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反恐怖管理办法

2023-01-18

第一篇:反洗钱反恐怖管理办法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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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方针 1.合法审慎方针。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部门或岗位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2.保密方针。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应当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客户或其他不相关人员。

3.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方针。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担任,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及各业务部门,各成员部门负责人为小组的组成人员,并应指定本部门一名员工具体负责。反洗钱办公室直接向反洗钱主管领导负责,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定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规管理工作,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综合管理部及各业务部门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部门。并在相关部门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岗,负责对异常交易的分析、审核和判断。

第七条

规定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办公室、合规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相关岗位的职责,形成所有的层次、部门和岗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第八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批准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办法,并监督办法的有效实施。

(2)对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办法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做出评价,以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3)对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进行监督管理。 (4)审议批准合规部提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和总结。 (5)审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统计与上报。 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统一监督、协调公司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2)监督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政策在公司的执行。

(3)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办法。

(4)研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5)监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完成情况。 (6)落实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协调对外工作交流。

(7)审核公司向人民银行上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 (8)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培训。 (9)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熟悉掌握签约客户的所有制性质、业务经营的品种与范围、业务经营规模等状况。

(2)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注意观察、了解客户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4)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公司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5)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1)负责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2)负责客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等信息资料的审核与登记。

(3)负责留存保管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相关资料。

(4)有效利用公司交易平台,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问题的数据,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任何可疑交易情况。

(5)负责向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资料的整理、加工与上报。

(6)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联络部门与人民银行保持紧密联系,随时汇报相关情况。

(7)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

第十三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相关业务中,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四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深入实际调查、访问、调阅相关资料等相应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及其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在与客户建立相关业务关系时,应遵守并严格执行实名制,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自身业务处理系统与公司业务处理系统对接方式进行网上支付的客户,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取得来源可靠的资料信息,充分了解其经营活动状况。

第十七条

建立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客户的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的条款,适时提醒客户及时更新身份信息。凡是客户已经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但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对上述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应通过合理手段审核对公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经营、开展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文件的名称、号码。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岗位在涉及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向发生可疑交易的客户发出预警通知,提示客户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核实后认为不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的,应要求其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如果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认为客户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各岗位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反洗钱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应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如果确定(或者不能排除)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或者不能排除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的6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映情况,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情况反映的4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果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交易特征,但反洗钱领导小组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这些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各岗位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如果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后重新报出。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三十二条

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公司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与人员自行进行审计,也可以聘请外部组织进行委托审计。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反洗钱审计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十四条

审计应重点对公司反洗钱的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反洗钱组织管理架构建设,内部合规部门、反洗钱办公室、反洗钱各岗位履行反洗钱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存在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落实责任人,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实施跟踪反馈,全程监督制约。

第七章 反洗钱培训措施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为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以多样化的形式和手段,让公司员工了解反洗钱的特点、国家反洗钱政策和打击反洗钱活动的成果。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应对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进行三次培训。培训应重点结合公司存在的反洗钱工作特点与案例,充分考虑各部门及各岗位反洗钱职责,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与辅导。确保反洗钱专职或兼职人员都能够接受反洗钱知识培训。 第三十八条 每年应指派相关反洗钱岗位的员工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大专院校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反洗钱培训,深入理解掌握反洗钱知识,着力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可疑交易的分析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员编写反洗钱宣传材料,汇集有关反洗钱案例,发送至每个员工,及时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随时了解反洗钱动态及反洗钱形势,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及职业敏感度,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章 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十一条 指定反洗钱办公室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协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公司应指派一名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全程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期间的沟通、协调、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当公司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人员调阅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联络人应首先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后予以提供。调查人员约谈有关人员时,亦应与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后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对于调查人员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

第九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第四十七条 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

第四十八条 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章 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

第五十条 逐步建立专门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

第五十一条 根据设定模型分析生成可疑交易预警报告,供专人分析后形成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或将交易对象加入黑名单。

第五十二条 实行黑名单和交易限额控制

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

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

3.黑名单来源于监管机构及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报告的分析结果。

第五十三条 通过数据库和磁带备份的方式保留交易明细数据,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联机保存一年,磁带备份保存五年。

第五十四条 健全的系统安全和权限设置,保证反洗钱信息安全 1.通过网络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的设备才能访问反洗钱信息。

2.通过区分用户角色与权限,控制只有必要的人员才能接触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办法有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反洗钱培训学习笔记——反恐怖融资

反恐怖融资

一、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

(一)恐怖融资概念

恐怖融资就是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融资具体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的,非法或故意的,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和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

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能被定义为恐怖融资。

(二)资金来源

第一,通过贩毒、走私、军火贸易、人口贩卖等有组织犯罪获取非法收益。第二,利用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募集资金或接受支持者赞助获取合法收益。

恐怖组织不仅需要隐瞒、掩饰非法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且需要掩盖、混淆有关资金流向的恐怖主义目的,使之成为貌似合法的资金流动,从而最终为恐怖主义所利用,所以恐怖主义和洗钱有着天然联系。 凡是缺乏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要么是恐怖主义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和中转国,要么自身就存在严重的恐怖主义活动。

(三)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关系

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有联系,美国遭到911恐怖袭击之后,国际社会对将反恐怖融资与反洗钱作为一项并列的工作,达成了共识。从实践方面看,对恐怖融资的资金活动监测标准以及监管要求等,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基本上是重叠的,各国和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承担反恐怖融资的监管职责。

第一,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手段;

第二,反洗钱的基本制度和措施,如洗钱行为刑罚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等,对于发现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反恐怖融资和反洗钱也有明显的区别。反洗钱措施只能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活动,而恐怖融资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捐赠。传统的反洗钱措施是针对金融机构制定的,但恐怖融资多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和非营利组织达到融资目的。国际社会在充分利用控制洗钱机制的基础上,还在制止恐怖融资方面采取了专门的针对性举措。例如:联合国制定《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针对反恐怖融资的专门建议、我国《刑法修正案

(三)》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反洗钱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我国还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对涉恐资产进行冻结。这一系列措施,对于掐断恐怖融组织的资金活动,遏制恐怖主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一)哪些行为我们可以界定为恐怖融资呢?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将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分为四类:第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第二,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金融机构的客户即使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也可能涉及恐怖融资。第三,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第四,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融资行为。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较第三类融资行为更为广泛,即使该项资金或财产没有真正用于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但只要是实际接收和使用资金或财产的对方是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金融机构都应将其确定为恐怖融资行为。

(二)恐怖融资界定遵循的原则是

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的最终目的。

三、涉恐资金需求

(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恐怖融资类型研究报告》认为,恐怖融资需求包括两类:一是实施特定的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二是维持组织的基本运作以及宣传恐怖组织的意识形态所需要的费用。 恐怖活动所需直接费用还包括恐怖分子成员的培训费用、生活费用及通信费用等。

(二)近年来几次恐怖袭击所花费的直接费用

除直接费用外,恐怖组织还需要有维护恐怖组织基本运作的费用,如招募成员、采购物资、发展组织、恐怖宣传等。这部分资金需求按美国国家遭遇恐怖袭击委员会对基地组织911袭击以前的估计,每年大概花费3000万美元。可见,维持恐怖组织运作的资金需求远大于直接实施恐怖活动所需资金,是金融业反恐怖融资机制重点监控的方向,也符合提前发现,预防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处臵原则。

四、涉恐资金的筹资方式

(一)合法渠道

1.通过恐怖组织所有的或控制的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获得的收益部分或全部被用来作为支持恐怖活动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现金密集型企业,如新疆南北疆季节性的大额农产品及干鲜果蔬的收购、珠宝玉石的加工与买卖、牛羊肉及皮革等附属制品的采购与销售。

2.通过利用宗教名义,或冠以宗教课税的形式获取钱财和物品。基地组织经费来源的很大一部分就来源于清真寺的捐款箱。

3.来源于暴力恐怖活动分子个人的积蓄、收入,甚至是发给个人的低保收入。 4.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先富起来的少部分具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人群将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提供给恐怖组织作为活动经费。

(二)非法渠道

主要指恐怖活动资金来源是通过各种犯罪活动取得,如抢劫、诈骗、偷窃以及毒品犯罪所得。 1.恐怖分子通过贩卖毒品筹集资金

2.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打着宗教的幌子,向本民族个体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

3.恐怖分子私设“讲经堂”,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并要求信教群众捐款,作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

(三)境外组织支持涉恐资金入境的渠道

1.由恐怖分子非法越过我国边疆漫长的国境线,直接携带入境,再通过地下美元黑市,兑换成人民币;

2.将资金掺杂在正常跨境贸易中,甚至通过虚构贸易的方式,经合法结算通道进入国内。

五、涉恐黑名单来源

涉嫌恐怖融资监测难点在于没有特别的行为特征和规律。借助行为和交易特征来识别恐怖融资的难度非常大。通过涉恐黑名单开展监测是一项有效的方法。

(一)涉恐黑名单的来源

定义:涉恐黑名单是指有关组织和部门列明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涉恐黑名单通常来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

200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制裁名单,该名单要素包括名称、称号、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高匹配型名字、低匹配型名字、国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地址、列入名单时间、其他信息。

六、涉恐黑名单的监测与报告

金融机构应制定涉恐黑名单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在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实现黑名单及时更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报告管理功能,对于符合名单信息的客户,应当及时报告。

就名单中包括的范围、涉及名单人员开户的审批流程、管理权限、涉及名单人员身份识别、风险等级管理、涉及名单人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信息保密工作等作出明确的规范。

(一)具体涉恐黑名单的监测和报告步骤包括四部: 1.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

金融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印发的涉恐黑名单之后,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信息、实体信息要素嵌入业务系统。当名单更新时,金融机构应当相应更新系统中的名单,完善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多个名字,须在名单匹配系统中全部体现。如果主管部门转发联合国安理会涉恐黑名单,金融机构也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反洗钱网页的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栏目,链接到联合国安理会网站,下载有关名单的电子版。

2.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

搜查确定客户是否属于涉恐黑名单上的人员。 3.及时提交涉恐可疑交易报告

将上两个环节筛查出的人员纳入反洗钱业务系统监控名单,并将其涉及的交易资料及时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4.采取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

金融机构对符合联合国安理会涉恐决议名单的交易,应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建议考虑暂行交易等限制措施,控制风险。

(二)涉恐黑名单监测报告的案例

A国金融机构从联合国安理会获得了恐怖人员和恐怖组织名单,名单中的一个组织在许多国家以同一名称的不同变体进行运作,该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其宣称的目的是在全世界范围内运作人道主义救济项目,联合国名单列出了该组织分支机构的多个地址,其中几个分支机构位于A国,金融情报中心接到某金融机构提交的关于该非营利组织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显示了该组织在A国的银行账户以及拥有控股权的三个自然人股东的地址,其中一个人M先生的地址与联合国涉恐名单中所表明的地址相同,其他两个人的地址在另外两个不同的国家,金融情报中心调查后发现,M先生与这些组织及其他四个国际非营利性组织有联系,金融情报中心接收到的报告详细指出从上述慈善机构的各个分支机构发出了多次电汇,汇款的收款人均为M先生。

七、非涉恐黑名单资金监测与报告

(一)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在哪些情况下金融机构须提供可疑交易报告?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目前,最常用的涉恐资金转移方式是:通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进行转移,不仅转移迅速,手续简便,还能达到掩饰最终收款人的目的。因此保险业金融机构应特别关注涉及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的保险合同。

具体的报告要素、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三)案例

某人为M国公民,在N国有一个活期账户、一个储蓄账户,上述账户开户行注意到其账户从2001年4月底开始不断取出存款,于是决定对其账户进行更进一步关注,该开户行的怀疑很快得到了印证,有个与此人名字非常相似的名字出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对阿富汗有关个人和实体制裁的综合名单中,该银行立即向N国金融情报中心进行了报告,N国金融情报中心通过从该银行获取的记录,分析了与该客户账户有关的金融活动,发现两个账户皆为此人1990年开立,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现金存入,2000年3月,此人从他的储蓄账户转了一大笔钱到他的支票账户 、活期账户,这些钱用来购买一份趸缴的人寿保险保单以及存款凭证。2001年4月中旬以后,此人从储蓄账户转了多笔大额资金到他的活期银行账户,这些资金被转给了临近国家及一些其他地区的个人、公司。2001年5月和6月,此人将其前期购买的存款凭证卖出,将所得收益转往一些亚洲公司和M国的一家公司,此人还在其人寿保险单到期之前,提取了现金价值,存入其国内一家银行的某账户中。最后一笔交易是在2001年8月30日(美国911事件前不久),最后M国反洗钱部门通报了关于此人以及接收其汇款的公司存在可疑交易的有关信息,其中有许多名字也出现在N国金融情报中心的档案中。

八、涉恐资产的冻结与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2014年1月联合发布《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第1号令),明确了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名单所列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同时履行资产冻结义务,一旦发现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或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无法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臵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等。

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汇款、邮政汇款、房屋、车辆、船舶、货物、信用证、提单、旅行支票、仓单、银行支票、股票、汇票、保单、债券等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

对按规定收取的以下款项或受让的资产,金融机构也应当采取冻结措施: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所以;2.受偿债券;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资产数额、权属、位臵、交易信息等情况。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收到报告后,还应当及时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相关资产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工作秘密,导致有关资产被非法转移、隐匿,冻结措施错误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已送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恐怖资产的解冻及被冻结资产的管理

(一)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被冻结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臵方面的明确规定 因基本生活支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被冻结资产的,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审核,公安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处理,审查核准的,应当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特定用途、金额、方式等处理有关资产。金融机构对根据此办法,对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臵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资产所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对金融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呈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确属错误冻结的,应当决定解除冻结措施。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境内金融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提供交易信息的,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途径提出请求,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反洗钱法》第31条、32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勘误

发布时间:2012.06.07 点击数:3220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注明:印次为 “2012年4月第8次印刷”之前的版本需勘误)

1.第57页:第12题中,将题干改为“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业务和……”;第17题中,将题干改为“商业银行为非本行客户将5000美元现钞兑换成英镑时……”。

2.第58页:第18题中,将B选项改为“为非本行客户兑换1000美元现钞”;第20题中,将B选项改为“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第60页第30题中:将题干改为“银行营业网点在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

4.第62页中:删除第42题;第43题中,将B选项改为“若是身份证,可通过联网核查无误后支付”。

5.第64页:第55题中,将A选项改为“对银行关注的账户出现大额取现销户的,须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注明取现销户”;第56题中,将C选项改为“由其他单位或他人代办分期还款的,应注意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6.第65-66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5题、第20题和第33题的答案改为ABCD;第34题答案改成ACD;去掉第42题的答案。

7.第71页第4行:将“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和业务”改成“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

8.第83页第13题中:将D选项改为“跨境汇兑业务”

9.第85页不定项选择题第15题答案改为ABCD。

10. 第92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题答案改为BCD。

11. 第13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改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出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不需进行人工复核。”

12. 第140页第36题中:将C选项改为“没有正常原因的开立多个账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 第142页第39题中:将D选项改为“经营规模小,与资金交易量不相称”。

14. 第14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正确答案改正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还应进行人工复核”;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35题答案改为BC,第41题答案改为AC。

15. 第199页:第5题中,将C选项改为“银行地区分支机构不必自行制订宣传计划”;第6题中,将题干改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16. 第236页:第5题中,将A选项改为“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银行有拒绝调查的权利”。

第四篇: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要求,为贯彻执行我公司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工作,结合支付事业部互联网支付业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事业部及各分支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三条 支付事业部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要求,负责制定适合我公司的制度安排及操作流程,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健全签约管理办法、业务审批流程,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管理办法;

(二)根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要求,形成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机制,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照我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要求妥善保管;

(三)采用系统监控和人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分析和调查,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汇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定期开展覆盖事业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工作。指导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时,遵循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公司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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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

第四条 支付事业部互联网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包括在线特约商户、支付账号持有人、服务提供商等三类。在线特约商户是指基于互联网信息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支付账号持有人指购买由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的可在线支付的预付卡客户;服务提供商是指使用北海石基互联网支付平台发行支付账户的合作机构客户。

第五条 支付事业部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支付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须通过合理方式准确识别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建立特约商户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初次识别机制。 1.各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方式对申请入网的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查及核实。要求特约商户申请必须 “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三证”是指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2.特约商户应具备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基本条件,且在境内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电子商务平台。各分支机构指派专人验证特约商户资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发展特约商户要求坚持安全核查制度。要求坚持针对线上的受理电商平台进行安全及性能检测,对特约商户ICP证进行监督核对。

4.北海石基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的所有特约商户必须在石基商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特约商户资料的录入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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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付事业部对特约商户按照特约商户所属行业、行业知名度、营业规模等多种评级标准进行综合评级,根据评级分数划分为A、B、C、D四个特约商户等级。

6.分支机构按照行业属性划分的风险等级管理要求设置交易限额、保证金政策、验证方式。参照特约商户属性(如特约商户行业类别)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等级的特约商户,加强特约商户现场回访内容,提高回访频率;加强高风险等级特约商户交易调查控制。高风险等级特约商户发生异常交易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对高风险等级商户的回访调查内容包括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笔数、金额、资金来源、去向、交易模式、分布地区),同时应结合商户身份对商户账户交易总量、交易频率、交易对手、交易模式、交易分布地区等进行调查分析。

(二)建立特约商户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持续识别机制。 1.特约商户在系统中建立后,系统对于特约商户的异常交易进行持续监控,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特约商户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复核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如注册名称、营业地址等)和日常受理情况,开展业务和风险培训,及时更新特约商户信息和资料。

2.特约商户信息发生变更,或通过特约商户回访发现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的,要求特约商户提交变更资料,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石基特约商户管理系统中更新特约商户信息。

(三)建立特约商户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重新识别机制。在特约商户发生重大异常交易时,由支付事业部发起对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警告、下线、禁止入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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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支付事业部互联网支付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识别。支付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在为互联网支付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一)客户为单位客户的,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须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应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2)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 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

(3)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 天超过人民币5000 元或外币等值1000 美元的;

(4)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在为同一个客户开立多个互联网支付账户时,必须在系统上设置建立支付账户间的关联关系,并做统一记录登记,按照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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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 支付事业部服务提供商的身份识别。

(一)建立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初次识别机制。 1.分支机构对于客户经理/营销人员推荐的客户机构,应谨慎签约,并采取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2.所有合作的受理机构必须有合法经营资格,并在境内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线上运行平台。机构上线前必须提供“三证”以及机构合作协议,且真实、有效。“三证”是指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对于个体经营者,应至少具有负责人身份证件。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分支机构委派客户经理/业务人员与审批/考察通过的机构办理签约手续。机构签约的基本要求是:客户经理应对机构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在协议中正确填写充值服务费率、消费交易服务手续费率、系统使用服务费、分润标准的收取标准和要求。

4.客户机构在系统中入网成功后,支付事业部将机构的用户账户等信息交分支机构作业人员,由其安排使用培训,支付事业部业务人员在最大程度上给予支持。

(二)建立受理客户机构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的持续识别机制。 1.分支机构指派专员负责受理客户机构的日常维护,对于客户机构的日常运营情况全程辅助,并对重大变更进行跟踪。

2.机构信息变更时,按照是否影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可分为重要信息变更、一般信息变更。

重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开户行行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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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行名称、收入/支出账号、收入/支出账户名称、保付标识、清算类型、本金/手续费清算周期、交易账户类型、收费类型、计费类型、区间上/下限、费率类型、费率、计费周期、保底费收费方式、保底费金额等;

一般信息包括:机构营业名称、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人/紧急联系人、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传真、联系人Email、所属部门、拓展机构、拓展人员。

3.机构一般信息变更时,分支机构应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同时填写《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支付事业部作业人员。

支付事业部作业人员根据《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在2个工作日内,对机构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更新机构档案资料,并办理入网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4.机构重要信息变更时,分支机构应查验变更证明材料,填写《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分支机构和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交支付事业部作业部。

机构工商注册名称、账户等信息变更时,分支机构应向支付事业部作业部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传真件/扫描件。机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

5.信息变更影响协议法律效力的,应与受理客户机构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A.机构工商注册名称发生变更,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B.机构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C.收费信息有变,还应与机构重新协商确定服务费率、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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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等,并至少与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支付事业部作业部根据《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新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等,在2个工作日内,对机构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对经审核通过的机构,更新档案资料,并办理入网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1)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审核信息变更后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对经审核,不具备线上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应终止协议,并按照本章第三部分机构注销的要求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3)审核确定变更后手续费率; (4)审核协议或补充协议是否合规。

机构代码变更时,应登记变更前后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对变更前的交易,如发生退货、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时,应采用手工单方式处理,并将其交易资金并入变更后的交易流水进行结算。

(三)建立客户机构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重新识别机制。 合作受理机构发生重大异常交易时,由支付事业部发起对受理机构的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处理。

第十条 支付事业部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资料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反洗钱调查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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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支付系统通过产品参数设置从支付产品端进行可疑交易的初步过滤,并依据特约商户行业业态建立交易监控规则和风险控制模型。反洗钱专员依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及业务处理情况,在系统中设置风险预警参数,每日监控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的交易。

互联网支付系统后台设置客户支付账户内产品的单笔交易上限、单笔充值上限和账户最大余额,加强对产品的交易控制,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所有设置的改动均实时生效。

第十三条 系统前台监测方面。每日逐笔核查交易,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支付事业部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根据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商户设置相应的风险校验规则,系统按照规则每日出具风险异常系列报表,设置的风险监控规则有:

(一)单特约商户单笔交易金额超过该类型商户的预设上限;

(二)单特约商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该类型商户的预设上限;

(三)单卡当日异常交易笔数超过20笔;

(四)单特约商户单日交易金额与前30日平均交易金额(含)比较,波动大于50%的,由系统进行筛选和报告。

第十四条 人工筛选与分析。反洗钱专员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过滤和分析,根据风险异常系列报表中列出的特约商户交易,进行逐条过滤与审核,并填写“疑似风险特征”与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疑似风险特约商户,反洗钱专员填写《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并以邮件形式发送到特约商户管理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位,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位按照特约商户的拓展人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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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派发,进行风险特约商户调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位根据风险特约商户调查情况填写《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同时在《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填写相应反馈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单反馈到公司反洗钱专员处,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人员须妥善保存表单的原件。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人员按照反洗钱制度要求对交易进行逐笔核实和调查,内容主要涵盖: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八条 对于核实的严重风险情况,当日采取冻结特约商户交易结算资金、关闭交易功能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协同防范机制,由反洗钱专员每日将风险异常系列报表发送给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联合相关合作机构进行审核,联合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

第二十条 可疑交易调查核实:坚持现场风险调查制度。对于发现的疑似洗钱风险,必须按业务要求进行现场调单核查。对于核实的风险情况,要求按规定的时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专员对异常交易进行筛选后,将涉嫌反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按流程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根据涉及交易的风险程度和权限,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要素包括:报告部门名称、报告机构名称、报告机构所在地、可疑交易/行为处理情况、可疑交易/行为特征描述、可疑交易/行为主体名称/姓名、可疑交易/行为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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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可疑交易/行为主体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可疑交易/行为主体职业/行业类别、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注册资金(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银行账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开户银行名称、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支付机构账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支付机构名称、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IP地址、交易时间(精确到秒)、资金划转方式、资金收付标志、资金用途、币种、交易金额等。

若能获取其他交易信息应同时提供,如交易对手姓名/名称、交易对手的银行账号、交易对手的开户银行名称、交易对手的支付机构账号、交易对手的支付机构名称、交易对手的IP地址、交易商品名称、支付机构发给银行的订单号、银行返回至支付机构的订单号和业务标示号。

第二十二条 支付事业部反洗钱报告流程。

(一)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过程和结果,报告至支付事业部;

(二)支付事业部汇总负责的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至公司风险管理部。

第四章 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三条 石基互联网支付系统详细记录每笔交易信息要素,同时对交易数据做系统备份保存。

第二十四条 支付事业部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每项交易记录数据信息,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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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清结算记录由支付事业部作业清算人员制作清结算报表,按照会计凭证保管的原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交易记录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反洗钱调查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便于反洗钱需要的时候能被检索与调阅。

第五章 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支付事业部配合风险管理部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如实提供互联网支付业务有关可疑交易活动的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组织和推动支付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预防、监控、协查和报告,并定期进行专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专员负责根据该可疑交易的具体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出具《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及《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处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负责调查风险特约商户,通过实地、电话、信函或其他调查方式,根据调查要点和风险类型分析可疑交易的具体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出具调查结论和相关处理措施,并如实填写《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及《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反洗钱专员。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专员将反馈的《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及《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汇总归档,并将该可疑交易情况汇报给风险管理部,完成协助反洗钱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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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我公司反洗钱调查涉及资料和信息全部为公司高级机密,相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永久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对外泄漏信息或提供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信息:工商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开户行行号、开户行名称、收入/支出账号、收入/支出账户名称、机构营业名称、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支付账户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客户身份资料:特约商户、发卡机构的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负责人身份证件等的影印件/复印件;支付账户持有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等影印件/复印件。

(三)交易信息:石基互联网支付系统记录的每笔交易信息要素、交易记录数据、作业部清算人员制作清结算报表。

第三十四条 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保密工作要求:

(一)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的特约商户拓展岗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身份资料;

(二)支付事业部作业清算人员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交易信息;

(三)支付事业部任何接触到保密信息的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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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单位客户、特约商户。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仅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特约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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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支付事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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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指导和管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卡组织和资金清算中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履职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对管理层和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第四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等法律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依法配合其反洗钱工作,加强对间接参与者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银联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中国银联境外分支机构实施本指引的,中国银联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在与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审核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对于境外的直接参与者,中国银联在建立业务关系前,还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该直接参与者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以书面方式明确中国银联与该直接参与者在反洗钱方面的职责,预防银联卡相关业务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

第七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要求直接参与者,在与间接参与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审核间接参与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了解其经营活动基本状况。

第八条

对于直接参与者中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中国银联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其所涉及的交易异常,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银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外,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发现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存在异常情况,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直接参与者相关交易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在交易发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相关的直接参与者发出预警通知,提示直接参与者依法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经核实后,直接参与者认为不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应在收到预警通知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预警通知的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如果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认为直接参与者所述理由不足以解除疑点的,应在收到情况说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格式和报送方式另行确定。

第十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以提供调查可疑 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要求直接参与者妥善保存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和各类交易记录。

第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如下:

(一)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

上述资料和信息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做好对间接参与者进行的反洗钱调查。

第十五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参与者以外的、委托直接参与者利用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资金清算业务的机构。 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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