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论文范文

2022-05-12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社会调查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一、问题分析(一)为什么“开展社会调查”会成为教学关键问题?社会调查是指人们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有关社会事实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进而做出描述、解释和提出对策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

第一篇:社会调查论文范文

开展社会调查开发课程资源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高度重视“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将其作为独立的一部分,进行了重点阐述:“语文课程资源包括课堂教学资源和课外学习资源,例如:教科书、教学挂图、工具书、其他图书、报刊,电影、电视、广播、网络,报告会、演讲会、辩论会、研讨会、戏剧表演,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布告栏、报廊、各种标牌广告,等等”“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风俗民情,国内外的重要事件、学生的家庭生活以及日常生活话题等也都可以成为语文课程的资源。”为此,我们充分利用寒暑假,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进行社会调查,在语文课程资源开发方面作了一些努力。

一、理论上准备,方法上指导

要进行社会调查,首先要从理论上明确什么是社会调查,怎样进行社会调查,怎样写社会调查报告。我们给学生印发了《怎样进行社会调查》《怎样写社会调查报告》等资料,指导学生了解社会调查的目的、分类、态度、方法,学习社会调查报告的写作方法。我们推荐一些好的社会实践报告,如《社会实践是发展中学生作文素质的有效途径》,指导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学习。

我们搜集了很多关于“实践”的名言警句,以激发学生参与实践的热情。如“道虽学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荀子)、“耳聞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刘向)、“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陆游)、“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陶行知)、“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亲口尝一下”(毛泽东)、“要学会游泳,就必须下水”(列宁)、“有知识的人不实践,等于一只蜜蜂不酿蜜”(萨迪),等等。

二、课外阅读,示范引路

我们精选了一些社会调查报告,设计成课外阅读训练,引领学生具体感知社会调查的内容、方法。我们选取了以下调查报告《有些中学生为什么说话不文明》《经济时代,学校如何进行消费教育》《白色污染的调查报告》设计阅读题目,重点从几个角度出发:社会调查的目的和意义,调查内容和对象的选择,调查题目的确立,采用何种调查方式,调查的数据是否翔实,从现象到本质的分析过程,解决问题的方法,调查获得的启示,等等。

这些调查报告从生活中来,贴近学生实际,作为语文教材的补充,也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提高语文知识、能力和素养。

三、提供选题,确定题目

以上准备工作完成后,该是让学生亲自“下水”的时候了。我们给学生们提供一些备选题目,设计、筛选了18个参考选题,并就如何开展调查进行了指导。

例如:调查我市大型超市运营和管理的情况,比较它们的运营与管理的特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超市的硬件建设;(2)货物价格比较;(3)各岗位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4)结算时的排队时间;(5)其他服务:顾客接送、停车场管理;(6)企业管理文化;(7)促销活动策划。

再如:鲜花消费情况调查。送鲜花已经成为人们交往中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那么,我市的鲜花消费何时悄然开始的?这是一种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有庸俗的成分掺杂其中?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常见的鲜花消费的场合;(2)选择鲜花消费的人群;(3)鲜花热销在哪些节日;(4)关于花语的知识。

此外,还可以对图书市场进行调查。可以了解图书城的规模、销售量、图书种类、购书淡季和旺季,与新华书店比较,了解学生购书情况,统计各类参考书、辅导书销售量,从中发现哪些问题,今后的发展策略,等等。

开学后,我们及时检查、总结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帮助学生修改社会调查报告。将调查报告装订成册,供同学们交流。这些文章也成为学生语文课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学生的语文学习之树果实累累。

(作者单位:营口市第九中学)

(责任编辑:李阳)

作者:葛静 赵晓刚

第二篇:“如何开展社会调查”关键问题研究

一、问题分析

(一)为什么“开展社会调查”会成为教学关键问题?

社会调查是指人们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有关社会事实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进而做出描述、解释和提出对策的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

“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止矣”,荀子的这一观点对历史与社会教学尤为重要,历史与社会教学不仅传授学生相关知识,最根本的目的还在于引导学生将书本理论方面的认识落实于行动之中,而社会调查则是达到这种目的的有效途径之一。

《历史与社会新课标》2011版指出:该课程具有实践性的性质。“本课程强调历史与现实生活、自然环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联系,注重学生的主动学习,提倡体验、探究、合作的参与过程,采取讨论、调查、社会实践等多种学习方式,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历史与社会》课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仅应从教材中获得众多信息,而且应从身边实际生活、报刊网络,以至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构建“信息库”。教师应打破学校课堂教学与学生校外课外生活的壁垒,采取有效措施把各种有用的信息资源调动起来,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开阔学生的眼界,增长学生的社会见识,力求课内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师注意重视实际生活,引导学生关心现实社会的发展,体验现实社会的需要,尝试综合地观察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问题,这对提高教学实效极为重要。将社会调查引入《历史与社会》学科教学中,正是给学生提供了参与社会实践、开阔眼界、增长见识的机会。

(二)“社会调查”的地位和价值

开展社会调查活动,让学生走出学校课堂,走进社会课堂,从多方面了解社会,并通过自己的观察提出思考,将有利于知识的运用和视野的拓宽。学生参与社会调查活动,能初步学习从事研究活动的基本方法,如科学思维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信息处理方法等。学生在社会调查过程中获得亲身研究探索的经验,能激发兴趣,发展特长,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生利用多种手段和途径获取信息,整理与归纳信息,培养收集、分析和利用信息的能力。社会调查活动将为学生营造有利于人际交往与合作的教育环境,发展乐于合作的团队精神。它改变了以往的静态历史教学面貌,而成为充满活力的、内容丰富的动态活动。它增强了历史的个性化色彩,使历史显得更真实,而且能展示过去常常被忽略的一种深层和复杂的情感,把个人的经历和国家的事件联结起来。它打破了课堂与社会的界限,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地糅合起来,而且活动本身促使教师与学生成为教学伙伴。

总之,在《历史与社会》学科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是教育创新的需要和体现,它符合新课程强调学生主动参与、重视教学内容与社会现实联系的要求,对学生知识的掌握、能力的提高、情感的升华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必须注重培养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的能力,帮助他们获得进行社会调查的方法,指导他们开展社会调查。

(三)开展“社会调查”对学生发展的意义

通过笔者近两年的实践探索,在《历史与社会》教学中开展社会调查取得了一定成效: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提高,社会素养得到提高,学习中实现了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在课堂学习中,学生经历了社会调查过程后,在探究中获取知识和技能,凸显学习主体地位,学生思维更活跃,更能主动探究,乐于合作。学生在社会调查中受到情感熏陶,培养了主动参与、善于探索、勤于动手的能力,收集和处理信息资料的能力,获取了新知、分析和解决问题及交流合作的社会综合素养。

具体表现在:

1.通过社会调查,有利于学生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开阔眼界,丰富了课外知识,培养了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坚强的意志毅力,使他们学会了分享与合作,提高了人际交往能力。

2.开展社会调查中,培养了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了学生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重点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提高了学生对社会学科的学习兴趣。很多抽象的东西变得具体、生动,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认知能力提高,学习兴趣被充分激发。

二、解决问题

根据新课标要求,对上述目标我们要运用科学方法,做整合,对特定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了解其发生的各种原因和相互联系,从而提出解决社会问题对策。开展社会调查要做好以下几步。

(一)调查题目的选择

1.从社会热点新闻中选题。(关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中的热点新闻)

2.突出乡土性,凸显地方特色。(关注家乡生产、生活,留意金华日报、金华论坛中的热门话题)

3.选择自己感兴趣、易调查的内容。原则:身边原创简便创新

根据这三点,最终同学们选了有关“绿色生活”的话题展开研究。

(二)调查活动的准备

1.明确调查目的

2.设计调查提纲

3.列出调查对象

4.确定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如下:

问卷调查法: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最常用的方法)

实地考察法:就是亲自到某一具体地方对当地的地理事物、历史事件、物产、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调查,然后以图表、数字、记录等方式进行总结。

访问调查法:访问者与被访问者通过面对面的接触、有目的的谈话,寻求研究问题的方法,包括个别访问、请教专家、开座谈会等。

文献调查法:通过查阅和搜集各种文献资料,获得与调查课题有关信息的方法。

结果最常用的方法没用上,同学们大都采用了其他三种。

(三)调查活动的开展

以个人为单位或采用小组合作形式,根据调查目的,选用合理的调查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要确保调查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注意用相机或摄像记录调查过程,及时填写“调查活动情况记录表”。注意选择合适的时间;懂得礼貌礼仪;要有多次被拒的心理准备;有条件的可以预约。全班分为8个小组,利用周末时间分头行动。

(四)归纳整理资料。

资料的归纳整理是调查中很重要的工作。为了便于对资料的分析研究,把搜集的片断、零乱的资料按不同的研究任务和性质,采用核对考据、挑选淘汰、汇总统计加工的方法进行加工整理,是特别需要的。核对考据是对资料进行核实、鉴定,了解它的真实性、科学性、整体性和可比性等。之后,应对搜集的资料进行选择、淘汰。同学们收集的资料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吃、穿、住、用、行等方面,跟绿色生活有关的都采用了。但有些涵盖了企业生产的内容,跟“绿色生活”无关就被淘汰了。

(五)调查报告的撰写

报告的题目要简洁严谨,新颖贴切。可以采用主标题+副标题的写法。具体写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可以围绕“是什么”、“为什么”及“怎么做”展开。“是什么”:着重于调查后的形成的观点,即在报告中阐述自己的观点。还要注意讲明调查的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为什么”:一方面可以先行阐述开展调查的原因,即课题的提出。另一方面,可以对调查中获取的数据进行归纳整理,从而引出相关结论,即分析问题。“怎么做”:往往是针对调查内容,提出自己可行性的建议,即解决问题。一般放在报告的最后面。最终同学们的成果出炉,并参加了市教育局和市环保局组织的“绿色生活,你我同行”调查报告征文活动,获得了4个一等奖,4个二等奖。

三、评述与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学校有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且更多文件也规定领导的相关责任。安全问责制的实施加大领导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压力,同时,“安全第一”这一前提导致某些教师为明哲保身而取消各项社会调查活动。殊不知学生的认知水平是由感性向理性螺旋式上升发展,历史与社会教学理论如果只是宣而不为,就很难令学生产生情感共鸣,形成固有行为模式。

例如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让学生做一次小的寻根访谈调查,透过口述历史的方式学习家庭史。比如,可以让他们回家搜集全家人的照片,并分别向祖父母与父母询问家庭的过去,包括家庭的成员、家庭的变迁、各时期的生活情形和他们的童年时光,如:什么时候搬的家?为什么要搬家?学校上课的情形如何?小时候玩哪些游戏?流行什么歌曲?看哪些故事书?等等。有条件的,甚至可以让他们学习撰写家谱。从家人那里记录下来的资料,对学生来说,是有感情的、亲切的、具体的经验,不仅能让他们了解过去的生活,而且能加深家庭的情感交流与理解。此外,能培养学生的一些基本的学习方法和技能,如撰写调查报告、学习使用电脑等。

在学习学会交往、学会生存等相关知识时,如缺少像郊游、野炊、实践基地训练等实地考察活动,就不利于心理的健康发展,使学生难以感受到集体的温暖,阻碍学生才华的施展。

又如学习法律知识是重在培养学生热爱法律、尊重法律的情感和意识,争取做知法、懂法、守法和护法的好公民,如果能带领学生多走访戒毒、劳教、法院等场所,近距离与违法者接触,耳染目睹违法者的犯罪经历和结果下场,那么肯定会比老师的简单说教更能震撼人心。

遗憾的是,现在学校的工作前提是“安全第一”,正如一些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不是教其学会如何自我保护的技能,而是将其裹在自己的衣襟下不让其接触社会,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无疑会害了孩子的一生。人是社会人,只有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在社会这个大熔炉、大染缸下不断锻炼,才能掌握足够的生存技能。生命是宝贵的,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享受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安全固然重要,但社会实践、生存能力的培养等同样重要,如何兼顾问题的多方面,值得深思。真正能组织学生搞历史调查活动的甚少,基本上还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而且从少数地方和学校的实践情况分析,这类活动大多停留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层面,对培养学生搜集资料的方法和途径,以及对资料(包括口碑史料)科学性、真实性的鉴别等学习目标的教学设计尚存在不足,这些都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学海无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但愿我们能改变所谓的精英教育,放下“成才”观念。当我们能真正重视学生健全人格的塑造和生存能力的培养,教育才能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编写.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二)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5.

[2]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编写.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与社会课程标准解读2011年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沈晓敏,主编.社会课程与教学论.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9.

[4]龚普良,著.把能力交给学生.思想政治课能力培养的研究与实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3.

[5]韩震,梁侠,主编.初中历史与社会新课程案例与评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81.

[6][日]二谷贞夫.怎样搞好历史教学[J].历史教学,1994,5.

[7][美]帕蒂·迪龙.通过口述史讲授历史[J].历史教学问题,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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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洁.渗透人文关怀的“我的家庭历史”调查活动[J].历史教学,2003,4.

[10]陈其.美国中小学历史教学现状及发展趋势[J].历史教学问题,1999,1.

[11]杨秀珠.香港资讯科技教育与历史教学:个案研究[J].上海:历史教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2000.

作者:高晓华

第三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冷思考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要部分,但社会调查报告所具有的量刑证据意义和刑罚个别化的预期功效并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的考察表明,调查方式主观性和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导致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助于过程分析的方法,着眼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和制作过程,发现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已经成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性缺陷,导致社会调查人员难以准确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千人一面”的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在主观经验和量化数据结合的基础上制作。

关键词: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人员;过程分析

一、引言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是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域外经验多年来不断创新的结果。《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简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全面调查原则”:“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为了贯彻《北京规则》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结合具体实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调查报告的司法解释。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正式引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受到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高度认同。但原则性的立法方式模糊了诸多细节问题,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否实现全面了解犯罪原因、预防和矫治犯罪的立法目的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在当前的热潮下,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需要冷静思考、认真对待。

二、理性看待社会调查报告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产生原因

从社会调查报告的产生时间来看,社会调查报告是伴随着近代缓刑理论的出现而产生。 近以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将发轫于域外的社会调查报告引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中,在一定意义上是近代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论不断进步的结果。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决定了为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必要性。以德国少年司法制度为例,德国少年司法承袭了19世纪刑事实证法学的理论成果,基于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特征,主要适用教育刑的理念。在此思想指导下,德国在对少年犯罪进行刑事追究和执行时采取了与成年犯罪截然不同的态度,即对犯罪进行追究和对犯罪进行制裁不是为了使罪犯赎罪以及借以威慑公众,而是为了教育和矫正少年罪犯。

未成年人不成熟的身心发育使其自由意志受到了损害。在现代刑罚理论中,如果自由意志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正当性也会被相应地损害。因此,必须基于自由意志受到损害的程度决定刑罚的适用幅度,典型如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区分。而未成年人处在发育过程之中,其自由意志同成年人相比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发展心理学的证据表明,未成年人的决策能力和决策资源都促成了少年判断的不成熟,并可能使他们做出危害自身或者他人的选择。 《北京规则》第17条也明确指出,对少年犯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

(二)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决定了刑罚个别化

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作用就是准确、全面认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最终的裁判提供依据。刑罚个别化的思潮是促使社会调查报告产生的历史原因。在时间维度上,刑罚个别化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兴衰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法。 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是人身危险性的直接反应,刑罚个别化也就要求以社会调查报告的方式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就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着重指出在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同时,还应当查明作案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草创之初,即便为实现刑罚个别化而存在。

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同刑罚的基础是人身危险性的差异。现代心理学认为,由于任何行为都是受到行为人的心理支配,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纳入行为人的人格体系之中。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产生于刑法理论中,被誉为“犯罪学之父”的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龙勃罗梭首倡刑法实证分析方法,利用生理学等知识从犯罪行为中提取归纳出“人身危险性”等概念。一般认为,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属于对犯罪活动的一种预测。决定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一贯行为表现情况、和行为人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前情况、犯罪过程中情况、犯罪后情况)。 在论及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应当承认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可塑性”,这也是《刑事诉讼法》采取“教育、挽救、感化”原则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量刑证据意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这就在实际上就赋予了社会调查报告以证据的地位。实务中也存在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不管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至少其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和可信度,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决定和矫正教育的重要参考因素。

笔者曾经论及,从少年审判实践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来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实际已经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环节被作为量刑证据对待。 但学界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的认识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调查报告无法被涵摄在法定证据种类之中,故而只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参考资料。 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产生上述分歧的部分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个人情况等需要借助监护人、同事等多方主体的主客观意见,其在实质上已经将若干种类的证据形式融为一体,如证人证言等。社会调查报告在英美证据法理论“品格证据”和心理学“人格调查”的基础上,超越了二者的内涵, 品格证据中特定社区对某人的人格特质评价和个体性行为的心理动因分析仅仅是社会调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的综合性使其在形式上呈现出综合性的特点,而难以被某一法定证据种类所准确涵盖。也正是此种原因,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引发了上述争议。

社会调查报告所具有的量刑证据意义,取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应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进而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但在现实考察中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并未充分承担起量刑证据的“重任”,也没有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预期功效。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现实考察

在法律规范层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天不足”。《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原则地规定社会调查的权力主体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但未详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抑或由有关机关授权第三方进行制作。作为指导公安司法机关理解和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工具,相关法律解释也没有发挥细化《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解释的部门法典化特征,导致了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重复”和“翻版”。 比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第311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基本照搬了《刑事诉讼法》第268条。仅仅将主体替换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文简称为《规则》)第486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与《规定》和《规则》相比,《解释》)第476条作出相对细化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

从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安司法机关既可以主动进行社会调查,也可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后适用社会调查报告。在一定意义上,正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粗疏,导致了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主体较为混乱,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制作主体,进而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

有学者通过对G市P区法院少年审判庭所涉及的36份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发现虽然各地的社会调查报告格式多有不同,但在记载内容上均大同小异。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在内容的种类上涵盖了法律规范的所有要求,但实际记载的内容都不完整,呈现简单化、格式化特征,显示出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并不高。 这一研究成果的样本容量较小,可能并不足以说明更为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调查报告质量。但在更大范围的实证研究中,也发现目前的调查方式主观性较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比较《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两年及实施后一年四川省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情况,也发现调查方法的不科学导致大部分社会调查报告着重于陈述事实内容,难以必然推导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结论,使社会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如果说上述实证分析仅仅是研究者对社会调查报告的直观感受,已有研究者利用回归分析的量化方式,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更为科学的评估。在某市两级法院近3 年来350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同量刑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表明: 除了“犯罪年龄”对法官量刑结果有显著影响之外,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影响皆不显著,最终沦为判决书的点缀,并未真正在量刑中发挥实际作用。 譬如,在该学者的分析样本中,“一贯表现”通常被理解为日常表现(如学习成绩、工作出勤率和是否尊重父母长辈等)。“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 但这两个情节并未显示出对因变量法官量刑有显著的影响。可以认为,在该分析样本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法官量刑没有发挥量刑证据和刑罚个别化的预期效用。

综上所述,很难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已经实现了《刑事诉讼法》的设立初衷,有必要针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失效展开更为细致的分析。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过程分析

前文已述,法律规范的粗疏和现实运行中的混乱,导致现有的社会调查报告没有充分发挥预期作用。对于该问题,学界多从制度的变革入手,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但在制度的变革实现之前,如何解决当下制度运行与法律规范脱节的困局?如果不能明确 “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存在沟壑的具体原因,制度变革恐将再次产生类似的问题。

笔者并不否认制度变革的重要性,也不否认制度变革对于当下司法的意义。但是,制度的变革往往着眼于从现实中所归纳出的种种规范、制度及其抽象化上,对个人的行动缺乏关心。 而在社会调查报告的失效问题上,不仅需要关注制度的变革,也必须要把握社会调查制作主体的行为,分析制作过程,剖析制约社会调查主体的具体因素。正如棚濑孝雄教授所指出的,使制度运行的都是活生生的人。 虽然没有意识到过程分析的方法,但已有研究者注意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的要渗透“人的因素”(调查者和被调查者),而不同的人由于受身份、处境、经验、文化、知识、感官、思维、行为等来自客观世界中方方面面的影响,对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件事会作出不同的评判。 因此,制作主体往往决定了社会调查报告受法官重视度的程度和作为量刑证据的意义。一份适格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方法制作。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专业资质,实践中一般将社会工作者充任社会调查人员。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工中心签署合作协议,聘请该中心的司法社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虽然从事刑事司法的社会工作者属于社会工作者的一部分,但未成年人犯罪属于刑事犯罪中的少年司法领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社会工作者并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要求。

司法实践中,社会工作者是否被选任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人员,最主要的标准便是是否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但取得社会工作师资质的的资格考试主要考察社会服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包含部分法律知识,至于刑事法和犯罪学的相关知识则几乎毫无涉及。国内目前主要由民政部门指导社会工作,也由民政部门组织社会工作师考试,确认社会工作师资格。在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2015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指导教材(中级)》中,“法规与政策”部分要求掌握的内容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定人群权益保障、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健康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等,但是并不包括任何有关刑事法律。 这也就意味着大量未曾掌握任何刑事法律知识的社会工作师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评估。

如果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能够开设相关刑事法律课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此种缺陷。但是目前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的学校较为忽视法律知识,更遑论刑事法律。以最具有典型性的某学院为例,该学院社会工作学院成立于2006年12月,其前身为成立于1993年的社会工作与管理系,该系是中国大陆地区当时最早的社会工作专业系级教学单位。该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的课程设置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通识基础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主要课程是社会学、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理论、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等。 即使是该学院专门设立的青少年工作系也并未突出青少年犯罪的相关法律课程。青少年工作系的主干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史、比较思想政治教育等课程,而不包括任何法律知识,即便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青少年工作与研究”也仅仅是被列入专业选修课程。

法律知识尤其是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已经成为社会工作师的制度性缺陷。由于缺失刑事法的基本知识,仅凭社会工作专业机关知识难以帮助社会调查人员准确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而个人自发的法律学习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并不能在普遍意义上改变这一状况,在实践中形成了“千人一面”的社会调查报告。正是由于培养、选拔社会工作者的标准和过程存在制度性缺陷,导致社会工作者制作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心理活动等方面进行分析。这种不足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社会调查报告不能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适用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虽然实践中做法有所不同,但大体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均包括:1.成长经历,其在家庭中的生活状况和家庭教育、管理等;2.个人情况,包括其性格特点和生理、心理状况;3.日常表现,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4.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5.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分析;6.社会工作人员的综合意见及矫治建议等。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社会调查报告所体现的大多是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和未成年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今后发展的展望等。虽然上述内容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和成长心理,但几乎没有着重从个体角度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学意义上的再犯可能性。由于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直接关系到从轻适用乃至不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以不具有充分说服力和逻辑论证的结论来影响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难称科学。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社会调查报告中非常重要的调查结论多是简单的格式化叙述。基本以“平时表现较好”、“走入歧途”、“家庭疏于教育”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悔改表现”等结语,既缺乏相关事例的具体支撑,更没有形成结论的具体分析过程。这一现象也符合本文第三部分现实考察中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可以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同调查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较为薄弱。

更为严重的是职业习惯带来的经验倾向。笔者曾经论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刑事法律素养,但未经过心理学等相关学科训练的普通人员难以运用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进行分析。 尤其控诉方在职业思维的导向下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倾向于积极追诉。而由完全不了解刑事法律的社会工作者所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倾向是偏向从轻处理的。由于格式化的调查结论属于追诉和量刑是参考资料,这就可能造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的绝对轻刑化。

笔者并不反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并不主张对未成年人应当适用同成年人相同的刑罚,但对未成年刑罚中的绝对轻刑化持怀疑态度。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美国15岁以下少年所犯的较严重罪案30年间增加了110倍。 就我国而言,刑满释放少年的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14.10%,是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2.7倍(6.95%),而解除劳教少年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则是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的3.4倍(17.63%)。 这说明“未成年人”已经不能再成为一味姑息纵容的理由,以年龄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司法经验已经不能适用于当前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之中。“为了增强司法判断活动的客观合理性,需要通过司法理性对司法经验进行反思,形成规律性和系统性认识。” 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也是势在必行。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改进

简单的比较法考察并非中国法律变革的充分条件,但由于现行法律文本的粗疏和制度实践的混乱,进行比较法的考察往往是不得不为的研究路径。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施保护青少年法律的国家,美国从事社会调查的缓刑官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包括文字、法律知识、少年案件处理和社会工作方法等。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理念不同,“德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则是以古罗马‘少年宜教不宜罚’的理念为核心。” 在此理念的指引下,德国对于未成年人坚持教育刑法思想,并不以适用刑罚作为其目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也贯穿教育刑法的理念,旨在帮助未成年人健康、顺利成长。如德国《少年法院法》第43条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诉讼程序开始后,为有助于判断被告人心理上、精神上和性格上的特点,应尽快调查其生活和家庭状况成长过程、现在的行为及其他有关事项。” 日本《少年法》也规定,社会调查应对少年、保护人、或相关人员的人格、经历、不良化的经过、案件的关系、身心状况等事项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以及其他专门知识展开具体调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相关知识是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必不可少的要求。在此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社会调查员制度有颇多可取之处。我国台湾地区社会调查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后方能任用,而考试科目的考察范围较为全面、科学。不仅涵盖了心理学等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刑事法学、犯罪学等刑事法知识也是重要的考试范围,为最终形成科学、全面的社会调查报告结论提供了必备的知识条件。因此,我国社会调查员的资质考试应完善考试制度,加强刑事法和犯罪学等内容的考察,着重从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角度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此外,为了避免经验倾向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刑罚中正确适用人身危险性,就必须实现对人身危险性的精准测量。早在2006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已开始研制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系统,以准确预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预防未成年人的再次犯罪。根据媒体报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制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评估系统旨在通过法学与心理、社会等其他学科知识的结合,从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个人态度等一系列情况,分析判断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和改造可能性。在这一系统中,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如社会、家庭、经历、性格和交友情况等,都会被分别量化计分,而最后得分将测算出再犯罪的可能性。在这一测算结果的直接影响下,再犯可能性较低的未成年人会被法院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而再犯可能性较高的未成年人则可能被判处实刑。 在未成年人评估中,也可以借鉴目前在刑法执行阶段评测人身危险性的量化方法。如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为科学评估监禁犯的矫正质量,针对罪犯的矫正情况制定了多套量表,具体包括心理、认知和行为量表、罪犯人身危险性简评表、刑罚体验简评表等。 这些量表经过重新设计,完全可以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适用,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预测再犯可能性和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当然,在简单易行的量表背后,也存在评估标准机械化、评估结果极端化等可能性的弊端。机械的量化数字并不能代替人类的复杂认识,借助具备刑事法律等专门知识的社会工作者的人工纠正,可以在利用提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科学性的同时,尽量避免其弊端。因此,社会调查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体系,在主观经验和量化数据结合的基础上制作。

在具体的制作格式上,社会调查报告没有实现个别化评估的作用。因而,必须强化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论的说服力,增强社会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同调查结论之间的逻辑联系。而这些均有赖于社会调查报告中分析、论证过程的改进。社会调查报告不应当是结论性语言的包装,而应针对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等展开分析、说明。鉴于当前我国已经逐步开展裁判文书的说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要求可以参照判决书的制作, 披露调查人员的心证形成过程,通过透明和客观的形式论证调查结论的正当性。

作者:马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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