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2023-06-14

第一篇: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使用技术培训、农牧民转移技能、创业培训的补贴。农牧民职业培训补贴由农牧民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支出。

第三条在各县乡镇、村(居)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培训需求登记手续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接受各种农牧民技能培训总计不超过2次/人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章 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

第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加培训的资格。对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第九条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

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

(四) 就业证明表(表5)。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

(三)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表7);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二)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7号)有关规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对象为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时间界定)。享受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其鉴定补贴标准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次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300元/人、高级(三级)400元/人、技师(二级)5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元/人。

三、补贴方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安排。对鉴定所(站)未收取参加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初次鉴定取证人员的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鉴定所(站)已经收取参加鉴定考核人员鉴定费用的,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初次鉴定取证人员本人。

四、工作流程

(一)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携带赣人社发〔2012〕97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材料到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申报。

(二)审核认定: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资金拨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补贴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金,由证书核发机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鉴定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拨入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对个人申报或个人委托相关鉴定所(站)申报的,由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为申请人办理银行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补贴资金直接拨入申请人的银行卡内。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于证书核发3个月内进行鉴定补贴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2012年1月1日起,多次参加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参加鉴定初次取证等级标准申报。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建立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与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报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进行初次鉴定取证信息比对、认定和入库管理。为防止重复申请重复享受鉴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使用全省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认定比对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受理和认定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 [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

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全部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

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费补贴。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

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

培训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企业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受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2015年办法与之前的变化点评:

1、办法最大的亮点:有效期延长了:历年都是1年,这次的办法是5年。

2、特种作业证去年是电工补500元、焊工补550元,现统一补600元 。

3、去年规定要提供税务发票,今年没这个规定,不要发票了 。

4、参加焊工、制冷培训可以赚钱。

5、电工补钱少了,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补钱多了:电工初级补1200元,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补2200元。

详见: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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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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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

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

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

1、2)。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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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系统打印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6.《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7.《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5.《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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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备案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培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学员签名确认);

5.《承诺书》(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14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15年12月31日);申请上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2013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规〔2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表.doc 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分类目录表.doc 个人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c 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do 如要索取附件,请扣扣:三五二六一八九九七

本校开设职业资格证紧缺工种、非紧缺工种、本省大

5

专、本科学历等培训考证,专为深圳市人才引进服务。

第三篇: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

1 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

(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三)第六条第

(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四)第六条第

(四)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

2 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费补贴实行优质优价。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三)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

3 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四)培训机构上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及行业、企业急需的补贴培训项目,但本区县暂无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试点承担一次性补贴培训。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之后签订。

第十四条 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C级的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补贴培训。确需其承担补贴培训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说明原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

4 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申领“职业培训信息卡”(以下称培训信息卡),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号,并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和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培训信息卡和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经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培训机构应根据收费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对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50%;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行支付的培训费为规定补贴标准的25%。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同时,培训机构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在培训班开班前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在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为学员申报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并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对申报鉴定的人员,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5 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应补贴标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训费补贴:

(一)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除就业困难人员外)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50%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5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对学员本人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直接补贴25%培训费,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75%培训费补贴;鉴定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25%培训费补贴。

(三)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对参加补贴培训的对象,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学员本人。

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的期限为自学员获证之日起或学员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第

(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项目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根据补贴对象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学员获证或承诺放弃鉴定补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自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经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6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拟招聘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实施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三方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机构会同用人单位结合相关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共同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未纳入职业资格序列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

7 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机构自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费补贴。经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县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督导评估制度。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评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定期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8 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督导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和有关凭证,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三十六条 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费补贴。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补贴经费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外来从业人员培训项目,以及经批准的面向特殊对象的培训项目,按本市现有相关规定执行。但上述培训费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同一内同时享受。

第三十八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

9 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或者参加经批准的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培训项目、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鉴定或校企合作培养项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的,参照本市生源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参照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期限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0]35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组织实施郊区青年技能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训费用补贴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劳保技[2004]7号)、•关于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劳保技[2004]34号)、•关于在本市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补贴培训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7]19号)同时废止。

10

第四篇: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个人根据就业需要或技能提升需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考核鉴定费补贴,以下称“培训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劳动者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的督导抽查和绩效评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市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安排和核拨,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技能类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分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以及其他培训项目两大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以下比例享受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第六条第

(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三)第六条第

(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其中,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四)第六条第

(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五年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其他经认定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可享受培训补贴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补贴实行优质优价。劳动者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劳动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参加补贴培训,但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考核鉴定合格率较高;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原则上应为经评定的A、B级培训机构。

(四)培训机构上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当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

(二)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包括补贴培训项目、协议期限、培训规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产业、新职业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

第四章 补贴培训和考核鉴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需要参加补贴培训的,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接受培训指导后,自主选择补贴培训项目,并提供本人相关银行账

3 号。本市建设完善“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适时提供劳动者在线申请补贴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劳动者应在选择补贴培训项目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主选择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注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收费项目、标准和《补贴培训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学员收取培训费。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应向学员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第十八条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实施补贴培训的同时,应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后,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内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本市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学员参加相应技能鉴定的申报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对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外的项目,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根据经认定的考核评价方案组织学员参加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学员,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经考核鉴定后,劳动者考核鉴定成绩均应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补贴经费的核拨

第二十条 在补贴对象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补贴给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一条 补贴对象申请培训补贴的,根据补贴对象考核鉴定的结果,本市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补贴经费发放名册。经区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自劳动者成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补贴经费核拨至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第六条第

(三)类对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在毕业学年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证书(或成绩单)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申请鉴定费补贴。如自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超出毕业学年的,可在相应证书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上述方式申请鉴定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根据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预算。第六条第

(一)、

(二)类对象以及第

(四)类对象中退役士兵、残疾人参加补贴培训,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第六条第

(三)类对象以及第

(四)类对象中服刑、戒毒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关于定向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帮助其实现就业。本办法所称的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对其拟录用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上岗前或录用后的一个月内开展的技能培训。实施培训的机构应是经认定具备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身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统称培训实施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开展定向培训的,应由用人单位、区就业促进中心、培训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定向培训协议书》,并由培训实施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结合相关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定向培训项目为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的,培训实施机构应按照本市颁布的培训计划大纲和相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在100课时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应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定向培训项目为未列入补贴培训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且培训课时不足100课时的,由培训实施机构将相关培训方案和补贴标准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未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公告的定向培训项目,培训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认定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训补贴与培训后就业率相挂钩。定向培训项目整班就业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实施机构按整班学员人数和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整班就业率达不到80%的,培训实施机构只可对被录用的学员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定向培训补贴经费实行核拨到培训实施机构的补贴方式。由培训实施机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申请培训补贴,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经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按相应的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培训实施机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应的补贴经费核拨至培训实施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关于农民工培训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对在沪从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一)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二)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三)外省市户籍,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四)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五)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第三十条 参加培训可享受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纳入本市补贴培训目录范围的项目;

(二)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或经批准的在沪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可实施鉴定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项目;

(三)结合企业岗位技能要求的岗位培训项目。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对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当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对岗位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

(一)类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的培训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的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

(二)类培训项目,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农民工参加第三十条第

(三)类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按核定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三条 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培训补贴经费核拨到企业或委托的签约补贴培训实施机构。企业或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在满足补贴条件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逾期视作放弃补贴申请。各区资金审核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在区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后,按规定程序核拨补贴经费。补贴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根据本区实际做好补贴培训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条件及程序,对本辖区内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并对其开展的补贴培训进行质量监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实行补贴培训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开展日常督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补贴培训总体情况,适时开展补贴培训督导抽查。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服务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需要,开展补贴培训第三方绩效评估工作,将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情况、技能提升情况、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推动产业发展等情况作为评价补贴培训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专项审计制度,通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存在违反《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存在违反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

补贴对象经查实违反本市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补贴经费不予核销,并记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第四十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本市建立健全补贴培训信息公开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培训政策及相关操作办法,且定期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当已签约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督导和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对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补贴对象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的方式,直接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和有关凭证,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相应补贴。

第四十二条 第六条第

(一)类对象自行付费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并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申请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 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

(三)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本市监狱、戒毒所的外省市籍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经所在监狱、戒毒所批准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经认定的培训项目,参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参照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项目、双证融通培养项目、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培训项目、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所述专项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化培训补贴在同一时间享受。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名劳动者在相同的培训项目上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别。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出台

上海公共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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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9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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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业培训补贴的劳动者,考试合格后,将能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领取到补贴。为进一步优化培训补贴政策,强化补贴培训目录的导向作用,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补贴经费直接核拨给学员个人

在新机制下,培训补贴经费不再核拨给培训机构,而是直接补贴给学员个人。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时,按培训机构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支付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比例直接划拨到学员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当然,对支付全额培训费有困难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人员这些弱势群体,特别是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暂行办法》没有“一刀切”,而是予以适当扶持,允许其先支付一部分培训费,培训后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经费按规定分别核拨给学员和培训机构。

原来培训补贴跟劳动者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名义补贴给培训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培训机构是直接的政策受益者,也最有动力。现在实行培训经费直接补贴给劳动者,劳动者就能真实感受到培训补贴关系自己的切身利益,这样既能让他们更加珍惜补贴培训的机会,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有利于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有利于促进培训质量的有效提高和培训市场的长远发展。

让培训补贴惠及更多群体

在建立“自主择校、付费培训、补贴个人”新机制的同时,《暂行办法》对现行培训补贴政策也进行了适当调整,让更多群体得到培训补贴的好处。

对外省市户籍并且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以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外省市生源的学生给予“市民待遇”,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和本市生源学生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原来来沪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化培训一直没有纳入补贴范围,仅仅对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在岗农民工参加培训给予专项资金的补贴,这对于同样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来沪从业人员来说显失公平。此次政策调整后,给予来沪从业人员以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同等待遇,他们参加中级以上补贴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享受50%培训费补贴。此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此次也首度纳入补贴范围,鼓励他们参加培训或鉴定,促进他们毕业后顺利就业。

《暂行办法》提高了定向培训补贴标准。对按照企业岗位要求开展的非职业资格类的定向培训,补贴标准提高了25%以上。定向培训是最能立竿见影促进就业的一种培训形式。提高定向培训的补贴标准,可以增强培训机构对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定向培训的积极性,也可以进一步分担用人单位岗前培训的资金压力,更有效地促进就业。

在现有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单项鉴定费补贴,鼓励在校学生通过参加中级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本市自1998年实施培训补贴政策以来,都是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培训费补贴(含鉴定费用补贴)。此次在保留对在校学生培训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增加了对参加中级鉴定且合格的在校学生给予单项鉴定费补贴的政策,鼓励学生在走出校园以前就取得择业的“敲门砖”。

通过实施补贴,鼓励劳动者通过岗位成才或自学成才方式,直接参加高级以上补贴项目的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劳动者给予补贴。那么对那些因工作等原因没有时间来参加培训,但因常年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或通过自学已达到较高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一直没有相应的政策通道。为此,此次政策调整中增加了岗位成才、自学成才的补贴,鼓励这部分人群参加鉴定取得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使其技能水平得到相应的认可。

学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项目

尽管《暂行办法》调整了培训补贴机制,但由政府制定补贴培训目录的做法不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和产业发展趋势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3月1日,2010年补贴培训目录公布,将于5月1日与《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补贴培训目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状况,行业、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求状况,以及人力资源市场中技能劳动者的供求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讲,补贴培训目录的公布可以引导劳动者参加市场急需的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同时将更多培训资源吸引到这些培训项目上来,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培训服务。

同样继续坚持的做法是由学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可在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自主选择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并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目前,本市以实行申报签约制度来确定每年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并对其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每年签约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达400余家,劳动者挑选的余地比较大。

由培训学员自主择校,而不是由政府来指定培训机构,这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自主权,选择那些诚信等级最优、办学条件最好、培训质量和合格率最高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本市所有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基本信息均在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wsbs/zypxjd/2007zpsy/index.shtml)上公布,包括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培训项目、培训量、鉴定合格率等。

新政策坚持4项“基本原则”

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本市自1998年起实施补贴培训政策,每年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凡本市劳动者参加目录内培训且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对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予以100%培训费(含鉴定费)补贴,对在职人员和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中级以上培训予以50%培训费补贴;补贴经费直接核拨到培训机构。自1998年至2009年,本市累计参加补贴培训190万人次,其中中级以上培训达60%以上。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后三年内的跟踪就业率保持在55%以上。

十余年来,培训补贴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培训补贴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劳动者选择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维权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新出台的《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针对以上不足,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在补贴要求上,坚持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在补贴项目上,坚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在补贴条件上,鉴定与鉴定结果和就业情况挂钩;

在补贴模式上,坚持自主择校、付费培训、补贴个人。

据业内人士分析,新政策的出台将有望提高广大劳动者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提升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长远来讲,也将有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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