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2022-07-31

第一篇: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

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色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文件

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校发[2012]21号

宜 宾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被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学员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另行规定。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下设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2—4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拟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审查各院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3.做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误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各院分委员会职责:

1.接受本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

2.审核本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3.根据本细则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呈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4.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出学位授予的有关建议。

6.接受本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申请。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按期获得毕业证。

3.学习期间平均成绩(不含考查科目)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且补考科目(不含考查科目)不超过5科次(含5科次)。

4.毕业论文(设计)经综合考核成绩达70分(含70分)以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5.公共应用能力与专业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1)公共应用能力由公共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 公共英语应用能力达标,以学校每年根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成绩划线确定(艺体类学生以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划线确定)。

计算机应用能力达标,以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文科专业和艺体专业学生)和二级证书(理工科专业学生)为标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省统测证书都可作为认证。 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省级奖的,其英语应用能力视为达到规定要求。

(2)专业应用能力的内容和达标标准由各院根据本院各专业特点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6.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统测成绩达到学校每年划定的分数线。日语专业学生同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记过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毕业论文(设计)做假者。 4.未达到“第七条”所规定条件者。

5.虽获准毕业,但修业期内专业核心课程累计2门及以上补考者(此条从2011级开始实施)。

6.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1.因第八条第

1、2款影响授位的,若在毕业前表现优秀,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连续两次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或受处分后在毕业前共获得3次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由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合格影响授位的,允许延长在校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不超过八周),经重新答辩,答辩合格者。

3.因公共应用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检测未达到当年规定标准的,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参加补测,测试合格者可补授学位证。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应届本科学生毕业前4周(6月初)审查本专业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根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校学位办汇总各院材料并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因特殊情况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的,由申请人向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决定后报校学位办。校学位办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做出决定,校学位办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通报各委员。其他时间不再单独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决定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或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由院转交学生本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有意见分歧,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六、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打印错误,须经院办公室审查,院主管领导认定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校学位办封存。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无论何种原因遗失,一律不补发。

七、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在毕业典礼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宜学院发[2006]7号文件《宜宾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及学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释和处理。

宜 宾 学 院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细则 宜宾学院 2012年6月21日 网发

第三篇: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 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

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 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 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 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⒈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⒉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在《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毕业者;

⒊在校学习期间有 8门(含 8门)及以上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为补考合格者;

⒋在修业期内考试作弊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授予学位

⒈非英语专业学生 CET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达到第五条第七款条件者除外);

⒉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者; ⒊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适用第六条)。

第八条 非外语专业学生因 CET四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毕业后 2年内可参加 PETS(英语等级考试)与 CET相对应等级的考试,分数折合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位分数相当,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学校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在毕业 2年内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与申请学位当年授予学士学位分数相等,经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类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并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后参照以上条例执行。

第四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内蒙古大学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03-18文字: 摄影:

内蒙古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按学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计算的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修读学校双学士学位专业的我校毕业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在我校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其他高校毕业生,获得学生所在高校学士学位,完成我校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所规定学分,并达到第四条第三款成绩要求的。

第六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二)结业后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或不授予进行评审。

第八条 对于因未达到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毕业当年规定的要求,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修读双学士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要求:

(一)教务处于每年5月1日前公布当年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要求。

(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于每年6月、12月第一周前填写《内蒙古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进行逐项审查,向教务处报送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教务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有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篇: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88(01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

[2006]4号)的精神,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条件:

1. 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读时间不超过2年半(5个学期)。

2. 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公共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成绩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外语水平要求:

网络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① 参加由在读学校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当次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大学法德日俄等科目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参照当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最低线。②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获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以上成绩均以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2)专业课程成绩要求:

1.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总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2. 网络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

3. 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中)及以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 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

1.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院系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

3.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复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院系通知。

4. 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院系告知其决定。

第四条、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申请后,经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东师范大学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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