利差补贴,缺陷在于制度稳定性较差。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如何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可靠的养老保障机制,政府也给出了指导意见,即“失地农民中属于城市规划区的,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纳入农村社保体系”。这就意味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一部分失地农民逐步融入城镇保险体系中去,由政府负担养老保障的给付责任,还有一部分需要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

从政府的指导意见看,失地农民保险是属于社保体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农民的获益较少,商业保险也有可参与的空间,这方面重庆保险公司有着比较好的经验。重庆市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探索出了发放养老保险金,以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过合同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了权利义务,从制度上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资金被挪用,解决了农民养老金的安全性问题。农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按月向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参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失地农民保险费达11亿多元。据了解,采用该模式后,重庆市很少发生因征地安置中的养老保险问题闹事或上访,不仅让政府、失地农民满意,也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服务社会的新渠道。

2.寿险公司参与农民工保险处于探索中

近年来,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1.2亿人,他们对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起到了

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的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农民工无法加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来,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农民工基本处于无保障的状态。目前全国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进行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践探索,但实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单独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口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一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包括缴费期需满15年且退休前5年需连续缴费的要求、农民工退保无法得到统筹部分的保障等,与农民工的实际需求及现实问题都差得很远,因此事实上农民工难以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单位和农民工缴纳保费,在领取条件等方面要宽松一些,但因为同样是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享受的少,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强,短期作业的多,在领取方面和缴费方面有诸多不便之处,因此无论是农民工还是所在企业缴纳保费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与商保结合型模式,农民工养老保障有别于城市职工,是一种由商业保险公司实施的政府加企业型保障,政府进行强制性推动,企业负责养老保障费用缴纳。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为个人缴费每满一年,农民工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可在男性满60岁,女性满50岁时,到户籍所在地商业保险公司约定机构一次性领取。截止到2005年底,参保人数达到247.65万人。这种老年补贴与养老保障还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只能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上述几个地区的实践都是单独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隔离,对农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养”。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全国仅有几个地区在探索,而实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实施效果上要更有优势一些,农民工得到的实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农村市场有其特殊性,由于社会保障基础不同于城镇,因此政府在基础保障层面也在尝试借助商业保险的优势和力量,为商业保险参与提供一定的空间。

三、良好的经济环境为加快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并实现良好开局的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经济效益稳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20.9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5%.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没有出现明显通货膨胀。全国财政收入为3.9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7694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31%,增加4442亿元。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团险业务来说,支柱行业的日益发展,经济增量的不断扩充,企业利润的快速增长,国外资本的不断涌入,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国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等都为团体保险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和丰富的保源。国家统计局2007年3月27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7年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932亿元,同比增长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个百分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1390亿元,同比增长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个百分点。

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也因此扩大了市场对团体保险业务的需

求,为团体保险的加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改变滞后的市场现状是加快发展团体保险业务的客观要求

自1982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寿险公司就是从团险业务开始起步的,在这之后的10多年里,团险一直是寿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1996年以后,随着个人营销业务的蓬勃发展,银保渠道的不断发展,团险业务在寿险公司的占比逐渐减少,2004年社会保障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使信托型业务逐渐成为主流,尽管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但确实对现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团体保险的长期业务处于急剧萎缩状态,到2006年已降低到17%左右,团体保险业务在低迷中徘徊。2004年底,外资寿险公司陆续进入国内团险市场,2005年,中意人寿公司就以200亿元的团体保险大单给团体保险市场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但团体保险因税收政策不到位及企业年金制度的出台而备受打击,在寿险市场的份额依然维持在20%以下,远远不及银保和个险渠道,其发展明显滞后于整个寿险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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