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权与外部资源权

2022-09-11

一、自我所有权与自我所有权论

( 一) 自我所有权

自我所有权的观念源远流长、分布极广: 它初步成型于启蒙时期, 在洛克的政治思想里面, 曾得到过较为完整的阐述和应用; 它横跨政治法律思想的左右两翼, 在右翼政治法律学说中, 它一直都是私有财产神圣化、最小政府、资本主义、反对福利国家等的最重要论证之一; 而在左翼政治法律思想中, 它是确立劳动价值论、剥削论、反对资本主义等的一个重要逻辑起点; 在当代, 赋予这一学说最清晰最完整的形式的, 是诺齐克。[1]为了便于讨论, 我们可以把关于自我所有的观念分为自我所有权的概念和自我所有权的理论, 前者是一个概念, 是论证与推理的要素, 而后者则是对这一概念或要素, 或者运用这一概念或要素所做的论证或推理。[2]行文中, 我们一般把前者简称为自我所有权, 后者简称为自我所有权论。

自我所有权可以这样来理解: 自我所有权就是自有其身。这里并没有假定存在某种莫可名状的“自我”, 然后一个人再对这个“自我”拥有所有权, 就像他对某种物品拥有所有权一样。“自我所有”是在“反身”的意义上来使用的。它的关注点, 不是自我构成的根源、要素和结构的构成问题, 而是个人的人身、心灵、才能等的归属权和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在这一意义上, 说一个人对他自己享有“自我所有权”, 就是说他对他的自身, 拥有一种与奴隶主对他的奴隶所拥有的权利相类似的全部合法权利。[3]至于这些权利都包括哪些权利, 则可以用一种与我们确定一个人拥有一把刀、一块地、一匹马或一个奴隶究竟都包含哪些权利内容的方式来加以具体确定。[4]因此, 自我所有权是一个逻辑上融贯而内容上也可以确定的概念, 与其他的政治或法律概念相比, 仅仅从作为一个概念的意义上看, 它并不更缺少逻辑上的融洽性或内涵上的确定性, 尽管这并不意味着, 所有依据自我所有权的立论都是正确的。[5]

( 二) 自我所有权论

完整形式的自我所有权论总体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自我所有权论是一种道义论的论证, 而不是纯粹功利主义式的论证, 因为自我所有权是一个表述权利的道德性概念而不是一个表述状态或状况的非道德的中性概念, 它的基础是个人的内在道德价值, 在这一点上, 它有别于自由至上主义所说的作为无干涉或纯粹之选择的“自由”。[6]

2. 在自我所有权论者看来, 为自我所有权的内在道德价值提供道德论证的, 是一种“康德式原则”, 即: 个人是目的而绝不是手段; 不得到个人的同意, 就不得为了他人的目的而牺牲或利用他。[7]

3. 自我所有权论是一种从人到物的延伸理论或关联理论。因为, 自我所有权所确认的个人可以正当拥有的东西, 本来只是他的自身, 也即人, 而它要得出的结论却包括财产权的正当性, 也即对物的拥有的正当性。它论证的成败, 关键就要看它是否能有效地将人对人的拥有延伸到人对物的拥有, 将人和物两个要素关联起来。[8]

4. 自我所有权论是一种历史理论、起点正义理论。因为, 自我所有权强调人对自身才能及其运用成果的权利, 并以权利的运用来论证财产的累积与流转结果以及有财产的人对无财产的人冷漠的正当性, 所以它特别依赖于对原初财产占有、获得与分配的正当性的论证。原初财产分配这个起点的正义性, 是自我所有权基础上的所有理论推论的正当性的关键。[9]

5. 自我所有权论本质上是一种诉诸自主价值来获取自身的道德正当性和有效性以及对人们的吸引力的理论。[10]它对“人是目的”这一康德式原则的强调, 它对同意原则的看重, 它对自我所有权的严格保障是最大化地保障人的自主的充分必要条件的信奉与暗示, 以及它对不严格保障自我所有权就会导致对人的奴役的夸张与恐吓, 都显示出了这一点。

有鉴于此, 我们将在下文中逐一检视它的延伸问题、道德有效性问题和直觉吸引力问题。

二、自我所有权与外部资源权

( 一) 从自我所有权到外部资源权

自我所有论要在实际的政治法律争论中有意义, 就必须对从自我的所有权过渡到对外部资源的所有权做出有效的论证。为解决这一问题, 自我所有论采取了是一种类似于“劳动价值论”的论证。在它看来, 由于人对其自身及其构成要素拥有所有权, 因而, 他就理所当然地对自己体力、脑力与意志力的运用成果拥有了所有权。农民用自己一年的辛劳丰收了粮食, 他就理所当然地对这些粮食拥有了所有权; 乔布斯用他非凡的创造力生产出了人人趋之若鹜的苹果系列产品, 他就理所当然地对由此带来的巨额利润拥有所有权; 比尔·盖茨敏于发现商机, 并敢于中断学业投身商海弄潮, 他的冒险带来了巨额财富, 他理所应当地对这些财产取得了所有权; 而乔丹体力非凡、机智灵巧、意志坚韧, 通过刻苦训练而有了把球从远处投入篮筐力的技能, 许多人都为之疯狂, 并心甘情愿地捧他的场、买他的票, 他就理所应当地可以拥有这些钱。在原初状态, 当万物都处于无主状态之时, 个人正是凭借类似的方式获得他对外部资源的所有权的。

如果你不求苛求精确, 那么, 我可以告诉你, 让他们获得财产权的, 是他们的劳动, 因为他们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如果你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 非要问一问, 劳动究竟能够创造多少价值, 劳动能让付出劳动的人获得那个掺入或渗入了他的劳动的东西的多大部分, 以及, 当一个人把一瓶自己煮好的果酱倒入大海, 他究竟是浪费了自己的劳动, 还是因为向大海掺进了自己的劳动而拥有了大海, 或者, 当一个人亲自伐木打桩建篱笆而圈起了一块土地后, 他究竟是该拥有所有被圈起来的那块地, 还是仅仅只能拥有篱笆所占据的那一圈地, 那么, 我可以再告诉你, 说劳动创造了价值并因而创造了财产权, 只是一个粗略的比喻, 它的真实意思是, 只有当劳动增加了原来物品的价值时, 他才可以拥有那个物品。当然, 如果你还要就劳动要增益多少价值之后才能构成拥有进行追问, 那么,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 这是在钻牛角尖, 其最后的收获一定会很有限。因为, 单凭劳动这一点, 是无法圆满地论证出财产权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可能论证出财产权。因为, 当劳动价值论这条路走到山穷水尽之时, 原初资源分配分配的正义原则, 使我们忽然又柳暗花明了。[11]

( 二) 原初资源分配的正义条件问题

那么, 那些原初资源分配的正义条件究竟是什么呢?它就是洛克所说的, 取得所有权, 要“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 给别人“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资源, 要让别人拥有的资源比他取得所有权之前“所能利用的还要多”。[12]而这里的关键之点, 就是“对一个无主物的占有是否是他人的境况变坏”。换句话说, 只要对原初无主资源的占有不让被排除占有的那些人的生活境况变化, 占有就是正义的。一旦原初的占有获得了论证, 原来的自我所有权也就正当地变成了对外部资源的所有权了———财产由此产生。而一旦财产权成立, 那么, 由人们对自己财产权的运用、流转和传递而历史地形成的财产分配状况就是正当的与合理的, 只要这个权利的运用、流转和传递过程本身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况 ( 包括, 暴力、偷盗、欺诈或不执行契约等) 。这时, 如果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不顾他的意愿, 强制他们用自己的财产为别人的目的或需要服务, 就是对他的权利的不正当侵害。

自我所有论者太忙于得出他们喜欢的那个结论了, 以至于关于原初资源分配的正义条件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能否必然得出他们期望的结论思考的极少。这里至少可以提出五个疑问:

1. 失去或减少自主是否算是境况变坏?

假定原初状态只有两个人: 张三与李四。当原初资源由无主状态向有主状态转变时, 全部资源都归张三所有, 李四除了自身之外不拥有任何资源。作为弥补, 张三向李四提供一份工作, 其劳动报酬等于或高于他在原初状态中的劳动收入。这符合原初资源分配的正义条件, 因而这种资源分配状况是正义的。从物质上看, 李四的状况没有变坏, 他此时的所得比原先的不少或者要多。但问题是, 这时的李四至少丧失了两项很重要的自由: 第一, 他对物质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没有任何发言权和决定权, 张三的所有权排除了他进行干涉的可能性; 第二, 他对自己的劳动力如何使用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 他必须受雇于张三并听命于他。从超物质的眼光来看, 李四的境况无疑是变坏了。[13]要知道, 当一个人拥有资源特别是非常集中地拥有资源的同时, 他所拥有的不仅仅是资源, 还很可能包括控制他人生活的权力, 而当一个人丧失了资源的同时, 他所丧失的也不仅仅是资源而已, 他对自己生活和未来的控制权也很可能一并丧失了; 当我们许可一个人可以无限制地处置他所拥有的资源时, 我们并不能确保, 他只会买些巧克力, 看许多场电影, 或者无谓地消费着玩耍, 而不会用它们去获得更多的资源以便更有效地控制别人的生存机会和选择机会。“财物不仅仅是享乐的源泉, 在某种分配方式下, 它还可以是权力的源泉”。[14]更为可怕的还有, 在某种分配方式下, 获取财物和享乐的最快捷途径, 就是获取和拥有可以任意支配他人的权力。我们难保他们不这么做。

2. 庸人做主而能人劳作为什么不行?

假定张三有着非凡的劳动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而李四则一无所长。在原初资源由无主状态向有主状态转换时, 全部的资源都归李四所有, 他雇佣张三来管理和劳作, 给他的劳动报酬等于或高于他在原初状态中的劳动收入。此时, 张三的境况从物质的角度看也没有变坏, 他与李四的财产拥有状况也符合正义的条件。但不同的是, 在此时, 从财产拥有状况来看, 不是能者多占, 而是庸者多占; 从劳作负担的分配状况来看, 是能者多劳, 庸者少劳或不劳; 而从劳动成果的享受状况来看, 则是能者多劳作少享受, 而庸者不劳、少劳却多享受。试问, 自我所有论者为什么不接受这种状况呢? 他们能接受吗? 如果他们不能接受,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 他们所采用的原初资源分配的正义条件, 本身就是一个过于软弱无力的限制性条件呢? 它是不是虚弱得完全不能算作是一个正义的条件了呢[15]

3. 正当性的历史链条是不是拉得过长?

自我所有论是一个从遥远的原初状态到当下的社会状态的历史理论, 对它来说, 只要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间并没有什么权利运用、流转或传递上的不正义, 现实中的一切就都是正义的。即使我们忽略掉这一漫长历史过程中的经验上的反证, 我们仍然会怀疑, 这一正当性的长链, 对正义的传递来说, 是不是拉得过长了。为什么这样讲呢? 因为在自我所有论者那里, 是原处分配状态这一起点上的正义性决定了历史长链上后面每个环节的正义性。换句话说, 只要原初分配状态满足了不让人们的境况变坏这一条件, 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这里隐含的是, 原初状态分配时所采用的那个衡量境况是否变坏的物质或福利标准, 就是衡量所有后续环节正义性的唯一标准。

那么这个物质或福利标准是什么样的呢? 我们可以想象得到, 它是极低的, 可能仅仅够维持一个人最原始的生存。因为, 原始社会无疑只是一个渔猎社会, 那时的人们所要求的, 不过是能够饱食终日, 有些泉水或鹿奶可喝, 晚上有个睡觉的地方罢了。如果保证这些就能保证数千年或数万年后的现代信息社会中的财产分配状况的正义性, 那我们不能不说这是大言不惭、信口雌黄甚至是最无耻、最大胆、最无厘头的欺骗罢了。

4. 公有制社会为什么不能成为一个选项?

作为一种正义的历史理论, 自我所有论最令人感到惊讶的还是, 如果他们所采用的就是那个超越原始渔猎社会的福利标准的正义条件, 那么, 为什么人们就只能选择奉行严格私有制原则的社会, 而不能选择私有制不那么严格的社会 ( 如, 奉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财富和地位的不平等必须最有利于最不利的人群的社会) , 或奉行完全的公有制原则的社会主义社会呢? 难道他们认为, 这些社会的效率, 连原始渔猎社会的福利水平也达不到吗? 如果他们不这样认为, 那么, 同样能够满足他们的正义条件的这些社会形式, 为什么就不能作为选项呢? 如果考虑到公有制对人们的自主 ( 如, 对物质资源运用和个人劳动力运用的发言权) 的保障效果, 原初状态中的那些人, 应该更愿意选择这一选项才是。

5. 为什么资源在最初一定是无主的?

自我所有论的一个前提假定是, 在最初的世界里, 所有的物质资源都是无主的。正是因为那时物质资源都是无主的, 所以他们才不去考虑其他人的意愿, 而只是按照客观的原则和标准决定了资源应当归哪些人所有。换言之, 在决定对原初社会中的资源应当做何种分配时, 他们不去诉诸各方的同意, 不采用契约论模式, 而采用的是客观应当原则, 做了无需任何人做出实际同意的资源分配。

但问题是, 这种资源分配, 只有在物质资源确实不属于任何人, 也就是说, 任何人都不拥有正当的发言权时才行得通。如果原初社会中的物质资源不是无主的, 而是为所有人共同共有的, 也就是说, 任何人对它们的归属和分配都有发言权, 那么, 他们究竟会不会同意建立起“能者多占、完全私有”的资源所有制, 就很有疑问了。我们完全可以想象, 那些能力低下的人们, 一定会就资源的归属及其所产生的收益, 尽力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份额。这样一来, 尽管出于效率的考虑, 人们可能会同意原则上的私人占有制度, 但一定会要求分享一定份额的制度红利, 甚至, 他们完全可能建立起一种能够容纳效率要求的公有制。[16]

综合所有这些疑问, 我们完全有理由说, 自我所有权并不必然意味着私有财产权, 更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再分配义务的严格私有财产权。相应地, 我们没有什么理由认为, 至少是根据自我所有这个理由认为, 现实社会中的人, 只要能力弱一些, 他所享有的财产权 ( 我指的是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就一定要少一些, 而一个完全无知无识不能对社会发展做出任何贡献的傻子, 就一定不享有任何财产权。这不是一个基于慈善原则的推论, 而是一个根据权利原则的推论。

摘要:自我所有权论是一种在政治法律领域广泛流布、使用颇多却较少检视的理论, 自我所有权论具有一些根本性局限:它不能合理地将人对自身的所有权合乎逻辑地延伸到外部资源上。

关键词:自我所有权论,外部资源权,正义

参考文献

[1] [6][7][9][13][16][加]威尔·金里卡.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4:187-373;81;200;205-206;215-216;223-224.

[2] [3][4][5][8][10][14][15][英]G.A.柯亨.自我所有权、自由和平等[M].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 2008:236;237-238;241;236;83;266;34;98.

[11]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180.

[12]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 (下篇) [M].叶启芳, 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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