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20

第一篇: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工作的责任心和进取心,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正式员工。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行之一,实行待岗管理

(一) 因受岗位定员限制未能竞聘上岗的;

(二) 劳动态度、业务素质、工作技能等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 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

(四) 不服从领导安排,且无正当理由;

(五) 年末考核不合格;

(六) 公司认为应以待岗处理。

第四条 待岗程序

1、 员工所在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 人力资源部对待岗意见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

3、 待岗人员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并持相关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培训仍不能上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待岗员工待遇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津贴。待岗员工从次月起改发生活费,不少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待岗员工管理

1、 待岗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和业务学习,提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3、 对在待岗期间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员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待岗员工须在待岗期满前一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准予上班。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Xxx公司

员工待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和办事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公司内待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待岗范围、对象:

1、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的人员

2、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

3、不服从主管领导及公司领导管理和工作分配安排的人员

4、对工作不负责任,拖拉等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人员

5、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

6、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人员

二、待岗管理:

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部门进行日常行为和工作考核,对达到待岗条件的待选待岗人员直接主管与其进行面谈后报送公司领导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签批处理意见。

2、待岗人员由综合办公室开具《待岗通知单》,所在部门负责传达,如待岗人员拒接待岗通知单,视作通知到本人,如预期不到综合办报到者视作旷工论处,旷工三天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予以开除。

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及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或拒绝工作者视作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严重者公司给予开除或劝退处理。

4、待岗人员统一由综合办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5、员工待岗最长期限为两个月。

6、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再次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另行处理,同时待岗期间也可提出辞职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三、待岗待遇:

1、待岗人员不享受岗位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1500元。

2、待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由公司暂为从发放的基本工资中代缴代扣。

四、重新安置的规定:

1、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人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的安排待岗人员到其部门进行岗位培训或学习,为待岗人员提供再次上岗机会。

2、待岗人员也可在此期间积极争取上岗,提出申请调入感兴趣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重新上岗或在待岗期间表现优异,先公司申请复岗。

3、待岗期间待岗人员找到工作或接到公司下发的《复岗通知单》即为解除待岗。

五、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经经理办公会研究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另行决定。

六、本规定自公司董事长签批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2013-2-28

第三篇: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管理制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四篇:渤海大学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人员聘用制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待岗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下十类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待岗人员管理。

(一)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本单位(部门)又无其它适合岗位的;

(二)聘期聘任时,未被聘用的;

(三)聘期内因单位(部门)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等原因被解聘,在过渡期(三个月)内仍未被聘用的;

(四)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在过渡期内仍未被聘用的;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损害单位(部门)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业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蓄意滋事、打击报复、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按政策未达到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程度,又不适宜继续在岗工作的;

(九)不服从学校、部门正常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

(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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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待岗人员的程序

用人单位(部门)填写《渤海大学职工待岗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由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师资处审核,未明确分管校领导的单位(部门)直接报送人事师资处,由人事师资处提交专题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待岗人员管理

(一)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7天内与原单位(部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到人事师资处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待岗期满(超过三年)仍未上岗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三)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半年内不允许重新上岗,半年后如单位(部门)工作需要且在核定的岗位内,经学校批准允许再次上岗。如再次因以上原因待岗,原则上不允许重新上岗,待岗期累计达到三年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因其他原因待岗人员,如有空余岗位且单位(部门)同意聘用,可随时上岗,但三年内待岗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不再聘用。

(四)待岗人员经学校批准可参加与所从事工作相近的进修(培训),时间计在待岗时间内。

(五)待岗人员须与待岗服务中心保持联系,且每月汇报一次自身情况。

(六)待岗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待岗服务中

心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安排适当的临时性工作。

(七)本规定第一条中第一至四类待岗人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五至九类待岗人员考核为不称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表现突出的,当年考核可评为称职。

(八)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学校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保留任职资格)和领导职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九)因编制精简、机构撤并、岗位撤销暂无聘用单位的人员及经学校同意非公派外出学习、劳务输出等人员返校后暂无岗位聘用的,可安排三个月过渡期,参加适合的岗位聘任,过渡期内保留原在岗待遇。

(十)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拘役、管制、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四、 待岗人员待遇

(一)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学校按国家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费。第一年按其原基本工资额发放,第二年按原基本工资额的70%发放,第三年按原基本工资额的50%发放。多次待岗人员计算生活费发放标准时,待岗时间累计计算。

(二)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工资津贴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核定。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进修(培训)学习,按学校文件规定符合享受学校相关待遇的,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上岗工作每满一年,学校为其补发应享受待遇的1/3。

(四)与学校有服务期约定的待岗人员,待岗时间不计算在

服务期内,如按学校有关规定被提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应比照违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退回已享受的待遇。

五、因工伤残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者、经专门医院证明有精神病的患者、因病在规定治疗期内的人员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实行待岗。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编制内人员。外聘人员和集体所有制人员分别按《渤海大学外聘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2号)、《渤海大学集体职工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渤大校发[2008]3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十日

第五篇: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公司改革,打通人员进出口通道,优化从业人员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切实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对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发生较大业务差错,造成损失10000元以下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服务态度差,受到用户有理由投诉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经教育不改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4、无故旷工尚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一年之内员工月度考评不合格累计达2次的;

6、技能达不到工作要求,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

7、有关制度规定应待岗的其它情形。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伤人员、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精神病患者等。

三、待岗期限

一般情况下待岗期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女员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四、待岗程序

1、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待岗理由并提供证据,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

3、经领导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和个人;

4、拟待岗员工接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待岗期正式开始。

五、待岗工资

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待岗期间月工资应发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人公积金之和。待岗期间停发绩效。

六、待岗管理

1、待岗期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待岗人员培训一般采用集中培训和跟班劳动两种形式相结合。

2、人力资源部负责集中培训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考勤、培训、考试考核、劳动等方面的管理,跟班劳动的由所在劳动的部门负责考勤考核,并作出鉴定意见。

3、待岗期满后,应对待岗人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合格者,原则上回原部门上岗。

4、待岗期内表现良好的,可由所在部门给予其一次工作调整机会,部门内部无法调整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一次调整机会。

5、员工在待岗期内若联系到接收部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试用考核合格并由拟接收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正式上岗。

6、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管理单位报到的;

(2)不服从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胜任工作的;

(5)存在旷工或无故缺席等视同旷工行为累计达3天的;

(6)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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