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2023-05-24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控制虚高价格、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3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2015】13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许政办【2016】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药品采购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原则:坚持正宗、优质、品牌原则;坚持低价原则;坚持对方的配送时间长短、伴随服务质量、小品种供应能力与采购量相平行原则;坚持按计划采购原则;急救药品、特殊药品临时采购便捷原则。

2、药品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药品采购包括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所有药品必须经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

3、药品采购计划以表格形式提出,药械科在网上采购;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外发出计划,亦不能接受无计划送货。

4、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业务员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章交药械科备案。

5、药库人员按保管程序和职责对入库药品质量、数量严格把关,药库人员应严格药品入库手续,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应拒绝入库,同时向药械科报告,由药械科及时作出退货或换货等处理。

6、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院进行与药品促销相关的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清退其推介的品种。

7、严禁医院任何工作人员担任医药代表。严禁医院任何工作人员为药品推销商提供药品销售明细。

8、任何人不得收受、索要药品回扣。不得要求药品供应商为个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相关政策严肃处理。

2016年7月

第二篇: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行为,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挂牌交易品种。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配送报名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报名。企业报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二)未列入广东省药品非诚信交易名单。 第五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承诺函》。 报名材料由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受理,具体程序和要求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定

第六条 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县(市、区)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县(市、区)报名;供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按地级市确定配送范围,同一配送企业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地级市报名。

第七条 按就近配送、保证供应的原则,由药品生产企业在交易平台上自行委托配送企业,每个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不限。

第八条 被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并承诺按交易价格及相关代理商的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配送企业不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上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可选择委托其他的配送企业。

第四章

第九条 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用药必须进入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属临床必须的急救药品、临床特殊用药、管制药品且在网上未挂牌交易的品种,可由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价采购,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备案和采购。 第十条 医疗机构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配送企业,也可采取摇珠的方法确定。具体遴选办法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在确认交易品种后,交易各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须明确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采购期限、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要按合同约定生产并供货,配送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的采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五章

配送要求

第十四条 对医疗机构的配送供货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交易品种确认后,药品生产企业按医疗机构在交易平台上填报的采购量组织生产,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供应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对每个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必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要保证所选择的配送区域所有有用药需求医疗机构的配送。

第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变更供货关系的,医疗机构应根据配送企业遴选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

第十七条 急救药品要求于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将配送给医疗机构每批药品每一个品规的批号和有效期录入或导入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药品送达医疗机构指定交收地点后,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验收,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

第二十条 管制药品的配送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三篇:河南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采购配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省政府要求,依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级监管工作机制

第一条 省级公开遴选招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包括具备相关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的统一配送工作。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配送企业;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省级中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确定县(市、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第三条 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行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分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省、省辖市、县(市、区)分

1 级负责对确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管,严格药品采购发票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开展采购配送活动;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配送企业网上采购、货款返还、药品配送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临床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受理有关检举和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配送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条 对开展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配送工作的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按照《河南省基本药物统一配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见附件)从药品质量保障水平、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服务能力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评价。

第六条 省级中标配送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

2 门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省辖市、县(市、区)共同参与。原则上考核评价工作每年一次。

第七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综合评价前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后10名的配送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前5名的配送企业,在通报表扬的基础上,各地要优先选择,对连续2年位于综合评价后5名的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三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

第三章 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 各地在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活动中,发现有下述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纳入省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数据库。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药品采购配送分级监管工作机制要求,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处罚办法。

第九条 生产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中标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恶意和虚假投标;

3、不按规定和时间保证药品供应;

4、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药品;

5、不按规定给配送企业开具发票;

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条 配送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配送资格,连续二年不得参加省级配送企业招标;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

3、以非中标(入围)品种替代中标(入围)品种配送,或提供不合格的药品;

4、不按规定购货、开具销售发票;

5、不按规定进行网上采购配送活动(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

6、向采购人提供各种“回扣”以及向科室和个人提供“开单提成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

4 严重的,追究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

2、不按规定零差率销售药品

3、在中标(入围)候选品种目录范围外采购药品;

4、采购的基本药物品种、数量未按规定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完成(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货等);

5、恶意和虚假订购;

6、收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回扣”、“违反规定的赞助”等违纪违规行为;

7、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第四章 长效督导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各级长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执行国家和我省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省级中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第四篇: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 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三章 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 第十六条 各市应以县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第十七条 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

第二十条 配送企业应搭建药品配送互联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 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三方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

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第二十四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

第二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以统一配送方式购进的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库存的统一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所)所需中标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大宗药品采购计划应在30日前通知配送企业,并报所在地卫生和药监部门。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货到60天内支付药品款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纠风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药品“三统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诚信鼓励、失信惩戒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药监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配送企业的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公示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

第三十四条 药监部门应及时报告中标药品及配送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对违规配送企业的查处任务。

第三十五条 配送企业在执行统一配送过程中出现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问题,由工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价格和物价部门的监督电话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三统一”药品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物价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回复。

第五篇: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文件分类:药学工作部门管理文件—西药科管理—西药库管理—药品采购管理

文件名称: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文件分类:药学工作部门管理文件—西药科管理—西药库管理—药品采购管理

文件名称:药品采购员职责

药品采购员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工作。

2.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制定药品的本年,本季、月份的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院长批准后执行。

3.加强资金的合理流动,计划采购,计划用款,避免药品和积压和浪费。

4.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三无”药品,伪劣药品或非药用品,坚持按药品主渠道购进药品。

5.对购进、调进或退库药品,由药品采购人员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收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货价格等逐项验收核对,并由采购人员在原始单据上签字以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建立缺药登记薄,对抢救争需药品、采购人员应立即组织进货,以保证抢救治疗的需要。

文件分类:药学工作部门管理文件—西药科管理—西药库管理—药品采购管理

文件名称:药品采购计划的定制规定

药品采购计划的订制规定

1、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药品的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本院业务性质、工作范围、医疗需要,按时编制药品采购计划交科主任审查,院长批准后执行。药品的库存量,在供销正常情况下一般为二至四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2、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谦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不准采购假劣药品和非药品,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品。

3、按“药品管理法”规定进行药品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计划,积极组织货源,保证药品供应,要搞好经济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流动避免药品积压和浪费。

4、若遇急症或特殊情况用药,应立即外出采购,以供病人急需。

5、药品采购人员应严格执行济南市卫生信息中心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规定,对于临床需要,未在招标范围内的品种,需将计划报请济南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办公室采购。对临床更换厂家、产地的品种,及时请示药学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6、及时向科(部)内提供疗效好、价格低的新药信息。

7、购进、调进和退库的药品,由采购人员按照原始发票,会同药库管理人员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限外观质量、包装情况、产地金额等项,进行检收核对无误后,采购保管或验收人在进货单上签字后方可入库。

8、入库单由药库管理人员,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二联记帐凭证,第三联,随原始单据交财务部门力理报销。

文件分类:药学工作部门管理文件—西药科管理—西药库管理—药品采购管理 文件名称:供货厂商、供货人员资质文件备案制度

供货厂商、供货人员资质文件备案制度

1、选择的供货商、供货厂家应该是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

2、供货的药品生产企业要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工商注册证书

等文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供货的药品经营企业要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工商注册证书等

文件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药品营销员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开具的

药品营销委托书。

5、以上各种资质证明文件,要经过科主任审阅,长期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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