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

2022-10-28

第一篇: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筑坝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一次性筑坝安全管理,保证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筑坝安全管理。

3 职责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精心施工、做好记录,监理公司负责监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由选矿厂安排相关人员监督管理。

4 内容及要求

4.1 严格按照设计技术参数和筑坝方式进行筑坝,尾矿坝的内外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尾矿库采用一次性建坝形成库容、库后和库周边放矿、拦挡主坝前尾矿水澄清工艺。

4.2尾矿坝筑坝材料选用风化土料筑坝。水上筑坝土料选用露采剥离的表层风化土(含砾石粘土);水下填筑料采用将干填粉质粘土或砾石粘土填筑水下坝身,围堰采用袋装粘土;坝体上、下游护坡及下游坝脚外购石料压坡。

4.3坝体堆筑完毕,按下列内容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1)坝体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2)坝体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3)尾矿筑坝质量。

4.4坝体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现象时,相关技术人员应通过现场观测和分析,判明其成因、种类,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加以整治。

4.5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包括筑沟、覆土、种草)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止坝坡冲刷、尾矿流失污染环境。

4.6严禁在库区范围内放牧、开垦、爆破、采石和建筑,滥挖尾矿、取水,外来尾矿、废水和废弃物入库等一切违章行为。

2 4.7每年至少测绘一次尾矿库现状地形图,检查坝标高、内外坡比、平整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排放管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尾矿排放安全管理。

3 职责

尾矿库技术管理人员须编制尾矿库运行状态相对应的尾矿库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和排放,选矿厂组织尾矿工认真落实尾矿排放计划,尾矿工严格按放矿点、放矿方法的要求精心操作,认真检查,排除故障。

4 内容及要求

4.1尾矿库采用一次性建坝形成库容、库后和库周边放矿、拦挡主坝前尾矿水澄清工艺。尾矿工必须严格按年、季、月度排尾作业计划,在库区范围内认真实施放矿工作,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并做好记录。

4.2由于尾矿库库区可能有岩溶的存在,可能会对尾矿库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为防止这些不利因素的影响,良好的放矿工艺是必不可少的,放矿过程中,在保证回水水质的前提下,将尾矿库内的水位尽量抽低。

4.3 尾矿工必须加强放矿的日常检查、维护等管理工作,及时按要求调整放矿地点、处理故障。

4.4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4.5 尾矿排放时,及时做好监控,控制好库内水位,确保坝体稳定和调洪库容。

4.6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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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水位控制,确保防汛、排渗设施完好而且正常运行,使尾矿库水位控制作业活动程序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渡汛,尾矿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正常安全生产的水位控制和管理。 3 职责

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由水泵工协同尾矿工控制库水位,一般情况由安环部指导尾矿工根据气象、回水、浸润线水位、坝坡渗流情况控制库水位。

4 内容及要求

4.1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4.1.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4.1.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1.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澄清距离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4.1.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

4.1.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2汛期前,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每天做好正常运行水位的观测记录。 4.4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5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5 4.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水井、排水涵洞、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打开排水井预制件或投入大功率水泵抽水等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4.7由生产技术部定期测量库内水边线、坝体的沉降位移,并核准当年尾矿库的实际调洪能力,确保库内积水水下库容,生产回水、沉淀悬浮物的存水高度,调洪高度、坝体安全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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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落实尾矿库防汛措施和加强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3 职责

3.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选矿厂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生产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级单位、部室第一负责人组成,实行统一指挥,分单位、部室管理,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防汛办)设在安环部,安环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3.2各二级单位必须成立防汛小组,遵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日常防汛工作,并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措施。

3.3选矿厂成立防汛突击队,由机关部室全体成员组成,安环部主任任队长,负责队员召集、突击任务分派。各二级单位要成立防汛抢险应急队伍,制定抢险方案,定人员、定地段、定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4 内容及要求

4.1原则与奖惩

4.1.1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1.2对防汛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2联系与预警

4.2.1防汛办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和传达气象信息,并按相应预警信号落实应急防范工作。尾矿库值班室应配置电视机,便于尾矿工随

7 时掌握天气情况。

4.2.2应在库区内适当位置或排水构筑物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由尾矿工每天进行观测和记录。

4.2.3出现蓝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安环部主任要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落实应急物资。

4.2.4出现黄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生产矿长要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库区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由安环部专门负责尾矿库渡汛。

4.2.5出现橙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矿长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并亲自调度和协调指挥,生产矿长督促落实,指定安环部和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尾矿库渡汛工作。

4.2.6出现红色暴雨预警信号时,矿长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启动《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停止其他一切生产作业,举全矿应急之力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抢险工作。生产矿长具体负责落实尾矿库度汛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2.7汛期,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一律不得关机,确保手机24小时处开机状态,便于成员间及时联络,信息顺畅。

4.3准备与处置

4.3.1汛前:各二级单位应对排洪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加强库坝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防汛办。

4.3.2各二级单位、部室应准备好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安全带、救生衣,供电设备和照明器材等,及时维修上坝公路,以便防洪抢险。

4.3.3各二级单位要强化尾矿库护坝人员责任心教育与操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其工作质量和防范意识。

4.3.4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尾矿库的护坝工作,要维护、完善好尾矿库防汛设施和制定防汛措施,建立原始观察记录。

4.3.5汛期: 汛期实施尾矿库值班巡查制,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巡坝查险,做到24小时不少于2人值守巡查,电话24小时开通;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 8 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防汛办。

4.3.6汛期: 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3.7当险情威胁人身安全时,紧急抢险过程中,各二级单位应先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保卫部门要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3.8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3.9灾害发生后,各二级单位、部室要深入灾害点,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同时将灾情情况收集报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防汛办报市防汛指挥部。

4.4暴雨预警信号

1、蓝色——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黄色——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橙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红色——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5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4.5.1矿根据设计文件构建尾矿库排洪设施,满足尾矿库防洪要求。 4.5.2尾矿库排洪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4.5.3主管技术人员、尾矿工应加强排洪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疏通工作。 4.5.4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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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排渗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尾矿库浸润线的控制,防止坝面或坝肩出现渗流,掌握各设施的工作状况及其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各种异常现象,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

3 职责

3.1由选矿厂负责尾矿库运行期间须进行坝体浸润线的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砂量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和控制。

3.2尾矿库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

4 内容及要求

4.1 矿根据设计文件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4.1.1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水棱体、水平排渗管(沟)及溢洪道等; 4.1.2 尾矿坝马道位置设置排水沟(渠); 4.1.3 与山坡接触的坝肩处设置截水沟(渠)等; 4.1.4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确保调洪库容满足防洪的要求;

4.2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4.2.1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4.2.2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4.3 尾矿库排渗设施包括排水棱体、内贴坡反滤层及坝排渗管等。 4.4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每天去现场检查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则应经常亲临现场进行检查,遇到技术难题时必须要在现场,施工时必须按设

10 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施工材料由工程部、选矿厂与施工单位共同检验,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工程部须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记录,并存档。

4.5 尾矿库各种排渗设施施工后均交付选矿厂使用,其维护、保养及保护工作由尾矿工负责。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选矿厂、设备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

4.6 坝面排水沟、坝肩沟及截洪沟的清理工作由护坝工每天进行一次。汛期特别要加强巡视和及时清理,确保安全畅通。

4.7 坝体浸润线观察由选矿厂负责,每月一次,结果报生产技术部、安环部。 4.8 专业技术人员应对观察成果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绘制图表。如有异常现象应通知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4.9 生产技术部每年年终应进行资料汇编分析。分析意见和主要参数应做出书面报告,并存档。

4.10 尾矿工应每天检查各排渗设施外观情况、排渗设施周边区域渗漏情况和坝肩沟出口等异性材料接触处渗流情况。遇有局部隆起、坍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漏水混浊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抗渗、疏导、快速固结等相应的有效措施,同时加强观测,并报主管领导和调度室、安环部、生产技术部等,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分析、处理。

4.11 安环部组织季度安全检查时,应对上述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针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确定整改方案,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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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尾矿库的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库震前预防工作,尽量保证尾矿库安全抵御地震灾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防震和抗震安全管理。

3 职责

生产技术部:编制防震抗震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震前安全检查,组织防震抗震人员,组织防震抗震物资调配。

安环部:震前预警,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抗震评估。

选矿厂:做好震前库水位控制,震前加强尾矿库巡查;震后对破坏设施修复和加固。协同保卫部负责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现场应急管理。

4 内容及要求

4.1 抗震

4.1.1当选矿厂接到震情预报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库水位。

4.1.2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下游或受溃坝影响的周边人员及设备。

4.1.3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救灾抢险工作。 4.2 抗震标准、稳定性

4.2.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论证,进行加固处理。

4.2.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4.2.3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12 4.2.4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撤离、降低库水位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2.5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西藏中瑞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二篇: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

1 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

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 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 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2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

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3 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三)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

4 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

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5 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

(一)抢险组织与职责;

(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 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

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十五条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 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6 第五十六条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l-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 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毫米。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50 100 70 50 40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00 70 50 35 25

第五十八条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下表要求。

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 全库容(万立方米) 坝高(米) 二 不小于10000 不小于100 三

不小于lOOO、小于l0000 不小于60、小于100 四 不小于lOO、小于1000 不小于30、小于60 五 小于100 小于30 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安全超高(米) 1.5 1.0 0.7 0.5 0.4

第二节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六十条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缝开展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允许值 结构构件所处的条件最大裂缝宽度(毫米) 水下结构水质无侵蚀性水力坡度*不大于200.3 水力坡度大于200.2 水质有侵蚀性水力坡度不大于200.25 水力坡度大于200.15 水位变动区水质无侵蚀性年冻融循环次数不大于500.25 年冻融循环次数大于500.15 水质有侵蚀性 0.15 水上结构 0.3

水力坡度为沿渗水路径的水头差与渗径距离之比。

第六十一条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第六十二条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

第六十三条排水隧洞检查内容: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

第六十四条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条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条截水沟检查内容: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节尾矿坝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第六十八条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 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

第六十九条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

8 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条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七十二条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

第七十三条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节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条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第三篇:XX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尾矿库的水位控制,确保防汛、排渗设施完好而且正常运行,使尾矿库水位控制作业活动程序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渡汛,尾矿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正常水位控制和管理。

3

职责

一般情况由安环部根据气象、回水、浸润线水位、坝坡渗流情况控制库水位。

4

内容及要求

4.1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1在满足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4.1.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4.1.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1.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澄清距离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4.1.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

4.1.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2汛期前,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每天做好正常运行水位的观测记录。

4.4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5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水井、排水涵洞、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打开排水井预制件或投入大功率水泵抽水等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二、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落实尾矿库防汛措施和加强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3

职责

3.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防汛办)设在安环部,安环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3.2选矿厂联系龙桥矿业矿山救援队成立防汛突击队,安环部主任任联络员,负责队员召集、突击任务分派,制定抢险方案,定人员、定地段、定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4

内容及要求

4.1原则与奖惩

4.1.1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1.2对防汛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2联系与预警

4.2.1防汛办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和传达气象信息,并按相应预警信号落实应急防范工作。

4.2.2应在库区内适当位置或排水构筑物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由尾矿工每天进行观测和记录。

4.2.3出现汛情预警信号时,安环部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启动《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停止其他一切生产作业,联系镇政府及所在村部,并联系当地矿山救援队伍,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安环部主任具体负责落实尾矿库度汛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2.4汛期,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一律不得关机,确保手机24小时处开机状态,便于成员间及时联络,信息顺畅。

4.3准备与处置

4.3.1汛前:人员应对排洪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加强库坝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防汛办。

4.3.2准备好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安全带、救生衣,供电设备和照明器材等,及时维修上坝公路,以便防洪抢险。

4.3.3强化尾矿库护坝人员责任心教育与操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其工作质量和防范意识。

4.3.4汛期:

汛期实施尾矿库值班巡查制,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巡坝查险,做到24小时不少于2人值守巡查,电话24小时开通;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镇防汛办。

4.3.5汛期:

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3.6当险情威胁人身安全时,紧急抢险过程中,安环部主任应联系当地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并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3.7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3.9灾害发生后,各单位要深入灾害点,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同时将灾情情况收集报镇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镇防汛办报上级防汛指挥部。

三、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尾矿库的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库震前预防工作,尽量保证尾矿库安全抵御地震灾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防震和抗震安全管理。

3

职责

编制防震抗震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震前安全检查,组织防震抗震人员,组织防震抗震物资调配;震前预警,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抗震评估;做好震前库水位控制,震前加强尾矿库巡查;震后对破坏设施修复和加固。协同保卫部负责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现场应急管理。

4

内容及要求

4.1

抗震

4.1.1当选矿厂接到震情预报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库水位。

4.1.2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下游或受溃坝影响的周边人员及设备。

4.1.3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救灾抢险工作。

4.2

抗震标准、稳定性

4.2.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论证,进行加固处理。

4.2.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4.2.3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4.2.4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撤离、降低库水位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2.5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第四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书

一、明确工作目标。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安全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坚决关闭非法违法生产、整治无望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杜绝发生尾矿库溃坝、垮坝等事故。

二、明确领导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

体抓,负直接责任;相关领导按分工范围合力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新格局。

三、明确监管责任。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有关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并逐级分解抓好落实。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污染整治、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等工作职责,加强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各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目标实现。

四、明确主体责任。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作业条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督促尾矿库企业对停用库实施闭库,对无人主管的废弃尾矿库,指定管理单位,加强管理,落实闭库工作。督促各尾矿库企业切实强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尾矿库业主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每年定期进行演练。要督促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县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并定期通报各地整治落实情况。有关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五篇:尾矿库安全标准化安全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矿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X矿XXX尾矿库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AQ2006—2005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YS5418—95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ZBJ1-90 尾矿库设计规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8号。

3、术语和定义

3.1尾矿库

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2全库容

某坝顶标高时尾矿库的全部库容,包括有效库容、死水库容、蓄水库容、调洪库容和安全库容等五部分 3.3有效库容

某坝顶标高时,初期坝内坡面、堆坝外坡面以里(对下游式尾矿筑坝则为坝内坡面以里),沉积滩面以下,库底以上的空间,即容纳尾矿的库容。

3.4调洪库容

某坝顶标高时,最高沉积滩面、库底、正常水位三者以上,最高洪水位以下的空间。

3.5总库容

设计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全库容。

3.6浸润线

为排除尾矿坝坝体渗水,增强坝体稳定性,在坝体内设臵排水系统,尾矿库内的水沿尾矿颗粒间的孔隙向坝体下游方向不断渗透形成渗流,稳定渗流的自由水面线称为浸润线

3.7尾矿坝

贮存尾矿和水的尾矿库外围坝体构筑物,一般指初期坝和堆积坝。

3.8初期坝

基建中用当地材料筑成的,作为堆积坝的排渗体和支撑体的坝。 3.9堆积坝

生产过程中在初期坝坝顶以上用尾矿充填堆筑而成的坝。

3.10上游式尾矿筑坝法

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充填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1中线式尾矿筑坝法

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分级粗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2下游式尾矿筑坝法

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分级粗砂冲积尾矿的筑坝方式。

3.13沉积滩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表层,常指露出水面部分。

3.14滩顶

沉积滩面与堆积坝外坡的交线,为沉积滩的最高点

3.15滩长

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距离。

3.16坝高

对初期坝和中线式、下游式筑坝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坝底的高差。 3.17总坝高

与总库容相对应的最终堆积标高时的坝高。

3.18堆坝高度或堆积高度

尾矿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顶的高差。

3.19尾矿库挡水坝体

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尾矿坝,包括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尾矿库侧、后部的副坝。 3.20员工代表

在企业员工中产生、由员工自主选举并经主要负责人任命的代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利益的人员。 3.21关键任务

属特定的工作任务,如果其未正确执行,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 3.22事件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23危险源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24危险源辨识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25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风险范围的全过程。 3.26相关方

关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27资源与能力

包括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要的人员、资金、设备、设施、材料、技术和

方法,以及得到证实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3.28供应商

为企业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 3.29承包商

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

个人或团体。 3.30安全绩效

指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4核心内容

4.1安全组织保障 4.1.1目标

4.1.1.1目标与指标的设立

4.1.1.1.1矿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目标是:xxxx 4.1.1.1.2 矿尾矿库安全生产指标是:xxxx

4.1.1.1.3在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同时,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及我矿的风险特点与核心业务 4.1.1.2目标与指标的的实施

4.1.1.2.1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实施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的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修正或更新。

4.1.1.2.2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设立、沟通、回顾的责任部门是安环科、尾矿车间。

其具体职责是:安环科具体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的设立和沟通;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监测规定;对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修正或更新。

尾矿车间具体负责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实施和回顾,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有效性。 4.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1.2.1法律法规意识

4.1.2.1.1各级人员均应了解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特别是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

4.2.1.1.2定期组织调查了解各级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4.2.1.1.3根据调查情况,制定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计划,并及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4.1.2.2需求识别与获取

4.1.2.2.1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法规控制制度。确定渠道,识别、获取影响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4.1.2.2.2通过合理化建议活动、意见箱、调查表等渠道建立有效途径,及时获取职工和部门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需求。

4.2.2.2.3组宣科集体负责识别、获取、评审与更新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要求,并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与尾矿库相关的所有层面的职工。 4.1.2.3融入

4.1.2.3.1将识别获取的与尾矿库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全面及时的融入到本企业的管理制度中。

4.1.2.3.2根据识别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需求,对与尾矿库相关的所有层次的人员提供培训。 4.1.2.3.3向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影响的人员,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或为其建立获取途径。 4.1.2.4评审与更新

4.1.2.4.1按制度定期(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变化进行识别、获取、评审与更新。

4.1.2.4.2确保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有效性。

4.1.3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

4.1.3.1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臵尾矿库管理机构或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尾矿库管理的尾矿车间。车间下设库区工段和城门峒工段,分别管理两个尾矿库。同时在我矿技术科配备了尾矿库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车间配备了专职的安全员。

4.1.3.2矿山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特殊职位人员都由矿主要负责人书面任命。

4.1.3.3被任命的人员都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4.1.4安全生产责任制

4.1.4.1建立尾矿库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1.4.2安全生产责任的描述具体、简明、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4.1.4.3针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等环节建立管理制度并明确人员及职责。 4.1.4.4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矿主要负责人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1.4.5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人员都明确自己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安全生产的承诺。

4.1.4.6安全生产责任制人手一册,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充分理解,特别是主要责任人和管理层人员。 4.1.4.7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评审,并根据需要予以更新。

4.1.5文件与资料控制

4.1.5.1文件控制要求

4.1.5.1.1建立文件控制的管理制度,确保尾矿库安全规章制度产生、使用、评审、修订以及控制的效力和效率。

4.1.5.1.2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或废除。

4.1.5.1.3确保安全规章制度能被所需要的人员获取。 4.1.5.2安全规章制度

4.1.5.2.1根据风险和作业性质,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规章制度。 4.1.5.2.2尾矿库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1.5.3安全记录要求 4.1.5.3.1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建立安全记录,并确保安全记录的有效控制。

4.1.5.3.2所有安全记录确保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清晰; ——填写及时、签署完整; ——标识明确、编号清晰; ——易于识别与检索; ——完整反映相应过程;

——明确保存期限,并按期限保存。

4.1.6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

4.1.6.1建立外部联系渠道,外部联系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矿办公室、安环科等部门联系与协调,确保与外界就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及时有效的联系。

4.1.6.2采用文件化的形式,及时向外界披露重大安全事项,特别是可能影响尾矿库下游居民安全健康及相关方面的事项。

4.1.6.3建立文件化的内部沟通制度,明确沟通的方式、时机、内容、职责及信息的处理。

4.1.6.4主要负责人定期与员工就安全问题进行沟通,召开安全问题讨论会,收集员工关心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4.1.6.5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听取员工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合理化建议制度有效地执行,以确保管理层以公平的方式来评审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4.1.6.6合理化建议箱放臵在办公楼一楼走廊,合理化建议表放臵各车间、单位安全组,以方便职工获取。

4.1.7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

4.1.7.1建立承包商的选择、评价与管理制度,确保承包商的能力满足企业的要求。

4.7.1.2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4.1.7.3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相关的记录。 4.1.7.4识别承包商工作给矿山带来的风险,并在允许承包商的员工使用矿山的设备、设施前,对其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

4.1.7.5对承包商的服务过程实施检查,以识别并控制承包商造成的风险。

4.1.8安全投入

4.1.8.1制定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有效管理的制度。安全生产费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按规定足额提取经费; ——专款专用; ——专门账户管理;

——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要求; ——责任部门、人员及职责。 4.1.8.2矿山主要负责人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并承诺对因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负责。

4.1.8.2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

4.1.9工伤保险

4.1.9.1完善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1.9.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4.2.1辨识与评价要求

4.2.1.1辨识与评价要求

4.2.1.1.1建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辨识各类危险源,系统进行风险及其影响的识别与评价,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 4.2.1.1.2确保不同层面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过程。 4.2.1.1.3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考虑所有的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包括: ——正常和非正常的情况 ——现在和计划的生产活动 ——内部和外部的改变

4.2.1.1.4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文件化,并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回顾。 4.2.1.1.5选择与我矿相适应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方法,并确保方法的适应性、一般性、可重复性及可评价性。 4.2.1.1.6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能提供充足的信息。 4.2.1.1.7当员工安全健康与财产保护发生矛盾,优先考虑确保员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4.2.1.1.8持续地进行风险评价,及时处理重大风险。

4.2.2尾矿库风险评价

4.2.2.1对尾矿库进行初始风险评价,评价过程充分考虑内外部因素。 4.2.2.2对生产流程进行识别,建立关键流程及其关设备设施清单,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价,分析与之相关的安全及故障模型,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措施。

4.2.2.2依据初始风险评价结果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初始风险评价结果问价化。

4.2.3关键任务识别与控制

4.2.3.1建立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完成关键任务风险分析。 4.2.3.2认定需要工作票,或经许可方可进行作业的范围,并对工作票或许可的签发人进行培训和能力评估。定期对工作票或经许可方可作业的范围进行评审与更新。

4.2.3.3建立任务观察制度,确保在所需现场,按照计划执行完整任务观察与局部任务观察。 4.2.3.4实施任务分析并编制关键任务清单,依据关键任务分析和作业实际情况编写作业指导书。

4.2.3.5执行任务分析与观察的人员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

4.3安全教育培训 4.3.1员工安全意识

4.3.1.1建立对员工识别、监测、提升安全意识的制度。提供必要的充足的教育培训资源,保证有关人员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完成任务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4.3.1.2对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辨识,考察员工对安全健康问题的掌握与熟悉程度。建立监测、跟踪意识提升效果及深层次意识培训需求的机制。

4.3.1.3安全教育培训将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分入厂教育、转岗教育、复工教育。教育分我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4.3.1.4建立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坚持每周班组安全活动,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运用各种事故案例,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3.2培训

4.3.2.1识别、分析培训需求。培训需求的识别针对所有员工和所有作业过程,并充分考虑:用工连续性;变化的需求;特定岗位的能力要求;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风险评价结果。

4.3.2.2针对已识别的培训需求,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正式培训计划:培训目标;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

4.3.2.3保存所有培训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4.3.2.4建立培训的适宜性评估机制,对培训数量与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

4.3.2.5使用适当的方式测试学员的能力,同时评估培训效果。评估途径包括:学员反馈;绩效改善调查;管理层反馈;测试结果的分析;现场应用能力的跟踪。

4.3.2.6培训负责人就一下内容接受培训: ——事故调查分析技术;

——危险源辨识、分析评估和风险控制技术; ——沟通技巧; ——检查、审核技术; ——法律依从性管理; ——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变化管理。 4.4尾矿库建设

4.4.1尾矿库勘查、设计、施工与验收

4.4.1.1建立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的要求; ——对承担勘探、设计、施工的单位的资质审核; ——所有阶段和活动各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 ——各单位的各阶段和活动的流程衔接; ——勘探、设计、施工、验收和批准的资源分配; ——各单位各阶段验收程序;

——参与勘探、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衔接; ——资料、图纸及施工记录的保存。

4.4.1.2企业妥善保存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等相关资料。

4.4.2尾矿库的闭库与再利用

4.4.2.1建立尾矿库闭库与再利用管理制度,对闭库与再利用进行有效控制。

4.4.2.2制定尾矿库需要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的相关制度。 4.4.2.3尾款库闭库设计、施工、管理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 4.5尾矿库运行

4.5.1尾矿输送、筑坝与排放

4.5.1、1建立完善的尾矿浓缩设施、尾矿输送、筑坝、排放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明确下列管理要求: ——操作人员的要求; ——维护要求;

——检验、测试及试验要求; ——报废要求;

——技术资料、图纸和记录管理要求。

4.5.1.2加强尾矿输送线路的维护管理,做好尾矿输送系统损坏、维修记录。

4.5.1.3根据AQ2006-2005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子坝的堆筑与排放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5.1.4编制尾矿库年、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的运行图表。 4.5.1.4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4.5.2水位控制与防汛

4.5.2.1制定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AQ2006-2005的要求。 4.5.2.2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臵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4.5.2.3制定连续降雨发生跨坝的措施。

4.5.2.4洪水过后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4.5.3尾矿坝渗流与防震、抗震

4.5.3.1制定尾矿坝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4.5.3.2按规定对坝体浸润线进行观测,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 4.5.3.3当坝体侵润线超过控制线时,经技术论证并得到批准后,及时增设或更新排洪设施。

4.5.3.4制定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设计的抗震标准进行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管理。

4.5.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5.4.1基于风险评价建立了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线路管理制度; ——照明管理制度;

——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5.4.2针对体检要求制定体检计划。 4.5.4.3制定职业危害控制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5.5变化管理

4.5.5.1建立变化管理制度并确定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4.5.5.2实施变化前,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4.5.5.2变化的相关资料完整移交。

4.6检查 4.6.1一般要求

4.6.1.1制定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所进行的安全检查覆盖所有作业场所、活动、设备、设施、人员和管理。 4.6.1.2所有检查记录存档并可获取。

4.6.2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

4.6.2.1对尾矿库实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内容包括:

——识别并纠正尾矿工不当的行为; ——输送、排放设备、设施的状况; ——尾矿坝有无不良的状况; ——坝体沉降是否有突变; ——排渗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 ——浸润线的高低; ——排洪设施有无不良的状况; ——周围地质环境是否变化; ——周边是否有乱采滥挖现象; ——有无外来尾矿影响; ——有无放牧和开垦现象; ——纠正与预防行动的效力。

4.6.2.2检查和定期观测清单存档并进行回顾更新。

4.6.3防洪安全检查

4.6.3.1按规定对尾矿库进行防洪安全检查。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尾矿库水位;

——尾矿库干滩长度、平均坡度和滩顶高程;

——尾矿库在最高洪水时坝的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要求;

——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排水隧道、溢洪道和截洪沟等排水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4.6.3.2针对检查内容制定标准的检查表,反映排洪系统特定的危害。

4.6.4坝体安全检查

4.6.4.按规定对尾矿坝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外坡坡比; ——位移; ——纵、横向裂缝; ——滑坡状况; ——浸润线位臵; ——排渗设施和渗漏状况; ——坝面保护设施。

4.6.4.2针对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表,并对检查表进行回顾和更新。 4.6.4.3对执行检查的人提供包括危害识别、分类以及补救行为和报告要求的培训。 4.6.4.4所有专项检查记录存档并能方便获取。

4.6.5库区安全检查

4.6.5.1按规定对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库区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周边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和溶洞等情况; ——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

——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 ——放牧和开垦。

4.6.5.2针对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并对检查表回顾和更新。 4.6.5.3所有专项检查记录存档并能方便获取。 4.6.6纠正与预防措施

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的保障制度,确保对安全标准化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保障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依据问题的严重性,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 ——实施纠正和预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及时反馈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并与员工和相关管理层进行沟通;

——必要时需要对纠正和预防的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评审; ——保存及管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纪录的要求。

4.7应急管理 4.7.1应急准备

4.7.1.1认定紧急情况

4.7.1.1.1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并考虑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以及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认定潜在的紧急情况。 4.7.1.1.2认定紧急情况时,应特别关注:

——自然灾害导致的溃坝事故,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 ——周边环境导致的溃坝事故,如外来尾矿、废水,周围采矿作业,库内采、选尾矿等;

——工艺和设施导致的溃坝事故,如水位超过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坝体深层滑动等。 4.7.1.2应急准备管理

4.7.1.2.1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管理应急工作,并根据应急演练中的风险和企业内外部事故、事件的应急经验,及时完善应急准备工作。

4.7.1.2.2定期评审与我矿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如消防、医疗部门。 4.7.1.2.3将评审可能造成我矿紧急情况的外部机构及其影响,如危险货物的供应商及其危险物品的类型、数量、位臵的信息等。 4.7.1.3建立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应包括以下要求:

——紧急事件认定要求; ——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紧急事件组织准备要求; ——应急装臵配臵要求; ——紧急事件演习要求; ——相互支援识别与协调要求。

4.7.2应急计划

4.7.2.1配备编写应急预案的人员,针对认定的紧急情况建立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及履职方法。 4.7.2.2编制应急计划时考虑: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 ——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 ——现有的应急能力和应具备的应急能力; ——专业应急部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 ——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等。 4.7.2.3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接警与通知; ——指挥与控制; ——警报与紧急公告; ——应急资源; ——通讯;

——事态监测与评估; ——境界与治安; ——人员疏散; ——医疗与卫生; ——公共关系; ——应急人员安全; ——搜索与援救; ——泄漏物控制; ——现场恢复。 4.7.3应急响应

4.7.3.1编制紧急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

4.7.3.2根据事故或紧急情况确定启动应急程序,并按事先规定的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响应。

4.7.33确保足够的应急能力支持。

4.7.4应急保障

4.7.4.1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机构,并规定职责及作用。设立应急控制指挥中心时,确保其具备必需的能力。

4.7.4.2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包括: ——消防; ——医疗救护; ——搜索与援救; ——安全保卫; ——通讯; ——抢修。

4.7.4.3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配备必须装备,包括: ——通讯设备; ——急救用品;

——紧急备用电源、设备及物资; ——摄影设备;

——应急人员的识别标识; ——急救防护用品。

4.7.4.4为应急人员提供完整的应急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4.7.4.5我矿在配臵应急装备时,考虑外部可以支援的应急能力,并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协议。

4.7.5应急评审与改进

4.7.5.1建立规范应急演练及对应急预案评审的制度,定期评审和更新应急计划,确保所需的应急计划。 4.7.5.2应急预案评审制度明确下列内容:

——应急预案评审的频率;

——应急预案评审的组织要求;

——应急演练的方法;

——应急演练的频率;

——应急演练的策划要求。

4.7.5.3根据认定的紧急情况,按计划进行演习。

4.8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4.8.1报告

4.8.1.1制定事故、事件报告制度,制度阐明事故、事件的定义及类别,报告的范围、时间及方式,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4.8.1.2为事故、事件的报告提供畅通的渠道。对报告的事故、事件进行登记建档并定期审查,以确保所有的事故、事件均得到有效调查和处理。

4.8.2调查

4.8.2.1建立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明确事故、事件类型,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内容,调查要求,调查方法,沟通方式、对象与时间。

4.8.2.2调查过程考虑专业技术需要,必要时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8.2.3在形成调查报告之前,应与所涉及的职工进行交流。 4.8.2.4调查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确保查明事故、事件的直接与间接原因和标准化规范系统暴露的问题,调查报告应提出事故、事件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8.2.5对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4.8.3统计与分析

4.8.3.1 明确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的指标要求、内容要求、时间要求和统计方法,为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提供足够的资源。

4.8.3.2按要求公布统计分析结果,并向管理层汇报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结果。

4.8.3.3对记录的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比例,对事故、事件统计进行回顾并与上进行比较。

4.8.3.4对职业病症进行评估,辨识非职业病或职业病。 4.8.4事故、事件回顾

4.8.4.1对事故、事件的回顾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员工、班组利用班组例会等定期进行事故、事件回顾,引发讨论学习以总结经验教训。 4.8.4.2回顾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4.8.4.3通过个案研究或展示促进了解,鼓励讨论。

4.9绩效测量与评价 4.9.1绩效测量

4.9.1.1制定安全绩效检测制度,制度包括监测内容及计划、监测人员能力要求、监测过程要求、记录要求和沟通回顾要求。 4.9.1.2按监测计划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目标;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事故、事件调查完成率; ——职业危害监测;

——纠正和预防行动完成率及其效果效率; ——安全、健康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情况 ——任务分析及任务观察、执行情况; ——变化管理回顾情况; ——培训情况; ——法律法规依从程度; ——持续改进安全标准化系统效力的情况; ——安全投入。

4.9.1.3明确监测频率、监测范围与位臵、监测程序与标准、资源配备和监测方法与技术。

4.9.1.4对收集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用分析结果说明标准化系统的事宜性和有效性,监测结果与相应人员沟通并保存。

4.9.2系统评价

4.9.2.1内部评价

4.9.2.1.1建立安全标准化系统内部评价制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测量,为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完善提供足够信息。 内部评价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组织要求; ——时间与人员要求; ——评价方法与技术要求; ——过程要求;

——评价报告与分析要求。

4.9.2.1.2安全标准化系统是动态完善的过程。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标准化系统进行评定,不断提高和完善安全标准化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4.9.2.1.3内部评价每年至少一次。 4.9.2.2外部评价 4.9.2.2.1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效果。 4.9.2.2.2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标准化的评定。 4.9.2.2.3尾矿库评价应明确给出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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