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居民范文

2022-05-22

第一篇:阜阳市居民范文

阜阳市农村居民建房调研报告

近期,阜阳调查队对农村居民建房情况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阜阳市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民居住环境普遍改善,但是也出现了土地规划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以及垃圾污染等问题。

一、农村居民建房现状

(一)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稳步推进。据了解, 2013和2014阜阳市90个美好乡村建设重点示范村已基本建成,201545个重点示范村已全部开工建设。全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呈现出机制逐步健全、氛围日益浓厚、工作有序推进的良好态势。2015年起,市级每年6000万元,县(市、区)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井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治理。

(二)惠民政策不断出台。交通方面,2015年阜阳市计划改造农村公路危桥(第一批次)79座,总投资5000万元;县乡道升级改造(计划总里程210余公里,总投资44811万元;养护工程计划养护里程170余公里,总投资3983万元;安保工程计划处置隐患里程150公里,总投资1100万元;村级公路网络化工程计划建设里程290公里,总投资14611万元。危房改造方面,阜阳目前已经获得三批共18400户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并出台《2015年阜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求2015年10月上旬完成6000户农村危房改造。环境治理方面,《阜阳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2015-2020年)》计划到2020年,全市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沟塘等水体基本得到治理,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农村人居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建立。2017年底前,全市30%的村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农村居民刚性建房需求强烈。阜阳农村人口密集,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约有520万人口居住在农村,作为农业大市,阜阳地区农村居住环境较为落后,农村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意愿较为强烈。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阜阳农民人均收入不断提高,特别是阜阳拥有数量庞大的外出农民工,一般情况下,每个外出务工家庭每年纯收入约为3万元以上,打工几年便具备了新建住房的经济条件。因此,近年来农村新建住房的规模在不断增加,住房的质量面积装修等方面也在不断提升,出现了从粗放实用到美观舒适的改变,瓷砖、热水器乃至空调等已经在农村新建住房中普遍使用。

(四)建房成本有所下降。农村建房成本主要人工和建材组成,人工成本近年来虽然有所上涨,但是由于近年来水泥、钢材等建材成本不断下降,使农村建房成本总体处于下降状态,根据调研情况,农村偏远地区包工包料建房约五百元每平方米,靠近城镇地区工钱会上涨

一、二百元,包工包料约七百元每平方米,当前阜阳农民新建住房主要结构为三间三层,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左右,总造价约20-30万元左右。基本上,一般农村家庭通过务工等方式,没有特殊的困难,都具备建设新房的经济能力。

二、农村居民建房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指标紧缺。根据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均由上级下达,但由于各地发展养殖、工业以及各种公益事业项目对土地需求不断增加,基本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无法用于农民建房,比如颍上县江店子镇全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30亩,全镇人口约5万余人,每年新增建房约400户,按照规定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应为220平方米以内,每年全镇新增建房用地约为130亩,远超过全镇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建设规划不合理。由于目前土地政策比较严格,即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也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使农村集中规划建房带来很大制约,难以将农村居住、生活服务设施、交通路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基本上没有给农民预留发展经济项目的用地空间,比如家庭养殖、家庭工厂等,使部分农民不愿意跟着规划走,往往为了出行方便跟着公路建房,为了搞生产跟着厂区或者大棚建房,导致村庄沿路蔓延,布局零乱,耕地浪费严重。

(三)新建住房空置率较高。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农村新建住房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普遍处于空置状态,很多房子外观漂亮,但内部空空如也。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形式发生较大改变,土地流转以及农机大规模的使用,使很多劳动力脱离土地,常年外出务工,不在家居住;另一方面农村攀比之风盛行,新建住房成为一种显示家庭实力的手段,适龄男青年家里甚至没有一套新房子都很难找到对象,这也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生活环境恶化。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原先分散居住的人口集中在一起,给生活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主要表现生活垃圾难以处理,生活区周围河道基本被垃圾污染,调研中在阜南县于集发现虽然上级配发了一辆的垃圾转运车辆,但是由于运行成本高,且垃圾无地处置,价值几十万的设备基本处于闲置状态。

(五)新建住房缺乏监管。在调研中发现,农村新建住房基本处于自由组织的状态,施工队往往是无资质、无设计图纸、无监理的“三无状态”,而乡镇政府缺乏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经常发生施工事故,新建住房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抗震等级普遍较低,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加强农村居民住房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努力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科学修编完善美好乡村建设村庄布点、中心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加强环境整治。要坚持对农村的环境治理,全面推进“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加强对农村垃圾、污水的处理,大力实施道路硬化工程,使农村环境得到亮化和美化,让农民居住环境得到较大的改善。只要这样切切实实的变化,才能使农民安居乐业。

(三)强化土地保障。一方面要坚持“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分配及使用”的农村住房政策,一方面要研究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研究对“一户多宅”、面积超标、违法占地、长期闲置等情况的处置措施,探索通过政策引导让有条件的农户主动放弃现有不用的宅基地,将农村宅基地盘活用好。

(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繁荣发展农村文化、办好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等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便民服务中心功能,使村民“小事不出村”。

第二篇: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

(2003年6月19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享受低保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工作有关具体职责。

第四条 低保标准的制定按照《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县(市)低保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在行政区域内执行同一标准。低保标准确需提高的,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家庭人口的计算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户口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干部、职工等,具有《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确定的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中。

第六条 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家庭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家庭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其公式为:

当月人均收入=家庭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属城市低保对象。

第七条 家庭收入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数。

第八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三)因公(工)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丧葬费;

(四)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离)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七)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卫生补贴费;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照《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达到全部家庭成员全额享受保障金3倍的;

(三)家庭中有高值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摩托车、电脑、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五)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40元(不含月租费)的;

(六)私有住房(含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积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住房标准2倍以及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七)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八)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的;

(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法使用的;

(十)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行为,制造无生活来源假象的;

(十一)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周岁~60周岁,女18周岁~55周岁,下同)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和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十二)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三)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十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户籍所在地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远离城镇的军工、煤炭、矿山等企业,由民政部门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劳资人事部门、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办理本企业贫困职工家庭城市低保的初审、调查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递交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有关收入和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

(二)下岗职工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五)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七)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九)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十)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前款中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及基层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可以采取人户调查、邻里(单位)走访、信函索证、居民(职工)代表会议评审等办法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低保审议机构接到申请表及齐全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入户调查应由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的2人以上进行,调查后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初审合格签署意见,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张榜公布不得少于7天。对公布后无异议的应当将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由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受理的,直接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的低保对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复查或者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30%;对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低保对象直接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在20日内进行调查。符合低保条件的,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审议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对上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再次抽查,抽查率不得少于10%,并在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决定书》,通知其申请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发给河南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户为单位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再次接受群众监督。第二次张榜公布在发放保障金的7日前进行,公布时间为7日。

凡被群众举报的低保对象,暂缓发放保障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取消其低保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次月补发其保障金。

第十七条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均可向民政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提出建议,受理单位对群众的举报和来访,应当热情接待,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保障金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低保待遇从批准当月享受;

(二)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三)保障对象本人每月凭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主身份证,于批准后的次月15日至月底前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连续2个月不领取的,取消其低保待遇;未领取的保障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充入下季度月用款计划,并进行记载和备案;

(四)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保障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应当委派专人或者由保障对象委托专人代领,受委派或受委托的人应当持《委派(托)书》、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主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代领。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保障金社会化发放途径,有条件的应当由银行代发保障金,以方便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经常对保障对象进行调查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

对在劳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可以随时进行复核与审查,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低保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低保对象可一年复核审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待遇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待遇的,在《领取证》上进行相应登记;对停发城市低保待遇的,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收回《领取证》。

第二十二条 低保对象户口迁移时(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除外),按照下列程序及时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

(一)本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河南省城市低保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二)市内跨县(市、区)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回领取证,出具《河南省城市低保对象迁移证明》,由其本人到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三)迁出本市的,由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足额筹集城市低保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为开展城市低保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按月据实核拨。民政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用款情况及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资金拨付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款到后10日内将保障金在指定地点发给低保对象。指定地点可以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审议机构,也可以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银行建立低保对象个人帐户,按月将保障金划拨个人帐户。低保对象凭存折每月到银行领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低保资金。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措施确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等工作;

(二)健全财务制度,将城市低保资金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的“城镇社会救济费”科目,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加强规范化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低保对象、资金、标准三公开,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四)严格统计数据汇总上报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当月25日前按要求逐级上报本辖区保障金发放及人员分类情况;

(五)加强档案管理,按家庭建立城市低保对象档案,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事效率;

(六)加强城市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工作质量;

(七)制定具体办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并做好记录;

(八)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对人民群众和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九)做好城市低保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保障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低保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

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时做好城市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人事、经贸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与落实城市低保制度密切相关的工作,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并免费为低保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服务中心,应当为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办理求职登记,提供求职信息。为求职者出具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二)养老、再就业中心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管理的养老、下岗和失业人员出具领取养老、下岗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标准等相关证明;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应当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收入证明。

前款所列的各种证明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人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单位要做好城市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特困群众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确、真实、全面地提供和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二)当收入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天内向低保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当低保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其低保情况进行审核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三十条 城市低保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擅自改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故拖欠城市低保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影响城市低保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低保工作相关的单位,拒不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收回《领取证》;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 城市居民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低保审仪机构提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超过规定时限而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居民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对不批准也不做答复的;或者对降低、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决定;或者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三篇:2014年1月河南省濮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情况

2014年元月份,濮阳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上涨0.8%;全市CPI环比上涨0.7%;与上年同期比,上涨0.9%。其中,城市上涨1.7%,农村上涨0.4%。价格变动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同比看,全市CPI同比上涨0.9%

据调查的八大类商品多数上涨。其中,食品类上涨1.4%、烟酒类价格上涨0.5%、衣着类价格上涨0.5%、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持平、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价格上涨1.5%、交通和通信价格价格上涨0.4、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1.9%、居住类上涨0.9%。

二、从这月环比来看,八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环比指数呈“三升一降三平”态势

1、食品类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2.0%。其中:油脂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0.1%、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与上月相比下降0.8%、蛋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2.0%、菜类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13.3%、干鲜瓜果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4.8%、液体乳及制品价格上涨1.1%。

2、烟酒类价格与上月相比下降0.1%。

3、衣着类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0.6%。

4、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持平。

5、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持平。

6、交通和通信类持平。

7、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类持平%。

8、居住类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0.1%。

第四篇:阜阳市中考满分作文

2010年中考满分作文

总想为你唱支歌,因为是你,一直影响着我;总想为你唱支歌,因为是你,教会了我许多;总想为你唱支歌,因为是你,为我撑起一片充满爱的蓝天……

还记得,“那是我小时候,常坐在父亲肩头,……”你的双手紧握着我的小手,我只觉察到你的那双手比我的手大出了许多;还记得,某个严冬的夜晚,寒风里飘舞着雪花,你背着我,一步一步,从大伯家走回家,地上的积雪在你的脚下“嚓嚓”的响,我当时只隐隐地有这样的意识:你的肩膀,该承载了很重的重量;还记得,以前,我们总一齐高歌,低沉与激越的歌声交织,飘荡在那些动人的日暮,我似乎感到了些许幸福,毕竟,唱歌是我极爱做的事;还记得,我读初三的时候,你按时在每个周末给我送饭,因为我懒得回家。有一次,不知道你为什么没有来,而是三个哥哥给我买了很多东西,他们说你和妈妈走亲戚去了,我当时觉得很奇怪,这应该不是你的作风啊!然而,终于,我还是知道了事实,因为我某天回家,碰到了正准备骑车出去的妈妈,从她惊慌的眼神中,我看出,一定发生了什么事!你生病了,已经住了好几天院,这是你和妈妈瞒着的事实,当时我只知道自己的心如针刺一般痛。接下来的考试,我,意外地退出了年级光荣榜。到这个时候,我才知道,你对我的重要。 中考,我如愿以偿地被县重点高中正式录取。这支歌,我给了它一段很“漂亮”的前奏,然而,它的发展很不“怡人”。

自高一开始至高一结束,我的成绩直线下滑了九百多名,望着你的眼神,我感觉怪怪的,曾经的自豪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而是充满了担心与疑惑。我想,你是否会问我:“这些日子你在做什么?在想什么?你是不是已经忘记了自己的梦想?”然而,你对我并没有说许多,只是重复了不知道重复过多少次的那三个字——“努点力!”

到现在,我才真正感到那三个字的份量。

转眼就进入了高二,我辗转反侧还是五心不定地选择了理科,而我的理综根本就差得一塌糊涂,成绩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见起色,我没有了学习的热情,似乎有点想放弃,可又心有不甘,于是,就这样犹豫着,徘徊着,我变得有点悲观了,也有点叛逆了。接下来就有了第一次,第一次那么明显地与你“对抗”,我以为,你会动手,因为你的脾气并不好,然而,你没有,像一直鼓励我,给我自信,给我坚持下去的勇气。

当然,我选择了坚持。同时,我给你写了一封长信,向你郑重提出:别管我!我没有想过你看到这样的字眼时是何种心情,没有想过你的心是不是会很痛,全然没有顾及你的感受!你果然没有怎么管我,你说你充分相信我,说我永远是你的骄傲。你还说,让我自己发展。 我想,现在的我真的懂事了,懂得了你对我深沉的爱,懂得了父爱的博大!想起了刘和钢演唱的《父亲》,投入的表情,感人的歌声,震撼了我的心。“想想你的背影,我感受了坚韧;抚摸你的双手,我摸到了艰辛;……听听你的叮嘱,我接过了自信;凝望你的目光,我看到了爱心……”。

我亲爱的父亲,感谢你给我自信,教我坚强,让我保持一颗平静的心! 儿只有轻歌一曲和泪唱!

2010年山东济南中考满分作文

几点释然在心头

早上起来,两只成茧再次闪亮登场,一只金黄色,一只米黄色。女儿满心欢喜而又小小翼翼地把它们从纸盒的角落剥下来。和昨天那两个白色蚕茧摆在一起,它们俨然就像四个亲兄弟,只是肤色有很大差异。

其实,在我看来,什么颜色不重要,重要的是茧给我带来的收获。这收获有意料之中的:目睹了春蚕结茧的全过程,了解了很多蚕的知识……也有许多收获是意料之外的:蚕带给我的

生命的启迪,蚕让我欢喜让我忧的心情,蚕给我和我的朋友们带来的惊喜和谈资,蚕让我摆脱了多年来对这种条状虫子的恐惧心理……

真没想到,小小的蚕,能带给我这么多的震撼和感动。我再一次强烈地感受到,生命都是美好的,都是尊贵甚至是至高无上的,生命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深深敬畏。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校园里那唯一的桑树依旧繁茂,上午我一个人来到操场上,面对桑树,站了好久好久。昨夜的一场大雨令眼前这棵沐浴在朝阳下的桑树更加翠绿清新、悦目赏心。一阵风过,桑叶哗哗作响,如梵婀玲上的名曲,流淌着动人的乐章。

生命是多样的,“我非蚕,安知蚕之悲喜?”万物皆有其生命的本色和规律,酸甜苦辣,喜怒哀乐,一切皆由心造。网友巧黛留言:“如果人生能像春蚕那样,以吐出如此美丽的丝、做出如此惊艳的茧作为终结,那不是很圆满吗?”是啊,蚕的一生虽然短暂,但却分外美丽;而再长的寿命,如果没有质量,那意义又何在呢?

相对于最初两个蚕宝宝的离去,我现在不再难过,我开始正视“蚕生”。守着四个蚕茧,我心底更多的是祝福。我明白了,蚕的快乐就是有朝一日能破茧而出,从而孕育它们的下一代。而我的悲戚纯属多余,庸人自扰罢了。“爱它,就要尊重它;爱它,就要祝福它!”想到这儿,心中郁结的伤感蓦地释然了。

只要能尊贵而高傲地活着,生命,不在其长短。

第五篇:阜阳市七里河小学

阜阳市七里河小学“双拥”工作制度

一、 健全组织。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一名副校长专门负责,有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落实全校“双拥”工作。

二、 制定计划。

每初制定好学校“双拥”工作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落实“双拥”工作,每月检查一次“双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每学期期末对“双拥”工作进行一次小结,年终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确保“双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国防教育。

深入扎实地开展国防教育,按要求上足课时,做到有教学计划、有教材、有备课教案、有成绩记载。

四、军民共建。

军民共同学理论、学法律、学科技、学雷锋、树新风。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军民联谊活动。每年“五一”节、建军节、国庆节和元旦组织军民联欢会和走访军营活动。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学校图书馆、微机房对市人武部开放,辅导当地民兵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电脑技术和英语等,确保通过相关技术等级考试。每学期组织1到2次青少年学生为军烈属献爱心志愿者行动。每学期在消防大队指导下组织一次消防演习。教育学生爱护军事设施。

五、落实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双拥”有关政策法规。热情接受上级安置的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工作,妥善安排在我校工作的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优先,照顾军人子女入学,如家庭生活或学习有困难的给予大力帮助。

阜阳市七里河小学 双拥工作制度

阜阳市七里河小学

2015.3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放手的爱情范文下一篇:夫妻协议书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