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信评价法律教育论文

2022-04-20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资信评价法律教育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一度被奉为投资者利益的“守护神”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的资信评级机构,在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中推波助澜,引起了人们对其规制立法的重新思考。对于尚未成熟的中国评级行业,借鉴此次危机的教训,规范行业运行。保障我国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势在必行。

企业资信评价法律教育论文 篇1:

建筑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及对策

【摘 要】建筑工程合同风险较大,化解风险是建筑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建筑企业要正确评价风险,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的来源

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周期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在一个工程中,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业主承担主要风险,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

二、风险的识别

应该看到,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过程。

建筑工程风险识别有以下特点:第一,个别性。由于建筑工程的地點不同,投资方不同,地区间自然环境、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异,工程的风险有很大的差异。反映在合同风险中,建筑企业应对投资方拟建工程的意图和投资方诚信度作出专门考察,认真研究其项目风险的个别性。第二,风险的识别是由人来完成的,无论是专家团还是领导层都面临本身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因此,在风险识别时,要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第三,鉴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要尽量对风险评级,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初始风险清单。第四,对风险结果的不确定性要作出适当的预测,且不要过于乐观,因为它是随时间和事态的发展而变化的。

总之,只有在充分认识拟建项目风险的特点后才能正确评价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识别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方法进行判断。风险评价尤为重要,在准备合同文件和谈判之前,风险评价是必须的,其结果将会直接影响风险对策。在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上,风险评价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经济目的,要对不诚信类风险高度重视和充分评价,因为许多投资方诱使建筑企业垫资承揽工程项目,待工程竣工后,这类投资方或长期拖欠工程款或将工程出卖转让抵押等,并不打算给付工程款。这类事件在国内发生不少,给建筑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三、对策与防范措施

尽管施工企业面临的经济纠纷原因很复杂,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有其必然性。但通过对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观念和聘请法律顾问,由此达到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机率,从根本上预防企业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当前急需解决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施工企业法制教育与培训

在建立规范有秩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包括项目经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有的施工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屡屡败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从反面告诉我们,提高企业经营者法律素质是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发生的关键,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施工企业陷入重大经济危机的重大案件仍会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相关的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继续教育和选拔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把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强化教育的重点,使施工企业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问题

通过大量事实证明施工企业经济纠纷频频败诉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专门合同管理机构;(2)忽视对对方作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3)合同条款不完备,在签订重大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4)对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

这正是由于施工企业缺乏内部法律管理机制造成的。无数事实表明,内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业,就好像一个没有篱笆围墙的果园,随时都会发生果子被人偷摘祸害。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以上几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经营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当前,建立企业内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点: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或重大项目,再聘请法律事务部门的人参加;(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重大合同履行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3)加强企业财务结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民事经济纠纷管理办法》、《企业对外争议和经济纠纷管理办法》等制度,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制订或修改相关规定。将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不仅仅是处理纠纷,更多的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  

(四)合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案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目标、施工工艺、设备配备、物资供应、索赔条款等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公司投标办公室要看得相当仔细,否则,将会造成“一招不慎,全盘皆输”的局面。合同评审主要有两个阶段,分为签约前的评审,最重要做好这几方面的工作: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签约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凡是没有足够的建设资金,这个合同还是不签为好。对建设项目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2、评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参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地方的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FIDIC条款、《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管理法规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制定是否有缺项;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招标文件条款,以及技术、商务标书有无相悖之处,并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到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追踪管理、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等内容,工程竣工后的评审。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可能3-5年或更长,不能因为人员的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连续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经营管理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则会造成失误,即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形象。 

作者:孙伟玲

企业资信评价法律教育论文 篇2:

后金融危机下我国资信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完善

摘要:一度被奉为投资者利益的“守护神”和资本市场的“看门人”的资信评级机构,在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中推波助澜,引起了人们对其规制立法的重新思考。对于尚未成熟的中国评级行业,借鉴此次危机的教训,规范行业运行。保障我国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势在必行。应该把握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现实,秉持发展与监管并重以及评级公正、客观与独立的理念,梳理与制定相关法律,构建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模式与收费机制、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规避机制以及法律责任机制等具体的序列化、层次化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资信评级;法律规制;金融危机;政府监管

文献标识码:A

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也称信用评级、资信评估)是由专业的独立机构或部门,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参与信用活动的各类经济主体(包括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政府和个人)及各类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基金、商业票据等)的发行主体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从而对其在特定期间内自主履行其相关经济承诺的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简洁的符号表示其资信等级的活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把资信评级机构推向了风口浪尖,国内外掀起了反思金融危机与资信评级关系的高潮。因此,如何总结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审视中国评级行业的法治状况,发挥其功能优势来保障我国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次贷危机暴露出的资信评级监管问题人手,反思我国资信评级发展状况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美欧规范资信评级机构的立法动向和启示,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资信评级法律规制的建议,以利于我国的金融法治建设。

一、金融危机凸显资信评级机构急需规范

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批判与指责资信评级业运作及监管体制的声音不绝于耳。是罪魁祸首还是“替罪羊”,是兴风作浪还是推波助澜?诚然,把次贷危机全部归罪于资信评级机构有失公允,但谁都不能忽视资信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传导链上充当的是至为关键的“质检员”角色。由于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因此,资信评级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甚至惟一依据,便成了次贷产品进入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正是那些被打上“AAA级”标签的抵押债券是整个风险的始作俑者。在此次次贷危机中,大约有75%次贷产品获得AAA的评级,10%得到AA,8%获得A。资信评级机构极大地掩盖了次级债的真实风险,评级失真、利益冲突,对资本市场起到推长助跌的作用,而且资信评级机构在此次次贷危机事件上的反应过于迟缓,没有进行有效地跟踪,危机初露端倪后,又集体迅速大幅下调级别,放大了心理恐慌和市场风险,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周期性波动。

危机爆发之后,人们需要理性地应对与反思。学者们一般认为重要原因是美国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过分倚重以及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规制缺失、权责不对称严重失衡,长期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以至在市场竞争和扩张中丧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美国曾有媒体报道戏称,目前世界上存在两大霸权:一是美国,二是标准普尔(三大国际资信评级机构之一)。标准普尔的霸权甚至超过了美国。因此,侧面反映了资信评级机构的权力过大。1975年,美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实行认证制度,也就是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s),并将这些机构的评级结果用来确定净资本规则下的经纪公司的净资本。随后银行和保险的监管部门等均采纳了美国证监会的认可结果,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评级机构的发展,也奠定了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的霸主地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2年向美国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显示,当时至少有8部联邦法律、47部联邦监管规则、100多部地方性法律和监管规则将NRSRO评级作为监管基准。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的过分倚重强化了资信评级机构的“准监管权力”,使原来带有自愿性质的资信评级具有很强的“准强制性”,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金融危机之前的资信评级业走“市场驱动型”发展道路,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自律监管的状态,政府部门很少对其进行监管。因为美国强调的是“声誉资本”驱动下的市场自律治理理念,评级业的执业规范主要靠评级机构的自律和社会舆论监督来约束,过分依赖自律的行业监管模式,“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针对资信评级机构本身的监管与问责机制”。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也曾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所以,应该对任何的权力做必要的限制。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个工具。然而,美国资信评级机构在危机爆发之前都缺乏对其的系统性法律规制: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美国真正较为系统的监管规则——《资信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是2006年9月才得到总统签署,至2006年年底才被国会正式批准通过,而此时恰恰处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监管盲区,这意味着在2006年之前的一段时间,几乎不存在对于资信评级机构的系统化监管。而且由于1933的债券法案第11条规定NRSRO对结果陈述免责,资信评级机构也一直坚持评级结果受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言论自由的保护而免责。因此,三,大评级机构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独立性,缺乏透明度和监管,毫不吝啬地将高达75%的次贷产品评为“3A”级。

二、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上存在的问题

1987年2月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提出了组建资信评级机构的设想,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我国资信评估机构正式走上历史舞台。20多年来,资信评级机构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目前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资信评级、贷款项目评级、企业资信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资信等级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等级评级等。1997年末人行总行认可了9家评级机构从事全国范围的债券评级资质。2003年,保监会、发改委重新认可了5家评级机构,企业债市场也逐步恢复。2005年,人民银行推出了短期融资券,成为主要的评级市场。2007年8月,证监会开始试点公司债发行,公司债评级市场前景看好。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专业从事资信评级业务的法人机构78家,资信评级专业人员1983人。2006-2007年,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主体累计评级8万多笔,担保机构主体评级累计700多笔,债项评级累计779笔,其中短期融资券评级占债项评级比重89.5%;与2006年相比,银行间债券市场债项评级

增长了53.75%。以中诚信、大公和上海远东等为代表的一些独立评级机构已初步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独立的资信评级机构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前景。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相关的法规中确认了评级的重要地位,例如保监会在2003年5月发布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债券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更明确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必须经过评级机构的评级,尽管赋予了资信评级结果一定的法律地位,但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资信评级机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

在资信评级行业的法律方面,我国内地缺乏统一和专门规范资信评级行业的基础性法规,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是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除此之外还有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改委颁布的相关制度规定使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控制金融风险,但权威性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仍然阙如。尽管已有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促进了资信评级机构的有序发展,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缺乏统一性、专门性立法,立法层次低;现行立法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和立法空白;已有的法律规定大多比较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缺乏对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的明确规定,造成多头监管,缺乏协调。作为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物质利益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所要求的规则和秩序必然由法制作保证,因为我国资信评级法治状况上存在的以上诸多不足导致我国“资信评级活动缺乏客观性,资信评级的专业性不强,资信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资信评级信息的一致性、可比性差,市场对评级结果反应冷漠,资信评级信息的可信度低”。完善我国资信评级的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三、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外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立法动向与启示

在全球蔓延开来的美国次贷危机逐步演变成了一场全球危机,掀起了对资信评级机构批评的狂潮,也引起了人们对资信评级机构监管立法的重新思考。2006年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更多地运用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措施,对评级的客观性、可靠性以及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信息的透明度及其披露等内容提出规范。国际证监会组织也推出了《资信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和《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2008年6月11日美国证监会举行公开会议,旨在讨论资信评级机构改革方案,从资信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及商业惯例等方面进行规范。2009年4月2日在伦敦落幕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所有的资信评级机构都必须注册,并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从全球立法动向来看,由于秉持理念的不同和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差异,逐步展现出欧洲和美国两种立法模式。美国SEC于2008年6月和12月提议和批准了一系列相对严格的规定,其中部分规定已颁布实施。主要着眼于:强化竞争机制,调整信用评级现有市场结构;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活动的可审核性;保证评级活动的独立性,促使评级结果的公正与客观。在执法手段上偏重于机构自律。美欧给我国很好的借鉴与启示:首先,不能完全抹杀资信评级机构的历史功绩和更不能忽视资信评级机构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经济作用,关键是如何探讨和寻找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促进资信评级优势彰显的法律规范;其次,要加强对利益冲突披露和管理、维护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加强非公开信息保护来保障资信评级的公信力和独立性,这在欧美立法中取得一致认可,具有普适性;再次,要考虑如何平衡监管权力与市场自律的博弈,也就是欧洲模式与美国模式的借鉴问题。正如一位经济学者所认为的:“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流动性、信息透明度、定价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基于市场的定价工具根本无法承担起资信评级的功能;而且,国内经信贷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认可的评级机构众多,在容量有限的评级市场中充斥着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评级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降低评级标准和信息质量,根本谈不上信誉资本的积累,短期内也无法营造信誉资本机制有效运作的环境。因此,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美国监管模式并不适合中国国情,而欧洲监管模式对于建立中国资信评级业监管体制更具有借鉴意义”。

四、完善我国资信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建议

危机催生变革,以金融危机为鉴,吸收各国改革资信评级立法的合理措施,完善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立法从而规范和保障我国资信评级机构的发展不失为明智之举。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缺陷,相关立法可采取单行立法与分散立法相结合的方式,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信评级规制的共性内容,制定一部《资信评级法》,或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资信评级法条例》,待立法环境成熟后将其上升为法律。同时要清理整顿现行资信评级法律规范,消弭相互之间的冲突与打架现象。《资信评级法》应该定位为统领各类资信评级机构的基本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其中应明确资信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发展模式、市场准入、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形成资信评级机构法律定位清晰、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扶持到位、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就其所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应当从以下制度上进行具体设计:

1.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市场准入机制方面,通过立法建立规范、透明、统一的评级机构市场准入机制。包括评级机构认可标准、认可程序、评级过程的责任、认可资格的动态管理等相关内容。可以考虑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外部资信评级的资格认定,主要基于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和透明度、信息披露、资源充足性、可信性等六项原则,考察资信评级机构最低资本金、分析师的资格与数量、已有的业务量的大小等;其次,应当详细列明申请机构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详细清单。适当提高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而且认定标准应随着资信评级市场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

为有效监督资信评级机构,必须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在退出制度上,可以规定借鉴国际规定,根据一定期间评级结果达到的违约率,参照评级的稳定性、违约损失率及信用利差等技术指标来考核评级机构的社会公正性和可信度,对违反独立公正的评级原则及信用程度降低到一定程度的将取消其相应资质。

2.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标准。针对我国现行监管模式上的弊端,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监管权加以明确和创新。建议在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权限纳入法律范畴的前提下,对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牵头统一监管,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危险,促进跨部门监管合作,会同其他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标准,协调各监管机构的行为与理念。

3.加强市场竞争规制。一方面,要防止我国出现像国际评级市场那样具有明显的“寡头垄断”,形成垄断霸权,失去竞争活力;另一方面,由于资信评级业存在一定的自然垄断特征,要防止出现恶性竞争降低评级机构对声誉资本的投入,从而阻碍声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要平衡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形成一个有序竞争、良性竞争的有利市场环境。

4.进一步规避利益冲突。受评机构付费模式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一方面,评级公司有可能提高信用等级来谋取巨额评估费;另一方面,受评机构有可能通过付款来施加压力以获得更高的评级。一旦规制不当,将丧失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对现有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有效管理,要建立评级回避制度、评级人员的薪酬确定机制、评级职业守则的执行监督机制以及其他利益冲突防火墙制度。

5.明确收费机制与模式。规范信用机构的收费并对其加强监管;统一收费标准,使评级费用透明化、标准化;明确规定收费对象、方式、标准。收费方式可考虑集中计算的方式来割断评级机构与被评对象的资金联系。禁止“以级定费”和“评级收买”堵死预先承诺级别、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级别同时提高收费等先行行为。维护资信评级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资信评级业的声誉。

6.促进行业自律规制与政府监管的衔接互动。建立评级业协会,明确资信评级行业自治组织在监管体系中的职能与法律地位,使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我国在制定信用评价基本法律法规时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信用评价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监管部门应授权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但不能越俎代庖;二是其主要职能是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代表会员和政府与受评方沟通,并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管理、经营、培训等方面的支持等;三是其宗旨为促进信用评价机构的规范、健康发展;四是其组织形式主要为会员制;五是其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包括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诫、信誉评估、进行资信评级组织及人员的评审、认定和后续管理;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支持和代表参与诉讼等。

7.强化法律责任规制。法律责任是法律实施的强制性保障,缺乏强制力的法律,最终只能如同“一堆没有点燃的火,一盏没有光亮的灯”。法律规范的内容必须完整,避免出现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的条款。因此,应明确评级不当时的责任机制和不称职时的市场退出机制,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罚机制。资信评级机构应对自己负责评定的企业债券负风险连带责任,对自己在评级过程中的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资信评级报告不实给交易对手造成损失的,应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资信评级报告不实给借款人的个人信誉和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完善动态跟踪机制。为确保资信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评级立场,保证外部资信评级切实起到揭示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工作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可集中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评级程序的规范性透明性、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督促资信评级机构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与运作机制并实施问责制,防范资信评级业的利益冲突。同时可引入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后续教育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规范指南和相关的实务公告,系统建立资信评级行业的职业规范体系。

此外,应进一步强调规制信息披露。“太阳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要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评级公司和受评对象)、信息披露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信息披露的范围,明确要求评级机构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地披露信息来源以及资料收集程序(对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保密其掌握的客户信息)、评级机构组织结构、评级流程、评级的理论依据和参考标准,评级方法、评级变动、发行人情况、关联关系、评级历史违约率、级别的最新更新时间、评级人员的资质条件及其经历、保护机密资料的政策与执行效果方面的资料等一系列有关的内容来提高其透明度,以便政府和公众进行监督。

五、结 语

以实践理性为指引,以现实考察为基础,以问题分析为铺垫,以比较考察为视角,本文分析了我国资信评级机构法律规制上的问题与不足、国外立法动向及启示以及完善资信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拿破仑在1815年6月7日的《帝王会议》上说“人是无力拯救未来的;唯有制度能决定国家的命运”。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参与主体与金融监管机构越来越多地依赖资信评级制定投资决策和监管标准,如何在新形势下明确我国资信评级机构法律规制的走向和再定位,让制度的“梦想照进现实”,关乎金融业稳定发展,因此,不能等闲视之。

作者:羊淑青 谭金可

企业资信评价法律教育论文 篇3:

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

中小企业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创造的最终产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8.5%,提供的城镇就业比例为75%,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对推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创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加快市场化进程等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是指征信机构、银行、评级公司等根据中小企业信贷历史、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资料,用分数表现中小企业还贷能力和还款意愿。本文在研究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作用的基础上,总结国外中小企业评分经验,分析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建议。

国外中小企业评分经验

在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较早,征信数据及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政府监督管理、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比较健全,信用产品也相对成熟。评分作为征信的核心产品,主要有政府和民营市场运作两种形式,欧洲部分国家(如法国)、亚洲部分国家(如印度)和拉丁美洲(如墨西哥)是由政府推动,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的美国则主要是由民营市场化运作。

即使在美国,中小企业的评分开展的并不早。第一个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系统是1993年由一直从事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开发的Fair Isaac开发的SBCS(the Small Business Scoring Service)系统,比其个人信用评分(FICO评分)要晚近40年。它设计主要用于中小企业25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贷款,10万美元以下的设备租赁和5万美元以下的信用卡业务的信用评分。目前,大约300家美国银行仍然使用Fair Isaac的SBCS模型评价90%以上的小额商业贷款。之后,英国、日本也相继开发了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模型,虽然,Fair Isaac依然占据着市场的最大份额,但是象美国的邓百氏(Dun&Bradstreet)、益百利(Experian),欧洲的波盖耳公司(Burgel Wirtschafts Informationen GmbH

& Co.),亚洲的日本帝国征信公司(Teikoku Data Bank Ltd.)等征信服务公司也都提供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服务。

世界著名的资信评级公司如穆迪(Moody)、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和惠誉(Fitch)惠誉国际除了对国家风险和大企业信用进行评级以外,也对中小企业进行评分。对中小企业的评级主要是根据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层的信用状况、相应的财务报表分析,以及对中小企业发展趋势、领导管理和市场前景的调查。

在国外,企业的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也比较完善,企业调查行业可以在15个工作日,完成对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信调查。两大企业征信数据库如邓百氏的世界数据库(WoddBase)和欧洲的欧洲大门数据库(EuroGate),输出内容是标准的格式,不仅便于查询和比较,也适合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模型的应用。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有两大明显的趋势,其一是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基于经济效益服务质量的要求,国际上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普遍向市场化运作方式转变,其二是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特点与个人信用有较多的相似之处,越来越多的个人征信机构涉入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分业务。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现状

2003年1月1日,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后,相关部门、商业银行和信用评级企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研究和开展按机构划分,可以分为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用评分

近几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全国参与经济和金融活动的1300多万家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记录这些企业和个人在经济、金融、司法、质检、环保等社会经济领域的信息。为了更好地利用征信数据,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始对征信数据进行深层次地开发利用。2007年,启动了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一些阶段性的成果,未来开发完成后,可以在企业信用报告中查询到中小企业的信用分值。

商业银行的内部评分

我国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方面也取得较大的进展。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多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各自的发展定位,相继开展基于统计分析的中小企业评分系统的研发。

调查表明工商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方面的工作相对深入,已经开发不同类型的模型并进行了多轮测试,部分产品上线运行良好。民生银行还推出中小企业公开信用评级业务,把企业划分为AAA,AA和A级三个信用等级。

信用评级公司的专门评分

自20世纪80年代信用评级业在我国诞生以来,评级业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信贷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量和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征信、金融和谐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随着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重视程度的加深,一些评级企业也通过与地方中小企业局或者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地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但是缺乏足够的数据量支持,细致的数据调查又花费较大,因此这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评价主要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给中小企业粗略地评定一个级别。

国内一些大型的评级公司与标普、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公司合作,开发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模型,如大公国际资信评级公司从中小企业行业发展趋势、产权、发展阶段与生存方式、管理和战略、政府政策、财务、法律问题和税务、特殊事项风险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政策法规与制度建设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都提出: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但是这些法规制度基本上都是宏观性、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又由于信用体系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尚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划,各部委分头管理,评价对象各划一块,信用、诚信混为一谈;各个地方又自成一体,评价方法和手段也千差万别,评价结果自然无法受到外界的认可,导致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公众认可的信用评价体系。

可供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数据质量堪忧

中小企业信用数据质量是决定信用评分成败的关键。数据质量一般存在两类问题,一是数据积累数量不足;二是数据存在虚假、缺失现象。数据量最为庞大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業基本资料、企业信贷记录较为完整,但是财务报表有较大的缺失,非银行数据如司法、环保、社保、质检等的共享工作刚刚展开,几乎还是空白。即使是较为完整的信贷数据,也只有十年左右的数据,与国外征信局几十年的数据相比还有较大的差据。另一方面,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是民营股份制企业或者家族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不正规,许多企业甚至无法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加之一些企业法制意识和信用意识淡薄,为了融资或企业形象虚增利润,掩盖亏损制作假的报表等,导致信用数据水分较大。中国银行的研究认为,我国制造业的报表的可信度为70%~80%,商业企业的可信度为60%,大型企业的数据可信度可达80%,而中小企业的只有50%。

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理论基础薄弱

我国的信用理论基础都是照搬西方契约文化下的经济信用理论,缺乏对中国国情、传统文化特征进行必要的、细致和深入的理论研究,没有形成我国思想、政治、文化背景下的信用理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研究更是少得可怜,学术界的文章几乎千篇一律地仿照西方信用评价方法分析变量选择和模型构建,而对中小企业的内涵、信用特点的研究并不多见,对影响中小企业信用的因素,以及他们的重要性的分析也都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银行及评级企业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也基本上与国外评级机构合作,照葫芦画瓢模仿国外中小企业评分方法和技术,甚至照搬照抄大企业评级方法。

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人才匮乏

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是金融学与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领域,也是财会学、应用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应用于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实用科学。从深层次上讲,它需要从哲学层次认识论角度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活动的一般规律,具体而言,需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特点研究信用评分指标选择、评分的程序、评分模型以及指标体系和评分数据的处理等操作层面的问题。这要求中小企业评分的人才是一个具有多学科背景的复合性人才和创新性人才,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由于我国信用评价工作开展的较晚,无论是学术领域还是实务操作方面的人才储备都还远远不足,商业银行和评级机构还主要是与国际评级机构合作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建议

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价值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对信用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认为信用就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信用仅是衡量一个人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人们的借贷观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性极强的理念还具有明显的传统色彩。中小企业信用评分还没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普遍使用,信用评分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社区宣传栏广泛宣传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重要意义,金融机构更应该利用机会宣传信用评分在中小企业融资和信贷管理方面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重视积累自身信用记录,及时总结、通过典型的案例示范影响,增强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数据环境

中小企业的各项经济、社会信息是进行信用评分的数据基础。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分、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建议尽快制订《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在坚持“政府推进、市场动作、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分步实施、流动发展的总原则下,争取把工商、税务、司法、社保、环保、质检、电信等部门的中小企业信息纳入信用档案,通过征信平台进行统一采集、整理,加入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数据环境

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理论体系

中国长期受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影响,信用基础有着传统道德文化的烙印。因此应整体上把握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方法的发展脉络,依据社会信用相关理论和方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方法的理论基础;从法律、公共管理理论和经济、信息视角对中小企业信用的基础理论进行深度剖析,从宏观视角着重其结构框架、制度安排以及政策;在微观层次,分析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信贷历史与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关联机制,寻找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指标体系,探讨利用现代数学、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等技术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的方法等。使中小企业评分实务向理论研究全方面得到提升。

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评定操作程序,规范企业信用评分规则,使中小企业信用评分有章可循,评定的标准统一公开,促进中小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遵纪守法,规范行为,自觉适应信用体系

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通用评分是从大量的信息中提取中小企业信用的统计特性,是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中小企业通用信用评分;商业银行的评分则是主要从自身运营特点及目标客户出发,评分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服务于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需要;作为中介组织的信用评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组织保障,信用評级企业的信用评价又是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局通用评分一个有益的补充,可以对某个特殊的信贷产品或者某类特殊的贷款企业进行评分。这三者形成一个完整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体系框架,标志着我国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的体系的雏形已初步形成。因此,建议在政府推动、企业运作的模式下,加强监管,逐步提升评分的质量和效率,使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不断的成熟和完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作者:庄传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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