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建筑节能论文

2022-04-27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评价指标建筑节能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根据国内外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分析公共建筑能耗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吉林省的全年气候特点,依据国家相关的建筑节能规范、标准等,建立了适用于吉林省气候特点的公共建筑节能指标评价体系。为吉林省建筑节能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评价指标建筑节能论文 篇1:

刍议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之完善

摘要: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架构成型,但由于上位法与下位法“失衡”,配套标准体系不科学,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承担着法律规范应起的作用,而致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未能发挥其应尽的作用。如何在“可持续发展”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之下,完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让其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建筑节能 法律体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经济发展已面临“能源瓶颈”,建筑业更是公认的三大高能耗行业之一。我国的建筑总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1/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更是比发达国家高1—2倍。要突破发展“能源瓶颈”,“建筑节能”势在必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建筑节能的发展轨迹为:绿色建筑补贴阶段→强制性标准阶段→法律责任阶段。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建筑节能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我国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架构成型,但在许多方面还亟待完善。

一、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我国本着循序渐进、兼收并蓄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 +标准 +地方性规定”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建筑节能法》的存在,因此,我国建筑节能领域的上位法为《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并无针对“建筑节能”的专门性规定,仅有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建筑节能”,如《可再生能源法》第17条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4条。《节约能源法》则以专节的形式,概括性地对“建筑节能”进行了规定,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主管部门以及各方责任等诸多问题。

(二)法规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模式,是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为主导,从上至下层层推进的模式。这也就决定了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架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即,法规是其核心和主体。通常,法律作为仅次于宪法的上位法,其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和抽象,而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之中,这一点表现的尤为明显。从立法模式上而言,在法律之下,制定各专门法规,是将法律具体化和可执行化的主要途径之一。法规包含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是以行政法规为统帅,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在行政法规层面,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称《条例》)总领着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条例》不仅确立了建筑节能的总体指导方针,而且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和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不同方面出发,对建筑节能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不同主体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让“高高在上”的建筑节能上位法落到了实处,体现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多样,不同气候区的建筑能耗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再加之不同地域之间迥异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筑风格较为多样,诸多原因导致我国不同地区的建筑围护结构形状、位置和用材均有着较大差异。而这些因素均会对建筑能耗产生较大影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必须契合实际,方能真正落到实处。这也正是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规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的重要原因。截至2015年9月,各地方人大常委会颁行了19部建筑节能相关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10部建筑节能相关部门规章,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70余部建筑节能相关地方政府规章。

(三)标准体系

建筑节能要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必须构建和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之外,还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健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体系。因为,没有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就无从评判某一栋建筑到底节能与否。《节约能源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建筑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法》则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基于此,建筑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同样属于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从2008年颁布第一部建筑节能标准至今,在建筑节能领域,不同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共计126部,包括:国家标准3部(含2部强制性标准和1部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13部(含10部强制性标准和3部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109部(含78部强制性标准和31部推荐性标准);其他标准1部。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法律;而广义的法律除了狭义的法律以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军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我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外延,不应囊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的“红头文件”。但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法律制度的架构方式以及政府特有的工作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演进过程中,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架构过程中,我国采用的是“自上而下,行政强力推进”的工作模式,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则更是突显。在建筑节能领域,各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了大量的“通知”、“决定”、“函”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推动着建筑节能工作的良性运行。

二、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同位阶法律规范失衡,法律效力体系不合理

目前我国尚无《建筑节能法》这样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且在我国建筑领域的统帅之法——《建筑法》中,并无建筑节能的直接规定。现有建筑节能法律条文散见于3部法律之中,且仅有十余条,寥寥无几的法律条文很难起到立法者预期的立法效果。因此,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不得不面对上位法缺失这样一种尴尬的现状。当某一法律体系中上位法缺位、难以给下位法提供立法支撑之时,诸多的下位法难免就会出现种种问题,比如立法精神不统一、法律概念表述不规范,甚至法律条文之间发生冲突也是可能的。而在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上位法缺失带来的最为突出的弊端则表现为“立法精神不统一”。

譬如,在我国现有的3部建筑节能上位法中, 无一例外地对建筑节能均持“鼓励”的态度,如《节约能源法》第40条的规定。随着能源形势的日益严峻以及对节能重视程度的不断加强,不少地方政府却对建筑节能采取了“强制推行”的态度。如《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民用建筑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如前所述,在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独挑大梁的是大量的规章,这虽然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与实际的契合,但在我国法律位阶之中,“规章”处于最末阶,其法律效力有限。同时,规章通过为建筑节能法律关系主体设定若干建筑节能法律义务,来达到规范其行为目的。若建筑节能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之时,就会带来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以规章为主,这也就意味着:在建筑节能领域,主体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涉及面虽广,但是往往处罚力度都不太大。

(二)现有标准体系不合理、不科学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中,囊括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但是,不同层级的标准数量分布极其不合理,国家标准仅3部,行业标准13部,地方标准则多达109部;在这125部标准之中,90部为强制性标准,35部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标准之间也是有效力位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强制执行,其他标准推荐执行。而在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之中,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多,这也就意味着,统一的标准较少,区域性的标准较多。

同时,现有标准体系中的评价指标不够科学。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分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编制了多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而在这些标准中,均是以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以围护结构的做法与传热系数作为节能与否的评判标准,评价指标较为单一。如今,以单一性能指标作为节能技术指导的节能标准体系,和我国目前以提高建筑性能和设备效率为主的建筑节能主流思想已经不够契合了。

(三)行政命令多于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撑起了“大半壁江山”。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法律规范不具备的众多优势,如制定程序简易、内容具体明确等,但其较之于法律规范,弊端也非常明显: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兼具灵活性与高效性,但是稳定性较差,政府政令往往易于“朝令夕改”,频繁变动的政令容易使人们无所适从,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政令的信赖程度和政令的推行。其二,从内容上而言,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更为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但越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较为严重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纵向越权”(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越权),而且“横向越权”(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越权);更有甚者,部分文件制定者从局部利益出发,制定出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我国现行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不同位阶法律规范,架构合理法律规范效力体系

法律位阶可明确不同类型法律规范间在调整事项上的权限范围,从而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具体到建筑节能法律体系而言,立法模式采用的是“传送带模式”。所谓“传送带模式”也就是通过相关的中介,传递立法者的意志,使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得以具体实施。具体到法律规范上,“传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传送带模式”下所传递的理念、价值应该是一致的,这才能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若法律体系之内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失衡”,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缺位,即便有着大量的规章存在,“传送带模式”中没有足够的一致理念、价值向下传送,体系内部的和谐与统一则很难实现。在笔者看来,规范、高效、科学的法律体系,一定是实现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科学配比”的法律体系。

(二)构建科学、完备的标准体系

建筑节能标准是建筑节能的基础,标准体系也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重要性自不待言。纵观国外建筑节能标准发展历程,有如下的启示值得我们借鉴:其一,标准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能耗要求的不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也是不同的。国外的建筑节能标准从颁布至今,往往经历了多次变革,反观我国的相关标准,特别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却显得有些“陈旧”,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2010年前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再一次更新了本国的建筑节能标准,纷纷制定越来越严格的标准,以应对能源短缺和环境恶化带来的压力。

其二,国家统一推行必备的能效标准和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建筑节能领域必备的标准应以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各地建筑必须达到这些标准方可入市。当然,各地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制定高于这些标准的区域标准。建筑节能的必备标准和最低标准必须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同时,对于政府机构及军队等公共设施也应当实行强制性的建筑节能措施。任何人一旦不遵守这些强制性的标准和措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所确定的建筑能耗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三)依法限制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要实现行政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效率,还可以提升行政管理中的秩序性。再有,以往我国的政府是“经济建设型”政府,“以统治为中心”,政府的工作模式是“文件治国”。再加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适用上的便利性,因此,我国许多领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越权”严重。

20世纪末至今,我国政府注重强调建设“服务型”地方政府,强调“从以统治为中心向以管理为中心的转变”,进而“从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的转变” ,政府的工作模式转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则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要依法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制定程序合法、制定权限合法、制定内容合法等。但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受审查,所谓的“限制”就是一句空话。所幸,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因此,只有将建筑节能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到法律审查的范畴之中,厘清建筑节能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建筑节能法律规范的边界,方能构筑科学的、完备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周庆九. 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分析及实施效果实证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2):32—34

[2]胡玉鸿. 试论法律位阶的划分标准[J].中国法学,2004(3):22—32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项目“建筑节能相关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sd1006)研究成果〕

(余麟,1979年生,四川绵阳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作者:余麟

评价指标建筑节能论文 篇2:

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摘 要:根据国内外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分析公共建筑能耗的影响因素,并结合吉林省的全年气候特点,依据国家相关的建筑节能规范、标准等,建立了适用于吉林省气候特点的公共建筑节能指标评价体系。为吉林省建筑节能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关键词: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评价体系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公共建筑数量剧增,而我国建筑节能技术尚不完善,公共建筑物产生巨大能耗[ 1 ]。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约1/3[ 2 ]。在相同的气候条件下,我国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比发达国家高1-2倍[ 3 ],吉林省冬季长且寒冷,供暖时间长、热量需求大,其建筑节能潜力巨大。目前,人们对建筑节能评价仍处在主观凭判阶段,尚缺乏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合理的建筑节能评价体系。建筑节能评价体系的建立不仅可评价本地区建筑节能效果、诊断建筑节能病因[ 4 ],同时可对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建筑节能意识的普及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并且对于当地政府部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 体系概括

两类别:依据相关规范,把公共建筑分为两类: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

两阶段:建筑评价过程包括两个阶段——定性评价阶段和定量评价阶段;

两层次:两个体系中定性评价阶段和定量评价阶段分别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两个层次组成,各一级指标包含若干二级指标。其中,定性评价阶段包含五项一级指标,包括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建筑体形系数、建筑与围护结构细部构造、运营管理情况;定量评价阶段包含四项一级指标,包括墙体、窗体、屋顶、冷风渗透量。

三等级:依照定性评价阶段和定量评价阶段各一级、二级指标的权重,通过得分与权重乘积逐级相加求和,得到建筑能耗的总得分,根据最终的得分情况,将建筑划分三个等级。

2 体系构建

依据国内外学者建立的公共建筑节能评价体系,参考国内现行有关严寒地区公共建筑节能类的最新规范和標准: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 ]、DGJ08-107-20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 ]、DB22/436-2007《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7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及其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8 ]等,将节能指标划分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比、建筑体形系数、建筑与围护结构细部构造、运营管理五项一级指标,各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3 研究步骤

给出各二级指标得分。依照各二级指标的权重,通过得分与权重乘积再逐级相加求和,得到建筑定性评价阶段的总得分。

3.1 定性指标权重设置

定性指标权重采用群体层次分析方法。该方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结合在一起,在深入的分析问题之后,将要解决问题逐层分解细化,形成目标、准则和方案等层次,通过逐层分析计算确定各层次和各指标权重值。

定性指标的权重设置是采用群体层次分析方法[ 1-8 ],借鉴德尔菲法的层次分析法,不仅发挥层次分析法的优点,而且发挥多名专家的优势,扬长避短,查缺补漏,可避免权重数据的片面性,改善主观权重赋分方法的随意性。

3.2 定量指标的确定

根据国家及严寒地区公共现有的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节能建筑评价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或重要条文规定,将各二级指标得分分为三个等级:10分、6分、0分;按照二级指标满足程度

定量指标是可量化计算的指标,传统的权重分析方法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不能完全凸显指标本身的定量性。因此,本文在研究定量指标权重时,不再运用层次分析法,而依靠指標本身可定量的特质,通过对各定量指标能耗占总能耗的比例来计算指标权重大小。

具体方法为:利用模拟和实测手段计算各定量指标能耗后,通过计算出的各指标能耗占总能耗的比例系数作为该建筑的该定量指标的权重,计算公式如下所示,由于定量指标确定为4项,其中i表示定量指标i=1,…,4。

通过上述公式,选取有代表性的建筑进行实例计算,依据各定量指标能耗算出建筑各定量指标权重,将权重整合并计算后,最终可得到建筑各定量指标权重。

3.3 评价体系数据库建立

通过公共建筑节能指标评价体系的建立,将其开发成软件,建立数据库,使其成为公共建筑节能评价的通用便捷手段。

4 结论

通过实际案例,验证了公共建筑节能评价体系的可行性,实现对公共建筑的多方位、多层次的检测与评估,不仅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的等级划分,同时还实现诊断公共建筑能耗的原因,并完善了公共建筑的节能效果。

参考文献:

[1] 杨梅兰.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措施[J].山西建筑,2012,38(5):214-216.

[2] 郭伟,陈曦.中国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现状研究[J].建筑节能,2013,(9):61-65.

[3] 陈国义.中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研究概述[J].中国建设信息.2008,(6):28-31.

[4] 李运华,张吉礼.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评价指标的探讨[J].哈尔滨工业大学,2010.

[5]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S].

[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S].

[7] 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36-2007[S].

[8] FrankT.Climatechangeimpactsonbuildingheatingandcoolingenergy demand in Switzerland[J]. Energy and Building. 2005, (37): 1175-1185.

基金项目:吉林建筑大学大学生创业基金(编号:201610191149)

作者简介:战乃岩(1975-),女,汉族,吉林长春人,教授,工学博士,研究方向:传热、建筑节能。

作者:战乃岩 卢海江 冯鑫宇 刘雨童

评价指标建筑节能论文 篇3:

建筑节能设计的之我见

【摘要】建筑节能就是通过采用保温、隔热、密封等措施,使建筑在建造生产和使用维护过程中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建筑节能是缓解能源紧缺,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能源短缺已不容忽视,建筑节能已是我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建筑用能的发展趋势来看,能源浪费十分严重,因此提高建筑能源的有效利用率、节约用能、减少浪费,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之事。

【关键词】建筑节能 节能设计 设计理论

1 、建筑节能设计方法现状

目前常用的建筑节能设计方法有两种:按规定性指标设计和按性能性指标设计。按规定性指标设计是指建筑物体形特征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均按有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性能性指标由建筑热环境质量指标和能耗指标两部分组成,按性能性指标设计是指在同时满足建筑热环境质量指标和能耗指标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可自行确定建筑物体形特征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等的具体技术参数。

(1)按规定性指标设计使设计人员摆脱了复杂的计算分析,在保证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成功方面有重大作用,但由于确定规定性指标主要考虑普遍情况,而每一个工程都有其不同于普遍情况的特殊性,因此规定性指标对适用范围内的一个具体工程往往不是最佳的,即按规定性指标很难进行优化设计,同时按规定性指标设计容易阻碍新技术的应用和压抑设计人员的创造性。

(2)按性能性指标设计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为新技术的采用和具体工程项目的最优化创造了条件。

2 、影响建筑节能的因素

(1)高层建筑外围护墙体耗能量较大,占整个建筑耗能的25 %左右。建筑的形体变化是建筑外露面积的主要因素之一,体形系数越大耗能越多,国外的一些高层建筑造成圆塔形,比如美国洛杉矶的好运饭店、法国戴高乐机场候机楼、纽约第三大街53 号办公楼都是圆型或椭圆形,我们知道,相同的面积,圆的周长最短,这样使建筑外露面积较小。因此,基于能量损耗的考虑,高层建筑的形体变化不宜过多、复杂。

(2)高层建筑的“风环境”是影响建筑耗能因素之一。

在冬季,风力对建筑的热损失很大,增大冷空气的渗透量,使室内热损失加大。由于建筑某些部位处理不当,墙体内部易产生冷凝水。因此,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建筑构造的合理性应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

3 、建筑节能并行设计理论基础

3.1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模型

信息科学是以信息为研究对象、信息的运动规律为研究内容,把扩展人的信息功能作为研究目标的科学。依据性质来分类,信息可分为语法信息、语义信息和语用信息。语法信息是指事物运动的状态和方式;语义信息是指事物运动状态及状态改变方式的含义;语用信息是指事物状态及状态改变方式的效用。

设计是为了实现一定目标而寻求和选择满意的备选方案的活动,它反映出设计对象的状态,因此建筑节能设计可看成一种语法信息,节能设计的过程就是信息的运动过程,信息运动规律可应用于设计过程中。信息科学研究的信息运动规律包括信息产生、信息提取、信息再生、信息施效等四类。

3.2并行设计理论

并行设计属于设计理论和方法学的范畴。其本身也是设计理论和方法学的研究对象。并行设计强调产品开发各环节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交叉、并行及协调,其实质就是把传统的“设计——评价——再设计”的大循环转变为多次的“设计——评价——再设计”小循环,以便尽可能早地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工程设计本质上是顺序性、交互性的,所谓“并行”并不是指同时进行,而是指逐步、交替地实现设计、工艺、管理等活动,在设计阶段的每一步骤都最大可能地考虑到有关后续环节的约束,由此,并行设计所说的“并行化”应当理解为通过对产品设计对象和设计进程的精心分解,达到有效的协同实施开发周期中诸多子活动、子任务的目的。

4、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

4.1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分解

建筑节能并行设计的设计分解应根据建筑节能设计的一般规律来进行。综合考虑建筑节能评价的17个分项指标,将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分解成如下四个步骤:

1建筑所在地选择;

2体型特征设计;

3窗墙比设计;

4构件类型设计。

4.2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修正

在建筑节能并行设计中,“设计——评价——再设计”大循环被分解成多个“设计——评价——再设计”小循环,各个小循环的设计通常不能一次性完成,而是需要根据节能评价结果修正设计,因此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是试探性的、循环的过程。

小循环中,窗墙比设计修正和构件类型设计修正相对复杂。为提高建筑节能并行设计效率,窗墙比设计修正应解决东向、南向、西向、北向窗墙比设计修正的次序问题;构件类型设计修正应解决外窗、外墙、屋面设计修正的次序问题。建筑节能综合指标耗电量随窗墙比的变化。建筑全年耗电量随窗墙比的变化率从大到小依次为西向、东向、北向、南向;耗热量随窗墙比的变化以南向最为明显;耗冷量随窗墙比的变化南、北向相差不大。对于住宅建筑,东向、西向山墙通常不开窗或者所开窗属于厨房等不控温房间,窗墙比设计修正优先修改南向窗墙比,然后是北向窗墙比,接着是西向、东向窗墙比。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随外墙和屋面传热系数的变化,耗热量指标随外墙传热系数的变化率较大;全年耗电量、耗冷量指标随外墙传热系数和屋面传热系数的变化率基本一致。考虑窗户是建筑围护结构中热工性能最薄弱的环节,其传热系数通常远大于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构件类型设计修正时应优先修改窗户的类型,其次修改外墙类型,最后修改屋面类型。

5、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搜索策略

由于对建筑节能并行设计过程进行了分解,小循环中建筑节能评价存在评价信息不完全的情况,本文采用缺省参数代替不完全信息。设计过程中,试探性设计方案由实际设计输入参数和缺省参数组成。由于缺省参数的选取具有随机性,若没有有效的搜索策略,将会产生试探性设计方案组合爆炸,从而降低建筑节能并行设计的效率。

常用的搜索策略有盲目搜索和启发式搜索两类,盲目搜索包括回溯搜索、广度优先搜索、深度优先搜索等。盲目搜索按预定控制策略进行搜索,搜索过程中获得的中间信息不用来改变控制策略;启发式搜索需要有与问题本身有关的信息。因此,盲目搜索不涉及语义、语用层次的信息,适合于语法层次信息的搜索,而启发式搜索则适合于语义、语用层次的信息的搜索。回溯搜索策略是一种试探性的搜索策略,其基本思路是:先选择一个规则,然后应用这个规则;如果它不能求得解答或离解答越来越远就舍弃这个规则而另选一个规则,经过若干次回溯,终究可以得到解答。衡量搜索策略性能的准则通常有三个:(1) 完备性;(2) 尽量避免无用搜索;(3)控制开销小;本文拟采用回溯搜索策略。为提高回溯搜索的效率,在分析建筑节能评价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以两个极端情况作为回溯搜索的规则,从而大大减少规则的数量。采用极端情况作为规则的回溯搜索策略完全符合衡量搜索策略性能的三个准则,可以避免节能评价指标组合爆炸,提高建筑节能并行设计的效率。

6、結束语

设计方法的优劣将影响设计的效率,建筑节能并行设计可提高建筑节能设计的效率。以上分析建筑节能设计方法现状、影响建筑节能的因素、建筑节能设计信息模型的基础上,提出建筑节能并行设计微循环模型,分析其设计过程的分解与修正,并提出适用于建筑节能并行设计的回溯搜索策略。

参考文献:

[1]杨子江.建筑屋面节能设计,工业建筑,2005(35):2

[2]宋丽娟.建筑节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3(6):21

[3]来可伟,殷国富编著。并行设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作者:薛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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