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论文

2022-04-19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

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论文 篇1:

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调查现状及对策建议

摘 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创新组织,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三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根据江苏省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研,通过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现状、特点及问题的分析,结合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状况,提出了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对策建议;常熟;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定位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兴事物。

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始于1979年,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以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尽管这个体系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但仍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支持“三农”和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双赢”问题。从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是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重大突破,也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成为广大农村地区的迫切愿望。200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专题调研和政策研讨,并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和内蒙古五省(自治区)各选择一个县(区)进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2007年开始,江苏省全面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小贷公司蓬勃发展,队伍不断壮大,大部分贷款都投向县域“三农”领域的微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种养殖户、农户,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常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现状及特点

常熟市位于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上海经济圈中心,东倚上海,南接苏州,西邻无锡,北枕长江鱼南通隔江相望,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近20年经济增长一直保持在15%以上,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经济迅猛发展。常熟市金融机构密集、发展活跃,目前全市共有各类金融机构90余家,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1家,保险公司35家,证券营业部6家,期货营业部3家,备案创投企业4家,列入行业管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7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8家,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财税收入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自2008年常熟市启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布局由点到面、规模由小到大、制度由粗到细,取得了稳步发展。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常熟市农村小贷公司已形成一定规模,各小贷公司合法、稳健、规范经营,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整体运营状况良好,在服务“三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市农村金融体系的新生力量。

常熟市小贷公司始终坚持“依法运作、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稳健经营”的理念,牢固树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三农、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探索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支农惠农作用进一步显现。

1.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常熟市小贷公司突出“快捷、灵活、便利”的服务特色,积极支持农户和企业的资金短缺需求,贷款规模持续增长。至2012年3月,常熟市8家小贷公司贷款余额达25.8亿元,是注册资本的1.4倍;向银行、省再担保公司等机构融资5.8亿元,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开展试点至今,全市小贷公司累计为2234户客户发放贷款128.6亿元,为229户客户提供担保19.3亿元,在服务“三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常熟市农村金融体系的新生力量。

2.创新意识不断加强。常熟市农村小贷公司积极开展金融产品、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创新,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周到的服务。如常熟市康欣小贷公司推出的“致富贷”、“快速贷”、“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及“原材料、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品种,满足了不同层次的融资需求。有的小贷公司还积极调研市场,对比银行业利率水平,根据贷款方式、期限給予不同的定价,做到利率公开、透明、公平。

3.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常熟市小贷公司始终坚持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宗旨,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最大程度让利于民,对纯农户执行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优惠利率。各小贷公司积极还响应苏州金融办与小贷行业协会联合发出的“苏州农贷富民强村”活动倡议,向当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涉农中小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协诚小贷公司仅用3天就将1200万元贷款发放给了常熟市梅李高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梅李镇高效设施农业(蔬菜)示范基地项目,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惠及两个村、43个村民小组、1407户农户。常盛小贷公司在贷款额度上突出一个“小”字,投入12笔贷款共计145万元,其中最小的金额为5万元,贷款客户有养羊大户、养猪大户以及水果种植户等。

三、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制度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两大风险。一是主观风险。(1)大部分农村小贷公司风险意识较为薄弱,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2)农村小贷公司缺乏针对客户信用评估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没有建立信用诚信平台,对农户信用信息搜集比较困难,设立信用评级缺乏依据。农村小企业贷款缺乏抵押资产,财务指标不健全,评估困难。二是客观风险。农业是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农民的经营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有可能引发由于农户偿付能力差导致的市场风险。加之农民信用意识和还款意识较差,拖延还款甚至赖账,陷入有贷不还的误区。农村小企业规模小,财务指标较差,经营不稳定,还款能力有限,贷款变成坏账的风险大大增加。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其他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可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担保咨询、办理贷款结算等业务,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这种“只贷不存”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资金来源,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与扩张,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

3.监管机制不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比较特殊。由于“只贷不存”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其既不适用《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对其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更多的是政策性的指导意见。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特殊性,其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国家工商局和中国银监会对其都不具备法律上的监管职能。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由省级金融办负责具体事务。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给省金融办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制度设计的漏洞使得监管徒有虚名,直接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促进常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强化信用风险评估,构建农户征信平台。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违约信息平台以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现有的农户信用评价信息,借助当地乡村行政部门的支持,深入田间地头,了解农户的信贷需求、还贷能力与个人信用,探求小额貸款公司信用风险评估模式。其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信用风险的防范,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和操作系统,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内部评级体系。第三,提高化解风险和转嫁风险的能力。针对小额信贷的特点和农户需求,与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协作,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如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基金,降低农户小额贷款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2.改变“只贷不存”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的“只贷不存”的方式使其后续资金不足,使农村金融供给能力大打折扣,影响了农村金融改革。政府应出台有效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规避贷款资金不足的风险;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变的门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之后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增强其吸储能力和放贷能力。此外,在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贷款、增资扩股和捐赠三种融资方式基础上,适度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并与商业银行合作,享受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可从业务流程、人才引入、激励机制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创新微型信贷的供给途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

鉴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尴尬”的法律地位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金融机构的身份能够合法合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能够有法可依。法律条例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要求加以细化,在市场准入、风险管理、业务规则、监管资本等方面提出具体细则和要求。另外,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多头管理的现象,从有利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强化监管部门专业性和技术性,明确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及银监局等其他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在此基础上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作者单位: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工商管理系)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农村小额贷款模式改革与金融机制创新—以江苏省常熟市为例(2012JSSPITP2869)

参考文献:

[1] 刘国防,齐丽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纵横,2009(12)

[2] 谭中明,梁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运营风险及其防范[J].农村经济,2011(10)

[3] 王正艳.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2(3)

[4] 严昀镝.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风险分析[J].天府新论,2009(6)

[5] 蒋志芬.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微型信贷供给新路径分析[J].经济问题,2009(11)

[6] 沈俊伟.当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纵横,2011(2)

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论文 篇2:

农村信用社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摘要: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应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

关键词:小额贷款;支持“三农”;加强管理;大力发展

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实践证明,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支农惠农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农村小额贷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应结合当前农村经济金融形势,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围绕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改进“三农”金融服务做了大量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广度不断拓展,在缓解“三农”贷款难,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其持续健康发展。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机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深入,等客上门思想仍比较严重;二是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机构信贷管理能力较低,信贷电子化建设滞后,贷款手续繁琐,贷款操作不够规范,办理效率低,业务发展缓慢;三是对政策的领会不到位、执行比较僵化,一些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授信额度“一刀切”、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等现象;四是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五是原有农村小额贷款制度滞后,利率定价机制不灵活,风险管理缺乏持续性,贷款用途、额度、期限等与农村需求不适应。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已逐步由简单的生产生活需求向扩大再生产、高层次消费需求转变,由零散、小额的需求向集中、大额的需求转变,由传统耕作的季节性需求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需求转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特征,原有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可见,主动适应农村小额融资需求变化,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促进农村市场繁荣和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农村信用社履行社会责任,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有效选择;是加强农村诚信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重要依托。

当前,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转换经营理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切实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营销和管理,为“三农”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关键靠创新。农村信用社要在认真总结农村小额贷款工作,借鉴成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大力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创新,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1.放宽小额贷款对象。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投放的广度,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具体包括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小型加工户、运输户、农产品流通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

2.拓展小额贷款用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既要支持传统农业,也要支持现代农业;既要支持单一农业,也要支持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的各产业;既要满足农业生产费用融资需求,也要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融资需求;既要满足农民简单日常消费需求,也要满足农民购置高档耐用消费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各种合理消费需求;既要满足农民在本土的生产贷款需求,也要满足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贷款需求。

3.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小额贷款额度。比如说,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0万-30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1万-5万元,其他地区在此范围内视情况而定;农户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实际风险状况,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对个别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在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再适当调高贷款额度。

4.合理确定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禁止人为缩短贷款期限,坚决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和不科学的“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应允许传统农业生产的小额贷款跨年度使用,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灾害等带来的客观影响,个别贷款期限可视情况延长。对用于温室种养、林果种植、茶园改造、特种水产(畜)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或灾害修复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消费贷款的期限可根据消费种类、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1]

5.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实行贷款利率定价分级授权制度,法人机构应对分支机构贷款权限和利率浮动范围一并授权。分支机构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贷款利率授权,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进行转授权或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6.简化小额贷款手续。在确保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全面推广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贷款手续。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在营业网点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方便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申请贷款。协调有关部门,把农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根据条件逐步把借记卡升级为贷记卡,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7.强化动态授信管理。根据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特点,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建立农村小额贷款授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综合考察影响农户和农村小企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信用记录等各种因素,及时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核发《贷款证》,实行公开授信。对农村小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以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为单位,推行内部统一授信,同时注重信息工作,注意发挥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防范客户交叉违约风险。对小额贷款客户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彻底纠正授信管理机制僵化、客户信用等级管理滞后的问题。[2]

8.改进小额贷款服务方式。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贷款营销,及时了解和满足农民资金需求,坚决改变等客上门的做法。要细分客户群体,对重点客户和优质客户,推行“一站式”服务,并在信贷审批、利率标准、信用额度、信贷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尽量缩短贷款办理时间,原则上农户老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天内办结,新客户小额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农村小企业贷款应在一周内办结,个别新企业也应在二周内告具结果。灵活还款方式,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可采取按周、按月、按季等额或不等额分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对个别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可通过流动服务等方式由客户经理上门服务。提高农村小额贷款透明度,公开授信标准、贷款条件和贷款发放程序,定期公布农村小额贷款授信和履约还款等情况。

9.完善小额贷款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小额贷款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起“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实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客户经理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的,严格追究责任;对尽职无错或非人为过错的,应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对所贷款项经常出现风险的,要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或视情况加强有针对性培训。

10.培育农村信用文化。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依托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规范和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档案。要积极主动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制度,发挥好农村信用社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农户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的信贷管理模式,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把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引向深入。要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流于形式。对信用户的贷款需求,应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结合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为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指导

在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工作的过程中,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精心组织,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长期重要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推动农村小额贷款工作。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分支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性任务目标。应把农村小额贷款的增量和质量作为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绩效考核。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其开拓市场和发展业务的能力。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具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注重争取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特别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支委会的作用,对参与贷款清收工作的地方党政人员、村委会和支委会干部,可根据放贷金额、贷款利息和不良贷款清收等,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奖励措施。[3]

2.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要继续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全面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制,根据客户经理的营销能力、业务素质、前期业绩和业务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强化对一线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建立充分覆盖风险、成本和收益的小额贷款利率自主浮动机制,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贷款权限。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科学确定客户的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对超过小额授信额度的大额贷款需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证、抵(质)押等贷款方式发放。切实加强贷款“三查”,贷前要认真考察借款人还款能力,深入分析评价贷款风险;贷中要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双签审批制,全面实行贷款上柜台,实现贷款管理与款项发放的分离;贷后要定期深入管辖村镇,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督贷款实际用途。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风险的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把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与当地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结合起来。要把农村小额贷款主体真实性作为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中国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司.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3]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作者:张仕东

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论文 篇3:

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

摘 要:在我国经济逐步走向新常态的进程中,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针对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待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实力弱,资金短缺;农村小额贷款风险大,还贷周期不科学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利率的市场化,加强成本管理,注重风险分担,努力为小额贷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等措施进行研究。对促进具有农村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农村;小额贷款

经济新常态,是指经济新常态就是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在经济结构对称态基础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稳增长。经济新常态是强调结构稳增长的经济,而不是总量经济;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及在对称态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是GDP、人均GDP增长与经济规模最大化。经济新常态就是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在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将获得新的机遇。小额信贷是针对城乡低收入人群而提供的小规模金融服务形式。小额信贷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微型企业和贫困农户, 能为他们提供自我就业和发展的机会。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服务创新模式,将普惠的金融理念贯穿到城乡发展之中。农村小额信贷的特定目标客户是贫困农户或低收入农民。在经济新常态下, 我国城乡社会贫富差距悬殊, 农村居民收入仍然偏低, 小额信贷作为金融扶贫的重要手段, 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使其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1]。

1、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小额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待完善

当前, 在我国虽然国有金融机构也有小额信贷业务, 但是大部分小额信贷业务是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 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公司是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吸纳存款的, 也没有非贷款金融业务的合法地位。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公司在地位上与金融机构不平等, 导致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渠道狭窄, 融资成本加大, 发展受到严重限制。而作为金融机构的农村商业银行, 业务和管理水平又显得非常薄弱, 很难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的需要。时下, 农村小额信贷公司虽然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到来而纷纷出现, 但是员工业务水平低、责任感不强, 缺乏风险意识, 加之激励机制缺位, 大多农村小额信贷公司产品服务单一, 市场開拓能力非常弱, 难以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2]。

1.2 农村小额贷款实力弱,资金短缺

当前, 农村小额信贷一般采取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贷款对象又基本上是低收入群体, 所以承担着很大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信息对称性” 上也存在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理性分析, 而且农贷对象一般比较分散, 贷款额度又小, 工作量很大, 对贷款对象所带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很困难, 农业生产本身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如自然灾害等的影响, 可能造成农业失收, 这就导致农村小额信贷存在很大的安全性。近年来, 一些自然灾害, 如旱灾、水灾和冰灾等, 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 影响农民收入, 有些农民因为农业失收, 无力偿还贷款, 从而给信贷机构造成很大的风险危机。以此同时, 农业生产本身周期比较长, 尤其是种养业, 但是目前很多农村小额贷款的还贷周期一般是一年, 这很难满足农业生产贷款的实际需要。

1.3 农村小额贷款风险大, 还贷周期不科学

当前, 农信社作为农村小额信贷的主要来源, 面临非常大的资金缺口。本来农信社的资产质量就比较低, 近年来有较大的亏损, 推广农村小额贷款以后, 农信社面临更大的资金需求; 而农信社由于本身力量弱小, 难以吸收存款, 所以资金存量难以得到有效增长; 加之国家政策要求农信社支持三农, 造成其对农户的贷款力度很大, 而在税收上农信社也没有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所以农信社面临巨大的负担。

2 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策略

2.1 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利率的市场化

当前,虽然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不断深入,政府对小额信贷利率的管控政策逐步放松, 但是由于政府担心金融市场秩序出现混乱, 因此对小额信贷利率的干预仍然过多, 使得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足, 导致小额信贷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 逐步解绑政府对小额贷款利率的过分干预, 是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利率市场化发展的关键一环。农村小额信贷利率走市场化道路, 能够有效提高还贷率。只有由市场定利率, 才能促使借贷者更有鞭策性,自觉自愿地去积极发展生产,从而提高借贷资金的利用率。借贷农户为了增强自身的信用,及时还贷,他们想法发展发展好的项目,并且努力生产,这就提高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偿还率, 使农村小额信贷的健康借贷环境逐步形成。同时, 把农村小额信贷利率推向市场化, 也可以降低小额信贷的风险, 增强信贷资本的增值功能,也保证小额信贷资金来源的持续性, 从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推动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3]。

2.2 加强成本管理,注重风险分担

小额信贷应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 独立核算成本和收益。对财务进行科学分析, 有效管控成本。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小额信贷公司应该有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并且聘请专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逐步建立合乎国家现代会计规范的会计制度和监管系统。此外, 审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情况要进行常态化审计, 采用各种措施, 既有效提高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的运作效率, 又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小额信贷公司为了降低风险, 必须采取以下风险分担机制:必须建立和保险公司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 使风险承担的主体多元化, 提高贷款者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农户联保机制,并实行网络管控, 这样既可以提高风险分担能力, 又可以加大农户相互间的监督力度, 使农户能够自律并形成贷款农户利益共同体。凡发现贷款资金没有用于贷款申请用途或借予他用, 将强制收回贷款, 有效控制风险[4]。

2.3 努力为小额贷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是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 政府应在法律层面为其确认地位, 使其在“三农” 和精准扶贫服务上提供微观层面的精准扶贫服务, 并且积极正确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精准扶贫条件下金融市场发育和创新中的服务型作用。加强激励机制建设, 将贷款的责任承担和收益情况挂钩, 对在农村精准扶贫中贷款业务表现优秀的小额信贷组织要实行奖励, 激发信贷业务员深入农户、服务农户的积极性,再加上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辅助,它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大大增强。因此,这个阶段就可以适当的削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独立地位,这样可以达到节省金融机构设置成本和协调成本的目的,还有利于统一监管的实现,从而提升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管效率。

3小结

经济新常态下, 农村小额贷款的风险也日益突出。为了能够避免上述风险,要对风险产生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升资金的利用率, 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本文针对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待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实力弱,资金短缺;农村小额贷款风险大, 还贷周期不科学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信贷利率的市场化,加强成本管理,注重风险分担,努力为小额贷款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等措施,促进经济新常态下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路通, 何华. 新常态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 18(3):86-88.

[2]李鹏飞. 新常态下实现发展权的新思路[J]. 人民日报, 2015.

[3]樊梦臾. 新常态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策略分析[J]. 时代金融, 2015, (30):259-261.

[4]何华, 熊小雅, 赵丽. 新常态下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 2016, (9):282-283.

作者:朱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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