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与道德

2022-09-14

自原始社会至今, 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也由最原始的约定俗成, 发展成了如今的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法律是固定于文书之中, 实施于生活之中的行为准则, 道德是明示于人们内心之中, 影响人们所做作为的行为准则。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一) 法律与道德之“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决定于社会生活之条件, 服务于经济之基础, 同时皆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理念与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 并服务于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理念和意识形态。二者之间的纵向联系决定着法律与道德的社会阶级本质与致力达成的目标是相同的, 因而其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其规定的主要内容必然也会是一致的。

( 二) 法律与道德之“异”

1. 表现形式不同

法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 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中; 而道德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 主要表现于社会舆论之中。

2. 明示与否不同

假定、行为模式及后果三部分于法律规范而言通常是明示的; 而假定与后果两部分于道德规范而言通常是暗示的。

3. 违反之后果不同

( 1) 法律制裁是明确规定于成文法律法规之中; 而道德制裁则不具确定性。

( 2) 法律制裁必须由特定机关按一定法律规定与合法程序进行; 而道德制裁没有确定的规范依据也不需经过特定程序。

4. 调节人们行为之方式不同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道德则主要通过规定社会生活中的人之义务来进行调整。

5. 调整之对象不同

法律主要着力于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关系及方式; 道德要求的则是人们外在之行为与内在之行为动机皆符合道德标准。

6. 规范体系之结构不同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以各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依据和凭借的; 而道德规范的体系则只是由一些关于各个道德问题的约定俗成直接组成的。

( 三) 法律与道德皆不能割裂而论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重要且有所区别的社会调控手段, 两者可以统称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而服务的上层建筑。两者是相辅相成而不可分割的社会调节机制。两者的不可分割性具体表现于三个方面: 首先, 法律可以更高效的传播和推行道德规范。法律在颁布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包含的对行为的评价标准与指引方向是与社会中多数公民恒固于心的最基本性原则性的道德理念或标准是相符合的, 所以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使公众所倡导的良好的社会道德形成并推广普及化。其次, 道德规范因与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大致相同, 且更内化于人们心中, 所以可以补益法律的实施, 助力法律的普及。那些不宜由法律直接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 或是因法律的滞后性而无法调整已发生变化的社会现象而致使一些社会现象“无法可依”时, 道德规范对法律的补益作用就更为重要。最后, 法律与道德在一些具体情况下是可以互化的。一些道德原则极可能会在特定的规范调整的范围内由道德观念转化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这种转化是由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人类文明素质的状况共同作用所导致的。[1]

法律与道德的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关系, 首先就表现在法律对道德的补益作用上。法律法规的成文颁布过程其实就是各个调节不同行为的法律条文经过学理与逻辑上的辩证而形成成文法律的过程, 正是如此, 法律才能够规避纯粹知识或感性善恶的弱点。这一过程就可以认为是以强制性的法律补充非强制性的道德的过程。其次表现为道德对法律进行渗透。道德与法律二者的规范等级是同等的, 道德对法律合法性的论证仍具有重要作用。道德对法律是有约束作用的, 法律规定不能违背道德, 从规范的意义上说, 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无效的, 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定必然是符合道德要求的。道德的这种约束力可以看做是对法律的一种渗透。[2]

二、法律的道德性特征

( 一) 道德内置于法律之中

法的道德性应该包括“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法律的外在道德主要是指为传统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所追求的各种实体目的, [1]如公平、正义等; 法的内在道德着重关注的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解释与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 而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法律必须以一系列法制原则作为支撑, 这些法制原则就是使法律成为可能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 一套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法律系统必然包含着其固有的道德性, 即法律的内在道德。其具体包括八项要求: 法律的一般性要求; 法律得到颁布; 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不可自相矛盾; 法律不可要求不可能之事; 法律的稳定性; 实践与规则的一致性。这八项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是一切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概念所必须具有的内在属性。

( 二) 法律的道德性的表现

法律作为一种在固定范围与限定程度内可以自我调整的社会调控系统, 可以将其看作由两方面组成, 即法律的创制阶段与法律的实施阶段, 在这两个方面, 法律的道德性就已全方位的体现出来了。

1. 道德是创制法律规范之基石

法律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而被创制出来的, 在法律在被创设之际会受到各种限制, 受道德之限制也是应有之义。法律之创制需要道德做支撑,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规范将会是立法者恣意专制地调控社会生活的手段, 也必然无法得到社会与公众的认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反映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凸显出道德规范作为价值取舍的基础在法律创制中所发挥的作用。诚然, 简单的列举无法做到全面概括, 但这种极具代表性和具体性的法律规范的确表明重视道德的中国传统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立法是大有裨益的。

2. 道德性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之中

如果说在法律的创制方面,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德治”的传统让我们看到了道德是法律之基的实证, 那么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英美法系则有从重视培养审判者的道德修养入手, 从而保障道德性体现于法律实施之中的理念。法律与道德在实际审判案件中的连接点大多数是出现于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法官在正确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之时, 要在正确合法的适用法律法规与正确进行道德判断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上述理论也体现在我国许多立法之中, 一些为大众所认同的道德规范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性。《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也是道德化的法律规定, 它反映了法律对和谐美满健康的婚姻生活状态的提倡和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的批判态度。而这一道德原则的法律化, 无疑将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道德法律化的演变

道德的法律化, 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 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道德的法律化通常由三种方式实现: 一是将某些道德规范直接表述为法律规范, 即以符合道德规范的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禁止人们作为。这是道德法律化最直接的模式。二是要求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被法律主体遵守, 这些道德规范的原则等同于法律原则的作用。这是道德法律化最概括的模式。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 即使一些道德规范在立法条文未能准确起到调整作用时及时有效的成为立法的补充。[3]

道德法律化之所以可以实现最根本的是因为道德与法律有一定的共通之处。

第一, 道德和法律中均有关于“义务”的规范, 这就是道德法律化的中介和桥梁。道德领域中大多数是要求人们作为与不作为的要求性规范, 即义务是作为根本性的概念而存在于道德领域的。当“道德问题”出现之时, 大多是人们未做到义务性质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二, 道德与法律皆具有原则性与普适性特征。道德有最基本的行为要求, 也有高于基本要求的美德。这里“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就是原则性和普适性的要求, 人们有义务依原则行事, 也有义务遵守规则; 而美德则是高于义务的为社会价值所倡导的道德要求, 只能要求人们努力去达到, 却不能要求人们必须去做, 必须做到。

第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取向与道德法律化的摸索实践也呼唤道德法律化。由市场扮演主要调控角色的经济模式、越来越民主化制度化的政治体制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主义文化无不要求着法治与德治密切结合。其一, 由市场扮演主要调控角色的经济模式, 由于它是由市场主要调控, 以利益为取向的经济模式, 所以它要求的必然不是重义轻利的道德规范, 而是合义合法且取利的道德观与法治观。包含诚信、公正等交易原则的道德精神必然要体现于这样的法治之中。其二, 就政治民主化而言, 法治是民主之基, 也必然要由法治来保障民主的实现。所以政治的民主化要建立于民主的法治化之上。政治民主的法治化意味着用法治给权力在手的从政人员划定一个可行的道德圈, 将从政道德提升到法律的层次, 使法律化的道德成为一道防“恶”的制度性的坚固城墙。

四、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经由历时性和共时性的不断辩论后愈加历久弥新。因为关于二者关系的争论, 意义在于让我们更理性更清楚地把握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的时机。对于被称为法学“合恩角”的这一难题, 只有对前人论断的透彻了解和对社会现状的清楚把握, 才能更好地将理论正确的应用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之中。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永恒存在于法哲学研究领域的关系命题, 自法律从道德之中逐步剥离而独立开始, 经历了很长时间相互碰撞与融合的漫长发展时期。二者于社会领域内同属上层建筑的范畴, 法律更是起源于阶级社会产生的道德的分离衍生物, 法律属于社会制度领域, 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形态。从两者关系中分析异同, 从当代法律规定中寻找互化的证据, 以更深刻透彻的理解二者关系, 并理为践用。

关键词:法律与道德,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

参考文献

[1] 彭君.道德性:法律与道德的契合[EB/OL].http://www.cnki.net/.

[2] 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再追问和再思考[EB/OL].http://www.cnki.net/.

[3] 齐瑞.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EB/OL].http://www.cnki.net/.

[4] 艾四林, 王贵.贤法律与道德——法律合法性的三种论证路向[EB/OL].http://www.cnki.net/.

[5] 李蓬勃.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EB/OL].http://www.cnki.net/.

[6]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EB/OL].http://www.cnki.net/.

[7] 曹沁芸.法律与道德[EB/OL].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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