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

2022-09-01

第一篇:公安部直属事业单位

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部直属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部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各单位所有,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是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应当抽调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核准证书》。(见附件3)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安全完整和账目与实物相符。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办理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物、 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各单位办公和职工住宅宿舍所占用的土地、公房及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锅炉、金属加工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消防设备、照相机、复印机、打印机、音视频设备器材、空调机、武器警械装备等。

(四)交通运输设备:包括各种机动车辆、水上交通设 备、飞机等。

(五)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气机械设备、电工专用设备等。

(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包括通信设备、通讯器材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电子计算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包括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等。

(八)文艺体育设备:包括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

(十)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等用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 盘盈、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五)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 报废、变卖、调出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各单位所属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六条 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组织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有关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流程详见附件1)。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竣工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淘汰、报废、调出、盘亏和捐赠等。

第二十条 报废的固定资产指超过使用年限,或已失去效能等原因至损,而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程序办理,核销固定资产账,资产实物移交国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流程详见附件2):

(一)申请。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处置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二)技术鉴定。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20号)的要求,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待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资产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 报废审批权限:各单位处置各类固定资产价值原值在十万元以上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二十万元以上的资产,送装备财务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装备

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调出、盘亏、捐赠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写出报告经本单位领导签章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报废、变卖、调出时,应按账面原值同时注销财务账和实物账,其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必须及时上交财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维修和仓储的专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调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报经本单位领导和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如属个人原因造成丢失和损害的,要按价赔偿。赔偿价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额或损害程度计算确定。赔偿金交财务部门作为维修和仓储固定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固定资产数据软盘及固定资产统计表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某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所长述职报告

我叫***,男,1964年12月25日生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1985年7月参加公安工作,现任胶南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

今年以来,我在市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带领全所民警奋力拼搏,埋头苦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及“两会”的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二十公”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局的的统一部署,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为目标,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按照“求实、创新、开拓、发展”的基本思路和“抓学习、抓落实、抓质量”的要求,以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创建“平安胶南”活动为契机,全面履行打击、管理、防范、服务职能,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均有新的发展和提高,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受到上经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好评。2003,我所荣立“集体三等功”,荣获青岛市局授予的“基层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称号、胶南市委政法委授予的“创人民满意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我也荣获青岛市局嘉奖。

今年以来,我带领全所民警共自破和协破各类刑事案件76起,立查治安案件30起,处理调解纠纷17起。共打击各类违法人员135名,其中抓获上网逃犯2名,逮捕40名,劳动教养6人,治安拘留54人,治安罚款12人,如此以来,严厉打击了不法,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今年以来,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把握大局,竭力维护本辖区社会政治稳定。

今年以来,我始终把维护辖区社会政治政治稳定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大力加强了信息网络建设。控制的重点目标是FLG重点人员、政治重点人物、上访老户。在做好日常控制工作的同时,结合敏感时期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排专门人员死看死守,不使其外出滋事;对存在不稳定苗头的村庄、企业,该同志提早介入,做好前期预防、疏导工作,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二、立足本职,积极创建人民满意平安环境。

工作中,我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创建“平安胶南”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一方平安为己任,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一是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和地痞霸类分子。二是夯实防范根基,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我根据隐珠镇的实际,不断深化“巡勤警务”工作机制,合理划分责任区,配置有效警力,细化、量化目标考核标准,充分发挥“三位一体”防范网络的效能,使警区工作走上规范。三是强化治安行政管理,规范管理办法。重点深化了“暂住人口管理”。近年来,我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针对辖区暂住人口“数量多”、“流动性强”、“人员复杂”的特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争取市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支持,新增暂住人口协管员7名,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不断扩大管理覆盖面,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体制的暂住人口管理新机制,形成了暂住人口管理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牢记宗旨办实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工作中,我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以身作则,大力实施“树形象工程”。一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定期向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工作,听取建议;主动深入农户、村院了解民情,征求意见;设立公开调处室1处,规范治安案件查处和民间纠纷调处程序,做到依法文明办案。二是强化服务职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我带领民警为群众办好事、实事860余次,个人捐款1500余元无偿救助困难学生,以实际行动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手段。2003年以来,我结合市局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与刑警中队密切协作,抓获嫌疑人或提供线索破案237起,有效的震慑了犯罪,打击了不法,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了一方平安。分别破获了2003年2月9日聋哑人李桂军(男,33岁,隐珠镇三家庄村人)杀人案、4月3日肖军(男,25岁,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人)撬盗保险柜案、6月2日刘长学(男,30岁,辽宁省康平县人)强奸杀人案以及临沂市苍山县五人持枪抢劫盗窃案等大案要案。

2004年我带领全所民警积极配合刑警中队,互通情况,共同战斗,打击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先后打掉了任天江三人抢劫犯罪团伙、王健等五人抢劫杀人犯罪团伙、刘运盛三兄弟盗窃花木犯罪团伙、孟祥焕三人抢劫犯罪团伙、张维新六人抢劫盗窃犯罪团伙、刘海涛六人抢劫犯罪团伙、刘君四人绑架犯罪团伙等七个犯罪团。如此以来,有力地打击震慑了不法,为“平安胶南”建设活动增添了光彩。

五、严律严警,努力建设高素质干警队伍。

工作国,我处处从严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向民警响亮的提出了“向我看齐”的口号,当好排头兵。我严格按照市局的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方针,狠抓队伍正规化建设,带出了一支作风硬、素质强的公安队伍。日常工作中,我无私奉献,舍小家、顾大家,放弃了全部的节假日,坚守岗位第一线。在严以律己的同时,我狠抓干警队伍建设。针对队伍当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跟上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和开展专题教育整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到警钟长鸣。迄今为止,干警队伍未发生任何问题。

总之,我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在全所民警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市局党委交付的各项工作,为辖区的稳定、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以顽强的工作毅力和扎实的工作态度,继续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竭力做好各项公安保卫工作,巩固好持续稳定的社会治安形势,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正部级)

新华通讯社 社长:李从军中国科学院 院长:白春礼中国社会科学院 院长:陈奎元中国工程院 院长:周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主任:李伟国家行政学院 院长:马凯(兼)中国地震局 局长:陈建民中国气象局 局长:郑国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吴定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主席:吴新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理事长:戴相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主任:陈宜瑜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主任:王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主任:王晨

国家档案局 局长:杨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直属事业单位(6个)

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好)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供应中心

毛林坤

毛林坤,男,汉族,1946年9月生,江苏靖江人。196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战士,班长,文书,营部书记,排长,团政治处干事,师司令部参谋,军政治部干事,军政治部秘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政治部副处长,处长,副师职研究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副主任。1993年转业在国家保密局工作。1998年4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2003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中央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其间:2005年1月至2007年2月兼任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2008年3月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

第四篇:大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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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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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

(四)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并附处置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五)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应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提出处置意见。

(七)由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并交付使用的立交桥、广场、道路等城市基础公共设施,无论交付使用后由哪个部门负责维修管理,均由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市政府根据需要决定将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划归县区、企业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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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财政局或各主管部门收到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可以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申请报告,需进行资产调拨的有关文件,以及《固定资产调拨单》。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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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三)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意向性捐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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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材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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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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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置换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七)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以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不含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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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报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废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影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除批复文件、补偿协议、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废单台(件)原始价值在30万元以上设备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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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但尚能使用的资产,由市财政局收回统一处置。

第二十七条 报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报损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报损资产的申请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

(二)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资产明细表。明细表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

(三)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五)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被投资、担保(抵押)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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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死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三)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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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上缴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7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缴入国库。支出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纠正和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置、串通作弊、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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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组建、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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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

附件:

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

干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科技部党组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科技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部系统离退休干部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为革命、建设、改革,特别是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受到关心、尊敬和爱戴。

第三条

离休干部工作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退休干部原则上应与离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

第四条

认真研究和解决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切实做到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使其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实行各单位自行管理。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各单位领导负责研究、解决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组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并在每年年底前将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总结报离退休干部局。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实行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委、人事、行政后勤、离退休干部等工作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在研究制定涉及离退休干部的政策和措施时,要听取所在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并将出台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要对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检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条

要从政治上和生活上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关心,重视对他们的培养、交流和使用,要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具备条件的成立离退休干部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兼职人员,以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人员配备,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对离退休干部有感情、有开拓精神和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敬业爱岗。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反映他们的要求,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十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至少每年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一至两次国内外形势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情况,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部党组或本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事项,确保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实。每年要召开一至两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听取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理论。保证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阅读文件,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方面发展形势。适时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活动,使老同志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第十六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坚持重大节日前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制度,及时将党中央和部党组的关心和温暖送到离退休干部当中。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规定的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中央有关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政策。

第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或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以及有特殊困难时,要及时走访慰问,帮助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提高在职职工福利待遇的同时,要考虑离退休干部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遵照中央有关规定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协助亲属办理,做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视本单位情况开展保健培训、健康讲座和咨询等活动。各单位组织好每年离退休干部的体检工作。

第五章

活动场所建设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动场所,没有条件的单位要创造条件来保证老同志的学习和活动;要加强对活动室(站)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正常的经费开支,订购必要的书籍、报刊、杂志,配备一定的文体用品和设施;要利用活动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同志实际情况的、有益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认真开展老有所学、老有所教工作。根据老同志兴趣,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和学习班,丰富老同志晚年生活。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疏通发挥作用的渠道,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离退休干部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中发挥参与和促进作用,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服务和推动作用,在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培养教育下一代上发挥示范和教育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特别是要重视和发挥离退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宣传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方面加强协调、沟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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