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2-10-20

第一篇: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外国语学院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当代大学生的志愿奉献精神,增强其社会实践能力,促进社区志愿者队伍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全面推动社区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社区志愿者属于外国语学院白鸽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外国语学院白鸽志愿者服务队负责社区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管理、考核、表彰以及宣传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注册社区志愿者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参加各项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接受白鸽志愿者服务队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 面向全体潍院学子公开招募社区志愿者。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外国语学院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四)师范专业或有教师经验者优先;

(五)承认并遵守本社区志愿者服务守则。

第六条 凡符合社区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请注册:

(一)申请人向白鸽志愿者服务队提出注册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白鸽志愿者服务队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面试审核;

(三)审核合格者,由白鸽志愿者服务队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三章培训和管理

第七条 白鸽志愿者服务队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志愿者的相关档案,培训合格者,颁发社区志愿者上岗资格证及白鸽志愿者服务记录册。各社区成立志愿者小分队,设组长一人,负责每次志愿活动的联络、通知、点名、带队及服务册的填写,并确保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的安全。

第八条 社区志愿服务

(一)白鸽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志愿者参加专业讲课培训;

(二)每次志愿活动,志愿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志愿者证;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或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动所服务社区或冒名顶替参与志愿活动;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不得以任何个人原因影响志愿服务活动;

(七)如因重病等紧急原因不能参加服务,必须事前递交请假条(或证明),以安排协调他人提供志愿服务,事后补假无效;

(八)遵守本制度并认真服从白鸽志愿者服务队和相关社区的管理安排,爱护社区公物,维护自身形象。

第四章 评估与表彰

第九条 白鸽志愿者服务队依据志愿档案、社区反馈,综合评定各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社区志愿者按白鸽志愿者管理办法评定荣誉称号:

(一)累计完成80小时志愿者服务的成员授予“橄榄枝志愿者”称号,并颁发绿色橄榄枝奖章,奖励50元;

(二)累计完成160小时志愿者服务的成员授予“红心志愿者”称号,并颁发红色心形奖章,

奖励100元;

(三)累计完成320小时志愿服务的成员授予“外国语学院优秀志愿者”称号,并颁发金色志愿服务队会徽奖章,奖励400元;

(四)累计完成400小时志愿服务的成员授予“外国语学院十佳志愿者”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奖励500元。

(五)志愿服务累计时间,按每满8小时给予综合测评1分的奖励计算。

第十一条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志愿者,将优先推荐各项评优。

第十二条 各社区依据志愿者老师的志愿表现,结合社区反响提供相应补助。

获以上荣誉称号的志愿者优先获得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获荣誉称号的志愿者,优先享有白鸽志愿者服务队提供的其他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则作除名处理并取消相应志愿荣誉:

(一)在培训、会议或志愿服务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达两次以上者、无故缺勤,且事后无正当理由者;

(二)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影响志愿者形象或志愿服务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外国语学院白鸽志愿者服务队。

第二篇: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开招募制度

1、招募。服务站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志愿者,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2、招募方式。

组织招募:通过党团组织动员,引导党团员和社会公众,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社会招募:通过电视、广播、海报、报刊以及公布热线电话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和社会公众报名应招。

第二条:登记制度

服务站负责对求助的群众和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书面登记制度。

第三条: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愿者档案,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对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培训制度

1、服务站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概念、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2、服务站定期邀请党政领导、志愿者、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监督检查制度

1、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志愿者服务队及志愿者完成党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2、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第六条:评比奖励制度

1、服务站领导小组为评比奖惩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决定者。

2、建立以“小时”为依据的普遍表彰与以“小时”加“突出事迹”为依据的重点表彰相结合的表彰激励机制。

3、采取走访服务对象、自评和领导小组总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4、志愿者服务站把志愿者参加活动的时间和业绩记录情况作为评价与表彰的依据。评比奖惩要有志愿者的书面小结。

5、志愿者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6、志愿者认为评比奖惩决定依据不足的,可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议结果需记录在案。

7、评比奖惩活动每年举行1次。

第七条:例会制度

1、志愿者服务站每2月召开1次例会,例会期间实行电话(或书面)汇报制度。

2、服务站例会内容为总结交流上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3、各建站单位在每次例会前,要对各自下一步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把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提到会上讨论。

4、每月例会不得缺席,有事须提前请假。

5、服务站例会视情况可到各建站单位召开,由所在单位重点介绍情况,其它单位吸取经验,提出建议。

第八条:注册证制度

1、志愿者上岗服务必须佩戴志愿者胸章,携带志愿者注册证;

2、在提供服务时,须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

3、志愿者注册证记满后,交由服务站留存,重新领取新的注册证;

4、志愿者退出服务站,应缴回注册证,不得私自留存;

5、志愿者注册证系证明志愿者身份之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6、志愿者注册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服务站报告。

第三篇:东莱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各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社区志愿者是在本街道各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内自愿者服务队和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年龄16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九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三)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二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四篇:屈原管理区启动青年志愿者“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

屈原管理区启动青年志愿者“进社区、进农

村、进学校”活动

为大力弘扬志愿者服务精神,助推“五创提质、秀美屈原”文明创建活动,6月3日,屈原管理区团委、区文明办组织400多名志愿者参加了青年志愿者“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 ”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上,与会领导为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和9个乡镇、学校志愿者分会授旗,为全区的6个志愿者服务基地授牌。岳阳市杰出志愿者曾维带领全体与会志愿者进行了集体宣誓仪式,团区委、区文明办向全区广大青年发出倡议,希望他们加入到志愿者大家庭中来,用青春谱写奉献乐章、用行动诠释雷锋精神。

区委副书记谢瑞其在启动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全区青年志愿者活动提出了殷切期望。他强调,此次活动对弘扬志愿精神,倡导文明新风,提升公民素质,加快推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区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一定要紧扣“五创提质、秀美屈原”文明创建活动大局,重点围绕城乡环境整治、扶贫帮困、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广大青年志愿者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奉献精神、自觉传播服务理念,以实际行动传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新风,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的实践中,不断展示志

愿者高尚的精神面貌,不断追求志愿者人格的完善和品行的提升,为秀美屈原建设奉献青春力量。

启动仪式结束后,区直机关、屈原一中、屈原二中青年志愿者分会开展了“青年志愿者进社区”活动。400余名志愿者在中心城区开展清除非法张贴物,捡拾白色污染物、清洁公共设施、打扫卫生等服务,青年志愿者所到之处都焕然一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当日下午,各乡镇青年志愿者分会举行了“青年志愿者进农村”活动,奔赴各乡镇敬老院为老人送去物质关怀、志愿服务、慰问演出,陪伴老人聊天、打扫环境卫生,给敬老院带来欢歌笑语,深受老人们称赞。

第五篇:亚星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提升现代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等共同参与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社区应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社区居委会、驻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同配合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社区党支部书记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党支部、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六条社区党员、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组织统一纳入社区志愿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调指导。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开展服务活动,加强阵地建设,为社会公益和社会保障等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八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第九条志愿者管理推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志愿者联合会章程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

(一)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郑州市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所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志愿者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由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提交注册机构审核;

(三)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统一编号,发放注册志愿者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档案。

第四章 社区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七)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九)申请注销注册志愿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

(四)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社区志愿服务保障与管理

第十三条社区应加强志愿服务阵地建设,设立志愿服务工

作站,确保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规范化的志愿服务工作站应具备“八个有”:

(一)有工作场地: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一个议事场所;

(二)有志愿者队伍:根据自愿原则招募组建社区注册志愿者队伍;

(三)有服务项目: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因地制宜设计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四)有活动计划:每一个志愿服务项目都有明确的全年目标和近期计划,确保服务站志愿服务工作长期坚持;

(五)有管理制度: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活动、表彰,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相关制度,实现规范化运作;

(六)有档案制度:包括活动计划、图文信息、工作总结,志愿者名册、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表彰情况记录,服务对象名册等;

(七)有服务基地:根据服务项目要求建立长期服务基地,如服务广场、老年公寓等;

(八)有统一标识:悬挂“志愿服务工作站”牌匾,规格:60cm*40cm,各项管理制度上墙。

第十四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

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服务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常性志愿服务中,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可根据需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

第十六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志愿者星级认证。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 20 小时的志愿服务。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800小时、1000小时的,可根据《郑州市星级志愿者认证管理办法》,分别认定为郑州市一至五星志愿者。

第十七条认证申请由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由对其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应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典型事迹,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志愿者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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